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31-審議事項-第4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31
案件id
v8XN9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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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103年6月25日城鄉發展局召開有關「變更新莊、泰山都市計畫案」會議,會議中只允許陳情人代表做三分鐘之口頭陳述,與會之委員並未依案討論、議決。103年7月3日都市計畫委員會召開第46次會陳情訴求要點:
1.都市計畫的設計與陳情人所有的訴請及建議只要用心就可找到獲取雙贏的最大公約數,相關陳情人於前案建請修正4-3號道路之設計案,現經相關陳情人實地考察及充分討論後,提出修正意見三案(如下),請再研議。
(1)甲案(圖一):將原4-3號道路之設計自中港西路498巷處往東偏移約4度,跨過貴子坑溪筆直穿過文程路,幾乎以正交方式在明志路二段273巷處向東轉向中山路。貴子坑溪歷年來疏於清理,雨後時有異味,建議沿貴子坑溪兩側進行綠化並藉此機未便採納。
理由:
1.經查4-3道路及6-1道路係於87年發布之「變更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三期防洪拆遷安置方案)主要計畫」案,以特2號道路、一省道(中正路)、二省道(新北大道)為主要道路系統架構為構想,垂直於二省道規劃30米區內環道(4-3道路),另亦平行4-3道路規劃20米之6-1道路作為區內次要道路。倘調整該等道路,恐影響全區道路系統規劃。
2.又為解決泰山既有發展地區交通壅塞問題,於87年主要計畫中規劃20~25米之6-1道路及5號道路作以銜接明志路及二省道,有助於紓解明志路車流,分散至二省道。
3.本案前經103年7月3日市都委會第46次決議,考量4-3及6-1號道路於民國87年變更主要計畫時業已確立,係本計畫區重要幹道,且4-3道路又為泰山五股輕軌線預定路廊,應配合貴子坑溪線型,儘量筆直設計,路口也以正交處理,另考量市地重劃配地街廓大小需求,故決議仍維持現行計畫路型,不予調整,以提高行車安全本案請新北市政府就陳情人所提意見,研提4-3號道路修正之可能方案或道路修正在執行面及規劃面所遇困難因素為何?提請大會討論。未便採納。
理由:
1.塭仔圳地區分屬泰山及新莊二處都市計畫區,87年配合三期防洪拆遷安置方案發布之變更「變更泰山、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三期防洪拆遷安置方案)主要計畫」案,為縫合二處都市計畫區,放棄原計畫道路系統,以特2號道路、一省道(中正路)、二省道(新北大道)為聯外道路架構,規劃30公尺4-2號道路及4-3號道路為二計畫區主要道路,另考量地區交通路網完整性配合現有合法密集房屋,酌予調整道路線型位置(詳見附圖一)。
2.按陳情人建議三個4-3號道路線型方案(詳見附圖二):
(1)甲案將往左側偏移,與南側路口間距縮減,恐致4-3號道路交通干擾、增加車停等回堵之情形發生,另亦縮減公園用地(公五之一)面積,減少貴子坑溪沿線留設滯洪空間,影響該流域之防洪功能。
(2)乙案劃設至計畫區外既有學校用地,而陳情土地則為緊鄰公園用地(公五之一),形成周邊皆為開放空間之獨立戶,影響都市景觀及居住私密性及安全性。
(3)丙案則將4-3號道調整至貴子坑溪右岸,配合貴子坑溪線型劃設,非筆直規劃,影響4-3道路屬主要86議;本案被列為審議案第七案,「塭仔圳」地區之所有案件(共15件)。
相關陳情人所關切之議題(第七案之「再人15案」)並未深入討論即進行裁決。徵收合法住宅事關重大,影響相關陳情人權益甚巨,討論與決議過程卻未讓相關陳情人參與,故再次陳情,建請再議。
2.文程路為連接明志路二段至中山路二段之15米道路,原計畫預計將6-1號道路自民權街「草莓園社區」開始朝東拓寬為20米道路,拓寬的5米選擇在北面單號側,而不選擇南面沒有住戶的雙號側,也就是無論4-3號道路是否偏移,文程路113-117號都面臨道路拓寬的徵收的問題。明志路二段與文程路口北側的兩棟大樓-「可可亞」、「草莓園」等社區大樓建築維持不動,過了「草莓園」社區大樓建築才拓寬。如道路的規劃不應為避開現有住宅而偏移、道路規劃需考量正交原則、疏散明志路的交通壅塞又如此之重要,為何明志路二段接文程路的入出口維持15米,過了「草莓園」社區大樓才開始拓寬?這種設計只可能造成狹窄處之交通壅塞,也會整頓其水質、景觀可兼顧環保綠化,建構綠色都市特色。原計畫之公園用地的面積得以補回、也可降低「信專」帶給附近住宅區居民高磁波的恐懼與傷害。
(2)乙案(圖二):將原4-3號道路之設計自中港西路498巷處往西偏移約3.5度,跨過貴子坑溪筆直穿過文程路,幾乎以正交方式在明志路二段273巷處向東轉向中山路。原道路規劃用地規劃為住宅區,大公園不變。
(3)丙案(圖三):從泰林路沿貴子坑溪兩側各規劃建設15米道路到明志路二段273巷處向東轉向中山路。以雙向車道分流進行規劃,避免原案及貴子坑溪維護需要。
4.承上,基於上開原則,調整該等道路,恐影響全區道路系統架構,且為避免河岸公園之零碎,有關陳情人所陳之道路調整方案,建議維持現行計畫路型。
5.再查陳情位置係屬61年泰山都市計畫發布前所建之1~2層磚造建築,雖屬合法房屋,惟透過市地重劃有助於改善周邊環境,住戶拆遷之處理措施:
(1)對於重劃拆遷戶之補償機制按「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及「新北市辦理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基準」辦理地上物拆除及搬遷救濟事宜。
(2)後續將參照「台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於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安置應行注意事項」機制,將拆遷安置住戶納入社會住宅優先承租對象範疇。
(3)城鄉局及地政局刻正研擬提供整體開發地區之公有土地作為社會住宅用地之配套幹道之交通機能。
3.考量4-3號道路本計畫區重要幹道,且又為五股泰山輕軌線預定路廊,應配合貴子坑溪線型,儘量筆直設計,以提高行車安全及貴子坑溪維護需要。又為解決泰山既有發展地區交通壅塞問題,於87年主要計畫中規劃20~25米之6-1道路及5號道路作以銜接明志路及二省道,有助於紓解明志路車流,分散至二省道,配合五股泰山輕軌建設需要道路寬度不宜縮減。
4.綜上,調整該等道路及就陳情人所陳之道路調整方案,恐影響全區道路系統架構及交通動線,且為避免河岸公園之零碎,建議維持現行計畫路型。
5.再查陳情位置係屬61年泰山都市計畫發布前所建之1~2層磚造建築,雖屬合法房屋,惟透過市地重劃有助於改善周邊環境,住戶拆遷之處理措施:
(1)對於重劃拆遷戶之補償機制按「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及「新北市辦理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基準」辦理地上物拆除及搬遷救濟事宜。
(2)後續將參照「台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於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安置應行注意事項」機制,將拆遷安置住戶納入社會住宅優先承租對象範疇。
(3)城鄉局及地政局刻正研擬提供整體開發地區之公有土地作為社會住宅用地之配套措施。
87無法達到紓解明志路的交通壅塞,其必要性值得商榷。
文程路已於民國78年拓寬一次,單號居民提供自家土地為道路公益使用,現在竟然又要再一次因公益之名被剝削,不知住民之權益何在?主責機關之公平正義何在?維持87年的計畫以建設馬路之名徵收合法建築及用地的手法,其現行都市計畫法修正的精神又何在?種種作為實難讓權益受損、民生無著之當地居民理解此計畫及決策之用意居心。
3.農地與建地的價值完全不同,塭仔圳都市計畫對兩者的處置辦法卻一致,塭仔圳的農地被徵收45%後變更為建地;而既有之建地被徵收45%後還是建地,基礎點不同卻以齊頭方式粗造的處置,既有住戶自然覺得不平與被剝削,這也是大埔案、機場開發案…原住戶不平的原因之一。都市計畫對土地的處置辦法與規定應周延,政府與相關執行單位應站在維護人民權益的立場找出解決及修正的辦法,而不應以不合理不周延的法條強押無辜百姓概括承受。
4.本次陳情再次提醒主管機關:道路設計重複浪費土地資源。本案雖未顧及道路筆直原則,然可確保配合貴子坑溪線型,道路兩側可進行人行道景觀綠化並藉此機會整頓水質、加強綠化景觀兼顧環保,以創造區域都市特色。
2.重新評估6-1文程路道路拓寬之必要性。如拓寬有其必要性,建議自文程路118巷「泰友社區」東側、文程路南側拓寬、以免勞民傷財徒增民怨。
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4條,建議承辦單位將民眾陳情依性質分類,並邀請性質雷同之提案人共同參與小組討論,以免提案因個人對文字、或口語各自解讀不同出現南轅北轍的理解,而討論出毫無說服力的結論,既浪費公帑也消耗民意。用心深入了解、廣聽意見、靈活調整,設計更人性化、更具風土民情、更貼合住戶需求的都市計畫,才可避免製造民怨措施。
88(1)土地徵收範圍應審慎確認其是否為其事業之必須?(2)是否考量人民損失最少之方式徵收?(3)興辦事業所造成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有無明顯失衡?(4)是否具體審查徵收案公益性、必要性、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5)若主管機關辦理用地徵收時可完全避免危害當地居民之家園生活,及減少徵收毀壞地上現有建物所需之賠償,於國家財政亦有所助益之時,何不為之?及怨民對政府的抗爭。
4.請盡速研擬「排除市地重劃原則」之細部原則。於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市地重劃配地原則下,審慎討論利民、不擾民、符合公益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之計畫。不要讓歷史重演,也不要讓都市計畫與徵收再度成為媒體的笑柄。
5.農地與建地其價值完全不同,其補償與處置之辦法也必須不同,建議相關單位審慎研議公平、公正的處置條件。
6.強徵合法建地與合法商用住宅與民宅,逼迫已自有產權的住戶向政府承租社會住宅,相關陳情人不但沒有因農地變建地而受益,反而因徵收讓有房變無房,這顯然是一個超級愚民的補償辦法,建請再議。
7.如政府承辦單位執意讓陳情人只做陳情不能參與討論,也不邀請地方民代討論與說明,就請承辦單位針對上述疑問及建議一一回覆以釋疑。
往中和交流道五股工業區新莊都市計畫區中正路(22M)新北大道台號大漢溪林口特定區泰林路明志路台65(40m)4-2(30m)新北大道(33m)中正路(22m)中原路(15m)幸福路(15m)5(25m)台65線匝道中原路(15M)新泰路(15M)台65線匝道泰林路(15M)明志路351巷(8M)7-9(15m)台麗街(8M)明志路145巷(8M)貴子路(15M)中央路(8M)新生路(15M)文程路(15M)民生路(20M)台65線與新北大道中原路口中正路口圖例主要聯外幹道地區型聯絡道路區內聯絡道路泰山都市計畫區附圖一新泰塭仔圳地區道路路網示意圖甲案:
將原4-3號道路之設計自中港西路498巷處往東偏移約4度,跨過貴子坑溪筆直穿過文程路,幾乎以正交方式在明志路二段273巷處向東轉向中山路。乙案:
將原4-3號道路之設計自中港西路498巷處往西偏移約3.5度,跨過貴子坑溪筆直穿過文程路,幾乎以正交方式在明志路二段273巷處向東轉向中山路。丙案:
從泰林路沿貴子坑溪兩側各規劃建設15米道路到明志路二段273巷處向東轉向中山路。以雙向車道分流進行規劃,避免原案道路設計重複浪費土地資源附圖二「變更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逕向內政部陳情公民或團體陳情編號第1案陳情方案示意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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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二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新北市政府103年11月28日北府城都字第103224699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資料通過(詳附件),並退請該府併本會第823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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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逕1案: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惟未便採納之理由請該府再詳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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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本會決議欄。
附表「變更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3洪勝崑(受託人:
梅正忠)泰山區泰山段二小段53-5地號本土地所有權人反對新北市政府及相關單位將此商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因認為該其商業區之變更並不會影響其原規劃之商業區之商業行為發展及延伸,希望能維持原商業區之規劃,並反對將其變更為住宅區。反對座落於泰山區泰山段二小段53-5之土地(商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未便採納。
理由:
1.新、泰山塭仔圳地區分屬新莊及泰山二處主要計畫區,商業區面積檢討需就所在都市計畫區整體考量,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2.本次泰山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商業區增加2.7186公頃,占計畫面積9.59%,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商業區總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之比例不得超過10%之規定。
3.本案前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3月18日第823次會議紀錄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新編號第29案變更理由:「3.延續新莊副都心商業活動發展軸帶,臨省道調整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其餘供住宅腹地使用。」審決。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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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3年8月21日及103年9月19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初步建議意見詳表一變更內容修正對照表、表1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表2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表等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欄,請新北市政府依初步建議意見補充資料後,提請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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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變更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變更內容修正對照表原變更內容(經內政部都委會第823次會議審決【再行公開展覽】)新變更內容(依新北市第46次會議決議修正【報部審議】)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18計畫區北側,臨4-1號道路(泰林路二段)北側公園用地(公二之一)(4.5497)公園兼體育場用地(4.5497)公園用地(公二之一)(4.5497)公園用地(公二之一)(4.5497)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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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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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量市府體育處針對國際標準壘球場設置目前未有具體之區位選擇、設置需求及事業財務計畫,且公園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亦可兼作體育場之多元使用,故建議維持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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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倘未來體育處有明確之設置計畫,並有擴充使用項目及開發強度之需要時,再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維持原計畫。再人7案修正後內容詳報告書P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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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區中央位置,7-7號道路(中央路5巷)附近地區道路用地(0.0411)住宅區(0.0411)道路用地(0.0411)住宅區(0.0411)刪除備註欄下列文字「區外變更部分擬納入重劃區辦理面積0.0283公頃。」202住宅區(0.0020)道路用地(0.0020)住宅區(0.0020)道路用地(0.0020)將下列備註欄文字刪除「區外變更部分擬納入重劃區辦理面積0.0283公頃。」備註欄「區外變更部分擬納入重劃區辦理面積0.0283公頃。」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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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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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刻正辦理知「擬定泰山都市計畫(既有發展地區)細部計畫案,為銜接塭仔圳地區道路系統,擬拓寬部分道路,由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依該計畫書草案規定:「住宅區變更為道路原則採徵收方式辦理,…辦理市地重劃時若有需要或主動要求時,亦可將上述變更部分納入其重劃範圍開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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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於上開處理原則及開發之公平性,不應納入本案重劃範圍,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1.重製疑義研討(原有提案部分)第16案。區外變更部分擬納入重劃區辦理面積0.0283公頃。2.再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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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正後內容詳報告書P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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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原變更內容(經內政部都委會第823次會議審決【再行公開展覽】)新變更內容(依新北市第46次會議決議修正【報部審議】)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1學校用地(文中一)(3.8902)住宅區(2.5573)住宅區(3.8902)學校用地(文中一)(2.5573)學校用地(文中一)(3.7791)住宅區(2.5573)住宅區(3.7791)學校用地(文中一)(2.5573)292計畫區西北側,貴子坑溪東側4-1號道路(泰林路)以南街廓商業區(1.7139)住宅區(1.2621)住宅區(1.7139)商業區(1.2621)商業區(1.8148)住宅區(1.2621)住宅區(1.8148)商業區(1.2621)配合細部計畫道路系統調整街廓形狀。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再人9案修正後內容詳報告書P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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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0.0391)電信專用區(0.2112)住宅區(0.0391)住宅區(0.2112)312計畫區西北側,4-3號道路與5號道路交叉口南側住宅區(0.0391)電信專用區(0.0391)學校用地(文中一)(0.1111)電信專用區(0.1111)配合中華電信公司所有土地位置調整區位,將現行計畫電信專用區變更為住宅區、另於學校用地(文中一)變更為電信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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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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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電信專用區屬重劃配地之可建築用地,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土地仍無法開發建築,恐損及權益,故配合中華電信公司所有土地位置調整變更為電信專用區,並基於不影響周邊環境下,於細部計畫針對電信專用區周邊劃設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以降低對周遭住宅社區之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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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細部計畫針對電信專用區周邊規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並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訂定電信專用區退縮規定。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再人9案修正後內容詳報告書P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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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原變更內容(經內政部都委會第823次會議審決【再行公開展覽】)新變更內容(依新北市第46次會議決議修正【報部審議】)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新增36泰山段三小段293-1地號泰山都市計畫住宅區(0.0093)塭仔圳地區住宅區(0.0093)將區外住宅區納入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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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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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段三小段293-1地號土地為泰山都市計畫之『住宅區』,因該土地周邊為既有社區,且西側鄰接塭仔圳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擬調整變更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致該土地無法整合建築,故將該筆土地納入重劃範圍並調整主要計畫為住宅區,細部計畫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再人17案修正後內容詳報告書P9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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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變更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自「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實施以來,土地所有權人為了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辦理方式,自行積極辦理市地重劃,協調除了為當時政府財務紓困,也讓地主獲得最大利益,創造雙贏,是一種體現民主的方式。而開發主體的限定,等於變相排擠土地所有權人參與自辦重劃,與政府當時立法賦予獎勵機制與鼓勵民間積極參與地方建設之目的大相違背。土地是人民所擁有的,應有選擇參與公、自辦市地重劃。請將開發主體修訂為新北市政府或土地所有權人組織之重劃會。1.請將開發主體修訂為新北市政府或土地所有權人組織之重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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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配合100年5月12日北府地劃字第10004596871號公告「新莊泰山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行辦理市地重劃審核機制」辦理,「且依該公告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時間公告日起至本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發文日或以100年12月31日,二者取後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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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開發單元Ⅱ-1、Ⅱ-6分別於100年12月30日及12月31日已核准重劃計畫書在案,另開發單元Ⅲ-4亦有籌備會成立。六區土地所有權人也在99年、100年積極整合,並也於100年8月2日提出自辦重劃申請(總面積34.10公頃,簽約面積19.2公頃,約63.33%;總人數417人,簽約人數291人,約70%),已達自辦重劃門檻也符合上述公告時間內,卻因審核機制逕行退回自辦重劃申請,對此六區土地所有權人實屬不公2.六區土地所有權人也在於100年8月2日提出自辦重劃申請,已達自辦重劃門檻也符合上述公告時間內,卻因審核機制逕行退回自辦重劃申請,對此六區土地所有權人實屬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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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人1林宏穗等114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3.政府預定細部計畫後,大幅調整土地使用規劃,採用大分區開發方式辦理,捨棄91年細部計畫規定:「分區辦理市地重劃及得依申請優先或自辦市地重劃」,對開發單元六區土地所有權人造成權利上的損失,在符合政府公告的時間且已達成重劃會申請門檻,卻苦於都市計畫通檢無法實施。政府卻同意Ⅱ-1、Ⅱ-6小單元開發,造成各區蛙躍發展之虞,又否定六區全區開發的機會,亦有審議不公、圖利之嫌,請政府尊重六區土地所有權人的意願,辦理六區整體開發。建請貴府修正新泰塭仔圳都市計畫開發主體及增列自行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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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同意Ⅱ-1、Ⅱ-6小單元開發,造成各區蛙躍發展之虞,又否定六區全區開發的機會,亦有審議不公、圖利之嫌,請政府尊重六區土地所有權人的意願,辦理六區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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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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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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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本區現行都市計畫劃分為6大分區及38開發單元,為避免各單元各自開發,形成蛙躍式發展,又基於公私協力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之精神,不宜過度限制地主自行整合開發而造成公私兩損,故檢討各開發單元由民間自辦之審核要件,並經100年5月12日北府地劃字第10004596871號公告「新莊、泰山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行辦理市地重劃審核機制」辦理,且依該公告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時間以公告日起至本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記錄發文日或以100年12月31日,二者取其後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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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查本次通盤檢討配合都市發展及市地重劃需求,大幅調整土地使用規劃。以第6區為例,通盤檢討後第6區之產業專用區、行政區、電信專用區及鄰二省道之住宅區均變更為商業區,財務可行性相對提高,若依原分區劃設准予自辦市地重劃,則其公平性恐有未妥;且本區商業區最小基地開發規模達3,000平方公尺,區內多數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單獨分配商業區土地,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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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上,為避免部分開發單元及分區公共設施負擔有蛙躍之情形,影響民眾權益,並落實全區工程界面整合,故通盤檢討後將取消開發單元,並以大分區方式辦理開發。考量本區大面積開發整合及資金籌措能力,且因本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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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六區土地所有權人分別於「100年8月2日(新北市地政局)、100年11月30日(內政部都委會)、101年2月18日(內政部都委會)、101年3月1日(內政部營建署、新北市城鄉局)、101年8月31日(新北市城鄉局)、101年9月14日(內政部營建署、新北市政府)及101年10月2日(內政部營建署、新北市議會)」多次陳情要求修正開發主體及自行辦理市地重劃方式;另於『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3次定期會提出為「新莊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區,市府擬排除自辦市地重劃之開發方式乙節,敬請予研酌定依法行政,俾維護民間依法參與地方建設之權益(如附件);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4次定期會照審查意見通過。』而今細部計畫將在說明會後公展30日完成,請政府體諒六區土地所有權人多年協調整合之苦,變更開發主體,落實平均地權條例第57、58條法規之立法意旨:核准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體察民意,以昭公信。4.六區土地所有權人曾多次陳情,請政府體諒六區土地所有權人多年協調整合之苦,變更開發主體,落實平均地權條例第57、58條法規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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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體察民意,以昭公信。區地上物密集,如無公權力可進行強拆,僅可透過協調、調處及訴訟方式處理,將曠日廢時,影響本地區之發展,爰本區建議宜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於102年1月2日北府城都字第1013194522號函轉市府地政局針對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宜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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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又公辦市地重劃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衡酌地區發展、公共設施服務品質、市地重劃可行性等議題,同意調降部分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讓本府得解決市地重劃公共工程介面整合、淹水、無臨已開闢計畫道路開發單元無法開發…等問題,並經103年3月18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3次會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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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另查陳情位置涉及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未符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略以):「籌備會申請擬辦重劃地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四、重劃範圍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區且涉及重劃範圍內之都市計畫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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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細部計畫公佈後的開發方式是原則同意公辦市地重劃,是否應該還有取得自辦機會?(1)既然文中提到宜公辦,代表政府就算有公辦的想法,也應該要徵求地主同意過50%才行?(2)如未取得過半同意計畫是否代表塭仔圳就再停擺不開發?目前細部計畫公佈後的開發方式是原則同意公辦市地重劃,也應該要徵求地主同意過50%才行,是否還有取得自辦機會?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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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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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通盤檢討以大分區方式辦理開發,其中市地重劃負擔以不超過45%為原則,故免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3條規定徵求地主同意。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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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人2林宏穗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本次通盤檢討以大分區辦理開發,以塭仔圳重劃共469公頃,政府須編列多少預算,政府的預算往往不足,是否可以開放公、自辦配合給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機會?(1)開發預算四百多億,預算是一次性的撥款還是逐年審核?(2)如果是逐年審核預算,若預算沒本次通盤檢討以大分區辦理開發,塭仔圳重劃共469公頃,政府的預算往往不足,預算是一次性的撥款還是逐年審核?是否可以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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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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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將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再人1案之回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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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案業於103年6月辦理第一區市地重劃區地籍整理及工程委託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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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有下來是否只能以拖待變?(3)沒有預算是否有其他開發方式?開放公、自辦配合給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機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案委外服務招標作業,相關市地重劃預算及期程已規劃至1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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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細部計畫階段已有許多人陳情爭取自辦重劃,市府皆以一張簡單公文否定地主所有權人多年的努力整合,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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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然開發主體是宜公辦,是否就應有自辦的空間?(2)獎勵土地所有權人及平均地權法的法規精神,皆鼓勵土地所有權人可自行辦理市地重劃,為何不能依法實施?(1)既然開發主體是宜公辦,是否就應有自辦的空間?(2)獎勵土地所有權人及平均地權法的法規精神,皆鼓勵土地所有權人可自行辦理市地重劃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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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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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將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再人1案之回應說明。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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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明捨棄91年細部計畫規定分區辦理市地重劃及得依優先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改用大分區開發方式辦理的理由?(1)如果是為了避免蛙躍開發情形,為何開發2-1、2-6而否定六區全區開發計畫是否有欠公平?(2)為了否定分區自辦機會才改為大分區開發方式?公告細部計畫將降低全區公設百分之二,市府是不是未達到自己公辦的目的,而降低塭仔全區都市公共設施的服務水準?為何捨棄91年細部計畫規定分區辦理市地重劃及得依優先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改用大分區開發方式辦理?(1)如果是為了避免蛙躍開發情形,為何開發2-1、2-6而否定六區全區開發計畫?(2)為了否定分區自辦機會才改為大分區開發方式?且降低公共設施的服務水準?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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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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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於公私協力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之精神,不宜過度限制地主自行整合開發而造成公私兩損,故檢討各開發單元由民間自辦之審核要件,並經100年5月12日北府地劃字第10004596871號公告「新莊、泰山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行辦理市地重劃審核機制」,2-1、2-6符合前開規定。第六區雖於前開時限內提自辦市地重劃申請,惟範圍涉及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未符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略以):「籌備會申請擬辦重劃地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四、重劃範圍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區且涉及重劃範圍內之都市計畫變更者。…」,故未能申請自辦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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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能加速塭仔圳地區開發,本府將同時辦理市地重劃開發,為避免重劃工程衍生交通、空污、噪音等影響當地居民,同時縮短重劃時間,依區域排水系統將全區分為二區。另本次通盤檢討變更不適宜公共設施用地並補足五項開放型公共設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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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施超過計畫總面積10%,已增至49.2627公頃,較現行計畫增加9.8626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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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市地重劃區之開發方式,本次檢討擬由公部門辦理,原則同意新北市政府之說明,惟涉及人民權益,故請新北市政府正式備函表明公辦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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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政部都委會是原則上同意公辦,但並不代表地主不可以申請自辦重劃?(2)新北市政府表明了公辦立場,但並不代表地主們的意願也不代表不能申請自辦重劃?新北市政府表明了公辦立場且內政部都委會是原則上同意,但並不代表地主不可以申請自辦重劃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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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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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本區現行都市計畫劃分為6大分區及38開發單元,為避免各單元各自開發,形成蛙躍式發展,又基於公私協力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之精神,不宜過度限制地主自行整合開發而造成公私兩損,故檢討各開發單元由民間自辦之審核要件,並經100年5月12日北府地劃字第10004596871號公告「新莊、泰山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行辦理市地重劃審核機制」辦理,且依該公告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時間以公告日起至本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記錄發文日或以100年12月31日,二者取其後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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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塭仔圳地區違規工廠林立、地區生活條件差、近期更有淹水事件,基於新莊為溪北發展核心,當地發展可期,本府綜合考量,為避免部分開發單元及分區公共設施負擔有蛙躍之情形,影響民眾權益,並落實全區工程界面整合,故通盤檢討後將取消開發單元,並以大分區方式辦理開發。且本區大面積開發整合及資金籌措能力,且因本區地上物密集,如無公權力可進行強拆,僅可透過協調、調處及訴訟方式處理,將曠日廢時,影響本地區之發展,爰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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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開發1、2、6區卻罔顧位於福營地區長年有淹水問題的第五區,貴府因利益考量,犧牲人民權利,五區地主這股怨氣如何發洩?(1)是不是市府近年財源短缺,把溫仔圳強行公辦重劃後,成為政府謀利的工具?賺取抵費地及公設?(1)優先開發1、2、6區卻罔顧位於福營地區長年有淹水問題的第五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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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官員為以總總理由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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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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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當地殷切期盼塭仔圳地區儘速開發,目前規劃全區一次開發,擬以現有地理空間界線-中正路,以北為第一區、以南為第二區,分二區同時公告重劃計畫書、分區公告拆遷地上物、工程非屬都市計畫審議範疇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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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政府官員為何以總總理由阻擋人民依法及合法自行辦理對公眾有利的重劃?背後是不是有什麼目的?阻擋人民依法自行辦理對公眾有利的重劃,是否以公辦重劃為政府謀利的工具?分標施作方式辦理以避免重劃工程衍生交通、空污、噪音…等影響當地居民,同時縮短重劃開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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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民眾曾因申請大雅區籌備會向內政部訴願,將『應』朝公辦方式辦理改為『宜』朝公辦方式辦理,代表平均地權法條例跟法令精神規定,也不會限制民眾自辦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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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新北市政府效仿台中市政府尊重人民自辦重劃意願,重新開放申請自辦重劃?台中民眾曾因申請大雅區籌備會向內政部訴願,將『應』朝公辦方式辦理改為『宜』朝公辦方式辦理,代表平均地權法條例跟法令精神規定,也不會限制民眾自辦權力,請新北市政府效仿台中市政府尊重人民自辦重劃意願。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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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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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塭仔圳地區違規工廠林立、地區生活條件差、近期更有淹水事件,基於新莊為溪北發展核心,當地發展可期,本府綜合考量,為避免部分開發單元及分區公共設施負擔有蛙躍之情形,影響民眾權益,並落實全區工程界面整合,故通盤檢討後將取消開發單元,並以大分區方式辦理開發。且本區大面積開發整合及資金籌措能力,且因本區地上物密集,如無公權力可進行強拆,僅可透過協調、調處及訴訟方式處理,將曠日廢時,影響本地區之發展,爰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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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將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再人1案之回應說明。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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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94年98年細部計畫公告發佈實施時,規定如[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57、58條規定,得申請優先或自辦市地重劃]。但內政部823大會會議記錄卻言:是當時景氣低迷?請問市府是不是現在房地產增值了,市府收回強行公辦?圖利自己?94年98年細部計畫:[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57、58條規定,得申請優先或自辦市地重劃];內政部823大會會議記錄:是當時景氣低迷,請問市府是不是現在房地產增值了意圖圖利自己?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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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將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再人1案之回應說明。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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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中平均地權條例57條及58條[……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及總面積半數以上同意者,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優先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故自辦市地重劃是平均地權授予中華民國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請問市府為何不核准地主依法自辦重劃?(1)土地所有權人是地主的,請問市府全區強行公辦,市府是不是帶頭違憲?踐踏司法?把中華民國憲法土地所有權人視為何物?憲法中平均地權條例57條及58條指出自辦市地重劃是平均地權授予中華民國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市府為何不核准地主依法自辦重劃?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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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將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再人1案之回應說明。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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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請問市府,貴府發文言此區為避免部分開發單元及分區公共設施負擔有蛙躍之情形,那為還何在100年12月前核准2-1及2-6小開發單元自辦重劃?市府此舉自相矛盾,是否圖利他人?官商勾結?(1)請問市府塭仔圳第六區開發單元完整無小分區開發問題,為何此區地主於100年8月2日申請自辦重劃,卻以通盤檢討不予核准?卻可核准兩小開發單元?此舉令第六區近三百位同意自辦之地主忿忿不已!市政府發文言此區為避免部分開發單元及分區公共設施負擔有蛙躍之情形,為何還在100年12月前核准2-1及2-6小開發單元自辦重劃?且第六區開發單元完整無小分區開發問題卻不予核准?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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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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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位置涉及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未符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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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會申請擬辦重劃地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四、重劃範圍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區且涉及重劃範圍內之都市計畫變更者。…」,故未能申請自辦市地重劃。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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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塭仔圳重劃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3月18日內政部已審議完成,細部計畫依法二個月內必須完成。此時市府就必須依法接受此區地主自辦重劃的申請,這是人民的權益。第六區地主於5月9日再次送件申請自辦籌備會,請問市府甚麼時候會核准?第六區地主於5月9日再次送件申請自辦籌備會,請問市府甚麼時候會核准?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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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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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3月18日第823次會議決議辦理再次公開展覽,並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後續將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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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第六區申請自辦位置涉及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未符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略以):「籌備會申請擬辦重劃地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四、重劃範圍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區且涉及重劃範圍內之都市計畫變更者。…」,故未能申請自辦市地重劃。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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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都委會逕於100年將塭仔圳重劃區開發主體變更為[新北市政府]之後此區眾地主不斷數次陳情至今,為何無法得到市府合理的回應?(1)請問是誰?容許新北市政府如此明目張膽變更開發主體?(某市長於99年12月25任職新北市市長)新北市都委會逕於100年將塭仔圳重劃區開發主體變更為[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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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是誰容許新北市政府如此明目張膽變更開發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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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問土地所有權人是中華民國民主國家國民的?還是共產專制國家新北市政府的?(2)土地所有權人是中華民國民主國家國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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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問為何板橋江子翠二千位地主多次陳情自辦重劃市府與內政部卻核准給予地主應有之權益?(4)同樣是新北市與板橋一橋之隔的塭仔圳地主近五千位地主是次等公民嗎?是較好欺負(3)(4)為何板橋江子翠二千位地主多次陳情自辦重劃市府與內政部卻核准給予地主應有之權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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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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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將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再人1案之回應說明。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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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嗎?益,塭子圳地區卻不行?(5)且新北市政府近年來亦核准多處自辦市地重劃;如新店五峰、裕隆、鶯歌鳳鳴、五股洲子洋、板橋埔墘、樹林大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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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為何塭仔圳區不予核准地主自辦?是否此區地段價值高?市府可輕鬆坐享其增值龐大百億商機?而棄此區地主之權益不顧?(5)新北市政府近年來亦核准多處自辦市地重劃,為何塭子圳地區卻不行?是否此區地段價值高,市府可輕鬆坐享其增值龐大百億商機?102年1月2日市府另逕行發函[新北市政府北府城都字第1013194522號]轉市府地政局,針對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宜採公辦市地重劃辦理在案。此舉為何讓內政部823大會會議中以此一紙公文打回所有此區近百封地主自辦陳情案?請解釋此文的理由?(1)是不是新北市政府與內政部內神偷暗鬼?(2)請問是誰?授權及允許新北市府城鄉局都市計畫科發此公文?是誰縱容市府不斷以相關程序與規章,以合法掩蓋非法,搶奪塭仔圳區內眾地主之合法開發權及財產權?(3)市府先大膽逕行變更開發主體,再發一紙內部公文,此舉市府黑箱作業,就可以輕易決定此區了五千多位地主的命運與權益了嗎?(4)既然文裡提到“宜採公辦",是不是代表政府就算有公辦的想法,也應該要徵求地主的同意或意見?(5)請問公辦或自辦的可行性是新北市政府單方面決定就可以的嗎?請解釋[新北市政府北府城都字第號]此文理由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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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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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將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再人1案之回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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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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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議會之前於第一屆第四期大會中人民請願案(北議事三字第1010004191號)亦決議[為新莊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市府擬排除自辦市地重劃之開發方式乙節,敬請予研酌並依法行政,俾維護民間依法參予地方建設之權益]。請問新北市政府有遵守市議北議事三字第號決議[為新莊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市府擬排除自辦市地重劃之開發方式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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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將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再人1案之回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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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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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會之決議嗎?(1)請問新北市政府的權力是淩駕於新北市議會嗎?(2)議會乃民選議員為人民監督政府的民主殿堂,為何市府仍不傾聽民意?一意孤行與民爭利?乙節,敬請予研酌並依法行政,俾維護民間依法參予地方建設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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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內政部823大會會議中就六整體開發部分[本案市地重劃之開發方式,本次檢討擬由公部門辦理。原則同意新北市政府之說明,惟涉及人民權益故請新北市政府正式備函表明公辦之立場]請問市府之大家長?人民的權益在哪裡?還是掠奪將來佰億開發利益為優先?(1)內政部都委會是原則上同意公辦,但並不代表地主不可以申請自辦重劃?(2)新北市政府表明了公辦立場,但並不代表地主們的意願也不代表不能申請自辦重劃?內政部823大會是原則上同意公辦,但並不代表否決地主自辦重劃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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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將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再人1案之回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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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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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新北市新泰塭仔圳都市計畫改用大分區開發,捨棄91年細部計畫規定分區開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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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多次召開說明會都只有15-20%的支持率,代表八千多位土地所有權人對公辦沒有信心,今市府為強迫地主參與公辦市地重劃,強行調整開發範圍以大分區開發方式公告細部計畫,以控制公共設施負擔方式遂行其規避徵求地主同意之規定,此不尊重地主意願且大範圍開發將拖延地主取得土地期程,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甚鉅。市府多次召開說明會都只有15-20%的支持率,代表八千多位土地所有權人對公辦沒有信心。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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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府從民國97年起以重劃總負擔50%徵求同意書,至100年同意比例個區約15%-20%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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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通盤檢討以大分區方式辦理開發,其市地重劃負擔以不超過45%為原則。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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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塭仔圳重劃共398公頃,目前第一區(泰山、新莊)編列預算376億,第二區(新莊)編列預算124億,都只是細部計畫上的報告,政府的預算往往不足,且預算是一次性的撥款還是逐年審核皆未確定,若預算未能審核下來,就變成大分區開發單元停擺,勢必造成地方開發的延誤,更容易引起民怨。塭子圳兩區預算都只是細部計畫上的報告,往往不足,若預算未能審核下來,就變成大分區開發單元停擺,勢必造成地方開發的延誤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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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將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再人1案之回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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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案業於103年6月辦理第一區市地重劃區地籍整理及工程委託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案委外服務招標作業,相關市地重劃預算及期程已規劃至105年。1.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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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屬都市計畫審議範疇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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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人3林宏穗等98人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為配合100年5月12日北府地劃字第10004596871號公告「新莊泰山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行辦理市地重劃審核機制」辦理,「且依該公告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時間公告日起至本都六區土地所有權人也在於100年8月2日提出自辦重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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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位置涉及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未符合「獎勵土地所有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66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發文日或以100年12月31日,二者取後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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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區土地所有權人也在99年、100年積極整合,並也於100年8月2日提出自辦重劃申請(總面積34.10公頃,簽約面積19.2公頃,約63.33%;總人數417人,簽約人數291人,約70%),已達自辦重劃門檻也符合上述公告時間內,卻因審核機制逕行退回自辦重劃申請,而今細部計畫捨棄91年細部計畫規定:「分區辦理市地重劃及得依申請優先或自辦市地重劃」,對開發單元六區土地所有權人造成權利上的損失,此對六區土地所有權人實屬不公。劃申請,已達自辦重劃門檻也符合公告時間內,卻因審核機制逕行退回自辦重劃申請,對此六區土地所有權人實屬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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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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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會申請擬辦重劃地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四、重劃範圍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區且涉及重劃範圍內之都市計畫變更者。…」,故未能申請自辦市地重劃。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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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細部計畫階段已有許多人陳情爭取自辦重劃,市府皆以一張簡單公文否定地主所有權人多年的努力整合,未能正面答覆問題,懇請內政部體察民意,將大分區開發列入討論意見,給予自辦重劃期限來爭取分區開發單元。請內政部體察民意,將大分區開發列入討論意見,給予自辦重劃期限來爭取分區開發單元。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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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將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再人1案之回應說明。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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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聞[變更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都市計畫專案通盤檢討案]內政部程序已完成,延宕近約四十年的塭仔圳重劃區,終於可以開始進行建設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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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促進會於中華民國100年成立以來多次向內政部、貴府、市議會強烈表達自辦重劃之訴求,請求市政府給予地主自辦重劃合法之權益,此區地主非常遺憾,多次陳情貴府均未能重視民意。現附上此區壹百多位地主意見書及地主簽名連署書,誠摯請朱市長細讀、研酌,土地財產是地主的不是政府的,為政者乃應為人民謀福祉,不應與民爭利,請市長傾聽民意、照顧民意。懇請朱市長在貴府於此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完成發布實施時,請給予一定期限(半年以上)籌備自辦重劃事宜,若無法於期限內徵求過半地主同意再行收回公辦。此舉無礙貴府公辦之進行,又能照顧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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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民心者乃得天下請新北市政府比照100年5月12日公告之公文[北府地劃字第71號]--重新啟動[新莊泰山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行辦理市地重劃審核機制]。懇請朱市長在貴府於此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完成發布實施時,請給予一定期限(半年以上)籌備自辦重劃事宜,若無法於期限內徵求過半地主同意再行收回公辦。未便採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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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通盤檢討配合都市發展及市地重劃需求,大幅調整土地使用規劃,檢討後陳情位置第6區之產業專用區、行政區、電信專用區及鄰二省道之住宅區均變更為商業區,財務可行性相對提高,若依原分區劃設准予自辦市地重劃,則其公平性恐有未妥;且本區商業區最小基地開發規模達3,000平方公尺,區內多數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單獨分配商業區土地,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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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因塭仔圳地區違規工廠林立、地區生活條件差、近期更有淹水事件,基於新莊為溪北發展核心,當地發展可期,本府綜合考量,為避免部分開發單元及分區公共設施負擔有蛙躍之情形,影響民眾權益,並落實全區工程界面整合,故通盤檢討後將取消開發單元,並以大分區方式辦理開發。且本區大面積開發整合及資金籌措能力,且因本區地上物密集,如無公權力可進行強拆,僅可透過協調、調處及訴訟方式處理,將曠日廢時,影響本地區之發展,爰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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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將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再人1案之回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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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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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人新北市新莊、泰山區(六區)自辦市地重劃促進會(代表人:陳科成)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1.請新北市政府尊重法律精神及國家政策新泰塭仔圳重劃區第六區全區地主同意以自辦重劃方式進行開發,且此區之土地所有權人數及面積同意比例已逾全區約70%,已達自行辦理市地重劃之規定。請新北市政府比照100年5月12日公告之公1.新泰塭仔圳重劃區第六區之土地所有權人數及面積同意比例已逾全區約70%根據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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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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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通盤檢討配合都市發展及市地重劃需求,大幅調整土地使用規劃,檢討後陳情位置第6區之產業專用區、行政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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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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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均地權條例]第57條[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3)根據以上法條:塭仔圳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擁有自辦重劃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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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新北市政府依法行事請市府依前台北縣政府以94年12月26日及98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之細部計畫公告發布實施辦理﹝變更新莊、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三期防洪拆遷安置方案)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書﹞分區辦理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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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則上本計畫之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採全區整體開發,並得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7條及第9之1條規定分區辦理市地重劃,且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57條第58條規定,得申請優先或自辦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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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新北市政府依法立即開發行事,拒絕官方當時不動產景氣低迷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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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北市政府執意公辦違背民意土地是人民的,市府罔顧及剝奪塭仔圳數千位土地所有權人老地主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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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經參照內政部99年7月12日台內營字第099080585號函送都審會議紀錄結論:「(一)…尚無法以主要計畫書中屬行命令性質之指導規定逕予限縮…亦無法逕予剝奪土地所有權人依相關法律申請容積獎勵之權利。」。依上述推論,細部計畫應依循主要計畫之指導、主要計畫應不得逾越或剝奪相關法律既定授予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辦市地重劃之權利。且市議會並於第1屆第4次定期大會中決議(北議事三字第1010004191號)﹝…市府擬排除自辦市地重劃之開發方式乙節,敬請予研酌定依法行事…﹞新北市政府應依法行政及維護民間依法參與地方建設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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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北市政府於100年5月12日公告頒訂[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行辦理市地重劃審核機制]以相關程序限制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辦重劃,且塭仔圳六區自辦促進會於101年間針對新北市政府新泰塭仔圳地區專案通盤檢討案規定之逕行將[開發主體限定新北市政府]數次提出陳情但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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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年1月2日市府另逕行發函北府城都自第1013194522號文[北府地劃字第6871號]--重新啟動[新莊泰山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行辦理市地重劃審核機制]。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依法擁有自辦重劃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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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市府依﹝變更新莊、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三期防洪拆遷安置方案)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書﹞分區辦理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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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北市政府不理會人民陳情訴求,執意公辦違背民意4.市府決策錯誤,民怨四起,鄰近的板橋江子翠市地重劃案,,二千位地主多次向市府及內政部陳情自辦重劃,後也經市府內政部同意,給予地主應有之權益,予以核准自辦重劃,為何市府不尊重此區超過三千位老地主之權益?5.近年市府財政困難,將無法負擔塭仔圳470公頃重劃開發案龐大的開發經費,市府人力財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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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電信專用區及鄰二省道之住宅區均變更為商業區,財務可行性相對提高,若依原分區劃設准予自辦市地重劃,則其公平性恐有未妥;且本區商業區最小基地開發規模達3,000平方公尺,區內多數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單獨分配商業區土地,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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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因塭仔圳地區違規工廠林立、地區生活條件差、近期更有淹水事件,基於新莊為溪北發展核心,當地發展可期,本府綜合考量,為避免部分開發單元及分區公共設施負擔有蛙躍之情形,影響民眾權益,並落實全區工程界面整合,故通盤檢討後將取消開發單元,並以大分區方式辦理開發。且本區大面積開發整合及資金籌措能力,且因本區地上物密集,如無公權力可進行強拆,僅可透過協調、調處及訴訟方式處理,將曠日廢時,影響本地區之發展,爰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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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將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再人1案之回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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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轉市府地政局,針對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宜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在案。另內政部都委會第823次大會中均不予採納公民團體自辦之陳情及訴求,一紙宜採公辦之公文,於法無據,且黑箱作業,令眾主無法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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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請市府依法行事,拒絕新北市政府以相關程序及規章,以合法掩蓋非法搶奪區內眾地主之合法開發權及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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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府決策錯誤,民怨四起(1)鄰近的板橋江子翠市地重劃案,因徵收經費高達三百五十億,市府無力徵收,二千位地主多次向市府及內政部陳情自辦重劃,後也經市府內政部同意,給予地主應有之權益,予以核准自辦重劃;多處自辦如新店禾豐、新店秀岡、鶯歌鳳鳴、五股洲子洋、板橋江子翠等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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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泰塭仔圳都市計畫開發案,已延宕超過二十年,為何市府不尊重此區超過三千位老地主之權益,並把地主應有自辦逕行開發權益為公辦,並公告言為避免部分開發及分區公共設施有蛙躍之情形,卻又核准部分小開發單元﹝100年12月30日核准2-1自辦,100年12月1日核准2-6自辦﹞,市府言行不一,早失信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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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並於期間亦有別區地主陳情自辦重劃且人數面積均超過政府規定,且此六區單元完整開發卻不予核准?﹝查市府100年5月12日北府地劃字第10004596871號公告實施「本市新莊、泰山塭仔圳市地重劃區所有權人申請自行辦理市地重劃審核配套機制」公告事項略:「第六區所有權人陸炤廷等8人已於規定期限內向新北市府提出籌備會申請(北市府收件時間100年8月2日)」。﹞(4)故民眾積怨已久,怨聲四起,朱市長及市府團隊自肥圖利其他特定人士及財團之惡名,早已深植基層民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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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市府執意公辦,此行徑蠻橫,於法無據且違背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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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地主的,不是市政府的!眾地主勢必抗爭到底!5.近年市府財政困難,將無法負擔塭仔圳470公頃重劃開發案龐大的開發經費,市府人力財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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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開放民間參與,分擔市府財力及人力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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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泰塭仔圳地區共470公頃,分七大區,41開發小單元,且公共設施負擔比例高達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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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區地上物複雜、密集開發難度高,且建築物價格評點單價已由評估時(93年評點10.8元)(98年評點12.9元)調高為14.4元(101年),補償費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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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此市府在開發新泰塭仔圳時,部分區域開放民間參與開發,開發期間政府僅需投入少數69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力監督行政程序及工程品質,透過地主自辦與市府共同開發將可縮短開發期程,共創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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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請市府必須於本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完成發布實施時給予地主一定期限(半年以上)籌辦事宜,若無法於期限內徵求過半地主同意再行收回公辦。以上五點乃塭仔圳眾地主之殷殷心聲,請新北市政府深思之,如仍違民意,一意孤行,後果將不堪,請慎之!再人5伍國基等116人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1.土地是人民所擁有的。土地所有權人的意願及權益應為政府開發的優先考慮,非獨斷性的公辦規劃及開發,反而引起民怨四起,發生抗爭,懇請考量開放自辦市地重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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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塭仔圳開發區有1-7區面積約有470多公頃,目前政府預訂用分期分區的方式舉行公辦開發,塭仔圳地區已過了25年仍未見公辦重劃開發成效,土地所有權人自組籌辦重劃意願又遭受政府打壓。如今政府在財力、物力及預算限制下又無法全區同時開發,又將延宕開發時程,人民無法再等下去;土地所有權人已籌備規劃自辦重劃多時,卻因政府的通盤檢討計畫變更一再拖延而影響地主權益,應該將開發重劃權還給土地所有權人,以示公正。開放自辦配合公辦的方式辦理,不僅能夠解決上述問題,還能夠加速地方發展,促進社會進步並且減輕政府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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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所有權人希望可以在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後能儘速開發,如塭仔圳不能全區同時開發,應依法釋出由地主自行辦理重劃的機會,政府應維護共同參與行使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市地重劃之權益。新北市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應開放私有地主申請籌辦自辦市地重劃作業。如今政府在財力、物力及預算限制下無法全區同時開發,又將延宕開發時程,人民無法再等下去;土地所有權人已籌備規劃自辦重劃多時,卻因政府的通盤檢討計畫變更一再拖延而影響地主權益,應該將開發重劃權還給土地所有權人,以示公正,懇請考量開放自辦市地重劃。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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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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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將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再人1案之回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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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案業於103年6月辦理第一區市地重劃區地籍整理及工程委託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案委外服務招標作業,相關市地重劃預算及期程已規劃至105年。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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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人6伍國基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另一蘆洲捷運要跨過塭仔圳這一條建設既浪費又損地,泰山區人也很少往蘆洲跑,所以不做為上策。蘆洲捷運不做。蘆洲捷運使用率低,既浪費又損地。酌予採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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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陳意見係屬「五股捷運周邊土地整體開發計畫-五股泰山線」案,該案目前尚於可行性評估作業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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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塭仔圳地區係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未來選線儘量以公共設施用地為優先,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相關意見擬轉請捷運主管機關,供後續作業參酌。非屬都市計畫審議範疇,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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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人7楓江里林里長大肇福泰里柳里長建福計畫區北側臨泰山區公園綠地數量及面積已嚴重不足,若將都市計畫公園用地作為壘球場使用,不但使用性不高,更不符民眾對日常皆可使用之公園設施之期待。維持作為公園之用途,以符合當地民眾之需求。體育場維持作為公園之用途。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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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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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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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市府體育處針對國際標準壘球場設置目前未有具體之區位選擇、設置需求及事業財務計畫,且公園用地依「都市計畫公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酌予採納,酌予採納內容併變更內容修正70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1號道路(泰林路二段北側)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亦可兼作體育場之多元使用,故建議維持為公園用地,倘未來體育處有明確之設置計畫,並有擴充使用項目及開發強度之需要時,再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對照表新編號第18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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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木松等22人泰山段三小段531、531-1、532、532-1地號將【交二】用地恢復原本之商業區且重劃後發回土地請分配商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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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素蓮等7人泰山段三小段536、536-1地號本土地最早是與左右二區同編為商業用地,後經長生集團計畫機場捷運後改為【交二】用地,並預作聯合開發案未成,如今未改回商業用地,竟又規劃為公園用地,為何都只有本地段在動來動去,一再變更用途,卻未見回復先前的商業用地,建請重劃後發回土地請分配商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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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人李木松等22人泰山段三小段531、531-1、532、532-1地號1.按103年5月13日所寄之陳情書(附件一)吾等陳情人均認為貴單位所發布之(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第106頁內容(如附件二);事實【交二】之前身原計畫是劃定商業區(正是本陳情的地號所在),當時因長生集團預作捷運聯合開發後才變為【交二】,之後再把幾乎同大小面積的公園用地【公八】移至本區,然而其原本之【公八】用地竟變成了住宅區,如此移動很莫名,理應(長生集團)案失敗後該將【交二】恢復原本之商業區才是,最甚者是原我們所在的1.5公頃商業區竟消失不在附近!試問它去了哪裡?如此作法則不免讓人有所議論,並質疑其正當性或弊端及失責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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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以配地原則下,陳情人等之地號位置及持有配回面積條件以及上述不公平一變再變的做法,理應做一合理的配置承諾並回覆方能平息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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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件陳情主要訴求為日後配地時盼優先考量配回最初始計畫之商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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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段因位於【公八】處重劃後左右共有二區商業用地,及一區住三用地,懇請按市地重劃配地原則,優先考量分配二處商業用地之一處才合乎情理。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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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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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陳位置現行計畫為交通用地(交二),因應捷運機場線車站位置調整,重新檢討交通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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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經公共設施使用協調會議討論,期間並配合輔大醫療專用區設置需求,於98年公開展覽草案擬將交通用地(交二)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嗣後又因市地重劃時程與輔大醫療專用區設置時間無法銜接,輔大遂以其土地產權範圍提出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並於101年3月27日發布實施在案,故本次再行公開展覽草案,調整為其他合適分區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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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本計畫原配合捷運場站周邊劃設多處商業區,嗣後雖捷運機場線車站位置調整至他處,但仍可服務輔大生活圈商業需求,故未增設調整商業區規模或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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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另本計畫開放型公共設施用地配置原則,主要以結合藍綠帶系統,除提供親水休閒環境外另可做為防洪腹地,其餘則均勻分配於住宅社區為原則。檢視周遭開放型公共設施用地分布情形,公八位於公七和兒十中間,符合中位數理論,服務效能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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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情位置重劃前後其土地皆為公共設施用地,經以公有土地、抵費地指配者,其分配位置由主管機關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之。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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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人9蘇世忠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6.嫌惡設施之處理:區內的變電所、電信專區都有電磁問題,選擇地點應選擇影響最小的地點,或者給予附近地主補償,以免造成不公平。6.區內的變電所、電信專區選擇地嫌惡設施選擇地點應選擇影響最小的地點,或者給予附近地主補償。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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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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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電所用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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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配合台電供電線路需要劃設三處變電所用地,為避免影響周圍住宅社區居住環境品質,多以公共設施用(公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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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予採納內71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點應選擇影響最小的地點。園、兒童遊樂場、停車場、道路等)與住宅社區做隔離,另用地規模除滿足台電公司設置需求外,未來開發後變電所將採地上型屋內式設計興建,且管線地下化,相對影響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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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電信專用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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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電信專用區屬重劃配地之可建築用地,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土地仍無法開發建築,恐損及權益,故配合中華電信公司所有土地位置調整變更為電信專用區,並基於不影響周邊環境下,於細部計畫針對電信專用區周邊劃設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以降低對周遭住宅社區之干擾,涉及變更內容修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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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31-1電信專用區(0.2113)住宅區(0.2113)31-2學校用地(文中二)(0.1111)電信專用區(0.1111)29-1學校用地(文中二)(3.7791)住宅區(3.7791)29-2商業區(1.8168)住宅區(1.1592)住宅區(1.8168)商業區(1.1592)(2)於細部計畫針對電信專用區周邊規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並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訂定電信專用區退縮規定。容,併變更內容修正對照表新編號第29及3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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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人0潘親怡泰山二小段54、54-1等地號(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二段21號)新莊塭仔圳住宅區20.09%,泰山塭仔圳住宅區23.56%。新莊塭仔圳商業區7.07%,泰山塭仔圳商業區4.28%,新莊區有副都心加持商業行為鼎盛,而泰山雖為小地方,但藉捷運加持,應多加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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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比重可再評估,活絡泰山地方多元性商業性活動,泰山距離文化區不遠,應可多發展文創產業強化地方感,找出特色。調整住宅區及商業區之比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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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1.新、泰山塭仔圳地區分屬新莊及泰山二處主要計畫區,商業區面積檢討需就所在都市計畫區整體考量,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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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泰山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商業區增加2.7186公頃,占計畫面積9.59%。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惟請妥為補充未便採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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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人1徐蕭麗雲泰山段一小段704、704-1、705、705-1地號貴子坑溪已無昔日農田灌溉功能而今細部計畫研討中建議截道取直增加都市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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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泰重劃區自從二省道開通之後截斷灌溉溝渠,貴子坑溪也無農田灌溉的需要,平日只排放廢水無實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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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前細部計畫研討沿用舊的貴子坑溪排水系統,截彎取直可加速排水流動減少沉積物的堆積,也可以使貴子坑溪游60m溝框變更為20m達到相同的排水速度增加新生土地完成最佳利用且完善交通系統。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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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溝寬變更為20m,再建造30m寬大道,可供交通便捷減輕新北大道擁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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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變更為都市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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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m大道可直通新五路,增加都市用地便捷交通系統。建議將貴子坑溪截道取直增加都市用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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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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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位置為明渠且屬公告之市管區域排水-貴子坑溪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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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陳情之案件涉及河道改道,應需考量泰山、新莊區之地形地勢,河道改道影響雨水匯集時間及洪峰流量,且截彎取直後,於截彎取直上下游河段,將增加流速、提升沖蝕能力,引起嚴重的河岸沖刷,並可能造成下游堆積,阻塞河道,故本案依貴子坑溪堤防預定線範圍劃設維持該區域排水之排水流路。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再人2葉錫國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本計畫案將地主自辦重劃一概排除,已剝奪並且逾越平均地權條例賦予人民有自辦重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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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6日台中市議會決議(詳附件三)也指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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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人民自辦重劃是剝奪並且逾越平均地權條例賦予人民自辦重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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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應提供充分資訊讓人民選擇自辦或公辦重劃,民眾不願自辦,再由公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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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自辦重劃並委託專業機構辦理,如果得分配土地比率比公辦重劃好,是民眾的選擇則何來圖利財團之議。政府強要公辦,條件又不如自辦(以本計畫99年第5大區公辦為例),如又處處以掠奪為手段,玩數字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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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非法治與誠信政府所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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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98.4月縣府擬定細計通檢書內之分區辦理要點第六條自辦市地重劃獎勵要點,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實係補容積管制過苛之不足。請納入其中得施行之部分優待項目,以利地盡其用。4.開放地主自辦重劃。本計畫案將地主自辦重劃一概排除,已剝奪並且逾越平均地權條例賦予人民有自辦重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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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6日台中市議會決議也指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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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人民自辦重劃是剝奪並且逾越平均地權條例賦予人民自辦重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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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應提供充分資訊讓人民選擇自辦或公辦重劃,民眾不願自辦,再由公部門辦理。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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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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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再人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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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再人3謝銘智等5人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本計畫案將地主自辦重劃一概排除,已剝奪並且逾越平均地權條例賦予人民有自辦重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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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6日台中市議會決議也指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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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人民自辦重劃是剝奪並且逾越平均地權條例賦予人民自辦重劃的權利。本計畫案將地主自辦重劃一概排除,已剝奪並且逾越平均地權條例賦予人民有自辦重劃的權利。2013.12.26日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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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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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再人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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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73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摘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政府應提供充分資訊讓人民選擇自辦或公辦重劃,民眾不願自辦,再由公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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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議會決議也指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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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人民自辦重劃是剝奪並且逾越平均地權條例賦予人民自辦重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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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應提供充分資訊讓人民選擇自辦或公辦重劃,民眾不願自辦,再由公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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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人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北營業處泰山區泰山段二小段75、75-5、75-6、126地號1.本公司所有土地原為農業區,於73年10月24日變更泰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加油站用地;本公司則於74年6月購入該土地,並依該土地之用途及規範建置做加油站使用。本公司購置該土地目的實為配合政府及公司政策購入並建置加油站供大眾使用,故於重劃後,本公司土地之用途仍為加油站用地(專區),則其他參與重劃之所有權人可享土地變為商業區之巨大利益,對本公司則無實益。且縱使排除本公司之土地,該自辦重劃範圍之臨路狀況及區塊完整度,亦不受任何影響,實無強令本公司參與該自辦重劃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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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為國營事業,非私人企業,長久以來肩負供油氣重大使命,為購入加油站用地及配合環保、油價補貼等政策,投入大量資金,長期下來已不可計數;參與重劃,不但未與其他所有權人享有相同土地變更為商業區所帶來利益,尚需負擔繳納買回49%土地龐大費用,對本公司而言,毋寧是雪上加霜,權益嚴重受損。排除於泰山區新泰自辦市地重劃不欲參加重劃,縱使排除本公司之土地,該自辦重劃範圍之臨路狀況及區塊完整度,亦不受任何影響,實無強令本公司參與該自辦重劃之理由。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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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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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油所陳土地位屬塭仔圳市地重劃開發單元Ⅱ-1,該單元於100年12月30日獲新北市政府核准重劃計畫書在案,重劃負擔約49%,如將所陳土地排除於該泰山區新泰自辦市地重劃範圍,恐影響該單元範圍內所有參與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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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惟依中油公司代表所陳意見,為避免買回重劃後土地價款任由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評估,恐有不公平之疑慮,請中油公司先行來函,納入後續市府地政局審核本案自辦重劃負擔之參考,以維護陳情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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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再人5陳文奎、黃美玉、李秀如、黃葉瓊瑜、賴秀蓮泰山區泰山段三小段103、1.依據新北市政府「變更泰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及「擬定泰山都市計畫(既有發展區)細部計畫」案之變更泰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縮製參考圖檔所示,其中預擬之30M道路(4-3)用地恰巧為本戶及鄰里(檢附合法之土地、建物權狀及照片為佐證資料)之房屋所在地,以現況來看,該預計道路(4-3)左右兩側均為空地。建議預計道路(4-3)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