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81-審議事項-第5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4、12、18、47)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81
案件id
aNNUJY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9月19日第3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03年11月13日府授都計字第103022938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何委員東波、賴委員美蓉、楊委員龍士、林前委員志明(後由林委員信得接任)、王委員靚琇等,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於103年12月25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詳見附錄),並經臺中市政府104年3月19日府授都計字第1040062399號函送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之計畫書、圖等件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104年3月19日府授都計字第1040062399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同意臺中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二、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臺中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附件
-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研擬辦理情形(必要時得修正計畫書)送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按都市計畫法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辦理主要計畫全面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計畫第15條規定之全部事項及考慮未來發展需要,做必要之修正;又同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人民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或建議應彙集作為通盤檢討之參考,不得個案辦理,零星變更。故本次通盤檢討案臺中市政府擬將部分案件先行提請委員會審議案件,建議除基於公共利益、治安及防(救)災等具有時效急迫性需求者外,其餘涉及私人權益之案件,為避免如先行辦理將對其他人民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或建議事項有不公平之情形,建議俟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將本計畫通盤檢討全部案件審議通過後,再行報核。
(二)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臺中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北屯區鑫新平段67地號(后庄北路、中清路口西側)住宅區(0.18公頃)機關用地(0.18公頃)1.現有消防局第八救災救護大隊水湳分隊廳舍興建於民國75年,歷經921地震後主體結構受損已無法擴建,且目前該分隊辦公廳舍面積僅485平方公尺,可容納消防人、車受限,未來水湳經貿園區開發後,地區人口隨之成長,現有廳舍容量將無法負荷編制員額擴增需求,故有遷建需求。
2.變更位置位於水湳分隊現有轄區位置中心,土地權屬為臺中市有,且基地面積適中、面寬充裕,臨接20米計畫道路出勤動線流暢,故變更為機關用地供水湳分隊遷建使用。本案建議照案通過。
北區柳川排水(榮華街至進化北路渠段)住宅區(0.13公頃)綠地用地(0.05公頃)排水道用地(0.25公頃)河川區(0.43公頃)1.柳川排水之排水設施範圍業依經濟部98年10月12日經授水字第09820211031號公告在案,惟北屯區榮華街至進化北路之間,都市計畫排水道用地與排水現況及水利署公告之排水設施用地範圍線均未相符。
2.為配合水利主管機關之治理計畫,故依經濟部公告之排水設施用地範圍修正都市計畫。
3.排水設施範圍內分區名稱,業依經濟部103年10月22日經授水字第10320209920號函認定為「河川區」,故配合變更為河川區。本案建議除依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照案通過。
1.請經濟部水利署先行函詢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並補充說明後續用地取得是否有困難。
2.請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本渠段治理計畫之水理分析內容,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
3.本案變更內容因已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且變更後用地名稱由排水道用地改為河川區,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請臺中市政府併同排水治理範圍兩側變更方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中區臺中火車站西北側綠地用地及商業區綠地用地(綠64)(0.19公頃)商業區(0.14公頃)廣場用地(0.01公頃)廣場兼道路用地(0.04公頃)商業區(0.14公頃)廣場用地(0.14公頃)1.現行計畫綠地用地形狀狹長不利使用,且位於街廓內部,無法發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效益。
2.為有效利用公有土地並塑造建國路街角廣場意象,故利用台灣鐵路管理局土地規劃廣場用地;且考量該街廓內部出入通行使用需要及作為都市防災空間,於金沙百貨大樓西北側劃設廣場兼道路用地。
3.依75年本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將台鐵局所有商業區土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停57)之規劃原意,以及金沙百貨87年之使用執照上所登載之資料,現行計畫所劃設之綠地範圍應屬書圖不符之情形。為保障民眾權益,本案廣場用地及廣場兼道路用地均依台鐵局土地範圍劃設;涉及私有綠地用地恢復為商業區部分免予回饋。本案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第二次通盤檢討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之建築使用規定原第二次通盤檢討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土地建築使用規定修正後第二次通盤檢討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土地建築使用規定1.因本府於86年3月18日(86)府工都字第34096號文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干城地區道路系統除外)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案暫予保留,另案辦理部分(商業區通盤檢討部分)」案,針對各種商業區土地,訂定建築使用規定,包括建蔽率、基準容積率、最高高度比及最小後院深度等規定。
2.為整合全市各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促使一般性管制本案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趨於一致,本府以96年3月12日府都計字第0960036260號函發布實施臺中市部分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其中已全面刪除商業區之高度比管制規定。
3.本計畫屬市鎮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係屬細部計畫應表明之事項,為避免產生都市計畫管制疑義,建議『本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暫予保留,另案辦理部分(商業區通盤檢討部分)』案依細部計畫管制規定執行。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2條規定,並配合細部計畫執行情形,故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案敘明,以茲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