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31-審議事項-第12案:內政部逕為「變更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配合萬和里機關用地都市更新開發計畫)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31
案件id
nD0OnK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部為強化國有不動產運用效能、解決本部暨所屬辦公廳舍及檔案庫房不足問題,以及周邊環境發展需求與私有地主權益,辦理本次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以101年6月27日台內營字第10108181212號函請臺北市政府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1年10月1日城更字第1011002522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及以101年10月24日城更字第1011002844號函送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及第8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101年7月20日至101年8月18日分別在臺北市政府及文山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1年8月3上午10時整,假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北區規劃隊一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且於101年7月20日刊登於聯合報、101年7月21日刊登於自由時報,以及101年7月22日刊登於中國時報。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臺北市政府101年8月29日府都規字第10136289500號函)。
- 七、本會於101年11月13日第792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規定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請將相關認定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案變更後擬開發內容,請於計畫書摘要敘明。
- 三、本案機關用地原計畫為住宅區及綠地用地,目前擬全部變更為住宅區,如屬回復原使用分區而無須回饋者,請於計畫書敘明;至於原屬綠地用地變更部分,請將應提供或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本案變更後之機關用地,單獨劃定為更新單元(二)之必要性,請補充說明其實質理由。
- 五、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由公部門研擬,送請都市更新審議會審定後,初步確定權利變換分配比例,再甄選實施者,請將詳細實施方式及其流程,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六、本案實施都市更新時,為避免容積獎勵過高對周邊環境產生重大影響,不得再依「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有關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略)
- 八、建議事項:
(一)本案部分土地原屬瑠公圳範圍,當時規劃之綠色廊道及原有排水功能,應透過都市計畫手段妥善處理。
(二)本案因實施都市更新而取得之容積獎勵,應詳加控制,以避免影響周邊環境。此外,國家檔案應加強軟體之規劃利用。
(三)有關公部門研擬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如有需要,請視個案情況,提請本會報告聽取委員意見後,留供後續實施都市更新之參考。」。
- 八、案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3年12月23日城更字第103100327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經查核後部分計畫內容與本會決議不合,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規劃單位)103年12月23日城更字第103100327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附表再提會討論內容項次一涉及計畫書第17頁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擬將「機關用地容積率225%」(原計畫內容)變更為「機關用地容積率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辦理」(新計畫內容),因涉及容積率規定,係屬細部計畫範疇,主要計畫應予以刪除,並請臺北市政府協助辦理細部計畫變更。
- 二、附表再提會討論內容項次二及項次三,同意依照規劃單位修正內容辦理。
附表再提會討論內容(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3年12月23日城更字第1031003272號函送,並經該分署列席代表於104年1月13日會中口頭補充說明修正項次二內容)項次本會第792次會議決議內容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修正內容修正理由--柒、變更內容與理由……,另因考量機關用地容積率不敷未來進駐機關辦公廳舍使用空間需求,爰調整本機關用地容積率並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辦理。(p16)表三「變更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配合萬和里機關用地都市更新開發計畫)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案變更內容明細表(p17)因原計畫機關用地容積率不敷未來進駐機關辦公廳舍使用空間需求,爰調整本機關用地容積率並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增列第柒章內容及表五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項。
二玖、實施進度及經費
- 一、實施進度本案未來擬採都市更新方式實施,依據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規,先由內政部擔任實施者,擬定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審定後暫不發布,再行辦理公開評選接續執行之實施者作業,並變更得標者為實施者,續按審定未發布之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依進度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玖、實施進度及經費
- 一、實施進度本案未來採都市更新方式實施,預定104年下旬完成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擬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續於105年下旬完成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報核,於106年上旬完成都市更新法定審議程序,核定發布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並於同年下旬開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 三、實施方式及流程本案採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透過使用分區變更並劃定更新地區,保障私有地主權益並強化土地使用效益,俟都市計畫變更完成核定公告發布實施後,即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送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審議會審定;後續更新事業,由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法定程序辦理。本案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舉行本部自評會議,本部營建署依會議結論於103年10月24日由署長主持署內研商,並於103年11月3日向本部林次長面報研商初步結果後之裁示,爰調整本案相關實施進度、實施方式及流程。
三第792次會議決議附表「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地陳情意見」編號2第3點,規建議刪除。規劃單位研析意見,經查與陳情人理由及建議事項無關,且造成都市計畫法劃單位研析意見:「另經查本機關用地容積率業於92年9月25日發布之「變更臺北市文山區部分瀝青拌合場用地為機關用地」案內訂為225%,故後續細部計畫擬仍循原計畫辦理。」。定程序產生疑義,故建議該段文字刪除。
- 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