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01-審議事項-第1案:內政部為「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配合容積獎勵規定修訂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01
案件id
m9emSS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因應「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及「高雄市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發布實施後,為避免產生執行疑義,故擬配合上開細則及要點修正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內容。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103年10月1日起至103年10月31日分別於高雄市政府及高雄市橋頭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3年10月8日於橋頭區公所舉辦說明會,且於103年9月29日至10月1日等3天刊登臺灣導報及中國時報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規劃單位於會議中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所增設第一種商業區,並增訂該分區獎勵容積總和上限至250%乙節,同意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通過,並請依決議事項第六點辦理。
- 二、有關規劃單位於會議中說明本計畫管制要點第四十九條部分文字誤繕,建議將「本細部計畫區外之建築物」修正為「本細部計畫區之建築物」乙節,同意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 三、有關變更內容對照表新增「第五十二條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區之容積移轉接受基地,不受『高雄市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第9點:
『接受基地應優先適用容積移轉並達可移入容積之百分之八十後,始得申請容積獎勵。』乙節,同意照規劃單位於會議中建議增列第二項「前項規定施行至民國105年12月31日止」,並請依決議事項第六點辦理。
- 四、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回歸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之設置條件,變更一戶一機車位。
2.建請解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1條第2種商業區之高度限制。1.依據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十七條規定附表一設置停車空間。第一類用途應附設之機車停車位數每戶設置二輛、第三類用途應附設之機車停車位數每滿35平方公尺設置一輛。依土地管制要點制定法令之時空背景橋頭區域尚未發展捷運亦未通行,是時訂定第三類用途每滿35平方公尺設置一輛機車位、住宅每戶二輛車位數,有其必要條件。但現今捷運已然通行至新市鎮特定區,為鼓勵乘坐大眾捷運係統,節能減碳之全球化趨勢,實有必要將機車停車數回歸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之設置條件,此舉不但可減少地下室開挖深度及開挖率,增加透水率形成海綿城市,期望達到保護環境與環境共生。
2、依據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一條第二種商業區內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65公尺。唯高雄新市鎮特定區制定時橋頭地區發展景象尚未成熟,以中低樓層之建築物為大宗,是故土管規定其高度必依其時空背景考量,但現今捷運開通,都會公園開發完成、後勁溪整治成功,1.機車設置規定部分同意採納,理由:
本次公展草案已考量高雄市汽機車實際持有情形,及有效提高開發意願等因素,調降住宅區應附設機車停車位數為1戶1輛。
2.解除第2種商業區高度限制規定部分部份同意採納,理由:
現行計畫針對第2種商業區(原住商混合區)之高度限制係於86年7月2日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配合第一期發展區開發)」配合都市設計需要而訂定高度管制規定,經查相關高度限制規定已於「高雄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第一期細部計畫本案除第2點依決議事項第六點辦理外,其餘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塑造橋頭新市鎮之優良生活圈。高雄新市鎮特定區商二土地緊臨捷運青埔站,商二土地建蔽率60%、容積率320%,若以高度65公尺為限,勢必建築面積放大,以消化容積。故有必要改寬建築高度,不予限制形成新市鎮商業中心,經由往高層發展,留設更大的開放空間及戶外廣場吸引人潮,容納各種活動,型塑都會商業型態。成為區域商業中心並配合降低建蔽率及放大開放空間建立都市綠廊,結合商業空間設計,促進新市鎮發展,由於降低建蔽率可增加空地綠化面積,有效留設透水面積,形成海綿城市功能及普遍綠化以降低熱島效應。都市設計規範」訂定,並明文規定經高雄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審查同意後得予調整,以利建築設計之彈性需求,為求一致,建議刪除本條文,俾利執行。
2李祈玉建請每一戶至少需留設2個機車停車位。機車位太少,建商條款。未便採納,理由:
倂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第1案辦理。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3謝慶旺商業區之開發納入規模獎勵範圍依據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分區管制要點第四十八條為鼓勵住宅區之整體合併開發,住宅區整體合併建築使用之容積獎勵。將商業區之規模獎勵排除但依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書(二)分區發展構想,高雄新市鎮係以「一心、雙網、三帶、四區」為主。其一"一心"新興旗艦產業核以新市鎮計路交叉之服務道路沿線商業區,形塑本區為新市鎮之新興旗艦產業核心,是故建築學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十八條有必要將商業區開發納入規模獎勵範圍。以加速商業區之開發誘因,引進產業與商業行為形塑新市鎮之新興旗艦產業核心。未便採納,理由:
原商業區開發規定需全街廓整體開發為原則,並於96年辦理「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考量市場接受度及可行性之觀點,放寬基地最小開發規模及全街廓開發之規定。基於整體開發精神,本計畫商業區應依現行規定「建築基地街廓最多可分成4宗基地開發,但每一開發基地之最小面積不得小於該街廓面積之1/5。」辦理開發;大規模整體開發為本計畫之原意,準此,商業區應無合倂規模獎勵之必要。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高雄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張永義理事長建議高雄新市鎮特定區放寬開放空間之申請獎勵,回歸依據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分區管制要點第十章,第四十九條規定,暨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都市設計第二章,臨道路退縮(圖四、建築基地臨道路示意圖),臨道路退縮5米至10米,依都未便採納,理由:
為防杜開放空間違規使用及改善容積獎勵浮濫問題,內政部營建署檢討完成「建築技術規則」修正,原設定開放空間容積獎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建築技術規定開放空間獎勵之計算方式,並納入臨道路退縮地之獎勵。市設計規範留設之開放空間得以獎勵樓地板面積,但在都市設計審議時,將依設計規範留設之臨道路退縮地排除不予獎勵,並只獎勵所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面積。不同於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開放空間獎勵之計算方式,依據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書緒論,現行之要點」之開發規模、臨路退縮、建築型態,都市設計審議管制措施多已不符高雄地區市場需求,應予放寬。是故為提高高雄新市鎮生活品質,創造良好都市景觀,加速新市鎮特定區之開發進度與發展,建請高雄新市鎮特定區放寬開發空間之申請獎勵,回歸建築技術規定開發空間獎勵之計算方式,並納入臨道路退縮地之獎勵,期許經獎勵之計算方式各街廓配合留設更大之公共開放空間,串連成都市綠廊,形成城市公園、花園城市之氣象,並經由大量的留設綠地與綠帶期使結合成生態圈,且增加透水率,形成海綿城市,適應環境變遷之衝擊,減緩熱島效應之氣候影響。上述經由留設公共開放空間,雖給予開發者依建築技術規則較高之樓地板面積獎勵,但配合經由各項公益設施之設計。(例如:太陽能發電設計、風力發電機、雨水回收、垃圾儲存設計、智慧網路設計、自行車留設等),給予加權係數獎勵值,期許建立綠能城市、擴大區域形成綠能島,健康永續與環境共生。勵最高不得超過三成的限制,七月一日取消,回歸都計法規或都巿計畫書圖規範,以因地制宜。故放寬開放空間之申請獎勵建議仍依「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49條規定辦理。
5高雄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張永義理事長建議商業區比照住宅區整體合倂建築使用之容積獎勵依據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分區管制要點第四十八條為鼓勵住宅區之整體合併開發,住宅區整體合併建築使用之容積獎勵。將商業區之規模獎勵排除但依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書(二)分區發展構想,高雄新市鎮係以「一心、雙網、三帶、四區」為主。其一"一心"新興旗艦產業核以新市鎮計路交叉之服務道路沿線商業區,形塑本區為新市鎮之新興旗艦產業核心,是故建築學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十八條有必要將商業區開發納入規模獎勵範圍。以加速商業區之開發誘因,引進產業與商業行為形塑新市鎮之新興旗艦產業核心。倂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第3案辦理。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6高雄市不建議解除依據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倂公民或團體陳情意照規劃單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張永義理事長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1條第2種商業區之高度限制。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二十一條第二種商業區內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65公尺。然依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第六種住宅區同樣容積為320%僅在細部計畫都市設計規範第六章第十九條規定高度85公尺且可經都設小組審查同意後高度得予調整,如以商業形態較良善之配置行為,可經由減少建蔽率增加期高度,留設更大的空地並加綠地活動空間,促進新市鎮發展。見第1案辦理。位研析意見辦理。
7高雄市政府建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52條文字刪除。1.查高雄新市鎮特定區至102年底止劃設860.55公頃公共設施用地已取得366.42公頃,尚有多數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取得。
2本府102年3月25日訂定「高雄市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第九點立法原意為容積移轉係為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公益性高於容積獎勵,故訂定優先適用達80%始得申請容積獎勵。1.有關高雄市容積移轉申請法源為「高雄市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規定為「容積移轉申請案件之許可條件,除本辦法、都市計畫書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2.本計畫區分為既成發展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區及後期開發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區及後期開發區係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第一期細部計畫區已辦理開發。
3.經查本計畫區之容積移轉送出基地為既成發展區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公兒、市場等。本案併決議事項第三點辦理。
- 五、請將計畫書審核摘要表相關內容補充填列,以利查考。
- 六、部分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草案範圍,請規劃單位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