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91-審議事項-第3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91
案件id
Y6QLv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3年6月10日第829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決議略以:「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於103年8月7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日,期間共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86件,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委員英浩(擔任召集人)、楊委員龍士、林委員秋綿、張委員馨文、蘇委員瑛敏、王委員靚琇(地政司代表)、林前委員志明(運研所代表)計7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103年11月28日及103年12月12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新竹縣政府並於104年3月17日府產城字第1040040188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補充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在案。
2.本次再公展編號第2-35案(原縣都委會審竣編號2-41案),其變更理由如下:
(1)經查市6用地包括中興段421、422地號及國道段29、30、31、39地號,其中中興段421、422地號已申請臨時使用執照在案。
(2)另查國道段31地號現況為溝渠,土地權屬為台灣省新竹農田水利會,其將市6用地分割為兩宗基地,爰依「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18條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8條之規定,無法辦理整體開發。
(3)故將國道段29、30、31、39地號變更為綠地用地,中興段421、422地號(已申請臨時使用執照)維持市場用地,以提高市6用地開發可行性。
3.綜上,考量市6用地開發可行性及地主之權益,建議陳情人先行整合中興段421、422地號及國道段29、30、39地號,一併辦理開發之意願,並提請都委會討論。酌予採納,請新竹縣政府通知陳情人於本案提大會前檢附相關同意文件,則同意綠地用地變更為市場用地,否則仍依本會第829次決議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處理情形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公展人70黃文雄等4人103.8.(申請列席)台科段29地號縣政二路南段至光明六路上下班已經動彈不得,再建高架橋將雪上加霜,請縣府再三思!新竹縣、市跨越頭前溪替代道路計畫居民意見統籌
- 一、縣政二路缺點:
1.使竹北交流道附近交通更加壅塞:
縣政二路南段至光明六路居住人口日益增加,平日上班車潮對於開往光明六路至竹北交流道已回堵到福興路口,在此建高架恐更惡化縣政二路南段至光明六路的交通順暢度。
2.影響救護動線:東元醫院位於縣政二路旁,救護車也常在興隆路轉縣政二路南段前往急診室,一旦增設高架,必定縮小興隆路與縣政二路南段的出路口,車流量變多將影響救護車動線。
3.嚴重損害居民居住權:增設高架橋必定引來車潮,將直接影響到週邊大樓住戶的居住品質,也影響到東元醫院的車流噪音及住院病患的就醫品質。
4.影響學校交通安全:縣政二路旁幼兒園林立,如:康乃爾幼兒園;嘉德琳幼兒園;星苗國際嬰幼兒成長園都是設立在此,希望別再讓車流引進直接影響到家長接送小孩的安全。
5.縣政二路中油加油站車流回堵:縣政二路中油加油站出入口皆為縣政二路,從加油站要開進縣政二路已是困難重重,常受到縣政二路與光明六路的路口燈號控制及縣政二路待右轉車流所限制住,故若再興建高架引入更多車流,必更加惡化
- 二、縣政九路優點:
1.兩側空地可規劃不受限:道路寬度與縣政二路南段相近且東側未有大樓興建,西側為台科大學校用地可另規劃為停車區或綠地,影響居住品質較小。
2.促進竹北商圈發展:九路南段往北接家樂福商圈,若在此興建跨溪大橋,有助新竹市人潮車潮往竹北來消費,益於竹北市商圈發展。
3.連接眾多景點:九路往北直驅可連接新竹縣文化中心,文化公園,竹北市區…等重要景點,有益於吸引新竹市民前往竹北休閒踏青,文化之旅及消費。
4.形成田字型道路:九路南段位於台一線與中山高速公路中點,也貫通至光明六路,可使新竹市與竹北市建議高架橋建在縣政九路比較能舒解車潮,也才能繁榮地方。
1.頭前溪高架橋可以比照高鐵橋下聯道設計銜接於興隆路比照高鐵橋下聯道的設計參考規劃及台68號東西向道路模式規劃興隆路道路銜接疏通動線,可利用目前尚未飽和的興隆路來做消化車流,橋樑在頭前溪近堤防處來往車道以喇叭形狀分叉,在不越過興隆路之外整個區塊交通不受影響,也維持市容美觀,橋座位置也不用對準某路口,可有很大的調整空間,而興隆路連接很多條道路,正可分散縣政二路與竹北交流道口的壅塞車潮,如此也不用犧牲縣政二路居民的居住權,一舉數得!2.新竹縣政府應將頭前溪替代道路公聽會等訊息公開透明化,通知縣政二路上的所有居民新竹縣政府舉辦第一次頭前溪替代道路公聽會時,並未發布新聞稿,在縣政府網頁上也找不到相關資訊,也未收到任何通知此公聽會的任何訊息,讓人對民居的權益並未受到重視而感慨,與縣府的處事人員舉辦公聽會卻沒有公開訊息讓人不解。非常懇切縣府相關單位,為避免類似情況發生,務必專函通知居民,並在縣府網頁上發布相關訊息時,請秉持公開、透明化所有程序與訊息。
建議併再公展人49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併再公展人49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處理情形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形成交通及路線最為整齊田字型道路。
5.電塔地下化或南遷:台電電塔順勢地下化或南移,有助於興隆路河岸住宅遠眺景觀。
6.道路直線性較優:九路南段接新竹市,無論接水源街或健美路,對於路徑的直線性都優於二路南段。
7.離竹北交流道較遠可緩解壅塞:縣政二路因與高速公路過近,已無法再負荷要經由此橋往返新竹的車流。
8.無論是縣政二路或九路及福興路,都無法負荷經由此橋往返新竹的車流。
- 三、斗崙里都市計劃不周全:
若按照民國94年斗崙里都市計畫案規劃要在縣政二路建立高架橋,為何又在該路段允許諸多建案緊鄰高架橋而建設,讓居民承受增建高架橋所帶來的損傷,小百姓辛苦工作背負房貸而買的房子,情何以堪!在此懇請新竹市府團隊及新竹縣府團隊能傾聽這一區居民的聲音。切勿將高架橋規劃在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二路,感謝您!再公展人71江瑞湧、江瑞芳、江正富103.9.(申請列席)興崙段272、272-1、272-2地號1.為何101年公開展覽30米外環道,由社崙橋直接貫穿到瓦斯工廠,再橫接到興隆路,整條完整外環道規畫是您們都委會決議的,現在呢?不一樣了?在103年公開展覽的規畫圖,為何縣都委會,自己放棄掉,變更由光明六路呢?讓人疑議很多?2.都委會成員,應該納入1/2的農民代表,才是最瞭解整體交通病態在那裡?3.都委員們,此區是64年斗崙都市計畫第一期含縣政府在內,當時才500多公頃,現在已是1200多公頃。怎麼現在還欺騙農民百姓。說是內政部没通過呢?4.此區已發生三次火災,江永郎、吳炳信、楊茂隆等三家,消防車無法救援,道路還是6米農路,用水桶提水救火,您們看到嗎?真是無語問蒼天,無助啊!5.遇到人生大事,喪事棺木都無法順利走出去,因農路只有6米而已,無奈吧?6.每天上、下班時在中華路、光明六路、福興路、興隆路口,都是大塞車,交通事故頻發生,倘若103年現在的外環道,算是全線已完的話,豈不是天大笑話嗎?1.請依101年送內政部竹北斗崙都市計畫公開展覽的規畫、考量整體完整外環道的規畫,由社崙橋直接貫穿到瓦斯工廠,再橫接到興隆路,可將車流量直接導引到興隆路、頭前溪到東西向快速道路,才是長遠的交通建設,留給子孫稱頌,是都委會委員很有遠見,如同當年十大建設一樣歷史留名。TKS!2.任何公民團體意見僅供參考,應該要以土地權責面積多少提出的意見為主要參考依據,如官股、私股選董事長亦是如此。
3.請抛棄個人的經濟利益,要以整體重要交通長遠建設的經濟利益為優先考量。
4.並附101年公開展覽的規畫圖1張。
建議併再公展人2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併再公展人2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處理情形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公展人72楊騏宇、黃瑞霞、陳錦祥、吳傳銘103.8.(申請列席)竹北市新崙里光明11路1巷165弄203號(查無203號)1.為何101年公開展覽30米外環道,由社崙橋直接貫穿到瓦斯工廠,再橫接到興隆路,整條完整外環道規畫是您們都委會決議的,現在呢?没有了?在103年公開展覽的都市計畫,為何縣都委會,自己放棄掉,不顧百姓的死活呢?改由光明六路呢?2.都委會成員,應該納入1/2的農民代表,才是最瞭解整體交通病態在那裡?3.都委員們,此區是64年斗崙都市計畫第一期含縣政府在內,當時才500多公頃,現在已1200多公頃。
怎麼現在還欺騙農民百姓。說是內政部没通過呢?4.此區已發生3次火災,江永郎、吳炳信、楊茂隆等3家,消防車無法救援,道路還是6米農路,用水桶提水救火,您們看到嗎?真是無語問蒼天,無助啊!5.遇到人生大事,喪事棺木都無法順利走出去,因農路只有6米而已,無奈吧?6.每天上、下班時在中華路、光明六路、福興路、興隆路口,都是大塞車,交通事故頻發生,倘若103年現在的外環道,算是已全線最完整的外環道的話,豈不是天大的笑話嗎?1.請依101年送內政部竹北都市計畫公開展覽的規畫,考量整體完整外環道的規畫,由社崙橋直接貫穿到瓦斯工廠,再橫接到興隆路,可將車流量直接導引到興隆路、頭前溪橋,到東西向快速道路,才是長遠的交通建設,留給子孫稱頌,是都委會委員很有遠見,如同當年十大建設一樣歷史留名。TKS!2.請抛棄個人的經濟利益,要以整體重要交通建設的經濟利益為優先考量。繁榮社會整體經濟發展。TKS!3.並附101年公開展覽的都市(斗崙)計畫圖1張。建議併再公展人2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併再公展人2辦理。
再公展人73林彥成等2人103.8.(申請列席)(興崙段農業區)1.為何101年公開展覽30米外環道,由社崙橋直接貫穿到瓦斯工廠,再橫接到興隆路,整條完整外環道,是您們都委會決議的,可是現在103年的規畫,為何縣都委會就否決掉。又說外環道已完成,讓人疑議很多?2.都委們,此區是64年斗崙都市計畫第一期含縣政府在內,當時才500多公頃,現在已是1200多公頃。怎麼現在還欺騙農民百姓。說是內政部没通過呢?3.都委會成員,應該納入農民代表1/2人數,才是算瞭解整體交通病態在那裡?4.此區已發生3次火災,江永郎、吳炳信、楊茂隆等3家,消防車無法救援,道路還是6米農路,用水桶提水救火,您們看到嗎?5.遇到人生大事,喪事棺木都無法順利走出去,因農路只有6米而已,無奈吧?6.每天上、下班時在中華路、光明六路、福興路、興隆路口,都是大塞車,交通事故頻發生,倘若103年1.請依照101年送往內政部的竹北市斗崙都市計畫公開展覽的規畫,請內政部考量完整的外環道,由社崙直接到瓦斯工廠,再橫接到興隆路,可將車流量直接導引到興隆路、頭前溪橋,到東西向快速道路,才是長遠的交通建設,留給子孫稱頌,是都委會委員很有遠見。TKS!2.請抛棄個人的經濟利益,要以整體重要交通長遠建設的經濟利益為優先考量。TKS!3.並附圖是101年公開展覽的竹北都市計畫圖。建議併再公展人2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併再公展人2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處理情形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在說已完成整條外環道的話,那豈不是天大笑話嗎?再公展人74林火土、林炳安103.9.(申請列席)興崙段216、217、218地號1.為何101年公開展覽30米外環道,由社崙橋直接貫穿到瓦斯工廠,再橫接到興隆路,整條完整外環道規畫是您們都委會決議的,現在呢?没有了?2.都委會成員,應該納入1/2的農民代表,才是最瞭解整體交通病態在那裡?3.都委會委員們,此區是64年斗崙都市計畫第一期含縣政府在內,當時才500多公頃,現在已是1200多公頃。怎麼現在還欺騙農民百姓。說是內政部没通過呢?在103年公開展覽的都市計畫圖,為何竹縣都委會自己放棄掉,不顧百姓的死活呢?改為直接到光明六路呢?4.此區已發生三次火災,江永郎、吳炳信、楊茂隆等三家,消防車無法救援,道路還是6米農路,用水桶提水救火,您們看到嗎?真是無語問蒼天,無助啊!5.遇到人生大事,喪事棺木都無法順利走出去,因農路只有6米而已,無奈吧?6.每天上、下班時在中華路、光明六路、福興路、興隆路口,都是大塞車,交通事故頻發生,倘若103年現在的外環道,算是已全線最完整的外環道的話,豈不是天大笑話嗎?1.請依101年送內政部竹北(斗崙)都市計畫公開展覽的規畫、考量整體完整外環道的規畫,由社崙橋直接貫穿到瓦斯工廠,再橫接到興隆路,可將車流量直接導引到興隆路、頭前溪橋,到東西向快速道路。才是長遠的交通建設,留給子孫們稱頌。是都委會委員們很有遠見,如同當年的十大建設一樣,歷史留名。TKS!2.任何公民團體意見,僅供參考,應該要以土地權責面積多少提出的意見為主要參考依據,如官股、私股選董事長亦是如此。
3.請抛棄個人的經濟利益,要以整體重要交通建設的經濟利益為優先考量。繁榮社會整體經濟發展。TKS!4.如附圖101年公開展覽的竹北(斗崙)都市計畫圖1張。建議併再公展人2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併再公展人2辦理。
再公展人75蘇麗琴等5人103.9.4(未勾選)斗崙里科大二路220號1.竹北交流道附近交通更加壅塞。
2.嚴重損害居民居住權。建議併再公展人49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併再公展人49辦理。
再公展人76鄒侑廷103.9.5(未勾選)縣政二路南段22號損害居住權~交通不良。建議併再公展人49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併再公展人49辦理。
再公展人77邱創燕等2人103.9.4(未勾選)斗崙里科大二路208號1.使竹北交流道附近交通更加壅塞。
2.損害居民居住權。
3.影響地方發展。
4.反對縣政二路南蓋橋。建議併再公展人49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併再公展人49辦理。
再公展人78盧添進103.9.(未勾選)縣政二路南段40號1.使竹北交流道更加惡化。
2.影響救護動線。建議併再公展人49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併再公展人49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處理情形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公展人79台大映象社區管理委員會(聯絡人:邱主任)103.9.5(未勾選)斗崙里科大一路175號關於竹北市都市計畫,我們尊重縣府的評估,對於計畫中縣政二路跨越頭前溪高架橋之起始點(縣政二路與科大一路交接口)位置,建議往頭前溪方向退縮,因目前該區住宅密集,可能造成周圍社區馬路壅塞混亂現象,影響附近居民生活品質。縣政二路跨越頭前溪高架橋起始點(縣政二路與科大一路交接口),往頭前溪方向退縮。建議併再公展人49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併再公展人49辦理。
再公展人80劉錦源103.9.(未勾選)嘉德街18號1.使竹北交流道附近交通更加壅塞。
2.嚴重損害居民居住權。建議併再公展人49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併再公展人49辦理。
再公展人81荊友琴103.9.(申請列席)新國段206-1、207、210地號1.上述地號劃為人行步道預定地,但現地號120已是巷道供人及機車通行已40年。
2.現已有巷道,不需再同時有二條巷道存在。將上述人行步道預定地變更為住宅用地。
1.因目前已有巷道不需再開闢另一條巷道。
2.上述地號之房屋雖有開窗戶,但亦屬申請人所有。建議併再公展人1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併再公展人1辦理。
再公展人82鄭裕泰、鄭鄒慶錠103.9.(申請列席)社北段402-1地號文林苑事件財團就可政府拆百姓的房屋,何況都市計畫更可介入,大地主可百分百配地,一般百姓百分70配地還要把現有道路縮小呢。都市計畫財團可作主嗎,要開道路可財團自主呢,財團可治國嗎,和政府作法不同,把一般百姓利益吃了,有房以後變無房子,有房以後變無路可走。開發條件與政府不同。現有道路不可封掉,不得縮小現有道路寬度,凡事大地主開會,一般百姓不知其果呢。建議併再公展人8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併再公展人8辦理。
再公展人83謝明月103.8.20(未勾選)縣華段142地號現況為停車場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中,該區段現為商業行為發達並有台科大大學之興建,已漸成為機能完整的商圈,應變更為商業區,造福大眾。公共設施保留地停車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符合當地百姓需求,增進地方繁榮。建議併再公展人6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併再公展人6辦理。
再公展人84彭仲宣103.8.20(不列席)縣華段142地號現況為停車場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中,該區段現為商業行為發達並有台科大大學之興建,已漸成為機能完整的商圈,應變更為商業區,造福大眾。公共設施保留地停車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符合當地百姓需求,增進地方繁榮。建議併再公展人6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併再公展人6辦理。
再公展人85林祺軒103.8.22(不列席)縣華段142地號現況為停車場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中,該區段現為商業行為發達並有台科大大學之興建,已漸成為機能完整的商圈,應變更為商業區,造福大眾。公共設施保留地停車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符合當地百姓需求,增進地方繁榮。建議併再公展人6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併再公展人6辦理。
再公展人86廖政增103.9.(未勾選)泰和段642、643、644地號小民廖政增、廖忠照、廖政賜、廖政祥、廖周秀銀等五人為兄弟與兄嫂關係,現因世居四十餘年之住所-地號竹北市泰和段642、643、644號,奉鈞府劃訂為乙種工業用地,如此一來恐將造成爾後若欲興建住家有其困難,時為不便,特陳請縣長鈞座考量能否將其地目編訂為住宅用地,實感德政。1.本陳情位置係納入原公展編號2-13案辦理整體開發,且為三通變更編號第四案之附帶條件(由部分機關用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及停車場用地)。
2.因本陳情位置之性質與本次再公展變更編號第2-31、2-32、2-33案相同,故建議參照103.6.10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9次會議,有關再公展變更編號第2-31、2-32、2-33案之決議辦理。
3.綜上,建議「本案因原附帶條件期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併再公展人87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處理情形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限屆滿,故回復變更為原使用分區(機關用地),並納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4.新增變更案2-37案,詳附表。
再公展人87新竹縣政府竹北水產試驗所西南側1.本陳情位置係納入原公展編號2-13案辦理整體開發,且為三通變更編號第四案之附帶條件(由部分機關用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及停車場用地)。
2.因本陳情位置之性質與本次再公展變更編號第2-31、2-32、2-33案相同,故建議參照103.6.10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9次會議,有關再公展變更編號第2-31、2-32、2-33案之決議辦理。1.本案原附帶條件期限已屆滿,仍未達成附帶條件之規定,故回復變更為原使用分區。
2.新增變更案2-37案,詳附表1。建議參照103.6.10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9次會議,有關再公展變更編號第2-31、2-32、2-33案之決議辦理,新增變更案由乙種工業區及停車場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變更為原使用分區(詳附表一及附圖一),並請縣政府納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再公展人88新竹縣政府光明十一路東側變更內容明細表縣都委會審竣編號第2-38案(新編號第2-33案),業已於103年6月10日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9次會議,將變更內容誤繕部分予以修正,惟會議紀錄仍有誤(詳附表2),故再次提會予以修正。正確內容(詳附表3)已納入補辦公開展覽內容併同辦理公開展覽在案。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有關再公展變更編號第2-33案面積。建議本案變更內容依補辦公開展覽內容辦理。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修正通過(詳附表二)。
再公展人89新竹縣政府頭前溪北岸、鳳山溪南岸本次通盤檢討涉及河川區域範圍者,係依經濟部水利署公告之河川區域範圍予以變更,列為變更內容明細表縣都委會縣都委會審竣編號第1-1案(新編號第1-1案)及縣都委會審竣編號第2-3案(新編號第2-5案)。惟其中2處因涉同時及整體開發區(興崙段附近地區、水產試驗所附近地區),故納入整體開發範圍變更為適當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前開整體開發區分別為變更內容明細表公展編號第2-10案及2-13案,其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70次會議決議摘錄如下:
1.公展編號第2-10案縣都委會決議略以:「該案尚須處理相關議題及會簽各單位表示意見,建議維持原計畫,俟協商獲致具體共識後,再依法定程序辦理。」2.公展編號第2-13案縣都委會決議略以:「該案尚須處理相關議題及發展定位、機能尚未確定,建議維持原計畫,俟協商獲致具體共識後,再依法定程序辦理。」爰此,該二處因涉及整體開發區(興崙段附近地區、水產試驗所附近地區)而未依河川區域線變更者,包括頭前溪北岸及鳳山溪南岸部分區域,係以「維持原計畫」方案送請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惟為求執行之一致性,避免民眾產生疑慮,並保障土地所有權建議一併納入本次通盤檢討予以變更:
1.頭前溪北岸:
頭前溪北岸建議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縣都委會審竣編號第2-3案(新編號第2-5案)予以變更,變更內容增加河川區變更為農業區,面積0.0311公頃,變更內容詳附圖3及附表4所示。
2.鳳山溪南岸:
鳳山溪南岸建議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縣都委會審竣編號第1-1案(新編號第1-1案)予以變更,變更內容增加河川區變更為農業區,面積0.7078公頃,變更內容詳附圖4及附表5所示。建議將頭前溪北岸、鳳山溪南岸涉及河川區域範圍者,一併納入本次通盤檢討予以變更。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修正通過(詳附表
- 三、四及附圖
- 二、三)。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處理情形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權益,爰建議將該2處因涉及整體開發區(興崙段附近地區、水產試驗所附近地區)而未依河川區域線變更部分,一併納入本次通盤檢討予以變更,變更內容為部分河川區變更為農業區。
本次通盤檢討因涉及整體開發區而未依河川區域線變更之位置及範圍1.頭前溪北岸:
興崙段附近地區南側臨河川區(頭前溪北岸)之邊界,於本次通盤檢討因涉及整體開發區(興崙段附近地區)而未依河川區域線變更,其位置及範圍詳附圖1所示。
2.鳳山溪南岸:
水產試驗所附近地區北側臨河川區(鳳山溪南岸)之邊界,於本次通盤檢討因涉及整體開發區(水產試驗所附近地區)而未依河川區域線變更,其位置及範圍詳附圖2所示。
附表一、新增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竹北水產試驗所西南側乙種工業區(0.7222)停車場用地(0.3740)附帶條件:
以市地重劃或無償捐贈方式無償提供停車場用地予地方政府,並需於三年內完成開發,否則另依法定程序恢復為原計畫。機關用地(1.0962)本案原附帶條件期限已屆滿,仍未達成附帶條件之規定,故回復變更為原使用分區。原為「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說明書」內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四案。
附圖一、新增變更示意圖附表二、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2-4光明路東側第二種住宅區(0.2357)第一種商業區(0.1960)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2】(0.1106)道路用地(0.0438)附帶條件:
- 一、本案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 二、市地重劃建議範圍另詳計畫書附圖所示,並得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勘選。
- 三、本案之開發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完成,否則另依法定程序恢復為原計畫。
(註:本案之原市地重劃範圍尚包括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3】(0.0803)、道路用地(0.0950),故原市地重劃範圍面積為0.7614公頃)機關用地(0.1348)市場用地(0.1660)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73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320)人行步道用地(0.0604)道路用地(0.0950)本案原附帶條件期限已屆滿,後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09次會議決議展延開發期限,惟其截至展延開發期程到期之日止(100年6月30日)皆未達成附帶條件之規定,故回復變更為原使用分區。原為「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說明書」內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三十案。
附表三、修正新編號2-5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農業區(0.0225)河川區(0.0225)綠地用地【綠八】(0.0014)河川區(0.0014)綠地用地【綠八】(0.0109)道路用地(0.0109)道路用地(0.2241)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2241)道路用地(2.8781)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2.8781)特種工業區(0.0110)綠地用地【綠21、綠22】(0.0025)附帶條件:
1.應無償捐贈變更範圍內原所屬土地30%之用地面積予地方政府。
2.前項扣除本案於原所屬土地所劃設之綠地面積後,不足之部分得改以代金代金方式繳納(以開發當期變更範圍內原所屬土地之平均公告現值加二成計算。)3.其建築時應自面臨之八米現況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十七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妥予綠化,並得計入法定空地。河川區(0.0135)11計畫區南側,頭前溪右岸河川區(0.0311)農業區(0.0311)1.本變更案依99年10月4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09920211360號函(附錄四)公告局部變更頭前溪廾張犁堤防、湳雅堤防、六家堤防、斗崙堤防及頭前溪水系支流上坪溪上坪堤防等部分河段河川區域,及經濟部水利署民國97年11月10日經水地字第09717001080號函(附錄三)辦理檢討變更為妥適分區或用地。
2.經本府工務處養護科所提現況,並無施作綠地用地,故建議取消綠地用地。
請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會銜函送之「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惟請縣政府於核定前補充水利主管機關之相關徵收計畫等正式函文,否則維持原計畫。
附表四、修正新編號1-1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原重製疑義案件編號疑義類別備註乙種工業區(0.4274)河川區(0.4274)農業區(0.1397)河川區(0.1397)河川區(0.2713)溝渠用地(0.2713)道路用地(0.4541)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4541)道路用地(0.0029)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0.0029)畫區北側,鳳山溪左岸河川區(0.7078)農業區(0.7078)1.依「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民國99年3月18日第一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本案依細部計畫線展繪主計之河川區與乙種工業區分區界線,後續依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公告之鳳山溪治理計畫範圍線納入通檢研議」。(詳圖8-2所示)3.故本案依97年4月16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09720202860號函(附錄一)公告鳳山溪(自出海口至義民大橋河段)河川區域、98年3月24日經授水字第09820202590號函(附錄二)公告鳳山溪(自義民大橋起至渡船頭大橋河段)河川區域及經濟部水利署民國97年11月10日經水地字第09717001080號函(附錄三)辦理檢討變更為相鄰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4.計畫區西北側兩乙種工業區所挾之河川區土地,其現況仍為溝渠使用,因考量與既有劃為溝渠用地之土地銜接,故變更為溝渠用地。舊A-01E1類請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會銜函送之「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惟請縣政府於核定前補充水利主管機關之相關徵收計畫等正式函文,否則維持原計畫。
附圖二、修正新編號2-5變更示意圖附圖三、修正新編號1-1示意圖附表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縣府研析意見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再公展後逕人1鄭傳同103.12.09府前段999、1007、1009地號1.今接新竹縣政府依內政部營建署103.12.2營授辦審字第1033580888號開會通知單所發之函文,通知本人列席103.12.12召開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因已排定12/10至12/15出國行程不克親自出席,特以書面說明。
(1)竹北市公(兒)5及周邊四米通道係民國七十三年竹北市斗崙都市計畫所編定,至今三十年仍未徵收開發,以至相關土地無法有效運用,影響該區域之應有發展。
(2)其所在位置就現況而言似有疊床架屋之虞,因該預定地百公尺範圍內已有福興公園、台科大預定地,而且南向與科大一路不能直接相通,北向又因福興路之阻隔降低利用率是可預見,因此其開發之實質效益將令人質疑。
(3)現今地方政府普遍財政並不充裕,預算編列應以百姓最大福祉為最優先考量,對部分可有可無之公設保留地,應重新評估其必要性。
2.依據監察院102年5月10日102內正字第0022號糾正案之要旨,對公設保留地長達三十年未徵收取得,內政部與地方政府實有嚴重怠失。中央政府亦對此有所回應,將積極重新檢討公設地保留之問題。
3.值此第四次通盤檢討之際,應對長期未被徵收之公設保留地,依附近現況實質重新評估,來作為徵收開發或解編之依據,才不致於浪費公帑或影響百姓應有之權益。該陳情人於103年9月25日本案再公展期間提出陳情意見,人陳編號為「再公展人51」,陳情位置及陳情內容相同,建議併再公展人51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併再公展人51。
附表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1-8案變更內容新編號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原重製疑義案件編號疑義類別備註國中南側第一種住宅區(0.0027)文中用地【文中4】(0.0027)1.依「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民國99年4月23日第五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本案依計畫線展繪,後續依地籍納入通檢研議」。(詳圖8-9所示)3.考量地籍分割情形及土地權屬狀況予以調整變更,本案變更部分,其土地權屬包括新竹縣、中華民國、私有地等。體A-06F1類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3年11月28日、103年12月12日第1、2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除再公展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8及編號69提請大會討論外,其餘如附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欄。
表一、再公展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處理情形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公展人1范秉增103.8.(申請列席)竹仁段519、494、518地號1.本地屬竹北都市計畫中第二種住宅區、人行步道。計畫已多年而閒置。
隨時代(間)變遷繁榮本地段左右也因有巷道衍生而出,本地計畫中人行步道寬度是否適用於現今都市所需求使用?2.又地上建物也隨都市計畫閒置而老化,基於法令計畫無法投資修繕重建,且已影響居住安全及市容而造成多年困擾。
3.故陳情於此檢討會中提出,請予註銷該地「人行步道」之計畫更改為第二種住宅區。1.本陳情位置係屬原縣都委會審竣編號2-18案(原公展編號第2-34案)。建議依103.6.10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9次會議決議辦理。
2.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9次會議決議略以:「維持原計畫,請縣政府研提整體人行步道用地相關檢討變更原則後,再行考量」。
3.有關人行步道用地相關檢討變更原則,將納入細部計畫通盤檢討辦理或「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即維持本會第82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