MOIO8391-審議事項-第10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白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逕向內政部陳情編號1案)(暫予保留)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91
案件id
wEecsU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2年12月12日府都規字第1021039587號函辦理。
- 二、本案(逕向內政部陳情編號1案)係陳情人因擴建需要,陳情建議將其所有毗鄰廠區之農業區土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作為新生產線廠房用地,案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10月15日第813次會審議決議略以:「本案暫予保留,並請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詳為補充後,再依程序辦理…。」(詳如附表一)在案。
- 三、申請人依上開決議辦理補充相關資料後,案並經臺南市政府以102年12月12日府都規字第1021039587號函送其補充計畫書、圖到部後,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委員英浩(召集人)、謝委員靜琪、林委員秋綿、高委員惠雪及王前委員銘正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103年3月27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除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1本會決議欄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臺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表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恒大股份公司/白河區長安段275、276、277、278、279地號土地為確保變更後之公共設施用地開放供公眾使用並確保通行之順暢,及防救災之可及性,並兼顧本公司生產營運之管理需要,爰予另行研擬土地使用計畫替代方案,調整公共設施用地位置,並擬改以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方式辦理。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之「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位置調整至西側道路旁,提高公共設施可及性及管理便利性。
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面積3,316平方公尺尚符原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原審議內容。
3.據前次會議恒大列席人員說明原方案係考量其防災等相關需求,調整後方案是否仍符合其需求,建請恒大向委員會說明。
採納臺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為避免產生干擾及確保開放空間使用之自明性、安全性,應請申請人自行留設聯外車道,故修正如附圖一通過。
附圖一:變更內容示意圖變更後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分區別面積(㎡)比例(%)備註乙種工業區7,73870.00廣場兼停車場用地3,31730.00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總面積11,055100.00註:表中面積為圖面量測後概估,實際面積應以地籍分割後登記面積為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3年3月27日初步建議意見:
恆大股份有限公司為專業生產醫療衛材及工業不織布之公司,自61年核准設立於白河區已植根逾40年之久,近年為滿足國內外市場需求,擬添置設備擴建生產線,以增加產能及產量,惟現有廠房業不敷使用,且該公司基於產業特性及營運完整性等考量,新增生產線必須與原廠房連結,故擬將其持有毗鄰之農業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以符合擴廠之需,臺南市政府據該公司之申請,辦理本次變更,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請補充鄰近工業區土地使用現況、開闢率及有無工業區可供擴建之情形,及將本案擴廠後對周邊環境之影響、改善措施、是否符合市府對本計畫區之整體土地使用計畫等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變更後之公共設施用地,除由申請人自行管理外,應開放供公眾使用並確保道路通行之順暢,及防救災之可及性,以符合公益性及必要性。
- 三、請開發單位(恆大股份有限公司),就預期擴建計畫完成增加產量後,其年產值變化及該產業聚集效應,對地區就業機會、經濟發展之貢獻,詳為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應請將其生產過程是否產生污、廢水、噪音空氣污染等公害,及擴廠後對毗鄰農業區產生灌溉排水污染詳為分析,並研提相關解決對策,納入計畫書補充敘明。
- 五、參據臺南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前於民國97年業已經經濟部核准擴在案,故請該府重新查核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相關規定,並請逐項檢核其處理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六、參據申請單位說明,變更範圍西側隔嘉南農田水利會之灌溉溝渠與恆大公司製造廠相鄰,業已取得嘉南農田水利會白河水庫管理所同意架設通行版橋證明,可與原廠區合併供一生產單元完整使用,為明瞭實際,應請臺南市政府詳為查核,並將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
- 七、有關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為確保該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共用途,建議後續興闢管理及捐贈事宜等回饋計畫部分,開發單位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開發計畫訂定之時程開發,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
- 八、本案如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請於報請核定時,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
- 九、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應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