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41-審議事項-["第9案:內政部為「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鼻頭、龍洞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貢寮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
會議紀錄id
MOIO8441
案件id
JBkng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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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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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為辦理前揭4處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以102年12月12日內授營都字第10208182162號函請新北市政府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3年3月4日城規字第1031000567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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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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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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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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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102年12月20日至103年1月18日分別在新北市政府、瑞芳區公所及貢寮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2年12月25日下午2時整假瑞芳區公所、102年12月27日下午2時整假貢寮區和美國小龍洞校本部、103年1月2日上午10時整假貢寮區社區活動中心、103年1月2日下午2時整假福龍青少年活動中心,以及103年1月3日上午10時整假貢寮區利洋宮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102年12月20、21、22日中國時報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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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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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林委員秋綿、謝前委員靜琪、蘇委員瑛敏、林委員志明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賴委員美蓉擔任召集人,復經專案小組於103年4月8日召開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惟本署城鄉發展分署(規劃單位)迄今尚未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部,依本會102年10月1日第812次會議之附帶決定事項「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依幕僚單位函發會議紀錄之初步建議意見儘速補充圖說相關資料到部,上開補充圖說相關資料之期限以2個月為原則,如有逾期者,則由幕僚單位將計畫案逕提大會討論決定退請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或再提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或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資料」,故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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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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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經本署城鄉發展分署(規劃單位)於會中補充說明,將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及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如附錄),重新研擬都市計畫內容,並再次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請該分署儘速辦理後,再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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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併前項決議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1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3年4月23日城規字第1031001111號函轉新北市政府103年4月9日北府城審字第1030614334號函轉新北市貢寮區福連里里長吳文益君,陳情瑞芳區鼻頭段136、136-6、137及137-1等4筆地號土地變更為宗教用地。
說明:有關本陳情地段,於71年度都市計畫劃定為停車場用地,但經查該地段地號,確實於71年都市計畫頒布前,即已為五聖宮所使用到今。爰請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將五聖宮座落之土地變更為宗教用地。未便採納:所陳事項係屬本案主要計畫通檢應辦事項,或請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辦理主計個案變更。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2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3年5月7日城規字第1031001243號函轉新北市政府103年4月29日北府城審字第1030745871號函轉一山海股份有限公司取消青年活動中心區北側計畫道路變更為青年活動中心區。
說明:有關青年活動中心區北側未開闢之計畫道路,請政府考量因現行相關法令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政府財政困難等諸多因素,於本次通盤檢討,將計畫道路予以廢除,由原道路用地變更為青年活動中心區,後續道路系統由所有權人於開發計畫中自行劃設開闢。
理由:
1.本案陳情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青年活動中心區」,面積約19.20公頃。
2.現行計畫「青年活動中心區」,於北側劃設一條計畫道路,現況為原始地形,屬於未徵收開闢階段。
3.依現況地形所示,北側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經過之地形陡峭,所涉及之現況地形坡度屬5級坡以上,僅少部分位於4級坡內,依現行建築法規、水保法規及山坡地相關法規規定,該計畫道路無法依原計畫位置開闢。
4.土地權屬及所有權人權益部分,青年活動中心區北側部分,土地絕大部分為本公司所有,僅北側計畫道路部分土地為其他私人所有,因此廢除該計畫道路並不影響其他所有權人權益。同意採納:本計畫道路劃設原意為供乙種旅館區及青年活動中心區出入使用,鑒於地形坡度,建議取消道路用地,併鄰近分區變更為青年活動中心區,上開分區均鄰台2號道路,可於開發計畫中自行留設出入道路;另鑒於公平合理原則,公設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應負擔回饋,故本案變更道路用地為青年活動中心區應捐贈20%之土地,開放供公眾使用或改以代金方式繳納。
3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4年1月22日城規字第1040000482號函轉林重治君104年1月19日陳情貢寮段貢寮小段194-3…等地號12米道路縮減為8米道路。
說明:本案北40線已完成截彎取直,原區段12米計畫道路,接台二丙線西端地號194-3、187-9起至東端178-1、179-1等多筆地號,陳情變更縮減為8米,銜接周邊8米計畫道路,以利民房修改建,維護人民權益。未便採納。
理由:
配合未來整體交通需求,主要道路系統仍宜維持現行計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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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請本署城鄉發展分署依下列各點意見修正計畫書、圖,並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一)綜合性意見:
1、有關「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目前正由本會審議中,本案4處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應依上開第三次通盤檢討結果,作適當之修正,爰請本署城鄉發展分署依據上開第三次通盤檢討計畫內容及參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如附表一),重新修正本案4處細部計畫內容。
2、本案現況人口與計畫人口差距甚大,是否應適度調降計畫人口,請重新檢討。
3、本案4處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應依據地區特性,按各種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分別訂定其土地使用容許項目以及使用強度,以突顯各地區發展特色。
4、本案請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尤其是第46條規定)(詳附表二),依該表格式說明其處理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1、本案4處細部計畫與「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之關係,請於計畫書加強補充說明。
2、查「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係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特定區計畫,如有特殊情形,須於本案4處細部計畫作特別規定者,建議僅表明其特別規定,與上開特定區計畫規定相同者,無須再重複規定,以避免產生特定區計畫與4處細部計畫規定不一致之情形發生。
3、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公開展覽之地點,請補充敘明。
4、本案4處細部計畫書封面為避免混淆,請以不同顏色區別,並考量使用紙張材質,避免無法於計畫書封面用印。
(三)其他:
1、本案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主辦機關,請本署城鄉發展分署與相關機關協商後,納入計畫書修正。
2、相關機關對本計畫案如有建議意見,請正式行文函送本署城鄉發展分署,供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參考。
附表一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鼻頭、龍洞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本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新北市政府103年1月10日北府城審字第1030021101號函陳情(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提案)龍洞漁港南側住宅區道路用地本案係101年10月25日新北市長訪視貢寮區里長反映事項,由里長及當地居民建議規劃貢寮區和美里住戶及和美國小未來防災避難聯外道路,惟台2線86K-87K+200截彎取直工程受限地形及考量大型車輛行駛安全因素無法推動執行,致使龍洞街10米計畫道路無法配合開闢,故建議變更本計畫道路線型以銜接台2線道路,做為龍洞地區防災避難聯外道路使用。同意採納;配合龍洞地區防災避難之需求,建議變更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做為龍洞地區防災避難聯外道路使用,並銜接台2線道路。
附表一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貢寮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本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新北市政府103年1月3日北府城審字第1023365477號函轉新北市政府市政顧問高天助服務處(102年12月24日北府顧問助字第102015號函)陳情-貢寮、福隆納入都更考量依照新北市變更澳底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2點)案,目前變更範圍僅限澳底,貢寮行政區、福隆等地均未納入都更考量。前次的通盤檢討,卻只有靈鷲山及澳底是都更區域。同意採納;本計畫公開展覽草案,業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列本細部計畫區現有聚落老舊,指定發展密集、臨計畫道路之完整街廓或部分街廓為「都市更新地區」,以改善整體集村聚落風貌。
附表一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福隆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本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許博華、洪浩洋、楊宜寧、劉國璽、江靖波等5人貢寮區田寮洋段新社田寮小段706-11、708地號計畫區西南側一般保護區健康休閒區、別墅區、旅館區及福隆地區聯外道路1.所陳土地位於福隆地區西南側,為福隆往草嶺古道之起始點,位於102道(基福公路)和濱海公路之匯合處,步行至福隆車站約10-15分鐘,又緊臨露營區和旅館區,地理位置特殊,視野開闊,地勢平坦,如附件一坡度實測圖和分析圖(自強工程顧問公司測量報告)。該地理位置極適宜福隆地區將來發展觀光旅遊。
2.另外,該地下方緊鄰台鐵鐵路,原來有一小段10米計畫道路(長度約30米長),擬建議沿鐵道北側(靠山側)延伸至福隆車站左側之地下道,規劃為10米道路,如附件一,做為福隆地區聯外道路通往基福公路(102道),以紓解假日福隆地區交通之瓶頸。不予討論。
理由:
經查所陳範圍,未屬本細部計畫範圍,故不予討論。
2.許博華、林誠璞、林誠珂、江靖濤等4人貢寮區田寮洋段荖蘭小段138、138-9地號景觀保護區健康旅遊綜合區、旅館區、別墅區所陳土地位於福隆地區東南側,背靠靈鷲山,緊臨濱海公路,面向太平洋,和福隆灣雙溪河,地勢平坦,如附件一坡度實測圖和分析表(自強工程顧問公司測量報告)。由於該地總面積約為16公頃,在福隆地區為稀有之完整的大面積土地,可以整體開發做為觀光旅遊使用,由於地勢極佳,土地平坦,地質穩固,土壤良好(紅黏土),又不迎風,林木旺盛,依山傍水,晨昏皆可看到日出和日落,將來可發展為福隆地區之特殊觀光旅遊勝地。不予討論。
理由:
經查所陳範圍,未屬本細部計畫範圍,故不予討論。
3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福隆火車站站前廣場與東側道路廣場、道路用地商業區、道路用地1.原人陳案1:取消福隆街2巷細部計畫道路,經查道路山側有本局道班房、鐵路派出所及放置物料區,業務上仍需使用,若拓寬需拆遷,福隆站已無新建空間,爰建議取消拓寬計畫道路。
2.原人陳案2:福隆火車站前道路線形調整,查站前道路兩側部分為本局轄管1.原人陳案1:未便採納;火車站東側計畫道路南移,皆未拆除鐵路局道班房、鐵路派出所及放置物料區,考量人陳意見,避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本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土地,其地上住戶商店均向本局承租土地,若辦理線形調整,需房屋拆除、終止租約,影響人民生計,恐生民怨,爰建議維持現況。
3.原人陳案3:福隆車站站前廣場部分變更為商業區,並不影響本局業務使用,本局樂觀其成。
(原人陳案:係指本案機關協調會期間之人陳編號。)免拆遷民宅,建議不予採納。
2.原人陳案2:同意採納;火車站前道路與台2號道路截角,業於本案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完竣,本次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擬配合主計變更修正,站前道路線形並未調整。
3.原人陳案3:未便採納;為配合福隆地區整體觀光未來發展需求,福隆火車站前廣場仍有保留之必要。
4楊貴英;田寮洋段虎子山小段40-26地號道路用地道路用地路型調整1.當前的站前道路規劃以火車站的方位來作為道路延伸的方向實為不妥,造成上下道路相互偏離(箭頭處)有重大安全疑慮。
2.此路段例假日完全管制不讓車輛通行,是徒步區。
3.依現有路況公平正義兩邊分攤。同意採納。
理由:
所陳道路用地路型變更,業於本案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完竣,本次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擬配合主計變更修正。
5-1林文平、呂達雄、楊貴英、鄭阿松、呂林每、游黃壁雲、楊坤照、呂正銘、楊榮欽、簡甚錫、楊丙丁、楊茂吉等12人田寮洋段虎子山小段55-30、53-33、55-39、55-40、55-41、55-42、55-道路用地道路用地縮減,勿拆民宅1.建請相關決策單位能調整此路段,善用前鐵路舊宿舍(現已全部拆除)之閒置土地為道路用地。勿拆民宅以維人民生活基本人權、生命財產之完整性,更維安居樂業。
2.敬請諸位審查委員們,能到現場會勘,以便人民說明實況。同意採納。
理由:
1.考量該路段未來之需求,並配合現況道路,避免拆遷民宅,故配合現況路型,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乙種住宅區,部分鐵路用地為道路用地。
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本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2.本案建議辦理會勘,俾利了解陳情民眾之需求。
5-243、55-44、55-45、55-49、55-50等11筆地號福隆街2巷及福隆街2巷11-1號與13號之間小巷等2處路段道路用地取消計畫道路用地(乙種住宅區)此路段短、坡度高,請諸位審查委員們,能到現場會勘,以便決策,以維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酌予採納。
理由:
1.考量該住宅街廓之地形坡度,本路段不宜興闢道路,另考量街廓規模,亦不宜取消橫向聯絡之計畫道路,故本案建議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僅供步道使用,餘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乙種住宅區。
2.本案建議辦理會勘,俾利了解陳情民眾之需求。
6吳朝慶、沈梅、姚陳金蓮、吳簡蜜香等4人田寮洋段虎子山小段55-13、55-31、55-54、55-58、55-80、55-95、55-96等7筆地號福隆細計8公尺計畫道路(福隆街2巷11-1號與13號之間小巷路段)道路用地取消計畫道路用地(乙種住宅區)1.查73年11月1日發布之福隆地區細部計畫所劃設之8米計畫次要道路,迄今30年尚未開闢實施。
2.復查上述該計畫次要道路歷經30年之變遷,該區已住宅林立,仍保留有約1-2米既成道路供居民進出聯絡,達動線通暢在案。
3.為保障民眾權益,建請取消前項8米計畫道路土地,變更為乙種住宅區,以維居民住宅品質及財產生命安全。
4.會勘時請通知申請人。併本表編號5-2。
7王龍臣田寮洋段挖子小段52-31、52-33地號道路用地取消道路用地1.本里唯一里民社區活動中心,座落於細部計畫道路上,被拆後將無里民社區活動中心可供大會或多次集會場所使用。
2.現有道路足供附近住戶使用,出入方便不必另開未便採納。
理由:
配合未來整體交通需求,主要道路系統仍宜維持現行計畫。
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本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發道路,以免漁民房屋被拆,無法謀生,無能力外面買屋。
3.請維持現況現狀,不必另行規劃道路,保留現有全部建築物完整,以使住戶能安居樂業,無後顧之憂。
4.里民強烈撤銷原計畫道路案之建議。
8新北市政府103年1月3日北府城審字第1023365477號函轉新北市政府市政顧問高天助服務處(102年12月24日北府顧問助字第102015號函)陳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1.貢寮福隆納入都更考量2.放寬樓高限制3.農業區變更為住商區依照新北市變更澳底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2點)案,目前變更範圍僅限澳底,貢寮行政區、福隆等地均未納入都更考量。前次的通盤檢討,卻只有靈鷲山及澳底是都更區域,福隆為觀光風景區,房屋卻限高二層半,導致無法容納太多遊客,而火車站旁地勢平坦,確為農業區,建議開放為住商區。酌予採納。
理由:
1.本計畫公開展覽草案,業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列本細部計畫區現有聚落老舊,指定發展密集、臨計畫道路之完整街廓或部分街廓為「都市更新地區」,以改善整體集村聚落風貌。
2.本計畫公開展覽草案,業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乙種住宅區簷高不得超過10.5公尺,提高為建築高度不得超過12公尺。
3.有關農業區變更為住商區部分,本計畫案檢討後仍維持原計畫人口5,000人,在無特殊政策考量下,無須再增加住宅區及商業區,陳情意見未便採納。
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本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9許博華;田寮洋段挖子小段53-15地號陳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放寬商業區樓高本人土地坐落於田寮洋段挖子小段53-15地號,編定為商業區,該地面臨25米道和10米溪邊的道路,為由濱海公路通往東興宮濱海公園和兒童遊憩區之主要入口處,距離火車站僅三分鐘,如福隆發展成為一國際化海洋城鎮,須要宏觀性的建築群來配合其成長需求。因此建議把商業區的樓高放寬採用建蔽率加容積率同時使用的方式。未便採納。
理由:
陳情意見係屬主要計畫範疇,本次細計通檢未便採納。
附表一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卯澳、馬岡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本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一山海股份有限公司田寮洋段卯澳小段391地號卯澳青年活動中心區青年活動中心區道路用地1.青年活動中心區因地形關係,分成北側與南側兩處較平緩土地,北側土地已劃設囊底路,可供開發使用;南側並未劃設囊底路,多年來均無通路可用。如今檢討,政府卻僅為宗教專用區開闢道路。
2.建請於青年活動中心區南側,增設一條12米囊底路銜接宗教活動專用道路(如建議圖),以供青年活動中心使用,可兼具防災避難功能。另宗教專用區之專用道路既供道路及綠地使用,建議直接變更為道路用地較為恰當,免讓人有政府為宗教專用區量身打造之疑義。未便採納。
理由:
1.青年活動中心區增設囊底路,考量青年活動中心區未來之整體規劃,建議由開發者配合全區整體規劃,自行留設,土地使用上亦較具彈性。
2.本計畫劃設之宗教活動專用區(供道路及綠地使用)使用性質雖為供道路及綠地使用,但需由開發者自行開闢,未屬公共設施之範疇,故不宜直接變更為道路用地。
2盧燕賢田寮洋段萊萊小段4-13地號機十五南側、遊三北側區界疑義遊樂區維持原計畫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原部分地質保護區及遊樂區變更為機關用地案,因涉及本地號多年來存在地界糾紛,即馬崗分隊哨部分占用問題,今若將遊樂區部分之現況變更為機關用地爭議更大,恐有衍生多方興訟之餘。
2.草案中馬岡分隊哨地質保護區變更為機關用地部分,因現有營舍局部範圍涉及侵占鄰地疑義,故建請勿將侵占遊樂區部分變更為機關用地,免生爭議。未便採納。
理由:
機十五用地,係本案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4案,由部分地質保護區、遊樂區變更為機關用地,計畫書並備註說明變更範圍以現有營舍實際測量面積需求為準,本次通檢係依主要計畫機十五用地範圍變更,所陳事項案涉都市計畫執行事宜,建議移請新北市政府參處。
附表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檢核表現行條文規劃單位(本署城鄉發展分署)處理情形第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一、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可供再生利用資源。二、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三、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分布。四、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住宅供需。五、公共設施容受力。六、交通運輸。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前項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研擬發展課題、對策及願景,作為檢討之依據。
第六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
第七條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發展策略:一、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維護策略或計畫。二、公共施設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水與綠網絡發展策略或計畫。三、都市發展歷史之空間紋理、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之風貌發展策略或計畫。四、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通環境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土地使用配置策略或計畫。五、都市水資源及其他各種資源之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策略或計畫。
第八條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規劃原則:一、水與綠網絡系統串聯規劃設計原則。二、雨水下滲、貯留之規劃設計原則。三、計畫區內既有重要水資源及綠色資源管理維護原則。四、地區風貌發展及管制原則。五、地區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之建置原則。
第九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下列地區應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一、新市鎮。二、新市區建設地區: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之新市區。三、舊市區更新地區。四、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五、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區域計畫指定景觀道路二側一公里範圍內之地區。六、其他經主要計畫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之地區。
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及其綠化、保水事項。二、人行空間、步道或自行車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三、交通運輸系統、汽車、機車與自行車之停車空間及出入動線配置事項。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及地下室開挖之限制事項。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風格、綠建材及水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事項。六、環境保護設施及資源再利用設施配置事項。七、景觀計畫。八、防災、救災空間及設施配置事項。
65九、管理維護計畫。
第十條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時,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
前項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除變更範圍內必要者外,應視整體都市發展需要,適當劃設供作全部或局部計畫地區範圍內使用之公共設施,並以原都市計畫劃設不足者或汽車、機車及自行車停車場、社區公園、綠地等項目為優先。
第十一條都市街坊、街道傢俱設施、人行空間、自行車道系統、無障礙空間及各項公共設施,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
第十二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研訂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書規定。
第十七條遊憩設施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兒童遊樂場:按閭鄰單位設置,每處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為原則。二、公園:包括閭鄰公園及社區公園。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每一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為原則;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最少設置一處,人口在十萬人口以上之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四公頃為原則,在一萬人以下,且其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得免設置。三、體育場所:應考量實際需要設置,其面積之二分之一,可併入公園面積計算。
通盤檢討後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
第十九條學校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民中小學:
(一)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趨勢,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授權訂定之規定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
(二)檢討原則:
1.有增設學校用地之必要時,應優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並訂定建設進度與經費來源。
2.已設立之學校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無設立需求之學校用地檢討變更,並儘量彌補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
3.已設立之學校用地有剩餘或閒置空間者,應考量多目標使用。
(三)國民中小學校用地得合併規劃為中小學用地。二、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校:由教育主管機關研訂整體配置計畫及需求面積。
第二十條機關、公用事業機構及學校應於主要出入口處,規劃設置深度三公尺以上、適當長度之緩衝車道。
第二十一條零售市場用地應依據該地區之發展情形,予以檢討。已設立之市場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未設立之市場用地檢討變更。
第二十二條停車場用地面積應依各都市計畫地區之社會經濟發展、交通運輸狀況、車輛持有率預測、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及土地使用種類檢討規劃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二、商業區:
(一)一萬人口以下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八為準。
66(二)超過一萬至十萬人口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十為準。
(三)超過十萬人口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十二為準。
市場用地、機關用地、醫療用地、體育場所用地、遊憩設施用地及其他停車需求較高之設施等用地,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留設停車空間。
前二項留設之停車場及停車空間,應配合汽車、機車及自行車之預估數,規劃留設所需之停車空間。
第二十三條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除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劃設專用區外,應按其實際需求並考量轉運需要檢討規劃之。
遊覽車之停車用地應考量各地區之實際需求檢討劃設之,或選擇適當公共設施用地規劃供其停放。
第二十四條道路用地按交通量、道路設計標準檢討之,並應考量人行及自行車動線之需要,留設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
綠地按自然地形或其設置目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按實際需要檢討之。
第二十五條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清查檢討實際需要,有保留必要者,應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納入計畫書規定,並考量與新市區建設地區併同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或舊市區地區併同辦理整體開發,以加速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開闢。
第二十六條公共設施用地經通盤檢討應增加而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者,應考量在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規劃設置。
第二十七條污水處理廠用地或垃圾處理場(廠)用地應配合污水下水道系統、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之興建計畫及期程,於適當地點檢討劃設之。
第二十八條整體開發地區之計畫道路應配合街廓規劃,予以檢討。
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第二十九條已民營化之公用事業機構,其設施用地應配合實際需求,予以檢討變更。
第三十條住宅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發展之特性、地理環境及計畫目標等,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住宅區,其面積標準應依據未來二十五年內計畫人口居住需求預估數計算。
原計畫住宅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商業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階層、計畫性質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商業區,其面積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商業區總面積應依下列計畫人口規模檢討之:
(一)三萬人口以下者,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四五公頃為準。
(二)逾三萬至十萬人口者,超出三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零公頃為準。
(三)逾十萬至二十萬人口者,超出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五公頃為準。
(四)逾二十萬至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二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零公頃為準。
(五)逾五十萬至一百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五公頃為準。
(六)逾一百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一百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七零公頃為準。二、商業區總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之比例,依下列規定:
(一)區域中心除直轄市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外,其餘地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二)次區域中心、地方中心、都會區衛星市鎮及一般市鎮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67(三)都會區衛星集居地及農村集居中心,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前項第二款之都市發展用地,指都市計畫總面積扣除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遊樂區及行水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之面積。
原計畫商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第三十二條工業區之檢討,應依據發展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工業區,並應依下列規定檢討之:一、工業區面積之增減,應參考區域計畫之指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為準。二、工業區之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時,得予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三、計畫工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無妨害者,得將該部分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大眾捷運及鐵路之場站、國道客運及公共汽車之轉運站周邊地區,應依大眾運輸導向之都市發展模式檢討土地使用強度,並研擬相關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
第三十四條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後仍無法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留設足夠停車場空間者,應於計畫書訂定各種土地使用分區留設停車空間基準規定;必要時,並訂定增設供公眾停車空間之獎勵規定。
第三十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檢討都市計畫容積總量;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與其他法令容積獎勵規定應併同檢討。
第三十六條農業區之檢討,應依據農業發展、生態服務功能及未來都市發展之需要檢討之。
前項農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法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人口達二百人以上,且能適當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者,得變更為住宅區。
第三十八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施工機械車輛放置場、汽車修理服務業、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高壓氣體儲存分裝業務、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軟體工業、汽車客貨運業、殯葬服務業及其他特殊行業之實際需求進行調查,如業者可提出具體可行之事業財務計畫及實質開發計畫者,則應納入通盤檢討內,妥予規劃各種專用區。
第四十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中,尚未開發之案件,檢討評估其開發之可行性,作必要之檢討變更。
前項整體開發地區經檢討後,維持原計畫尚未辦理開發之面積逾該整體開發地區面積百分之五十者,不得再新增整體開發地區。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都市計畫線之展繪,應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現地樁位,參酌地籍圖,配合實地情形為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市計畫辦理機關應先修測或重新測量,符合法定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之地形圖:一、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屆滿二十五年。二、原計畫圖不合法定比例尺或已無法適用者。三、辦理合併通盤檢討,原計畫圖比例互不相同者。
第四十七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
第四十八條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應視計畫地區範圍之發展現況及趨勢,並依據地方政府財力,予以檢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