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41-審議事項-第8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Ⅱ-4號道路用地以北部分中心商業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41
案件id
4vHhX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配合新北市政府考量細部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已無法使適用,隨時空環境變遷,原有計畫內容之適時性與合理性有檢討之必要,案准該分署103年2月21日城規字第1031000520號函檢附計畫書等由報請核定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民國102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03年1月16日止,於新北市政府及林口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民國103年1月8日假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舉辦說明會。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林委員秋綿、彭前委員光輝、金前委員家禾、林委員志明(交通部運研所)、王前委員銘正(本部地政司,現由王委員靚琇接任)等,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於103年4月9日、103年11月12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有案。
- 八、案准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3年12月27日城規字第1031003347號函檢送依前開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研擬具體處理情形及相關資料報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3年12月27日城規字第1031003347號函送修正後之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名稱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之建議意見修正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Ⅱ-4號道路以北部分中心商業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 二、本案因部分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且變更內容差異甚大,請規劃單位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建議本計畫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依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3年10月14日城規字第1031002649號函送修正後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通過,並請規劃單位以對照表之方式研提辦理情形,以及修正計畫書、圖報部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計畫案名稱同意規劃單位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之建議意見修正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Ⅱ-4號道路用地以北部分中心商業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二)配合本次檢討變更內容,請規劃單位適度補充說明本計畫商業區及周邊地區停車場供需情形及因應對策。
(三)本案因部分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且變更內容差異甚大,爰建議經本會審定後,請規劃單位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四)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1計畫年期民國85年民國115年配合「新北市區域計畫(草案)」修訂。建議除變更理由之「新北市區域計畫(草案)」修正為「全國區域計畫」外,其餘照案通過。
變2文化三路、中山路交叉口加油站用地(0.17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17公頃)1.配合民營業者使用,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2.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中,增訂加油站專用區除得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使用外,不得另作其他商業使用。建議除變更理由2中「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之文字予以刪除外,其餘照案通過。
變3中商廿、中商廿一街廓廣停用地(0.8公頃)公園用地(0.8公頃)目前已開闢為滯洪公園。地下空間已不宜作為停車場使用,考量配合實際發展予以變更。建議除變更理由中「滯洪」之文字予以刪除外,其餘照案通過。
變4富貴路、吉祥路人行步道用地(2公頃)道路用地(2公頃)1.解決鄰接步道建築基地之停車空間出入通行問題,保障民眾土地利用及開發建築權益。
2.配合修正實質計畫之道路系統計畫中,有關人行步道相關內容之描述。
3.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中,增訂富貴路、吉祥路變更後,道路應留設專供人行使用內容,以保障民眾土地利用及開發建築權益。建議照案通過。
變5中商廿、中商廿一街廓中心商業區(0.24公頃)道路用地(0.24公頃)配合實際現況及發展需求,將8公尺寬現有車道劃設為計畫道路。建議除變更理由中「實際現況及」之文字予以刪除,以及增列說明土地權屬為新北市所有外,其餘照案通過。
變6全計畫區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促進計畫區內土地合理利用,維護良好生活環境品質,並配合實際發展需要而予以增(修)訂定。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五)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部分:
原計畫條文檢討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本細部計畫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除下列規定外,適用「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規定。本細部計畫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除下列規定外,適用「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規定。建議照案通過。維持原條文內容。
(一)中商十九、中商廿二整體開發以下列方式並參酌開發原則辦理。
中商十九及中商廿二應依中心線分成開發單元,每一單元均應整體開發。該四單元交會處,均應自中心線退縮二十五公(一)以下列方式並參酌開發原則辦理。
中商十九及中商廿二應依中心線分成開發單元,每一單元均應整體開發。該四單元交會處,均應自中心線退縮二十五公尺,其餘應於中線退縮六建議照案通過。1.修正文字。
2.配合土管內容調整,「附件二」修正為「附圖一」。
尺,其餘應於中線退縮六公尺始得建築,退縮部分應設置綠化廣場,供行人使用,同時得設置出入口,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開發單元以地籍分割線為準,詳附件二整體發方式示意圖)公尺始得建築,退縮部分應設置綠化廣場,供行人使用,同時得設置出入口,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開發單元以地籍分割線為準,詳附圖一)(二)中商十九、中商廿二使用強度;其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500%。(二)中商十九、中商廿二使用強度;其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500%。建議照案通過。維持原條文內容。
(三)中商十九、中商廿二除為購物中心外,並得為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下列各組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第二組:四至五層樓、六層樓以上住宅。建築物第三層(含第三層)以下不得作住宅使用。
第三組:電力、通訊設施。
第四組:安全設施。
第五組:衛生設施。
第六組:福利設施,限辦事處。
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
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
第九組:文教設施及展演設施。
第十組:公用事業設施,但應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十一組:旅館及招待所,限第4、5目。
第十三組:日用品零售或服務業。
第十四組:一般零售或服務業,除第11目、第40目、第42目茶藝館、茶室外。
第十五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第十六組:金融、保險機構。
第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三)中商十九、中商廿二除為購物中心外,並得為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下列各組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第二組:四至五層樓、六層樓以上住宅。建築物第三層(含第三層)以下不得作住宅使用。
第三組:電力、通訊設施。
第四組:安全設施。
第五組:衛生設施。
第六組:福利設施,限辦事處。
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
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
第九組:文教設施及展演設施。
第十組:公用事業設施,但應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十一組:旅館及招待所,限第4、5目。
第十三組:日用品零售或服務業。
第十四組:一般零售或服務業,除第11目、第40目、第42目茶藝館、茶室外。
第十五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第十六組:金融、保險機構。
第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建議照案通過。1.修正文字。
2.配合新北市升格直轄市,將文字「縣」修正為「新北市」。
業,其中2、5、6、7目限需面臨15公尺以上寬之計畫道路。
第二十組:娛樂及健身服務業。
第二一組:一般批發業,除第14目至第16目外,但第13目不能囤積沙石及鋼筋。
第二三組:攝影棚,但應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二六組:國防相關設施。業,其中2、5、6、7目限需面臨15公尺以上寬之計畫道路。
第二十組:娛樂及健身服務業。
第二一組:一般批發業,除第14目至第16目外,但第13目不能囤積沙石及鋼筋。
第二三組:攝影棚,但應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二六組:國防相關設施。
(四)前項二處中心商業區之細部設計規劃後,應經都市設計審查後再據以發照建築。(四)前項二處中心商業區之細部設計規劃後,應經新北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新北市政府都市設計為審議之需要,得另訂都市設計審議事項或準則,作為審議之依據。建議檢討後條文除第2項中「事項或」之文字予以刪除外,其餘照案通過。1.修正文字。
2.配合新北市升格直轄市,將都市設計審查機構及審議內容規定予以敘明。
(五)中心商業區之土地使用及分割作業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1.建築物除臨接建築線部分外,建築物應自基地後側或側面之境界線退縮淨寬三公尺以上之空地為防火間隔,並應接通道路。
2.同一建築基地內有兩幢以上建築物,每幢建築物之背面或側面應留設淨寬三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
3.市地重劃土地分配時,應依計畫圖上標示整體性防火間隔之中心作為街廓內各基地之後面基地線,予以齊一分割。(刪除)建議照案通過。1.予以刪除。
2.相關防火間隔規定回歸現行主要計畫土管要點予以管制。
3.依據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8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無)(五)加油站專用區除得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使用外,不得另作其他商業使用。建議除檢討後條文中「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之文字1.新增。
2.增訂加油站專用區使用項目規定。
予以刪除外,其餘照案通過。
(無)(六)本細部計畫範圍內之20公尺計畫道路(富貴路、吉祥路),應留設至少5公尺之人行步道空間(附圖二),以提昇道路多元交通服務功能。
鄰接人行步道之停車空間車道出入口,應考量鋪面變化或設置警示設施,以保障行人安全。建議除檢討後條文第1項內容修正為「本細部計畫道路編號細1-1及細1-2應依附圖二辦理,以提昇道路多元交通服務功能」外,其餘照案通過。1.新增。
2.20公尺計畫道路(富貴路、吉祥路),應留設人行步道空間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