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81-審議事項-第6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台中車站地區)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81
案件id
HSGUOZ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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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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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本案前提經本會98年9月8日第714次會議審決通過略以:「…關於都市更新方式開發之相關配合事宜及部分案件需補辦公開展覽事項,請臺中市政府繼續辦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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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政府依前開決議事項於98年12月15日至99年1月13日補辦公開展覽,公展期間人民陳情意見經該市都市計畫委員99年3月19日第244次會議審決,臺中市政府於99年8月16日以府都計字第0990226072號函檢附修正後計畫書、圖及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經提本會99年9月7日第738次會議審決通過略以:「…因應台鐵高架捷運化沿線及站區發展所需之變更部分辦理先行核定及發布實施(簡稱第一階段)部分,除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5、變10及變11案之變更案,由臺中市政府賡續妥善辦理後,再提送本會討論外,其餘照本會第714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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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中市政府於99年12月20日以府都計字第0990368588號函檢附前開變更案(編號變5、變10及變11案)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核議意見到部,因變更內容案情複雜,涉及人民權益甚鉅,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林委員秋綿、顏前委員秀吉、謝前委員靜琪、金前委員家禾、黃前委員萬翔、林前委員志明、蕭前委員輔導等,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於100年1月28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尚未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仍待繼續召開簡報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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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嗣因本會林委員秋綿、顏前委員秀吉任期屆滿,故本案專案小組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除謝前委員靜琪、金前委員家禾、黃前委員萬翔、林前委員志明、蕭前委員輔導外,再增列賴委員美蓉,並由賴委員美蓉擔任召集人,於101年12月6日及102年3月11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於102年9月6日以府都計字第1020170108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研處情形相關資料到部,經提本會102年10月1日第812次會議審決:「本案因臺中市政府於會中所提建議方案與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差異甚大,且因變更內容案情複雜,涉及人民權益甚鉅,為求審慎,請原專案小組先行聽取臺中市政府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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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專案小組復於102年11月28日、103年10月28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臺中市政府104年2月17日府授都計字第1040036658號函送依前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研處情形及相關補充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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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維持原計畫,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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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變更綜理表編號變5案,同意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為因應未來都市整體發展及道路系統需要,採大智路直通方案(詳見附表及附圖)辦理,並請臺中市政府積極與現有住戶及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妥予溝通、協調及研訂適當補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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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意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有關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所提,為配合站區改建期程,建立完善周邊道路系統,原建國市場更新單元內大智路連通武德街及建國路拓寬部分,開發方式修正採一般徵收、撥用方式辦理,並請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及實施進度與經費章節中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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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辦(含逾期)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附表變5案變更內容對照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停車場用地0.0225商業區0.0524變5停35用地與大智路口周邊地區住宅區0.0273道路用地0.10221.大智路延伸新闢道路係為服務新車站及聯繫站區前後之重要動線,亦為市中心聯繫東區之重要道路,將有助於帶動東區發展,同時也為行政院核定「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應配合辦理之事項。
2.經綜合考量大智路延伸線形之順暢性、安全性等層面,道路線型以道路順接為較佳方案。
3.經都市更新可行性評估,因權屬整合難度高、財務負擔龐大、私地主更新意願低及更新後分配執行難度高、辦理期程冗長等因素層面,不具更新可行性。
4.本案於民國102年3月辦理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問卷普查,並說明土地徵收價格係採市價徵收,地上物拆遷補償標準依據「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101.7.24)」已檢討修正高樓層建物改良物拆遷損失補償標準,合理補償,部分土地所有權人願採徵收方式辦理。
5.考量新闢連通大智路係配合未來鐵路高架站區出入道路使用,具時程之急迫性,且綜合考量都市更新可行性、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補償合理性等層面,爰用地取得採一般徵收、撥用方式辦理。
註:表內面積應依據核定圖實地測量分割面積為準。
圖1變5案位置示意圖(臺中市政府建議方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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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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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案前提本會102年10月1日第812次會議決議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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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臺中市政府於會中所提建議方案與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差異甚大,且因變更內容案情複雜,涉及人民權益甚鉅,為求審慎,請原專案小組先行聽取臺中市政府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案經本會專案小組再度召開第4、5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變4-3案,商業區、市場用地、道路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變10案,商業區、道路用地變更為廣場用地;變11案,商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變14案商業區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等4案,建議維持原計畫;變5案,由市府研提2種處理方案),爰建議請臺中市政府就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研提辦理情形及補充相關資料送部,其中變5案市府如協商土地所有權人獲致共識意見,則逕提委員會審議,否則再提專案小組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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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案變更綜理表編號變5案,係為配合鐵路高架化站區出入道路需求及縫合前、後站交通動線,擬新闢連通大智路之計畫道路部分,有關臺中市政府研提大智路延伸並拆除商業大樓,及大智路改行穿越「停35」而不拆除商業大樓等2方案,請臺中市政府參酌列席本次會議公民陳情意見及理由,依下列各點詳予評估及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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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補充說明本聯繫前、後站預定道路之交通量預估及服務水準分析,對於若因此造成雙T路口之道路系統,能否適宜以交通管理措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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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補充說明對於大智路預定計畫道路範圍內現況存在有商業使用中之高層建築物拆遷與否之成本效益分析,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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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臺中市政府參酌都市計畫法第41條內容及臺中市議會專案小組對本計畫案之建議事項,於104年1月底之前與商業大樓及土地所有權人先行協商,如有具體共識意見則逕提委員會審議,如無法達成共識,則再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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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廣場用地(廣6)東側地區變更部分商業區及道路用地為廣場用地(變更綜理表編號變10及11案)部分,考量現行合法建物眾多,拆遷影響層面廣泛,建議同意臺中市政府於本次會議所提研處意見,維持原計畫,俟未來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通車後,如有整體考量及需求,再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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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所提,為配合站區改建期程,建立完善周邊道路系統,原建國市場更新單元內大智路連通武德街及建國路拓寬部分,開發方式修正採一般徵收、撥用方式辦理乙節,建議原則同意,並請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及實施進度與經費章節中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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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擬將原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4-3案範圍變更為公園用地部分,因涉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相關規定事項,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原劃設商業區土地,係配合營改基金償債計畫,該局堅決反對變更為廣兼停用地,且本變更事項亦非屬本案第2階段變更內容,故本案建議不予處理,未來臺中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如仍有需求,再整體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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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擬新增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14案變更部分商業區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部分,基於台鐵局原劃設商業區土地,係配合償債計畫,該局堅決反對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且本變更事項亦非屬本案第2階段變更內容,故本案建議不予處理,未來臺中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如仍有需求,再整體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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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辦(含逾期)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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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新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元吉土地標示:復興段五小段2、3-1等2筆地號門牌號碼:復興路四段231-1號4、5、9、11、12樓(一)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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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原復興路橋經鐵路高架化後,勢必變更為平面道路,當復興路橋轉換為平面道路後,直接接通八德街與南京路,後站與前站的銜接已經非常方便,為何要強行打通大智路,效益又不高,不但浪費公帑且累積民怨難消,這樣的政府是符合民意的要求嗎?若採用此建議案將是變動最少,為最符合不會擾民傷財之建議案,請政府及都市計劃專家們慎重優先採納,以服民心。此外也可以合併停35預定地,擴大規模規劃成為非常有特色的「前站與後站銜接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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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三)若非要大智路打通,權宜變通方案,可採用現有停35公設預定地變更為道路用地,銜接原預定穿越站區道路到前站,如此只要在復興路與大智路口(一)堅決反對大智路打通,造成人民財產損失,既擾民又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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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是因這次都市計畫變更中既無助又無辜,即將面臨被拆除的大智慧學苑大樓的所有權人:請問96年公展及說明會,為何我們沒被通知?又何時台中市都委會通過審查?審查後結果為何我們沒被通知?然後逕行送內政部都委會審查,為何我們全然不知?完全黑箱作業,實難信服守法百姓。98年12月30日公展說明會之「宣傳單」大肆宣傳,內容造成我們的大樓必定拆除的巨大負面資訊,目前面臨嚴重退租及無法交易現象,產權價值暴跌,嚴重損害所有權人的利益,請問政府如何賠償我們現在目前的損失?(三)都市計畫應為百年大計,本棟大樓為完工10年合法建築物,外觀新穎壯麗(地下室2層地上12層),每天數千計學生進出的補習班大樓,竟因政府草率的、黑箱的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而必須無辜的面臨被拆除之命運。請問政府及都市計劃專家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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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完工才10年的建築物,可以因為10年前還是合法建地,我們依法申請建造執照及取得使用執照;10年後卻變成道路用地嗎?都市計畫是10年計畫嗎?10年前你們為什麼不告知我們?我們的公告現值為什麼逐年調降?難道市政府蓄意盜取人民財產嗎?以後還有誰敢在合法建地上興建房屋?(10年後可能就要被拆了)無法取信於民的政府=無能的政府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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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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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智路延伸新闢道路係為服務新車站及聯繫站區前後之重要動線,亦為市中心聯繫東區之重要道路,將有助於帶動東區發展,同時也為行政院核定「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台中市政府應配合辦理之事項,有其興闢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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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期間於96年5月17日至96年6月15日公告公開展覽30天,並於96年5月31日辦理二場公開說明會;後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9月8日第714次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應辦理再次公開展覽,並於98年12月15日至99年1月13日辦理再次公開展覽,並於98年12月30日辦理公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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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綜合考量大智路延伸線形之順暢性、安全性等層面,仍以原提方案(道路順接)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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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量大智路打通係有配合未來鐵路高架站區出入道路使用之時程急迫性,且採都市更新方式辦理經評估不具可行性,爰採一般徵收、撥用方式辦理。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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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相關交通號誌及閘道管制稍作調整便能解決,相信市府團隊絕對有能力把這個路口規劃成有創意及特色的地標路口。若採此建議方案,不但可解決停35預定地,自從編訂後政府因經費不足長期不辦理徵收,所造成地主痛苦不堪之情況,且停35預定用地大部分屬台鐵所有,只要撥用便可解決;另一方面可避免因拆除2棟地下2層地上12層商業頻繁的補習班大樓,所造成民脂民膏的浪費及百姓的反彈,進而對政府的不信任,不是一舉數得嗎?(附圖)=將被淘汰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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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請問政府及都市計劃專家們:打通大智路是有絕對的必要嗎?沒有其他替代方案嗎?打通大智路所獲取的效益,足以彌補必須拆除2棟商業頻繁的補習班大樓(地下2層地上12層)的損失及累積的民怨嗎?你們知道你們錯誤的決策,會導致因為民間業者努力經營,好不容易恢復的東區繁榮再次蕭條嗎?因為本都市計畫變更案程序冗長,無法立竿見影,反造成人心惶惶、不知所措,民怨四起,值得嗎?(五)本案現經內政部退回重審,是否可請你們重新廣徵民意,體恤所有權人的悲哀與無奈,疏導我們心中的憤怒與不平,請勿官逼民反,共同尋求較本案更為理想與圓滿的替代方案好嗎?5.請本府建設局檢討高樓層建築改良物拆遷損失補償標準,以合理補償,從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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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及達欣飯店蔣瓊雪等30人土地標示:練武段992地號及建國段五小段28-2、28-3、29,29-1、32,32-1等6筆地號門牌號碼:成功路6號等及建國路218號等主要計畫變更之「廣6」東側變更之「廣場用地」建請維持原計畫之「商業區」,以維人民權益。(一)民等土地(建國段五小段28-2、28-3地號),座落台中市成功路6號等,原本是「商業區」土地,本次變更都市計畫突然將廣6東側原「商業區」變更為「廣場用地」,使民眾合法房屋將遭到拆除,無法維持生計,置百姓生命於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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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開「商業區」變更為「廣場用地」土地,其開發方式未採用整體開發或都市更新辦理,只採「一般徵收」方式,罔顧人民生命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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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等土地本係台中火車站前「商業區」黃金地段,公告現值自民國88年起即迅速調降,自一平方公尺160,000元起降至98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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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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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量商業區變更為廣場用地、道路用地之現行合法建物眾多,拆遷影響層面廣泛,且經評估都市更新方案因權屬整合難度高、更新財務效益低、私地主更新意願低、辦理期程冗長等因素,不具更新可行性。爰經本府與交通部協調討論後,廣場用地改劃設於建國路及成功路南側商業區公有土地,以符合鐵路高架捷運化工程施工及時程需求,並取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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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年一平方公尺僅剩46,000元,已降到不到原來公告現值之四分之一,比30年前還低,實在不合理。現在卻要徵收民等土地為「廣場」使用,卻只有些微的補償,欺民害民,莫此為甚。(詳公告現值查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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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此次主要計畫變更,係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9月8日第714次會議逕行決議變更,純係黑箱作業。未瞭解現況,未查訪民意,亦未徵詢人民意願,事後才通知公告,十足的官僚作風民主倒退的作法,欺壓百姓。實有違馬英九總統親民愛民之德政,實難令人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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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廣6東側原本鐵路局宿舍及倉庫土地,均全部納入「都市更新範圍」,反將民等土地變為公共設施排除在外,採一般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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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多處「鐵路用地」及「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反將百姓原有之「商業區」、「住宅區」變更為「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是何用意?顯然圖利鐵路局,欺壓百姓,明顯不公。(詳見變更內容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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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更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採「一般徵收」方式開發,係20年前都市計畫之做法。近年來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早已不採用,因為影響人民財產權益甚鉅。多已改採「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方式辦理,亦較保障人民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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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主要計畫變更卻背道而馳,仍採「一般徵收」方式,實在是不顧百姓死活,強行霸道,違反民意,政策倒退的作法。民等將誓死抗爭,維護自身權益,上陳監察院、總統府討回公道,爭取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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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政府原計畫,並未將廣6東側「商業區」規劃消道路用地變更,以兼顧土地所有權人相關權益,減少高層建物拆遷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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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期間於96年5月17日至96年6月15日公告公開展覽30天,並於96年5月31日辦理二場公開說明會;後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9月8日第714次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應辦理再次公開展覽,並於98年12月15日至99年1月13日辦理再次公開展覽,並於98年12月30日辦理公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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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陳情台鐵用地與私人土地規劃差異事由,經查本次台鐵土地變更為商業區之開發強度並未提升,仍維持現行鐵路用地之開發強度,且台鐵須回饋變更面積25%之公共設施用地,以符合社會公平及使用者付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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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為「廣場用地」,顯然並無變更為「廣場用地」之必要性。(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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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6北側建國路,應向西側拓寬,使雙十路綠軸成一直線才合理。依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變10案,「商業區」變更為「廣場用地」之理由為「為塑造鐵路高架新站站前開放空間,與雙十路綠軸端點景觀,…。」惟從計畫圖看雙十路綠軸線:其東側道路邊線,從北到南係一直線,而其西側到南京路後道路寬度即向東縮減為20M。拓寬道路理應向西側拓寬使成一直線,豈有捨直取彎反向東側拓寬,使該軸線更彎曲之道理。本案規劃顯然不合理。(詳見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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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要打通大智路造成更多路口來塞車,以利八德路出口走復興路的通行,請查照與答覆。由於鐵路高架化後空地面增加,車輛流通勢必由八德路與復興路(20M-54、20M-55、30M-41)進行。20M-55與20M-74相距並僅約200公尺,不要多設路口來阻礙交通。張雅音土地標示:復興段五小段2、3-1等2筆地號門牌號碼:復興路四段231-2號7樓請將打通的路線改由停35用地通過,避免擾民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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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政府找出以地易地的辦法,有利於補習業者仍可在火車站附近生存,以利招生而不致於毀掉業者十年來的基業,請答覆,謝謝。臨時攤販政府都有安頓辦法以供他們生存,在20M-74大智路與復興路口,合法的12樓的補習班大樓,請問政府對合法業者的安頓辦法???3土地標示:復興段五小段6-7、6-26、6-34等3筆地號門牌號碼:未提供請廢除「停35」預定地以慰地主所受之不公平待遇。「停35」位於大智路與復興路交叉口,編訂為停車場明顯對地主不公平,台中市都市計畫內已有多處廣場並且此處做為停車場使用亦顯過小,將來定難做出停車場的管理辦法。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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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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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智路延伸新闢道路係為服務新車站及聯繫站區前後之重要動線,亦為市中心聯繫東區之重要道路,將有助於帶動東區發展,同時也為行政院核定「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台中市政府應配合辦理之事項,有其興闢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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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綜合考量大智路延伸線形之順暢性、安全性等層面,仍以原提方案(道路順接)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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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量大智路打通係有配合未來鐵路高架站區出入道路使用之時程急迫性,且採都市更新方式經評估不具可行性,爰採一般徵收、撥用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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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請本府建設處檢討高樓層建築改良物拆遷損失補償標準,以合理補償,從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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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所陳情「停35」用地事由,經查「停35」用地為現行停車場用地,且陳情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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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之土地並非完整街廓,其餘土地權屬主要為公有土地,考量公共設施用地之完整性,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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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志銘土地標示:未提供門牌號碼:復興路四段231-1號1樓變更計畫造成產權價值暴跌,請予以補救。(一)本公司位於東區復興路四段231-1號1樓,為合法之產權建物(87中工建使字第0861號),貴局進行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台中車站地區細部計畫時並未細查與協商,逕行將本公司之合法建物規劃為道路,且在未告知的狀況下繪製成細部計畫示意圖逕行宣傳,造成本公司建物產權價值暴跌,請貴局合理解釋,並給予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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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87中工建使字第0861號建物為合法建物,並非都市計畫中之保留地上之非法建物,貴局在未先進行與業主協商取得民意共識狀況下,即自行繪製示意圖廣為宣傳,造成建物必定要拆除的巨大負面資訊,使產權價值暴跌,無人願意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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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為配合都市計畫必須要拆除,為何貴局對產權所有人皆未先告知任何補償方案,預算來源,所有作業時程...等與產權所有人相關權益的資訊,反而逕行計劃再來測試民意。並故意宣傳造成產權價值暴跌逼迫民意就範。貴局作業疏忽造成損失理當提出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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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中市政府辦理「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計畫-台中車站地區)案」對於規劃案中有變動的產權所有人,皆沒有正式的函文告知與溝通,漠視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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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敝公司遲至98年12月23日才收到一份「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課」寄送的宣傳單,才明瞭敝公司產權所在的大樓併人陳編號1案。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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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被列入道路用地,面臨被拆除的命運。然敝公司為合法之建築用地上興建大樓中的物業主,無法想像為何有此種都市計畫,必須完全不必被告知即列入拆除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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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由於「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課」的宣傳單廣為宣傳,造成敝公司所在的大樓,各家承租補習班或公司相繼遷出,同時亦造成建物市價一落千丈,無人願意承接。形成極大的財產損失,且「台中市政府」至今皆未說明產業損失如何補償,甚至預定時程亦未告知,視人民為草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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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同棟大樓其他物業主的告知,敝公司所在的大樓的公告地價早在96年期間即已逕行調降(此部分請自行調閱公告地價資料),若「台中市政府」執意實施上述黑箱作業的計畫,自是不難想像其與民爭產,預先佈局壓低價格再來依法徵收。如此人民如何能信任政府、如何能信任法律!5張鴻英土地標示:未提供門牌號碼:復興路四段231-1、231-2號3樓復興路橋經高架化後,必成平面道路,後站與前站的銜接,已經十分方便,何需短短距離再打通大智路,浪費公帑,打消商機,損失的市場將無法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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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為消化復興路橋振興路過來的車潮,請配合現勢取台鐵土地斜通大智路與新火車站,採美國鄉下社區非對稱式作法,既達民利又免殺雞取卵。(一)都市計畫是百年大計,大智路復興路口大智慧學苑補習班大樓乃是合法10年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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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6年公聽說明會未全部通知範圍內所有權人,審查結果也未通知,逕行送內政部都委會,乃黑箱作業,令人難以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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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打通大智路有必要嗎?打通後所獲都市利益足以彌補拆除本大樓損失嗎?(四)98年12月30日公展說明會之宣傳單,已造成業主退租損失,政府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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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否廣徵民意,共同尋求替代方案。併人陳編號1案。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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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黃士哲土地標示:未提供門牌號碼:復興路四希望政府審慎評估打通大智路是否有其必要,將來如有因此而損失的市場,請政(一)都市計畫是否經過審思,打通大智路拆除大樓是否有其必要?(二)政府說拆就拆,作法是否過於蠻橫?如未給人民併人陳編號1案。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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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段231-5號1-2樓府為此擬定配套措施,而不是用強硬的態度,硬要人民接受,實屬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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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有否替代方案,並非通大智路不可,畢竟大樓拆除損失的商機將難以估計。合理的交代,恐眾怒難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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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既然為擬案,是否有轉圜的餘地?7達欣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標示:建國段四小段35、35-1等2筆地號門牌號碼:建國路180號1-12樓本計畫應改徵收建國路東側新民街與八德街公有土地(商3),成為新站之出口廣場。此建議既不會影響到本計畫的進行,也可以讓建國路西側原有商業大樓商家繼續營業,大樓住戶安心居住,安居樂業的景象不就是政府照顧人民的最佳寫照嗎!大大減少市政府徵收拆除所需經費,一舉兩得、皆大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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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市政府以保民、愛民、顧民、體恤市民的心態,重新慎重考量本計畫案的徵收細則,不要罔顧大眾人民生與活的權益。(一)原「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台中車站地區)案」暨「擬定台中市都市計畫(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台中車站地區)細部計畫案」(以下簡稱本計畫),自民國98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99年1月13日止,於台中市政府、中區區公所公告欄公告。惟陳情人所有土地中區建國段四小段35、35-1(以下簡稱本地號)及地上12層、地下2層建物-達欣大飯店位於本計畫內,卻未接獲任何與本計畫相關的計畫書(圖)或任何相關訊息,只憑鄰居(王冠大飯店)告知,才知本計畫案將徵收陳情人之土地及建物改建為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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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市政府按照本計畫進行徵收,勢必拆除本地號上地上12層地下2層之建物,衍生出巨額的拆遷補償工程費。查閱以往都市計畫案件,絕少拆除5層以上R.C鋼筋混泥土構造之現有建物。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都市計畫區範圍內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生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但本計畫卻有悖於此法條,不免引人疑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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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陳情人所有之建物為一棟歷史悠久遠近馳名的合法國際觀光飯店,現正為改裝階段,飯店內設備裝潢及外牆拉皮工程均在發併人陳編號2案。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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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包範圍內,整修完成後幾乎是一棟全新的觀光飯店,相信本飯店必定是中區的新地標。陳情人才於98年11月6日買賣交屋完畢,買賣整修費用近新台幣三億元。陳情人遠從北部來台中市投資觀光產業,創造就業機會拯救低迷的中區商圈,換來的卻是台中市政府不合情理法條的都市計畫。轉眼三億元的投資化成泡影人間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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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智慧學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委林文宗土地標示:復興段五小段2、3-1等2筆地號門牌號碼:復興路四段231-1號本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提出由本大樓側邊開路,經由停35預定地之替代方案,應可避免拆除2棟合法12層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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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開會審查時,應通知所有權人或相關業者列席參加旁聽陳情。(一)土地徵收是剝奪私人財產,在民主國家裡它的發動及進行必須慎重,並非是由政府或學者單方面就可以決定,應開放給土地所有權人及民眾參與,顯見此次都市計畫過程太過草率;其一,96年未通知本棟區分所有權人,其二,98年12月僅用宣傳單通知本棟區分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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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智慧管理學苑大樓為合法地下2層、地上12層十年屋齡專業補習班大樓,每年均依規定實施建物安檢及消防檢查,補習班業者也依規定申請補習班設立許可,更投入上千萬以上設備,政府未廣徵民意,黑箱作業,請問政府如何補償補習班業者等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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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棟大樓所在土地,政府逐年調降公告地價,是否政府已預謀掠奪人民財產,真讓市民情何以堪?(四)台中市政府應尚未有拆除地下2層、地上12層樓的經驗,其台中市公共工程建築改良拆除損失補償自治條例,尚未編入拆除12層樓以上補償價值,僅列7層樓以上價值。7層樓與12層樓價值是不同的;可以採用其他方案避免拆除合法地下2層、地上12層建物,浪費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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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宣傳單所示,大智路打通只到南京路,復興高架路拆除後,復興路將平面化通到南京路,兩路口併人陳編號1案。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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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僅隔一街廓,值得政府浪費公帑拆除2棟12層合法建物嗎?(含鄰棟協裕大樓)本計畫內多屬政府用地,建議採都市更新規劃,避免土地徵收手段。土地徵收、強制拆除地下2層、地上12層合法建物,絕非政府用地取得的優先手段,更非唯一手段,請慎重考慮因此帶來擾民傷財、累積民怨實非有為政府之作法,若非不得已「都市更新」也是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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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千芳土地標示:復興段五小段2、3-1等2筆地號門牌號碼:復興路四段231-3號1樓反對拆除合法12層樓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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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一般徵收辦法徵收土地建物。(一)復興路四段平面化,打通大智路功能性降低,可找成本較低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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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用停35用地開闢道路銜接20M-74號道路。併人陳編號1案。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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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及達欣飯店侯頤玲等15人土地標示:練武段992地號及建國段五小段28-2、28-3、29、29-1等4筆地號門牌號碼:成功路10號11樓之8等(一)替毗鄰在台鐵宿舍的住戶(成功路10號、成功路6號,台中市建國路218號、建國路222-1號等)與台鐵宿舍全面保留並為「商業區」以利合併開發,雙方有利。(附圖)(二)再查商91可變更為「廣兼停」一來可擴大八德街口之廣兼停面積,更好規劃,也較整體一致外,二來在民主的國家裡「自由中華民國台灣」更應基於對「私人財產權」的保護,應優先徵收利用「公有的土地」作為「公共利益」的發展。而不是「徵收民地」,剝奪私人的財產權為(一)民等土地(建國段五小段29、29-1、28-2、28-3地號等,門牌號碼:台中市成功路10號等),原是毗鄰在台鐵宿舍旁,一棟12層大樓(站前天廈),原本為合法商業區,鈞部將「商業區」劃為「廣兼停」,危害到大樓及周邊的住商戶權益甚鉅,民等提出嚴重異議,敬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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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徵收土地,政府不可藉「公共利益」作為前提,也非是由「政府」或「學者專家」單方面就可決定,而是要開放給土地所有權人及民眾參與,彼此透過誠心的對話與溝通,踐行「公平公開」的法律程序。而不是類似此次計畫變更,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9月8日第714次會議逕行決議變更,係為「黑箱作業」,胡亂擴權。事後才通知公告,讓人民財產生存權面臨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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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計畫變更圖中,依常理建國路道路拓寬10米,理應向西側拓寬,使成一直線,豈有「捨直取彎」反向建國路東側拓寬道路,有違常理。(附圖)併人陳編號2案。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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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優先手段。更非唯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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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可以節省政府巨額的徵收及補償費,減少民怨。(附圖)(三)此「捨直取彎」的怪異拓寬道路計畫圖,市民已多次陳情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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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國96年第16屆第3次定期大會中已議決「請市府妥善處理」(附件二)。但今已民國99年,市府仍遲遲未見修正,仍一意孤行「捨直取彎」的瑕疵怪誕計畫,令人匪夷所思。日後將造成「交通傷害」不可不慎思。敦請更正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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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儘快解決」。這也是台中市胡志強市長對市府同仁最基本的要求。(見附件三,98年1月市務會議記錄。)11蔣淑滿土地標示:建國段五小段28-2、28-3、29,29-1等4筆地號門牌號碼:成功路2、4、6、10號等(一)變更主要計畫之「廣6」東側之「廣場用地」,建請維持原計畫之「商業區」,以維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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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必須變更,民等願意配合,惟建請將變更範圍納入鐵路局宿舍「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合併採整體開(一)民等土地坐落建國段五小段28-2、28-3、29、29-1等地號(門牌號碼:台中市成功路2、4、6、10號等住商戶),毗鄰在台鐵宿舍旁「廣6」東側,原本為合法「商業區」。本次都市計畫變更突然將合法「商業區」變更為「廣場用地」,將拆除五幢七樓以上大樓,卻只用「一般徵收」方式補償,罔顧人民財產權益,民等提出嚴重抗議,敬請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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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等土地本係台中火車站前「商業區」黃金地併人陳編號2案。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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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發,以減少百姓損失,維持生計。段,土地公告現值卻自民國88年起逐年調降,自一平方公尺160,000元,降至98年一平方公尺46,000元,已降至不到原來之四分之ㄧ,比30年前還低,實在不合理。現在將以此公告現值為徵收標準補償民地,民等將無法生存,罔顧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益-生存權及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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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公告現值查詢表)(三)「廣6」東側原本鐵路局宿舍及倉庫土地,本次都市計畫變更全部保留為「商業區」,均全部納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採整體開發。反將民等土地變更為公共設施劃出都市更新單元範圍,採「一般徵收」方式辦理,是何道理?又鐵路局所有之土地,在南京路旁、火車站西側及東側道路用地等均變更為「商業區」,反將百姓原有之「商業區」土地變更為「廣場用地」是何用意?顯然罔顧人民權益,欺壓百姓弱勢團體,圖利鐵路局,明顯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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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計畫圖)(四)建國路拓寬部分:依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變10案「商業區」變更為「廣場用地」之變更理由為:「為塑造鐵路高架新站站前開放空間,與雙十路綠軸端點景觀,及提供站區北側市民活動空間調整。」惟從計畫圖看雙十路綠軸線:其東側道路邊線,從北到車站廣場是一直線。而其西側,到南京路以南,道路邊線即向東縮減為20公尺。拓寬道路理應向西側拓寬,使成一直線,豈有捨直取彎反向東側拓寬,使該軸線更彎曲之道理?本案規畫顯然有違常理。本案已多次陳情,台中市議會96年中市議議字第0960001053號大會決議:「請市府妥善處理。」在案。(詳見計畫圖)(五)本次主要計畫變更係專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案變更,並非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其法令依據係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如影響人民重大權益,得申請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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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將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標示:建國段二小段12-6等1筆地號本公司所有臺中市中區建國段二小段12-6號土地遭逕為分割變更事件,向處分機關聲明異議,並請就違誤情事,速予以撤銷處分、回復原狀,以保本公司之權益。(一)「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台中車站地區」計畫書所提及之「變5-1」位置係「停57用地」,非為本公司原12-6地號土地。故本公司原12-6地號土地遭逕為分割、標示變更處分,顯然係書圖不符且未遵該件計畫書內容所為之實施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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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圖中本公司所有「金沙百貨」建物部分遭繪於應變更之停57用地範圍上。明顯與「金沙百貨」建物(即731建號)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標示,該建物實際坐落於建國段二小段12-6地號土地,無坐落在停57用地土地之情形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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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圖停57用地繪製金沙百貨部分建物與實況不符,有明顯套繪錯誤。故依錯誤之套繪圖,勢必將本公司所有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劃定為綠地處分,造成合法興建並登記建物(金沙百貨),部分建築於綠地上,發生不符土地使用分區之情事。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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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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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查所陳情土地於臺中市都市計畫實施歷程結果,該筆土地及周邊土地涉及民國72年、75年、100年之都市計畫變更案,惟計畫書應無變更建國段二小段12-6號土地為停車場用地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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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國45年11月1日劃定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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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國72年6月7日擬定舊有市區細部計畫時,變更該陳情土地周界部分商業區為5.45公尺寬之細部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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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國75年2月22日臺中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該土地周邊商業區為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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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國84年2月15日台中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該土地無變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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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國95年2月22日台中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其土地使用分區計畫圖轉繪後包括商業區及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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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國100年3月3日本案變更停車場用地為綠地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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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查所陳情金沙百貨建物係於民國87年申請使用執照,並於民國91年4月2日取得建物登記,為合法登記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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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綜上,因民國75年查本案前經本部核定並經臺中市政府依法發布實施有案,且非屬本次保留案件,如經臺中市政府查核確有書、圖不符,並擬調整變更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應請臺中市政府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爰本案建議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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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台中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圖為精密度較低之紙圖,該筆土地於該次計畫圖變更後即發生書圖不符情事,後於臺中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時,仍依現行計畫轉繪,導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均發生書圖不符之情形。爰建議依都市計畫樁、地籍修正陳情位置商業區與綠地用地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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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變10案新增站前廣場,變11案建國路拓寬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臺中車站地區)(第二階段)如採臺中車站站前建國路不拓寬方案,將對新站交通動線、轉運功能及站區景觀(涵蓋站前廣場及都市門廳)影響甚鉅,並造成臺中車站工程經費增加及工期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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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於維護大眾旅運品質及公共利益精神,敬請各位委員慎重考量,支持維持臺中車站地區都市計畫原提變更方案,俾使臺中鐵路高架工程如期通車,發揮計畫效益,並提振政府施政效率,實為至盼。「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奉行政院95年2月13日院臺交字第0950002090號函核定,並於98年2月列入「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重點計畫,本局即按核示方案展開都市計畫變更、用地取得及設計工作,在今(101)年3月完成修正計畫後,計畫內各項工程全面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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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臺中車站地區)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9月7日第738次會議決議,略以:「因應臺鐵高架捷運化沿線及站區發展所需之變更部分辦理先行核定及發布實施(簡稱第一階段)部分,除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5、變10及變11案之變更案,由臺中市政府賡續妥善辦理後,再提送本會討論。」,臺中車站即依上述原提方案辦理規劃設計並通過都市設計審議,刻正施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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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高架車站採多面向造型設計,配置有兩島一岸壁式月台五股道。整體空間包含地下層(停車空間)、地面層(車站入口、旅運設施、商業空間)、穿堂層(車站大廳、運務空間、商業空間、機電空間、路警分駐所)、月台層(乘車空間)等四大區域。因位屬臺中市市中心,且為鐵、公路等大眾運輸系統之交通建議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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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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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交通觀點而言,臺中車站地區都市計畫原提之變更方案為最佳方案,惟考量該方案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爰本案建議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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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擬依102年11月由交通部召開「研商臺中車站特定專用區第二階段都市計畫變更案對建設臺中高架車站影響之對策專案協調會議」研商因應策略在案,為配合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第一階段104年通車之時程,本府交通局於102年12月已提送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初步交通規劃方案。有關停車場出入口,小客車及機車皆由成功路進入停車場,再由新民街離場;而大眾運輸仍維持原規劃設計路線由廣6引道進入轉運站並由新民街離場,以因應後續調整工程設計與現行規劃事宜。本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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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樞紐,站區交通設施除車站本體外,另設有停車場、臨停區、計程車排班區、轉運站等設施。車站周邊保留原古蹟車站並設置廣場及鐵道文化園區。全新之高架車站完工後,將提供民眾新穎、舒適、便捷且具轉乘功能及文化特色之乘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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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原提都市計畫變更方案將建國路配合拓寬,因涉及數幢商業或住宅大樓等建物面臨徵收及拆除,經臺中市政府召集相關單位及貴委員會數度溝通後,第二階段部分原擬變更方案(變5案大智路連通、變10案新增站前廣場、變11案建國路拓寬)內容,因考量新增站前廣場及建國路拓寬之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土地徵收及建物拆遷影響及可執行性。以降低民眾抗爭為前提,並綜合評估站區周邊交通動線、廣場開放空間、開發方式等層面研提替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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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選方案將採站區建國路不拓寬,由站前廣場新增聯繫建國路及新民街之服務道路,作為聯繫臺中新車站、公車轉運站及BRT車站之單行道動線系統。經評估將產生下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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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站風貌無法整體呈現國際都市門戶意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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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高架車站與古蹟車站共塑國際都市門戶意象,寬廣通透的視野、可帶給旅客豁然的驚艷;若站前建國路不拓寬,新穎車站將埋沒於舊有建築群中,且站前廣場縮限,無法改善市容景觀,計畫效益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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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車站啟用後周邊道路交通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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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原就新站完成後道路交通需求規劃,轉運站公車動線需拓寬建國路至30公尺寬、新民街需拓寬為20公尺寬,以提升服務水準。若不拓寬,車站周邊道路容量不足,將造成站區車流無法有效舒解而壅塞。高架車站預計104年切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換通車,屆時大智路為主要進出道路,若無法開通將造成周邊交通糾結及負荷。地下停車場主要入口位於達新飯店位置,若無法闢建亦將造成停車及停車場出入之交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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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車站設計需配合變更,衍生經費需求及延後通車啟用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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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位於建國路側車站地下停車場與出入口、計程車臨停及排班區、轉運站月台配置與出入口交通動線、相關地下室開挖範圍及周邊景觀等需配合辦理設計變更,衍生經費增加需求約8仟萬元(不含用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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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因應車站建築變更設計,須依規定重新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建照變更及第二次修正計畫。上述作業以一般正常作業時間估算工期影響約5個月(不含第二次修正計畫報核),爰臺中市政府都市計畫第二階段變更方案將影響臺中鐵路高架計畫第一階段通車啟用期程,由奉核定之104年12月底,延後至105年5月底;第二階段整體完工期程則由106年3月底,延後至106年8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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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前所述,敬請貴委員會諸位委員慎重考量,仍維持臺中車站地區都市計畫原提之變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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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台中市大智慧學苑管理委員會台中市東區復興路四段231-1號強烈反對「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含大坑風景區)(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台中車站地區)」,預定拆除本棟地下2層地上12層補習班大樓「大智慧學苑」大智路延伸打通案;並建議原預定變更都市計畫大智路延伸打通往東移約20公尺,經由原都市計畫(停35)預(一)貴單位專案小組於100年1月28日召開本案審理,開放陳情人說明,本管委會及分區所有權人皆到場陳述反對意見和建議;台中市政府於100年7月17日召開預定變更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以都市更新或其他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意願調查說明會,會中台中市政府敷衍行事,一片撻伐,無法接受變更案,並建議維持原計畫;會後至今全無台中市政府任何形式善意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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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今日據可靠消息貴單位專案小組已同意台中市政府併人陳編號1案。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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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定地連通前、後站,既不擾民又不浪費公帑,且時程又可有效控制。提案,前站廣場部分變更為不拆除原預定拆除的幾棟大樓,後站為避免拆除另一棟高層建築大樓的樓梯間,擬將都市計畫變更案之計畫道路再往東移,請問是否屬實?(三)以上若屬實,請問為何唯獨剩本棟大樓必須面臨被拆除的命運?是不是我們的抗爭不夠激烈?還是隱藏其他不可告人的內幕?為避免拆除另一棟高層建築大樓的樓梯間,可以改變原計畫把計畫道路東移,為何不能再往東移約20公尺,既可避免拆除本棟合法補習班專業大樓而造成浪費公帑及人民與政府對立現象?且緊鄰本大樓東側為原都市計畫(停35)停車場用地,編定後長年不開闢,除了部分私人土地外,大部分為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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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今天貴單位若枉顧民意,執意拆除完工10年、外觀新穎壯麗(地下2層地上12層)、每天數以千計學生進出的合法補習班專業大樓(全國首案),勢必將拆掉人民對政府的信賴,破壞政府與人民的信任度造成強烈民怨,引發更強烈的抗爭,再製造「文林苑」的翻版,難道這是政府樂見的結果?(五)本棟大樓於102年1月23日召開緊急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全體所有權人一致強烈共識:「反對大智慧學苑大樓拆除、誓死保衛財產」,請貴單位日後有關本案的審議,攸關本棟大樓權益甚鉅,務必通知本管委會參與,絕不容許無能的台中市政府強姦民意,造成不可挽救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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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附本棟大樓第六樓所有權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附設台中職業訓練中心」陳情書一份、本棟大樓現況照片二張、區分所有權人連署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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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張鴻英土地標示:未提供門牌號碼:復興路四段231-1、231-2號3樓反對台中市政府「台中都會區高架捷運化計劃」以不合理不平等條件徵收。台中市政府「台中都會區鐵路局高架捷運計劃」中「台中車站地區都市計畫變更及擬定計劃」,自96年至今多次說明協調會,本人多次提出異議及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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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等三姊妹共有土地(共77坪)位於(停35),自民國75年被台中市政府規劃成停車場用地預定地至今,已超過20年,無法正常使用,請求能劃為商業或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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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針對大智路延伸,本人也曾多次提出質疑,為何一定要徵收大智學苑大樓及鄰棟大樓電梯樓梯間,味合不規劃(停35)中國有財產局及鐵路局等公有地作為大智路打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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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考台北車站、板橋車站、左營車站等地區徵收條件均以專案提出辦理,不讓人民權益有所損失,然而台中鐵路高架化,本人等所有權人未蒙其利,先受其害,大樓房價被打壓,現有房客要求降價(房租),財產價值大幅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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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針對台中市所有權人意願調查,土地徵收及地上物補償價本人在此也提出質疑。一,以房屋重建基準單價,連外殼都不夠,更不要說內部軟體線路裝潢;二,土地價格協議參考,台中市政府在十多年來枉視經濟之活絡發展事實,連續調降土地之公告地價,故該價格明顯不合理的偏低;三,實價登錄資料,巷子中的住宅用地如何和復興路邊之商業用地作同等參考;四,大智路延伸打通為何不利用(停35)中國有財慘局及鐵路局用地連結,所差只要擴大復興路口線網區,即可處理。併人陳編號1案。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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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反對「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含大坑風景區)(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一)今日據可靠消息營建署專案小組已同意台中市政府提案,前站廣場部分變更為不拆除原預定拆除的幾棟大樓,請問是否屬實?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架捷運化計畫-台中車站地區)」,預定拆除本棟地下2層地上12層補習班大樓「大智慧學苑」大智路延伸打通案;並建議原預定變更都市計畫大智路延伸打通往東移約20公尺,經由原都市計畫(停35)預定地連通前、後站,既不擾民又不浪費公帑,且時程又可有效控制。而且(台中市府提供示意圖)顯示後站為避免拆除鄰棟高層建築大樓的電梯間,擬將都市計畫變更案之計劃道路再往東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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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若屬實,請問為何唯獨剩本棟大樓必須面臨被拆除的命運?是不是我們的抗爭不夠激烈?還是隱藏其他不可告人的內幕?為避免拆除另一棟高層建築大樓的樓梯間,可以改變原計劃把計劃道路東移,為何不能再往東移約20公尺轉東北,既可避免拆除本棟合法補習班專業大樓而造成浪費公帑及人民與政府對立現象?且緊鄰本大樓東側為原都市計畫(停35)停車場用,自民國75年編定後長年不開闢,大部分土地為國有財產局及鐵路局用地為何不利用公用地來開闢打通大智路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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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楊毓仁價格不合理都市計劃重大建設徵收應以公用地為主,如需徵收民地,亦應提出相對優惠補償價格。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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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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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修正後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一般徵收之地價採市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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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上物拆遷補償標準依據「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103.1.24)」辦理,已檢討修正高樓層建物改良物拆遷損失補償標準,合理補償。且本府將組成協議價購小組,與相關權利人達成共識。本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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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變14案台鐵宿舍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本局經管臺中新站站前台鐵宿舍商業區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本局堅持反對立場。(一)旨案未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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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政府與本局協商並未獲致具體共識,未符合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2年3月11日第3次會議決議事項,略以:「…請先行洽商土地管理單位,已獲致具體共識後辦理,否則仍依101年12月6日第2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建議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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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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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變更案將提供提供市區開放及停車空間需求,且有關本案後續經費開闢部分,本府將逐年優先編列預算進行用地取得及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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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府業於民國103年5月30日召開「變更台中市都市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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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開闢及維護費用須由臺中市政府負責,惟該府未提出有關該案土地取得時程與公共設施開闢計畫,變更範圍內已高達48%為公共設施用地,如再加上變更商業區為公園及廣兼停用地將高達53%,其妥適性允宜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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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商業區面積約1.02公頃,若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利用,並獲得容積獎勵50%時,約有20億元開發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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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通部全力支持本局意見,旨案如照案通過,勢將嚴重損及本局資產基本權益,亦將嚴重影響行政院已核定本局償債計畫之執行作業。計畫主要計畫(不包含大坑風景區)(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台中車站地區)(第二階段)協商會議」與貴局進行溝通,後續將持續與貴局加強協商,以共同創造台中車站周邊地區整體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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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反對台中車站廣場強行徵收商業區土地自救會(委託邱黎劍)變10案新增站前廣場(一)吾等因貴府辦理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台中車站地區)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將吾等商業區土地逕行變更為廣場用地,且賤價徵收土地建物。此等不公平且不合理決策方案,勢必嚴重損害人民生命財產及謀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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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吾等求助無門,爰籌組自救會維護自身權益以求生存。吾等誓死堅決反對將私有商業區土地變更為廣場用地,且嚴正抗議反對賤價徵收土地建物,將不惜一切抗爭到底。併人陳編號2案。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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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交通部變14案台鐵宿舍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為順利推動「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如期通車及完工,請貴部加速核定「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台中車站地區)案」第二階段變更作業,請查照。(ㄧ)旨案經貴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10月1日第812次會議決議退回專案小組再行研議,倘本案都市計畫變更作業遲未能核定,地下停車場入口無法施工,將嚴重影響鐵路高架化計畫通車啟用及整體完工期程,爰請貴部協助加速核定旨案第二階段變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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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旨案變更作業涉及臺中市政府規劃將本部臺鐵局經管宿舍商業區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1節,此將嚴重損及臺鐵局資產基本權益,併嚴重影響行政院核定本部臺鐵局償債計畫之執行期程,本部重申堅持反對立場,建議維持原商業區使用。建議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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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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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站前廣場變更案經考量現行商業區合法建物眾多,拆遷影響層面廣泛,且經評估都市更新方案因權屬整合難度高、更新財務效益低、私地主更新意願低、辦理期程冗長等因素,不具更新可行性。爰經本府與交通部協調討論後,於不影響鐵路高架捷運化工程施工及時程需求,取消道路及廣場用地變更,以兼顧土地所有權人相關權益,減少高層建物拆遷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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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鐵局宿舍變更案將提供提供市區開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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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放及停車空間需求,且有關本案後續經費開闢部分,本府將逐年優先編列預算進行用地取得及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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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位置:南京路與復興路口地址:臺中市南京路127及121號地號:臺中市東區練武段965、965-2、965-11地號等3筆土地分區:機關用地臺中市東區練武段965、965-2、965-11地號等3筆土地使用分區「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ㄧ)練武段965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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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英雄館係服務中部地區國軍官兵、眷屬及市民住宿用餐場所,為提升土地整體運用效益,建議將原「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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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練武段965-2、965-11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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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203指揮部使用為配合「小營區併大營區」政策且營區面積不敷使用,未來將規劃適當營區搬遷,未與週邊干城重劃區及建國市場都市規劃整體發展相契合,建議將原「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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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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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案前經本府依法發布實施有案,且非屬本次保留案件,如確有變更都市計畫需求,請另案循法令程序辦理檢討變更,爰不予處理。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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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本計畫再提會討論案專案小組第4次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表審查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一)本計畫案變更綜理表編號變5案,為配合鐵路高架化站區出入道路需求及縫合前、後站交通動線,擬新闢連通大智路之計畫道路部分,考量大智路預定計畫道路範圍內現況存在有商業使用中之高層建築物,執行拆遷不易,亦容易引起民怨,爰請依下列各點研提可行之替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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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大智路上現有商業大樓不予拆除,則以該基地東側停車場用地作為聯繫前、後站交通動線用地之可行性,並研擬周邊地區交通行車動線、交通安全之因應對策。1.本府為研議連通大智路之配套方案,交通局業於民國103年1月3日召開「臺中車站第二階段都市計畫變更之交通動線規劃協調會」,規劃研議交通配套方案(詳附件一);另於民國103年5月30日召開「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含大坑風景區)(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台中車站地區)(第二階段)協商會議」,邀集相關單位協調及研議因應方式(詳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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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部臺灣鐵路局指出大智路開通為將來站區重要之出入動線,建議審慎考量依原方案(現有大智路延伸並拆除現有商業大樓)辦理。本府雖研擬評估改設置停35用地之替代道路方案,惟綜合考量大智路延伸開通之順暢性、安全性等原則,及大智路延伸新闢道路係為服務新車站及聯繫站區前後之重要動線,亦為市中心聯繫東區之重要道路,將有助於帶動東區發展,同時也為行政院核定「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應配合辦理之事項,有其興闢之必要性,本市議會專案小組亦主張大智路直通意見(詳附件三),爰本府經審慎考量後建請採原方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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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考量都市未來整體發展,經審慎評估後,仍擬以原方案辦理(現有大智路延伸並拆除現有商業大樓),則應就下列各點評估執行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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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度提高並以市價徵收或補償土地及地上物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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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新評估並詳予計算本案變更範圍併同鄰近停車場用地(停35)、住宅區及商業區,以都市更新方式或其他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可行性。1.本府為合理補償高樓層建築改良物拆遷損失補償標準,業於民國103年1月24日府授法規字第1030016407號函修正「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經本府建設局民國103年6月12日中市建土字第1030069033號函估算大智路開通總經費約9.13億元(含工程費0.13億元、拆遷補償費4億元、用地費用5億元),而徵收地上物為商業使用大樓,較無居住安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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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府為促成大智路開通及與土地相關權利人協調溝通,將組成協議價購小組,與相關權利人達成共識(詳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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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府前經辦理都市更新可行性評估(詳附件四),因權屬整合難度高、財務負擔龐大、私地主更新意願低及更新後分配執行難度高、辦理期程冗長等因素層面,不具更新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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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擬將站前台鐵宿舍商業區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部分,請臺中市政府先行洽商交通部鐵路1.本府於民國103年5月30日邀集台鐵局召開「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含大坑風景區)(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台中車站地區)(第審查意見處理情形說明管理局及鐵路改建工程局,就該商業區是否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抑或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之土地取得方式及財務計畫獲致具體共識後,再行提會討論。二階段)協商會議」(詳附件二),有關站前台鐵宿舍商業區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部分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仍表達反對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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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府經考量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係屬國家重大建設,且周邊車站亦為市府百年建設大計,本變更案建請內政部都委會先行同意;有關本案後續經費開闢部分,本府將逐年優先編列預算進行用地取得及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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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請臺中市政府交通主管單位配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規劃之替選方案內容,研擬台中車站周邊地區交通行車動線、交通安全之因應對策,以資妥適。併(一)之1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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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廣場用地(廣6)東側地區變更部分商業區及道路用地為廣場用地(變更綜理表編號變10及11案)部分,考量現行合法建物眾多,拆遷影響層面廣泛,爰俟前開臺中市政府與相關機關協商獲致共識後,再行討論。本府經考量拆遷影響層面廣泛,涉及人民權益甚鉅,並為持續推動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取消變10及變11案,維持現行計畫,待未來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通車後,如仍有用地之需求,再由需地機關提出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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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擬將原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4-3案範圍變更為公園用地部分,因涉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相關規定事項,爰本案涉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土地清冊」內之土地,請臺中市政府先行洽商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將上開土地以有償撥用或容積調配等方式辦理,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1.本府於民國103年5月30日邀集國防部召開「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含大坑風景區)(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台中車站地區)(第二階段)協商會議」(詳附件二),有關變4-3案範圍變更為公園用地部分國防部表示無法配合採都市更新以容積調配方式辦理,且表達反對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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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府經考量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係屬國家重大建設,且周邊車站亦為市府百年建設大計,本變更案建請內政部都委會同意;有關本案後續經費開闢部分,本府將以本市所有土地優先開闢,至於涉及國防部經管土地,將逐年優先編列預算進行用地取得及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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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所提,為配合站區改建期程,建立完善周邊道路系統,原建國市場更新單元內大智路連通武德街及建國路拓寬部分,開發方式修正採一般徵收、撥用方式辦理乙節,建議原則同意,並請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及實施進度與經費章節中敘明,以利查考。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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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本案變更案編號變5、變10、變11變更內容對照表變更內容(內政部都委會審決方案)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修正方案說明停車場用地0.0225商業區0.0524變5停35用地與大智路口周邊地區住宅區0.0273道路用地0.1022維持原計畫道路用地0.1149變10廣6東側、30M-41與15M-216計畫道路路口兩側地區商業區0.3238廣場用地0.4387取消變更變1130M-41計畫道路商業區0.1428道路用地0.1428取消變更註:1.本計畫凡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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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內面積應依據核定圖實地測量分割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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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本計畫再提會討論案專案小組第3次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表審查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一)有關臺中市政府擬配合建國市場遷建計畫及臺中車站改建提供市區開放及停車空間需求,擬將部分商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乙案,本專案小組原則予以支持,惟因涉及相關法令規定及土地管理單位之財務問題,爰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否則仍依本會專案小組101年12月6日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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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擬將原變更綜理表編號變4-3案範圍變更為公園用地部分,因涉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相關規定事項,爰本案涉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土地清冊」內之土地,請臺中市政府先行洽商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將上開土地以有償撥用或容積調配等方式辦理,並納入計畫書中述明,以利查考。本府業於102年5月2日邀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臺鐵局研商本變更案及後續土地取得之議題,會議結論重點如下:(會議紀錄如附件二)1.國防部建請維持原使用分區(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商業區),不變更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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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如變更為公園用地,後續國防部經管土地將以有償撥用方式辦理,所需經費約7.29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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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物補償費用初步估算約1.26億元,其餘安置費用部分則待後續都市計畫完成變更後,再由後續開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寬列或編列預算予以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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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係屬國家重大建設,且周邊車站亦為市府百年建設大計,本變更案建請內政部都委會同意;有關本案後續經費開闢部分,市府將以本市所有土地優先開闢,至於涉及非屬本市所有或國防部經管土地,將逐年優先編列預算進行用地取得及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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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擬將站前臺鐵宿舍商業區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部分,請臺中市政府先行洽商交通部鐵路管理局,就土地取得方式或財務計畫獲致具體共識,並將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中述明,以利查考。本府業於102年5月2日邀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臺鐵局研商本變更案及後續土地取得之議題,會議結論重點如下:(會議紀錄如附件二)1.臺鐵局建請維持原使用分區(第二種商業區),不變更為廣兼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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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如變更為廣兼停用地,後續臺鐵局經管土地審查意見處理情形說明將以有償撥用方式辦理,所需經費約5.4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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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係屬國家重大建設,且周邊車站亦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