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21-審議事項-第10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不包括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21
案件id
Tn06Kd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委會101年1月11日第10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01年4月10日府授都計字第101005464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謝委員靜琪、劉前委員小蘭、邱委員英浩、林委員志明、蕭前委員輔導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謝委員靜琪擔任召集人,復於101年5月9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惟臺中市政府逾4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提經本會101年10月16日第790次會議報告決定略以:
「一、洽悉,並退請臺中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101年5月9日會議建議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二、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併前項意見辦理。」。
- 七、案經臺中市政府101年11月21日府授都計字第1010203596號函補充資料,復於101年12月25日、102年1月14日召開第2、3次專案小組會議。因本會專案小組部分委員任期屆滿卸任,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謝委員靜琪、邱委員英浩、林委員秋綿、林委員志明、王前委員銘正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謝委員靜琪續任召集人。本會專案小組於102年8月22日召開第4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臺中市政府103年3月17日府授都計字第103004471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提經本會103年4月29日第826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103年3月17日府授都計字第103004471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
(一)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18(新編號19)及核定編號23(新編號24),請臺中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二)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20(新編號21)(擬變更倉儲批發專用區為乙種工業區,面積1.12公頃),因臺中市都委會尚未有有具體審議結果,請臺中市政府及興農股份有限公司儘速依臺中市都委會決議辦理後,再請市府檢具相關資料報部提會討論。
(三)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22(新編號23),請將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納入計畫書敘明。
(四)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25(新編號26)(擬變更鐵路用地為公園用地,面積2.72公頃),與公開展覽草案(變更為農業區)比較分析後,因本特定區鐵路南側土地非屬住宅使用型態,尚無迫切公園用地使用需求,且當地交通不便,可及性不高,公園用地亦無具體事業與財務計畫,現階段依公開展覽草案變更為農業區較為妥適。未來臺中市政府如有具體開發計畫(含開發經費及時程),再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
(五)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27(新編號28),尚未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辦理,請配合修正。
-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除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7及編號8(如表一)(略)外,其餘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 三、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如表二。
- 四、後續辦理事項:
(一)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二)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八、臺中市政府依本會103年4月29日第826次會議決議,以103年11月27日府授都計字第1030243927號函及103年12月10日府授都計字第1030252189號函補充資料,爰再提會審議。
決議
- 決議。
3.請建築師及結構技師列席會議。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有關道路開闢之安置與建築結構安全問題,非屬通盤檢討範疇,故建議移請相關權責單位參酌辦理。
10林宏松大肚區新興里沙田路二段43弄道路工程大肚區大肚段586-30地號土地因8米計畫道路開闢將劃分為兩土地,不利使用,損害人民權益。建議將現有既成巷道拓寬為8米,代替計畫道路之開闢。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該處8米道路用地現況已部分開闢完成,且兩側建築基地大部分已依計畫道路指定建築線,故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及基於交通安全考量,建議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11溫惠君、陳林玉盞大肚區社腳段山子頂小段17-8、17-9、18、18-3地號土地所有人等三十多年來土地使用受到限制,且無法辦理重劃影響權利,殷望政府當局能明確果斷處理,以解除民怨。逕8及後2案的新計畫中,建議修訂附帶條件(附5),如無法於本案發布實施後3年內擬定細部計畫,應即逕行恢復為原編定的農業區。本案於103年4月29日第826次會議決議其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8案,業已考量相關土地所有權人陳情意見,故決議略以:「為積極推動細部計畫擬定及辦理市地重劃,如無法於本案發布實施後3年內擬定細部計畫,應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12陳高雄、楊富清、林建元、林金治兒五西側市地重劃區(大肚區社腳段山子頂小段94-4、94-5、94-14、94-16、94-20、98-39地號土地)1.陳情人土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編定為建地目,且已建築供居住使用,為合法建築物基地,但因早期都市計畫重劃範圍劃設過程太過粗糙,並未進行現地實際勘查,而將土地及合法建物劃入重劃範圍內,加上重劃後因持有土地面積狹小無法配地,未來拆除範圍內既有建物將影響居住安全。
2.陳情人土地為農業區之建地,依規定建蔽率60%、容積率180%,若納入重劃並劃為住宅區(一),建蔽率反而降低為50%,還需負擔重劃費用及公共設施,因政府劃設重劃範圍未考慮當時既有土地及建物分布狀況,卻由地主承擔原有權利兩度剝削情形,重劃後未蒙其利反受其害,甚為不公!建議調整重劃區南側範圍界,將原有合法建物及坐落土地逕行編定為住宅區,並剔除於重劃範圍外,避免影響合法居住權利。本府於後續辦理市地重劃時將依法協助處理既有建物保留事宜,故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為維持市地重劃範圍之完整性。
2.相關土地所有權人陳情保留建物之意見,建議於辦理市地重劃時由本府依法協助處理。
13盧金澤、江邱淑大肚區社腳段山子頂小段12-陳情土地(逕8、後2案範圍內)於民國67年3月8日發布實施本人不願意參加市地重劃,懇請盡速給予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考量仍有多數地主反對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瑛、楊永松、楊枝森、陳孟棋、林銘芳、林世雄、蔡耀德、陳士澤、陳高雄、林王月樓、洪鄭鳳珠、洪琇美、林妏橋、何玉輝、林建元、林金治、陳棋忠、陳智宏、涂清波、涂紀裁、涂義本、林秋東、陳志宏、楊富清、何樹、林月娥、盧庭義、蕭志東、江信益、江文宏、盧桂洲、盧桂森、盧1、12-3、13-1、13-22、13-23、13-31、13-32、13-33、14、14-1、14-3、14-4、15、15-1、16、16-3、16-4、16-7、16-8、19-3、19-4、19-6、17-4、17-5、69-28、71、75-1、75-2、75-5、75-6、79、83、90-3、94、94-3、94-5、94-14、94-19、98、98-18、98-19、98-21、98-35、98-36、98-39、98-40、99-15、94-16、94-20、99-27、99-28、99-29、99-30、99-50、99-51、99-69地號等56筆土地至今已36年,土地所有權人無法興建房屋自住,更無法向銀行辦理貸款,土地所有權人苦不堪言。同意恢復原狀。恢復農業區,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帶動都市空間發展,故建議仍依103年4月29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6次會議決議,除依本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暫予保留案之決議內容辦理外,並積極推動細部計畫擬定及辦理市地重劃,如無法於本案發布實施後3年擬定細部計畫,應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銀墩、施麗吟、銀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