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01-審議事項-第4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專案通盤檢討(配合世博台灣館產創園區周邊開發)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01
案件id
EfiAlj
概要說明
- 說明:
1.考量與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10案公共設施劃設比例一致性及公平性,建議本案公共設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4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規定之範圍,計畫面積維持約17782平方公尺。
2.土地使用計畫方案調整部分考量貴府對於本陳情案相鄰之「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10案」,已同意其公共設施用地劃設面積比例調整為30%,建議貴府能同意本案比照公共設施用地調整為30%,並配合酌修道路系統及公園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施用地應劃設面積比例調整為30%。
2.本案基地對外之車行動線為14m公園路,往南可接光復路,往北可至北新竹站。
3.如依第一次陳情意見於基地北側留設14m計畫道路,因往西為地下道設施,車行動線無法銜接,故建議不予規劃14m計畫道路;惟考量附近民眾(地下道以西)使用公園之需求,建議建築基地(包括單元11之住商混合區、單元11相鄰之商業區)應留設寬度4m之無遮簷帶狀開放空間。
4.本保留案之公園用地,未來於細部設計時應預留道路,以利14m計畫道路串聯至未來國道巴士專用路線。
5.本保留案範圍恢復為現行計畫之範圍(1.78公頃)。
【附錄】第2次及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表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本計畫案建議請新竹市政府就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研提辦理情形及補充相關資料(必要時得先行修正計畫書、圖)報署後,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說明。遵照辦理。
(一)查原計畫尚未完成核定之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件共8處,考量指定整體開發區應提供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以確保未來開發後之生活環境品質,建議本次擬變更之各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案件,其公共設施用地劃設面積及比例應配合變更後之使用分區及強度訂定至少應達30%;並請補充說明本案調整後之公共設施面積,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事項,如無法符合前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時,應提出其處理策略。遵照辦理,說明如下:
1.本次檢討後之各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案件共9案(包括保留案3-1、3-2、4、5、7、8、10、11及14),其中保留案4中油油庫搬遷尚未定案;保留案7目前由台電進行個案變更作業中,故本計畫不予檢討。各保留案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比例詳「(三)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補充資料一及補充資料二。
2.本計畫調整後之各項公共設施檢討詳補充資料三。
(二)有關指定整體開發區變更內容屬暫予保留案,在完成開發許可程序前仍為乙種工業區,故請市府參考現行計畫之變更內容綜理表及計畫示意圖呈現方式,修正本計畫綜理表及計畫示意圖呈現方式。1.遵照辦理,經查現行計畫為擬定特定區計畫,故無變更內容綜理表。
2.考量本案之指定整體開發區部分,其變更前後仍為乙種工業區,故建議計畫法圖劃為乙種工業區(詳補充資料一),另於計畫書附件規定其土地使用配置方案(詳補充資料二)。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103年11月4日府都規字第1030193810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據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5案,因涉及「指定整體開發區」公共設施用地捐贈回饋及該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事項,故上開變更案同意退請該府研擬妥適方案後,再提會討論。
- 二、本案「指定整體開發區」之開發規定,未來擬增列得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乙節,原則同意。未來各「指定整體開發區」依審定內容報核時,其如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者,請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報告案「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之通案性處理原則,應於完成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 三、部分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草案範圍,請新竹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四、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新竹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五、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陳情「指定整體開發區塊編號5」應依市都委會審決方案辦理,以維護本行權益。
附件
-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計畫案經新竹市政府依歷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如附錄),以該府103年6月5日府都規字第1030119671號函送本案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表及補充說明資料(含計畫書、圖修正內容),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前開計畫書、圖修正內容通過,並請該府檢送修正後之計畫書32份、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署後,逕提委員會議審議。
(一)查原計畫尚未完成核定之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件共8處,考量指定整體開發區應提供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以確保未來開發後之生活環境品質,建議本次擬變更之各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件,其公共設施用地劃設面積及比例應配合變更後之使用分區及強度訂定之。
(二)請補充說明本計畫案各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件,前經本會90年11月6日第521次會議審議通過之工業區變更回饋比例訂定,與「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事項有所差異之理由及原因,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三)本案「指定整體開發區」之開發規定,未來擬增列得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乙節,建議原則同意。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未來各「指定整體開發區」依審定內容報核時,其如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者,應於完成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四)部分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草案範圍,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五)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新竹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項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3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3案)1.乙種工業區(8.82公頃)。
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3案)範圍:包括東光段189至192、190-3、198、199、215-1至215-3、215至224、223-1、228、229、229-1、236至255、263至270、273、273-1等地號;東明段984、988至990、993、994、997、998、1001、1001-1至1001-3、1009、1010、1011、1011-1、1011-2、1011-3等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 „保留案第3-1案1.乙種工業區(3.85公頃)。
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3-1案)範圍:包括東光段190、190-3(部分)、190-4(部分)、198、199、215、215-1、215-2、215-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255等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1.為提升土地所有權人整合開發之意願,擬配合土地權屬狀況予以細分開發單元。
2.原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3案)之東側及西側均緊鄰陸橋,且北側為鐵路用地,考量區位條件不適宜劃設為商業區,故予以變更為住商混合區,以符合市場需求及增加開發誘因。
3.為減低鐵路用地之鄰避性影響,鄰接鐵路用地之區塊應留設適當距離之開放空間,並配合調整道路系統及劃設綠地作為隔離。
4.配合土地使用分區整體空間架構,妥適佈設合宜道路系統及開放空間遊憩用地;另為減低緊鄰陸橋對本變更範圍之發展影響,擬於變更範圍內規劃陸橋側車道,以利通行及發展所需。1.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3-1案),並需依表6-1(指定整體開發區開發規定表)及附件(指定整體開發區土地使用配置方案)之規定辦理開發。
2.建築基地鄰東光路橋側應退縮10m供人行之開放空間;另為確保綠地之藍帶視覺開闊與整體開放空間的連續性,鄰接之建築基地應至少退縮2m。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29變更內容編號位置/項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保留案第3-2案1.乙種工業區(3.19公頃):
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3-2案)範圍:東光段238、238-1、238-2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3)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部份(東光段238地號)需辦理環評。1.為提升土地所有權人整合開發之意願,擬配合土地權屬狀況予以細分開發單元。
2.原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3案)之東側及西側均緊鄰陸橋,且北側為鐵路用地,考量區位條件不適宜劃設為商業區,故予以變更為住商混合區,以符合市場需求及增加開發誘因。
3.配合鄰近刻正辦理之「擴大新竹市都市計畫(千甲車站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草案)已劃設之變電所用地,依民國99年4月23日第9次工作會議紀錄之結論,略以「…依據頭前溪沿岸地區及新竹科技特定區之用電量需求,僅需設置2處變電所用地,爰建議將相鄰近之頭前溪計畫區之變1-1用地及新都心計畫區之變1用地,整併為1處變電所用地」,故本變更範圍已無設置變電所之需求,予以變更為適當土地使用分區。
4.考量本變更範圍原有水圳之排水及開發空間功能予以劃設為綠地用地。
5.配合土地使用分區整體空間架構,妥適佈設合宜道路系統及開放空間遊憩用地;另為減低緊鄰陸橋對本變更範圍之發展影響,擬於變更範圍內規劃陸橋側車道,以利通行及發展所需。1.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3-2案),並需依表6-1(指定整體開發區開發規定表)及附件(指定整體開發區土地使用配置方案)之規定辦理開發。
2.建築基地鄰東光路橋側應退縮10m供人行之開放空間;另為確保綠地之藍帶視覺開闊與整體開放空間的連續性,鄰接之建築基地應至少退縮2m。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3)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部份(原地號為東光段238、241、242、243、263、264、265、273-1地號)(今地號已合併為東光段238地號)需辦理環評。
1.附帶條件土地使用內容:
(1)第一種商業區(附一)(0.31公頃)。
(2)住商混合區(附四)(0.73公頃)。
2.屬一般開發區。1.東光段273地號(山燕科技大樓)已興建為11層大樓,實無法納入指定整體開發區,故調整為一般開發區。
2.對於環境窳陋地區且權屬複雜者,因無法整合土地所有權人納入指定整體開發地區,故依「都市更新條例」劃設為都市更新地區及都市更新單元,以促進該地區再發展。
3.配合發展現況,將X-3計畫道路屬Y-9東側路段部分調整線型及寬度為12M,計畫道路縮減部分配合鄰近分區調整為第一種商業區(附一)及住商混合區(附四)。
屬一般開發區。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30變更內容編號位置/項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土地使用內容:綠地用地(0.19公頃)、道路用地(0.20公頃)。
2.採一般徵收、撥用、容積移轉方式或經市府同意得納入一般開發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
1.考量本變更範圍原有水圳之排水及開發空間功能予以劃設為綠地用地。
2.配合發展現況,將X-3計畫道路屬Y-9東側路段部分調整線型及寬度為12M,計畫道路縮減部分配合鄰近分區調整為綠地用地。
3.為減低緊鄰陸橋對本變更範圍之發展影響,擬於變更範圍內規劃陸橋側車道,以利通行及發展所需。採一般徵收、撥用、容積移轉方式或經市府同意得納入一般開發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1.土地使用內容:鐵路用地(0.35公頃)。
2.範圍包括東光段189、191、192、190-3(部分)、190-4(部分)、190-5地號。依據99年5月11日召開之「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3案)土地所有權人座談會會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台北工務段表示部分土地須作為鐵路用地,本計畫配合其需要予以變更。土地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管有。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1.附帶條件土地使用內容:第一種商業區(附一)(0.22公頃)。
2.屬一般開發區。1.土地使用內容:綠地用地(0.18公頃)、道路用地(0.04公頃)。
2.採一般徵收、撥用、容積移轉方式或經市府同意得納入一般開發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1.為減低緊鄰陸橋對本變更範圍之發展影響,擬於變更範圍內規劃陸橋側車道,以利通行及發展所需。
2.考量本變更範圍原有水圳之排水及開放空間功能予以劃設為綠地用地。採一般徵收、撥用、容積移轉方式或經市府同意得納入一般開發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變4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3案)南側道路用地(0.01)1.附帶條件土地使用內容:第一種商業區(附一)(0.01公頃)。
2.屬一般開發區。配合發展現況,將X-3計畫道路屬Y-9東側路段部分調整線型及寬度為12M,故配合調整截角位置。屬一般開發區。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變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5案)1.乙種工業區(1.78公頃)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5案)範圍:包括東明段362-1、362-2、366、369、372至374、372-1等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3)新竹化工實業 „保留案第5案1.土地使用內容(1)乙種工業區(2.33公頃)。
(2)科技商務區(附三)(0.04公頃)。
(3)特定公用設施區(0.21公頃)。
(4)道路用地(0.01公頃)。
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5案)範圍:包括東明段362、362-1至362-3、362-5、366、366-1、369、372至374、372-1、970、970-5、970-6等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3)新竹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部份(東明段366、369、372至374、372-1地號)需辦理環評。1.為提升完整街廓之開發效益,使可建築用地集中完整劃設,並有效發揮公共設施機能,擬合併保留案5、6案為單一指定整體開發區。
2.考量「原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5、6」現況為愛買量販使用(草案規劃為科技商務區),依其現況及週邊發展,應以調整為複合商業區方符合現況使用。
3.為維持愛買量販現況繼續使用之範圍完整性,建議適當調整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4.鄰公道五路側尚有零星尚未取得之特定公用設施區、道路用地及科技商務區(屬一般開發區),擬納入鄰近之「指定整體開發區」,一併辦理開發,並調整科技商務區為廣場用地。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5案),並需依表6-1(指定整體開發區開發規定表)及附件(指定整體開發區土地使用配置方案)之規定辦理開發。1.考量本案公共設施用地劃設面積比例未達「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不得低於總面積30%),故請市府再予修正土地使用方案(規劃公園或廣場用地,並至少補足至總面積30%)。
2.因本案之回饋比例為35%,其不足部分31變更內容編號位置/項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5%)得以採繳納代金予以補足或以捐贈等值或大於市價總額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折抵之。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部份(東明段366、369、372至374、372-1地號)需辦理環評。
指定整體開發區塊(保留案第6案)1.乙種工業區(0.67公頃)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6案)範圍:包括東明段356、357、360、362、362-3、362-5、366-1等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一般開發區1.附帶條件土地使用內容:科技商務區(附三)(0.04公頃)。
2.屬一般開發區。
鄰公道五尚未取得之特定公用設施區1.土地使用內容:
特定公用設施區(0.21公頃)。
2.採一般徵收、協議價購取得。
鄰公道五尚未取得之Y-3道路用地1.土地使用內容:
道路用地(0.01公頃)。
2.採一般徵收、協議價購取得。1.土地使用內容: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2公頃)。
2.採一般徵收、撥用、容積移轉方式或經市府同意得納入一般開發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為促成合併後範圍內所有權人儘速整合開發,建議剔除現況為水溝使用之公(兒)用地,其為東明段356、357及360地號等3筆土地(權屬分別為兆豐銀行、台肥公司及國產局)。採一般徵收、撥用、容積移轉方式或經市府同意得納入一般開發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變東光1.交通用地(0.59 „保留案第14案1.考量北新竹站南側交通用1.屬指定建議照市府32變更內容編號位置/項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路西側交通用地公頃)2.道路用地(0.08公頃)3.採一般徵收、協議價購取得。1.土地使用內容:
(1)交通用地(0.59公頃)(2)道路用地(0.08公頃)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範圍(保留案第14案):包括東光段519-1、519-2、519-4、519-5、519-6及519-7等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地之轉運功能與後站地區未來預計規劃之轉運站功能重疊,故已無使用需求,並與南側廣場用地作整體性檢討,應調整作為北新竹站轉乘旅客集散空間及支援住商發展所需用地,惟應訂定合理之回饋機制。
2.考量變更為住商混合區後之基地臨路條件,規定需一併回饋鄰接之道路用地(東光段519-4、519-5地號,可折算容積補償),並納入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14案),且應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
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14案),並需依表6-1(指定整體開發區開發規定表)及附件(指定整體開發區土地使用配置方案)之規定辦理開發。
2.建築基地與鐵路用地、交通用地間應留設緩衝空間,規定建築基地應至少退縮2m。修正內容通過。
變8指定整體開發區塊(保留案第8案)1.乙種工業區(6.74公頃)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8案)範圍:包括東光段469、469-1至469-3、470、473至478、478-1、479、479-1、480至485、485-1、486、486-1、487、488、488-1、489、489-1、490、491、492、492-1、493、493-1、494等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 „保留案第8案1.乙種工業區(6.66公頃)。
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8案)範圍:包括東光段469、469-1至469-3、470、474至478、478-1、479、479-1、480至483、485、485-1、486、486-1、487、488、488-1、489、489-1、490、491、492、492-1、493、493-1、494等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考量部分廣場用地(東光段473、484地號)之土地及地上物屬不同所有權人,無法依本案指定整體開發區規定完成公共設施興闢並移轉登記為新竹市政府所有,故建議予以剔除於指定整體開發區外。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8案),並需依表6-1(指定整體開發區開發規定表)及附件(指定整體開發區土地使用配置方案)之規定辦理開發。1.考量本案公共設施用地劃設面積比例未達「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不得低於總面積30%),故請市府再予修正土地使用方案(規劃公園或廣場用地,並至少補足至總面積30%)。
2.因本案之回饋比例為35%,其不足部分(5%)得以採繳納代金予以補足或以捐贈等值或大於市33變更內容編號位置/項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價總額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折抵之。規定,以利執行。
1.土地使用內容:廣場用地(0.08公頃)。
2.採一般徵收、撥用、容積移轉方式或經市府同意得納入一般開發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採一般徵收、撥用、容積移轉方式或經市府同意得納入一般開發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變9指定整體開發區塊(保留案第10案)1.乙種工業區(1.78公頃)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10案)範圍:包括東明段東光段794至800、800-1、800-2、800-3、801、801-1、801-2、810、811、819、819-1、819-2、819-3、820、820-1、821至825、825-1、825-2、830至833、833-1、833-2等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 „保留案第10案1.乙種工業區(1.78公頃)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10案)範圍:包括東明段東光段794至800、800-1、800-2、800-3、801、801-1、801-2、810、811、819、819-1、819-2、819-3、820、820-1、821至825、825-1、825-2、830至833、833-1、833-2等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1.依100年9月2日工作會議決議:「考量指定整體開發區塊編號第10案周邊土地使用分區皆為住商混合區,考量土地使用規劃整體性,建議原計畫之複合商業區調整為「住商混合區」(回饋捐地比例為25%),公共設施面積劃設比例則由原計畫之33%調整為30%,超出部分市府得以徵收或折算容積補償之」。
2.依99年11月4日本案機關協調會決議,新竹市文化局已表示社教用地已無相關使用計畫及發展需求,考量本計畫區公園綠地尚顯不足,故調整社教用地為公園用地。1.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案),並需依表6-1(指定整體開發區開發規定表)及附件(指定整體開發區土地使用配置方案)之規定辦理開發。
2.建築基地與鐵路用地、公園用地間應留設緩衝空間,規定建築基地應至少退縮2m。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3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項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規定,以利執行。
變10指定整體開發區塊(保留案第11案)1.乙種工業區(1.78公頃)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11案)範圍:包括東光段980(部分)、980-1(部分)、981、981-1、981-2等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3)東光段981、981-1、981-2需辦理環評。 „保留案第11案1.乙種工業區(1.78公頃)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11案)範圍:包括東光段980(部分)、980-1(部分)、981、981-1、981-2等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3)東光段981、981-1、981-2需辦理環評。1.依99年11月4日本案機關協調會決議,新竹市文化局已表示社教用地已無相關使用計畫及發展需求,考量本計畫區公園綠地尚顯不足,故調整社教用地為公園用地。
2.考量本地區西側、北側為地下道及鐵路所阻隔,故基地交通條件較不適宜發展複合商業區,故建議調整為住商混合區,並調整道路用地範圍。1.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案),並需依表6-1(指定整體開發區開發規定表)及附件(指定整體開發區土地使用配置方案)之規定辦理開發。
2.建築基地(鄰公園用地側)應留設寬度4m之無遮簷帶狀開放空間。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變11指定整體開發區塊(保留案第11案)西側鐵路用地鐵路用地(0.01)道路用地(0.01)配合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11案道路系統調整,劃設道路截角。
-配合變10案之調整(計畫道路不予劃設),取消道路截角之劃設,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複合商業區(附二)(0.03)第二種商業區(0.01)道路用地(0.04)依99年5月11日『「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編號11)土地所有權人座談會會議紀錄」』決議,建議將陳情範圍外之公園路51巷拓寬為14米道路(拓寬範圍均為市有地及國有地)。採一般徵收、撥用、容積移轉方式或經市府同意得納入一般開發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變12指定整體開發區塊(保留案第11案)東側、南側複合商業區(附二)及商業區複合商業區(附二)(0.08)住商混合區(附四)(0.08)考量保留案第11案土地使用計畫之調整,配合鄰近分區調整為住商混合區(附四)。屬一般開發區。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變13社教用地社教用地(0.24)複合商業區(附二)公園用地(0.25)1.依99年11月4日本案機關協調會決議,新竹市文化局已表示社教用地已無採一般徵收、撥用、容積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35變更內容編號位置/項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0.01)相關使用計畫及發展需求,考量本計畫區公園綠地尚顯不足,故調整社教用地為公園用地。
2.考量保留案第11案土地使用計畫之調整,配合鄰近分區調整為公園用地。移轉方式或經市府同意得納入一般開發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
變14開發方式原計畫開發方式詳後附表。檢討後計畫開發方式詳後附表。--詳後附表所示。
36附表檢討後計畫開發方式之變更內容明細表原計畫開發方式檢討後開發方式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一期土地共分四種開發方式:開發許可(其開發許可申請單元區分為指定整體開發區塊與一般開發區塊兩類)、都市更新、徵收、撥用。其適用範圍如圖十八所示。第一期土地共分四種開發方式:開發許可(其開發許可申請單元區分為指定整體開發區塊與一般開發區塊兩類)、都市更新、徵收、撥用。其適用範圍如圖6-1所示。配合調整圖號名稱。建議照案通過。
(一)開發許可本計畫區經調整使用分區之土地及建築物,均採開發許可方式申請開發,並依左列各項有關申請單元、回饋條件、申請開發期限等規定辦理。(如圖十八所示)1.申請單元規定:
本計畫區申請開發許可單元區分為指定整體開發區塊與一般開發區塊兩類。
(1)屬於指定整體開發區塊之土地及建築物,應依左表規定,整合各土地權屬關係人為一申請單元,始得申請開發許可。指定應整體開發區塊編號整體開發區塊所含之建築街廓編號及公共設施用地項目應合併整體開發之土地地號應回饋捐地之指定使用用地項目整體開發區塊內應回饋捐地之處理原則1B1、D1污水處理廠用地新設道路X-4、Y-6中華段119、129、136污水處理廠用地新設道路X-4、Y-62D3、D4、D5、D6、D7E1新設道路Y-4(公道五以北路段)、Y-2(台肥權屬部分)、Y-3、X-5P11(台肥權屬部分)東明段441、967、973、974-2、975-1、976、976-1、976-2、971、972、1026東光段1特定公用設施區E1新設道路Y-4(公道五以北路段)、Y-2(台肥權屬部分)、Y-3、X-5公園P11(台肥權屬部分)3A3、A4、變1、廣場S1、公園P12、公園P13新設道路Y-4(介於公道五、東光路之間路段)、X-3東光段189至192、190-3、198、199、215-1至215-3、215至224、223-1、228、229、229-1、236至255、263至270、273、273-1東明段984、988至990、993、994、997、998、1001、1001-1至1001-3、1009、1010、1011、1011-1、1011-2、1011-3公園P13、公園P12、變1、廣場S1新設道路Y-4(介於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