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11-審議事項-第1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新秀(新城-秀林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1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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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2月20日第132次會、101年4月5日第133次會及101年11月6日第13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102年7月29日府建計字第102013494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謝委員靜琪(召集人)、邱委員英浩、林委員秋綿、蘇委員瑛敏、張委員馨文、王委員靚琇、林委員志明等7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2年9月25日、102年11月20日(現場勘查)、103年1月16日及103年6月26日召開4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花蓮縣政府於103年11月7日府建計字第1030207506號函,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花蓮縣政府於103年11月7日府建計字第1030207506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2年9月25日、102年11月20日(現場勘查)、103年1月16日及103年6月26日)「新秀(新城-秀林地區)都市計畫」行政區隸屬於花蓮縣新城鄉及秀林鄉,計畫面積為724公頃。於民國68年11月公告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於民國76年12月1日發布實施,第二次通盤檢討於85年2月12日發布實施。自民國86年第二次通盤檢討後,迄今辦理過3次個案變更。本次檢討為因應現況及未來發展趨勢及鑑於原有之都市計畫圖(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因使用時間久遠,產生與發展現況不符之情形,故採用民國89年11月新測比例尺一千分之一之地形圖為規劃基本圖,並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計畫年期民國91年民國110年配合東部區域計畫(二通)草案計畫年期調整。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115年。
22新秀都市計畫新秀都市計畫圖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新秀都市計畫圖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原都市計畫圖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因年代久遠無法反應都市發展現況,且精度無法符合規劃需求,故進行計畫圖重製轉繪。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3計畫面積724公頃719.97公頃配合計畫圖重製後調整面積。除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查明原計畫面積差異原因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一號道路與二號道路路口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原計畫道路截角為特殊圓弧,地籍圖依標準圓弧截角分割,配合地籍予以變更。
2.配合原計畫圖重製轉繪疑義會議決議調整分區及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補充變更範圍之大樣圖及參據內政部99.12.23台內營字第0990818154號函訂定「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妥為分類,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55秀林國中北側住宅區(0.11)文教區(0.11)配合新城鄉社區風貌營造計畫,利用新城鄉舊辦公廳舍,設置「新城文史館」,作為新城鄉發展歷程與新城事件歷史紀錄陳列展示之場所。
備註:變更地號:新城鄉興海段171、174地號。除請補充本案之產權情形並納入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6計畫區北側郵政事業用地(0.13)機關用地(0.13)1.現況郵局已遷移拆除,短期內無設置郵局計畫。
2.為傳承與推廣原住民文化,變更為機關用地,以利秀林鄉公所設置原住民文化館。
除請補充本案之產權情形並納入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78新城公園西側加油站用地(0.28)農業區(0.28)為保留未來發展彈性,依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意願(民國97年11月10日東行發字第09701701410號函)恢復變更為原分區。除請補充本案之產權情形並納入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0.0016)道路用地(0.0016)1太魯閣大橋橋頭綠地(0.0005)道路用地(0.0005)配合實際發展情況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補充變更範圍之大樣圖及參據內政部99.12.23台內營字第0990818154號函訂定「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妥為分類,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2新城鄉公墓農業區(2.90)生命園區(2.90)配合實際現況發展變更。
備註:變更地號:興海段1163地號。配合實際使用現況,除將「生命園區」修正為「墳墓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0.02)1013富世國小學校用地(0.02)綠地(0.00*)配合學校實際發展情形,依地籍分割線予以變更,依府城計字第09501400200號函辦理。
備註:
1.變更重測後地號:玻士岸段617、626、627。
2.(*=16平方公尺)。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新城國小南側機(八)機關用地(0.03)商業區(0.03)原台電新城服務所已移至新城車站前住宅區內,為符合現況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將該機關用地變更為毗鄰分區(商業區),並另擬回饋方案,依府城計字第09501370230號函辦理。
備註:原計畫民國68年發布實施時,係為商業區,民國76年第一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時,變更為機關用地,本次係為恢復原分區。請查明本案之產權情形及變更歷程等相關文件內容納入計畫書載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保存區(0.29)住宅區(0.0008)兒童遊樂場用地(0.0005)宗教專用區(0.2913)保存區(0.16)5兒(三)西側住宅區(0.0026)機關用地(0.1626)配合鎮安宮及長青老人會館活動中心實際使用現況變更。
除將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區」部分,維持原計畫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3閣口前商(四)用地商業區(1.00)商業區(供文化創意產業使用)(1.00)配合秀林鄉公所發展文化園區,供當地化創意產業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25)道路(0.1)14停二用地停車場用地(0.75)農業區(0.4)考量該地區於都市計畫發布前現況部分已作居住使用,且該地區多為公有土地(原住民保留地),為保障原住民居住權益,配合變更。
備註:變更為住宅區依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分區)變更使用許可條件表回饋30%土地面積。
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變更範圍土地權屬為原住民委員會所有,故除將變更停車場用地為住宅區部分修正為農業區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5機(四)北側保護區(0.60)住宅區(0.60)考量臺8線沿街面景觀及土地使用之連續性,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並供閣口地區尚未徵收公共設施用地交換使用。
本案除請縣政府參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私有土地部分應以變更面積公告現值加四成之總金額40%折算代金,並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16社教機構用地社教機構用地(0.26)宗教專用區(0.26)配合天主教聖瑪爾大女修會實際現況變更。
備註:本案變更後仍維持原來之使用,得免回饋。
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建議及補充說明,為符合實際使用現況,將「宗教專用區」修正為「社會福利專用區」。
惟請於變更理由補充發展歷程,及承諾未來規劃作為老人救助相關機構,作為回饋條件並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7富世遺址保護區(1.51)保存區(1.51)秀林鄉已指定富世遺址為古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2條規定重新公告指定縣定遺址作業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3及43條規定,辦理保存區或保存用地之劃定,俾利保存維護。
備註:
1.重測前公告地號:
富世段111~117、128~131、153、154、158、159、160、170、171、171-1。
2.富世遺址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重新公告範圍(府文資字第101018974A)。
參據花蓮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經查本案變更範圍與遺址之公告文件內容套繪有誤(位於都市計畫外),故本案維持原計畫並請縣政府備文函復(如附件一),以資明確。
農業區(0.22)住宅區(2.1)人行步道用地(0.05)18新城神社公園用地(0.95)保存區(3.32)配合新城鄉指定新城神社舊址為古蹟,將興田段1~19地號土地變更為保存區。
備註:新城神社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已重新公告範圍(府文資字第1010204113A)。參據花蓮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經查本案變更範圍與遺址之公告文件內容套繪有誤。故除將面積及變更地號修正為:「興田段4、5、7、8、9、10、11等地號」為保存區(如附件二),並補充變更之大樣圖於計畫書中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9垃圾掩埋場西側鐵路用地(5.63)農業區(5.63)秀林鄉陶僕閣段(崇德─新城站間)目前使用之路線路基為高路堤地段,未實際使用部分鐵路局業於94年間辦理分割完竣,在不影響鐵路局行車安全前提,未實際使用部分配合毗鄰分區變更。
備註:1.依據鐵路局鐵企地字第1000019116號同意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0機關用地(九)機九(海防班哨)(0.18)機九(0.18)1.該機關用地位於新城鄉順安村東側臨太平洋,原為海防班哨使用,現已遷出。
96年12月17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函覆同意撥用。
2.註銷指定用途,回復一般機關用地,除可免除土地資源閒置無人管理之疑慮,亦得解決順安村缺乏村辦公室及活動中心之困擾。
備註:未來機九用地內需保留通路供機(十)出入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採納鄉公所列席人員建議,指定供秀林鄉村里民活動中心使用。
-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1機關用地(四)機關用地(1.03)停車場用地(1.03)1.該用地原為公路局汽車檢驗站,現況為公路總局洛韶工務段使用。
2.配合停車場用地現況檢討面積不足及提供太魯閣閣口地區停車需求,並設置於太魯閣閣口景觀管理範圍邊界,以建構人本交通環境。
備註:
1.機關用地(四),指定用途:
為提供公路總局洛韶工務段使用。
2.停車場用地,並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且得供原住民產業發展使用。
採納公路總局洛韶工務段建議,將變更後分區及面積修正如下表及附圖一:
原計畫新計畫機關用地(1.51)停車場用地(1.09)機關用地(0.42)(指定供公路總局使用)住宅區(0.08)綠地(0.12)工業區(0.04)綠地(0.13)道路(0.13)工業區(0.02)住宅區(0.10)道路(0.21)綠地(0.09)綠地(0.12)22臺8線190k+100~190k+500路段(工二東側新興路)工業區(0.25)道路(0.13)1.原計畫道路截角為特殊圓弧,地籍圖依標準圓弧截角分割,配合地籍予以變更。
2.配合重製轉繪疑義會議決議調整分區及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補充變更範圍之大樣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機關用地(0.32)23秀林鄉秀林村德布克段744地號農業區(0.51)道路用地(0.19)基地權屬秀林鄉公所,無涉及私人權益,供民有社區聚會、活動場所使用,及短期安置救避災空間。
備註:道路興闢費用,由公所編列預算徵收開闢。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4秀林國中農業區(0.12)學校用地(0.12)1.現況為秀林國中籃球場使用。
2.配合「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用地產權地籍處理計畫」並考量為求學校用地產權地及完整性辦理變更。
備註:興海段188地號。除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增加興海段189地號(土地為公有,面積0.066公頃,現況為網球場)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5玻士岸段356、357-1、358、360-1及359-1號保護區(0.21)自來水事業專用區(0.21)1.現況為富世淨水廠已設施多年,其設施所在之5筆土地亦於民國100年陸續辦理土地價購事宜。
2.富世遺址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重新公告範圍(府文資字第101018974A),富世淨水廠非遺址範圍內。除將「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修正為:「自來水事業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錄一)1.依內政部92年3月20日廢止「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及修正「建築設計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281條之規定修訂。
2.依據「花蓮縣都市計畫內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增訂建築基地之退縮建築規定。
3.增(修)訂部份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之管制規定。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7都市防災計畫無增訂依據「災害防救法」暨部頒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之規定,為加強對都市計畫避難場所設施及路線之設計,應納入都市計畫配合辦理。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
-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公展條文檢討後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公展條文檢討後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公展條文檢討後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六、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七、垃圾處理廠用地、垃圾掩埋場用地、電路鐵塔用地及鐵路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不予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考量公共安全、都市景觀及公害防治等有關事項後,再行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十八、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除參據本部公告修訂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內容,第(二)款獎勵容積率上限修正為20%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公展條文檢討後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六、建築基地之退縮建築規定如下表:
上表之退讓或退縮基地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建築基地因地形特殊或都市景觀上之需要,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送縣政府公告指定之地區、路段,得免適用本項規定。
分區及用地別條件退縮建築規定商業區市場用地面臨7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住宅區停車場用地面臨12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設置騎樓或庇廊或無遮簷人行道。
保存區公共設施用地面臨12公尺以上計畫道路。退讓3.64公尺建築,退讓部分不得設置騎樓,且不得設置台階或任何阻礙物。
面臨10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自建築線退讓留設3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工業區住宅用地比照住宅區規定辦理。
、建築基地之退縮建築規定如下表:
上表之退讓或退縮基地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建築基地因地形特殊或都市景觀上之需要,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送縣政府公告指定之地區、路段,得免適用本項規定。
分區及用地別條件退縮建築規定商業區市場用地面臨7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住宅區停車場用地面臨15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設置騎樓或庇廊或無遮簷人行道。
保存區公共設施用地面臨12公尺以上計畫道路。退讓3.64公尺建築,退讓部分不得設置騎樓,且不得設置台階或任何阻礙物。
面臨10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自建築線退讓留設3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工業區住宅用地比照住宅區規定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公展條文檢討後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七、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植栽綠化。二十、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植栽綠化。考量整體都市環境及實際透水率,增訂雨水滲透功能之規定。將條文修正為: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其植物種類以原生種為原則,且實設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保有雨水滲透功能,並需於新建時一併設計、申請建築執照時一併審查。
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二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件一:
- 附件二:
原變18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農業區(0.22)住宅區(2.1)人行步道用地(0.05)公園用地(0.95)保存區(3.32)配合新城鄉指定新城神社舊址為古蹟,將興田段1~19地號土地變更為保存區。依民國94年2月23日府文藝字第094005800320號函及民國94年3月28日蓮文推字第09400014400號函公告範圍。
修正後變18案變更內容明細表修正後變更內容編號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住宅區(0.5)人行步道用地(0.05)公園用地(0.12)保存區(0.67)配合新城鄉指定新城神社舊址為古蹟,將興田段4、5、7、8、9、10、11地號土地變更為保存區。
依民國101年11月12日府文資字第1010204113A號函之公告範圍(新城神社)。
地號面積(㎡)41,311.3953,733.897206.888142.9491,122.761025.3811170.46總計6,713.70存住公停機(供公路總局使用)附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