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41-審議事項-第10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日月潭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41
案件id
jqTHYv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南投縣都委會102年1月30日、3月21日第236、237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南投縣政府102年4月9日府建都字第102007023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前委員光輝、謝前委員靜琪、張委員馨文、林委員志明、王前委員銘正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前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復於102年5月21日、12月23日、103年1月27日、10月7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南投縣政府103年12月9日府建都字第1030244417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南投縣政府103年12月9日府建都字第1030244417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案請依100年1月6日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充實計畫書相關內容。
-
二、查本通盤檢討案已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計畫書有關細部計畫指導原則,其內容為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請予以刪除,後續請縣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
-
三、計畫圖圖例錯誤或遺漏部分,請配合修正,並請於計畫圖上標示變更編號,以利查核。
-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除下表外,其餘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附表三)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9水社段450-2、450-3、450-4、450-5、450-9、450-1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陳情範圍為巒大事業區第29林班地,且部分編入1613號風景保安林,依「全國區域計畫」土地使用指導原則,森林係屬環境敏感地區第1級,應避免做非為保育目的之發展及任何開發行。一、變更住宅區為保護區。
-
二、道路用地得由地方政府依森林法申請撥用。
-
一、該整體開發重劃係於民國75年第一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至本次通檢前陳情人皆未有相關陳情意見。
-
二、本府主管機關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辦法於101年11月19日核定重劃範圍、102年8月26日核定重劃計畫書。
-
三、依據政府機關信賴保護原則,建議本案仍應依原計畫續辦整體開發。參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3年11月17日林企字第1031663912號函修正意見及於會中列席說明意見,本案暫予保留,請南投縣政府儘速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及重劃開發單位等開會協商(包括保留林班地之可行性),研擬妥適方案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
五、後續辦理事項:
(一)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二)本案南投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
案經南投縣政府依歷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該府103年9月5日府建都字第1030177484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南投縣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審議。\
\
(一)計畫書應補充說明或修正事項:\
\
1、因應大陸遊客日漸增加,對於維護交通旅遊品質之具體措施,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
2、計畫書有關水資源分析部分,請縣府洽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意見後,據以修正,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3、計畫書第4-66頁,交通量調查資料請依交通部公路總局102年調查結果更新。另表列路段服務水準評定公式有誤,請查明調整。\
\
4、計畫書第5-6頁,建議封閉台21甲線乙節,建請縣府洽交通部公路總局確認其可行性。\
\
5、計畫書第9-1頁,本署非本案開發管制之主管機關,有關內容請予以刪除。\
\
(二)變更計畫綜理表:詳附表一,除變更計畫綜理表除新編號","四、二十三、二十五、三十八、四十等案,尚未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外,其餘已納入南投縣政府103年9月5日府建都字第1030177484號函送計畫書、圖修正完竣。\
\
(三)縣府修正提案內容:詳附表二。\
\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三,除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1、2外,其餘已納入南投縣政府103年9月5日府建都字第1030177484號函送計畫書、圖修正完竣。\
\
(五)後續辦理事項:\
\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附表一變更計畫綜理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一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0年-配合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之計畫年期調整之,並依設施之急迫性及必要性,以五年為一期分期開發公共設施。\
\
本案除配合全國區域計畫修正外,其餘准予通過。\
\
二新三-計畫人口5900人計畫人口6500人依現況人口數及遊客成長情形推估目標年計畫人口將超過原計畫訂定之人口數,故予以調整。\
\
建議照案通過。\
\
三二加油站加油站用地0.1094加油站專用區0.1094配合公用事業民營化,加油站非屬一般公共設施,故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
建議照案通過。\
\
四逾9水社段652、651、650-3地號部分土地保護區加油站用地0.06030.0571加油站專用區保護區0.06030.0571配合實際權屬及現況使用調整。\
\
本案除請配合土地謄本修正面積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逾12水社段653特別保護區0.0660加油站專用區0.0660配合現況使用並為因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亟需更新該站營運設備,以提昇服務品質。\
\
本案係因中油公司陳情而變更,因該公司已無使需求,建議維持原計畫。\
\
六三頭社壩、水社壩、薄山脊、落口等台電必要設置之發電設施範圍,及土亭半島等地區之部分特別保護區特別保護區107.7240特別保護區(一)107.7240日月潭水域空間廣闊,但缺乏良善親水空間設計,致活動侷限於潭岸觀景為主,單調活動型態因而無法吸引遊客駐足,間接降低觀光產業發展效益。在不影響水庫安全及水土保持的原則下,規劃特別保護區(二)供適當本案係主要計畫再予以劃分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建請縣府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前述以外之特別保護區特別保護區76.3249特別保護區(二)76.3249發展生態旅遊活動及塑造水岸植栽景觀,並提供未來定線或定軌式大眾運輸場站、沿線用地,及其配合設置之交通設施之用。\
\
七四機七機關用地機關用地(機七)0.0430第三種旅遊事業專用區附帶條件:\
\
申請建築時,留設停車位數需依建築技術規則表列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之兩倍設置,該供停車使用土地得計入法定空地。0.0430原為林務局辦公處所,於九二一大地震倒塌拆除後迄未重建。考量機關用地已無實際存置之必要,暨配合地方觀光發展,調整原用地為旅遊事業專用區,以開發作為展覽館、餐飲賣店等多目標使用。\
\
本案土地為公有,因屬主要計畫層次,除新計畫修正為旅遊事業專用區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限制活動蓄水域63.5679遊憩活動水域154.0980八五水域水域787.6565一般水域569.9906配合水域多元發展,劃設為限制活動蓄水域、遊憩活動水域及一般水域等用地,以明確劃分水域活動內容,提供更優質之旅遊環境。\
\
本案係主要計畫再予以劃分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建請縣府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
\
九七機十三(自來水公司)機關用地(機十三)0.2649自來水事業專用區0.2649配合公用事業公營化,自來水事業非屬一般公共設施,故變更為自來水事業專用區。\
\
建議照案通過。\
\
十八水社、北旦地區住宅區保護區特別保護區道路用地8.64541.02472.91851.4108第四種旅遊事業專用區道路用地附帶條件:\
\
1.指定整體開發地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具具體公平合理13.18970.8097配合觀光遊憩需求,延伸北旦地區商業服務設施至向山地區,以串連整體觀光遊憩服務系統,並帶動地方觀光發展,促進土地合理有效利用,將水社北旦地區分為三個整體開發單元,劃定為第因縣府另有修正提案內容,本案不予討論。\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以都市更新或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
2.變更範圍應劃設30%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中停車場用地面積不得低於變更範圍15%之面積。四種旅遊事業專用區。\
\
一逾21公五北側部分特別保護區特別保護區0.2303第四種旅遊事業專用區附帶條件:\
\
1.指定整體開發地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以都市更新或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
2.變更範圍應劃設30%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中停車場用地面積不得低於變更範圍15%之面積。0.2303日月潭蓄水範圍最高水位為748.48M,蓄水水位以上範圍不應予限制開發,考量私有地地主之權益,併入第四種旅遊事業專用區指定為整體開發單元,以利地方發展並能確保地主之權益。\
\
因縣府另有修正提案內容,本案不予討論。\
\
二逾18水社、北旦地區保護區住宅區0.01200.0143電路鐵塔用地0.0263變更位置現況為台電電塔,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以符實際。\
\
本案除變更面積錯誤請配合修正外,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電力事業專用區(電專一)10.5461一電力事業用地(明潭電廠進水口)電力事業用地10.9246電力事業專用區(電專二)0.3785配合公用事業公營化,電力事業非屬一般公共設施,故變更為電力事業專用區。\
\
建議照案通過。\
\
二停六停車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停六)0.4274第一種旅遊事業專用區附帶條件:\
\
1.僅供設置販賣區、停車場、休閒步道、觀景台等設施,並應以植草磚,植栽等實施景觀綠美化。\
\
2.申請販賣區建築時,留設停車位數除依建築技術規則停車空間設置標準設置外,應至少劃設申請基地面積的百分之十土地供作平面式停車空間使用,該供停車空間得計入法定空地。0.42741.該處緊鄰廟三用地(玄奘寺),觀光人潮聚集,沿路簡陋小吃攤因應而生,環境未經整理致景觀髒亂,不僅行車進出無序,且遊客穿梭其間,極其危險。\
\
2.為符合地區發展需求,並利於管理維護,變更停車場為旅遊事業專用區,俾供闢設販賣區,引導攤販賣店集中設置於適當坡地上,並規劃停車空間,以提昇旅遊環境品質。\
\
本土地為公有,除同意縣府建議應依該縣通案性變更回饋原則辦理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四部分住宅區(公四東側水域所包圍)住宅區0.4285限制活動蓄水域0.4285現址已遭潭水淹沒,無法再做住宅使用,故依實際現況變更之。\
\
本案屬主要計畫層次,除新計畫名稱修正為水域用地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十十機六(梅機關用地0.2220公園用地(公0.2220現址原為憲兵使建議照案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六五荷園)(機六)六)用,後部隊撤防,林管處同意改建為梅荷園,目前已成為日月潭重要景觀據點,原機關已無用地需求,故配合實際發展,變更原機關用地為公園用地。通過。\
\
六水社、北旦地區部分旅館區(耶穌堂)旅館區(旅一)0.2719第三種旅遊事業專用區附帶條件:\
\
僅供設置人行步道、觀景台等設施,並應以植草磚,植栽等實施景觀綠美化。平均坡度超過30%者應作為開放空間使用,不得變更地形地貌及做為建築使用。0.2719該區地形為一小陡坡,坡頂平坦處現況為耶穌堂,鄰近有梅荷園、涵碧樓等觀光服務設施,因應觀光發展並提供良好觀光環境,調整使用分區為旅遊事業專用區。\
\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一、本案屬主要計畫層次,新計畫請修正為旅遊事業專用區。","二、附帶條件請配合保留耶穌堂使用,做適當之修正。\
\
七「污一」南側部分水域用地水域用地0.4139污水處理廠用地(污二)0.4139考量原計畫劃設面積過小不敷實際需求,為提升服務效率,變更南側水岸用地沿岸20公尺為污水處理廠用地,為地區居民提供更佳之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
本案係因日管處建議而變更,因該處已無使需求,建議維持原計畫。\
\
八機十六(台電水社服務所)機關用地(機十六)0.3506電力事業專用區(電專四)0.3506配合公用事業公營化,電力事業非屬一般公共設施,故變更為電力事業專用區。\
\
本案除變更位置錯誤請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二二機一(變機關用地0.1753電力事業專用區0.1753配合公用事業公建議照案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電所)(機一)(電專三)營化,電力事業非屬一般公共設施,故變更為電力事業專用區。通過。\
\
三部分停一停車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停一)0.0645特別保護區(二)0.0645依停車場實際開闢情形,將非作停車場使用之部分變更為特別保護區(二)。\
\
本案屬主要計畫層次,除新計畫名稱修正為特別保護區,以及加強變更理由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二新二水社壩南側特別保護區保護區0.17680.0758停車場用地(停九)0.2526向山地區相關建設相繼開發,原計畫並未劃設停車空間,為提昇旅遊品質,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
本案除將保安林土地剔除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三新三中山路山明橋東側特別保護區0.7829公園用地(公七)0.7829變更位置常有民眾自行搭帳從事露營活動,為維護日月潭地區整體景觀及民眾權益,建議變更為公園用地,由主管機關統一管理維護。\
\
本案變更地點距離大觀發電廠進水口較近,考慮遊客安全,建議維持原計畫。\
\
四新四德化社地區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945市場用地附帶條件:\
\
該基地開發時應提供與基地面積相等之停車面積。0.0945現況雖開闢為停車場使用,但長久以來閒置使用,為豐富產業發展之多元性,建議變更為市場用地。\
\
本案除原屬市地重劃範圍內之市場用地,請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五新五纜車南側特別保護區2.6594第三種旅遊事業專用區附帶條件:\
\
需另擬細部計畫,以整體開發方式開發,並依2.65941.重新思考區域發展的願景,變更為旅遊事業專用區以增加遊旅廣度及深度,提升日本案將保林土地剔除後,剩餘土地面積約0.2934公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南投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辦理回饋。月潭地區旅遊品質。\
\
2.考量日月潭纜車站地點與鄰近商圈之連接性較低,變更為旅遊事業專用區後可連接至德化社,以利整體規劃使用。頃,現況供露營設施使用,基於未經特別保護區與觀光發展主管機關表示意見、尚無具體觀光發展計畫,以及開發方式未確定等由,建議維持原計畫。\
\
六新六原日月潭風景管理處機關用地(機十)0.0509第三種旅遊事業專用區0.0509原為日月潭風景管理處處所,目前日月潭風景管理處處所已遷至向山(旅服二)。\
\
考量機關用地已無實際存置之必要,暨配合地方觀光發展,調整原用地為旅遊事業專用區。\
\
本案土地為公有,因屬主要計畫層次,建議除新計畫修正為旅遊事業專用區外,其餘准予通過。\
\
七新七月潭最南端至台21線間之區域保護區0.6224輕艇訓練中心用地(一)0.6224本案經縣府表示不變更都市計畫,亦可符合未來使用需求,建議維持原計畫。\
\
八逾28魚池鄉向山段18地號保護區0.1099輕艇訓練中心用地(二)0.10991.為促進日月潭之水域符合輕艇國際賽會之標準,豐富日月潭水域活動內容並發展運動觀光與休閒活動,以吸引國內、外水上運動人口進駐日月潭水域。\
\
2.輕艇訓練中心用地(一)可供簡易興建比賽航碼頭及競賽中心空間,以滿足國內外比賽需求。\
\
3.輕艇訓練中心建議照案通過。\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用地(二)以配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之計畫,新建輕艇訓練中心。\
\
九新八德化社地區部分10m計畫道路道路用地保護區0.64820.0050保護區道路用地0.64820.0050該計畫道路於民國75年劃設,部分坡度為5級坡以上,至今仍未無法開闢使用,故予以變更為保護區,道路端點設置囊底端點。\
\
建議照案通過。\
\
十新九向山旅遊中心南側旅遊事業專用區(一)2.8011第二種旅遊事業專用區2.8011原旅專(一)為精簡本計畫旅遊事業專用區編號,將旅遊事業專用區依其使用性質劃分為第一種至第四種旅遊事業專用區。\
\
本案係主要計畫再予以劃分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建請縣府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
\
一新十景聖樓及其鄰近地區旅遊事業專用區(二)0.2502第二種旅遊事業專用區0.2502原旅專(二)為精簡本計畫旅遊事業專用區編號,將旅遊事業專用區依其使用性質劃分為第一種至第四種旅遊事業專用區。\
\
本案係主要計畫再予以劃分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建請縣府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
\
二新一景聖樓及其鄰近地區旅遊事業專用區(三)0.3367第一種旅遊事業專用區0.3367原旅專(三)為精簡本計畫旅遊事業專用區編號,將旅遊事業專用區依其使用性質劃分為第一種至第四種旅遊事業專用區。\
\
本案係主要計畫再予以劃分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建請縣府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
\
三新二計畫區東北角直昇機場用地2.3332公園用地(公八)"],["附件條件:應保留原直昇機起降之使用功能。2.3332為建構多樣性活動空間機能,因應觀光遊憩需求,變更為公園用地,作為開放空間及多目標使本案土地仍有救災之需求,建議維持原計畫。\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用,保留直昇機起降使用。\
\
四逾2水社段540-6地號旅館區(旅三)0.0169道路用地0.0169省道台21甲線九龍口臨接旅三旅館區路段,道路急彎且近180度迴轉,易交通事故,實有調整道路曲徑及路型之必要,以降低行車危險。\
\
本案除請補充係配合現況變更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五逾14文武廟部分寺廟區、植物園用地及停三用地寺廟區用地植物園用地停車場用地(停三)0.04740.00140.0450停車場用地(停三)停車場用地(停三)植物園用地0.04740.00140.04501.配合交通部觀光局擬定之「日月潭國家風景區觀光發展整體規劃」及日月潭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有關停車空間整建計畫。\
\
2.鑑於現有停車場開闢情形與都市計畫規劃空間有所誤差,為永續經營管理,爰依現況調整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界線。\
\
建議照案通過。\
\
六逾15慈恩塔地區之保護區、道路及停七用地保護區道路用地停車場用地(停七)0.16740.00590.1330停車場用地(停七)停車場用地(停七)保護區0.16740.00590.13301.配合交通部觀光局擬定之「日月潭國家風景區觀光發展整體規劃」及日月潭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有關停車空間整建計畫。\
\
2.慈恩塔地區停車場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線與現況使用情形不符,坡度陡峭不利使用,爰依地形建議照案通過。\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及現況調整。\
\
七逾16日月潭文武廟(廟一)西南方旅專二北側及南側旅遊事業專用區(三)0.0234第二種旅遊事業專用區0.02341.配合日月潭風景區觀光發展,健全旅遊服務設施需要。\
\
2.配合使用現況及土地權屬調整,解決原有建物法定空地被劃為其他使用分區(旅專三)之問題。\
\
本案係主要計畫再予以劃分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建請縣府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
\
八逾17魚池鄉明潭段140-1、144-2機關用地(一)0.0429住宅區附帶條件:變更範圍內應至少應提供25%之公共設施用地,以集中留設為原則,且須有通路連接之;或以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平均三年公告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付。0.04291.變更位置經原需地機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無徵購開發計畫,考量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變更為鄰近土地使用分區。\
\
2.考量陳情地號於都市計畫擬定前為建地目,故回饋比例酌予調降5%。\
\
本案除請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
九逾17魚池鄉明潭段147-1、140-3綠地(一)住宅區0.02670.0267住宅區綠地(一)0.02670.0267因綠地劃設產生裡地之問題,影響所有權人之權益,且該綠地目前未有徵收開闢計畫,故予以調整綠地位置。\
\
建議照案通過。\
\
十逾25旅一北側部分特別保護區特別保護區0.2063第三種旅遊事業專用區0.20631.近年來日月潭地區遊客數倍增,為提供良好遊憩服務與品質,建議開放部分特別保護區既有建物或設施,得適度整修並供輕度遊憩活動使用。\
\
本案土地為公有,原計畫為特別保護區,請相關機關就其區位特性,研商具體變更內容後,逕提委員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2.藉由導入適當商業活動與當地文化產業結合,以塑造產業文化印象,豐富地區旅遊深度與廣度。會議討論決定。\
\
一逾29魚池鄉明潭段501、525、529特別保護區0.1438機關用地(機十七)0.1438日月潭地區遊客日益增加,現有消防局腹地狹小,不敷使用,為改善消防人員及民力團體(義消、婦宣及志工)執行各項消防勤務及各型救災(護)車輛之停放,亟需遷建消防廳庫,俾利有效確保日月潭地區遊客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
建議照案通過。\
\
二逾30停五西北側路口道路用地0.0567商業區附帶條件:附帶條件:變更範圍內應至少應提供30%之公共設施用地,以集中留設為原則,且須有通路連接之;或以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平均三年公告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付。\
\
廣場用地0.04940.0073基於都市規劃之完整性考量調整道路路型。\
\
本土地為公有,除同意縣府建議應依該縣通案性變更回饋原則辦理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本案係屬為細部計畫內容,建請縣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
\
附表二縣府修正提案內容(南投縣都委會103年9月24日第248次會議審議通過)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之一水社地區明潭國小周邊住宅區道路用地2.06990.3620旅遊事業專用區附帶條件1.指定整體開發地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以都市更新或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中位屬保安林或林班地之土地應優先劃為保護綠地設施。\
\
2.變更範圍應劃設25%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中停車場用地面積不得低於變更範圍15%之面積。\
\
3.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
2.4319配合觀光遊憩需求,延伸北旦地區商業服務設施至向山地區,以串連整體觀光遊憩服務系統,並帶動地方觀光發展,促進土地合理有效利用,將水社北旦地區分為三個整體開發單元,劃定為旅遊事業專用區。本案除依林務局建議將所有保安林土地變更為保護區外,其餘土地因尚無具體觀光發展需求,建議維持原計畫。\
\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之二水社、北旦地區龍鳳宮附近住宅區特別保護區道路用地3.47052.16880.0254旅遊事業專用區附帶條件1.指定整體開發地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以都市更新或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
2.變更範圍應劃設30%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中停車場用地面積不得低於變更範圍15%之面積。\
\
3.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5.6647配合觀光遊憩需求,延伸北旦地區商業服務設施至向山地區,以串連整體觀光遊憩服務系統,並帶動地方觀光發展,促進土地合理有效利用,將水社北旦地區分為三個整體開發單元,劃定為旅遊事業專用區基於維護日月潭風景區自然環境,以及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不宜輕易變更等由,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
之三北旦地區住宅區保護區特別保護區道路用地3.09960.72910.33820.2143旅遊事業專用區附帶條件1.指定整體開發地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以都市更新或市地重劃方式開發。4.3812配合觀光遊憩需求,延伸北旦地區商業服務設施至向山地區,以串連整體觀光遊憩服務系統,並帶動地方觀光發展,促進土地合理有效利用,將水社北旦地區分為三基於維護日月潭風景區自然環境,以及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不宜輕易變更等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2.變更範圍應劃設40%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中停車場用地面積不得低於變更範圍15%之面積。\
\
3.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個整體開發單元,劃定為旅遊事業專用區由,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
附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機十一機關用地)一、陳情位置現況使用為竹類標本園、自然研習中心、廣場及停車空間。","二、該機關用地3.0733公頃,本處管有面積2.3217公頃(水社段648、648-2、648-3、649、650、650-1、650-6、650-7地號等8筆),其餘為林務局土地。","三、擬妥為利用機十一機關用地範圍內既有的資源,除提供基本的觀光服務機能外,將以自然研習中心為重心,提供一定規模的住宿服務,以結合與推廣生態教育課程。變更「機十一機關用地」為「旅遊服務中心用地」一、依南投縣都委會第240次會議決議,組成專案小組現勘並做成建議,供內政部審議時參酌。","二、依專案小組102年10月4日現勘建議如下:\
\
原則支持日管處陳情建議,並請日管處於內政部審議前完成以下檢討資料,俾利送內政部審議參考:\
\
1.取得相關土地管理機關(林務局)之同意文件。\
\
2.請依實際使用需求檢討適當分區。\
\
本案土地為公有,有關已取得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者,建議變更為旅遊事業專用區;其餘部分,則建議維持原計畫。\
\
2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寺廟區(廟四))一、廟四寺廟區的使用現況主要為慈恩塔與蔣公行館等二座建築物,其餘則為開放空間。慈恩塔為日月潭重要觀光景點之一。區內南側之蔣公行館原係提供蔣公前來慈恩塔時休息之用,目前一樓有展示空間及簡易餐飲櫃台及服務台。","二、寺廟區面積2.0609公頃,均為國有林班地,其中本處承租面積1公頃,其餘為林務局管理的土地。","三、擬保持現況,發展以靜態展示、歷史解說及觀光服務為重點的觀光景點,爰基於管用合一原則及未來遊客服務提出本案。變更「寺廟區(廟四)」為「第二種旅遊事業專用區」一、依南投縣都委會第240次會議決議,組成專案小組現勘並做成建議,供內政部審議時參酌。","二、依專案小組102年10月4日現勘建議如下:原則支持日管處陳情建議,並請日管處於內政部審議前完成以下檢討資料,俾利送內政部審議參考:\
\
1.取得相關土地管理機關(林務局)之同意文件。\
\
2.請依實際使用需求檢討適當分區。\
\
本案建議併縣府103.9.5函送計畫書內變更計畫綜理表編號新二,惟為避免破壞現有慈恩塔之意象,請於細部計畫妥為規定,其容許使用項目應與慈恩塔相關者為限。\
\
3游正雍(明潭國中西側,中山路北側,中山路146巷東側之街廓)一、陳情位置,南側面臨中山路,西側與北側面臨8公尺的1-4號道路與4公尺寬計畫道路,為可指定建築線進行建築開發之住宅區,且多已建築完成,剩餘部分雖尚未建築,但無土地共同持分產權複雜,開發窒礙難行,必須整體辦理都市更新之狀況,可逕行建築開發,因此並無一定要納入旅遊事一、陳情範圍維持住宅區","二、廢除4米道路一、依南投縣都委會第240次會議決議,組成專案小組現勘並做成建議,供內政部審議時參酌。","二、依專案小組102年10月4日現勘建議如下:酌予採納,並依以下意見辦理:\
\
1.針對陳情「明潭國中西側,中山路北側,中山路146巷東側之街廓,維持為現行計劃住宅區,不變更為旅遊事業專用區」乙節,查該旅專區內陳情人土地僅明潭段本案經縣府轉述陳情人表示,已向縣府申請建築許可,並請准予維持原計畫乙節,因無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事項,建議不予討論。\
\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業專用區範圍內,另行依照附帶條件,再行整合與規劃後,才能開發的必要。","二、現行計畫劃設四米道路是規劃為住宅區出入道路,並作為明潭國中的次要出入道路。然由現況地形與學校需求,以及建築設計二個面向觀之,應無留設之必要。108-1乙筆土地,考量該土地基地獨立完整,同意依陳情人建議維持原計畫為住宅區,餘仍變更為旅遊事業專用區。\
\
2.另陳情「變更部分道路為住宅區」乙案,經現勘檢討現場地形並考量通行需求等,擬同意依規劃公司建議方案(如後附圖)變更該都市計畫道路。\
\
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中營業處(水社段652地號)一、日月潭加油站使用已逾42年,該站土地使用分區部分為保護區及加油站用地,致無法辦理改建。","二、經南投縣政府審查同意變更該站用地,考量該站位於日月潭潭邊為國家重點觀光風景區,國內外及大陸旅客往來頻繁,為提昇本公司之服務品質及國家形象,日月潭加油站改建更是該不容緩之事。有關日月潭加油站用地變更事宜,謹請貴署專案先行審查核定。尊重鈞部依相關程序辦理。\
\
併變更計畫綜理表新編號四。\
\
5馬呂瑞玉君(明潭段165地號等)(依南投縣魚池鄉公所102年7月24日魚鄉建字第號函轉馬呂瑞玉君102年6月28日陳情書辦理)本案曾於訂定「日月潭都市計畫」之說明會提出異議,應以鄰近之公有地優先規劃為道路,經前縣府建設局白局長、黃縣議員、許鄉長等有關官員會勘,確認可行,並承諾依本人建議修改,不料道路釘樁時一如原始設計圖。應以路線調整辦理重劃、與公有土地交換或以市價徵收等,解決多年以來陳情所有之土地被劃設為道路用地的問題。一、依南投縣都委會第240次會議決議,組成專案小組現勘並做成建議,供內政部審議時參酌。","二、依專案小組102年10月4日現勘建議如下:酌予採納,並依以下意見辦理:\
\
1.經現地會勘,該計畫道路因地形關係,現況迄未依計畫路線開闢,惟現況有提供道路末端居民通行之需要。\
\
2.依規劃公司建議,考量陳情土地緊鄰整體開發區域(原編號變八案),建議將該道路(及周邊公有土地)併入整體開發範圍重新檢討道路規劃乙節,尚屬合宜。\
\
3.另若整體開發案(變八案)不予同意,本案無法併入考量時,仍同意援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等相關規定,以「道路用地儘量使用公有土地」之原則,重新檢討該道路之路線規劃,提供內政部審議時之參考。\
\
本案建議併附表二縣府修正提案內容編號十之ㄧ,後該地區如有辦理都市更新時,請縣府詳加考量陳情人意見。\
\
6水社段205-78日月潭地區目前正值觀光發展階段,用水量與日遽變更部分電力陳情土地係日管處管所有及台電管有土地,經研商會議討論,土本案因涉及台電公司發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增,本處考量未來用水趨勢,需興建配水池以應付未來供水。\
\
事業用地為自來水專用區約900平方公尺地管理機關對所在區位仍未有定案,故建議不予採納,待有具體計畫再提專案變更。電廠放流管方圓150公尺內禁建規定,經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103年9月30日台水四工字第號函敘明擬停止提出變更需求乙節,同意依照辦理,維持原計畫。\
\
7伊達邵地區投63線至停五之間保護區哖素美等5人","一、目前的規劃造成住宅區及停車場間產生畸零的保護區,且投63線未納入規劃,造成社區連外道路不夠便利。","二、商業區四周皆有道路,而住宅區僅面臨一條道路,造成街廓過深,部分住宅區無道路可通行。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並重新規劃道路系統103.6.6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47次會議討論,陳情土地為林務局經管之土地,依該管單位103.5.7投政字第1034103808號函具體表示不同意變更,故建議不予採納。\
\
本案建議依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
8變28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本案變更內容第28案擬由保護區更為輕艇訓練中心(二),查該筆土地涉本局經管之第1617號風景保安林,現況林相覆蓋完整,若進行輕艇訓練中心開發須砍代竹、木破壞森林。本地區除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外,應避免作非保育目的之發展及任何開發行為。建議另覓適當基地變更,本案維持原計畫保護區之劃定。","一、設立訓練中心用地屬公共設施,符合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規範,設置後將做為國家代表隊及縣內學校水上運動培訓及上課使用。","二、依7月9日會勘結果,計畫區內無其他適當土地,故建議變28案仍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如附表二。\
\
併變更計畫綜理表新編號二十八。\
\
9水社段450-2、450-3、450-4、450-5、450-9、450-1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陳情範圍為巒大事業區第29林班地,且部分編入1613號風景保安林,依「全國區域計畫」土地使用指導原則,森林係屬環境敏感地區第1級,應避免做非為保育目的之發展及任何開發行。","一、變更住宅區為保護區","二、道路用地得由地方政府依森林法申請撥用","一、該整體開發重劃係於民國75年第一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至本次通檢前陳情人皆未有相關陳情意見。","二、本府主管機關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辦法於101年11月19日核定重劃範圍、102年8月26日核定重劃計畫書。","三、依據政府機關信賴保護原則,建議本案仍應依原計畫續辦整體開發。\
\
本案原則建議依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惟請相關機關繼續協商(包括保留林班地之可行性),後續如有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之必要,請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有關規定辦理。\
\
附件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審查意見綜理表(南投縣政府103年9月5日府建都字第1030177484號函)審查意見辦理情形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南投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已遵照意見檢送本案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署。\
\
(一)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除下列各點意見,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外,其餘有關整體性意見、交通分析、公共設施、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及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等,原則建議准照南投縣政府102年11月29日府建都字第1020236881號函送處理情形(如附件)通過。遵照辦理,第1次專案小組處理情形詳如附件一。\
\
1.有關計畫容納人口、人口成長及旅遊活動人口之論述,以及計畫人口與變更計畫內容之關係,請再加強說明。遵照辦理,有關計畫容納人口、人口成長及旅遊活動人口之論述,已修正如第4-29頁至第4-34頁及第4-53頁至第4-59頁;計畫人口與變更計畫內容關係,已修正如第4-61頁至第4-62頁。\
\
2.環境容受力涉及水資源分析部分,請加強說明。遵照辦理,環境容受力已增加水資源分析說明,詳如第4-69頁。\
\
3.本案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所提,就都市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詳細規劃及檢討都市防災計畫內容。遵照辦理,都市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詳如第4-10頁;災害潛勢情形詳如第4-11頁至第第4-16頁;都市防災計畫內容詳如第8-19頁至第8-23頁。\
\
4.第1次專案小組縣府補充說明內容如有錯誤,請南投縣政府逕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濟部水利署及臺灣電力公司等列席代表,提供具體修正意見,納入計畫書敘明。遵照辦理,經本府邀集列席代表召開5次協商會議(會議記錄詳附件四),有關機關文字修正意見,皆已納入文字修正。\
\
1.台電:第5-1頁台電公司為私法人其土地非屬公有,故修正公有土地比例及管理機關說明。第5-3頁修正為「…現況之變電所、台電魚池服務所…」。第7-13頁修正為「機十六(台電魚池服務所)」。\
\
2.林務局:計畫書第4-39頁修正為「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管轄」。\
\
5.相關機關如有具體調整土地使用計畫之意見,請正式行文南投縣政府,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規劃考量。遵照辦理,經本府邀集相關機關召開5次協商會議(會議記錄詳附件四),已將研商後變更內容納入計畫書圖修正及附表二變更計畫綜理表處理情形一欄說明。\
\
(二)變更計畫綜理表:詳附表一,有關變更計畫綜理表新編號十、十一、二十五及遵照辦理,本府已遵照意見補充納入計畫書圖,並經邀集相關機關之協商意見修正審查意見辦理情形四十等案,涉及保護區變更為旅遊事業專用區,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納入提案資料。變更計畫綜理表(含辦理情形對照)詳附表二。\
\
1.有關本通盤檢討計畫目標、發展定位、旅遊事業專用區規模供給與需求,以及各該變更土地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地區等,請再詳加補充說明。遵照辦理,計畫目標、發展定位詳如計畫書第六章(第6-1頁至第6-3頁);旅遊事業專用區規模供給與需求詳如計畫書第4-60頁及第4-62頁。\
\
有關變更案環境敏感區位分析,詳附錄,列述變更案經本府邀集相關機關協商會議確認並調整範圍後,範圍已無位於保安林、蓄水區、林班地等環境敏感地區。\
\
2.本案擬由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部分,如經本會審議確定不採區段徵收開發者,應請南投縣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行政院核示(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辦理之理由,另依行政院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遵照辦理,列述變更案皆符合行政院核示免予辦理區段徵收之八項條件內,已納入計畫書說明,若經委員會審議確定,將依左列說明程序報院核示。\
\
3.擬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部分,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問題,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涉及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遵照辦理,已將相關意見納入變更附帶條件說明,詳附表二。\
\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遵照辦理,本案原逕陳意見5件,其中逕1案、逕2案已依委員意見修正後納入變更綜理表;另期間新增陳情4件,陳情意見及建議處理情形詳附表三。\
\
(四)後續辦理事項:\
\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遵照辦理,將依據意見審決後辦理再公展程序。\
\
2.本案經與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遵照辦理。\
\
審查意見辦理情形(五)環境影響評估:\
\
1.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之計畫內容,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予以認定。遵照辦理,未來實際開發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2.本變更特定區計畫內之開發行為如符合前開認定標準或公告規定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如涉及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之變更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辦理。本次變更內容未涉及已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個案之內容,後續開發若有牽涉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行為,依相關規定辦理。\
\
附件一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南投縣政府103年9月5日府建都字第1030177484號函)審查意見辦理情形(一)整體性意見1.本特定區計畫應考量土地容受力及導入總量管制概念,重新檢視土地使用規劃內容之合理性,並檢討保護區應否繼續開發,以維護自然環境及旅遊品質。因應觀光客大幅增加,本案已依據審查意見,重新評估遊客數量並納入總量管制原則重新探討土地使用,並依據遊憩承載量分析各類景點或設施容納人數比例,目前聚落區之容納遊客比例偏低,步道自行車道等空間容納量亦偏低,故可針對既有步道或自行車道空間,釋出部分保護區及特別保護區供景觀及輕度遊憩之利用。另外也針對使用率較低的住宅區(聚落區)加強檢討利用,以兼具旅遊品質及維護自然環境。詳如計畫書第4-57頁至第4-58頁。\
\
2.本特定區計畫遊憩活動之規劃,其空間範圍除本特定區外,應將鄰近地區包含在內,作整體性規劃,並考量將日月潭旅遊之遊客聚集效應,擴散至鄰近地區,帶動鄰近地區之發展。1.「日月潭國家風景區擴大規劃」已將周邊鄰近地區納入整體規劃,在風景區整體架構下,本計畫將朝向多樣化旅遊核心發展,並加強區內建設及基礎設施,如:設置向山纜車、輕艇訓練中心(變27、28案)、提升步道服務水準(變6案)、改善消防安全(變41案)等,以做為與鄰近地區之連結及有力支撐,未來發展重新研擬發展定位與發展構想(詳計畫書第六章(第6-1頁至第6-3頁)。\
\
2.鄰近地區觀光產業及相關串連建議,詳計畫書第4-26頁至第4-28頁。\
\
3.日月潭旅遊活動所衍生之住宿需求,不應全部由本特定區計畫提供,應將鄰近地區住宿空間供給納入考量。在此原則下,有關本特定區計畫之住宿需求用地規模(含推估計算依據與過程)及區位分布合理性等,請補充說明。1.考量交通及運具便利性提昇相較於前次通檢,本次通盤檢討已不再將遊客的住宿需求全部由計畫區提供,而係參考現況調查僅納入國內觀光旅遊在日月潭(環潭地區)之住宿比率約13%;大陸旅客住宿率5%,其他國外旅客住宿率35%之住宿需求,相關住宿需求區位則利用既有發展區檢討,詳計畫書第4-29頁至第4-34頁及第4-53頁至第4-59頁。。\
\
2.鄰近地區住宿設施詳計畫書第4-26頁至第4-27頁。\
\
4.計畫書有關計畫容納人口、人口成長及旅遊活動人口之敘述,其論述之合理性,請再重新檢討。本計畫旅遊活動人口依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資料及總量分配法推估,並分別計算國民旅遊及國外旅客之旅遊活動人口。計畫人口方面則依參考特定區內人口發展趨勢,推估目標年所增加之人口數,並考量觀光服務衍生人口,以做為計畫區目標年之計畫人口(詳計畫書第4-29頁至第4-34頁及第4-53頁至第4-59頁)。\
\
(二)交通分析1.交通部運輸研究所100年以來,已完成「觀光遊憩區導入智慧型運輸系統計畫-愛上旅遊」等相關研究計畫,請儘可能納入本特遵照辦理,已納入相關計畫說明,相關交通分析,並納入交通計畫參考,詳計畫書第4-47頁至第4-48頁。\
\
審查意見辦理情形定區規劃。\
\
2.本案請補充本特定區交通路網系統、主要道路交服務水準、停車空間供需分析、停車空間區位分析及其因應措施。遵照辦理,已重新檢視現有道路服務水準,並探討停車空間供需,詳計畫書第4-49頁至第4-51頁及第4-66頁。\
\
(三)公共設施:公共設施用地檢討除應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核實檢討規劃外,對於本計畫區旅遊活動衍生之公共設施需求,請參考相關研究報告,再詳加規劃。本計畫區參考日月潭國家風景區觀光發展整體規劃(第一次檢討)檢討區內旅遊活動衍生之公共設施系統,詳計畫書第4-62頁至第4-65頁。\
\
(四)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
\
1.上位及相關計畫應將鄰近地區都市計畫發展情形納入考量,以利整體規劃。遵照辦理,已納入相關計畫說明,詳計畫書第3-4頁至第3-6頁。\
\
2.保育自然生態環境為本特定區三大發展宗旨之一,請補充自然生態資源相關資料,以強化當地觀光價值。本計畫區劃為保護區面積達752.0077公頃,佔計畫總面積39.33%,並有規劃大竹湖水鳥保護區、竹石園、營造蝴蝶棲息地及復育螢火蟲等,增列自然景觀資源及相關說明,詳計畫書第4-5頁至第4-9頁。\
\
3.計畫書敘述內容如有錯誤或語意不清部分,請南投縣政府逕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濟部水利署、臺灣電力公司及內政部地政司等列席代表,提供具體修正意見,納入計畫書敘明。遵照辦理。\
\
1.臺電:\
\
(1)計畫書第5-1頁「本計畫區內95%為公有土地,但管理機關包括台灣電力公司…」,因台灣電力公司為私法人其土地非屬公有,故重新檢討公有土地比例,並修正管理機關之說明。\
\
(2)計畫書第5-3頁「…現況之變電所、台電水社服務處…」,修正為「…現況之變電所、台電魚池服務所…」。\
\
(3)計畫書第7-13頁「機十六(台電水社服務所)」,修正為「機十六(台電魚池服務所)」。\
\
(4)計畫書第7-12頁變十二案變更面積配合地籍及承租範圍修正。\
\
2.林務局:\
\
計畫書第4-39頁「林務局巒大林區管理處管轄」修正為「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管轄」。\
\
4.依水利法公告之水庫範圍,請套繪於計畫圖上,以判斷土地使用規劃之合理性。遵照辦理,詳計畫書附件一。\
\
5.本案請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詳附表一),依該表格式說明其處理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遵照辦理,詳附件二。\
\
審查意見辦理情形6.本案土地使用分區及特殊公共設施用地,應於主要計畫書增列其劃設目的及使用性質相關說明,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本案將土地使用分區及特殊公共設施用地其劃設目的及使用性質相關說明納入計畫書(詳計畫書第八章(第8-30)。\
\
7.計畫書審核摘要表錯誤部分(如南投縣委會審議情形),請配合修正。遵照辦理,南投縣委會審議情形增列「民國102年3月21日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37次會議審議通過」。\
\
(五)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查都市計畫法第23條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本案建議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事業及財務計畫改為細部計畫內容,由南投縣政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此外,計畫案名請增列「主要計畫」乙詞,計畫日請增列實施進度與經費,並將主要計畫圖比例尺改為1\/5000。遵照辦理,已依據意見主、細計分離,並修正相關計畫書圖說明,詳計畫書第九章(第9-1頁至第9-3頁)及計畫圖。\
\
(六)變更計畫綜理表:詳附表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其中擬以都市更新或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請南投縣政府預先評估其可行性。遵照辦理,詳計畫書附件三。\
\
附件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檢核表現行條文南投縣政府處理情形第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一、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可供再生利用資源。","二、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三、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分布。","四、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住宅供需。","五、公共設施容受力。","六、交通運輸。\
\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前項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研擬發展課題、對策及願景,作為檢討之依據。遵照辦理,左列各款業於本案計畫書及補充內容說明。\
\
1.自然環境分析詳計畫書第四章第一節自然環境,第4-1頁至第4-16頁。\
\
2.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詳計畫書第4-10頁。\
\
災害潛勢情形,詳計畫書第4-11頁至第4-16頁。\
\
3.人口分析,詳計畫書第4-29頁至第4-31頁。\
\
4.土地使用相關檢討,詳計畫書第4-38頁至第4-41頁。\
\
5.公共設施現況相關檢討,詳計畫書第4-42頁至第4-51頁。\
\
6.交通運輸分析,詳計畫書第4-44頁至第4-51頁。\
\
第六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遵照辦理,詳計畫書都市防災計畫乙節,第8-19頁至第8-23頁。\
\
第七條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發展策略:","一、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維護策略或計畫。","二、公共施設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水與綠網絡發展策略或計畫。","三、都市發展歷史之空間紋理、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之風貌發展策略或計畫。","四、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通環境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土地使用配置策略或計畫。","五、都市水資源及其他各種資源之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策略或計畫。遵照辦理,詳計畫書親山親水計畫乙節,第8-24頁至第8-26頁。\
\
第八條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規劃原則:","一、水與綠網絡系統串聯規劃設計原則。","二、雨水下滲、貯留之規劃設計原則。","三、計畫區內既有重要水資源及綠色資源管理維護原則。","四、地區風貌發展及管制原則。","五、地區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之建置原則。本次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左列各款,擬俟細部計畫通檢時納入規劃參考。\
\
第九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下列地區應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一、新市鎮。","二、新市區建設地區: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之新市區。","三、舊市區更新地區。本次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左列各款,擬俟細部計畫通檢時納入規劃參考。\
\
現行條文南投縣政府處理情形","四、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五、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區域計畫指定景觀道路二側一公里範圍內之地區。","六、其他經主要計畫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之地區。\
\
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及其綠化、保水事項。","二、人行空間、步道或自行車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三、交通運輸系統、汽車、機車與自行車之停車空間及出入動線配置事項。","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及地下室開挖之限制事項。","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風格、綠建材及水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事項。","六、環境保護設施及資源再利用設施配置事項。","七、景觀計畫。","八、防災、救災空間及設施配置事項。","九、管理維護計畫。\
\
第十條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時,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
\
前項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除變更範圍內必要者外,應視整體都市發展需要,適當劃設供作全部或局部計畫地區範圍內使用之公共設施,並以原都市計畫劃設不足者或汽車、機車及自行車停車場、社區公園、綠地等項目為優先。1.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約為75%。\
\
2.主要係因原計畫有多處事業專用區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扣除該部分後公共設施用地約佔68%。\
\
3.本次通盤檢討變更非都市發展用地為都市發展用地面積為4.2053公頃,主要係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面積0.4695公頃(佔11.16%)及旅遊事業專用區面積公頃3.7358公頃(佔88.84%)。旅遊事業專用區需留設30%公共設施用地,合計公共設施用地約佔69.74%,符合左列規定。\
\
第十一條都市街坊、街道傢俱設施、人行空間、自行車道系統、無障礙空間及各項公共設施,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本次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左列各款,擬俟細部計畫檢討時納入規劃參考。\
\
第十二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研訂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書規定。\
\
本計畫擬劃定三處都市更新單元(詳變十之一、十之二、十之三案及附件","三、都市更新可行性評估)。更新基本方針詳計畫書第8-27頁至第8-29頁。\
\
第十七條遊憩設施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兒童遊樂場:按閭鄰單位設置,每處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為原則。","二、公園:包括閭鄰公園及社區公園。閭鄰公園詳計畫書第4-62頁至第4-64頁說明。\
\
1.本計畫區2處發展閭鄰單位,僅設有1處兒童遊樂場,面積0.064公頃,亦未達每處最小面積不得小於現行條文南投縣政府處理情形按閭鄰單位設置,每一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為原則;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最少設置一處,人口在十萬人口以上之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四公頃為原則,在一萬人以下,且其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得免設置。","三、體育場所:應考量實際需要設置,其面積之二分之一,可併入公園面積計算。\
\
通盤檢討後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0.1公頃之原則,將於整體開發區規定附帶條件加強增設。\
\
2.公園用地:依法規檢討基準,在一萬人以下,且其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得免設置,而計畫區內共劃設公園用地6處,面積共計39.5373公頃,符合檢討基準。\
\
3.區內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本次通盤討後計畫面積為39.5373公頃,高於原計畫劃設面積(39.3153公頃)。\
\
第十八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本計畫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規模達一公頃以上案件,為變十之一、十之","二、十之三案,分為三個整體開發單元,並於附帶條件規定公共設施用地之比例。\
\
第十九條學校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民中小學:\
\
(一)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趨勢,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授權訂定之規定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
\
(二)檢討原則:\
\
1、有增設學校用地之必要時,應優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並訂定建設進度與經費來源。\
\
2、已設立之學校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無設立需求之學校用地檢討變更,並儘量彌補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
\
3、已設立之學校用地有剩餘或閒置空間者,應考量多目標使用。\
\
(三)國民中小學校用地得合併規劃為中小學用地。","二、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校:由教育主管機關研訂整體配置計畫及需求面積。遵照辦理,本計畫區內人口呈緩慢成長,現行國民中小學用地面積足供現況人口需求。\
\
第二十條機關、公用事業機構及學校應於主要出入口處,規劃設置深度三公尺以上、適當長度之緩衝車道。應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列本條規定。\
\
第二十一條零售市場用地應依據該地區之發展情形,予以檢討。已設立之市場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未設立之市場用地檢討變更。原計畫無劃設零售市場用地,本次通盤檢討依實際需要變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為市場用地(詳變二十四案)。\
\
第二十二條停車場用地面積應依各都市計畫地區之社會經濟發展、交通運輸狀況、車輛持有率預測、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及土地使用種類檢討規劃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二、商業區:本次通盤檢討停車場用地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檢討標準,詳計畫書第7-26頁。\
\
現行條文南投縣政府處理情形(一)一萬人口以下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八為準。\
\
(二)超過一萬至十萬人口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十為準。\
\
(三)超過十萬人口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十二為準。\
\
市場用地、機關用地、醫療用地、體育場所用地、遊憩設施用地及其他停車需求較高之設施等用地,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留設停車空間。\
\
前二項留設之停車場及停車空間,應配合汽車、機車及自行車之預估數,規劃留設所需之停車空間。\
\
第二十三條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除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劃設專用區外,應按其實際需求並考量轉運需要檢討規劃之。\
\
遊覽車之停車用地應考量各地區之實際需求檢討劃設之,或選擇適當公共設施用地規劃供其停放。1.民國91年配合921災後重建並考量觀光發展之需求及土地使用之多元性將車站用地、機關用地等變更為旅遊服務中心用地(旅服一),兼具大眾運輸轉運等功能。\
\
2.遊覽車之停車空間檢討詳,詳計畫書第4-65頁至第4-68頁及第4-63頁。\
\
第二十四條道路用地按交通量、道路設計標準檢討之,並應考量人行及自行車動線之需要,留設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
\
綠地按自然地形或其設置目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按實際需要檢討之。1.本案聯外道路交通量分析詳計畫書第4-65頁至第4-68頁。\
\
2.區內規劃多處步道及自行車道系統,詳第4-21頁至第4-22頁。\
\
3.綠地及其他公共設施則按實際需要檢討,詳計畫書第4-63頁至第4-64頁。\
\
第二十五條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清查檢討實際需要,有保留必要者,應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納入計畫書規定,並考量與新市區建設地區併同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或舊市區地區併同辦理整體開發,以加速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開闢。1.本計畫區內未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除部分道路用地有私有情形,餘皆為公有土地。相關經費概估詳計畫書第9-3頁表9-2實施進度及經費計畫表。\
\
2.水社地區部分未開闢道路納入整體開發區重新考量規劃。道路開闢情形詳計畫書第2-8頁至第2-9頁說明。\
\
第二十六條公共設施用地經通盤檢討應增加而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者,應考量在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規劃設置。遵照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辦理。\
\
第二十七條污水處理廠用地或垃圾處理場(廠)用地應配合污水下水道系統、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之興建計畫及期程,於適當地點檢討劃設之。區內共劃設污水處理廠二處且皆已開闢,分別位於伊達邵及水社地區,詳計畫書第八章第六節主要上下水道系統之說明。另目前尚無規劃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之興建。\
\
第二十八條整體開發地區之計畫道路應配合街廓規劃,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