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41-審議事項-["第7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區段徵收相關作業事宜)(第二階段)案」再提會討
會議紀錄id
MOIO8441
案件id
HmO0K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經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規劃單位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自民國103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03年12月20日止,分別於原桃園縣政府及原龜山鄉公所辦理公開展覽30天,並於民國103年12月5日於原桃園縣龜山鄉公所舉辦說明會。
-
三、案准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4年1月9日城規字第1041000030號函,檢送旨案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等相關文件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請規劃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依下列各點辦理:
-
一、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詳見附表),陳情事項與本次補辦公展內容無關,故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本案不予討論。
-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2至16案(詳見附表),均為涉及部分住宅區及道路用地回復原分區(農業區或保護區)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等內容,請規劃單位儘速與內政部地政司、桃園市政府就本案變更範圍之自然環境與地質因素、調整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之可行性及公益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相關法令規定等事項詳予補充並研擬妥適方案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三、其餘部分照補辦公開展覽內容通過,規劃單位得依實際需要,修正計畫書、圖後,分階段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葉素雲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地號:
100-1、100-3、100-19、95-11.A7為國家重大建設二期應盡早開發,不可因任何原因停止或延怠。
2.在等待期間,應開闢馬路讓土地有出入道路。
本人土地禁建多年無法使用,A7開發案將本人土地切割成一期、二期用地,亦有未列入計劃,眼見二期開發遙遙無期。
本件陳情與本次補辦公展內容無關,建議不予討論。
照決議事項一辦理,本案不予討論。
2許調謀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地號:
170、171-15、綜觀各規劃辦理區段徵收,皆有相當比例之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擬變更剔除之範圍若是修改為陳情人多年來尊重且配合國家政府之政策,應該土地受政府限制登記禁止處分,多年來陳情人不得處分其財產,今貴署承辦單位確將該土地因需處理大量廢棄物,對本案開發成本增加影響甚巨,導致貴署在1.本次變更依據內政部地政司103年8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6911號函:「經查該住五及南側道路用地之原始本案照決議事項二辦理。
公共設施用地,陳情人陳情之事宜將有所解決方案。主政者可解民怨,為政者當應以德服眾,盼祈貴署能感人民之所苦,實感德便。
本案獲利減少,僅以草率變更理由就直接剔除該範圍,發還原地主自行承擔,貴署承辦單位經長期精算都聲稱無法處理大量廢棄物,那身為小市民的我,又有何能力承受此結果。對人民抱以信賴之政府,怎能將原核定領回抵價地之政策因變更理由出爾反爾,難道這就是我們現在的政府嗎?地形,原屬2至6級坡,因遭埋置大量廢棄物填平並興建工廠使用,致誤為平地,而劃設為住五;為考量基地未來使用安全性,其已不適合作為住宅或公共設施使用,爰將住五街廓及其南側道路恢復為原分區(保護區、農業區),剔除區段徵收範圍。」2.另內政部地政司103年12月26日內地司字第號書函說明:
「本案係本部土地重劃工程處於進行公共工程時,發現該住五用地範圍下方埋有異常大量廢棄物,經該處評估結果,若進行清理除須耗費鉅額成本(預估費用約11億元)外,且因廢棄物堆砌土層具有高壓縮性及不均勻沉陷特性,即使清除後作為建築使用仍有安全之虞,故無法再維持住宅區或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使用,本部爰將擬處方案報請行政院核示,案經行政院核復同意將該等土地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並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在案。」3.請內政部地政司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後,提請大會討論。
3歐敏輝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地號:
163、163-6、163-15綜觀各規劃辦理區段徵收,皆有相當比例之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擬變更剔除之範圍若是修改為公共設施用地,陳情人陳情之事宜將有所解決方案。主政者可解民怨,為政者當應以德服眾,盼祈貴署能感人民之所苦,實感德便。
陳情人多年來尊重且配合國家政府之政策,應該土地受政府限制登記禁止處分,多年來陳情人不得處分其財產,今貴署承辦單位確將該土地因需處理大量廢棄物,對本案開發成本增加影響甚巨,導致貴署在本案獲利減少,僅以草率變更理由就直接剔除該範圍,發還原地主自行承擔,貴署承辦單位經長期精算都聲稱無法處理大量廢棄物,那身為小市民的我,又有何能力承受此結果。對人民抱以信賴之政府,怎能將原核定領回抵價地之政策因變更理由出爾反爾,難道這就是我們現在的政府嗎?併人陳編號2本案併人陳編號2辦理。
4褚次郎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地號:
因依有埋廢棄物之土地、地號做為變更周邊合法土地,陳情人土地並無掩埋廢棄物,就因土地位於署方所說的有掩埋廢棄物之土地邊,就一併剔併人陳編號2本案併人陳編號2辦理。
144-5、144、144-6應徵收做為綠地、公園除,對合法的地主是不公平的,希望署方能重新考量。
5劉勝龍電話:
03-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地號:
159-3、315-14、315-16、315-17、315-18、315-19、320-3、320-4、315-20、315-22、315-23、315-24、315-25、315-26綜觀各規劃辦理區段徵收,皆有相當比例之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擬變更剔除之範圍若是修改為公共設施用地,陳情人陳情之事宜將有所解決方案。
主政者可解民怨,為政者當應以德服眾,盼祈貴署能感人民之所苦,實感德便。
陳情人多年來尊重且配合國家政府之政策,應該土地受政府限制登記禁止處分,多年來陳情人不得處分其財產,今貴署承辦單位確將該土地因需處理大量廢棄物,對本案開發成本增加影響甚巨,導致貴署在本案獲利減少,僅以草率變更理由就直接剔除該範圍,發還原地主自行承擔,貴署承辦單位經長期精算都聲稱無法處理大量廢棄物,那身為小市民的我,又有何能力承受此結果。對人民抱以信賴之政府,怎能將原核定領回抵價地之政策因變更理由出爾反爾,難道這就是我們現在的政府嗎?併人陳編號2本案併人陳編號2辦理。
6楮水波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地號:
144-5、144、144-6為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變更乙事陳情。
陳情人所有位於本案範圍內之土地,貴署於103年12月5日上午十點於龜山鄉公所辦理說明會,就林口定區(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區段徵收相關作業事宜)案(第二階段),變更剔除區段徵收範圍,當日並未明確向全體所有權人說明變更及剔除區段徵收範圍之相關事宜,僅以概括。陳情人詳閱變更林口定區(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併人陳編號2本案併人陳編號2辦理。
沿線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區段徵收相關作業事宜)案(第二階段)變更內容明細表後,實感憤怒不平。
陳情人多年來尊重且配合國家政府之政策,因該土地受政府限制登記止處分,多年來陳情人不得處分其財產,今政府之政策卻將該土地因需處理大量廢棄物,排除於區段徵收外,對人民抱以信賴之政府,怎能將原核定領回抵價地之政策因變更理由出爾反爾,難道這就是我們現在的政府嗎?綜觀各規劃辦理區段徵收,皆有相當比例之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擬變更剔除之範圍若是修改為公共設施用地,陳情人陳情之事宜將有所解決方案。主政者可解民怨,為政者當應以德服眾,盼祈貴署能感人民之所苦,實感德便。
7王淑宜電話:
04-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地號:
150-1、154-1、154-4、159、159-1、159-4、1599-12、159-13、159-14、159-15、162-1、綜觀各規劃辦理區段徵收,皆有相當比例之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擬變更剔除之範圍若是修改為公共設施用地,陳情人陳情之事宜將有所解決方案。主政者可解民怨陳情人多年來尊重且配合國家政府之政策,應該土地受政府限制登記禁止處分,多年來陳情人不得處分其財產,今貴署承辦單位確將該土地因需處理大量廢棄物,對本案開發成本增加影響甚巨,導致貴署在本案獲利減少,僅以草率變更理由就直接剔除該範圍,發還原地主自行承擔,貴署承辦單位經長期精算都聲稱無法併人陳編號2本案併人陳編號2辦理。
162-2、162-4、162-5、162-6、162-8、162-9、162-16、162-18、162-19、163-1、163-2、163-5、163-14,為政者當應以德服眾,盼祈貴署能感人民之所苦,實感德便。
處理大量廢棄物,那身為小市民的我,又有何能力承受此結果。對人民抱以信賴之政府,怎能將原核定領回抵價地之政策因變更理由出爾反爾,難道這就是我們現在的政府嗎?8陳俊哲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地號:
159-2、159-16、159-17、159-18、162-7、163-3、169-0、169-1、170-7、320-2綜觀各規劃辦理區段徵收,皆有相當比例之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擬變更剔除之範圍若是修改為公共設施用地,陳情人之事宜將有所解決方案。主政者可解民怨,為政者當應以德服眾,盼祈貴署能感人民之所苦,實感德便。
陳情人多年尊重配合國家政府之政策,因該土地受政府限制登記禁止處分,多年來不得處分其財產,今貴署承辦單位卻將該土地因需處理大量廢棄物,對本案開發成本增加影響甚巨,導致貴署在本案獲利減少,僅以草率變更理由就直接剔除該範圍,發還原地主自行承受,貴署承辦單位經長期精算都聲稱無法處理大量廢棄物,那身為小市民的我,又有何能力承受此結果,對人民抱以信賴之政府,怎能將原核定領回抵價地之政策因變更理由出爾反爾,難道這就是我們現在的政府嗎?併人陳編號2本案併人陳編號2辦理。
9阮允哲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地號:
320、320-1建議原區段徵收不變,俾符土地法應為全區區段徵收之法旨。
建議本案區段徵收陳情人原有之320、1.貴署為林口特定計劃區A7站區開發計劃報准區段徵收陳情人等之土地,業已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依土地法第212條第2項規定「前項區段徵收,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併人陳編號2本案併人陳編號2辦理。
320-1土地及其他原所有人被徵收之土地,如有上述被埋廢棄物情形,且有不易處理之情形者,可考慮將之作為計劃內之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此舉將有助於問題之解決,且可平息民怨於無形。
以上所陳,敬請貴署審慎酌處是感。
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可見本A7站區開發事業計劃之區段徵收,乃應為全區土地之徵收;而既為全區土地之徵收,即不得再將已徵收之部份土地發還與請求人等之土地所有人。
故貴署如變更已定之徵收範圍,恐於法不合。
2.貴署對陳情人等土地之區段徵收範圍擬予變更,即擬將部分被徵收之土地發還,不知所依據之法律為何?敬請詳賜告知,以解疑惑;茲並對貴署逕以發現土地有埋藏大量廢棄物為由,即擬將部分土地發還陳情人之作為,絕不贊成亦不同意,並提出最嚴重之抗議;陳情人並對貴署之隨意變更徵收範圍,所致之重大損失,保留法律求償之權。
10褚萬益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地號:
貴部於103年12月5日於龜山鄉公所謂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319地號之因有垃圾囤積,故不予徵收一節,本人異議如說明。
1.本人曾一再陳情政府未予以環評、水土保持一節,事實證明,徵收地區根本未做地質、地勢等環評作業,而仍然強行區段徵收,今亦確實完成,本人等亦已遷離。
2.對於該地段屬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319地號,本人等之權利義務亦早已終止,也早已登記為國有。
併人陳編號2本案併人陳編號2辦理。
3.亦早接獲桃園縣同意發給抵價地,而今貴部認不予徵收,顯然找錯對象,此舉有違法,推卸責任,受文後,請於三日內函覆本人。
11許調謀、劉勝龍、阮允哲、王淑宜、歐敏輝、陳俊哲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159-3等55筆地號為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事業計晝」變更乙事,提出陳情,敬予妥善處理實為德感。
按「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為之。」、「都市計畫發布施後,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害時。
-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都市計劃法第8條、第27條訂有明文。次按「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懽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復為行政程序法第7、8所規定,謹先陳明。
-
二、查坐落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159-3等55筆地號(如附表)係屬6位陳情併人陳編號2本案併人陳編號2辦理。
人所有,本屬位於『變更林口特定區(配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捷運沿線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計畫(第一階段)案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貴署於103年12月5日上午十點於龜山鄉公所辦理說明會,就本案變更剔除區段收範圍,惟當日並未明確向全體所有權人說明變更及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後之相關後續處理原則,經陳情人查閱變更林口定區(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區段徵收相關作業事宜)案(第二階段)補辦公開展覽書,始知悉將原徵收土地退還原地主自行處置,本案範圍面積不得合併第一階段申請抵價地,貴署此項計畫之變更對於陳情人以及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影響至深且鉅,貴署自應輿陳情人及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溝通,而非以一紙補辦公開展覽書即乾綱獨斷逕予變更區段徵收之範圍。
經陳情人詳閱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後,更感憤怒不平。蓋鈞署變更都市計劃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之辦理依據為都市計劃法第27條1項第4款,而其變更理由竟為:「……其原始地形,原屬2至6級坡,因遭埋置大量廢棄物並興建工廠使用,致誤為平地,而劃設為住五;為考量基地未來使用安全性,將住五街廓及其南側遒路恢復為原分區(保護區、農業區),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為考量基地未來使用安全性,恢原分區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按都市計劃法第27條1項第4款係指:「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巿)興建之重大設施畤。」得為變更,如上所陳,該補辦公開展覽書所載變更之理由係:「埋置大量廢棄物並興建工廠使用,誤為平地……為考量基地未來使用安全性,恢復原分區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然並非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時,其變更之法條依據是否適,即不無斟酌餘地。
進言之,陳情人多年以來尊重且配合國家政府之政策,由於陳情人所有上開地號土地因受政府限制登記禁止處分,導致陳情人多年來竟不得處分該等土地,然貴署承辦單卻因該等土地遭埋置大量廢棄物,表面上係以考量基地未來使用安全性而變更區段收範圍;然實質上,該等土地雖遭埋置大量廢棄物,但以現行技術而言,並非不可處理僅係成本將大幅增加,故變更區段徵收之真正原因係本案發成本大幅增加,導致貴署在本案獲利減少,故僅以考量基地來使用安全性之草率變更理由就直接剔徐該區段徵收範圍,將原區段徵收土地發還原地主自行承受;以貴署之權高位重,猶仍聲稱無法處理大量廢棄物,以陳情人之人微言輕,又有何能力處理該大量廢棄物?如上所陳,政府之行政程序本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責署如何可以率因廢棄物之堆置即逕予變更區段收之範圍,而影響人民對於政府之信賴,且綜觀各規劃理區段徵收,皆有相當比例之公圊、綠地、廣、停車之公共設用地,本案若將擬變更剔除區段收之圍變修改為公共用地,則將可解民倒懸,更不影響人民對於政府之信賴,將可創雙蠃之局面、【孟子。梁惠王章句上】曰:『…王曰:『何以利吾國?』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
意即政府施政絕不能以利益為唯一之考量,否則一意與民爭利,縱得利益,卻失民心,豈可不慎乎!故陳請人懇請鈞署撤銷上開區段徵收之變更,以恤民困,實為德感。
12葉廷欽桃園縣龜山綜觀各規劃陳情人多年尊重配合併人陳編號2本案併人陳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地號:
辦理區段徵收,皆有相當比例之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擬變更剔除之範圍若是修改為公共設施用地,陳情人之事宜將有所解決方案。主政者可解民怨,為政者當應以德服眾,盼祈貴署能感人民之所苦,實感德便。
國家政府之政策,因該土地受政府限制登記禁止處分,多年來不得處分其財產,今貴署承辦單位卻將該土地因需處理大量廢棄物,對本案開發成本增加影響甚巨,導致貴署在本案獲利減少,僅以草率變更理由就直接剔除該範圍,發還原地主自行承受,貴署承辦單位經長期精算都聲稱無法處理大量廢棄物,那身為小市民的我,又有何能力承受此結果,對人民抱以信賴之政府,怎能將原核定領回抵價地之政策因變更理由出爾反爾,難道這就是我們現在的政府嗎?編號2辦理。
13張文錦為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變更乙事陳情。(以下簡稱本案)陳情人所有位於本案範圍內之土地,貴署於103年12月5日上午十點於龜山鄉公所辦理說明會,就本案變更剔除區段徵收範圍,當日並未明確向全體所有權人說明變更及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後,退還原地主自行處置,本案範圍面積不得合併第一階段申請底價地,對地主權利影響甚巨,僅以概括變更計劃說明。
陳情人詳閱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後,實感憤怒不平。主辦單未變更都市計劃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理由:本案範圍因遭埋置大量廢棄物並興建工廠使用,致承辦單位誤為平地。為考量基地未來使用安全性,恢併人陳編號2本案併人陳編號2辦理。
復原分區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
陳情人多年來尊重且配合國家政府之政策,因該土地受政府限制登記止處分,多年來陳情人不得處分其財產,今貴署承辦單位確將該土地因需處理大量廢棄物,對本案開發成本增加影響甚巨,導致貴署在本案獲利減少,僅以草率變更理由就直接剔除該範圍,發還原地主自行承擔,貴署承辦單位經長期精算都聲稱無法處理大量廢棄物,那身為小市民的我,又有何能力承受此結果。對人民抱以信賴之政府,怎能將原核定領回抵價地之政策因變更理由出爾反爾,難道這就是我們現在的政府嗎?綜觀各規劃辦理區段徵收,皆有相當比例之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擬變更剔除之範圍若是修改為公共設施用地,陳情人陳情之事宜將有所解決方案。主政者可解民怨,為政者當應以德服眾,盼祈貴署能感人民之所苦,實感德便。
14李鴻章為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變更乙事陳情人所有位於本案範圍內之土地,貴署於103年12月5日上午十點於龜山鄉公所辦理說明會,就本案變更剔除區段徵收範圍,當日並未明確向全體所有權人說明變更及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後,退還原地主自行併人陳編號2本案併人陳編號2辦理。
陳情。(以下簡稱本案)處置,本案範圍面積不得合併第一階段申請底價地,對地主權利影響甚巨,僅以概括變更計劃說明。
陳情人詳閱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後,實感憤怒不平。主辦單未變更都市計劃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理由:本案範圍因遭埋置大量廢棄物並興建工廠使用,致承辦單位誤為平地。為考量基地未來使用安全性,恢復原分區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
陳情人多年來尊重且配合國家政府之政策,因該土地受政府限制登記止處分,多年來陳情人不得處分其財產,今貴署承辦單位確將該土地因需處理大量廢棄物,對本案開發成本增加影響甚巨,導致貴署在本案獲利減少,僅以草率變更理由就直接剔除該範圍,發還原地主自行承擔,貴署承辦單位經長期精算都聲稱無法處理大量廢棄物,那身為小市民的我,又有何能力承受此結果。對人民抱以信賴之政府,怎能將原核定領回抵價地之政策因變更理由出爾反爾,難道這就是我們現在的政府嗎?綜觀各規劃辦理區段徵收,皆有相當比例之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擬變更剔除之範圍若是修改為公共設施用地,陳情人陳情之事宜將有所解決方案。主政者可解民怨,為政者當應以德服眾,盼祈貴署能感人民之所苦,實感德便。
15陳根德立委辦公室轉劉勝龍、陳俊哲、王淑宜、歐敏輝等4人為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變更乙事陳情。(以下簡稱本案)陳情人所有位於本案範圍內之土地,貴署於103年12月5日上午十點於龜山鄉公所辦理說明會,就本案變更剔除區段徵收範圍,當日並未明確向全體所有權人說明變更及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後,退還原地主自行處置,本案範圍面積不得合併第一階段申請底價地,對地主權利影響甚巨,僅以概括變更計劃說明。
陳情人詳閱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後,實感憤怒不平。主辦單未變更都市計劃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理由:本案範圍因遭埋置大量廢棄物並興建工廠使用,致承辦單位誤為平地。為考量基地未來使用安全性,恢復原分區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
陳情人多年來尊重且配合國家政府之政策,因該土地受政府限制登記止處分,多年來陳情人不得處分其財產,今貴署承辦單位確將該土地因需處理大量廢棄物,對本案開發成本增加影響甚巨,導致貴署在本案獲利減少,僅以草率變更理由就直接剔除該範圍,發還原地主自行承擔,貴署承辦單位經長期精算都聲稱無法處併人陳編號2本案併人陳編號2辦理。
理大量廢棄物,那身為小市民的我,又有何能力承受此結果。對人民抱以信賴之政府,怎能將原核定領回抵價地之政策因變更理由出爾反爾,難道這就是我們現在的政府嗎?綜觀各規劃辦理區段徵收,皆有相當比例之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擬變更剔除之範圍若是修改為公共設施用地,陳情人陳情之事宜將有所解決方案。主政者可解民怨,為政者當應以德服眾,盼祈貴署能感人民之所苦,實感德便。
16陳志傑、陳志翰、詹玉珍、楊博任、楊雨桑、陳珮琳、陳文欽、陳俐君、楊捷羽、謝幸芬、陳寶琴、楊惟甯、陳朝棟等13人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158-1、158-10號為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事業計晝」變更乙事,謹提出陳情,敬請惠予妥善處理。
1.按「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為之。」、「都市計畫發布施後,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害時。
-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2.按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8條之規定: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按「行政行併人陳編號2本案併人陳編號2辦理。
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懽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3.貴署於民國103年11月間寄來之「變更林口定區(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區段徵收相關作業事宜)案」(第二階段)補辦公開展覽說明會通知單及附圖顯示之「變更編號1」、「變更編號1」並未明確說明或顯示剔除區段徵收之範圍。陳情人所有座落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158-1、158-10號等土地,本屬位於『變更林口特定區(配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捷運沿線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計畫(第一階段)案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
貴署於103年12月5日上午十點於龜山鄉公所辦理說明會,就本案變更剔除區段收範圍,惟當日並未明確向全體所有權人說明變更及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後之相關後續處理原則。
4.經陳情人查閱「變更林口定區(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區段徵收相關作業事宜)」案(第二階段)補辦公開展覽書後,始知悉貴署將原徵收土地退還原地主自行處置,本案範圍面積不得合併(第一階段)抵價地,貴署此項計畫之變更對剔除區段徵收範圍部分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之影響及傷害鉅大至深。貴署應與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溝通,而非以一紙公文補即乾綱獨斷逕予變更區段徵收之範圍。
5.雖因陳情人所有上開地號土地因受政府限制登記禁止處分,但陳情人多年以來仍尊重並全力配合國家政府之政策。且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於民國102年8月5日來函時,即已明確告知陳情人等並不曾將該土地租予他人或容許他人堆置、棄置廢棄物。卻從未曾接獲有關單位告知要如何處理或如何改善之指示,現貴署卻以該等土地遭埋大量廢棄物,因考量基地未來使用之安全性為變更理由,而逕行草率直接剔除變更區段徵收範圍。將原區段徵收土地發還原地主,由原地主自行承受。但原地主等人微言輕,未有政府公信力介入處理時,又有何能力可處理該大量廢棄物。
6.政府之行政程序本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責署竟以因廢棄物之堆置,即逕予變更區段徵收之範圍。
是否因開發成本增加,而致獲利減少之故,才有變更區段徵收之範圍之舉?但如此一來不但影響人民之權益甚大,同時也喪失人民對政府之信賴,且易形成政府與人民之對立。政府施政應以人民之福祉為優先考量,而不應以政府之利益為唯一考量而與民爭利。縱使能獲得龐大之利益但卻失去民心,為政者豈能不慎重思考?7.陳請人等懇請鈞署惠予撤銷上開區段徵收之變更,以恤民困,甚感德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