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91-審議事項-第7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內埔(豐田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91
案件id
cdLKeZ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5月27日第18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02年10月16日屏府城都字第1027055740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前委員志龍、賴委員美蓉、謝前委員靜琪、林委員秋綿、張委員馨文、林前委員志明及王前委員銘正等7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周前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於102年12月9日、103年5月20日及103年6月5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屏東縣政府104年3月5日屏府城都字第104066003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屏東縣政府104年3月5日屏府城都字第104066003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10,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考量鄰近未開闢計畫道路上現有約3米現況道路供公眾通行,為不影響現有交通動線,以及預留未來停車場用地與機關用地使用需求,同意依縣政府所送變更內容通過。
- 二、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12,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同意將原擬變更之16處人行步道用地,依縣政府所提檢討原則(如附表一),修正為9處維持原計畫,餘7處變更為道路用地(未註明寬度之道路),如後附圖一及附圖二:
附件
- 附表一:人行步道檢討變更原則表項目檢討變更原則(1)兩側建築基地僅基地一側鄰接人行步道,另一側鄰接道路(2)臨接學校、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維持既有人行步道功能(維持原計畫)(3)與既有人行空間、步道系統動線配置構成完整系統(1)現況已成為既有道路或連接既有道路供車輛通行使用者(2)兩側或一側之街廓深度達70公尺以上,須以該人行步道用地指定建築線並留設停車空間檢討變更為廣場用地或其他兼供行人及車輛通行之開放空間(變更為道路用地)(3)兩側或一側可建築土地,須以該人行步道用地指定建築線並留設停車空間附圖一:維持原計畫示意圖附圖二:變更為道路用地(未註明寬度之道路)示意圖
- 附表二:
原報部審議條文專案小組建議修正條文本次部大會縣府建議修正條文修正理由
- 附表三:
原報部審議條文專案小組建議修正條文本次部大會縣府建議修正條文修正理由十三、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透水率不得低於最小透水率,最小透水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最小透水率=(1-建蔽率)×50%。
前項所指最小透水率係指「垂直地面下無任何人工構造物之面積與法定空地面積百分比」。同左。十三、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透水面積比率不得低於最小透水面積比率,最小透水面積比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最小透水面積比率=(1-建蔽率)×50%。
前項建築基地透水面積比率係指「垂直地面下無任何人工構造物之面積與建築基地面積百分比」。
若情形特殊經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最小透水面積得調整,調整比例以減少5%為上限。
1.為明確定義本條係指基地透水面積比例,而非土壤透水率,故修正文字。
2.本縣高樹三通之相同土管條文業於103年10月14日部837次大會依本府建議修正條文審議通過。
- 附表四: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逾1內埔地區農會內埔鄉振豐段182地號等1筆土地本鄉內埔地區農會所屬土地振豐段182地號,使用分區為市場,地上建物為農會廳舍,為辦理原地重建,礙於法規無法重建,爰函請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未便採納。
理由:內埔鄉振豐段181地號縣有土地現況為本府警察局內埔分局使用中,且仍有保留作公用之需,如僅變更內埔農會所有振豐段182地號土地,將使振豐段181地號土地變成畸零地且為市場用地,不利日後整體規劃。
建議本案本次通檢暫不予變更,而納入公設通檢一併檢討。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考量現況部分土地仍有使用之需求,故同意縣政府將本案納入後續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一併辦理。
逾2張秀月君1人內埔鄉新埔段810-2地號等1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撤銷保留事。
1.民所有座落於屏鵝公路旁之內埔鄉新埔段810-2地號都市計畫內土地,於民國73年12月17日經貴所將其編定為計畫道路用地。
2.上述土地自民國73年12月17日已由規所編訂為計畫道路用地至今已逾二十五年之久,且民所有毗連該地旁新埔段810地號之非都市土地至今也無劃定分割出道路用地。
3.綜上所述,該道路顯無擴寬之必要,請貴所撤銷民所有上述土地之計畫道路之保留,以利土地之利用及使用,深感德便。未便採納。
理由: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103年11月25日三工用字第1030330703號函表示仍需維持40公尺計畫道路用地寬度,建議維持原計畫。照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
(即未便採納)【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2年12月9日及103年5月20日共召開2次會議)(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屏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附表一:變更內埔(豐田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計畫目標年民國94年民國115年現行計畫目標年已屆滿,故參考上位計畫目標年調整變更。除變更理由修正為「參考全國區域計畫目標年調整」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都市計畫圖1/1000膠片圖1/1000數值圖因應劇烈氣候變遷,災害影響程度與範圍遠超乎往常,都市維安機能較難自現行人工平板測量測製計畫圖上反映,為強化都市防災應變條件、提高規劃精度,採數值測量方式製作計畫圖,作為後續土地管理參據基礎,故依重製後計畫數值圖辦理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3全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計畫總面積(225.66)重製後計畫總面積(224.60)1.重製後計畫圖為後續土地管理參據基礎,故依重製後計畫圖重新丈量計畫總面積及各項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計畫面積。
2.各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之現行計畫面積及重製後計畫面積參見表四所示。本案除變更理由增列重製轉繪過程、相關研商會議紀錄列入計畫書及併綜合意見第七點辦理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4計畫區北界範圍線農業區(0.02)計畫範圍外(非都市土地)(0.02)1.基於避免土地管理系統重疊,配合調整計畫區北側範圍。
2.本案係依第1次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第F1-1案決議辦理。1.併綜合意見第七點將都市計畫圖重製增減面積及原因詳實載入計畫書。
2.請縣政府妥為研商鄰近工業區淨水廠協助處理計畫區內廢污水事宜,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3.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範圍外(非都市土地)(0.08)農業區(—)(13㎡)水溝用地(0.08)農業區(0.41)住宅區(—)(23㎡)水溝用地(0.41)住宅區(0.01)水溝用地(0.01)道路用地(0.02)水溝用地兼道路使用(0.02)55計畫區下新埤排水支線上游段(中正路以北部分)水溝用地兼道路使用(6㎡)道路用地(6㎡)1.配合營建署南區分處「振興經濟新方案:加速都市雨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之「下新埤排水支線下游段臺一線~879.54m拓寬工程」案,辦理所需整治工程用地之徵收。
2.用地範圍係依民國82年前台灣省住都局編製「屏東縣內埔鄉(龍泉、豐田地區)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書」及現況水路予以調整。
3.配合一號道路北側住宅區與周邊道路系統之留設,調整水路動線,以免影響住宅區東側4公尺人行步道通行問題。本案除變更內容第一項及第二項變更前後計畫面積不一致,請縣政府釐正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66甲種工業區南側水溝用地周邊零星分區河川區(—)(2㎡)甲種工業區(—)(1㎡)農業區(—)(2㎡)河川區(—)(1㎡)因應「變更內埔(豐田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工業區、河川區為水溝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水溝用地兼道路使用)(配合下新埤排水支線-部分下游段拓寬工程)案」,水溝用地周邊零星土地配合鄰近分區調整變更,俾利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77部分污水處理設施專用區與旁鄰部分農業區農業區(0.07)污水處理設施專用區(0.07)1.該污水處理設施專用區之劃設係於一通時辦理,係因應環保需求而設置,係供甲種工業區使用。
2.經查污水處理設施專用區係民國82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劃設,民國90年辦理地籍重測時並未依都市計畫劃定範圍辦理土地逕為分割作業。
3.早期污水處理設施專用區僅就公司持有土地範圍開發,未依都市計畫所劃定範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污水處理設施專用區(0.06)農業區(0.06)圍購地開闢,故豐田段1224-1、1224-2地號作農業使用與道路使用已長達十多年,現亦無工業使用需求。
4.現甲種工業區與污水處理設施專用區之土地產權已經移轉,宜配合權屬範圍調整變更。
88廣二廣場用地廣場用地(0.27)道路用地(0.27)為考量都市防災機能,現廣場用地乃周邊集村及核心住宅區之主要集散幹道,係定位為都市防災系統之緊急疏散道路使用,調整變更以符合實際需求。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考量本案係為配合當地警察單位管理攤販之便利性,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17)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8)道路用地(0.09)99三號計畫道路北側振豐村小型公園道路用地(0.05)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5)1.該小型公園係於民國74年既已開闢,土地為未登記之公有土地,其周邊建築密度高,實有保留之必要,以增加地區綠美化,並可作為社區臨時性之防災場地。
2.長潭埤水路乃銜接北市圳逕流之重要排水路,由於長潭埤上游段長年受暴雨淹水所苦,為便排水管理,本段水路仍維持明溝型式使用,故配合現況使用調整原計畫道路之結構。
4.周邊道路系統配合現況使用調整變更,以符實際。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本案係配合現況提列變更案,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010一號計畫道路南側之原第五公墓墓地(0.27)停車場用地(0.04)公園用地(0.31)1.該公墓業於96年5月公告全面禁葬,現址周邊為密集建成區,基於環境品質提昇,不宜再為墓地使用,並連同周邊停二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俾利整體規劃使用,作為新中路東側住宅社1.本案為配合現況及整體發展之需要,請縣政府將本變更案周邊之機二、停三及道路用地等納入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06)停車場用地(0.06)、公(兒)三公園用地、及西側部分住宅區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9)停車場用地(0.19)區之緊急備災場地。
2.位於住宅區內之部分公有土地及公(兒)三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以紓解計畫區停車空間需求。
3.變更後新增停車場用地編號為停四。併同整體規劃為公園用地,必要時一併調整道路系統,並請重新繪製計畫圖說,提大會說明。
2.建請縣政府儘速辦理徵收作業。
1111國中北側之延平郡王廟保存區(0.35)住宅區(0.01)宗教專用區(0.36)1.該寺廟為合法寺廟,但非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劃定之古蹟或歷史建築,為避免名稱混淆誤解,故變更分區名稱。
2.經查南側住宅區內豐田段633、641號兩筆土地依規劃原意係依寺廟使用範圍劃設,故將南側住宅區屬於廟方產權部分調整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2~計畫區內4公尺人行步道標示(位置詳圖十二)道路用地(人行步道)道路用地(未編號有註明寬度)1.依內政部90.02.06台九十內營字第9082373號函示人行步道用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出入通行使用。
2.現行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無人行步道用地乙項,但在計畫圖及計畫書道路編號表中有此圖例及說明,為避免日後行政作業混淆,故予以變更修正。本案請縣政府參考嘉義縣訂定之「嘉義縣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相關案例等,就計畫區實際發展現況、人行步道劃設情形及是否影響兩側建築基地車輛出入通行等事項,研訂變更原則,擬定可行變更方案,提大會討論。
1312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併綜合意見第十一點辦理。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413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未訂定增訂為配合地區實際發展需求,並兼顧都市安全機,就都市發展用地分為「優先發展地區」與「聚落維護發展地區」,以為未來循序發展及管理之指導。1.為符實際以及配合縣政府申請文化部相關經費進度,建議修正「聚落維護發展地區」名稱,朝「傳統聚落範圍地區」或「客家文化聚落發展地區」等面向思考,除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及將實際保存範圍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外,並請於報部核定前確認名稱。
2.另併綜合意見第四點及第九點,以及配合計畫年期修正內容,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514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定增修訂配合計畫年期之調整,計畫內容之變更及發展現況等予以修訂。1.本案併綜合意見第九點辦理。
2.建請妥為編列各項公共設施開闢經費與預算,並研定興闢時程。
1615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增修訂1.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之規定訂定之。
2.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併綜合意見第十七點辦理。
- 附表二:變更內埔(豐田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變更前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條文新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