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21-審議事項-第8案:金門縣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配合金門國家公園第二次通盤檢討-烈嶼青岐至羅厝劃出)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21
案件id
SnKnyv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2月18日第64次及103年6月24日第6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金門縣政府103年7月25日府建都字第103006243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林委員秋綿、賴委員美蓉、謝委員靜琪、林委員志明、王委員靚琇等,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於103年10月6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有案。
- 七、案准金門縣政府103年12月1日府建都字第1030097698號函檢送依前開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研擬具體處理情形及相關資料報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103年12月1日府建都字第1030097698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草案附件貳至伍等內容,僅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依本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報請核定時,予以刪除,以資精簡。
- 二、因本案部分案件尚須依其他附帶規定事項辦理,故同意金門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
-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計畫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103年7月25日府建都字第1030062435號函送計畫書、圖內容通過,並請該府檢送修正後之計畫書30份、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署後,逕提委員會議審議。
(一)查「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業經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審議通過,故本案變更計畫圖之範圍及內容(含面積)請金門縣政府依上開計畫調整修正,以利後續執行事宜。
(二)本計畫擬變更劃設為風景區部分(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八及變十等2案),建議原則予以同意,惟該案件尚需研提整體開發計畫並經金門縣政府審議,考量土地所有權人稅賦減免衍生之相關問題,故建議先變更為保護區,並於計畫書適當章節(或變更處理原則)敘明,未來該範圍內之土地如為因應觀光遊憩發展實際需要時,再擬定整體開發計畫並經金門縣政府依據「金門特定區計畫風景區開發許可作業規定」審議通過後,得分階段修正變更都市計畫書、圖逕送內政部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三)計畫書草案建請配合修正事項:
1.建議適度調整修正計畫書第六章節之架構內容。
2.計畫書草案第1-1頁,「計畫緣起」中有關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及確認之期次請查明修正。
3.本案係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故計畫書草案審核摘要表及第1-2頁之法令依據援引「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四條」之文字,建議予以刪除。
4.計畫書草案第4-6頁表4-5有關觀光產業吸引人數估算表中預測之數據,部分內容已過年期,請調整修正。
5.本計畫書草案之防災計畫請適度加強及補充說明計畫內容;本計畫書書草案請於適當章節補充增列「實施進度及經費」,適度修正表6-7「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計畫表」,並增加取得方式、經費來源與實施進度等內容。
6.計畫書草案附件貳至伍等內容,僅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建議於審議通過修正計畫書報請核定時,予以刪除,以資精簡。
(四)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一西湖古廟、羅厝社區活動中心國家公園區(0.19公頃)自然村專用區(0.19公頃)將緊鄰羅厝聚落自然村專用區之西湖古廟、羅厝活動中心、以及羅厝活動中心以東現況為道路之部分配合變更為自然村專用區。本案建議照案通過。
變二羅厝漁港東側國家公園區(0.50公頃)港埠用地(0.50公頃)將位於羅厝漁港內之岩壁潮間帶(土地權屬為國有地、縣有地及未登記土地),變更為港埠用地。本案建議照案通過。
變三羅厝漁港北側國家公園區(0.09公頃)港埠用地(0.09公頃)將羅厝漁港與羅厝聚落南側計畫道路間之土地變更為港埠用地,以利車輛進出漁港通行、門面景觀及整體發展。公有地約0.06公頃;私有地約0.03公頃。本案建議照案通過。
變四羅厝漁港西北側國家公園區(0.97公頃)公園用地(0.97公頃)1.已施作景觀公園設施。
2.緊臨海岸地區,雖有海堤防護,但地勢較為低窪,屬於易受暴潮影響之地區。本案建議照案通過。
3.土地權屬公有地約0.27公頃;私有土地約0.70公頃。
變五習山湖公園南側(健康體能園區)國家公園區(0.82公頃)公園用地(0.82公頃)1.已施作景觀公園及遊憩設施。
2.緊臨海岸地區,雖有海堤防護,但地勢較為低窪,屬於易受暴潮影響之地區。
3.土地權屬公有地約0.44公頃;私有地約0.38公頃。本案建議照案通過。
變六東林水資源回收中心國家公園區(0.28公頃)污水處理廠用地(0.28公頃)1.現況為東林水資源回收中心。
2.配合8公尺計畫道路之規劃將相鄰之土地納入,使其形狀方整。
3.縣有地約0.28公頃,另國有地約2㎡;私有地約14㎡。本案建議照案通過。
變七公六六東側計畫道路及本變更計畫範圍銜接處國家公園區(0.60公頃)停車場用地(0.60公頃)1.因應未來金門大橋興建完成通車大金門車輛之進入、烈嶼低碳島發展與維護濱海大道(環島車轍道)為優質之自行車道。運用公有土地及未登記土地規劃配置兩處較大型停車場,作為未來提供遊客車輛停放轉乘自行車或電瓶車之空間,此為變更計畫範圍東側配置之停車場用地。
2.國有地約0.09公頃;未登記地約0.51公頃。查本案與編號變十二變更理由相同,除請金門縣政府因應未來觀光活動發展實際需求適度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八東崗海水浴場國家公園區(11.96公頃)風景區(11.96公頃)1.配合地方發展東崗海水浴場景點之需要,變更規劃為風景區。土地有未登記地(10.46公頃)、國有地(約0.37公頃)及私有地(約1.13公頃)。
2.未來開發需依據「金門特定區計畫風景區開發許可作業規定」提出申請。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變九清遠湖園區及濕地公園國家公園區(9.52公頃)公園用地(9.52公頃)主要為清遠湖園區與溼地公園使用,大部分為縣有地(約4.85公頃)、國有地(4.60本案建議照案通過。
公頃),另私有地約0.07公頃。
變十烈嶼鄉游泳池、清遠湖及鳥嘴尾周邊地區國家公園區(35.19公頃)風景區(35.19公頃)1.配合烈嶼鄉公所「烈嶼海濱遊艇碼頭規劃」中之青岐遊艇碼頭及休閒度假區之發展。
2.鄰近遊憩資源豐富,提供烈嶼觀光遊憩發展用地。
3.土地有國有地約18.00公頃、縣有地約0.39公頃、私有地約4.02公頃及未登記地12.79公頃。
4.未來開發需依據「金門特定區計畫風景區開發許可作業規定」提出申請。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變十一烈女廟國家公園區(0.11公頃)宗教專用區(0.11公頃)烈女廟為烈嶼鄉知名廟宇,為地區觀光遊憩景點,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以供發展使用。本案建議原則同意,惟因變更範圍內有部分國有土地,故本案報部核定前,應先行取得國有財產署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否則併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變十二國家公園區陵水湖進入變更計畫範圍處國家公園區(0.60公頃)停車場用地(0.60公頃)1.因應未來金門大橋興建完成通車大金門車輛之進入、烈嶼低碳島發展與維護濱海大道(環島車轍道)為優質之自行車道。運用公有土地及未登記土地規劃配置兩處較大型停車場,作為未來提供遊客車輛停放轉乘自行車或電瓶車之空間,此為變更計畫範圍西側配置之停車場用地。
2.國有地約0.55公頃;未登記地約0.05公頃;私有地約0.6㎡。查本案與編號變七變更理由相同,除請金門縣政府因應未來觀光活動發展實際需求適度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十三變更範圍國家公園區(86.14公頃)農業區(86.14公頃)將區內現況農作使用,周圍防風林、水塘,以及軍事與垃圾場等使用地變更為農業區。本案建議照案通過。
變十四變更範圍國家公園區(33.72公頃)保護區(33.72公頃)將不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之海岸地帶、坡度較陡峭等地區變更為保護區。本案建議照案通過。
變十五濱海大道(車轍道)國家公園區(6.22公頃)道路用地(6.22公頃)1.包括羅厝社區活動中心以西道路及濱海大道(車轍道)。
2.車轍道現有路寬約6-8公尺,羅厝至東林水資源回收中心已鋪設柏油路面以供大眾通行;東林水資源回收中心至青岐聚落,中為3-4公尺車轍道,含兩旁泥土路肩約6-8公尺;青岐聚落至規劃範圍(陵水湖)仍保留中間車轍道意象,但兩旁路肩已改為硬鋪面,以供大小車輛載運旅客至清遠湖與烈女廟等地區觀光旅遊。
3.原國公家公園區與各使用分區或用地鄰接部份,以分區界線為準往內規劃8公尺計畫道路;車轍道全部在原國公家公園區內者,以車轍道之中心線規劃8公尺計畫道路。本案建議照案通過。
(五)逕向本部陳情案件: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變更理由或需求目的建議事項金門縣本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洪允記烈嶼鄉楊厝段692-5地號本土地前方有清澈的海水及白色晶瑩的沙灘,右前方為復興嶼,往後延伸為大膽、二膽島,夜晚亦可觀看星星,左手邊可眺望大、小金門往來船班,風景美不勝收,如將此地善加利用,對於烈嶼鄉的觀光事業發展是有絕大的幫助的。建議將此地使用分區變更為風景區,以利觀光事業發展。(1)陳情土地面積約3.38公頃,變更草案規劃為保護區。
(2)依據「金門特定區計畫風景區開發許可作業規定」:1.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40%以上地區,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開發利用;2.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30%至40%地區,其面積之80%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及建築使用,但得作公共開放空間。其餘部份本案建議酌予採納,併入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八案,並請金門縣政府配合適度修正未來得申請變更為風景區之範圍,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得就整體規劃需要開發建築。
(3)該土地之坡度,二級坡(5-15%)0.17公頃,三級坡(15-30%)1.11公頃,四級坡(30-40%)0.28公頃,五級坡(40-55%)1.06公頃,六級坡(55%以上)0.76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