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61-審議事項-第10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白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61
案件id
Sw3Zac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2年10月15日第813次會審議決議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其中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七之(二):「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應再提會討論」。
-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辦理,於103年5月1日起再公開展覽30天,期間計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5件,臺南市政府彙整後分別以103年9月23日府都規字第1030843102號函及104年2月24日府都規字第1040199483號函送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詳如附表本會決議欄,並退請臺南市政府併同本會102年10月15日第813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1:再公展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白河鎮魚市管理委員會蕭○龍君/白河區永安段490、491、492地號土地本基地位臨20公尺道路,道路空曠、停車便利、交通順暢,附近閒置空地尚多,如若未來建築,皆自留車位,且本白河區係農業鄉區,人口外流嚴重,另設之停車場,部分淪為蚊子館之類設施,乏人使用,祈勿犧牲本基地住宅區開發利用之效益,造成地主莫大損失。建議做為住宅區。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非屬本次再公開展覽範圍。
2.陳情位置屬「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業經102年10月15日內政部第813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3.本案建議納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案檢討辦理。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2楊○蘭君/白河區永安段494地號土地1.本人於民國100年6月8日自法院標購本基地,係購置預留日後起造自用住宅,並已規劃當中,標購當時為住宅區,如若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令人難於承受,本人損失,國家是否賠償?因事關本人權益至巨,故反對變更,維持價購時之住宅區。
2.附近為低密度住宅,停車無慮且空地甚多,為何不規劃其他地區為停車場,況鄉下地區幾無商業活動,亦無停車場之需,現今之住宅起造,皆大部份規劃自用之停車空間,勿政策規劃錯誤,造成民怨。請維持原價購當時住宅區。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非屬本次再公開展覽範圍。
2.陳情位置屬「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業經102年10月15日內政部第813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3.本案建議納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案檢討辦理。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編號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第16條已規定,建議刪除重覆規定。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編號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第16條已規定,建議刪除重覆規定。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編號十五:(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與都市計劃地區實施綜合設計辦法適用面積連結,避免相鄰基地競合狀況。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編號十六:建議條文內容:
考量小基地開發與實際需求3臺南縣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編號十八:建議維持原條文: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1.都市計劃範圍內可建築基地,占全區面積之比例甚低,透水率的計算標準提升,影響效益極為有限。
2.區內小型透天建物基地佔絕大多數,有限之法定空地其上方難以避免建築面積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非屬本次再公開展覽範圍。
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業經102年10月15日內政部第813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
3.建議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後續另案辦理「變更白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法定程序作業,如獲委員會同意,該陳情意見將納供規劃參考。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8(或8m2)的陽台頂蓋,及其他再加上(入口)雨遮、花台等構造物,地面以下又有化糞池、排水涵管、陰井、建築物(圍牆)基礎地樑構造等必要設施,排除上述上、下方具人工構造物之法定空地範圍,一般小型基地要求實設大於法定空地50%以上面積的綠化植栽,實難以符合設置要求。
4黃○春、張○芬、張○允、張○升、張○欽、周○惠、楊林○守、楊○漢、蔡○德、蔡○達1.查位於白河區永安段337、337-1、337-2、338、338-1、338-2、338-3、339、355、336、340、340-1、340-2、341、341-1、342、342-1~3等18筆地號為公展圖範。
其中337地號上建物,領有台南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67)南建局使字目前本市白河地區人口老年化,人口數逐年降低;許多社區或住宅區皆自行設置規劃公園、停車場等公共空間。建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陳情地點位屬再公開展覽範圍。
2.考量陳情人同意面積比例超過十分之八,且現況已有建築使用,為維護土地權利關係人權益及促進土地合理開發利用,建議維持附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意見,除將「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2年內完成細部計畫」乙節,修正為「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張○芬君/白河區永安段337、337-1、337-2、338、338-1、338-2、338-3、339、355、336、340、340-1、340-2、341、341-1、342、342-1~3地號土地第473號,並有用電、自來水登記及繳費證明,(證2);門牌為臺南市白河區三義街55巷1號,自67年存在迄今已達37年,房屋所有權人-周○惠,87由黃○鑾買賣變更(證3),周○惠及其家人皆居住於此。
2.原所有權人目前皆為70歲以上下長者,每年皆按時繳交地價稅(證4),大都對都市計劃不甚瞭解,又長久居住於此,已習慣週遭生活機能、活動空間。今解除附帶條件恢復住宅區為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及人行道路用地,除妨礙居住基本的權利外,也影響身心健康,造成生活困擾及不便。
3.本案都市計畫案曾於80年2月26日由九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針對該區域包括鄰近楊林○守、蔡○陵、蘇○男等持有人地號共同進行細部設計草案(證5)。因地主不諳法令,又無處諮詢,致未能完成困難協商,延宕至今,非書面敘述「因土地所有權人無開發意願」,與事實不符。
4.旨揭都市計劃-住宅區附帶條件規劃,自發布、議相關主管單位檢討位於偏鄉區域是否必要維持一定公共設施空間面積比率,如公園用地、停車場等用地等。
帶條件住宅區,並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2年內完成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務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發照建築。
施3年內完成細部計畫」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通盤檢討過程中,所有權人長者認知政府會協助,今(103)年5月14日透過公開說明會才得知,須由民間自辦細部設計,非屬故意之行為,值得給予補救機會。
5.本案後續細部設計要求所有權人公設依面積及比率進行,非排除或集中部份土地所有權人,致其權利受損,將努力達成共識目標。
6.綜上所述,惠請能維持原計畫住宅區附帶條件或規劃過程中優先保留合法房屋建築,如蒙巳賜准,實感德便,隨即進行後續。
備註:另白河區永安段342、342-1~342-3地號所有權人因任職外地,業經電話聯絡,將自行提送。
5陳○哲/白河區永安段449-42、449-8、451-16、450-52地號土地現況是4米道路,不敷都市計畫用地。請都市計畫案重新規劃為7米路,以符合都市計畫用路。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陳情地點非屬再公開展覽範圍。
2.陳情地點為4米人行步道,考量該路段已指定過建築線,且依其規劃原意,該地區主要進出仍以IV—9號11米道路為主,因道路拓寬涉及交通流量評估,後續請本靜府道路主管機關錄案卓處。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不予採納。
- 附表2: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1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粘麗玉主任等1.本案負面多於正面,尤其交通、噪音、外勞問題,今天我們特別來是因為當地有人像我們聯盟陳情,曾聽聞外勞拿200元欲引誘小女孩,小女孩跑掉了,但是下次會不會再有此情況。
2.白河大部分土地屬特定水保區,本案是否位於特定水保區請思考。
3.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是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之檢討,本案已本末倒置,反而為了私人擴廠通盤檢討應撤案,順帶一提是東北角(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約300公頃,屬於景觀保護區依班保護區應撤案。
4.請營建署會議過程公開,既有民眾申請旁聽即應開廣播及窗簾,加上本會已有公文申請,要求可留於場內。1.經查陳情事項非屬都市計畫變更範圍,並送請臺南市政府參考辦理。
2.依據台南市政府列席人說明,本計畫區非屬水源保護區,並送請臺南市政府參考辦理。
3.通盤檢討係依據發展現況,並參考人民建議,對整體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使用作必要之檢討,所陳事項送請臺南市政府參考辦理外,有關東北角(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非屬本計畫討論範圍,請審議該案時參考。
4.所提建議作為日後修正「會議室管理規則」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