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21-審議事項-第12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東華大學城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21
案件id
3URbWK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11月6日第13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102年5月27日府建計字第102009522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前委員重信、彭委員光輝、陳前委員榮村、郭委員瓊瑩、謝委員靜琪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楊前委員重信擔任召集人,於102年6月24日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後,因楊前委員重信及陳前委員榮村任期屆滿,經再簽奉核可由謝委員靜琪接續擔任召集人,並增加林委員志明為專案小組成員,復於103年4月2日、103年4月29日、103年6月5日及103年8月12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後,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花蓮縣政府103年11月25日府建計字第1030222907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一(四)開發方式修訂對照表辦理外,其餘准照花蓮縣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68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花蓮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2.公共設施負擔回饋內容等事項。
3.請將備註內容:
「1-1、1-6及2-5號道路:必要時東華大學應退縮校地供道路使用,以維持原計畫寬度30公尺。」修正為「現況人口如達到修正後計畫人口7萬人,1-1、1-6及2-5號道路:必要時東華大學應退縮校地供道路使用,以維持原計畫寬度30公尺。」人,1-1、1-6號道路必要時東華大學應退縮校地供道路使用,以維持原計畫寬度30公尺。
(3)3.2-1.2-2號道路納入「擬定東華大學城特定區(志學社區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整體開發。
(4)現況人口如達到修正後計畫人口7萬人,2-5號道路必要時東華大學應退縮校地供道路使用,以維持原計畫寬度30公尺。
3.請參見第六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貳、檢討變更內容/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2/P91-97。
- 三、發展準則與管制要點修訂對照表現行計畫條文報部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意見花蓮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
- 一、凡本計畫說明書未予規定者,特定區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內第三章及第四章實施;二者有不一致情形時,依較嚴之規定為準。一、凡本計畫說明書未予規定者,特定區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內第三章及第四章實施;二者有不一致情形時,依較嚴之規定為準。建議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敬悉。
本條文同公展條文,無增列條文修正理由。
條文請參見第七章檢討後計畫/玖、發展準則與管制/P125-127。准照花蓮縣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 二、除優先發展區外,其他各期細部計畫內之商業用地,限以供給該細部計畫區內社區商業及服務之用,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6條辦理。各期細部計畫區內所有商業用地須相互毗鄰集中劃二、除優先發展區外,其他各期細部計畫內之商業區,限以供給該細部計畫區內社區商業及服務之用。各期細部計畫區內所有商業區須相互毗鄰集建議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敬悉。
增列本條文修正理由:修正商業用用語及刪除誤用法條。
條文之理由,請參見第六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貳、檢討變更內容/開發方准照花蓮縣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69現行計畫條文報部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意見花蓮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設為一區。中劃設。式修訂對照表/P103-107;修正後條文,請參見第七章檢討後計畫/玖、發展準則與管制/P125-127。
- 三、後期發展區農業區土地得於優先發展區居住人口已達原計畫人口百分之五十,或住宅及商業區樓地板面積已達原計畫住宅及商業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十時,土地權利關係人得依內政部之「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所載之規定與程序,申請變更自行開發。或得由花蓮縣政府按發展需要擬定細部計畫,依法審議、核定後公佈實施。
花蓮縣政府於本期發展區內擬定局部細部計畫時,將優先考慮容納現有之聚落地區以利建設及更新。
由中央政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政策專案核准之住宅社區或特定專用區開發計畫,得於本發展區內實施而不受本條限制。三、花蓮縣政府於後期發展區內按發展需要擬定局部細部計畫時,將優先考慮容納現有之聚落地區以利建設及更新。為避免農業區蛙躍式變更,及引導本計畫區有次序發展,建議維持原計畫條文。遵照辦理。
本條文同公展條文,無增列條文修正理由。
條文之理由,請參見第六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貳、檢討變更內容/開發方式修訂對照表/P98-102;修正後條文,請參見第七章檢討後計畫/玖、發展準則與管制/P125-127。准照花蓮縣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六、申請變更使用開發計畫區須連接已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或自行興闢連聯絡道路與已興闢完成之計畫道路銜接。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敬悉。
增列本條文修正理由:新增申請變更開發單元之交通條件,降低因開發所造成之交通衝擊。
條文之理由,請參見第六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貳、檢討變更內容/開發方式修訂對照表/P98-102;修正後條文,請參見第七章檢討後計畫/玖、發展準則與管制/P125-127。准照花蓮縣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七、前項自行興闢之聯絡道路,路寬不得少於20公尺,該連絡道路須有足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敬悉。
增列本條文修正理由:確保開發區外道路路寬。
條文之理由,請參見准照花蓮縣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70現行計畫條文報部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意見花蓮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夠容量可容納該開發所產生之交通需求,且可列入公共設施面積計算。第六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貳、檢討變更內容/開發方式修訂對照表/P98-102;修正後條文,請參見第七章檢討後計畫/玖、發展準則與管制/P125-127。書、圖通過。
- 六、以區段徵收取得土地開發時,得由花蓮縣政府經意見調查及評估可行性後,得先予進行區段徵收而後公佈細部計畫。八、以區段徵收取得土地開發時,得由花蓮縣政府經意見調查及評估可行性後,得先予進行區段徵收而後公佈細部計畫。建議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敬悉。
增列本條文修正理由:調整編號。
條文之理由,請參見第六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貳、檢討變更內容/開發方式修訂對照表/P98-102;修正後條文,請參見第七章檢討後計畫/玖、發展準則與管制/P125-127。准照花蓮縣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九、公民營事業、興辦產業人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使用之開發計畫區,應自細部計畫公告之次日起五年內取得建築執照;屆期未取得者,原核定之細部計畫廢止。但經花蓮縣政府同意延長期限者,不在此限。建議除請將左列報部條文:「------屆期未取得者,原核定之細部計畫廢止。但經花蓮縣政府同意延長期限者,不在此限。」修正為「------屆期未取得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恢復原使用分區。
但經花蓮縣政府同意延長期限者,不在此限。」遵照辦理。
增列本條文修正理由:為促進開發,明定公民營事業、興辦產業人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使用開發計畫區之開發時程規範。
修正後條文如下:
- 九、公民營事業、興辦產業人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使用之開發計畫區,應自細部計畫公告之次日起五年內取得建築執照;屆期未取得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恢復原使用分區。但經花蓮縣政府同意延長期限者,不在此限。
3.條文之理由,請參見第六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貳、檢討變更內容/開發方式修訂對照表/P98-102;修正後條文,請參見第七章檢討後計畫/玖、發展準則與管制/P125-127。准照花蓮縣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 七、後期發展區各開發計畫內之各使用分區之十、後期發展區各開發計畫內之各使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敬悉。
增列本條文修正理由:調整編號。准照花蓮縣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71現行計畫條文報部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意見花蓮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平均容積率以不高於優先發展區相關使用分區之平均容積率為原則。用分區之平均容積率以不高於優先發展區相關使用分區之平均容積率為原則。條文之理由,請參見第六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貳、檢討變更內容/開發方式修訂對照表/P98-102;修正後條文,請參見第七章檢討後計畫/玖、發展準則與管制/P125-127。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 八、各申請變更計畫應地利共享原則,對要求變更土地使用強度者明列回饋規定。十一、各申請變更計畫應地利共享原則,對要求變更土地使用強度者明列回饋規定。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敬悉。
增列本條文修正理由:1.調整編號。2.內容之文字錯誤。
條文之理由,請參見第六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貳、檢討變更內容/開發方式修訂對照表/P98-102;修正後條文,請參見第七章檢討後計畫/玖、發展準則與管制/P125-127。准照花蓮縣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十二、預定產業發展區使用管制如下:
(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及辦理整體開發。其餘未擬定細部計畫並完成整體開發前之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有關農業區之規定管制其使用。
(二)辦理細部計畫後之建蔽率及平均容積率不得大於下列規定:
細部計畫後建蔽率細部計畫後平均容積率60%200%為避免縣政府於農業區核發多處農舍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造成未來產業無完整基地可供發展,同意採納縣府所提左列預定產業發展區使用管制(一)條文內容: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及辦理整體開發。其餘未擬定細部計畫並完成整體開發前之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有關農業區之規定管制其使用。」修正為「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及辦理整體開發。
其餘未擬定細部計畫並完成整體開發前之地區,不適用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主管機關不得核發建築執照」。
其餘則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遵照辦理。
增列本條文修正理由:1.為避免縣政府於農業區核發多處農舍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造成未來產業無完整基地可供發展,新增核發建築執照之規定。2.參酌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科學園區部分)(土地使用分區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新增使用強度相關規定。
條文之理由,請參見第六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貳、檢討變更內容/開發方式修訂對照表/P98-102;修正後條文,請參見第七章檢討後計畫/玖、發展準則與管制/P125-127。准照花蓮縣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十三、預定產業發展區為培植新興產業及配合地方發基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列各點對預定產業發展區之書面意見;故請刪除遵照辦理。
刪除本條文內容。准照花蓮縣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72現行計畫條文報部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意見花蓮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展,劃分三發展區,各發展區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農業區(供開發為研發及育成中心使用)、農業區(供開發為產業支援區使用)1.智慧型相關產業2.文化創意相關產業3.綠色生技相關產業4.資訊軟體相關產業5.其他經花蓮縣政府產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產業(二)農業區(供開發為休閒及有機農業使用)1.休閒觀光相關產業2.有機農業3.其他經花蓮縣政府產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產業本條文內容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業設施。故於農業區加註與上開農業生產或農業經營使用無關者,均不符合農業區劃定目的。
倘本計畫擬變更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作產業發展使用,則應進行細部規劃,劃分其功能分區,而非採加註方式混淆全區原有定位,以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精神,亦避免加重農業區使用失序之情形。
(備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中對預定產業發展區之書面意見。)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十四、預定產業發展區內申請變更之開發單元公共設施負擔比例及原則如下:
(一)公共設施用地所占面積不得低於該開發單元總面積之30%,由開發者自行興建,於興建完成後將該產權捐贈予花蓮縣政府,開放供公眾使用。
(二)公園、綠地、廣場、隔離綠帶等面積不得低於該開發單元總面積10%,優先設置於主要計畫道路周邊。
開發者應自行留設興建汙水、垃圾處理廠等環保設施,並應符合相關法令。但開發基地位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遵照辦理。
增列本條文修正理由:1.以浮動分區概念,明定公共設施設置比率。2.參酌產業創新條例、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等相關規定,修正公共設施項目及代金計畫方式。3.調整條文編號。
條文之理由,請參見第六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貳、檢討變更內容/開發方式修訂對照表/P98-102;修正後條文,請參見第七章檢討後計畫/玖、發展準則與管制/P125-127。准照花蓮縣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73現行計畫條文報部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意見花蓮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於公共衛生下水道服務範圍內,其汙水處理能力達三級處理以上,且建築之汙水管接通公共衛生下水道者,得免設汙水處理設施。開發者並應留設變電所,其區位及規模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三)第一項須負擔之公共設施,不足部分以代金方式繳納。代金之計算應按開發單元核定變更後第一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十五、本特定區開發為確保地下水補注及增加透水性面積,降低開發行為造成環境衝擊,應於各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中擬定有關綠化面積、開挖率及設置雨水貯留與涵養水分之基地保水設施之相關規定。且本特定區內屬同一種土地使用分區者,有關前述各項規定應有一致之標準。
本項條文內容係細部計畫載明事項,建議刪除本條文內容。遵照辦理。
刪除本條文內容。准照花蓮縣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十六、本特定區內建築開發行為,應經花蓮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造執照。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敬悉。
增列本條文修正理由:調整條文編號。
條文之理由,請參見第六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貳、檢討變更內容/開發方式修訂對照表/P98-102;修正後條文,請參見第七章檢討後計畫/玖、發展準則與管制/P125-127。准照花蓮縣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十七、擬定細部計畫時應進行都市設計,前項都市設計內容須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本項條文內容係細部計畫載明事項,建議刪除本條文內容。遵照辦理。
刪除本條文內容。准照花蓮縣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74現行計畫條文報部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意見花蓮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項: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二)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三)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七)景觀計畫(八)管理維護計畫過。
-十八、本特定區建築基地開發,建築物規劃設計應以不低於綠建築指標銅級為原則,並以儘量達到銀級為目標。本項條文內容係細部計畫載明事項,建議刪除本條文內容。遵照辦理。
刪除本條文內容。准照花蓮縣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十九、凡本特定區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內政部綠建築評估系統,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者,其適用之容積獎勵如下:
(一)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者,給予都市計畫原訂容積率乘6%為限。
(二)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黃金級者,給予都市計畫原訂容積率乘8%為限。
(三)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鑽石級者,給予都市計畫原訂容積率乘10%為限。
前項獎勵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開發者應與花蓮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建照申請書中,本項條文內容係細部計畫載明事項,建議刪除本條文內容。遵照辦理。
刪除本條文內容。准照花蓮縣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75現行計畫條文報部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意見花蓮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並自願繳交保證金,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未依協議取得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歸還,納入花蓮縣政府設立之專戶基金;依協議取得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無息退還。
前項保證金之計算,以容積獎勵比率乘以土地面積乘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保證金之繳納方式,由花蓮縣政府另訂定之。
-二十、特定區採整體開發及縮短開發時程獎勵規定如下:
(一)為鼓勵大規模整體開發,優先發展區之住宅區、商業區經花蓮縣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得予容積獎勵,其獎勵上限如下表:
基地規模(㎡)獎勵容積/基準容積(%)~500以上10以上全街廓開發15註:全街廓係指計畫道路(或分區界線)所圍之街廓。
(二)為鼓勵大規模整體開發,後期發展區及預定產業發本項條文內容係細部計畫載明事項,建議刪除本條文內容。遵照辦理。
刪除本條文內容。准照花蓮縣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76現行計畫條文報部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意見花蓮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展區經花蓮縣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得予容積獎勵,其獎勵上限如下表:
基地規模(公頃)獎勵容積/基準容積(%)6~10511~151016以上15(三)為鼓勵加速開發,住宅區、商業區基地規模超過3000平方公尺或全街廓開發者,後期發展區及預定產業發展區基地規模超過5公頃者得視開發時程予以獎勵容積,其獎勵上限如下表:
整體開發後獎勵容積/基準容積(%)二年內10三年內7四年內5五年內3滿第五年後0-二十一、依第十八點及第十九點規定獎勵之容積總額度,以不超過基地基準容積之30%為限。
花蓮縣政府給予獎勵容積時,應考量對地區環境之衝擊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容受度。本項條文內容係細部計畫載明事項,建議刪除本條文內容。遵照辦理。
刪除本條文內容。准照花蓮縣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 四、開發方式修訂對照表77現行計畫條文報部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花蓮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
- 二、後期發展區本區原則上由土地權利關係人按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後進行開發,或由花蓮縣政府辦理變更後以區段徵收進行開發。
區內之車站特定專用區由花蓮縣政府、台灣省鐵路局與台灣糖業公司聯合開發,其計畫與辦法由花蓮縣政府另定之。後期發展區本區原則上由土地權利關係人按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後進行開發,或由花蓮縣政府辦理變更後以區段徵收進行開發。區內之車站特定專用區由花蓮縣政府、台灣省鐵路局與台灣糖業公司聯合開發,其計畫與辦法由花蓮縣政府另定之。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列席代表表示:依鐵路法相關規定,無參與聯合開發之法源,故建議刪除「區內之車站特定專用區由花蓮縣政府、台灣省鐵路局與台灣糖業公司聯合開發,其計畫與辦法由花蓮縣政府另定之。」條文內容。
2.請左列報部條文:「本區原則上由土地權利關係人按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後進行開發,或由花蓮縣政府辦理變更後以區段徵收進行開發。區內之車站特定專用區由花蓮縣政府、台灣省鐵路局與台灣糖業公司聯合開發,其計畫與辦法由花蓮縣政府另定之。」修正為「本區原則上由土地權利關係人按相關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後進行開發,或由花蓮縣政府另擬細部計畫後辦理變更,以區段徵收進行開發」遵照辦理。
增列本條文修正理由:明定農業區變更應另擬細部計畫。
修正後條文如下:
- 二、後期發展區本區原則上由土地權利關係人按相關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後進行開發,或由花蓮縣政府另擬細部計畫後辦理變更,以區段徵收進行開發。
3.條文之理由,請參見第六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貳、檢討變更內容/開發方式修訂對照表/P103-104;修正後條文,請參見第七章檢討後計畫/壹拾、開發方式/P128。准照花蓮縣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 三、預定產業發展區本區原則上由中央政府以編定工業區或特定專用區方式逕行變更開發,亦得土地權利關係人按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進行開發,或由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逕行變更開三、預定產業發展區花蓮縣政府、公民營事業、興辦產業人或土地所有權人,得勘選面積達一定規模之土地,依都市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提具書件,經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核准後,依其規定進行開發。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敬悉。
增列本條文修正理由:參考「產業創新條例」,開發方式修訂文字。
條文之理由,請參見第六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貳、檢討變更內容/開發方式修訂對照表/P103-104;修正後條文,請參見第七章檢討後計畫/壹拾、開發方式/P128。准照花蓮縣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78現行計畫條文報部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花蓮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發。
- 四、東華大學東華大學校區已由教育部價購取得全部土地250公頃,並正逐年編列預算興建中。四、東華大學東華大學校區已由教育部價購取得全部土地250公頃,並正逐年編列預算興建中。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敬悉。
本條文同公展條文無增列條文修正理由。
條文請參見第七章檢討後計畫/壹拾、開發方式/P128。准照花蓮縣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 五、志學社區志學社區土地面積為59.5公頃,其中劃設為住宅區之既有建成區採都市更新方式按相關都市更新法令進行更新與開發。
劃設為農業區之土地得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進行變更開發。五、志學社區志學社區土地面積為59.5公頃,其中劃設為住宅區之既有建成區,未來依實際發展辦理再開發時,採都市更新方式按相關都市更新法令進行更新與開發。劃設為農業區之土地得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進行變更開發。1.請將左列報部條文:「志學社區土地面積為59.5公頃,其中劃設為住宅區之既有建成區,未來依實際發展辦理再開發時,採都市更新方式按相關都市更新法令進行更新與開發。劃設為農業區之土地得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進行變更開發。」修正為「志學社區土地面積為59.5公頃,其中劃設為住宅區之既有建成區,未來依實際發展辦理再開發時,採都市更新方式按相關都市更新法令進行更新與開發。」2.同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遵照辦理。
增列本條文修正理由:敘明依發展需要辦理更新。
修正後條文如下:
- 五、志學社區志學社區土地面積為59.5公頃,其中劃設為住宅區之既有建成區,未來依實際發展辦理再開發時,採都市更新方式按相關都市更新法令進行更新與開發。
3.條文之理由,請參見第六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貳、檢討變更內容/開發方式修訂對照表/P103-104;修正後條文,請參見第七章檢討後計畫/壹拾、開發方式/P128。請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意見辦理。
- 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編號位置變更理由花蓮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花蓮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陳永宏/路內段347、408地號依照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鐵工工字第1020012160號函,台鐵局目前無於東華大學設站計畫,原編定用地亦無設站計畫,陳情廢止台鐵局於東華大學設站計畫,建議編回一般農業用地。部分採納。
車站特定專用區位於本計畫後期發展區,考量本計畫人口數調降為7萬人,配合縮小車站特定專用區範圍,依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花蓮工務段提供台灣鐵路管理局掌管之用地範圍,變更以東之車站特定專用區4.25公頃為毗鄰分區農業區。1.同意採納花蓮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基於本計畫區尚未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圖資不夠精準,建議以現況為志學車站範圍之土地地號,變更農業區為鐵路用地。
2.請交通部鐵路管理局提供車站範圍之土地地號予花蓮縣政府,併增列變更內容。
3.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敬悉。
請參見第附件一變更東華大學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丁、內政部審議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開發方式修訂對照表/P附一21-附一23。1.同意採納本計畫區尚未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圖資不夠精準,以現況為志學車站範圍之土地地號,變更農業區為鐵路用地。
2.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交通部鐵路管理局103年5月7日鐵企地字第1030013686號函,建議將現有志學車站內農業區變更為鐵路用地。因計畫書圖尚未進行重製,故依現有圖資套疊恐造成部分住宅區(新世紀社區)須變更為鐵路用地或有原鐵路用地與本次變更範圍之間仍留有帶狀農業區之情形,故本次檢討僅就車站站體部分檢討變更。1.同意採納花蓮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基於本計畫區尚未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圖資不夠精準,建議以現況為志學車站範圍之土地地號,變更農業區為鐵路用地。
2.請交通部鐵路管理局提供車站範圍之土地地號予花蓮縣政府,併增列變更內容。
3.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敬悉。
請參見第附件一變更東華大學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丁、內政部審議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開發方式修訂對照表/P附一21-附一23。1.同意採納本計畫區尚未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圖資不夠精準,以現況為志學車站範圍之土地地號,變更農業區為鐵路用地。
2.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80編號位置變更理由花蓮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花蓮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3徐玉麟、古任芬/吳全段1252、1253、1254、1255、1259、1273、1274、1275、1276、1277、1278、1279、1279-2、1280、1281、1283、1284、1285、1285-1、1301、1305地號為使輕型飛機載具之休閒運動符合政府公佈法令及相關管理辦法,讓輕型飛機載具之休閒運動合法的從事飛行運動,故陳情變更農業區為超輕型載具起降專用區。未便採納。
建議此陳情案另案辦理,此陳情案涉及農業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民航局)等相關單位同意,建議循發展準則與管制第五、十二、十三、十四條及開發方式第三條,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維持農業區,惟如確有型飛機載具之休閒運動需求者,另以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方式辦理。敬悉。
請參見第附件一變更東華大學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丁、內政部審議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開發方式修訂對照表/P附一21-附一23。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維持農業區,惟如確有型飛機載具之休閒運動需求者,另以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方式辦理。
花蓮縣教育處/平和段70-2(台糖)、233-1(私有)、255(花蓮縣政府)、256-1(花蓮縣政府)地號233-1地號之私有地納入吳全分校(已廢校)學校用地中,考量校地為現況道路且已無復校需求,故陳情70-2、233-1地號參照毗鄰用地變更為農業區,255、256-1地號變更為其他適合用地。酌予採納。
有鑑吳全分校已無復校需求,且和平段70-2、233-1地號土地權屬為私有地,建議變更為毗鄰分區農業區,另和平段255、256-1地號土地權屬為花蓮縣政府所有,現況為「花蓮縣原住民職業技能發展協會」使用,依據民國103年5月6日府教國字第1030087320號函,花蓮縣政府建議暫緩變更和平段255、256-1地號,僅變更和平段70-2、233-1地號為農業區。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酌予採納,變更學校用地為農業區(面積:0.02公頃,和平段70-2、233-1地號土地)。敬悉。
請參見第附件一變更東華大學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丁、內政部審議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開發方式修訂對照表/P附一21-附一23。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酌予採納,變更學校用地為農業區(面積:
0.02公頃,和平段70-2、233-1地號土地)。
81編號位置變更理由花蓮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花蓮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吳全段1148-2、1149、1150地號為配合政府殯葬政策並解決該區吳全公墓用地不足造成濫葬之問題,建議將吳全公墓毗鄰之土地吳全段1148-2、1149、1150地號等3筆農業區土地,變更為生命文化專用區(納骨塔、綠帶、停車場)。請以公文備文補送縣府研析意見。同意採納花蓮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開會前日接獲本陳情案,評估所需時間較長,維持原計畫農業區,如確有需求者,該府將以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方式辦理。敬悉。
請參見第附件一變更東華大學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丁、內政部審議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開發方式修訂對照表/P附一21-附一23。本案維持原計畫農業區,如確有需求者,該府將以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