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01-審議事項-第2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01
案件id
cdDHMa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經本會103年5月27日第828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准臺中市政府103年8月25日府授都企字第1030163323號函,檢送旨案補辦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等相關文件到部,因陳情案件眾多,內容複雜,經簽准由原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擬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三、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謝委員靜琪、賴委員美蓉、林委員志明、王委員靚琇等4位,並由謝委員靜琪擔任召集人,於103年9月23日召開專案小組簡報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103年10月17日府授都企字第1030209457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研處情形及相關資料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103年10月17日府授都企字第1030209457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研處情形及相關資料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103年5月27日第828次會議決議事項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2案,據臺中市政府補充資料說明,變更商業區為道路部分,尚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私有地,故本會專案小組之建議意見「本案建議除補充敘明修正為道路用地範圍係公有地外,…」,同意配合予以修正,並請將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二、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6案,經臺中市政府查明略以:「本案道路經查非屬法定空地,惟考量既有建物拆除影響住戶權益等事宜,故建議計畫道路寬度調整為6.5公尺。」,故本案同意依該府建議意見通過。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建議本案請臺中市政府依附表初步建議意見辦理及補充有關個案調整(或變更)之範圍、項目、面積等相關圖說資料到署後,提請委員會討論。
【附表】變更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位置及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內容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陳情位置:
神岡區三角子段266-33、266-42陳情人:呂政輝本人座落於神岡區三角子段266-33、266-42地號土地,依據工廠登記證(工00)及使用執照所載,土地使用分區應為零星工業區69,惟貴府刻正辦理「變更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公開展覽圖,前開2筆土地劃設為農業區,另零工69所劃請貴府查明零星工業區69劃設範圍,如有誤,請將神岡區三角子段266-33、266-42地號等2筆地號土地恢復為零星工業區。建議酌予採納。
依「擬定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書所載:『零星工業區除計畫圖上標示之位置,供為參考外,其確實之位置、範圍應以該工廠向工業主管機關原申請核准之有關資料為準。』,經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同意採納。
範圍亦與前開2筆土地位置不符,請貴府查明。查該案之相關資料如下:
1.建造登記係由神岡區三角子段地號266-1分割轉載之266-33地號。
2.建造執造、工廠登記證均登載零星工業區69。
3.建築線指示圖確實位於原登載零工69之廠地位置圖。
故建議訂正為零星工業區。
2陳情位置:
台10線陳情人:蘇仁德請將附件地籍圖所示之陳情地點納入變更都市計畫中。本處路段如附件公文所示,長期計劃須先由地方政府辦理都計變更,以便令該路段拓寬工程。台10線交通問題其根本就是與中山高交會處道路設計寬度不足,以致形成該匯流處往西南(社口)汽車、機車與往上高速公路之汽車因車道分流不足,形成平日壅塞狀況,並車禍事故頻傳,尤其以機車受害者居多。而現行之中山路150巷之起始點又是位於本陳情處於近兩百公尺處,形成公所與高公局互相推託以避改善責任情形,並且每次會勘市府皆無出席。台10線的交通是與日俱增,壅塞狀況倍增,希望能由市府出面解決。該陳情拓寬處都皆為未建築之地(亦僅遮雨棚及空地),拓寬計畫施行僅須較少地主同意且面積不大,又皆為民用畸零地。
如能增寬增加車道,除了能加快進入中山高車流流量,使其動線更加明確,亦可將其設為機車專用道,用以引導機車動線,此兩全之法為何不行。台10線交通問題存在已久,但地方政府所提目前改善計畫實在有限度的相助,其根本之道還是在交會處(台10線、高速公路引道口)車道數不足,又因現行道路用地已用盡,因此懸系至今,市府可廣納民眾之意見,當地民意甚至民調訪視,早日將此路段拓寬,以造福百姓。建議未便採納,因交通部公路總局中區工程處已於100年邀集各相關權責單位現場會勘及召開協商會議,其結論為陳情路段並非車禍頻繁地點,且以局部拓寬對改善交通之助益不大且需徵收使用私有地,易遭致鄰近地主抗爭,故無必要性。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陳情位置:
神岡區社南段976地號陳情人:張榮雄在此興建農舍及蘭花栽培室,均改作工廠之用,現已租給福鑫企業社及逸鈦興業有限公司。請將神岡區社南段967地號能為零星工業區。該陳情案同逕內11案,故建議併該案辦理。其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建議本案照臺中市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陳情位置:
神岡區社南段889、891、892、893等地號陳情人:張榮雄神岡區社南段891地號內有慈光寺佛寺,已於民國一百年拆除,其拆除後其地基及其拆除後磚瓦殘留物散落其中,均已無法作他用。請將神岡區社南段889、891、892、893地號能變更為住宅之用地,因慈光寺拆除後殘留物散落於其中。該陳情案同逕內11案,故建議併該案辦理。其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建議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陳情位置:
大雅區上楓段767-1、768-3、769-1、770、770-2、813、813-1等地號陳情人:天壽宮已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辦理。變更部分土地為宗教專用區及綠地用地。建議酌予採納。該案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期間之變更案件,且廟方依103年3月17日中市都企字第1030042606號函之會議記錄,檢附寺廟補辦變動登記文件及現有巷道等相關文件,經查符合「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規定。且廟方提出劃設大雅區上楓段地號767-1、768-3、769-1、770、770-2、813、813-1等7筆土地之變更後總面積15%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同意採納。
陳情位置:
潭子區中興段地號393陳情人:張淵明393地主不同意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理由:南邊768土地空地可利用。未來要開路中心南移。建議未便採納。該案道路為配合北屯主機廠之交通系統聯繫,得考量道路寬度銜接及降低交通瓶頸產生。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陳情位置:
潭子區東員寶七段412-1、412-2、413-1等地號陳情人:簡全喨公務人員的差錯,給百姓的不便,允許官員放火,不准百姓點燈。測量錯誤,推給於它,中心樁的位移,施工之完成後,在重測時發現,才知政府單位,也可以野蠻,強盜行為。單位錯誤概推不知情,地政推給施工單位,施工說按設計圖施工,強盜行為。徵收未使用及強制施工未徵收之土地互換,補徵收,及徵收未使用歸還原地主。建議未便採納。因本案北側道路已開闢,惟部分權屬仍屬私有,後續由建設局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補徵收。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陳情位置:
筱雲山莊東側土地陳情人:林漢欽、林漢聰、林忠雄1.神岡大豐路的道路拓寬開闢計畫實施,從民國86年開始,歷經廖永來、黃仲生、胡志強三位縣市長的執政,到現在103年已經有17年的時間,我們當初配合政府拓寬希望政府能夠給予我們最有利的補償方式,創造彼此雙贏的結果。建議未便採納。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市價徵收。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的需要,已經讓政府徵收部分土地作為拓寬使用。
2.現在因為政府政策問題,只因道路另一側為古蹟,道路拓寬的計畫,就再度想要強制徵收我們的土地,我想政府也不希望此事件演變成如苗栗大埔、台北文林苑的情形。
3.原本我們與呂家的關係非常好,現在因為道路拓寬問題,使我們與呂家有關的部分關係人形同陌路,讓我覺得非常不值。
4.如今為了地方能夠更好的發展,我們三個兄弟商議結果,為了促使地方發展的需要,我們願意配合政府道路拓寬的計畫需求,我們也強烈希望政府能夠給予我們最有利的補償方式,創造彼此雙贏的結果。
陳情位置:
潭子區東員寶七段174、412-1、412-2、413-1等地號陳情人:簡全興特定區計畫年限條文已經過了,法律預編年限,而計畫道路卻跟實際道路偏移,是施工單位過失,還是督導的公務人員失職。早期編訂是為了民眾的方便性,但是時間已過了40年,現今的民眾生活方式已經改變,社區性質已沒有市場需求,為符合區域發展,應改為一般使用。建議未便採納。有關本特定區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之檢討,內政部專案小組建議納入原臺中縣轄市場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故建議移請該案研議。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陳情位置:
潭子區東員寶七段174地號陳情人:簡全益預編年限時效已過,應改為一般使用,讓周圍區域共同發展。早期預定編為便民使用,現今市坊機能已經改善,有量販店及大型超市。
為符合區域發展,即可改為一般使用,與周邊共同發展。本案併再公展人陳第9案辦理。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陳情位置:
潭子區東寶七段417/418(-1)至430(-1)號門牌號碼:
潭子區東寶里大德一路86號之98號/100巷2至4號陳情人:王1.因事關所有權人權益,請詳細說明編號31(新編號32)之內容,何以道路開闢現況與計畫圖不符,且因地籍重測之調整,至現況道路之土地已大部分完成徵收。該條敘述之已大部分完成徵收,其補償發放為何時完成?2.該陳情書,亦完整代表本計畫述及之(潭子區1.此次5-3號12M計畫道路,於92年間完成徵收開闢,於99~100年地籍重測期間發現闢路定位錯誤。此誤差,實屬公部門/機關造成,非歸責於所有權人。該處說明之已大部分完成徵收,請詳實調查1.本案陳請內容併再公展人陳第7案辦理。
2.建議未便採納。該案陳情之公兒(5-2),目前建設局刻正辦理協議價購中。建議除請臺中市政府將陳情意見轉請該府建設局參辦外,其餘照該府研析意見辦理。
秋玉、吳敏誠、林坤堂、洪雪子、康美慧、曾美枝、廖旺德、歐孝宗、簡玉松、簡玉樹、簡賴來有兒5-2公園)新闢工程,影響之所有權人,其陳情內容如下:1.本所有權人,未與用地機關達成協議價購共識。該機關之市價定義未完整向所有權人交代。2.本所有權人屢次於說明會及協議價購會議,均提交建議書及建議方案;用地機關均未以正面回應,僅提及法規內容。實無議價及溝通誠意。
3.用地機關未與所有權人達成共識,逕自發布徵收公告,並述及開/完工日期。本所有權人試問:徵收程序已完成否?為何定義開/完工日期?3.用地機關未與所有權人達成共識,逕自發布徵收公告,並述及開/完工日期。本所有權人試問:徵收程序已完成否?為何定義開/完工日期?補償發放金額是否產生誤差。
2.本計畫之(潭子區兒5-2公園)新闢工程,影響之所有權人均未同意用地機關提出之協議價購金額;本所有權人建議,勿以公部門本位主義定義市價。本所有權人,亦建議貴單位修改該計畫內容,例如:1.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2.使用無地上物及無人民入籍之該計畫土地,如:已無實施必要之市場用地。3.使用公(國)有土地(非公共設施預定地)與所有權人交換實施計畫之土地。亦建議請多方查證市場價格,例如: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亦或地區不動產交易公司銷售紀錄。相信將對貴單位及用地機關提供何為市場定義及可用之資訊。如貴單位及用地機關仍執意以強迫之方式,不顧及所有權人權益,所有權人將提起保護權益之作為。
陳情位置:
潭子區摘星段1274、1312等地號陳情人:林崑鐘本案係蕭隆澤議員於民國102年間出面要求因潭子區大豐福德祠基地位置坐落於潭子區摘星段1273、1274號土地上,原該土地係都市計畫範圍內預定地,日後若道路開闢時必須將福德祠遷徙,重新興建,浪費資源,為此要求陳情人出具同意書辦理變更事宜,陳情人隨即出具同意文件交蕭議員請求均府依蕭隆澤議員之構想與陳情人之協議,僅將道路變更詳如附圖所示著褐色部分(寬度捌公尺),其餘土地仍保留為商業用地,避免造成重大損失,至感公便。建議酌予採納。
若依公開展覽變更內容,土地所有權人僅同意潭子區摘星段1312地號作道路使用,考量維護地主權益及現況為既有巷道使用,故建議調整該道路路型,後續再配合交通管制方式辦理。本案建議除補充敘明修正為道路用地範圍係公有地外,其餘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酌予採納。
提出辦理變更手續,並無同意將該兩筆土地全部變更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變更位置詳如附圖所示著褐色部分。
陳情位置:
1.大洲路以西、高速公路以東、大富路以北2.大富路陳情人:神岡區岸裡里謝繼潭里長(一)大洲路以西、高速公路以東、大富路以北建議納入都市計畫法,區域調整作為住宅區、或工業區、或辦理區段徵收開發。(二)大富路列入都市計畫,12米路至中興路。(一)建議以變更都市計畫,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二)建議評估納入計畫道路至中興路。未便採納。經查該案所提第一點,於原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7屆第10次會議結論為:「未便採納,因開發許可範圍係綜合考量工廠分布密度(含登記與未登記)、聯外道路之連通性及區位等因素後劃設。」。
另該案第二點提出於農業區新增計畫道路,得考量區域整體發展需求,故本案建議俟大富路與高速公路立體交會方式、路線及財務計畫確認後,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爰本案維持原計畫。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陳情位置:
上楓段525-30、525-26、525-25等地號陳情人:江王月足、黃世郎、黃傳嘉在91年、92年收4-2號道路工程受益費。本次是否需再繳納?-建議未便採納。目前臺中市政府暫無收取工程受益費。本案不屬於本會審議範疇,建議未便處理。
陳情位置:
潭子區東寶七段235、177等地號陳情人:蔡宛祈次5-3號12M計畫道路(潭子區大德路)住宅區0.0027公頃,於政府開設道路彎道弧度錯誤,以至於佔北面地號235、177私人土地1.2米,中心樁也偏移,與事實不符,現況道路是錯誤的,現將私人住宅土地0.0027公頃規劃為道路用地,地主損失實屬不公。可於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開發時,將道路往南移約1.2M至計劃路邊緣,已與現況相符,也符合原本之規劃。(附圖)本案陳請內容併再公展第7案辦理。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陳情位置:
潭子區中興段1028地號陳情人:彭東慶原核定編號22號計畫,由中興路55號東側牆面開始之大成街向南延伸到葫蘆墩排水溝為止。道路將拓寬為8米,但目前道陳情本核定計畫應作廢以符民情。該案經建設局函覆表示此道路係屬非都市計畫道路,爰無拓寬或開闢之計畫,惟後續倘經交本案建議請臺中市政府詳予查明若變更範圍屬法定空地,則維持原路經實測為7.9米寬,大成街需拓寬之住戶皆不同意此項計畫(因僅差0.1米之寬度)。通局評估有拓寬之必要,再納入都市計畫檢討核定及再視財源有著辦理後續事宜。另交通局函覆表示該道路現況為現有巷道並供公眾通行,建議仍作道路使用。據上述,考量該案涉及既有建築拆除、當地住戶權益、開闢經費等事宜,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計畫,若非屬法定空地,則依現有寬度劃設為計畫道路。
陳情位置:
潭子區大成街陳情人:台中市潭子區頭家東里劉進福里長及張林圓等15位民眾「變更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22案陳情建議內容如下:
- 一、變22案,相關住戶全體均同意維持現況,強烈反對「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基於社區居民之居住品質及安全考量(現住居民多為年長者及年幼者,若開通道路經由社區通過將造成交通安全上的危險,也會帶來更多噪音及空氣汙染),建議由外圍尋求更便通的道路。
- 二、變22案進行程序有問題。案議前並未舉行任何公聽會,或尋求當地住戶的相關建議,而逕由公家單位自行裁定變動內容,非但不尊重民意且嚴重損害人民住居之權利。
- 三、變22案中,連通通全旺盛世等社區之大成街南側社區至橫跨葫蘆墩溝渠將拓寬為8米道路,而大成街經實測為7.9米,故本社區(大成街)居民堅決反對因0.1米之差而「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且8米道路開通後實難雙向通車,必造成不必要之交通危險,並非連通全旺盛世等社區之最便利選擇,建議由更短距離之聯外道路通行。建議外圍連通道路:
A、計畫道路:中興南路(12M)。(陳情建議內容一、四)。
B、鐵路高架下方可規劃供車輛通行之道路(陳情建議內容四)。
C、松山街對向穿越鐵路高架下方,可開闢一條道路連通全旺盛世等社區之主要幹道(省道3)。
(陳情建議內容三)。
D、陳情變22案之替代道路皆比此8米路更適合,故懇請應廢止此案,以符民情。本案陳請內容併再公展人陳第16案辦理。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 四、變22案,編號24,位置:北屯機廠西側新增計畫道路(10M)。基於社區安全及10M道路轉連大成街8M巷弄不合理考量,建議由外圍計畫道路串連,無須經由社區狹小巷弄進行強化北屯機廠及GO車站聯外交通路網。
陳情位置:
台中市潭子區大埔厝段牛埔子小段17-1、17-3、17-5、19-13、116-1、119-1、125-2等地號陳情人:林國全1.本公司(二廠)廠地內有500平方公尺屬於民國59年之舊有廠房,且持續做工業使用迄今;該廠地經(原)台中縣政府95年9月5日府建工字第0950147448號函准予工廠登記際經濟部核發工廠登記證在案,詳如:附件三、台中縣政府准予工廠登記函,附件四、經濟部工廠登記證,附件
- 五、台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科抄錄合法工廠登記範圍圖。
2.「本特地區計畫」係在民國63年3月8日辦理禁建,68年8月12日公布實施之期間及曾歷經兩次通盤檢討(本次為第三次檢討)就「零星工業區」檢討劃設原則,係配合現況及顧及現有合法工廠需要之變更,檢討變更計有163處,面積30.10公頃。而本公司(二廠)500平方公尺廠地符合上開本特定區計畫之「零星工業區」檢討變更要件,且所排放之廢水、廢氣、噪音等其他公害均符合有關管制標準,屬無汙染性之工廠,且具有相當規模、遷廠不易,並座落于都市計畫農業區內;卻囿於本陳情人不諳都市計畫變更之相關法令規定,且政府主管機關亦未能就轄區內符合檢討變更為「零星工業區」之廠家輔導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事宜,至喪建議採納本陳情人意見,同意將本公司(二廠)廠地由本特定區計畫之「農業區」檢討變更為「零星工業區」為荷!該陳情案同新編號9案及逕內28案,故建議併該案辦理。其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建議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失歷次檢討變更機會。
3.本公司(二廠)廠地剩餘面積(3694-500=3194平方公尺)領有臨時工廠登記及行政院公告之「特定地區」範圍內;依據「特定地區劃設處理原則」第七條規定:「特定地區經公告後,範圍內土地之一部份或全部得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產業創新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作業。」。本公司(二廠)廠地循「本特定區計畫」之人陳方式辦理檢討變更為「零星工業區」乙案,尚屬目前唯一無須修法即可辦理途徑,盼請鈞府採納建議,並轉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暨核定本公司使用地變更。
19陳情位置:
神岡區三角子段155、158、159、160等地號陳情人:呂宏祺十年了!呂家頂瓦厝依舊「有厝無路」形同蚊子館,業主權益隨時光流逝,政府不重視古蹟再利用,活用計畫之實際執行,不如廢止(變更農業區為古蹟保存區)全案,讓業主權益自行保全。由中興路30巷進入古蹟保存區後方的水利用地及旁邊私地(詳附圖),懇請臺中市政府相關單位一併認定既成道路,以便與本案聯外道路相通,以利古蹟將來出入便利。建議酌予採納。因考量該案古蹟保存區仍有聯外道路之需求,就現況道路系統連通性,建議於該案南側部分土地變更為計畫道路。本案非屬於委員會決議應再公開展覽案件,建議未便處理,若經市府評估後,確有需求,請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
20陳情位置:
呂家頂瓦厝陳情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旨案規劃道路之呂家頂瓦厝至三社路聯外道路議題,後於內政部營建署本(103)年5月27日第828次會議紀錄決議:
「除變更農業區為道路部分,維持原計畫,俟未來整體開發時,配合道路系統再行劃設」,導致該道路無法適時開闢。本案因涉及市定古蹟「呂家頂瓦厝」之進出入問題,且該古蹟已修復多年,並於假日開放參觀、平日亦可接受民眾預約導覽,惟常有民眾反應缺乏連外道路,為因應民眾參觀古蹟之需求,建請研議增闢呂家頂瓦厝至三社路連外道路,便利民眾出入也可讓更多人了解、欣賞古蹟之美。該案併再公展人陳第19案辦理。
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21陳情位置:
將軍廟陳情人:陳坤明變更本廟之土地為宗教專用區。建議將中山段211、212等兩筆土地由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建議部分酌予採納。該案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期間之陳情案本案建議除請臺中市政府洽陳情人於提請委員會審議前件。廟方依103年3月17日中市都企字第1030042606號函之會議記錄,檢附臨接道路寬度不足處,則自行退縮達六公尺以上寬度方案,且以繳納回饋金方式辦理。經查廟方之陳情部分土地非屬原寺廟登記證登載地號,仍需檢附民政局審認以現況輔導之相關文件,故建議以原寺廟登記證登載潭子區中山段地號211土地範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否則維持原計畫外,其餘照該府研析意見辦理。
22陳情位置:
潭子區家興段1394、1379等地號陳情人:家興里里長莊世雄里長建議因本里人口眾多,惟里內並無公園綠地設施。建議將潭子區家興段地號1394、1379等2筆土地(國有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並於日後辦理公園新闢。該案位於住宅區,考量面積狹小、現況為現有巷道使用,以及對鄰地造成畸零而不易建築,故建議未便採納。本案非屬於委員會決議應再公開展覽案件,建議未便處理,若經市府評估後,確有需求,請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
23陳情位置:
潭子區中山段130、131、132、133、134等地號陳情人:聲寶股份有限公司1.現況無工業使用陳情基地原為聲寶股有有線公司之物流倉庫,因都市發展結構之變遷,目前基地周邊以為住商使用所環繞並不適合設立工廠,為利土地有效利用,建議配合周邊發展予以變更。
2.經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網站,本案位置之土壤及地下水均非屬污染場址(詳附件三)。
3.陳情基地位於交通重要節點陳情基地位於台中市北屯區至豐原區發展軸帶上,且基地東側緊鄰30公尺中山路(台3省道),另配合鐵路高架化捷運計畫(預計104年完工)、台中生活圈2號道路(中彰快速道路環線)、捷運北屯機廠整體開發、捷運綠線之興闢及鄰近台1.建議陳情基地納為本次通盤檢討允許工業區優先辦理變更範圍,並准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
2.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變更作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約0.1407公頃)及自願捐贈可建築用地(商業區(0.0492公頃))供政府整體規劃利用,以提昇整體環境品質(詳附件五)。
建議該案循「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本案非屬於委員會決議應再公開展覽案件,建議未便處理,若經市府評估後,確有需求,請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
鐵與捷運綠線共構之松竹站(捷運G4站),使得基地對外交通更加便利。未來陳情位置位於台鐵捷運化頭家厝車站服務範圍500公尺內,再加上中山路沿線及基地周邊地區現況已作住商使用,故就整體區位條件而言,本地區未來應結合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ransit-OrientedDevelopment,TOD),調整陳情基地為商業區,作為地區商業活動核心,並規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供周邊居民使用,提昇整體生活環境品質,促進地區永續發展(詳附件四)。
4.依相關規定辦理工業區變更,改善整體環境陳情基地未來開發時將依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及相關規定,留設相關公共設施用地及自願捐贈可建築用地供政府整體規劃利用,以提昇整體環境品質。
24陳情位置:
潭子區大埔厝段牛埔子小段14-4、14-21、14-24等地號陳情人:正鴻佛院復貴局103年4月3日中市都企字第1030052974號函辦理。正鴻佛院已於103年5月30日中市都測字第1030087969號函指示建築線在案(潭子區大埔厝段牛埔子小段14-4、14-21、14-24等3筆土地);另依現況地籍套繪成果圖、申請變更基地整體設施計畫配置圖(自願回饋退縮土地位置)其建築物已退縮達6公尺以上,符合相關規定,敬請准予辦理。建議酌予採納。該案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期間之變更案件。廟方依103年3月17日中市都企字第1030042606號函之會議記錄,檢附宗教主管機關審認以現況輔導及現有巷道等相關文件,經查符合「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規定。故依廟方所提潭子區大埔厝段牛埔子小段地號14-4、14-21、14-24等3筆土地範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並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1.自願捐贈比例以變更範圍15%計算。
2.臨接道路寬度不足處,應自行退縮達六公尺以上寬度。
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另依變更原則第4點第1項規定,廟方因臨接道路寬度不足處,則自行退縮達六公尺以上寬度。
25陳情位置:
潭子區陳情人:潭子區公所1.經查旨揭都市計畫原變更計畫(變更編號18、20、26)整體開發新增住宅腹地,經審議未通過在案,先予敘明。
2.次查本區未登記工廠林立,零散分布於農業區,違章工廠陸續增建中,違規使用問題日益嚴重,影響居民生活品質。
3.經查本所近日約略調查,本區已有數拾家公司、工廠擬需求工業用地面積,已遠超過旨揭計畫及「潭子都市計畫」所規劃之工業區面積,實際需求面積難以估計,另查「潭子聚興產業園區開發案」(14.76公頃),實際產業用地僅8.92公頃,實不足以提供所需,顯示工業用地不敷使用。本區對於工業用地需求殷切,本都市計畫89年至今才作,為未雨綢繆與解決未登記工廠合法化問題,建議設置「產業發展專用區」,為本區未登記工廠遷移設置輔導並提供未來產業發展所生產土地,以提昇整理環境品質,建請本案都市計畫規劃團隊,調整說明一之原變更計畫面積為都市發展用地,協助於本區崇德路、雅潭路、民族路附近劃設「產業發展專用區」,以符合地方需求。建議未便採納。有關未登記工廠合法化,應依經濟部工業局正推動之「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理。
再依循經濟部之輔導策略及特定地區分區合法化之申請方式辦理。
另設置「產業發展專用區」之建議,已請經濟發展局就劃涉產專區可行性及必要性進行評估,若有需求,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本案建議除請臺中市政府適度修正研析意見第一段之理由外,其餘照該府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