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05-審議事項-第2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信義區逸仙段二小段33地號等21筆土地工業區為臺北機廠博物館特定專用區及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05
案件id
0McLTj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103年9月25日第663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103年11月3日府都規字第103384157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孔委員憲法、賴委員美蓉、林委員秋綿、邱委員英浩、邱委員裕鈞、蘇委員瑛敏等7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復於103年11月13日、12月4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臺北市政府以104年4月14日府授都規字第10432824100號函提請撤回本計畫案,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同意依臺北市政府104年4月14日府授都規字第10432824100號函說明二(如附錄一)辦理,並請市府參考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二)重新研議相關計畫內容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或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或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附錄一臺北市政府104年4月14日府授都規字第10432824100號函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有關「變更三重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為住宅區、公園用地、道路用地)(二重埔段中興小段148地號等11筆土地)案」審議時,相關委員所提「地區產業政策、工業區變更之定位、目標、方向、轉型策略;整體發展(區域性及小區域)之構想及劃設原則;個別開發之實質內涵(包括社區鄰里關係、交通、動線、如何帶動後期開發及期程…);變更分區用途、功能、使用強度;道路退縮、人行空間、植栽綠化、防災、救災、景觀、公共設施及開放空間之留設;變更後經濟效益評估;變更工業區之替代策略等研提具體工業區變更通則或方案」之附帶決議,請以對照表方式逐項補充說明。
詳補充資料三:內政部部都委會第808次會議紀錄【附帶決議】處理情形對照表。
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三)「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請依審議規範有關規定,列表逐項說明。詳補充資料四: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逐項檢討說明對照表(四)交通分析:本案請補充道路交通分析、交通動線及停車供需相關數據資料,如有交通服務水準較低或停車供給不足之情形,請研提具體交通改善措施,並將完整交通分析資料送請市府交通局認可及檢附認可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本計畫道路交通分析、停車供需、交通動線規劃構想、交通改善措施已納入主要計畫內容。詳補充資料二:依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修正後主要計畫書(第11~13、27~28頁)(五)都市防災:為因應本案開發基地之公共安全,應針對地方特性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並將最近幾年該地區災害歷史及地區防災計畫,納入計畫書敘明。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規劃構想已納入主要計畫內容。詳補充資料二:依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修正後主要計畫書(第28~29頁)(六)其他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
1、本案在都市計畫及文化資產保存方面,經歷冗長規劃過程,請詳細說明其辦理經過,以及專家學者與民眾參與之情形。
2、本案變更除為文化資產保存外,尚有其他計畫目標,請於計畫書加強其論述。
3、本案計畫書過於簡略,請依照都市計畫法第15條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有關規定,充實計畫內容。至於計畫書附件二整體開發及財務規劃構想內容,請改列於計畫書詳細說明項下,較為適當。
4、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如屬供作全部計畫範圍使用者,請改為主要計畫內容。
5、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儘可能蒐集相關開發案例,供規劃及審議參考。1、文化資產價值鑑定、民眾參與及文化資產指定過程之說明,已納入主要計畫內容(第40~42頁附件二)。
2、計畫緣起及計畫目標已加強論述國有土地管理機關資產活化償債部分(第1頁、22~23頁)。
3、主要計畫書內容均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有關規定辦理,並依第1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另附件二整體開發及財務規劃構想內容亦已納入主要計畫書詳細說明項下(第30~32頁)。
4、主要計畫於公開展覽時原有將文資核心地區劃設為次分區之規劃,惟歷經臺北市都委會歷次專案小組審議,為凸顯臺北機廠作為博物館園區及全區整體規劃之構想,爰決議修正主要計畫除市民高架道路由工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外,其餘均由工業區變更為「臺北機廠博物館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再予以劃分次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至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均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規定辦理。
5、相關開發案例詳補充資料六:國外工業遺址再利用相關案例。
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表達:
1、相關公民或團體對本計畫案所提意見,請市府就重要議題(如現有設施保留範圍及如何保留、交通影響、容積率、經營管理等)及其處理情形列表說明。
2、本案相關公民或團體於公開覽期間及臺北市都委會審議期間,已提供相關陳情意見,供審議參考,並納入計畫書敘明有案。相關公民或團體對於臺北市都委會審議結果,如有不同意見,或列席說明內容必須提供委員會審議參考者,請以書面方式載明姓名、地址及具體陳情內容函送臺北市政府或本署,並請臺北市政府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及敘明採納與否,彙整成陳情意見綜理表(包括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等欄位),供審議參考。詳補充資料五:公民或團體所提重大議題處理情形對照表。
附件內政部部都委會第808次會議紀錄【附帶決議】處理情形對照表(臺北市政府103年11月26日府都規字第10314554800號函)部都委會第808次會議紀錄附帶決議處理情形就地區產業政策、工業區變更之定位、目標、方向、轉型策略1.有關地區產業政策及工業區變更定位,本計畫區位於鐵路地下化沿線軸帶(台北車站、華山創意文化園區、臺北啤酒工場、松山菸廠等)、信義計畫區及南京東路商圈之間,未來可串連信義計畫區、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及京華城之文化及商業活動及大型開放空間,詳主要計畫書「肆、發展潛力與限制」(第22頁)。
2.本地區工業區變更之目標、方向及轉型策略係充分利用優越之區位將都市發展脈絡、都市開放空間、文化及產業群聚、交通運輸網絡進行整合性規劃,並透過活化文化資產創造城市文化標誌及多元文化場域,有效利用工業遷移後閒置土地改善整體公共環境品質,詳主要計畫書「伍、計畫目標」。(第22~23頁)整體發展(區域性及小區域)之構想及劃設原則詳主要計畫書「陸、規劃原則與構想」(第23~24頁)個別開發之實質內涵(包括社區鄰里關係、交通、動線、如何帶動後期開發及期程…)詳主要計畫書「玖、整體開發及財務規劃構想」(第30~32頁)變更分區用途、功能、使用強度1.變更分區用途、功能詳主要計畫書「柒、變更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計畫(第24頁)2.使用強度訂定原則詳主要計畫書「柒、變更計畫內容(二)容積總量管制」(第25頁)。另為避免本計畫可建築土地開發量體形成對文化資產核心建築群之圍鎖封閉效果,細部計畫書以博物館園區文化資產群為核心向外遞減進行高度管制,將全區劃分為五個高度管制區(詳附圖1:高度管制示意圖),以減少新建建築物對文化資產及鐵道文化景觀產生的衝擊。
道路退縮、人行空間細部計畫之都市設計管制準則訂有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之留設準則,包括沿道路側應退縮留設帶狀式開放空間供人行道及自行車道,並指定留設廣場式開放空間形塑入口意象及提供人潮集散。(詳附圖1:公共開放空間系統示意圖)植栽綠化、景觀、開放空間細部計畫之都市設計管制準則訂有景觀植栽及綠化之保留準則,摘要如下:
1.原有良好植生以盡量保留為原則,如為受保護樹木,應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2.歷史建築總辦公室前、後院景觀,仍保留臺北機廠建廠時期之景觀型態,具有歷史文化意義價值,應以保留維護原則,並作為建築基地景觀規劃配置之主要元素。
防災、救災詳修正後主要計畫書「柒、變更計畫內容四、都市防災」規定(第28~29頁)部都委會第808次會議紀錄附帶決議處理情形公共設施1.主要計畫層次之公共設施(道路用地)詳主要計畫書「柒、變更計畫內容」(第25頁)2.細部計畫層次之公共設施(博物館、公園、綠地、道路用地)詳細部計畫書「伍、計畫內容」(第13頁)變更後經濟效益評估詳修正後主要計畫書「玖、整體開發及財務規劃構想」(第30~32頁)變更工業區之替代策略等研提具體工業區變更通則本計畫經檢討確有變更工業區為其他使用分區之必要,並經內政部101年1月2日內授營都字第1000253717號函同意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
附件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逐項檢討說明對照表(臺北市政府103年11月26日府都規字第10314554800號函)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處理情形
- 一、為審議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案件,並落實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規範。略
- 二、本規範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工業區檢討基準檢討後,不適合繼續作工業使用者。
(二)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應予搬遷者,或其他為配合都市發展、經濟發展需要所作之必要變更。二、本規範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案採個案變更,非採通盤檢討方式辦理。
(二)本案列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資產活化償債之重大開發計畫,係配合中央興建重大設施、都市發展、文化資產保存及經濟發展需要所作之必要變更。
- 三、本規範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通盤檢討1.各地區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通盤檢討時,應先全面清查工業區土地利用現況及設廠情形,會同工業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工業區檢討基準辦理。
2.經檢討結果屬必要之工業區,不得辦理變更為其他使用,並應由該管地方政府訂定整體開發利用、更新計畫,繼續作工業使用,必要時並得依法變更工業區之種類、使用性質。三、本規範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通盤檢討本案採個案變更,非採通盤檢討方式辦理。
(二)個案變更1.都市計畫區內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應予搬遷者,其遷廠後之舊址工業區土地,除依法變更為其他種類之工業區,繼續作工業使用外,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變更為其他適當之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2.申請人興辦事業有具體可行之財務及實施計畫者,經認定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後,依程序辦理。但其興辦之事業,依規定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二)個案變更本案經內政部101年1月2日內授營字第1000253717號函,認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四款規定,並同意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詳主要計畫書附件一)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處理情形機關核准者,應先徵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 四、工業區變更之基本要件如下:
(一)生產中之合法工廠申請變更者,其興辦工業人應於都市計畫報請核定時,檢具註銷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遷廠計畫書」。其遷廠計畫書所訂遷廠期程,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四、工業區變更之基本要件如下:
(一)「臺北機廠遷建建設計畫」業經行政院99年3月1日院臺交字第0990093143號函核定在案。(詳附件1)(二)生產中之工廠申請變更者,雇主在歇業或完成遷廠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及勞動契約有關規定辦理。(二)本廠遷廠後,現有員工將遷至富岡基地續行火車維修業務。
(三)申請人應提出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並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規定。(三)申請人業檢具整體開發計畫暨財務計畫書,並摘要置於計畫書附件二、整體開發及財務規劃構想(第33~34頁)。
(四)工業區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併行審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四)依本府環境保護局103年2月14日北市環秘(一)字第10330904900號函說明,本案工廠登記產業類別為運輸工具(鐵路客貨車輛)製造修配業,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1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因本案工廠變更用地作為非工廠開發使用,未符合法定工業類別,毋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案基地爾後若有其他開發行為,則須另案判定(詳附件2)。並已於修正後主要計畫書載明(第17頁)。
(五)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具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廢棄物污染者,其處理方式應納入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書件規定。(五)經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查詢系統」,本計畫範圍非整治、控制場址及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另亦非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公告列管之事業範疇。
- 五、工業區檢討變更原則如下:
(一)區位工業區之區位,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者,或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且不妨礙鄰近土地使用者,得變更作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五、工業區檢討變更原則如下:
(一)區位本申請基地所屬之工業區,因都市發展結構改變,且位處臺北市東區政治經濟核心,不適合繼續作工業使用。
又區內文化資產豐富,為妥善保存該等文化資產及活化再利用,爰變更為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處理情形符合都市發展需求之使用分區。
(二)總量管制1.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者,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住宅區檢討基準之規定。
2.變更工業區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商業區檢討基準之規定。(二)總量管制經查臺北市統計資料庫查詢系統,臺北市102年計畫人口為3,414,000人,按「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計算,臺北市商業區面積不得超過2,623.3公頃,次查臺北市102年商業區、娛樂區、特定專用區面積合計約1280.76公頃,而本計畫面積約17.035公頃,經檢討尚符合前開商業區面積上限規定。
(三)編定工業區之檢討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經工業主管機關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為工業區者,在未經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解除前,不得變更使用。(三)編定工業區之檢討本變更工業區經查未屬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為工業區。
- 六、申請人申請變更工業區,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或同意開發證明文件,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簽定協議書,並同意下列事項,納入計畫書規定:六、本案土地管理單位或所有權人包括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國有土地)、臺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市有土地)及臺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本變更案於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各單位均同意土地使用變更,其中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臺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須回饋土地予臺北市政府,主要計畫書已明定該等單位應與臺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第31~32頁),本府刻與臺鐵局就協議書內容研議中,並於細部計畫公告實施後一年內完成產權捐贈程序。
(一)變更工業區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予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面積之合計佔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之比例,分別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七、百分(一)本計畫係由工業區變更為臺北機廠博物館特定專用區及道路用地,應捐贈土地比照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之規定辦理:
1.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管有之土地範圍,面積為167,073平方公尺,捐贈土地面積為67,664.56平方公尺,捐贈比例達40.5%。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處理情形之四十點五;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者,由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情形審決之。
2.前目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2.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管有土地部分,仍維持地下高鐵隧道使用,未來亦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故毋須回饋。
3.臺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土地,面積合計為357平方公尺,捐贈土地面積為265.05平方公尺,捐贈比例達74.24%。(超過40.5%部分之基準容積則調派至可建築土地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共同開發)。
4.前述捐贈之土地均於細部計畫為公共設施用地,故符合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捐贈土地不得低於40.5%、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30%之規定。
(二)前款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作多目標使用時,以供非營利性之公共使用者為限,其項目並應於計畫書中敘明。(二)1.本計畫為配合臺北機廠博物館園區之規劃(詳補充資料七:臺北機廠博物館園區規劃構想),前開捐贈之土地於細部計畫劃設為博物館、公園、綠地及道路用地,其可能引進之產業類別詳主要計畫書「玖、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第30頁)。
2.公園用地、道路用地之多目標使用均比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辦理。
(三)變更主要計畫得由申請人併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行整體規劃、興建、管理及維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擬定之。(三)本案已由申請人併同擬定細部計畫並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
(四)工業區變更後區內全部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費,均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四)主要計畫書「捌、實施進度與經費」已載明,本計畫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建設費及樁位測定費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臺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按土地持分比例負擔(第29~30頁)。
(五)細部計畫發布實施三年內應開發建設,未依計畫書規定之遷廠期程、實施進度及協議書辦理者,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明,並於一年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畫工業區,其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提出異議。(五)主要計畫書「玖、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臺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細部計畫公告實施後一年內完成公共設施用地產權捐贈程序。(第31~32頁)。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處理情形
- 七、工業區變更後容積率,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且不得大於鄰近使用性質相同使用分區之容積率。
工業區變更後容積率=變更前工業區容積率×變更前工業區面積/(變更前工業區面積-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工業區變更後獎勵容積、移轉容積及其他名目容積之合計,不得大於基準容積(變更後可建築土地面積乘以前項工業區變更後容積率)之零點五倍。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工業區變更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之比例,未達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者,除有特殊理由外,其基準容積應予降低。七、1.依本條文第二項之公式計算,本計畫工業區變更後容積率為504%(300%/(1-40.5%)),變更後使用性質相同之使用分區為信義計畫區內業務設施區(容積率560%),細部計畫劃設之次分區基準容積率,將依本條文規定辦理。
2.考量臺北機廠未來新舊建物之融合、周圍地區交通服務水準不足,主要計畫已納入容積總量管制原則,說明如下:依臺北市工業區變更通案處理原則,變更後基準容積為變更前基準容積之70%(扣除30%公共設施用地不計容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管有土地未來開發之總容積不得大於350,853.30㎡(管有土地面積167,073平方公尺×300%×70%);臺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持有土地未來開發之總容積不得大於749.70㎡(持有土地面積357㎡×300%×70%),本案工業區變更後總容積係以變更前總容積乘以70%計算,變更後平均容積率為353%,較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更為嚴格。
3.本計畫捐贈土地已達40.5%,且均於細部計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符合本條文第四項規定。
- 八、工業區變更之開發方式如下:
(一)捐贈土地1.以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為原則。但捐贈之可建築土地,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後,得改以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2.前目捐獻代金之數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依下列公式計算之,並得以分期方式繳納;其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但其捐獻數額不得低於工業區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之一點四倍。
捐獻代金之數額=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之價格(取最高價計算)×變更後應捐贈可建築土地面積/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面積八、工業區變更之開發方式如下:
(一)捐贈土地本計畫捐贈土地均為公共設施用地,未採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處理情形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代金收支保管運用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設之用。
(二)自辦市地重劃申請人同意依第六點規定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應單獨計列,不含開發範圍內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之部分。(二)自辦市地重劃本計畫非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 九、捐贈之可建築土地,應為完整可供建築之土地,其區位並應於計畫圖標示。
計畫容納人口應符合每人五十平方公尺住宅樓地板面積,每四人為一戶之計算基準,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及配合地區需要,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用地。
計算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規劃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
變更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該管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核實調整地價。九、1.本計畫捐贈土地均於細部計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並無捐贈可建築土地。
2.本計畫係以文化發展及公共使用為主,商業及其他附屬設施為輔,故細部計畫限制住宅使用不得超過可開發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30%。另細部計畫劃設公共設施用地中,公園、綠地用地面積達1.85公頃,占計畫區總面積10.84%,符合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主要計畫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規定。
3.細部計畫之都市設計準則已明定除依法應檢討法定停車空間外,基地開發衍生之計程車、裝卸貨車、接駁車、大客車、汽車、機車及自行車等停車需求均應於基地內自行滿足。至於供公眾使用之停車空間,倘臺北機廠博物館園區受到古蹟限制,基地開發範圍有限致停車供給無法自行滿足部分,應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另於建築基地內提供,並開放為公眾使用。
4.本計畫發布實施後,本府地政機關自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核實調整地價。
- 十、工業區遷廠計畫書之格式,由經濟部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十、「臺北機廠遷建建設計畫」業經行政院99年3月1日院臺交字第0990093143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處理情形之。號函核定在案。(詳附件1)十一、申請人申請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案件,除應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交由該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徵詢該管工業及環保主管機關意見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審議之參考:
(一)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並註明擬變更用途)。
(二)土地變更範圍之全部地籍圖謄本、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套繪圖。
(三)未來之開發使用計畫。
(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五)申請範圍內工廠搬遷或註銷意願書。
(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評估調查資料。
未開發之工業區或已完成遷廠或停止生產並已註銷工廠登記之工業區申請變更者,無需檢具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書件。十一、(一)本案申請人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土地管理單位或所有權人包括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國有土地)、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市有土地)及臺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本變更案於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各單位均同意土地使用變更。
(二)土地變更範圍相關地籍資料載於計畫書表二「計畫區地籍暨土地權屬綜理表」(第5~6頁)。
(三)未來之開發使用計畫業由申請人檢具整體開發計畫暨財務計畫書,並摘要置於計畫書「玖、整體開發及財務規劃構想」(第30~32頁)。
(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詳附件3。
(五)「臺北機廠遷建建設計畫」業經行政院99年3月1日院臺交字第0990093143號函核定在案。(詳附件1)。
(六)經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查詢系統」,本計畫範圍非整治、控制場址及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另亦非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公告列管之事業範疇。
十二、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使用,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一)政府依法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或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都市更新。
(二)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或另定有變更用途之使用區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
(三)因計畫書圖不符、發照錯誤、地形十二、目前本計畫均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惟「臺北機廠遷建建設計畫」業經行政院99年3月1日院臺交字第0990093143號函核定在案,本計畫屬本條文第一項第二款「配合國家重大建設」,得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處理情形修測、計畫圖重製或基地畸零狹小,配合都市整體發展而變更。
(四)變更範圍內現有聚落建築密集,或變更後未增加允許使用項目,或變更後使用性質非屬住宅或商業。
附件公民或團體所提重大議題處理情形對照表(臺北市政府103年11月26日府都規字第10314554800號函)重大議題處理情形現有設施保留範圍及如何保留1.本計畫之開發方式係以原文資審議指定範圍為基礎,延續鐵道紋理脈絡進行新舊建物融合。未來全區開發,以維繫基地整體性為考量,古蹟核心區(組立工場、鍛冶工場、原動室及柴電工場)與周邊其他歷史建築以鐵道紋理串聯,達成相輔相成之整合效果;外圍文化資產(澡堂、總辦公室及客車工場)未來再利用時,將保留部分空間作為展示過去史記憶之相關活動使用;重要工業地景(東露天吊車、移車台、重要軌道及庭園等),則為原地保留;剩餘空間始作為文化活動支援性設施。
2.未來留供國有土地管理機關開發利用之特定專用區,透過都市設計管制,規範既有鐵道設施採原貌保留復舊,並留設廣場式開放空間保留鐵道紋理歷史脈絡。區內應保留之歷史建築、文化地景、鐵道紋理範圍等,面積共達10.66公頃(約占計畫區總面積62.60%),實際臺鐵局可配置建築之土地面積僅約6.37公頃(約占計畫區總面積37.40%),已充分保存文化資產與鐵道文化地景。
3.為避免園區建築量體形成對文化資產之圍鎖封閉效果,細部計畫都市設計管制準則已增訂高度管制,將計畫區劃分為五個高度管制區,儘可能降低新建建築物對文化資產產生的景觀衝擊。
4.原臺北機廠之機械設備,除為維修車輛所需,依計畫移至富岡基地外,餘設備、機具及文物採原地保留方式保存。亦可結合數位典藏技術,進行保存展示、技術傳承與建置知識庫,請退休員工參與解說導覽、口述歷史、文化志工培訓等,以充實文化保存內涵,使臺北機廠作為鐵道文化之教育基地。除臺北機廠博物館外,臺鐵局亦積極建構環島鐵路文化網絡,致力鐵道文物之保存,北部以北門舊鐵道部、臺北機廠、富岡新機廠及苗栗鐵道文化園區(含舊山線)為主要之鐵道博物館群,分別扮演不同靜態與動態之展示與教育機能,以架構完整鐵道文化網絡。
交通影響為減少本計畫未來開發後產生之交通衝擊,主要計畫內容已納入交通動線規劃構想及交通配套改善措施(第27~28頁)。
容積率容積總量管制原則已納入主要計畫內容(第25頁),說明如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管有土地未來開發之總容積不得大於350,853.30㎡(管有土地面積167,073平方公尺×300%×70%);臺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持有土地未來開發之總容積不得大於749.70㎡(持有土地面積357㎡×300%×70%)。
經營管理1.本計畫回饋予臺北市政府之文化資產核心區部分,籌備期間由臺北市政府為經營主體,正式營運期由臺北市政府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共同經營管理、共同負擔經費,已納入主要計畫「捌、實施進度與經費」(第31~32頁)。
2.另前述文資核心區之規劃構想,請委員參閱補充資料七:臺北機廠博物館園區規劃構想。
附件
- 附錄二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案經臺北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103年11月26日府都規字第10314554800號函送計畫書及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適當份數修正計畫書(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逕提委員會議討論或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都市計畫審議程序:
1、本案台北機廠全區範圍目前由文化部辦理文化資產審議程序中,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及第31條規定,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其審查期間以6個月為限;古蹟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為避免文化資產審議結果與都市計畫審議結果衝突扞格,103年10月15日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要求營建署俟文化部文化資產審議定案後,再行審議決定都市計畫」。準此,本案應俟文化部文化資產審議定案後,再提委員會議審議。
2、本專案小組目前依臺北市都委會審議結果,已研提具體建議意見,惟依據臺北市政府規劃內容,本計畫區內應保留之歷史建築、文化地景、鐵道紋理範圍等,面積共達10.66公頃(約占計畫區總面積62.60%),與相關公民團體建議全區保留之建議不同,因涉及文化部文化資產審議情形,如該審議結果與市府文化資產審議結果一致者,則逕提委員會議審議;如不一致者,則請市府研提具體修正內容,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二)本會102年7月30日第808次會議有關研提具體工業區變更通則或方案之附帶決議:請臺北市政府參考「新北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儘可能研擬工業區變更策略,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案經臺北市政府103年11月26日府都規字第10314554800號函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市府處理情形。
1、有關審議規範第4點「生產中之合法工廠申請變更者,其興辦工業人應於都市計畫報請核定時,檢具註銷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遷廠計畫書』。其遷廠計畫書所訂遷廠期程,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乙節,請依照規定,核實補充說明其處理情形。
2、本案涉及變更回饋部分,依該審議規範第6點規定,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與臺北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主要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3、除已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建議請臺北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
(四)交通分析:
1、有關交通旅次產生等數據分析資料,以及南北向道路無法連通南側市民大道之原因等,請補充說明。
2、開發後部分道路交通服務水準在D級以下,請再研提具體交通改善措施。至於實施交通改善措施後,周邊道路交通服務水準之改善情形,請再補充說明。
(五)其他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1、本案既以鐵道文化為主要規劃方向,請於計畫書加強說明。
2、本案係以保留原有文化資產,並引進相關活動設施為發展方向,有關新舊設施如何融合,請補充說明,並請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補充3D立體發展構想示意圖。
3、本案變更後部分土地將捐贈予臺北市政府,部分土地仍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管有,有關土地利用二者如何協調、整體開發構想是否一致,以及後續經營管理計畫等,請補充說明。
4、本案都市計畫規定之總容積,如經都市設計審議結果後,尚有餘額且無法於本案基地使用者,得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將部分容積調配至同一都市計畫區。
(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表達:本案相關公民或團體於公開覽期間及臺北市都委會審議期間,已提供相關陳情意見,供審議參考,並納入計畫書敘明有案。相關公民或團體對於臺北市都委會審議結果,如有不同意見,或列席說明內容必須提供委員會審議參考者,請以書面方式載明姓名、地址及具體陳情內容函送臺北市政府或本署,並請臺北市政府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及敘明採納與否,彙整成陳情意見綜理表(包括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等欄位),供審議參考。
(七)建議事項:本案臺北市政府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在相關規劃過程中,應持續與相關公民團體或文史工作者保持溝通,以杜紛爭。
附件第1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臺北市政府103年11月26日府都規字第10314554800號函)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一)立法院決議事項:
1、本案台北機廠全區範圍目前由文化部辦理文化資產審議程序中,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及第31條規定,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其審查期間以6個月為限;古蹟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為避免文化資產審議結果與都市計畫審議結果衝突扞格,103年10月15日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要求營建署俟文化部文化資產審議定案後,再行審議決定都市計畫」。準此,本案應俟文化部文化資產審議定案後,再提委員會議審議。
2、現階段本專案小組先行依臺北市都委會審議結果聽取市府簡報,繼續研提具體建議意見,並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持續瞭解文化部文化資產審議情形。
3、至於文化部文化資產審議結果,須配合調整主要計畫內容者,請市府研提具體修正內容。1.查文化部(文化資產局)103年10月24日召開第五屆「古蹟歷史建築審議委員會」第5次會議,報告案第四案為「有關組成「臺北機廠」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小組及目前辦理情形」,該部為求謹慎,已依據「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9條第1項規定,邀請六位專家學者委員組成「臺北機廠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小組」,就文化資產之歷史、文化、藝術、科學及自然價值進行評估作業,該小組已於103年10月10日召開第一次工作會議及現勘會議,並針對評估報告大綱與撰寫內容進行討論;另於10月31日召開第二次工作及現勘會議,針對評估報告大綱及撰寫內容進行討論。
2.前開評估報告依委員意見修正後,文化部復於103年11月14日召開第五屆「古蹟歷史建築審議委員會」第6次會議,將臺北機廠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報告案提會報告。
3.目前尚未確定臺北機廠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案提「古蹟歷史建築審議委員會」審議時程。
(二)本會102年7月30日第808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