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31-審議事項-第2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三峽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31
案件id
DCAz3A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12月26日第4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3年4月10日北府城審字第1030635217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邱委員英浩、蔡前委員仁惠、林委員志明及王委員靚琇等4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於103年7月8日召開1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103年11月4日北府城審字第103206051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二十一,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考量因本案原計畫圖所載臺北斷層及成福斷層非屬活動斷層,為避免本案計畫書載明之斷層帶示意線與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斷層帶示意線有所差異,進而造成民眾誤解,故同意新計畫圖不轉繪前開斷層帶示意線,餘依小組意見辦理。
- 二、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二,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同意計畫面積修正如后附表。
- 三、有關本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六點第(一)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因本案經本會審議完竣後,無新增變更內容及面積大幅調整部分,其變更內容未超出原公開展覽內容,故同意免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附件
- 附表:「變更三峽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案」重製前及重製後重新量測面積變動調整情形對照表本次通盤檢討計畫圖重製重新量測面積(公頃)項目本次通盤檢討前面積(公頃)報部審議階段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研商階段內政部都委會第843次會議審議階段都市計畫圖重製重新量測面積變動調整理由住宅區111.822998.780998.780998.7972商業區11.020011.272111.272111.2741乙種工業區13.510013.285113.285113.2850特種工業區0.44000.39800.39800.3980保存區0.29000.31580.31580.3158文教區5.67005.49015.49015.4901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2.95001.95031.95031.9503農業區30.295626.586526.586526.5865河川區26.320030.511230.511230.5109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1.38411.51951.51951.5095保護區22.570022.395222.395222.3958土地使用分區小計226.2726212.5047212.5047212.5132機關用地3.88003.90883.90883.9087學校用地(國小)12.320012.284312.284312.2866學校用地(國中)7.94007.74007.74007.7385學校用地(高中(職))4.03004.17454.17454.1745市場用地1.42001.43271.43271.4306公園用地6.04005.28705.28705.2870體育場用地5.62005.60705.60705.6070兒童遊樂場用地3.97004.44724.44724.4509綠地用地3.45003.71193.71193.7068公路車站用地0.80000.81060.81060.8106停車場用地1.00000.98630.98630.986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93000.82680.82680.8269加油站用地0.05000.04700.04700.0470變電所用地0.21000.26390.26390.2639人行廣場用地1.37001.33951.33951.3384電路鐵塔用地0.01440.01440.01440.0144電力事業用地0.16000.14010.14010.1401自來水事業用地0.03000.03020.03020.0302堤防用地兼道路用地8.19186.76696.76696.7709道路用地41.483445.672545.672545.6640人行步道用地1.61781.61621.61621.6172景觀道路用地0.35000.36040.36040.3604高速公路用地15.950015.546615.546615.5466公共設施用地小計120.8274123.0148123.0148123.0074計畫範圍總面積347.1000335.5195335.5195335.52061.本計畫之三峽河右岸地區於報部審議階段時仍屬地籍圖解區,惟為配合地籍圖重測作業,該區於103年8月重新公告都市計畫樁位成果在案。
2.因都市計畫樁位重新公告後,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區界線已有明確數值坐標,故據以重新展繪三峽河右岸都市計畫線、重新量測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與計畫範圍總面積,以提高都市計畫面積精度並確保都市計畫線與新公告之樁位成果與地籍整理成果能完全套合,避免發生分區判定與執行疑義。
註:表內各項面積應依據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製表日期:民國104年1月。
【附錄】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3年7月8日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查「三峽都市計畫」自民國60年9月15日發布實施迄今,於74年3月18日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於84年1月26日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原為347.1公頃,此次配合計畫圖重製重新量測面積為335.5195公頃,現行都市計畫年期至民國90年,計畫人口為50,000人,居住密度約每公頃400人。考量都市計畫圖測製已逾25年,因圖紙伸縮、計畫圖老舊且精度差,造成都市計畫地形圖與現況不符等情況,影響計畫執行及民眾權益甚鉅,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條及第47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並配合將現有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經重新測繪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新北市政府補充相關資料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附表一:變更三峽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案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原計畫係以比例尺三千分之一地形圖為底圖,由於計畫圖使用多年,經過多次複製,圖紙已伸縮變形及破損,且地形地物隨都市發展多有變遷,遂常發生執行困擾,為提昇計畫圖精度,乃配合本次通盤檢討新測地形圖並予以展繪重製,比例尺改為一千分之一。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二都市計畫圖重製前後調整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計畫範圍總面積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重新丈量及調整計畫範圍總面積。
調整說明:
1.現行三峽都市計畫圖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手繪圖,其面積均依此丈量所得,復因都市計畫圖老舊、原圖反覆多次使用、圖紙伸縮等原因,其各土地使用分區面積精度較差。
2.本次通盤檢討係以一千分之一比例尺數值地形圖為底圖進行重製,經套繪都市計畫展繪線、樁位線及地籍線,並參考現況進行研判,其精度較可信。除併綜合意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