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41-審議事項-第2案:臺北市政府函為「配合臺北市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及土地開發區(捷)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41
案件id
z2jne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10月23日第664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103年12月8日府都規字第103028713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範圍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LG01車站部分,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重新修正計畫書、圖,並檢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一)LG01車站變更內容涉及私有土地,為兼顧地主權益及避免延宕捷運工程時程,建請市府儘速與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協商,並請檢附相關協商證明文件供審議參考。如土地所有權人不願意參加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時,建請市府考量工程可行性,研議縮減變更計畫範圍。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相關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併上開決議辦理。
- 二、本案LG03、LG04車站部分,除下列各點意見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一)依據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103年10月1日召開「大眾捷運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修正檢討會議」結論(如附件),請將本案變更後土地使用分區名稱「土地開發區(捷)」修正為「捷運開發區」。
(二)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與公開展覽草案比較已有重大改變,或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三、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由臺北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附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陳情人:張顯榮、張淑華、張淑慧陳情事項:
- 一、103年6月23日捷運局第一次公開告知捷四用地在103年3月11日小組會議上建議南門市場併捷四用地排除南海路部分,捷四用地要先拆除,蓋臨時市場給攤商做生意,原開發案從三年延長至八年,甚至更久,更可能變得遙遙無期!本地主於103年8月13日律師代陳情函中已表明變更本案的行為,嚴重侵害私有地主生存營業權,違反行政程序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一、萬大線捷運系統所需工程用地之都市計畫變更案,自100年11月28日起公開展覽,LG01站原公開展覽方案並無規劃使用南門市場用地,惟在都市計畫變更案審議期間,LG01站捷四用地面臨南海路之部分地主強烈反對參與土地開發,不斷陳情並要求應優先使用公有土地(例如南昌派出所、南門市場等),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8月12日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結論略以:「…請捷運局納入居民陳情意見及市府研商土地開發區併決議事項一。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為差別待遇!﹗但10月23日會議通過安置攤商在私地上並不違法?請問市府官員自身財產遇此不合理裁定,還會做同樣決議嗎?
- 二、103年10月16日收到捷運局函中表示會議提出LG01用地範圍替代方案,雖不是最佳方案,但是反對聲音明顯降低,可接受性大幅上升?完全與事實不符,所有權人已成立自救會抵制在私地上安置攤商,聯署名單有提交都委會及捷運局,聯署成員有增無減!為何表示反對聲音減少?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現今中國大陸徵收補償及安置計畫明確,反觀台灣被徵收百姓如同大難臨頭,流離失所寢食難安,哪敢奢望美好願景!!
- 三、依據國有房地出租契約第18及19條,南門市場是不能要求補償或安置!為何都委會及捷運局態度強硬堅持在捷四用地上蓋市場安置攤商,即使違反行政法規也力挺攤商到底,攤商不可一日無收入!令人匪夷所思?難道百姓辛苦賺錢買的土地房子沒有法律保障?南門市場攤商可考慮安置在中正紀念堂自由廣場,觀光客除了參觀紀念堂,還多了傳統市場的購物樂趣(或安置附近國有地),為甚麼都發局不使用國有地而執意使用私有地安置攤商?為什麼捷四用地不能跟南門市場同時規劃同時開發?北捷提出補助租金的計畫並無前例可循,方案也不明確,怎麼可以說安置攤商在私有土地上絕對無侵害私有地主權益?一意孤行欺壓弱勢百姓,有違民主社會及公平正義精神。
(捷)基地容積獎勵原則會議,提出各捷運站基地規劃設計替選方案,並就委員討論會結果至當地召開座談會進行溝通協調後,再召開下次專案小組會議。」。
- 二、有關捷運萬大線LG01站規劃利用捷四用地蓋臨時市場安置攤商一案,該規劃方案係為考量地區發展,共創多贏局面,經市府確認南門市場採拆除重建方案,並規劃於捷四用地在公開徵求投資人、簽訂投資契約書、都市設計審議、申請建造執照及開工等作業期間,暫時作為臨時市場,臨時安置南門市場之攤商;上述計畫案業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10月23日第664次委員會議審決,決議略以:「…LG01車站:…捷四土地開發區(剔除面臨南海路側土地,修訂面積為2821平方公尺)、增設捷十一土地開發區(南門市場大樓,面積3944平方公尺)」。
- 三、另於捷四及南門市場用地拆除重建期間,捷四用地之地上物將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及「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等規定,給予拆遷補償費(合法建築物拆遷補償費、違章建築物拆遷處理費、自動拆遷獎勵金、人口遷移費、營業補助費等)外,對於臨時安置市場攤商期間之補償原則,本府後續將再與捷四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溝通協商。
2陳情人:雲鼎商務旅店代表人陳鴻球陳情事項:
主旨:有關捷運萬大線LG01站,計畫利用捷四用地蓋臨時市場,提供攤商營業,嚴重侵占私有土所有權人權益一、萬大線捷運系統所需工程用地之都市計畫變更案,本府自100年11月28日起公開展覽,惟在都市計畫變更案審議期間,LG01站捷四用地面臨南海路之部分地主強烈反對參與併決議事項一。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及旅館業拆遷補償及復業問題,詳如說明。
說明;
- 一、本旅店於99年6月11日獲知被納入捷運萬大線LG01站捷四用地禁建範圍內,截至102年捷運局對捷四用地地主及住戶開會內容,都表示不須等到捷運萬大線通車完工前,可先行聯合開發捷四用地,出口設置在南海路並不含南門市場,工程期在3年內盡快讓捷四地主回到原地安居樂業,降低地主及住戶損失(可查對102年以前所有開會紀錄及出席開會住戶)
- 二、103年6月23日捷運局第一次公開告知捷四用地於103年3月11日小組會議上建議捷四用地併南門市場排除南海路部分,捷四用地要先拆除,蓋臨時市場供攤商營業使用,原開發案從三年延後至八年甚至更久,也極可能變得遙遙無期!本地主於103年8月13日律師代陳情函中已表明變更本案的行為,嚴重侵害私有地主生存營業權,明顯違反行政程序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11月23日市府會議上公然違反公平正義及民主社會行徑,通過將安置南門市場攤商在捷四用地上合法!市府承辦員強詞奪理,一意孤行擺明欺壓弱勢居民。
- 三、103年10月16日收到捷運局覆陳情函中表示小組會議提出LG01用地範圍替代方案,雖不是最佳方案,但反對聲音明顯降低,可接受性大幅上升?完全與事實不符,全部所有權人已成立自救會抵制在私地上安置攤商,聯署名單有提交都委會及捷運局,聯署成員有增無減!達九成以上(只差一小部分失聯住戶),為何還表示反對聲音減少?北捷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現今中國大陸徵收補償及安置計畫明確,反觀台灣被納入土地開發,並要求應優先使用公有土地,如南昌派出所、南門市場等,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8月12日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結論略以:「…請捷運局納入居民陳情意見及市府研商土地開發區(捷)基地容積獎勵原則會議,提出各捷運站基地規劃設計替選方案,並就委員討論會結果至當地召開座談會進行溝通協調後,再召開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復經本局研析替選方案提請103年3月11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會議討論,結論略以:「…建議LG01站土地開發區(捷)範圍以捷四用地替選方案(剔除面臨南海路部分)整合南門市場大樓併為一方案,捷運車站與土地開發區透過土地使用管制,預留地下連通空間、捷運廣場、人行通道等車站連通系統,並採整體規劃分期開發方式,將未來三條捷運線轉運人潮、都市活動系統由地下空間吸收。…」。
- 二、有關捷運萬大線LG01站規劃利用捷四用地建置臨時市場安置攤商一案,係考量地區發展、擴大商圈、交通運輸效益及未來興建之大樓為捷運紅線(淡水-象山)、綠線(新店-松山)及萬大線三線交會站,為共創多贏局面,經市府確認南門市場採拆除重建並辦理捷運場站聯合開發,且經本府(市場處)評估,周邊並無適宜安置地點。本捷運萬大線都市計畫變更案之主要計畫案及細部計畫案,業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10月23日第664次委員會議審決略以:「…LG01車站:…捷四土地開發區(剔除面臨南海路側土地,修訂面積為2821平方公尺)、增設捷十一土地開發區(南門市場大樓,面積3944平方公尺)」。
- 三、捷四用地之地上物除依「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徵收百姓如同大難臨頭面臨流離失所,終日處於惶恐中寢食難安,政府計劃趕不上變化,讓市民如何相信政府呢?哪敢奢望什麼美好遠景???
- 四、101年南門市場才耗資一億一千多萬整修,事隔不到兩年竟然要拆掉﹗103年3月改變計畫,捷四地主要參與聯合開發就要先犧牲權益?提供土地改建四層樓配備電梯的高級臨時市場供攤商營業,等新大樓蓋好攤商遷回原址後,再開發捷四用地,依據國有房地出租契約第18及19條,南門市場攤商是不能要求補償或安置!為何都委會及捷運局堅持在私有土地上蓋市場安置攤商?不安置聯合開發住戶卻安置攤商?市府如此規劃令人匪夷所思?
- 五、北捷提出對捷四地主補助租金的計畫並無前例可循,方案不明確,住戶一致清楚表明不要租金,捷四用地與南門市場同時規劃同時開發!﹗南門市場攤商可考慮安置在附近國有地或中正紀念堂自由廣場,觀光客除了參觀紀念堂,還多了傳統市場的購物樂趣啊,為何都不可行?
- 六、本旅館為獨棟五層樓建物,有一樓接待大廳及平面停車場,營運頗佳,若配合地方重大建設拆除建物,犧牲營業收入及時間,從被拆遷起所有設備都變成廢物,無法遷移再安置,損失慘重,必須停業至開發完成搬回後,重新裝潢才能恢復營業,業者合理要求捷運局承諾對投資開發者必須在規劃新開發建築物同時就將旅館配置問題同步規劃,新建築物須配合旅館業法規,業者才能回歸本業。
- 七、捷運局於103年12月9日答覆業者11月26日陳情函內有關旅館空問的安置及復業等問題,只表明參與開發土地所有權人區位相同,則以抽籤方式決定以示公平!業者為維護自己生存及財產權,迫不得已在適當時機訴之法律途徑,爭取應有的權益,難道業者誠意配合開發提出上述基本價購優惠辦法(下稱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及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給予拆遷補償費外,對於臨時安置市場攤商期間之補償原則,本府後續將繼續與捷四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溝通協商。另有關建議攤商安置於其他地點一節,本府後續將納入整體規劃參考,續研議其可行性。
- 四、另陳情人表示參與土地開發後仍希望回歸本業(經營旅館)一節,為利捷四用地後續仍有申請設置旅館之可行性,本府業於細部計畫案內調整放寬捷四用地之使用項目比照第三種商業區,並依全市商業區通盤檢討案等相關回饋規定辦理(即允許旅館業進駐)。後續本案如以公開徵求投資人方式辦理時,將徵詢參與開發地主之意見,納入徵選文件中,請未來投資人納入考量。又依「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規定,對於選擇參與開發之土地所有權人皆一致公平,以開發後之公有不動產,抵付土地協議價購土地款或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之地主得優先承購、承租之權利;另對興建完成後之開發建物,如2人以上選擇之樓層、區位相同時,則以抽籤方式決定。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保障要求過份嗎?3陳情人:朱玉惠、郭亮宏陳情事項:
主旨:再次表達反對捷運萬大線台北市段LG01站捷四基地,將南昌路一段9巷範圍,辦理徵收及土地開發事宜。
說明:
- 一、陳情人地號136為台北市南昌路一段9巷4號一樓、地下一層及二樓、四樓、五樓增建部分之房屋土地之所有權人,依都委會103年3月11日及103年6月23日召開捷四用地變更座談會,建議南門市場併入,將捷四用地先做臨時市場用地,工期延長八年(甚至更久),如此差別待遇實令人無法接受,且都委會及捷運局也未事先明確取得地主及住戶認可,專擅堅持強制徵收私有土地財產權。
- 二、103年10月16日接獲10月23日召開第664次開會通知函,其中都委會表示該替代方案,雖不是最佳方案,但反對聲音明顯降低,可接受性大幅提升,此項說明完全與事實不符,住戶雖已成立反對臨時市場蓋在捷四用地上自救會,聯署名單也已提出給都委會及捷運局,為何仍表示反對聲音降低?這其間甚有住戶被局會專員協調屆時將用臨時市場用地租金以補貼住戶,逼迫地主配合其作法,使人更無法接受。
- 三、本址一樓為純名K書中心,二樓為純宏珠算會計補習班,皆均已營業逾二十幾年,且均有政府合法立案登記及證書,每年配合嚴格消防及公安檢查,再加上住戶每個樓層都就有銀行房屋貸款,並抵押土地所有權狀,才可順利貸到款,均是在辛苦維持經營中。況K書中心立案登記及補習班立案證書均取得非常不易,被要求搬遷起所有設備均成廢物,無法遷移再安置,也無法再繼續營業!其立案登記及證書均須停業長達數年之久,恐一、捷運系統萬大線所需工程用地之都市計畫變更案,本府自100年11月28日起公開展覽,惟在都市計畫變更案審議期間,LG01站捷四用地面臨南海路之部分地主強烈反對參與土地開發,並要求應優先使用公有土地,如南昌派出所、南門市場等,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8月12日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結論略以:「…請捷運局納入居民陳情意見及市府研商土地開發區(捷)基地容積獎勵原則會議,提出各捷運站基地規劃設計替選方案,並就委員討論會結果至當地召開座談會進行溝通協調後,再召開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復經本府捷運工程局研析替選方案提請103年3月11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會議討論,結論略以:「…建議LG01站土地開發區(捷)範圍以捷四用地替選方案(剔除面臨南海路部分)整合南門市場大樓併為一方案,捷運車站與土地開發區透過土地使用管制,預留地下連通空間、捷運廣場、人行通道等車站連通系統,並採整體規劃分期開發方式,將未來三條捷運線轉運人潮、都市活動系統由地下空間吸收。…」。
- 二、有關捷運萬大線LG01站規劃利用捷四用地建置臨時市場安置攤商一案,係考量地區發展、擴大商圈、交通運輸效益及未來興建之大樓為捷運紅線(淡水-象山)、綠線(新店-松山)及萬大線三線交會站,為共創多贏局面,經市府確認南門市場採拆除重建並辦理捷運場站聯合開發,且經本府市場處評估,周邊並無適宜安置地點;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9月16日第四次專案小組審查結論略以:「…讓此線捷運工程能順利開工、早日通車應為本案審議的重要目標,然而為考量原住戶權益、兼顧地主意願,本專併決議事項一。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造成莫大損失,且收入來源馬上頓失,房屋貸款繳本息攤還也難以繼續,望應以專案個別處理,以昭公信。
- 四、本址要求聯合開發須承諾歸還應有使用面積及立案登記及證書的空間!都委會或捷運局若無法對此做出承諾及保證,惟望請比照南海路除外條款,也將本址用地除外辦理?請相關單位慎重考量。案小組在儘可能使用公有土地、對私有土地亦儘量不採徵收方式、以捷運聯合開發方式變更此線捷運所需用地,並在法令規範允許範圍內儘可能提高聯合開發之優惠條件等作法下,要求捷運局對原公展方案作了許多修改。本次會議提出LG01、LG03、LG04車站用地範圍替代方案,雖不是最佳方案,但是反對聲音明顯降低、可接受性大幅提升。本專案小組同意依捷運局於簡報中所擬替代方案提委員會(大會)審議。」,全案業提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10月23日第664次委員會議審決略以:「…LG01車站:…捷四土地開發區(剔除面臨南海路側土地,修訂面積為2821平方公尺)、增設捷十一土地開發區(南門市場大樓,面積3944平方公尺)」。
- 三、捷四用地之地上物除依「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下稱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及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給予拆遷補償費外,對於臨時安置市場攤商期間之補償原則,本府後續將繼續與捷四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溝通協商。
- 四、另陳情內容所述「…每個樓層都有銀行房屋貸款,並抵押土地所有權狀…停業長達數年之久,恐造成莫大損失,且收入來源馬上頓失,房屋貸款繳本息攤回也難以繼續,望應以專案個別處理,以昭公信」意見一節,依「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選擇「不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以開發後之公有不動產抵付」或「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得優先承購、承租之權利」。另依「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實施要點」第九點(三)規定:土地有抵押權登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記尚未塗銷者,但地主選擇依優惠辦法規定不領取協議價購款,且各順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未超過土地徵收補償費八成,經專案簽報主管機關核定,仍可參與土地開發。
- 五、至於有關陳情事項「…要求聯合開發須承諾歸還應有使用面積及立案登記及證書的空間…」一節,本府業於細部計畫案內調整放寬捷四用地之使用項目比照第三種商業區,並依全市商業區通盤檢討案等相關回饋規定辦理(即允許一般服務業及一般事務所進駐)。惟有關申請立案登記等相關作業,後續仍應依規定向各權責單位提出申請程序。
4陳情人:捷四用地私地主自救會聯絡人楊孟桑陳情事項:
- 一、捷四用地陳情人支持本區規劃為土地開發基地,並同意參與聯合開發,且於去(102)年12月3日及今(103)年3月31日連署函請貴府儘速辦理及優先核定本區為萬大線LG01出入口B位置暨辦理聯合開發,以創造市府與當地居民合作開發之典範。
- 二、今(103)年6月23日貴府為本區住戶簡報,驟然增加南門市場參與聯合開發,並稱「將暫於捷四用地辦理前述作業期間設置臨時市場,並待南門市場捷運設施與大樓重建至一段落,即遷回攤商」,此一重大變更措施,影響本區住戶權益甚鉅;承如前述一之說明,本區住戶同意參與聯合開發,惟今將本區私有土地提供屬於承租國有財產之南門市場攤商臨時安置,不僅將增加本區開發時程,甚或南門市場改建過程有不可抗力之因素發生,亦將延一、萬大線捷運系統所需工程用地之都市計畫變更案自100年11月28日起公開展覽,LG01站原公開展覽方案並無規劃使用南門市場用地,惟在都市計畫變更案審議期間,LG01站捷四用地面臨南海路之部分地主強烈反對參與土地開發,不斷陳情並要求應優先使用公有土地(例如南昌派出所、南門市場等),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8月12日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結論略以:「…請捷運局納入居民陳情意見及市府研商土地開發區(捷)基地容積獎勵原則會議,提出各捷運站基地規劃設計替選方案,並就委員討論會結果至當地召開座談會進行溝通協調後,再召開下次專案小組會議。」。
- 二、有關捷運萬大線LG01站規劃利用捷四用地蓋臨時市場安置攤商一案,該規劃方案係為考量地區發展,共創多贏局面,經臺北市政府確認南門市場採拆除重建方案,並規劃於捷四用地在公開徵求投資人、簽訂投資契約書、都市設計審議、申請建造執照及開工等作業期間,暫時作為臨時市場,臨時安置南門市場之攤商;上述計畫案業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併決議事項一。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長攤商搬回時程,而本區地處市中心,許多住戶皆靠營業或租金收入為生,今因貴府之政策改變致影響本區住戶權益甚鉅,爰請另行安置南門市場攤商;另依國有財產法第44條及國有房地租賃契約書第18、19條規定應予補償之攤商反給予安置,鵲巢鳩占,不僅於法無據,且臨時安置措施亦不符相關法規之必要性。
- 三、另查本案自99年迄今(103)年中,皆未有南門市場共同開發之提案,因此99年10月4日本區住戶函詢貴府有關「住戶搬遷之時間點,延宕開發之補救及行政救濟」,貴府回覆「提送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預估約18個月完成變更都市計畫,後續準備甄選文件後即公告徵求投資人,經書件、開發建議書審查,預估約10個月完成簽訂投資契約書」;次查100年1月17日再函詢,貴府回覆與前述幾乎相同,惟新增「後續即由投資人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及申請建造執照,預估約需12個月,開始施工後,依建築規模約需3至4年完成興建、申請使用執照、產權登記及交屋」;又查102年11月18日捷四土地開發基地座談會會議,主席答覆「聯合開發的啟動有些許的彈性,如果基地能儘快整合起來,也可以先施做先完工;聯開大樓是可以早於我們的捷運建設時程,捷運局也希望住戶能晚搬出,早搬回;目前相關制度是可以這樣配合的」,今若依說明二安置南門市場攤商於本區,則將延長本區開發時程,與貴府先前承諾期程恐有不合!
- 四、如貴府考量鄰近居民日常生活103年10月23日第664次委員會議審決,決議略以:「…LG01車站:…捷四土地開發區(剔除面臨南海路側土地,修訂面積為2821平方公尺)、增設捷十一土地開發區(南門市場大樓,面積3944平方公尺)」。
- 三、另於捷四及南門市場用地拆除重建期間,捷四用地之地上物除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及「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等規定,給予拆遷補償費(合法建築物拆遷補償費、違章建築物拆遷處理費、自動拆遷獎勵金、人口遷移費、營業補助費等)外,有關捷四用地地主之租金、營業損失等補貼問題,本府將繼續與捷四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溝通協商。
- 四、至於陳情事項所述「…貴府回復『提送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預估約18個月完成變更都市計畫,後續準備甄選文件後即公告徵求投資人,經書件、開發建議書審查,預估約10個月完成簽訂投資契約書...後續即由投資人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及申請建造執照,預估約需12個月,開始施工後,依建築規模約需3至4年完成興建、申請使用執照、產權登記及交屋』…102年11月8日捷四土地開發基地座談會會議,主席答覆『聯合開發的啟動有些許的彈性,如果基地能儘快整合起來,也可以先施做先完工;聯開大樓是可以早於我們的捷運建設時程,捷運局也希望住戶能晚搬出、早搬回;目前相關制度是可以這樣配合的』…」一節,有關前述作業及日期,係本府捷運工程局就一般開發案於辦理時,預估之作業程序及時程。102年11月8日座談會時,係就一般土地開發與若將捷運設施委由投資人代為興建之情形,分別向地主說明,尚非本開發期程之承諾。
- 五、另有關所建議可參考安置攤商之地點,本府後續將納入整體規劃參考。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仍有市場需求,認為有必要安置,亦應評估並選擇適當地區(如屬國有地或公部門可整合之地點),本區住戶建議可參考以下地點安置攤商(詳細位置請參考附件地圖):
1.台電停車場:位於南昌路24巷2號2.泉州街空地:位於228博物館旁3.南昌路一段:將愛國西路至南海路之南昌路封街使用(有前例可循)4.南海路架高:捷運南海路段先施工,俟連續壁完成後架高安置攤商5.中正紀念堂:自由廣場或迴廊或其週遭空地皆可6.華光社區:已拆遷空出許多空間足敷使用有關前述建議地點如台電停車場,距離原市場近且面積大,如順利取得安置攤商地點,改建後同時亦能提供其原停車場服務,對其衝擊性較小,且嗣後攤商遷回後,原興建之建物亦可轉為當地停車位置或提供其他出租使用,如此不僅可增加地主收入,亦能創造多贏局面,實乃政府施政應有所為之目標,敬請體察民意,不勝感激!附件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103年10月1日召開「大眾捷運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修正檢討會議」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