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31-審議事項-第3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31
案件id
ECGOhP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專案通盤檢討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3月18日第823次會審議完竣,依決議附錄第十-(二)點:「本案審議後計畫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俟經大會決議後,請市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及依決議將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在案。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於103年5月9日起30天辦理再公開展覽,期間計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21件,並經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7月3日第46次會審議後,提出修正變更計畫內容4案,增列變更計畫內容1案,並准該府以103年8月1日北府城都字第103143460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
- 三、本案經由本會原專案小組賴委員美蓉(召集人)、金前委員家禾、林委員志明、王委員靚琇等,分別於103年8月21日及103年9月19日等召開2次會議,聽取新北市政府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新北市政府依上開初步建議意見辦理後於103年11月28日北府城都字第1032246990號函送補充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也指涉:
(1)限制人民自辦重劃是剝奪並且逾越平均地權條例賦予人民自辦重劃的權利。
(2)政府應提供充分資訊讓人民選擇自辦或公辦重劃,民眾不願自辦,再由公部門辦理。未便採納。
理由:
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再人1案。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再人5章東恕福營街372.第二期交通用地1.1278公頃,而第一期交通用地0.5578公頃,面積大反而交通用地小。2.計畫交通用地第二期比較多的土地一,二期交通用地面積不合理,面積大反而交未便採納。
理由:
依市府交通局102年9月25日北交規字第1022707549號函說明,交三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45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號使否可以重新規劃小一點。通用地小。用地因鄰近捷運輔大站,周邊停車需求高,仍須留設供轉乘使用之空間。納。
再人6福盟紡織廠(股)有限公司海山段三角子小段194-15、194-29、194-30、194-3地址:新莊區中正路巷9-1號本重劃區成立近50年之合法工廠竟然無安置之工業區,而輔大沒有土地參與重劃,竟取得土地及醫療專區,是大獲全勝之財團,不符合公平正義比例原則。1.變19原乙種工業區應保留安置本區合法工廠。合法工廠竟然無安置之工業區且輔大沒有土地參與重劃,竟取得土地及醫療專區,不符合公平正義比例原則。未便採納。
理由:
1.考量都市發展定位轉型及住宅需求,原工業區規劃目的已不存在,且合法工廠已安置至鄰近西盛工業區之本市新莊區新樹段553、554、539地號土地及鄰近新北產業園區,以及避免影響該區參與市地重劃地主配地權益;另請經發局研擬相關配套措施。
2.市府經發局現今之輔導策略如下:
(1)「產業用地服務團」:市府經濟發展局與勞工局共同成立之服務團,將至塭仔圳地區進行工廠逐家訪視服務,以現地瞭解當地廠商之資金、土地及勞工需求,並將記錄廠商之需求或意見後,轉介相關單位予以協助。以先前於板橋浮洲地區之訪視經驗,共計訪視346家工廠業者,協助勞工轉介155人,而本次預計於塭仔圳地區,將進行500家以上之訪視服務(扣除已搬遷或拒絕受訪者),另除逐家訪視外,亦可配合當地工商團體之要求舉辦說明會進行服務。
(2)「產業用地平台」:市府於102年底完成本市全面工業用地清查,調查結果發現都市計畫工業區尚有閒置約123公頃、丁種建築用地125公頃,本府將資料過濾後(刪除交通不便、零碎或地主不願公開之資料),免費公開於「新北市工業用地供需服務資訊網(www.cfgis.ntpc.gov.tw)」,資訊網計有提供土地廠房逾650筆資訊(折合約160公頃、50萬坪),前述服務團並於訪視過程發放宣傳摺頁並可現場以平板電腦展示土地資訊予工廠業者參酌有無適合標的。
(3)「產業用地專人媒合服務」:如前述平台無適合標的,市府亦有成立專人專線,可就個別廠商提出之土地、廠房標的進行協尋。
而本項服務雖曾經協助回流台商、合法擴廠需求者媒合206筆成交紀錄,但因浮洲或塭仔圳地區之廠商,多屬於未登記工廠業者,資金規模小且習慣於農地之租售價格(大多廠商要求工業用地區位為板橋、新莊、土城或五股等產業核心地帶,但平均可接受單價小於8萬/每坪),而使服務之執行較困難,市府將持續向業者說明進駐合法工業可享有之好處,如可申請外勞、補助或輔導技術升級等,以鼓勵其轉型合法化並落實長期經營理念。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46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另針對本市之3筆公有土地,評估可否作為工廠輔導進駐使用,並進行可行性評估規劃。
再人7陳信華4-2和4-4號道路原規劃的公六公園預定地4-2道路是連通泰山捷運站和輔大站雙核心的塭仔圳重要道路,可是4-2道路沿線並沒有規劃大型公園,在大台北都會區要取得一完整大型公園並不容易,原本將公六公園規劃在4-2道路旁,而且是塭仔圳的中心,位置非常好,這次規劃公六公園被往東移,而且變小了,實在可惜,這對塭仔圳的景觀影響很大。強烈建議將公六公園回復原本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在4-2和4-4號道路的位置,如果真要調整,覺得和公七公園太近,可以調整公七公園靠近東側這一小塊,往上4-3號道路移。4-2是重要道路可是沿線並沒有規劃大型公園,請將公六調整回4-2道路旁。同意採納。
理由:
配合本地區公園綠地系統以親水沿岸及主要幹道沿線留設大區域綠地為主要配置構想,公園用地(公六)維持原計畫位置,串連生態綠廊,形成完整開放空間系統。照市政府核議意見同意採納。
同意採納內容併變更內容修正對照表新編號第24案。
再人8徐培原、徐燕德、徐陳秀英中港厝段96-33、96-62、96-33、107-21、107-53、115-1、115-3、115-4及116地號泰山段一小段604-2、607、609-4、644、644-1、644-2、644-3及722-3地號泰山段二小段283、283-1及283-2地號在新北大道路邊不應為住宅區,應為商業區。在新北大道路邊不應為住宅區,應為商業區。未便採納。
理由:
1.新北大道為新莊及泰山重要聯外幹道,且為機場捷運線行經路線,在TOD發展架構下,於捷運場站周邊多劃設商業區,以避免傳統沿街面商業帶部分臨停行為對主幹道車流造成影響,並降低人車間衝突。
2.新、泰山塭仔圳地區分屬新莊及泰山二處主要計畫區,商業區面積檢討需就所在都市計畫區整體考量,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本次泰山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商業區增加2.7186公頃,占計畫面積9.59%。
照市政府核議未便採納,惟請酌予補充理由。
再人9廖桂篁新莊區景德段133、134、134-1本人所有合法房屋不參與重劃,劃出重劃範圍外。本人所有合法房屋不參與重劃,劃出重劃範圍外。未便採納:
理由:
有關陳情意見涉及主要計畫道路用地調整或排除重劃範圍部分,基於本計畫道路系統完整性及開闢需求,爰不予採納。照市政府核議未便採納,再人0塭仔圳美華新村謝1.先配給國宅,之後再拆屋。
2.土地坐落新莊區建國85-1等地號,原社區土地所有人希望土地持分集中同一筆分配1.98.4.24塔寮溪塭仔圳都市計畫公告之匯流區還不影響1.先配給國宅,之後再拆屋。
2.土地持分集未便採納:
理由:
1.所陳地點現行計畫為4-2號道路及本次通檢劃設公十一範圍。照市政府核議未便採納,惟請47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登瑞、莊武雄、陳武勇等3人新莊區建國段85-1地號土地以上以利土地之利用,並採原地原配(所有土地所有權人配在一起)發回原面積、原社區土地集中分配,並採原地原配。
3.發回土地,提高容積率及改為許可最小建築面積。社區遷村,此次變更擴大下游匯集區以致毀村逼迫居民無家可歸,塔寮溪有11平方公里來自林口、龜山、新莊、迴龍,也是屬於中央政府的管區.此次重劃要我們新北市塭仔圳區域負擔,更慘要逼死下游住戶遷村,原本打工為生的住戶有10~20坪的樓層房子.三代同堂安居樂業的生活,現在變成逼離逼散,更無能為力再購屋,住戶何去何從?這是正確的政策嗎?住戶誓爭先配國宅有屋再拆。
2.政府政策的疏失:88年防洪計畫確定設二重疏洪道,此區域50年來禁建過程中未告知本區塭仔圳變更,以致住民無法爭取變更申請的機會,造成影響現在嚴重差異。
3.基於以上事項訴求說明陳情官員鈞察,以秉持公平心同理心,相信官員不樂見新北市也有苗栗大埔案件發生,懇中分配,原地原配,發回原面積。
3.發回土地,提高容積率及改為許可最小建築面積。2.4-2號道路由泰林路至4-5號道路,為新泰塭仔圳地區新北大道與台65號道路間唯一南北向道路。
3.公十一部分為塔寮坑溪用地範圍,本次通檢將塔寮坑溪旁土地劃設為公園用地,期作為滯洪空間,因應極端氣候驟雨災害。
4.有關陳情意見涉及主要計畫道路用地調整或排除重劃範圍部分,基於本計畫道路系統完整性及開闢需求,爰不予採納;另涉及細部計畫部分則於細部計畫審議時再提會討論。酌予補充理由,並向陳情人妥為說明。
48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請官員勿再勞民傷財。
1盧太平、盧留雄等2人新莊區福營段22、23地號1.不合理補償。
2.無權剝奪生存權、財產權。
3.無意願參與重劃。1.不合理補償。
2.無權剝奪生存權、財產權。
3.無意願參與重劃。未便採納:
理由:
有關陳情意見涉及主要計畫道路用地調整或排除重劃範圍部分,基於本計畫道路系統完整性及開闢需求,爰不予採納。照市政府核議未便採納,表2「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逕向內政部陳情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塭仔圳美華新村莊武雄、謝登瑞、陳武勇等3人新樹路71號等45戶美華社區1.本人等所有座落於新莊區新樹路71號等45戶美華社區房屋臨塔寮坑溪旁,被政府編為塭仔圳都市計畫綠帶需拆遷,因本人等房屋皆面積不大,無法分配足夠土地重建,領取之補償費亦不足以再購置房屋居住,拆除後將淪為街民,無處可去。
2.政府施政應該是要照顧弱勢百姓,請同意分配最少建築面積之土地,供我們重新建築居住,面積不足部分由我們以價購方式補足差額。
3.或請比照新樹路67巷工業區原地保留。
4.綠色執政的台南市政府可配合交通部鐵路地下化訂定專案照顧住宅申購作業要點,來照顧拆遷戶及弱勢家庭,我們深倘朱市長執政的新北市政府照顧弱勢族群的能力會比台南市更好,建請亦能比照先建後拆安置辦理。1.同意分配最少建築面積之土地,供重新建築居住,面積不足部分以價購方式補足差額。
2.或原地保留。
3.先建後拆安置辦理。未便採納:
理由:
1.所陳地點現行計畫為4-2號道路及本次通檢劃設公十一範圍。
2.4-2號道路由泰林路至4-5號道路,為新泰塭仔圳地區新北大道與台65號道路間唯一南北向道路。
3.公十一部分為塔寮坑溪用地範圍,本次通檢將塔寮坑溪旁土地劃設為公園用地,期作為滯洪空間,因應極端氣候驟雨災害。
4.有關陳情意見涉及主要計畫道路用地調整或排除重劃範圍部分,基於本計畫道路系統完整性及開闢需求,爰不予採納;另涉及細部計畫部分則於細部計畫審議時再提會討論。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惟請補充未便採納理由增列5及6點。
曾列理由:
5.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規定,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者為準。
6.提高容積率及改為許可最小建築面積等訴求,併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
附件-新北市政府103年11月28日北府城都字第1032246990號函補充資料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北市政府補充說明】
- 一、針對本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需新北市政府補充說明為再人18、20案,新北市政府補充說明詳表1。
表1「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北市政府補充說明】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北市政府補充說明再人8徐培原、徐燕德、徐陳秀英中港厝段96-33、96-62、96-33、107-21、107-53、115-1、115-3、115-4及116地號泰山段一小段604-2、607、609-4、644、644-1、644-2、644-3及722-3地號泰山段二小段283、283-1及283-2地號在新北大道路邊不應為住宅區,應為商業區。在新北大道路邊不應為住宅區,應為商業區。未便採納。
理由:
1.新北大道為新莊及泰山重要聯外幹道,且為機場捷運線行經路線,在TOD發展架構下,於捷運場站周邊多劃設商業區,以避免傳統沿街面商業帶部分臨停行為對主幹道車流造成影響,並降低人車間衝突。
2.新、泰山塭仔圳地區分屬新莊及泰山二處主要計畫區,商業區面積檢討需就所在都市計畫區整體考量,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本次泰山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商業區增加2.7186公頃,占計畫面積9.59%。照市政府核議未便採納,惟請酌予補充理由。未便採納。
理由:1.本地區商業區之規劃構想係配合生態都市發展策略,本計畫於TOD架構下及配合溪北CBD發展,沿捷運場站周邊地區劃設商業區,並朝向大街廓開發,且商業區依不同區位發展機能,規劃門戶中心商業區、多功能商業區及鄰里商業中心等3處,以提供大新莊知識產業園區及周邊住宅社區商業服務。
2.又新北大道為新莊及泰山重要聯外幹道,且為機場捷運線行經路線,基於TOD發展架構下,商業區採捷運場站周邊劃設,以集中方式設置,避免沿街式商業帶造成路邊臨停行為對主幹道車流造成影響,並降低人車間衝突。
3.另新、泰塭仔圳地區分屬新莊及泰山二處主要計畫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新莊、泰山都市計畫商業區應依不同都市階層、計畫性質及地方特性檢討,查新莊都市計畫及泰山都市計畫之商業區分別可再增設56.71公頃、13.95公頃,但就新、泰塭仔圳地區內,商業區面積有56.9578公頃,占新、泰塭仔圳地區計畫總面積12.18%,已超過新莊、泰山都市計畫屬一般市鎮之商業區不得超過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10%之規定,故考量公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北市政府補充說明共設施服務水準及計畫人口,不增加商業區面積為宜。
再人0塭仔圳美華新村謝登瑞、莊武雄、陳武勇等3人新莊區建國段85-1地號1.先配給國宅,之後再拆屋。
2.土地坐落新莊區建國85-1等地號,原社區土地所有人希望土地持分集中同一筆分配土地以上以利土地之利用,並採原地原配(所有土地所有權人配在一起)發回原面積、原社區土地集中分配,並採原地原配。
3.發回土地,提高容積率及改1.98.4.24塔寮溪塭仔圳都市計畫公告之匯流區還不影響社區遷村,此次變更擴大下游匯集區以致毀村逼迫居民無家可歸,塔寮溪有11平方公里來自林口、龜山、新莊、迴龍,也是屬於中央政府的管區.此次重劃要我們新北市塭仔圳區域負擔,更慘要逼死下游住戶遷村,原本打工為生的住戶有10~20坪的樓層房子、三代同堂安居樂業的生活,現在變成逼離逼散,更無能為力再購屋,住戶何去何從?這是正確的政策嗎?住戶誓爭先配國宅有屋再拆。
2.政府政策的疏失:88年防洪計畫未便採納。
理由:
1.所陳地點現行計畫為4-2號道路及本次通檢劃設公十一範圍。
2.4-2號道路由泰林路至4-5號道路,為新泰塭仔圳地區新北大道與台65號道路間唯一南北向道路。
3.公十一部分為塔寮坑溪用地範圍,本次通檢將塔寮坑溪旁土地劃設為公園用地,期作為滯洪空間,因應極端氣候驟雨災害。
4.有關陳情意見涉及主要計畫道路用地調整或排除重劃範圍部分,基於本計畫道路系統完整性及開闢需求,爰不予採納;另涉及細部計畫部分則於細部計畫審議時再提會討論。照市政府核議未便採納,惟請酌予補充理由,並向陳情人妥為說明。未便採納。
理由:
1.所陳地點位於現行計畫4-2號道路及本次通檢劃設公十一範圍。
2.4-2號道路由泰林路至4-5號道路,為新泰塭仔圳地區新北大道與台65號道路間唯一南北向道路。
3.公十一部分為塔寮坑溪用地範圍,本次通檢將塔寮坑溪旁土地劃設為公園用地,期作為滯洪空間,因應極端氣候驟雨災害。
4.有關陳情意見涉及主要計畫道路用地調整或排除重劃範圍部分,基於本計畫道路系統完整性及開闢需求,爰不予採納。
5.因本陳情案前於103年6月6日陳情錄案納入本通盤檢討案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案前經本市都委會決議,惟陳情人於103年8月25日逕向內政部陳情,本府業於103年9月4日召開說明會向陳情人說明。
6.有關所陳土地面積皆小,恐配地後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一節:
(1)俟辦理市地重劃作業時,將通知及協助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所有權人合併分配或於深度較淺、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土地,倘仍無法配地者,則以重劃前原有土地面積按重劃後地價發給現金補償之。
(2)後續於重劃計畫書公告時,本府將召開土地所有權人說明會,說明市地重劃意旨、地上物拆遷、補償及工程施作等相關作業期程,俾利區內相關權利人及早預為因應。
7.有關住宅安置一節,查陳情人所述台南市鐵路地下化專案係採一般徵收方式辦理,因一般徵收僅能領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北市政府補充說明為許可最小建築面積。確定設二重疏洪道,此區域50年來禁建過程中未告知本區塭仔圳變更,以致住民無法爭取變更申請的機會,造成影響現在嚴重差異。
3.基於以上事項訴求說明陳情官員鈞察,以秉持公平心同理心,相信官員不樂見新北市也有苗栗大埔案件發生,懇請官員勿再勞民傷財。取補償費,屬於對財產權之剝奪及移除,故其制度上設計有安置計畫。惟市地重劃係以分配領回土地為原則,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後可配回土地,需於重劃階段「暫遷」,待重劃完成後,仍得搬遷回分配之土地,故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中,並未規定重劃地區需於計畫書中訂有安置之計畫,目前都市計畫亦未有安置住宅用地之規劃。惟本府亦積極研提住戶拆遷救濟方案:
(1)對於重劃拆遷戶之補償機制按「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及「新北市辦理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基準」辦理地上物拆除及搬遷救濟事宜。
(2)後續將參照「台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於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安置應行注意事項」機制,將拆遷安置住戶納入社會住宅優先承租對象範疇。
(3)城鄉局及地政局刻正研擬提供整體開發地區之公有土地作為社會住宅用地之配套措施。
8.另建議提高容積率及改為許可最小建築面積等訴求,併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3年8月21日及103年9月19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初步建議意見詳表一變更內容修正對照表、表1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表2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表等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欄,請新北市政府依初步建議意見補充資料後,提請大會討論。
表一「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變更內容修正對照表原變更內容(經內政部都委會第823次會議審決【再行公開展覽】)新變更內容(依新北市第46次會議決議修正【報部審議】)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修正(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8計畫區北側,7-1號道路北側街廓公園用地(公二之一)(0.1701)自來水事業用地(0.3567)住宅區(0.0551)公園兼體育場用地(0.5819)公園用地(公二之一)(0.1701)自來水事業用地(0.3567)住宅區(0.0551)公園用地(公二之一)(0.1701)公園用地(公二之一)(0.4118)公園用地變更為公園兼體育場用地部分,維持原計畫;其餘原變更為公園兼體育場用地部分之其他使用分區,變更為公園用地。
理由:
1.考量市府體育處針對國際標準壘球場設置目前未有具體之區位選擇、設置需求及事業財務計畫,且公園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亦可兼作體育場之多元使用,故建議維持為公園用地。
2.倘未來體育處有明確之設置計畫,並有擴充使用項目及開發強度之需要時,再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再人7案修正後內容詳報告書P87、101頁。
原變更內容(經內政部都委會第823次會議審決【再行公開展覽】)新變更內容(依新北市第46次會議決議修正【報部審議】)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修正(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1塔寮坑溪南側住宅區(2.5035)公園用地(公十一)(2.5035)住宅區(2.4007)公園用地(公十一)(2.4007)26-5號及6-6號路口西南側街廓住宅區(1.6765)公園用地(公十五)(1.6765)住宅區(1.6765)公園用地(公十五)(1.6765)住宅區(0.1027)公園用地(公十一)(3.0154)公園兼溝渠用地(3.1181)依據塔寮坑溪排水堤防預定線範圍,將部分公園用地(公十一)、及住宅區變更為公園兼溝渠用地。
理由:
塔寮坑溪現行計畫為公園用地實與其區域排水功能不符,惟考量塔寮坑溪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建議將塔寮坑溪排水堤防預定線範圍之土地變更為公園兼溝渠用地。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將17-3變更內容另增列變更案。再人10案修正後內容詳報告書P91、102頁。
244-2號及7-6號道路路口東南側街廓公園用地(公六)(2.6147)住宅區(1.3299)住宅區(2.6147)公園用地(公六)(1.3299)公園用地(公六)(2.6147)住宅區(1.3299)住宅區(0.3674)公園用地(公六)(2.6147)住宅區(1.3299)公園用地(公六)(0.3674)公園用地(公六)維持原計畫,並配合細部計畫道路系統配置,將部分住宅區變更為公園用地(公六)。
理由:
本計畫公園綠地系統主要配置構想,以親水沿岸及主要幹道沿線留設大區域綠地,為串連生態綠廊,形成完整開放空間系統。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再人17案修正後內容詳報告書P94、102頁。
254-2號及6-3號道路路口東南側街廓停車場用地(1.0686)廣場兼停車場用地(1.0686)停車場用地(1.0686)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7968)乙種工業區(0.2718)原停車場用地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及乙種工業區。
理由:
國泰工業區北側新樹路67巷廣停三用地屬於納入市地重劃部分,現況已供道路通行使用,考量廣停三用地未來納入重劃範圍後,將致國泰工業區之廠房臨新樹路67巷部分無法指定建築線,同意依都市計畫規劃原意,將國泰工業區北側新樹路67巷由「停車場用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並排除重劃範圍外。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修正後內容詳報告書P94、102頁。
原變更內容(經內政部都委會第823次會議審決【再行公開展覽】)新變更內容(依新北市第46次會議決議修正【報部審議】)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修正(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1新莊都市計畫道路用地(0.0270)塭仔圳地區乙種工業區(0.0270)2新莊都市計畫道路用地(0.0307)塭仔圳地區道路用地(0.0307)原瓊林路因市地重劃完成後業已由6-7號道路替代,殘留區外瓊林路路幅併毗鄰分區變更,並納入計畫範圍,面積0.0577公頃。
理由:
為免本計畫道路開闢後無法銜接至區外既有道路;另區外都市計畫區零碎道路用地變更為工業區(不參與市地重劃配地),道路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有關回饋部分比照市府公共設施用地減半徵收處理原則應無償提供50%土地或提供一定金額之代金予新北市政府。
3道路用地(0.0067)住宅區(0.0067)新增46-7號道路及新樹路交叉口東南側住宅區(0.0151)道路用地(0.0151)考量道路系統正交規劃,以及避免損及既有房屋,爰6-7號道路路型北側微幅調整。1.本案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道路用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涉及回饋部分,請將備註欄附帶條件納入新計畫欄內。
3.本案請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1.道路用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涉及回饋部分,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應無償提供50%土地或提供一定金額之代金予新北市政府,並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再行檢具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2)倘回饋方式採自願捐贈代金,則應按自願捐贈土地當期公告現值加4成計算。
2.再人13案。
3.修正後內容詳報告書P96、103頁。
表1「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自「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實施以來,土地所有權人為了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辦理方式,自行積極辦理市地重劃,協調除了為當時政府財務紓困,也讓地主獲得最大利益,創造雙贏,是一種體現民主的方式。而開發主體的限定,等於變相排擠土地所有權人參與自辦重劃,與政府當時立法賦予獎勵機制與鼓勵民間積極參與地方建設之目的大相違背。土地是人民所擁有的,應有選擇參與公、自辦市地重劃。請將開發主體修訂為新北市政府或土地所有權人組織之重劃會。1.請將開發主體修訂為新北市政府或土地所有權人組織之重劃會。
2.為配合100.5.12北府地劃字第10004596871號公告「新莊泰山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行辦理市地重劃審核機制」辦理,「且依該公告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時間公告日起至本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發文日或以100.12.31,二者取後者時間」。
區內開發單元Ⅱ-1、Ⅱ-6分別於100.12.30及12.31已核准重劃計畫書在案,另開發單元Ⅲ-4亦有籌備會成立。六區土地所有權人也在99年、100年積極整合,並也於100年8月2日提出自辦重劃申請(總面積34.10公頃,簽約面積19.2公頃,約63.33%;總人數417人,簽約人數291人,約70%),已達自辦重劃門檻也符合上述公告時間內,卻因審核機制逕行退回自辦重劃申請,對此六區土地所有權人實屬不公2.六區土地所有權人也在於100.8.2提出自辦重劃申請,已達自辦重劃門檻也符合上述公告時間內,卻因審核機制逕行退回自辦重劃申請,對此六區土地所有權人實屬不公。
再人1林宏穗等人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3.政府預定細部計畫後,大幅調整土地使用規劃,採用大分區開發方式辦理,捨棄91年細部計畫規定:「分區辦理市地重劃及得依申請優先或自辦市地重劃」,對開發單元六區土地所有權人造成權利上的損失,在符合政府公告的時間且已達成重劃會申請門檻,卻苦於都市計畫通檢無法實施。政府卻同意Ⅱ-1、Ⅱ-6小單元開發,造成各區蛙躍發展之虞,又否定六區全區開發的機會,亦有審議不公、圖利之嫌,請政府尊重六區土地所有權人的意願,辦理六區整體開發。建請貴府修正新泰塭仔圳都市計畫開發主體及增列自行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3.政府同意Ⅱ-1、Ⅱ-6小單元開發,造成各區蛙躍發展之虞,又否定六區全區開發的機會,亦有審議不公、圖利之嫌,請政府尊重六區土地所有權人的意願,辦理六區整體開發。未便採納。
理由:
1.查本區現行都市計畫劃分為6大分區及38開發單元,為避免各單元各自開發,形成蛙躍式發展,又基於公私協力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之精神,不宜過度限制地主自行整合開發而造成公私兩損,故檢討各開發單元由民間自辦之審核要件,並經100.5.12北府地劃字第10004596871號公告「新莊、泰山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行辦理市地重劃審核機制」辦理,且依該公告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時間以公告日起至本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記錄發文日或以100.12.31,二者取其後者時間。
2.再查本次通盤檢討配合都市發展及市地重劃需求,大幅調整土地使用規劃。以第6區為例,通盤檢討後第6區之產業專用區、行政區、電信專用區及鄰二省道之住宅區均變更為商業區,財務可行性相對提高,若依原分區劃設准予自辦市地重劃,則其公平性恐有未妥;且本區商業區最小基地開發規模達3,000平方公尺,區內多數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單獨分配商業區土地,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3.承上,為避免部分開發單元及分區公共設施負擔有蛙躍之情形,影響民眾權益,並落實全區工程界面整合,故通盤檢討後將取消開發單元,並以大分區方式辦理開發。考量本區大面積開發整合及資金籌措能力,且因本區地上物密集,如無公權力可進行強拆,僅可透過協調、調處及訴訟方式處理,將曠日廢時,影響本地區之發展,爰本區建議宜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於102.1.2北府城都字第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31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六區土地所有權人分別於「100.8.2(新北市地政局)、100.11.30(內政部都委會)、101.2.18(內政部都委會)、101.3.1(內政部營建署、新北市城鄉局)、101.8.31(新北市城鄉局)、101.9.14(內政部營建署、新北市政府)及101.10.2(內政部營建署、新北市議會)」多次陳情要求修正開發主體及自行辦理市地重劃方式;另於『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3次定期會提出為「新莊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區,市府擬排除自辦市地重劃之開發方式乙節,敬請予研酌定依法行政,俾維護民間依法參與地方建設之權益(如附件);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4次定期會照審查意見通過。』而今細部計畫將在說明會後公展30日完成,請政府體諒六區土地所有權人多年協調整合之苦,變更開發主體,落實平均地權條例第57、58條法規之立法意旨:核准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體察民意,以昭公信。4.六區土地所有權人曾多次陳情,請政府體諒六區土地所有權人多年協調整合之苦,變更開發主體,落實平均地權條例第57、58條法規之立法意旨:核准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體察民意,以昭公信。1013194522號函轉市府地政局針對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宜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在案。
4.又公辦市地重劃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衡酌地區發展、公共設施服務品質、市地重劃可行性等議題,同意調降部分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讓本府得解決市地重劃公共工程介面整合、淹水、無臨已開闢計畫道路開發單元無法開發…等問題,並經103.3.18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3次會議確認。
5.另查陳情位置涉及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未符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略以):
「籌備會申請擬辦重劃地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四、重劃範圍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區且涉及重劃範圍內之都市計畫變更者。…」。
目前細部計畫公佈後的開發方式是原則同意公辦市地重劃,是否應該還有取得自辦機會?(1)既然文中提到宜公辦,代表政府就算有公辦的想法,也應該要徵求地主同意過50%才行?(2)如未取得過半同意計畫是否代表塭仔圳就再停擺不開發?目前細部計畫公佈後的開發方式是原則同意公辦市地重劃,也應該要徵求地主同意過50%才行,是否還有取得自辦機會?未便採納。
理由:
本次通盤檢討以大分區方式辦理開發,其中市地重劃負擔以不超過45%為原則,故免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3條規定徵求地主同意。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本次通盤檢討以大分區辦理開發,以塭仔圳重劃共469公頃,政府須編列多少預算,政府的預算往往不足,是否可以開放公、自辦配合給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機會?(1)開發預算四百多億,預算是一次性的撥款還是逐年審核?(2)如果是逐年審核預算,若預算沒有下來是否只能以拖待變?(3)沒有預算是否有其他開發方式?本次通盤檢討以大分區辦理開發,塭仔圳重劃共469公頃,政府的預算往往不足,預算是一次性的撥款還是逐年審核?是否可以開放公、自辦配合給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機會?未便採納。
理由:
1.本案將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再人1案之回應說明。
2.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案業於103年6月辦理第一區市地重劃區地籍整理及工程委託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案委外服務招標作業,相關市地重劃預算及期程已規劃至105年。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再人2林宏穗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從細部計畫階段已有許多人陳情爭取自辦重劃,市府皆以一張簡單公文否定地主所有權人多年的努力整合,請問:
(1)既然開發主體是宜公辦,是否就應有自辦的空間?(2)獎勵土地所有權人及平均地權法的法規精神,皆鼓1)既然開發主體是宜公辦,是否就應有自辦的空間?2)獎勵土地所有權人及平均地權法的法規精神,皆未便採納。
理由:
本案將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再人1案之回應說明。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32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勵土地所有權人可自行辦理市地重劃,為何不能依法實施?鼓勵土地所有權人可自行辦理市地重劃。
請說明捨棄91年細部計畫規定分區辦理市地重劃及得依優先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改用大分區開發方式辦理的理由?(1)如果是為了避免蛙躍開發情形,為何開發2-1、2-6而否定六區全區開發計畫是否有欠公平?(2)為了否定分區自辦機會才改為大分區開發方式?公告細部計畫將降低全區公設百分之二,市府是不是未達到自己公辦的目的,而降低塭仔全區都市公共設施的服務水準?為何捨棄91年細部計畫規定分區辦理市地重劃及得依優先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改用大分區開發方式辦理?(1)如果是為了避免蛙躍開發情形,為何開發2-1、2-6而否定六區全區開發計畫?(2)為了否定分區自辦機會才改為大分區開發方式?且降低公共設施的服務水準?未便採納。
理由:
1.基於公私協力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之精神,不宜過度限制地主自行整合開發而造成公私兩損,故檢討各開發單元由民間自辦之審核要件,並經100年5月12日北府地劃字第10004596871號公告「新莊、泰山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行辦理市地重劃審核機制」,2-1、2-6符合前開規定。第六區雖於前開時限內提自辦市地重劃申請,惟範圍涉及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未符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略以):「籌備會申請擬辦重劃地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四、重劃範圍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區且涉及重劃範圍內之都市計畫變更者。…」,故未能申請自辦重劃。
2.為能加速塭仔圳地區開發,本府將同時辦理市地重劃開發,為避免重劃工程衍生交通、空污、噪音等影響當地居民,同時縮短重劃時間,依區域排水系統將全區分為二區。另本次通盤檢討變更不適宜公共設施用地並補足五項開放型公共設施超過計畫總面積10%,已增至49.2627公頃,較現行計畫增加9.8626公頃。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本案市地重劃區之開發方式,本次檢討擬由公部門辦理,原則同意新北市政府之說明,惟涉及人民權益,故請新北市政府正式備函表明公辦之立場。
(1)內政部都委會是原則上同意公辦,但並不代表地主不可以申請自辦重劃?(2)新北市政府表明了公辦立場,但並不代表地主們的意願也不代表不能申請自辦重劃?新北市政府表明了公辦立場且內政部都委會是原則上同意,但並不代表地主不可以申請自辦重劃未便採納。
理由:
1.查本區現行都市計畫劃分為6大分區及38開發單元,為避免各單元各自開發,形成蛙躍式發展,又基於公私協力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之精神,不宜過度限制地主自行整合開發而造成公私兩損,故檢討各開發單元由民間自辦之審核要件,並經100年5月12日北府地劃字第10004596871號公告「新莊、泰山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行辦理市地重劃審核機制」辦理,且依該公告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時間以公告日起至本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33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記錄發文日或以100年12月31日,二者取其後者時間。
2.塭仔圳地區違規工廠林立、地區生活條件差、近期更有淹水事件,基於新莊為溪北發展核心,當地發展可期,本府綜合考量,為避免部分開發單元及分區公共設施負擔有蛙躍之情形,影響民眾權益,並落實全區工程界面整合,故通盤檢討後將取消開發單元,並以大分區方式辦理開發。且本區大面積開發整合及資金籌措能力,且因本區地上物密集,如無公權力可進行強拆,僅可透過協調、調處及訴訟方式處理,將曠日廢時,影響本地區之發展,爰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優先開發1、2、6區卻罔顧位於福營地區長年有淹水問題的第五區,貴府因利益考量,犧牲人民權利,五區地主這股怨氣如何發洩?(1)是不是市府近年財源短缺,把溫仔圳強行公辦重劃後,成為政府謀利的工具?賺取抵費地及公設?(2)政府官員為何以總總理由阻擋人民依法及合法自行辦理對公眾有利的重劃?背後是不是有什麼目的?(1)優先開發1、2、6區卻罔顧位於福營地區長年有淹水問題的第五區。
(2)政府官員為以總總理由阻擋人民依法自行辦理對公眾有利的重劃,是否以公辦重劃為政府謀利的工具?未便採納。
理由:
基於當地殷切期盼塭仔圳地區儘速開發,目前規劃全區一次開發,擬以現有地理空間界線-中正路,以北為第一區、以南為第二區,分二區同時公告重劃計畫書、分區公告拆遷地上物、工程分標施作方式辦理以避免重劃工程衍生交通、空污、噪音…等影響當地居民,同時縮短重劃開發時間。非屬都市計畫審議範疇不予討論。
台中民眾曾因申請大雅區籌備會向內政部訴願,將『應』朝公辦方式辦理改為『宜』朝公辦方式辦理,代表平均地權法條例跟法令精神規定,也不會限制民眾自辦權力。
(1)請新北市政府效仿台中市政府尊重人民自辦重劃意願,重新開放申請自辦重劃?台中民眾曾因申請大雅區籌備會向內政部訴願,將『應』朝公辦方式辦理改為『宜』朝公辦方式辦理,代表平均地權法條例跟法令精神規定,也不會限制民眾自辦權力,請新北市政府效仿台中市政府尊重人民自辦重劃意願。未便採納。
理由:
1.塭仔圳地區違規工廠林立、地區生活條件差、近期更有淹水事件,基於新莊為溪北發展核心,當地發展可期,本府綜合考量,為避免部分開發單元及分區公共設施負擔有蛙躍之情形,影響民眾權益,並落實全區工程界面整合,故通盤檢討後將取消開發單元,並以大分區方式辦理開發。且本區大面積開發整合及資金籌措能力,且因本區地上物密集,如無公權力可進行強拆,僅可透過協調、調處及訴訟方式處理,將曠日廢時,影響本地區之發展,爰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2.本案將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再人1案之回應說明。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且94年98年細部計畫公告發佈實施時,規定如[符合平均地權94年.98年細部計畫:[符合平均地權條未便採納。
理由:照市政府核議3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條例第57、58條規定,得申請優先或自辦市地重劃]。但內政部823大會會議記錄卻言:是當時景氣低迷?請問市府是不是現在房地產增值了,市府收回強行公辦?圖利自己?例第57、58條規定,得申請優先或自辦市地重劃];內政部823大會會議記錄:是當時景氣低迷,請問市府是不是現在房地產增值了意圖圖利自己?本案將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再人1案之回應說明。意見未便採納。
憲法中平均地權條例57條及58條[……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及總面積半數以上同意者,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優先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故自辦市地重劃是平均地權授予中華民國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請問市府為何不核准地主依法自辦重劃?(1)土地所有權人是地主的,請問市府全區強行公辦,市府是不是帶頭違憲?踐踏司法?把中華民國憲法土地所有權人視為何物?憲法中平均地權條例57條及58條指出自辦市地重劃是平均地權授予中華民國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市府為何不核准地主依法自辦重劃?未便採納。
理由:
本案將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再人1案之回應說明。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請問市府,貴府發文言此區為避免部分開發單元及分區公共設施負擔有蛙躍之情形,那為還何在100年12月前核准2-1及2-6小開發單元自辦重劃?市府此舉自相矛盾,是否圖利他人?官商勾結?(1)請問市府塭仔圳第六區開發單元完整無小分區開發問題,為何此區地主於100年8月2日申請自辦重劃,卻以通盤檢討不予核准?卻可核准兩小開發單元?此舉令第六區近三百位同意自辦之地主忿忿不已!市政府發文言此區為避免部分開發單元及分區公共設施負擔有蛙躍之情形,為何還在100年12月前核准2-1及2-6小開發單元自辦重劃?且第六區開發單元完整無小分區開發問題卻不予核准?未便採納。
理由:
陳情位置涉及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未符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略以):「籌備會申請擬辦重劃地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四、重劃範圍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區且涉及重劃範圍內之都市計畫變更者。…」,故未能申請自辦市地重劃。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現塭仔圳重劃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3月18日內政部已審議完成,細部計畫依法二個月內必須完成。此時市府就必須依法接受此區地主自辦重劃的申請,這是人民的權益。第六區地主於5月9日再次送件申請自辦籌備會,請問市府甚麼時候會核准?第六區地主於5月9日再次送件申請自辦籌備會,請問市府甚麼時候會核准?未便採納。
理由:
1.本案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3.18第823次會議決議辦理再次公開展覽,並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後續將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2.有關第六區申請自辦位置涉及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未符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略以):「籌備會申請擬辦重劃地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四、重劃範圍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區且涉及重劃範圍內之都市計畫變更者。…」,故未能申請自辦市地重劃。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35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北市都委會逕於100年將塭仔圳重劃區開發主體變更為[新北市政府]之後此區眾地主不斷數次陳情至今,為何無法得到市府合理的回應?(1)請問是誰?容許新北市政府如此明目張膽變更開發主體?(某市長於99年12月25任職新北市市長)新北市都委會逕於100年將塭仔圳重劃區開發主體變更為[新北市政府]:
(1)請問是誰容許新北市政府如此明目張膽變更開發主體。
(2)請問土地所有權人是中華民國民主國家國民的?還是共產專制國家新北市政府的?(2)土地所有權人是中華民國民主國家國民的。
(3)請問為何板橋江子翠二千位地主多次陳情自辦重劃市府與內政部卻核准給予地主應有之權益?(4)同樣是新北市與板橋一橋之隔的塭仔圳地主近五千位地主是次等公民嗎?是較好欺負嗎?(3)(4)為何板橋江子翠二千位地主多次陳情自辦重劃市府與內政部卻核准給予地主應有之權益,塭子圳地區卻不行?(5)且新北市政府近年來亦核准多處自辦市地重劃;如新店五峰、裕隆、鶯歌鳳鳴、五股洲子洋、板橋埔墘、樹林大豐…等。請問為何塭仔圳區不予核准地主自辦?是否此區地段價值高?市府可輕鬆坐享其增值龐大百億商機?而棄此區地主之權益不顧?(5)市政府近年來亦核准多處自辦市地重劃,為何塭子圳地區卻不行?是否此區地段價值高,市府可輕鬆坐享其增值龐大百億商機?未便採納。
理由:
本案將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再人1案之回應說明。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102.1.2市府另逕行發函[新北市政府北府城都字第1013194522號]轉市府地政局,針對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宜採公辦市地重劃辦理在案。此舉為何讓內政部823大會會議中以此一紙公文打回所有此區近百封地主自辦陳情案?請解釋此文的理由?(1)是不是新北市政府與內政部內神偷暗鬼?(2)請問是誰?授權及允許新北市府城鄉局都市計畫科發此公文?是誰縱容市府不斷以相關程序與規章,以合法掩蓋非法,搶奪塭仔圳區內眾地主之合法開發權及財產權?(3)市府先大膽逕行變更開發主體,再發一紙內部公文,此舉市府黑箱作業,就可以輕易決定此區了五千多位地主的命運與權益了嗎?(4)既然文裡提到“宜採公請解釋[新北市政府北府城都字第號]此文理由未便採納。
理由:
本案將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再人1案之回應說明。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36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是不是代表政府就算有公辦的想法,也應該要徵求地主的同意或意見?(5)請問公辦或自辦的可行性是新北市政府單方面決定就可以的嗎?新北市議會之前於第一屆第四期大會中人民請願案(北議事三字第1010004191號)亦決議[為新莊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市府擬排除自辦市地重劃之開發方式乙節,敬請予研酌並依法行政,俾維護民間依法參予地方建設之權益]。請問市政府有遵守市議會之決議嗎?(1)請問市政府的權力是淩駕於新北市議會嗎?(2)議會乃民選議員為人民監督政府的民主殿堂,為何市府仍不傾聽民意?一意孤行與民爭利?北議事三字第10100041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