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81-審議事項-第1案:新竹市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新竹市(朝山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81
案件id
8HdVjH
概要說明
- 說明:
1.陳情土地位於本次擬採區段徵收範圍,其中除831-3地號部分劃為住宅區外,其餘皆劃為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1.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2.有關變更為宗教專用14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考量靈德宮仍有使用需求,故建議配合靈德宮建物使用範圍及考量周邊道路系統,將陳情土地劃設為宗教專用區(附7)(剔除區徵範圍)、廣場用地(剔除區徵範圍)以及道路用地(納入區徵範圍),並酌予調整周邊土地使用、公共設施配置及計畫道路線型。
3.新竹市現無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通案性回饋規定,建議參考漁港計畫內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案例為回饋捐地比例30%(以廣場用地為捐贈標的)。
4.附帶條件規定:屬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應完成該細部計畫廣場用地興闢並捐贈予市府;且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區部分,建議新竹市政府另案研擬全市通案性原則,供後續相關案件審議參考。
15陳文賢茲就「擴大及變更新竹市(朝山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代當事人陳文賢表示「反對」將其所有之新竹市美山段546、546-1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道一、依當事人陳文賢先生委託辦理。
- 二、新竹市政府以民國(下同)103年12月12日府都規字第1030215347號函告知當事人陳文賢先生,鈞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將於103年12月27日召開聽取新竹市政府簡報「擴大及變更新竹市(朝山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6次會議,當事人陳文賢先生將參與會議並陳述意見如下,請鈞部將下開內容納入陳情意見。
- 三、鈞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委員已多次針對「新竹市茄苳接西濱聯絡道路新闢工程」之公益性及必要性提出質疑,而新竹市政府至今未能說提請專案小組討論考量本案陳情位置涉及「茄冬-西濱連絡道」之路線規劃,前開道路路線規劃尚未定案,建請新竹市政府配合前開道路規劃情形,研提研析意15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路用地,及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事,陳述意見如說明,請查照辦理。明開闢道路之必要性及適當性,因此該聯絡道路是否有開闢之可能性及可行性,仍屬未知,故當事人陳文賢先生所有之系爭土地實無變更為「道路用地」之必要,懇請鈞部不要逕將陳文賢所有之系爭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
(一)「新竹市茄苳接西濱聯絡道路新闢工程」分跨都市計畫區及非都市計畫區,都市計畫區土地屬本件「擴大及變更新竹市(朝山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範圍,而非都市計畫區之土地,目前正由鈞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議。當事人陳文賢先生所有之新竹市美山段546、546-1地號土地為「新竹市(朝山地區)都市計畫」內之農業區,屬都市計畫區土地,新竹市政府擬將系爭土地劃入「新竹市茄苳接西濱聯絡道路新闢工程」並變更為「道路用地」,為本件「擴大及變更新竹市(朝山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範圍,實須由鈞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詳實審議當事人陳文賢之土地是否有從「農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二)經查,鈞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委員已多次針對「新竹市茄苳接西濱聯絡道路新闢工程」之公益性及必要性提出質疑,其於103年10月20日實地勘查暨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提出下列初步建議意見,並請新竹市政府提出具體書面資料送鈞部審查(參附件1):
1.請針對開闢道路之公益性、必要性提供相關數據並加強補充說明。
2.對於本地區交通流量分析情形,請提供詳細數據補充說明。有關周邊建案對該地區之影響,請補充說明。見,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16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由於民眾對於水土保持及環境破壞有所疑慮,倘若市府確係因為維護生態而花費較多工程費,請提供實際數據佐證。此地區有明顯上下坡,如依此坡度開闢道路,究是否有行車安全上之顧慮?且新竹尚有「風城」之名,對於此道路規劃為高架部分其風切影響為何?請說明。
4.本案路線設計更動之真正考量因素請詳實說明,且有否其他替代方案?何以民眾所提出之替代性方案,市府皆未採行?併請一一補充。
(三)然而新竹市政府仍未釐清及說明上開鈞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委員提出之質疑,嗣鈞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於同年11月3日召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再次提出意見如下(參附件2):
1.經濟評估部分,有關簡報中提及本道路通車後可量化之直接效益為新台幣(下同)5.57億元乙節,究如何計算?另外,徵收計畫書原本說明行車時間節省2.8分鐘,變更為節省9.8分鐘,究為何有如此之改變?為何從行車時間及節省油耗導出5.57億元之結果?請詳細提供資料。
2.下列有關本案之交通疑義,請說明:
(1)省道台1線(西大路—元培街)為E級,縣道122線(竹中路—介壽路、介壽路—慈雲路)為F級,上述服務水準評等是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可?本道路與前開各條道路之關連性為何?請補充說明。有關交通路網銜接部分之調查,應將本道路未來與相關既有道路銜接路口之交通量調查資料列入評估,並將各受測站之評估等級加17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以說明。
(2)本道路開闢後之預估交通流量,應提出離峰與尖峰及平日與假日之數據,並應說明上開數據評估之根據及計算方式等。
(3)簡報及陳情人提及因附近有3所大學,致交通事故很多,究汽機車之事故比率各為何?並請釐清該路段事故原因係屬駕駛行為或路形路線不良,亦或交通擁擠使然?本道路開闢後,可否供機車行駛,可否降低機車事故率?(4)是否已確實審慎考量以徵收方式開闢本路線道路為唯一方式,而其他方式皆不可行?本道路開闢後,是否確能解決周邊道路問題?又本道路開闢後,除可解決清明節之季節性需求,是否尚有其他附帶效益?請說明。
3.徵收除應考量公益性外,倘需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鎖定必要性原則、衡量性原則及損害最少原則認定,徵收產生之損害與利得必須加以衡量,不可使產生之損失大於利得。
本案是否符合旨揭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3款「衡量性原則」之意旨?究竟本道路未興闢所造成之損害為何?倘相較於興闢後所產生之損害,兩者孰輕?孰重?4.有關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6月30日第709次會議決議之一略以:香山丘陵附近地區之開發應避免零碎性開發。惟本次簡報所列之相關開發案,例如19公頃青青草原、夜行性動物館…等皆在香山丘陵地區,請說明其目前開發辦理情形,是否就香山丘陵地區全區作整體規劃考量?及其與本案之關連性?5.本案路線規劃選線部分是否有請陳情人所稱最初規劃6條路線方案,18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嗣後卻更改為4條路線,致最後選擇本路線之情事?請周詳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又陳情人認為原始路線,於工程上應可克服,且較不影響現有居民1節,此部分亦請說明。
(四)綜上可知,鈞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雖多次就「新竹市茄苳接西濱聯絡道路新闢工程」之公益性及必要性提出質疑,然新竹市政府卻未能提出相關證物予以說明,足見其根本未就「新竹市茄苳接西濱聯絡道路」詳實規劃,倘若該聯絡道路根本無開闢之需要,則無將當事人陳文賢所有之系爭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之必要。又鈞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既對是否需徵收私人土地而開闢上開聯絡道路仍所諸多疑義,且尚未審議通過,因此該聯絡道路是否有開闢之可能性及可行性,仍屬未知,如該聯絡道路根本不可能開闢,則逕將當事人陳文賢所有之系爭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不僅不符合土地利用之合理性及適當性,對當事人陳文賢之權益亦造成極大損害,故懇請鈞部在新竹市政府釐清上開爭議並確實舉證說明開闢該道路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前,不要逕將陳文賢所有之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變更為道路用地。
- 四、當事人陳文賢先生反對其所有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亦不同意將其土地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一)據鈞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6次會議決議「三、本會專案小組後之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記載:「有關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函轉陳文賢先生陳情新竹市茄苳接西濱聯絡道路新闢工程徵收等情,建請都市計畫相關審議會議應通知19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當事人到場表示意見乙節,據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已通知陳情人列席說明,惟當日陳情人並未列席大會。」云云,然當事人陳文賢先生並未收到新竹市政府之通知,因此並不知悉鈞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6次會議之相關事宜,爰先澄清如上。
(二)又當事人陳文賢先生前向鈞部提出之陳情內容,主要係反對「新竹市茄苳接西濱聯絡道路」之開闢,並提出對土地徵收必要性之質疑,因此其提到:「徵收農民全部農地,像是把魚池水全部放流,那魚兒怎能生存,農民田全部被徵收完,農民像那魚唯一生存依靠也被迫終止,徵收建設應慎重有無絕對必要性,亦必須以民之意向,以符合主權在民之意旨(憲法第二條)請都委會委員明鏡高懸嚴格審查」,可知其根本自始反對其所有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亦反對其所有土地納入徵收範圍。惟因其擔心其所有之土地終究會被強制徵收,且該時尚未委任律師,在不諳法令、難以詳實說明清楚之情形下,雖提到徵收補償計價有失公允、區段徵收、重劃、配地等詞彙,然此僅係不理解法令且迫於無奈下所為之表達,不代表其同意以區段徵收、重劃或配地方式來取得其所有之土地,核其真意仍係堅決反對上開聯絡道路之開闢及徵收其所有之土地!(三)基此,由於「新竹市茄苳接西濱聯絡道路」之開發案仍有前述問題未決,因此本無用地變更並徵收作為道路用地之必要,核當事人陳文賢先生並不同意將其土地納入整體開發範圍而以跨區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且新竹市政府迄今未說明上開20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開闢「茄冬—西濱聯絡道」之詳實理由,懇請鈞部重新審議本件用地變更及用地取得之合理性及適當性,不要強制徵收(包含區段徵收、一般徵收)陳文賢所有之土地。
- 五、綜上,爰代當事人陳文賢陳述意見如上,懇請鈞部依上開說明事項辦理,維護當事人等辛苦老農之權利,不要再斬斷人民之生路!(四)有關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提出編號擴1-1案備註欄擬修正文字說明,新增「屬私有地劃設為農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部分為不需採區段徵收開發地區乙節,建議同意。惟編號擴1-1案擴大內容配置調整部分(詳附件一,以底線標註),建議補充調整理由,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附件一新竹市政府103年11月13日府都規字第1030200815號函送擴大內容明細表(一)擴大內容明細表(第一階段)編號位置擴大內容(公頃)擴大理由備註擴1-1計畫區西側及南側電力事業專用區(0.7103)休閒運動專用區(1.6632)原住民文化產業專用區(1.2845)水域專用區(8.4718)漁業專用區(5.3578)海堤專用區(5.5892)農業區(8.6938)河川區(0.7802)機關用地(0.0961)文小用地(0.0013)公園用地(2.3034)綠地用地(2.3375)廣場用地(1.9338)停車場用地(0.4191)礦業事業用地(2.3376)快速道路用地(14.9013)道路用地(2.8301)1.依行政院民國83年6月27日台(83)內字第24484號函核准將全市轄區納入都市計畫範圍,辦理擴大都市計畫。
2.配合地區實際發展需求、相關計畫及整體發展規劃構想內容劃設合宜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擴大範圍主要包括計畫區西界範圍至海山漁港及海堤一帶地區。
擴2計畫區東側農業區(0.1412)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230)綠地用地(0.0977)廣場用地(0.0276)道路用地(3.6084)1.依行政院民國83年6月27日台(83)內字第24484號函核准將全市轄區納入都市計畫範圍,辦理擴大都市計畫。
2.配合地區實際發展需求及整體發展規劃構想內容劃設合宜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且為促進計畫區東南側工業區之活化開發需新增規劃道路系統,擴大範圍主要包括計畫區東界附近增設之平行於鐵路之道路用地及其附近範圍。本計畫案擬擴大都市計畫部分,其「未採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包括配合海山漁港計畫規劃漁業專用區、電力事業專用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其他屬公有土地,於本次檢討配合17公里海岸觀光發展需求規劃休閒運動專用區、原住民文化產業專用區、漁業專用區等可建築用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以及屬私有地劃設為農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等不需採區段徵收開發地區),應依行政院81年7月28日台81內字第26274號函示「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之規定辦理,故前述未採區段徵收開發之範圍,未來需報請行政院專案核准。
(二)擴大內容明細表(第二階段)編號位置擴大內容(公頃)擴大理由備註擴1-2計畫區西側及南側住宅區(0.4216)綠地用地(0.1368)道路用地(0.0174)1.依行政院民國83年6月27日台(83)內字第24484號函核准將全市轄區納入都市計畫範圍,辦理擴大都市計畫。
2.配合地區實際發展需求、相關計畫及整體發展規劃構想內容劃設合宜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擴大範圍包括西濱快速道路以東及計畫區東界(R1道路)擬採區段徵收之地區。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階段案件)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農業區(15.3443)住宅區(10.9833)商業區(0.9642)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1.2475)綠地用地(0.3731)廣場用地(0.0376)道路用地(1.7386)1.為配合都市發展實際需要增設住宅區,並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2.於頂寮溪二側地區及住宅區周邊劃設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3.為配合新竹市十七公里海岸風景區計畫與海山漁港及附近地區整體觀光遊憩發展之需要增設商業區、住宅區、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廣場用地及新闢一路寬20公尺道路(聯繫現有海山漁港聯外道路及中華路),並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4.考量促進計畫區土地開發利用及整體道路系統功能調整等因素予以增設計畫道路。
5.配合「新竹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第一次修正)」計畫之指導,於本計畫區增設台61(西濱)與茄苳景觀大道之聯絡道(路寬30公尺),採高架跨越台1及鐵路用地,並於高架路段南側增闢聯絡道路以聯絡至香山丘陵附近地區之都會公園預定地,茲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以符合計畫道路劃設需求。
6.配合於鐵路用地旁零星狹長之農業區予以變更為綠地用地,作為隔離綠帶使用。
變17文高用地東側住宅區文高用地(3.3557)商業區(1.5410)綠地用地(0.1169)廣場用地(0.1070)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9802)道路用地(0.6106)1.現行文高用地現況尚未開闢使用,本次檢討經機關用地協調會徵詢新竹市教育局意見並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4年4月27日教中(總)字第0940565860號函,目前並無籌設高級中等學校計畫(詳附件三),因此將考量實際發展需要予以變更。
2.為配合新竹市十七公里海岸風景區計畫與海山漁港及附近地區整體觀光遊憩發展之需要增設商業區、綠地用地、廣場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及新闢一路寬20公尺道路(聯繫現有海山漁港聯外道路及中華路),並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23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鐵路用地(0.1068)住宅區(0.1068)為配合都市發展實際需要增設住宅區,並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住宅區(0.0306)商業區(0.0149)道路用地(0.0455)1.配合新竹市十七公里海岸風景區計畫與海山漁港及附近地區整體觀光遊憩發展之需要,新闢一條路寬20公尺道路,以聯繫現有海山漁港聯外道路及台1省道(中華路)。
2.基於交通視線及安全,劃設標準道路截角。
河川區(0.0638)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638)道路用地(0.0298)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053)綠地用地(0.0245)1.為配合海山漁港及附近地區整體觀光遊憩發展之需要,調整部分河川區及道路用地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並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2.配合增設海山漁港聯絡道路,考量道路行車安全需調整路型,故調整部分道路用地為綠地用地,並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變24中華路五段420巷東側乙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0.6650)住宅區(附5)(0.6650)考量土地所有權人陳情現行工業區已無使用需求,因此配合毗鄰土地使用性質調整為住宅區,並應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辦理。
住宅區(附5)之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
1.適用對象位於中華路旁美山段之工業區,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住宅區之土地。
2.申請開發規定(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捐地回饋方式辦理開發。
(2)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含興闢)佔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之比例,不得低於37%。
(3)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2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者,則維持原計畫。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之日起3年內完成捐贈,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
附件二提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審決變更內容編號擴1-1案及同意列為第2階段之、1-2、變17及編號變24案內容(一)擴大內容明細表(第一階段)編號位置擴大內容(公頃)擴大理由備註擴1-1計畫區西側及南側電力事業專用區(0.7103)休閒運動專用區(1.6632)原住民文化產業專用區(1.2845)水域專用區(8.4718)漁業專用區(5.3578)海堤專用區(5.5892)農業區(7.6395)河川區(0.7802)機關用地(0.0961)文小用地(0.0013)公園用地(2.3034)綠地用地(2.3115)廣場用地(1.9338)礦業事業用地(2.3376)快速道路用地(14.9013)道路用地(2.5071)1.依行政院民國83年6月27日台(83)內字第24484號函核准將全市轄區納入都市計畫範圍,辦理擴大都市計畫。
2.配合地區實際發展需求、相關計畫及整體發展規劃構想內容劃設合宜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擴大範圍主要包括計畫區西界範圍至海山漁港及海堤一帶地區。
擴2計畫區東側農業區(0.1412)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230)綠地用地(0.0977)廣場用地(0.0276)道路用地(3.6084)1.依行政院民國83年6月27日台(83)內字第24484號函核准將全市轄區納入都市計畫範圍,辦理擴大都市計畫。
2.配合地區實際發展需求及整體發展規劃構想內容劃設合宜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且為促進計畫區東南側工業區之活化開發需新增規劃道路系統,擴大範圍主要包括計畫區東界附近增設之平行於鐵路之道路用地及其附近範圍。本計畫案擬擴大都市計畫部分,其「未採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包括配合海山漁港計畫規劃漁業專用區、電力事業專用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其他屬公有土地,於本次檢討配合17公里海岸觀光發展需求規劃休閒運動專用區、原住民文化產業專用區、漁業專用區等可建築用地及公共設施用地等不需採區段徵收開發地區),應依行政院81年7月28日台81內字第26274號函示「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之規定辦理,故前述未採區段徵收開發之範圍,未來需報請行政院專案核准。
(二)擴大內容明細表(第二階段案件)編號位置擴大內容(公頃)擴大理由備註擴1-2計畫區西側及南側住宅區(0.8018)商業區(0.7013)公園用地(0.2649)綠地用地(0.0744)廣場用地(0.0564)停車場用地(0.3674)道路用地(0.4870)1.依行政院民國83年6月27日台(83)內字第24484號函核准將全市轄區納入都市計畫範圍,辦理擴大都市計畫。
2.配合地區實際發展需求、相關計畫及整體發展規劃構想內容劃設合宜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擴大範圍主要包括計畫區西界範圍至海山漁港及海堤一帶地區。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階段案件)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農業區(15.2259)住宅區(10.8901)商業區(0.9521)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1.2475)綠地用地(0.3910)道路用地(1.7452)1.為配合都市發展實際需要增設住宅區,並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2.於頂寮溪二側地區及住宅區周邊劃設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3.為配合新竹市十七公里海岸風景區計畫與海山漁港及附近地區整體觀光遊憩發展之需要增設商業區、住宅區、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廣場用地及新闢一路寬20公尺道路(聯繫現有海山漁港聯外道路及中華路),並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4.考量促進計畫區土地開發利用及整體道路系統功能調整等因素予以增設計畫道路。
5.配合「新竹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第一次修正)」計畫之指導,於本計畫區增設台61(西濱)與茄苳景觀大道之聯絡道(路寬30公尺),採高架跨越台1及鐵路用地,並於高架路段南側增闢聯絡道路以聯絡至香山丘陵附近地區之都會公園預定地,茲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以符合計畫道路劃設需求。
6.配合於鐵路用地旁零星狹長之農業區予以變更為綠地用地,作為隔離綠帶使用。變17文高用地東側住宅區文高用地(3.3557)商業區(1.2144)公園用地(1.4153)廣場用地(0.1070)道路用地(0.6190)1.現行文高用地現況尚未開闢使用,本次檢討經機關用地協調會徵詢新竹市教育局意見並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4年4月27日教中(總)字第0940565860號函,目前並無籌設高級中等學校計畫(詳附件三),因此將考量實際發展需要予以變更。
2.為配合新竹市十七公里海岸風景區計畫與海山漁港及附近地區整體觀光遊憩發展之需要增設商業區、公園用地、廣場用地及新闢27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一路寬20公尺道路(聯繫現有海山漁港聯外道路及中華路),並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鐵路用地(0.1068)住宅區(0.1068)為配合都市發展實際需要增設住宅區,並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住宅區(0.0319)商業區(0.0149)道路用地(0.0468)1.配合新竹市十七公里海岸風景區計畫與海山漁港及附近地區整體觀光遊憩發展之需要,新闢一條路寬20公尺道路,以聯繫現有海山漁港聯外道路及台1省道(中華路)。
2.基於交通視線及安全,劃設標準道路截角。
河川區(0.0638)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638)1.為配合海山漁港及附近地區整體觀光遊憩發展之需要,調整部分河川區及道路用地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並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2.配合增設海山漁港聯絡道路,考量道路行車安全需調整路型,故調整部分道路用地為綠地用地,並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道路用地(0.0298)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053)綠地用地(0.0245)1.為配合海山漁港及附近地區整體觀光遊憩發展之需要,調整部分河川區及道路用地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並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2.配合增設海山漁港聯絡道路,考量道路行車安全需調整路型,故調整部分道路用地為綠地用地,並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變24中華路五段420巷東側乙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0.6650)住宅區(附5)(0.6650)考量土地所有權人陳情現行工業區已無使用需求,因此配合毗鄰土地使用性質調整為住宅區,並應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辦理。
住宅區(附5)之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
1.適用對象位於中華路旁美山段之工業區,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住宅區之土地。
2.申請開發規定28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2)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佔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之比例,不得低於37%。
(3)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俟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B.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4)其他依法應辦事項。
決議
- 決議變1414-1計畫區北側農業區農業區(1.3006)加油站專用區(0.1555)道路用地(1.1451)1.就現況合法使用之加油站用地範圍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2.配合已開闢之現有巷道調整道路系統,並考量配合新竹生活圈交通建設計畫調整整體道路系統及功能定位,並針對現有計畫道路予以拓寬、改道及增設道路。
3.本案農業區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範圍,係屬原合法使用之加油站用地,故不涉及變更回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據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加油站屬農業區內之合法使用設施,故建議不予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尚屬實情,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
圖1變更內容編號14-1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 二、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變更內容編號變17案及逕向本部陳情案件編號15案,涉及「茄冬-西濱連絡道」(R1)路線規劃擬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准照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考量『茄冬-西濱連絡道』之路線規劃市府暫緩實施,故建議維持現行農業區」通過,維持原計畫。
- 三、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變更內容編號變24案乙種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准照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俟全市工業區發展政策檢討完成後,再另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通過,維持原計畫。
- 四、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擴大內容編號擴1-1部分,經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擴大內容配置調整經過及理由後,准照該府提本次會議討論之調整方案通過(詳表2)。
表2擴大都市計畫內容明細表擴大內容(公頃)位置提本會第836次會議方案提本會專案小組會議之討論方案提本次會議討論之調整方案擴大理由備註計畫區西側及南側擴1住宅區(0.8264)商業區(0.7196)電力事業專用區(0.7103)休閒運動專用區(1.6632)原住民文化產業專用區(1.2845)水域專用區(8.4718)漁業專用區(5.3578)海堤專用區(5.5892)農業區(7.6395)擴1-1電力事業專用區(0.7103)休閒運動專用區(1.6632)原住民文化產業專用區(1.2845)水域專用區(8.4718)漁業專用區(5.3578)海堤專用區(5.5892)農業區(8.6938)河川區(0.7802)機關用地(0.0961)文小用地(0.0013)擴1電力事業專用區(0.7103)休閒運動專用區(1.6632)原住民文化產業專用區(1.2845)水域專用區(8.4718)漁業專用區(5.3578)海堤專用區(5.5892)農業區(10.4243)河川區(0.7802)機關用地(0.0961)1.依行政院民國83年6月27日台(83)內字第24484號函核准將全市轄區納入都市計畫範圍,辦理擴大都市計畫。
2.配合地區實際發展需求、相關計畫及整體發展規劃構想內容劃設合宜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擴大範圍主要包括計畫區西界範圍至海山漁港及海堤一帶地區。本計畫案擬擴大都市計畫部分,其「未採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包括配合海山漁港計畫規劃漁業專用區、電力事業專用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其他屬公有土地,於本次檢討配合17公里海岸觀光發展需求規劃休閒運動專用區、原擴大內容(公頃)位置提本會第836次會議方案提本會專案小組會議之討論方案提本次會議討論之調整方案擴大理由備註公園用地(2.3034)綠地用地(2.3375)廣場用地(1.9338)停車場用地(0.4191)礦業事業用地(2.3376)快速道路用地(14.9013)道路用地(2.8301)計畫區西側及南側河川區(0.7802)機關用地(0.0561)文小用地(0.0013)公園用地(2.5683)綠地用地(2.3615)廣場用地(2.1165)停車場用地(0.3674)礦業事業用地(2.3376)快速道路用地(14.9013)道路用地(2.8893)擴1-2住宅區(0.4216)綠地用地(0.1368)道路用地(0.0174)文小用地(0.0013)公園用地(2.3034)綠地用地(2.3115)廣場用地(1.9338)礦業事業用地(2.3376)快速道路用地(14.9013)道路用地(2.4755)1.依行政院民國83年6月27日台(83)內字第24484號函核准將全市轄區納入都市計畫範圍,辦理擴大都市計畫。
2.配合地區實際發展需求、相關計畫及整體發展規劃構想內容劃設合宜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擴大範圍包括西濱快速道路以東及計畫區東界(R1道路)擬採區段徵收之地區。
計畫區東側農業區(0.1412)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230)綠地用地(0.0977)廣場用地(0.0276)道路用地(3.6084)擴2農業區(0.1806)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230)綠地用地(0.0977)廣場用地(0.0276)道路用地(3.5690)1.依行政院民國83年6月27日台(83)內字第24484號函核准將全市轄區納入都市計畫範圍,辦理擴大都市計畫。
2.配合地區實際發展需求及整體發展規劃構想內容劃設合宜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且為促進計畫區東南側工業區之活化開發需新增規劃道路系統,擴大範圍主要包括計畫區東界附近增設之平行於鐵路之道路用地及其附近範圍。住民文化產業專用區、漁業專用區等可建築用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以及屬私有地劃設為農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等不需採區段徵收開發地區),應依行政院81年7月28日台81內字第26274號函示「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之規定辦理,故前述未採區段徵收開發之範圍,未來需報請行政院專案核准。
- 五、後續辦理事項:
(一)本案擴大都市計畫部分擬不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請新竹市政府補充是否符合行政院91年12月6日院臺內字第0910061625號函規定之8項特殊案例處理原則,否則應檢具不以區段徵收之具體開發方式,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二)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新竹市政府於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新竹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辦理擬定細部計畫先期作業。
(2)於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三)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四)本計畫案應俟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新竹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前經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審決,其中變更內容編號擴1-2及變17擬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辦理、編號變24乙種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及本會專案小組後之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列為本案第2階段報由本會審議部分,案准新竹市政府103年11月13日府都規字第1030200815號函送補充資料到部,爰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該府簡報(相關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件一、二)。建議本案請新竹市政府依照下列各點修正計畫書(30份)、圖(2份)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變更內容編號擴1-2及變17擬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部分,經出席委員討論,本計畫案係為配合計畫區西側海山漁港及17公里海岸之觀光發展需求而擴大都市計畫及變更農業區,惟前開二變更案卻以規劃為住宅區為主,前開擴大都市計畫及變更農業區之需求性及必要性不足,爰建議新竹市政府將上開變更內容編號擴1-2及變17擬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部分依下列各點辦理:
1、編號擴1-2案部分,為維持都市計畫範圍之完整性,建議同意擴大都市計畫,並規劃為都市計畫農業區。
2、編號變17案部分,建議除涉及「茄冬-西濱連絡道」(R1)路線規劃擬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配合逕向本部陳情案件提委員會討論決定外,其餘建議維持原計畫,並請新竹市政府將未開闢使用之文高用地納入該市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案中一併整體考量。
(二)變更內容編號24乙種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
1、依新竹市政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修正方案,本案擬改以捐地回饋方式辦理開發,惟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應檢附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查本案變更範圍內仍有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變更,建請新竹市政府再行確認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後,研提研析意見及配套方案,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2、建請新竹市政府依本會102年7月30日第808次會議之附帶決議,補充地區產業政策、工業區變更之定位、目標、方向、轉型策略;整體發展(區域性及小區域)之構想及劃設原則;個別開發之實質內涵(包括社區鄰里關係、交通、動線、如何帶動後期開發及期程…);變更分區用途、功能、使用強度;道路退縮、人行空間、植栽綠化、防災、救災、景觀、公共設施及開放空間之留設;變更後經濟效益評估;變更工業區之替代策略等研提具體工業區變更通則或方案書面資料提委員會報告,以作為審議中及後續工業區變更案件之依循。
3、建請補充本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各點逐條查核有無符合規定,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說明,供審議參考。
4、公民或團體陳情案件: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黃郁雯有關「擴大新竹都市計畫(香山丘陵附近地區)規劃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復貴處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府都規字第1030109268號函。
建議酌予採納,陳情土地恢復為工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