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11-審議事項-第8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屏東都市計畫(『機十』機關用地為住宅區、運動休閒專用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11
案件id
62ba2K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1月4日第18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02年4月12日屏府城都字第1021028200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謝委員靜琪、陳前委員榮村、邱委員英浩、蘇委員瑛敏、王委員秀時、黃委員德琳及王前委員銘正等7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謝委員靜琪擔任召集人,於102年6月16日、102年7月9日、102年12月4日及103年5月6日共召開4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屏東縣政府103年10月21日屏府城都字第103712783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實施進度部分依本會審議市地重劃案件之通案性規定(即本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點)辦理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屏東縣政府103年10月21日屏府城都字第103712783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2年6月16日、102年7月9日、102年12月4日及103年5月6日共召開4次)本案係屏東縣政府為配合國防部辦理大武營區之搬遷及促進都市發展與生活機能,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個案變更,擬變更機關用地(面積23.65公頃)為住宅區(面積7.90公頃)、運動休閒專用區(面積6.44公頃)、公園用地「公七十四」(面積7.15公頃)、公園用地「公七十五」(面積0.85公頃)及道路用地(面積1.31公頃),並以國有土地及縣有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方式,作一整體性之規劃及開發利用,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屏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