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91-審議事項-第5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斗六都市計畫【機關用地(機九)為住宅區暨住宅區附帶條件】─配合斗六市雲林溪水岸都市更新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91
案件id
lK8NxN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9月3日第188次會及102年12月26日第19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103年5月2日府城都二字第1037702457號函及103年8月27日府城都二字第1037705501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都市更新條例第8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委員英浩(召集人)、林委員秋綿、賴委員美蓉、張委員馨文及王委員靚琇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3年11月27日及104年1月7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雲林縣政府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雲林縣政府104年3月24日府城都二字第1040039995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雲林縣政府104年3月24日府城都二字第1040039995字號函送計畫、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二):「請詳予補充本案回饋原則、內容及回饋對象等,並依計算方式與相關分類逐項列表說明,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乙節,請縣政府詳予補充相關回饋原則、內容及回饋對象等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有關計畫書實施進度及經費所載略以「…未來如採都市更新方式或其他整體開發方式開發時,…,未來所有開發費用均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整體開發方式處理及負擔…」,請縣政府修正為「…未來採都市更新方式開發,…,未來所有開發費用之處理及負擔依都市更新相關規定辦理…」,並請一併修正實施進度及經費表之土地取得方式內容。
- 三、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之變更理由及附帶條件等相關內容,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請該府配合修正文字,納入計畫書敘明。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103年11月27日及104年1月7日共2次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圖,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指導原則:
請補充說明全國區域計畫及雲林縣區域計畫(草案)對本計畫區上位計畫發展定位及構想,以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規劃之指導。另本案係採都市更新方式辦理,請補充本案更新計畫之內容與其關聯性。
- 二、計畫區之基本調查分析:
請雲林縣政府補充說明本案計畫區人口成長、住宅供需、公共設施容受力及供需情況、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等情形,並將資料更新至最新年期,供審議參考。
- 三、公共設施計畫:
請雲林縣政府參據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劃設公園、綠地、廣場或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其面積合計不得低於申請變更總面積之10%,補充說明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情形,並研提公共設施不足之具體可行處理方案;另本案完成開發後,將引進住宅人口,為確保公共設施之公益性、公共性及可及性,請縣政府重新評估公共設施配置區位、項目及比例,並繪製變更計畫圖說,供審議參考。
- 四、交通運輸部分:
請補充交通運輸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資料(含計畫區內之主要道路及次要聯絡道路之服務水準、大眾運輸系統、停車供需、人行步道、自行車系統)等,以資完備。
- 五、都市防災計畫: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請參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補充分析本案鄰近地區排水系統、歷年淹水情形及雨水瞬間排入排水系統之最大容受量、變更範圍及周邊地區淹水潛勢示意圖與環境地質,以及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等相關資料,供審議參考。
- 六、容積獎勵上限:
請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以為本案容積上限。
- 七、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請將本署都市更新組召開「斗六都市更新地區『機九』更新單元都市計畫變更暨實施者徵選」案之工作會議記錄納入計畫書中,供審議參考。
(二)請詳予補充本案回饋原則、內容及回饋對象等,並依計算方式與相關分類逐項列表說明,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八、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細部計畫,以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公開展覽完成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
- 九、本案變更內容採納雲林縣政府103年12月30日府城都二字第1030191320號函所送修正規劃方案(如后表一及圖一)。
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1機關用地(機9)0.1330社教用地0.13301.機關用地(機9)原為公正派出所使用,現派出所已他遷,無設置必要。2.配合雲林縣政府設立之「雲林二手玩具館」,調整部分機關用地(機9)為社教用地,使其用地符合未來之使用。
2機關用地(機9)0.0053住宅區(第一種住宅區)住宅區附帶條件:「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部分及公園用地(公)25應一併以整體開發方式開發,並提供30%之公共設施用地」。0.00531.機關用地(機9)原為公正派出所使用,現派出所已他遷,無設置必要。
2.配合「雲林溪水岸都市更新計畫先期規劃案」中所規劃之優先更新單元─「機九附近地區更新單元」未來推動計畫之所需,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第一種住宅區)。
3機關用地(機9)0.0136停車場用地0.01361.機關用地(機9)原為公正派出所使用,現派出所已他遷,無設置必要。
2.配合住宅區未來開發之所需,留設必要停車空間。
4住宅區0.1245停車場用地0.1245配合住宅區未來開發之所需,留設必要停車空間。
5住宅區附帶條件:「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部分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並提供40%之公共設施地,未變更之機關用地私有土地得納入前述整體開發方式辦理」。0.3969住宅區附帶條件:「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部分及公園用地(公)25應一併以整體開發方式開發,並提供30%之公共設施用地」。0.3969配合「雲林溪水岸都市更新計畫先期規劃案」之機關用地(機9)附近地區更新單元計畫開發所需;且為求計畫區生活品質的提升與永續發展之理念,配合變更住宅區附帶條件。1.本變更案須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2.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部分及公園用地(公)25應一併以整體開發方式開發,並提供30%之公共設施用地。
3.本變更案如採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時,應俟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再行發布實施。
6公園用地(公25)0.2094公園用地(附帶條件:一併與都市更新單元以整體開發方式開發)0.2094公25原為921地震後縣府採以地易地方式取得之土地,爾後並配合變更為公園用地,但因尚有少數私人土地未辦理以地易地(私有土地面積約344.25㎡),且產權為公、私共有;為完整取得公25用地產權,且維護該私有土地地主權益,故將公25一併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註:1.凡本計畫未變更部分均以原計畫為準。
2.表列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圖一:變更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