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11-審議事項-第4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秀水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11
案件id
TcP7aA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5月22日第21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102年7月4日府建城字第1020204833號函及102年8月6日府建城字第1020241071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金委員家禾(召集人)、邱委員英浩、張委員馨文、蔡前委員仁惠及王前委員銘正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2年12月5日及103年4月24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彰化縣政府103年8月28日府建城字第1030286572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彰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次通盤檢討計畫圖係採新測繪地形圖,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除應依「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處理分類表,予以補充說明疑義類別,並將新舊地形圖比例尺及疑義問題之處理情形暨轉繪會議結論納入計畫書外,並於適當章節詳為敘明其增減原因,以利查考。
- 二、案名修正為「變更秀水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計畫圖重製)案」。
-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一)新編號十一案:照彰化縣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修正方案通過外(詳附圖一),並請將市地重劃可行性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
(二)新編號十三案:照彰化縣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修正方案通過(詳附圖二)。
- 四、專案小組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詳附表一本會決議欄。
附表一、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1林詩堯等18人東興段800、800-1、800-2等地號陳情位置原為東興段800地號,業經秀水都市計畫於民國71年8月10日將該土地從中央劃為人行步道(分割為3筆土地),斜切於三合院的正房,廂房及後院屋子,從民國71年規劃迄今,尚未開闢使用,且原計畫所劃設土地將使周邊土地部分產生狹長及銳角形狀土地,不利未來整體開發利用,影響土地所有權人生計至巨,懇請貴所體恤人民疾苦,將該人行步道恢復為原住宅區,俾利將來開發使用。將人行步道恢復為住宅區。建議部分酌予採納理由:
1.本陳情案原屬97年第2次公開展覽之變五案,經98年3月4日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81次會議審議後,已有具體決議:「據公所列席人員表示,本案因取得變更範圍及緊鄰變更之公證後文件不易,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2.考量當時建議維持併專案小組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編號逕2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原計畫之源由係因取得變更範圍及緊鄰變更之公證後文件不易,且該人行步道非位於主要交通動線,變更後對現有交通功能與周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影響甚微,故陳情人與變更範圍內部分土地所有權人願就變更範圍內全部土地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回饋,並於本案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前提出變更回饋同意文件,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則建議酌予調整人行步道路型,否則應維持原計畫。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
參據縣政府及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變更後並不影響道路系統完整性,故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惟為確保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於提請大會討論前,須取得變更範圍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辦理情形:
經公所於103年4月10日(彰秀鄉字第1030004887號)告知土地所有權人後迄今,仍未取得變更同意書,建議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2江明聰土地標示:
秀水鄉東興段799-1800-1801-1地號一、秀水都市計畫於民國71年8月發布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逾78年5月發布實施。該人行步道用地已不符時代潮流,至產生車輛無法進出之問題且難以維持防災救護。
- 二、4米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6米人行步道用地。一、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二、土地使用分區及權屬:都市計畫人行不到用地,產權雖為私人所有。
建議4米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6米道路用地如附圖所示,增加2米之計畫道路所增加之土地面積由陳情人負擔。
- 三、依陳情人之方案有4個好處:1消防救災及救護、緊急救災時可達搶救目的之功能。2相鄰地主的開發權益獲得照顧。3兼顧整體公共利益。4增加原有規劃精神又能達到安全之目的,以及無礙各基地建築之規劃,達到最好的效果。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為兼顧土地所有權人建築使用需求及未來消防防災出入之公共需要,同意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6公尺道路用地。
2.請陳情人整合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意願,於本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完竣後3個月內出具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之變更都市計畫同意書,否則維持原都市計畫。
3.有關增加之公共設施土地由陳情人負擔部分,請土地所有權人與擬定機關簽訂協議書辦理。
1.除照彰化縣府研析意見外,有關增加之公共設施土地由陳情人負擔部分,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四之(一)。
2.將「請陳情人整合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意願,於本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完竣後3個月內出具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之變更都市計畫同意書,否則維持原都市計畫。」乙節修正為:「請陳情人整合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意願,於本案送內政部核定前出具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內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逕3梁勢津子、梁文耀、梁龍東興段305-1、1.陳情基地位於秀水國小東側之8M計畫道路上,劃設多年迄未完成徵收,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甚1.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
2.陳情人同意依「彰化縣都市計建議未便採納理由:
1.本陳情案已經102年5月22日彰化縣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2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305-2、305-3、305-13、307、307-1等地號鉅。
2.陳情基地所面臨中山路255巷長度約158公尺,其間有2條尚未開闢之8M計畫道路及一條5M既成道路(秀中街147巷),本陳情基地所在8M計畫道路距離中山路僅34公尺。
3.陳情之8M計畫道路,已開闢部分(陳情人所有)有約3公尺之落差,未來如要開闢時,其整地興建將對鄰近基地造成重大影響,包括需大量土方回填整地及造成周圍建成區地勢低窪而淹水等問題。
4.陳情基地之地籍分割圖有誤,未來如重新分割,將造成陳情人之損失。
5.陳情基地鄰近空地均為家族土地,為利整體開發,建議廢除部分8M計畫道路。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14次會議審議,並有具體決議。
2.該8M道路僅於陳情人土地周邊部分尚未開闢,餘皆已開闢,且目前該道路兩側土地已有部分建築使用,考量計畫整體性及未來該道路仍有通行使用之需要,故未便採納。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
本案經鄉公所列席代表轉述陳情人意見,惟基於維持道路系統完整性,故參採縣政府處理方式,即維持原計畫。
逕4梁亦焜等4人土地標示:
秀水鄉西興段1938、1939地號陳情地自民國71年8月10日發布秀水都市計畫規劃為市場用地以來,都未曾開闢使用,致土地所有權人無法使用及建築,也無法出售土地,影響所有權人權益,突增民怨,敬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變更為住宅區,現今消費均以生鮮超市為主,傳統市場已趨沒落,實在沒開發之價值及必要性,請還地於民,敬請明鑒。建議將該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以利建築開發使用。建議部分酌予採納理由:
考量市(二)市場用地無開闢需求與計畫,為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建議陳情人與市場用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整合意願,並同意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回饋,並於本案核定前提出變更回饋同意文件,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否則應維持原計畫。
除照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外,有關回饋部分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四之(一)。
逕5廖友聰廖堃州土地標示:
秀水鄉西興段370地號本人廖友聰及廖堃州所有座落於西興段370地號於民國71年8月10日發布秀水都市計畫劃設部分道路用地部分人行步道,但歷經32年都未開始建造公共設施本人建議:由於長期32年來民眾皆無法使用此住宅區用地,造成本人經濟上的損失,又長期徵收地價稅,所以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有關道路用地調整部分,因陳情土地南側建築物已依道路用地地籍分割結照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執行,而使所有人無法使用部分住宅區,而且32年來都向本人及其他土地共有徵收地價稅。強烈建議將部分公共設施用地歸還於土地所有人,因政府無計畫執行建造公共設施。果興建建築使用,因此道路用地調整將造成既有建築未來出入及指定建築線問題。
2.有關人行步道用地調整部分,因東側人行步道用地已開闢使用,因此人行步道用地調整將造成東側已開闢使用之人行步道無法銜接西側道路用地,造成道路系統斷裂,故建議未便採納。
附圖一、變更計畫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一案變更計畫內容(第十一案)示意圖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機六機關用地(供衛生所及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使用)(0.18公頃)停車場用地(0.048公頃)住宅區(0.042公頃)停車場得作多目標使用機六機關用地(供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使用)(0.13公頃)停車場用地(0.06公頃)住宅區(0.08公頃)附圖二、變更計畫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三案變更計畫內容(第十三案)示意圖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河道用地(0.04公頃)乙種工業區(0.04公頃)工業區(0.01公頃)河道用地(0.01公頃)河道用地(0.07公頃)劃出計畫範圍外土地(0.07公頃)計畫範圍外土地(0.01公頃)河道用地(0.01公頃)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3年4月24日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秀水都市計畫範圍涵蓋莊雅、安東、福安、普崙與曾厝等村,以及福興鄉外埔村之ㄧ部份,於民國71年發布實施,至民國78年完成第一次通盤檢討,本次係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334公頃,計畫年期至民國95年,計畫人口22,000人,居住凈密度為360人/公頃,本次檢討為配合地方實際發展需要及將現有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經重新測繪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並進行原有計畫之重製展繪及通盤檢討作業,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