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61-審議事項-第7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部分工業區(工23、工25)及河道用地為住宅區、商業區、特定商業專用區及公園用地、園道用地、道路用地(台泥鼓山廠區開發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61
案件id
ipnNVR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6月28日第30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2年8月22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2338885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楊委員龍士、邱委員英浩、林前委員志明、王前委員銘正(後由王委員靚琇接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復於102年9月17日、103年3月19日、8月12日、12月3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未出席專案小組委員亦未提出書面修正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04年2月1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4305591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列示項目補充說明,如附件一所示。詳附件一。
(後續須納入計畫書)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高雄市政府辦理情形說明詳計畫書附件八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查表,除下列各點請市府補充說明及增列計畫書修頁次外,其餘原則同意該表市府辦理情形。----1.本案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請補充說明遵照辦理,本計畫已補充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如附件二所示。詳附件二。
(後續須納入計畫書)2.本案開發行為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未來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納入計畫書敘明。遵照辦理,本計畫預計於102年5月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進行評估審查,俟待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納入計畫書敘明。(後續須納入計畫書)3.本案地下水水質氨氮及鐵偏高,其處理方式請補充說明。地下水氨氮濃度偏高,大多為人類生活污水或畜牧廢(後續無須納入計畫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水未經處理任意排放至地下環境所致,台灣其他地區地下水氨氮濃度也有偏高之情形,而地下水鐵濃度偏高,鐵乃地殼主要元素,台灣其他地區地下水鐵也有偏高之情形,因此鐵濃度偏高與地質因素有關。氨氮、鐵並非本案排放所致,皆為當地環境背景濃度,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中,並未將氨氮與鐵列入管制對象,因此不需進行處理。書)4.本案依該審議規範附帶條件規定,申請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或證明文件,與高雄市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上開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遵照辦理,本計畫已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使用同意書或證明文件,如附件三所示。待本案計畫審決後,將會同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與高雄市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上開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詳附件三。
(後續須納入計畫書)5.本案請依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第7點規定計算公式,核算工業區變更後容積率,以及與鄰近使用性質相同分區之容積率比較後,取較小值,決定本案住宅區、商業區與特定商業專用區之容積率,並請詳細說明其計算過程及數字來源。1.遵照辦理,已補充計算過程及數字來源如附件四所示。
2.本計畫周邊住商分區包含住三(容積率240%)、住四(容積率300%)、商四((容積率630%),本計畫擬定細部計畫分區包含住二(容積率150%)、住三(容積率240%)、商三(容積率490%)、特定商業專用區(容積率370%)。綜上,本計畫擬訂細部計畫之住宅分區與商業分區皆詳附件四。
(後續須納入計畫書)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未大於周邊性質相同之容積率。
3.依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略以:「工業區變更後容積率=變更前工業區容積率×變更前工業區面積/(變更前工業區面積-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本案變更後容積率為301.43%,並推估本案之計畫容積為49.86萬平方公尺,本計畫涉及工業區變更後擬定細部計畫劃設總建築樓板面積為45.06萬平方公尺,小於基準容積49.86萬平方公尺。
4.本計畫範圍毗鄰台鐵鼓山站與輕軌九如站五百公尺範圍內,依循高雄市以大眾運輸為導向規劃永續城市之發展政策,本計畫調配整體容積分布,以規劃大眾運輸場站周邊地區引入較高土地使用強度,毗鄰山坡之地區減底其發展強度,惟整體開發強度符合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標準,並兼具生態城市與大眾運輸導向之發展規劃。
6.本案擬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是否符合該審議規範第8點「申請人同意依第六點規定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應單獨計列,不含開發範圍內以原公有道路、溝渠遵照辦理,本計畫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計算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已由擬定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14.9024公頃)扣除開發(後續須納入計畫書)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之部分」之規定,請補充說明。範圍內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之部分(0.1899公頃),公共設施用地平均負擔比率共計47.03%。
7.本案非屬高雄市政府依法實施市地重劃案件,並無審議規範第12點之適用,請配合修正其辦理情形。遵照辦理,本計畫將配合內政部都委會審決內容併同修正--8.除已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建議高雄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遵照辦理,本計畫將配合內政部都委會審決內容併同修正。--三計畫書應修正事項1.本案擬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及特定商業區部分,請補充商業及住宅使用供給需求分析,以強化其合理性。遵照辦理,本計畫已補充鼓山區商業及住宅使用供給需求分析,如附件五所示,鼓山區商業區與住宅區已建築地區佔分區比例皆接近八成,土地開闢情形近達飽合,而在鐵路地下化與輕軌建設等交通重大建設投入興建後,預期鼓山區將會吸引更多人口進駐,具增設住宅區與商業區之需求。詳附件五。
(後續須納入計畫書)2.計畫書第27頁,變更內容示意圖編號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遵照辦理,本計畫將配合內政部都委會審決內容併同修正。--3.本案擬變更河道用地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請將水利主管機關同意變更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依102年11月8日高市水利字第10237124900號函復本計畫變更河道用地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內容略以:「…本局同意前開草案所擬變更河道用地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如附件六所示。詳附件六。
(後續須納入計畫書)四自辦市地重劃:本案除應檢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含土遵照辦理,本計畫已於103年01月15日檢送修正後市詳附件七。
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地所有權人同意參與市地重劃情形)及相關證明文件外,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予高雄市地政局(文號103民總字第0001號),視地政主管機關審核後納入計畫書附件。
1.請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有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高雄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高雄市政府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遵照辦理。--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遵照辦理。--五補辦公開展覽:本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無直接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遵照辦理。--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案經高雄市政府依3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103年11月1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3353672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惟因本次會議出席委員僅2人,為避免產生妥適性疑義,如未出席專案小組委員於紀錄文到1週內提出書面修正意見,則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如未提出書面修正意見,則逕提委員會議審議。
(一)提請委員會議報告事項:本會102年7月30日第808次會議有關研提具體工業區變更通則或方案之附帶決議,高雄市政府已參考「新北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研擬工業區變更策略(如計畫書附件十四),以及補充石化產業發展策略(如計畫書附件十五),請提委員會議報告。
(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高雄市政府辦理情形說明詳計畫書附件八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查核表,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該表之市府辦理情形。
1、本案開發行為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未來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納入計畫書敘明。
2、本案依該審議規範第6點規定,請全部土地所有權人與高雄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3、除已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建議請高雄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
(三)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1、本案都市計畫規定總容積上限數額,不應大於交通影響分析與環境影響評估之總容積數額,並請將該二數額納入計畫書敘明。
2、第三種住宅區容積率錯誤,以及商業區容積率不應超過基準容積率等,請查明後配合修正相關內容。
(四)市地重劃:本案除應將最新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送請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認可後,納入計畫書敘明外,並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高雄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五)補辦公開展覽:本案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六)建議事項:
1、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可能會影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權益,請相關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繼續協商。
2、本案擬規劃之商業區及特定商業專用區,應以商業使用為主,如擬供住宅使用應有其比例限制,請於細部計畫檢討規劃。
附件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部份工業區(工23、工25)及河道用地為住宅區、商業區、特定商業專用區及公園用地、園道用地、道路用地案(台泥鼓山廠區開發案)103年8月12日內政部都委會審查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對照表(高雄市政府103年11月1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335367200號函)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案經高雄市政府依2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該府103年7月3日高市府都發字規第103331175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遵照辦理。--(一)提請委員會議報告事項:本會102年7月30日第808次會議有關研提具體工業區變更通則或方案之附帶決議,高雄市政府己參考「新北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研擬工業區變更策略(如計畫書附件十四),請再補充石化產業發展策略,納入計畫書敘明,並提請委員會議報告。遵照辦理,高雄市既有之石化、鋼鐵及金屬產業發展係因應城市產業轉型及配合中央高值化政策進行推動,已補充石化產業高值化推動方案,如主要計畫書附件十五所示。主要計畫書附件十五所示。
(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有關高雄市政府辦理情形說明詳計畫書附件八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查核表,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該表之市府辦理情形。遵照辦理。主要計畫書附件十四所示。
1.本案總容積上限數額,以及是否以該總容積上限數額據以辦理交通影響分析與環境影響評估,請納入計畫書敘明。遵照辦理,已納入主要計畫書第陸章變更原則之規定,以本計畫變更後擬定細部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分區總容積上限數額為依據,辦理交通影響分析與環境影響評估。主要計畫書書第陸章(P23)所示。
2.本案開發行為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未來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納入計畫書敘明。遵照辦理,本案預計於103年10月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進行評估審查,俟待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納入計畫書--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敘明。
3.本案依該審議規範第6點規定,請全部土地所有權人與高雄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遵照辦理。--4.除己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建議請高雄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遵照辦理。--(三)市地重劃:本案除應將最新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送請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認可後,納入計畫書敘明外,並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遵照辦理,本計畫刻正辦理地主協調作業,待文件備齊後,將檢送最新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予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審核。
1.請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高雄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遵照辦理,本計畫將依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核後之細部計畫內容,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並同步徵詢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後,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高雄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遵照辦理。詳主要計畫書附件八。
(四)計畫書應補充說明事項:本案規劃之公園用地,緊鄰壽山國家自然公園,有關其交通動線規劃,以及是否重新檢討道路交通系統與是否加寬道路用地等,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1.遵照辦理,已補充開放空間計畫內容詳第捌章所示,本計畫公園用地將配合地形地貌規劃人行步道分別與壽山國家公園現有登山步道、新設渠道人行步道之空間結合,建構完整的開放空間系統。
2.本計畫已考量交通系統與都市防詳主要計畫書第捌章(P37、P38)所示。
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災需求,加寬部份六米計畫道路為八米計畫道路,未來細部計畫將依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內容辦理修正。
(五)補辦公開展覽:本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份,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案變更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遵照辦理。
(六)建議事項:
1.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可能會影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權益,請相關機關及土地所有人繼續協商。1.敬悉,台泥公司已於103年9月17日發文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有關本計畫抵充地後續協議捐贈之比例與流程,國有財產署已於103年9月26日回文略以:「…倘需本署同意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建議參採苗粟縣丸利陶器股份有限公司都市計畫變更案之處理模式,於具結保證『重劃範圍內經抵充之國有土地,扣除重劃負擔土地,由貴公司於重劃土地登記完成後1個月內無償贈與本署,所生費用均由貴公司負責』之承諾,並納入貴公司、高雄市政府及本署三方簽訂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協議書。…」。
2.有關本計畫抵充地之認定、應捐贈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土地比例計算依據,台泥公司持續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進行協商。詳主要計畫書附件二所示2.本案擬規劃之商業區及特定商業專用區,應以商業使用為主,如擬供住宅使用應有其比例限制,請於細部計畫檢討規遵照辦理。--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劃。
附件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部份工業區(工23、工25)及河道用地為住宅區、商業區、特定商業專用區及公園用地、園道用地、道路用地案(台泥鼓山廠區開發案)103年3月19日內政部都委會審查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對照表(高雄市政府103年7月3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333117500號函)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本會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遵照辦理。--(一)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除下列各點意見外,其餘有關本會102年7月30日第808次會議附帶決議、「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及計畫書應修正事項等,建議原則准照高雄市政府103年2月13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330551700號函送處理情形(如附件)通過。遵照辦理,本計畫依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說明如下:
1.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使用同意書或證明文件,如主要計畫附件二。
2.補充鼓山區商業及住宅使用供給需求分析,如主要計畫附件七。
3.補充台泥鼓山廠區開發案自辦市地重劃案可行性評估報告,如主要計畫附件十一。
4.補充台泥鼓山廠區開發案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如主要計畫附件十二。
5.補充水利局同意河道用地變更函,如主要計畫附件十三。主要計畫書附件二、附件七、附件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