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31-審議事項-第8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埔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31
案件id
kn70bp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9月27日第22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103年2月14日府經城字第1030027095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謝前委員靜琪、張委員馨文、林委員志明及王委員靚琇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3年5月2日及103年8月26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嘉義縣政府於103年12月8日府經城字第1030226261號函送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原編號十五案,參採嘉義縣政府列席人員建議,納入該府辦理中之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考量,故本案暫予保留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嘉義縣政府103年12月8日府經城字第1030226261號函送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3年5月2日及103年8月26日)中埔都市計畫於民國63年4月11日發布實施,其後曾辦理過三次通盤檢討,分別於民國73年4月16日、80年11月5日及91年12月4日發布實施,檢討至今辦理過六次個案變更;民國98年8月莫拉克颱風造成嚴重災情,尤其在南部各縣市帶來嚴重水患,在國土保育為先之理念下,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辦理相關都市計畫作業,本計畫區雖於莫拉克風災期間未受損害,考量國土保安與永續生態之理念,仍應重新全面檢討並研擬整體防災策略,故進行本計畫區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另考量現況地形多年來有所變遷,與現行都市計畫紙圖有多處不符,因此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辦理本計畫區之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重製後計畫面積為108.82公頃。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項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計畫年期100年125年依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法,修正計畫年期至民國125年。配合已公布實施之全國區域計畫年期,將計畫年期修正為民國115年。
二二都市計畫圖重製紙圖(比例尺1/3000)重製後數值圖(比例尺1/1000)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計畫,針對本計畫區地形及都市計畫圖進行重測及重製疑義作業,並依會議決論經嘉義縣政府公告審議成果,變更本區都市計畫圖及比例尺。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三依重製作業成果修正計畫範圍面積、各項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計畫面積109.20公頃、表八計畫面積108.82公頃、表八1、本次係經重製疑義作業,經嘉義縣政府審議成果公告後,配合變更本區計畫面積及區內各項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2、本計畫區經重製作業完成後,有關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等面積,將依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成果面積為準,作為本次檢討之依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項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學校用地(文小)農業區中埔國小南側與農業區交界處0.14公頃0.14公頃依據重製疑義作業第17案(編號F1-1)會議結論,按地籍提列變更(變更部份地號1703)。
農業區學校用地(文小)中埔國小東側與農業區交界處0.02公頃0.02公頃依據重製疑義作業第17案(編號F1-1)新增結論,按地籍地籍提列變更(變更部份地號1703)。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住宅區五五機二用地東側住宅區之道路截角0.00公頃0.00公頃依據重製疑義作業第18案(編號F1-2)會議結論,按樁位線標準截角提列變更(變更面積為35.99m2)。除請縣政府將本案變更原則補充納入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六六親子公園北方4米人行步道及8米道路道路用地0.01公頃住宅區0.01公頃依據重製疑義作業第19案(編號F1-3)會議結論,按樁位線標準截角提列變更。除請縣政府將本案變更原則補充納入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七中埔國小北側商業區道路截角道路用地0.00公頃商業區0.00公頃依據重製疑義作業第20案(編號F1-4)會議結論按樁位線標準截角提列變更(變更面積為40.19m2)除請縣政府將本案變更原則補充納入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1公頃住宅區0.01公頃八八兒二用地之道路截角、兒二用地東側住宅區截角住宅區0.02公頃道路用地0.02公頃依據重製疑義作業第21案(編號F3-1)、第30案(G9)及第31案(編號G10)會議結論,按樁位線標準截角提列變更。除請縣政府將本案變更原則補充納入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原編號新編號位置/項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九九五號道路西側路段(市場用地東北側住宅區道路截角)道路用地0.01公頃住宅區0.01公頃依據重製疑義作業第30案(編號G9)會議結論按樁位線標準截角提列變更(變更面積分別為15.01m2)除請縣政府將本案變更原則補充納入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0.01公頃學校用地0.01公頃十--中埔國中西北、西南側範圍界學校用地0.17公頃農業區0.17公頃1、中埔國中西北側依據學校地籍線(埔美段639地號部分範圍)調整學校邊界(變更面積為74m2)。
2、另原計畫劃設國中用地時,徵收後留有畸零地(埔美段640地號),無法妥善使用,考量民眾權益且徵得校方代表同意徵收,本次將此筆地號範圍納入學校用地(變更面積為22m2)。
3、中埔國中西南側範圍,現況位於國中圍牆外側(埔美段地號627、630、633、643及644部分範圍),經校方代表表示無擴校開闢需求,為顧及民眾權益,本次變更為原分區(農業區)使用,並依本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第四條規定無須回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原編號新編號位置/項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中埔國小西側、市場用地南側之停二用地停車場用地(停二)0.29公頃機關用地(機三)0.29公頃1、本計畫內停二用地現況為舊有閒置菸葉廠,原計畫為機三用地,於91年第三次通盤檢討時,基於現況廢棄多年,為補停車場用地不足,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使用。
2、本次基於中埔鄉公所用地需求,中埔村現無活動中心、村辦公室亦長期借用民宅辦公,變更停二用地為機關用地,後續配合內政部「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修繕暨老人福利設施修繕及充實設備專案計畫」申請經費興闢。
3、惟未來興闢計畫應至少提供0.02公頃作為公共停車空間,俾以兼具公共服務、停車、防災救災、生活育樂等功能。本案參據縣政府及中埔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確為因應中埔鄉活動中心之使用需求,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考量本計畫區內公共停車需求、為維持既有開放及停車空間比例,將變更後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30%、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60%,且開放空間部分應優先作為公共停車之用。
道路用地0.06公頃住宅區0.06公頃道路用地0.05公頃行政區0.05公頃道路用地0.30公頃保護區0.30公頃二中埔國中東北側一號道路部份路段道路用地0.05公頃農業區0.05公頃1、本案為民國68年11月30日公告個變案,緣起於公路局計畫於68年度預算辦理一號道路拓寬及改道。本次經公路總局出席代表表示本案用地變更無涉及台三線現有計畫寬度範圍內,且已無實質開闢需求。
2、鑒於現況已無道路開闢實質需求,本次考量民眾權益及生態防災理念避免大規模土方開闢,本次依原個案變更路段之範圍變更為鄰近分區(住宅區、行政區、保護區及農業區)。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係為配合1號道路截彎取直新闢路徑之用,惟自68年變更迄今尚未完成開闢,且目前周邊道路系統服務水準良好,故本案如取得主管機關(公路總局)已無開闢需求之同意函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三機二南側商業區商業區(附)0.13公頃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停車場用地及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原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商業區(附)0.13公頃調整建蔽率及容積率,以解除整體開發限制:建蔽率50%、容積率150%。1、現行計畫「變更中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中缺漏原附帶條件本次檢討應予以補正,考量基於現況使用、公平正義並兼顧民眾權益等原則,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變更原附帶條件,調整本區建蔽率、容積率為50%、150%。
2、另為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鼓勵加速開發時程,建築基地自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依本次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於一定時程內申請並領得建造執照者,得給予容積獎勵(詳土管內容第五條規定)。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將變更後新計畫之商業區(附)修正為商業區(一)。
2.變更後新計畫及變更理由2之內容,請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審議結果,妥為修正。
變更內容原編號新編號位置/項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用地0.00公頃(54.9平方公尺)住宅區0.00公頃(54.9平方公尺)四--中埔鄉公所對面民宅與中埔郵局之計畫道路住宅區0.00公頃(26.63平方公尺)道路用地0.00公頃(26.63平方公尺)1、本次檢討兩側街廓縱深達75公尺,基於防救災安全仍維持計畫道路使用。
2、參酌內政部「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指導原則,並兼顧陳情人合法建物及沿側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配合現況調整本段道路北段出入口處線型(往西側平移)及寬度(原寬度為8公尺)變更為6公尺。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將免回饋理由及原則,補充納入變更理由,以資完備。
道路用地0.00公頃(33.05平方公尺)住宅區(附)0.00公頃(33.05平方公尺)1、本案為原公展草案第十案,係依據重製疑義作業第21案(編號F3-1)會議結論按樁位線標準截角提列變更(變更面積分別為33.05m2)。
2、本次配合調整變更編號。
兒二用地0.21公頃五--兒二用地農業區0.43公頃住宅區(附)0.64公頃附帶條件:公地部分優先劃設公共設施外,私地部分應提供40%之土地為公共設施,並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始得建築。
公共設施集中劃設,並應以現況水圳為優先範圍指定留設為兒童遊樂場之用,且須保持其水域通暢。1、考量兒二用地多年未徵收開闢,為維護民眾權益,本次建議暨鄰近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使用,並為整體開發。
2、另因應兒童遊樂場面積減少,並保留現況水圳流暢,予以增列本範圍之附帶條件,範圍內公共設施集中劃設,並應以現況水圳為優先範圍指定留設為兒童遊樂場之用。
本變更內容涉及兩部分,為利審議及效率,請依下列初步建議意見,分開製作變更內容。
1.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附)部分,係配合本計畫圖重製疑義作業之決議依據樁位調整道路截角,故變更「道路用地」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二」。
2.變更「兒童遊樂場用地二」(包括上開變更案)及農業區為住宅區(附)部分,原則同意,惟請縣政府於提大會審議前,如能取得地政單位可行性評估並完成變更範圍內土地權利所有人意願調查時,提會報告,否則本案暫與保留。
四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本次勘查及環境敏感潛勢分析結果,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利實需,條文對照表詳附錄四。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討論。
-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計畫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