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05-審議事項-第9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石梯秀姑巒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05
案件id
ddvgT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7月27日第134次會議、101年11月6日第135次會議及102年12月30日第13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103年5月2日府建計字第103006039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前委員光輝、林委員秋綿、蔡前委員仁惠、蘇委員瑛敏、林前委員志明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前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103年7月2日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後,因蔡前委員仁惠解聘,經再簽奉核可由謝前委員靜琪擔任專案小組成員,復於103年8月7日、103年11月20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後,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花蓮縣政府104年3月4日府建計字第1040032622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共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十五、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可透水層面積並種植花草樹木。1.調整條文次序。
2.考量地下水資源自然平衡原則。建議本案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遵照辦理。准照花蓮縣政府依據103年11月20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調整條文次序。
建議本案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遵照辦理。准照花蓮縣政府依據103年11月20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及理由花蓮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
- 一、旅遊人數管制(一)12點~下午4點,石梯坪遊客過多,目前平均每小時上百輛遊覽車進出,造成用路人交通危險與居民困擾,希望管制每日進入石梯坪旅遊人次,以每日1000人以下為目標值。且大部分遊客人次均是以遊覽車路過為主,其留下的僅有污染及危險,對於環境保護毫無助益,應審慎評估並管控旅遊人次。以遊覽車停車數計算人次為依據設置遊憩區及旅館區,與現況差距甚遠,其計畫需求待質疑。
(二)案例:東管處於石梯坪增設停車收費亭,卻造成大客車為了節省停車費,違規停在路邊,造成用路人極大的安全問題。此案例提醒政府機關規劃時就必須考量到各種可能造成反效果的決定。運用都市計畫之方式無法「管制」旅遊人次,此部份之管理及規劃建議由風管處及警察單位共同討論、研擬解決方案。1.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
2.同初步建議意見六辦理。遵照辦理。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
- 二、觀光人數應該配合現有停車場調整(一)限制觀光人口即可解決,就現有的停車場來計算可容納人次,不需另外加蓋停車場。而不是為了配合超載的遊覽車觀光人口,破壞環境加蓋停車場,反而會造成原有台灣旅客和國外旅客流失,且危害沿海保育之目標。
(二)實際案例:目前多數來自台港歐美的個人旅遊者,皆反應過多的遊覽車讓他們對石梯風景區敬而遠之。過多的快速移動遊覽車隊當地,並無法造成實際效益。(一)本計畫規劃停車場用地共七處,面積為3.79公頃,此規模之停車空間足夠因應遊覽車之停放。
(二)然目前因多數停車場用地之地主不願意被徵收,使得現僅開闢一處停車場用地(0.67公頃),導致無法容納遊覽車停放。1.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
2.同初步建議意見六辦理。遵照辦理。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
- 三、公園用地修改為保護區風景區處處是公園,不需要另外規劃公園用地,將現規劃公園用地改劃為保護區,即是最好的自然美景。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範「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遵照辦理。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
一花蓮縣吉浦巒文化發展協會
- 四、河岸公園改為保護區秀姑巒溪出海口,目前未有過河川氾濫問題,整治河岸一說並不需要,不當的工程會影響溪的生態,比如水泥堤防會讓生物無法當家而阻絕移動。此地也是族人傳統採集範圍,若是整治河岸反而破壞環境和自然景觀,觀光客不會想來自然風景區看水泥塊,因此希望列為保護區。(一)依據「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指導,本計畫西側分別屬於石門自然保護區、石梯坪自然保護區及秀姑巒溪自然保護區;然本計畫西側已規劃為保護區及綠地綠帶,本計畫遊四變更案亦依據該計畫調整分區為保護區。
(二)本計畫區之風景資源豐富,吸引眾多遊客前往,若由政府有計畫地使用土地,可避免濫用且減少因保護區管制嚴格,影響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權利。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遵照辦理。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
136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及理由花蓮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
- 五、垃圾及污水問題過多遊客造成的垃圾和污水問題該如何處理?請提出更細節的處理方式。本計畫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規範遊憩區之開闢,應由開闢者設置垃圾及污水處理等環保設施。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遵照辦理。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
- 六、旅館區、遊憩區,使用分區規劃質疑(一)依據花蓮縣101-104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內容提及相關風景特定區位於地震斷層帶,也位處夏季颱風登入次數最頻繁之地點,台灣百分之八十的颱風皆由東部首當其衝,豐濱鄉潛勢溪流數達16條、山坡地及河岸之開發暴雨季節可能有土石流之災害,本計劃案使用分區之規劃,應考量其土地環境承載力,而非一意為觀光而孤行,造成無法彌補之後果,如設立之旅館區位於山坡尚且面對秀姑巒溪出海口,其受自然災害之影響甚大。
(二)且使用分區應考量外來遊客之旅遊型態,石梯坪地區身處東海岸中央,其非交通節點及景點集散處,且絕大多數旅客均是以遊覽車方式路過該風景區,旅行團觀光客停留之需求低,留下的僅僅只有便溺及垃圾,應取消旅館區、遊憩區之劃設,減少人次停留時間,降低所產生之環境衝擊。且原先規劃的大港口北區山坡地,環境位於敏感之山坡地上,劃設旅館區對於地質影響甚大,台灣百分之八十的颱風皆由東部首當其衝,其危險性必須納入考量。(一)經查豐濱鄉潛勢溪流有16條,而位於港口村則有2條,其中一條位於本計畫範圍外;另一條潛勢溪流則位於計畫範圍北側農業區(近石梯港),該地區如有既有有聚落,若考量潛勢溪流可能造成土石流之災害,建議該聚落遷移至安全無虞之區域,然此方案需經由聚落居民同意之。
(二)經查2004年~2013年統計,有發布警報之颱風共有63個,其中路徑影響花蓮地區約佔36%。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遵照辦理。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
- 七、資源保育及環境保護為最高原則依102年10月公告知全國區域計劃法,花東沿海為計劃內沿海自然保護區,依據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石門、靜浦間海岸及石梯附近海域列為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應以加強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及不破壞原生態環境與景觀資源為保育及發展原則。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也提到,本地區除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外,應避免作非保育目的之發展及任何開發行為,並透過各向目的事業法令管制,以達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目的。
(一)但現行風景特定區計畫,規劃內容均以觀光利益導向未見對保育之著重,不僅未符合其區域計劃原則,且大部分規劃均沿用民國70年之計畫內容早已不合時宜。
(二)相關計畫土地管制應予以著重其開發限制及標準規範,都市計畫也應適度修訂,避免過多之人為設施,新建之人為設施必須與當地環境特色充分配合,但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並未詳盡加以限制開發內容及高度,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更予以放寬條件。其沿海岸部份均應劃設為保護區,並限制其開發行為。遊憩區之規劃也應以環境保育為優先,取消規劃或降低其開發強度。為吸引投資放寬限制實為本末倒置。(一)本計畫已於第二次通盤檢討中,考量沿海地區自然環境敏感性,以及石梯坪週邊特殊珊瑚礁生態地形景觀等因素,依據「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指導,將計畫範圍內相關分區調整變更為保護區。
(二)本計畫已有針對建築之造型色彩、高度及斜屋頂等進行規範,且針對遊憩區之開發,規範須提出整體開發計畫,且須經都市設計審查許可後,使得發照建築。若對於本計畫所研提之管制要點有其他建議,歡迎提供相關意見。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遵照辦理。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
137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及理由花蓮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
- 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降低開發強度(一)為吸引投資開發,第二次通盤檢討預計變更調高其遊憩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及調降一公頃土地即可申請開發,違背以保育為原則之指導原則。
(二)現規劃37.9公頃遊憩區,依現行土地管制要點,其可開發建築面積達3萬8千平方公尺及樓地板約可達10萬平方公尺,其並非環境乘載力所能容忍,應予以調降建蔽及容積率,更甚應變更為保護區,並且取消時程獎勵容積之規劃,並詳述其各分區可使用類別為何?(一)本計畫之遊憩區多數位於地勢平坦之地區。
(二)本計畫區具有風景優勢,可吸引遊客前往旅遊,然遊憩區之開發即為容納遊客,使得遊客不會佔用道路、影響居民生活。
(三)本計畫針對遊憩區開闢之管制包含活動設施之限制、需研提整體開發計畫、需經都市設計審查許可、應考量環境不得變更地形、設置隔離綠化設施、設置垃圾及污水處理設施、刪除獎勵容積之規定、負擔及捐贈等。
(四)遊憩區多數為私人土地,未經由地主同意或非由地主提出變更陳情,而任意變更使用分區,會影響地主之權利。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遵照辦理。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
- 九、保護生態必須在觀光發展之上此計畫既然以自然生態引以為傲,更應該先保護自然生態和當地文化,而非為了迎合觀光改變當地原始的樣貌。既然想要發展觀光,就應該了解遊客對於此地的觀感,而非一昧吸引部份群眾而忽略更重要的遊客。本計畫之發展目標及構想以保育為優先,並對於遊憩區之開發加以限制。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遵照辦理。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
- 十、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一)都市計畫法總則第1條,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劃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
(二)但石梯秀姑巒風景特定區之計畫內容,並未以在地居民需求思考規劃方向,也未見其對公共建設之改善計畫,而流於紙本上圈地劃線。特別著重於消費環境資源及促進觀光為主要內容。本計畫依據三聚落之傳統紋理規劃住宅區,及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即力求改善在地居民之生活環境;本計畫已規劃醫院用地、市場用地、學校用地及道路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遵照辦理。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
十一、原住民族主體性豐濱鄉原住民人口比例占80%以上,風景特定區內含括港口村、靜浦村,原住民人口比例更高達近90%,且大部份土地均為原住民傳統領域,相關分區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均應考量原住民傳統生活、習性及共同管理之可能,應以在地居民為主體思考,而非外來觀光客。尊重原住民傳統領域,建請提出因應其傳統生活、習性所需之空間屬性,俾利研擬適當區域及進行討論、審議。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遵照辦理。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
十二、旅遊型態及交通使用分區計畫除應以本地居民為主體,其餘部份應確實調查旅客之旅遊方式、內容及季節,作為評估分區之依據。
且本計畫區身處東海岸中央,其距離台東、花蓮及瑞穗交通之節點均有1小時~2小時的車程距離,其設置遊憩區、旅館區等之使用內容及旅遊型態應予以考量。遊憩區、旅館區等之使用內容,多數為私人土地,未經由地主同意或非由地主提出變更陳情,而任意變更使用分區,影響地主權利,不宜任意變更。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遵照辦理。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
138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及理由花蓮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十三、陳情意見之回覆相關眾多陳情意見表示,許多地段均為居民之世耕地等,但決議僅以不宜零星變更幾字回覆,其犧牲之公平正義如何彌補?無限擴張之公眾利益其是否能有效回饋於在地居民?應將全部陳情意見之土地套繪於計畫區,並檢討其分佈及陳情內容並依此適度修正土地使用分區,而非一個個打發回應。(一)本計畫通盤檢討公告徵求意見自民國93年7月26日至102年12月30日,公民或團體提出之意見經整理歸納為126件。
(二)任何使用分區之土地在未開闢前,皆可得從來之使用,因此世耕地得以繼續從事耕種。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遵照辦理。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
十四、土地使用分區規範請說明公園區、遊憩、保護區、商業區、農業區、住宅區規劃之規範內容。(一)本計畫研提、修正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包含:
1.住宅區、商業區、旅館區、倉儲區、電信專用區、機關用地、加油站用地及港埠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
2.遊憩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活動設施限制、開發限制及審查。
3.其他:I號計畫道路(台11線)以東之開發限制、新建建築規範、公益性設施。
(二)其餘未規範之分區及用地則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辦理。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遵照辦理。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
十五、維護聚落原有生活型態商業區與步道之規劃,建議避開住宅區,讓聚落維持原有生活型態。
若規劃區未位於歷史與重要文化遺址、遺跡之方位上,如何訂定保護機制?(一)本計畫所規劃之商業區為聚落、鄰里提供服務、消費。
(二)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0條規範發見疑似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
(三)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遵照辦理。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
139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及理由花蓮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二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1.查「全國區域計畫」第六章、第三節、捌、考量原住民族地區特殊需求業已敘明:「為尊重原住民族之生活型態與居住需求,有關原住民族土地之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優先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等有關原住民族專責法令規定辦理,其餘未規定者,其土地使用計畫與管制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本計畫之規定。」,建議「變更石梯秀姑巒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書」於第三章、參,新增課題七、原住民保留地特殊需求,並列明上開文字,以保障原著民族基本權益。
2.次查「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同意。」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項所明定,有關旨揭計畫變更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項所明定,有關旨揭計畫住民內容,倘對當地原住民族原有之使用、收益或處分等權利,產生不利益變更的法律效果,有構成「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之虞者,建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補充於本計畫之發展課題與對策,請詳見計畫書第三章/參、發展課題與對策。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遵照辦理。同意採納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
【附件一】參、發展定位與目標依循「全國區域計畫」、「東部海岸風景特定區觀光整體發展計畫」及「洄瀾2010-創造花蓮永續發展願景」對於本計畫區之定位及指導,注重自然生態保育,保護特殊景觀環境,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並以下列原則研擬發展定位:
(一)朝向「重質非重量」及「精緻化」之方向發展。
(二)保存與維護在地住民文化特色及遺址。
(三)保育自然生態環境。
本計畫區將在「保育生態環境並尊重在地住民文化之生態體驗」之前提下辦理通盤檢討,提出「生態體驗新聚點」作為本計畫區之發展定位(0),並以針對其定位研擬下列三項作為發展目標:
(一)保育自然生態環境。
(二)保護傳統聚落歷史文化。
(三)塑造觀光遊憩環境、打造形象商圈。
石梯秀姑巒風景特定區發展定位示意圖資料來源:本計畫繪製。
肆、發展構想將石梯秀姑巒風景特定區整體發展定位與目標落實於實質空間,研擬石梯秀姑巒風景特定區之空間發展構想,目的在於建全整體都市發展結構,維護自然生態環境,增進都市居住機能,塑造生態旅遊環境;因此本計畫在整體空間發展構想,提出「以生態為基礎,發展一軸雙核三聚落模式」,作為後續檢討之空間主軸及構想請參見0。
- 一、一軸臺11線為本計畫區主要聯外及觀光幹道,由北向南貫穿全計畫區,適合作為串連各節點之發展軸帶,以引導帶狀深度旅遊之發展。
- 二、雙核以既有之石梯港作為本計畫區北側核心,透過發展軸帶延伸至石梯坪及傳統聚落,再向南以秀姑巒泛舟終點作為南側核心,此二核心形塑本計畫區之生態旅遊空間,為整體空間發展之核心區域。
- 三、三聚落本計畫區內之既有聚落:港口、大港口及靜浦,具有豐富且珍貴之原住民文化及傳統,未來將以增進都市居住機能、改善生活品質、維護在地特色作為首要工作。
公一公二公三公四公四公五公五公六機一機四機八機三機五機九機七機十機二停一停二停三停四停五停六停七信一信二文小一文小二市醫港綠二綠一綠三綠六綠八墓一墓二環油溝一旅遊四遊一遊二遊三遊五倉二倉一廣三廣一廣二公一公二綠八河河河機六公五綠八溝二往花蓮市往台東縣長濱鄉往瑞穗鄉石梯港周邊核心港口聚落大港口聚落秀姑巒泛舟核心靜浦聚落石梯秀姑巒風景特定區發展構想示意圖資料來源:本計畫繪製。
伍、發展指導原則依據上述之「「以生態為基礎,發展一軸雙核三聚落模式」」空間發展構想,本計畫提出以下五大分區之指導原則(0),以塑造石梯秀姑巒風景特定區之深度自然生態旅遊之氛圍。
- 一、自然生態休憩帶以生態保育為原則,保護山林生態資源及坡度陡峭山坡地。以山林自然景緻為發展主體,加強保育生態資源,避免恣意開發及砍伐,破壞珍貴之自然生態及景觀。
- 二、海洋資源保護帶有限度發展,保護海洋生態。本計畫區東側之海岸軸帶生態資源豐富、海洋景緻優美,應加強保護稀有動植物及其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及天然資源,並依據「台灣沿海自然保護計畫」之指導及規範,禁止改變原有環境狀態或使用。
- 三、景觀遊憩發展帶保留原來使用,不影響生態之低密度觀光遊憩行為。透過臺11線之串連,形塑本計畫區之景觀遊憩空間,在土地使用及空間發展上,盡量以原來使用之,並以不影響、不破壞、不改變之低密度遊憩行為,作為發展帶之指導原則;然若經主管機關許可,私人或團體得於海岸特殊地形景觀地區內進行有關生態觀光、遊憩等經營行為。
- 四、觀光產業發展地區以發展觀光、生態遊憩產業為原則,較高強度休憩食宿及遊客中心等使用。石梯秀姑巒風景特定區之產業活動以觀光及休閒為主要發展方向,而觀光活動較為集中於石梯漁港及秀姑巒泛舟終點二大發展核心;因此,本發展地區將以生態為基底,發展觀光產業,藉由二大核心之串聯,以滿足旅遊行為多元特性,增加遊客停留時間,活絡石梯秀姑巒風景特定區之觀光活動。
- 五、聚落文化發展帶配合聚落歷史文化發展。以港口、大港口及靜浦三處傳統聚落形塑之聚落文化發展軸帶,將遺址、原民文化及人文創意進行妥善保護及輔導,並結合現行計畫所劃設之住宅區及商業區,提供居民寧靜且舒適的生活環境,提高計畫區之生活環境品質。
公一公二公三公四公四公五公五公六機一機四機八機三機五機九機七機十機二停一停二停三停四停五停六停七信一信二文小一文小二市醫港綠二綠一綠三綠六綠八墓一墓二環油溝一旅遊四遊一遊二遊三遊五倉二倉一廣三廣一廣二公一公二綠八河河河機六公五綠八溝二往花蓮市往台東縣長濱鄉往瑞穗鄉自然生態休憩帶保護山林生態資源及坡度陡峭山坡地海洋資源保護帶保護海洋生態有限度發展景觀遊憩發展帶不影響生態之低密度觀光遊憩行為圖例自然生態休憩帶海洋資源保護帶聚落文化發展帶景觀遊憩發展帶觀光產業發展地區觀光產業發展地區以發展觀光、生態遊憩產業為原則聚落文化發展帶配合聚落歷史文化發展石梯秀姑巒風景特定區發展構想之各區發展示意圖資料來源:本計畫繪製。
貳、課題與對策課題一:原計畫目標年期至民國99年止,已近屆滿。
對策:配合區域計畫檢討年期,調整至民國110年。
課題二:因應旅遊人數之成長衝擊,檢討計畫旅遊人次。
本計畫旅遊人次為每年120萬人次,依據旅遊人口分析,由於中央政府積極推廣大陸旅客來台旅遊,及花蓮縣政府致力推展觀光產業等政策,加上本計畫區自然資源豐富、風景秀麗,使得本計畫區旅遊人次自民國98年60萬6,441人,成長至民國101年136萬6,985人。
本計畫原已因應每年120萬人次之旅遊人次,規劃足夠之遊憩區、停車場等相關旅遊空間,然其停車場用地開闢率低(17.68%),使得旅客之遊程安排及行為對當地造成衝擊。
對策:維持本計畫旅遊人次每年120萬人次,請東部海岸國家風景管理處儘速開闢完成本計畫區內之停車場用地,以因應旅客之需求。
課題三:海岸地區地形特殊,極具保護價值。
計畫區海蝕地形發達,海濱有海蝕溝、海蝕門、海蝕壺穴、海蝕平台、溶蝕盤等海蝕地形,其中桶狀海蝕壺穴更為台灣難得一見特殊地形景觀。而秀姑巒溪溪口及珊瑚礁生態環境除有景觀、遊憩功能外,亦具有一定程度之環境敏感性。因此計畫區特殊自然地形景觀,應維持其自然生態環境並加強保護。
對策:配合「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適度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維護農業區、保護區及公園用地環境保育功能。
課題四:計畫區內劃設之遊憩區多未開發使用。
原計畫將農業區、青年活動中心區、停車場用地、加油站用地與綠地等變更為5處遊憩區,面積共37.90公頃。目前除秀姑巒溪北岸之「遊一」部分(已使用約1.52公頃)已為民間泛舟公司營業據點外,餘均未開發使用。
對策:適度修訂遊憩區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加速開發並帶動當地觀光遊憩產業之發展。
課題五:計畫區內以附帶條件另擬細部計畫方式劃設之住宅區,至今尚未依相關規定擬定細部計畫。
本計畫區於民國90年8月6日發布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時,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兩處非建築用地為住宅區,其附帶條件規定如下:「本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公共設施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五年內完成開發」。惟第一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至今已超過5年,前述兩處地區仍尚未擬定相關細部計畫。
對策:建議依照實際發展狀況,斟酌考量是否維持其附帶條件。
課題六:部分公共設施用地開闢率低,影響地區發展和環境品質。
計畫區內計有公園2處、機關2處、停車場6處、市場1處、廣場1處、醫院1處、綠地綠帶4處、加油站1處與環保設施1處等公共設施均完全未開闢,計畫區公共設施開闢率平均約70%,參見表六。
對策:區內已劃設而尚未開闢之公共設施,請花蓮縣政府及豐濱鄉公所儘速編列預算開闢。
課題七:尊重原住民保留地特殊需求,以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益。
根據全國區域計畫第六章第三節中敘明:「為尊重原住民族之生活型態與居住需求,有關原住民族土地之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優先依尊重原住民族之生活型態與居住需求,有關原住民族土地之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優先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等有關原住民族專責法令規定辦理,其餘未規定者,其土地使用計畫與管制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本計畫之規定。」。
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項明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同意。」因此,倘對當地原住民族原有之使用、收益或處分等權利,產生不利益變更的法律效果,有構成「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之虞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對策:本計畫將依循全國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法進行通盤檢討、調整土地使用分區及增修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並為尊重原住民族之生活型態與居住需求,將配合原住民族相關專責法令調整及諮商。
【附件二】災害現況分析石梯秀姑巒風景特定區目前尚無逃生救災相關計畫,為避免計畫地區居民生命財產遭受都市災害的威脅,本次通盤檢討依據「災害防救法」以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應研擬本計畫區防(救)災相關內容。災害防救法中並明定各部會以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防救災任務,並強調事前預防重於救災,加強災害救助以及災後復原作業。
由於都市規劃作業中並無主動性的救災機制,而都市規劃之目的在於因應未來的發展預作準備,因此都市防災規劃的任務應為蒐集都市災害的資訊與分析結果,並規劃適當的防災避難設施。
- 一、環境敏感地本計畫區土地大部分屬於生態敏感地(參見0),主要由「台灣沿海地區自環境保護計畫」等相關海岸計畫劃設之生態敏感地,為積極保護特殊海岸礁岩景觀、海蝕景觀、珊瑚礁生態與主要防風林帶。
在地質災害敏感地部份,主要分布於本計畫區之北端、濱海公路西側及秀姑巒溪出海口南北兩側(參見0),該地區因鄰接陡峭之山坡地及河床區域,使得其地質脆弱。
本計畫區除河川行水區外,大多數土地屬於水質水量敏感地及水量敏感地(參見0),僅有零星水質敏感地分布於計畫區內;然計畫區北端及南側秀姑巒溪出海口,為地下水主要補注區(參見0),而港口聚落區域及部份石梯坪地區為地下水次要補注區;因此,未來土地使用,上述地區應著重維護生態系統、加強設施透水性,以增加地下水補注情形。
本計畫區生態敏感地分布示意圖本計畫區地質災害敏感地分布示意圖本計畫區地表水源敏感地分布示意圖本計畫區地下水補注區敏感地分布示意圖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2007年、經濟部地質調查所,2007年、經濟部水利署,2005年。
- 二、歷史災害概述本次檢討之防災計畫範圍以本計畫區為範圍,並將周邊可能波及本計畫區之災害地區亦納入考量,以下分天然災害與人為災害說明:
(一)天然災害1.災害發生類型災害防救法所指天然災害類型包括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
2.土石流本計畫區西側地勢陡峭、坡度變化大,具山崩、土石流災害之潛因;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調查,石梯漁港西側之石梯港溪屬於中度土石流潛勢溪流,故本計畫區之港埠用地西側地區可能有土石流之疑慮,影響範圍現行計畫農業區。因此應避免開發行為,已開發者應強化水土保持之軟、硬體設施及避難設施,減輕災害發生風險與降低災害損失;已開發且無續開發必要者,應以積極作為,回復原始地形、生態及環境。
公一公二機一停一停二停三停四信一港綠二綠一綠八墓一溝一遊四廣一公一公二綠八綠八往花蓮市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示意圖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民國101年2月3.洪氾計畫區東側平坦低漥,自蘇花公路以東地區皆屬於潛在洪氾區,應注意區內之排水問題。
4.災害史風災及震災是花蓮最常發生的災害。曾對本計畫區造成影響之重大風災如0、0;重大震災如0。
近年重大風災簡表年/月/日災害類型災害基本資料損害情形94/10/02龍王颱風1.強烈颱風,最大風速51(公尺/秒)。
2.於2日5時10分在花蓮豐濱附近登陸,當日10時於濁水溪口附近進入臺灣海峽。1.各地區以花蓮災情最為嚴重,全臺停電戶數約76萬戶。
2.有1人死亡,1人失蹤。
3.農漁牧損失約7.5億。
97/07/28鳳凰颱風1.中度颱風,最大風速43(公尺/秒)。
2.28日6時50分於靜浦與長濱之間登陸,持續向西北移動,14時30分在彰化縣出海。1.颱風外圍環流伴隨西南氣流為東部及南部帶來強風豪雨,造成多處地區淹水。
2.計有2人死亡,農損逾13億元,以花蓮最為嚴重。
99/09/19凡那比颱風1.中度颱風,最大風速45(公尺/秒)。
2.19日8時40分在花蓮縣豐濱鄉附近登陸,18時左右由臺南附近進入臺灣海峽。1.受颱風影響,南部、東部地區降下豪雨,造成臺南、高雄及屏東等地區淹水,部分地區鐵、公路交通受阻。
2.計有2人死亡,農損逾45億元。
101/7/31~8/3蘇拉颱風1.中度颱風,最大風速38(公尺/秒)。
2.2日3時20分於花蓮秀林鄉附近登陸,之後呈打轉現象,2日14時左右掠過臺灣東北角進入北部海面。1.受颱風影響降下豪雨,造成多處地區發生土石流、淹水、道路中斷等災情。
2.計有7人死亡,農損逾12億元。
資料來源:中央氣象局,民國103年9月查詢。
重大颱風路徑示意圖資料來源:中央氣象局,民國103年9月查詢。
歷年重大地震簡表No年月日時分緯度經度地點震源深度規模人口死亡房屋全毀備註761986520132524.1121.6花蓮北偏西15公里166.21*蘇花及橫貫公路坍方,北迴鐵路鐵軌變位771986111552024.0121.8花蓮東偏南10公里156.813*37*花蓮地震。
蘇花及橫貫公路全線中斷,北迴鐵路鐵軌扭曲。中和華陽市場2/3房屋倒塌851995223131924.2121.7花蓮北偏東26公里21.75.82*中橫公路落石擊中遊覽車88199992114723.9120.8日月潭西方9公里87.32,415*51,*二十世紀臺灣島內規模最大地震,車籠埔斷層活動,錯動長達80公里。南投、臺中縣災情慘重。(集集大地震)922002331145224.2122.1花蓮秀林地震站東方44.3公里9.66.85*6*中橫公路落石、蘇花公路坍方932002515114624.6121.9宜蘭蘇澳地震站東北方9.3公里56.21331花蓮烈震餘震95200451155624.08121.53花蓮新城地震站西方7.4公里17.85.32*中橫公路落石資料來源:中央氣象局(二)人為災害本計畫區之住宅區及商業區發展現況為低層、較密集的形式,除可能造成居住環境品質的影響外,應注意火災蔓延與地震造成之其他災害。
都市防災計畫都市發展愈多元化,都市災害類型也愈趨多樣,台灣地區都市災害種類大致可分為自然災害(如水災、風災、地震、山坡地與環境敏感地區之潛在地質災害等)與都市社會災害(如產業災害、公害、工程地盤與都市設施之施工災害及自然、人為災害所衍生之二次災害與火災等)兩大類。因此,為有效降低災害風險程度、防止產生災害原及避免衍生二次災害,有關本計畫區都市防災計畫與措施如下,其相關劃設區位及路徑參見0。
一.防災避難空間(一)生活避難圈依據計畫區內交通道路系統、計畫道路沿線住宅、零星分佈之聚落等人口聚集地方及參酌學校、公園、廣場、停車場、綠地綠帶等開放空間之可及性,劃設三個生活避難圈,並在各生活避難圈內劃設防救災據點、相關避難誘導設施,並應具有傳達正確資訊、供應必要之生活設施、自主消防能力及能供給完善之庇護設施等功能之場所。
(二)緊急避難場所以機關、學校、公園、廣場、活動中心及停車場等為緊急避難場所,其週邊應保持暢通、減少設置永久性障礙物,並維持其開放性以備隨時作為臨時救災避難場所。此外,開闊之農業區亦可作為災變時緊急避難場所。若風災發生時,戶外民眾應儘速循避難路線避入防災中心或就近避入構造堅硬之房舍建物內,避免暴露於無遮蔽場所,以防硬物撞擊或遭風力侵害。
(三)避難收容場所可利用機關、學校、公園、廣場、活動中心及停車場等作為避難收容場所,目的在提供災變地區復建完成前之臨時庇護場所,機能上應具備災民臨時收容、醫療緊急救護、區域物質及飲水轉運發放、醫療及生活必需品儲備等功能。
(四)警察據點設置警察據點主要目的為蒐集災變情報資訊及維持災後秩序,本次通盤檢討將秀姑巒溪北側之「機三」(現為港口派出所)與秀姑巒溪南側之「機五」等機關用地作為警察據點,發揮應有功能及任務。
(五)消防據點本次通盤檢討將秀姑巒溪北側之「機二」與秀姑巒溪南側之「機九」等機關用地建構為消防據點,分別指揮計畫區北面及南面緊急消防事宜。另指定避難收容所為臨時觀哨所,並儲備消防器材、水源,以因應災變之緊急消防救難。
(六)醫療據點醫療據點包括臨時醫療場所及長期收容所,前者為發揮機動醫療設施急救功能,本次通盤檢討將秀姑巒溪北側之「機八」(現為港口村衛生室)與秀姑巒溪南側之「醫院用地」指定為臨時醫療場所。而後者仍應以附設有病床之醫院為對象,惟計畫區目前並無已開辦醫療服務之醫院,故以離計畫區30分鐘車程,位於豐濱鄉公所旁之「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豐濱原住民分院」指定為長期收容所。
二.防災路線(一)緊急疏散道路指定計畫區內可延續通達並串聯各區域之聯外道路(如Ⅰ、Ⅱ-2號道路)為第一層級緊急疏散道路,於災害發生時必須優先保持暢通且於救災時進行交通管制。
(二)救援輸送道路主要機能為消防、便利車輛運送物資至各消防據點及通往避難場所之路線,即能配合緊急道路架構成為一完整路網為對象(如區內道路及現況道路),藉以強化防救災系統機能及完整性。
(三)火災防止延燒帶計畫區內之計畫道路除有防救災避難疏散功能外,並能兼具防止火災延燒之隔離功用,得利用公園、廣場、停車場、綠地綠帶等開放空間系統及開闊之農業區等區域作為區隔,以有效防止火災蔓延。
往花蓮市往台東縣長濱鄉往瑞穗鄉圖例災變區域警察據點防救災聯外路線臨時醫療據點避難收容場所消防據點緊急避難場所生活避難圈防災疏散方向火災防止延燒帶計畫範圍線北04008001200M消防據點警察據點防救災區內路線變更石梯秀姑巒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防救災計畫示意圖資料來源:本計畫繪製【附件三】人文歷史
- 一、都市計畫昔日政府鑑於台灣東部區域偏遠,對外交通不便,加以自然條件欠佳,歷年來其發展均較西部地區遲緩;為促進東部區域經濟繁榮,達成臺灣各區域之均衡發展暨開發自然資源、發展觀光旅遊事業、提倡國民正當活動以調劑國民身心等政策,積極對東部區域景觀遊憩資源進行維護及開發。
東部沿海岸公路兩旁地區,地勢雄偉,海岸線濱臨太平洋,具有優美之海濱與山岳,原始風格及濃厚人情味,極具觀光發展潛力;因此本特定區計畫於民國69年5月擬定「石梯秀姑巒風景特定區計畫」,並於民國90年5月辦理「變更石梯秀姑巒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
- 二、歷史遺址經1988年之考古調查,本計畫區內具有「靜浦遺址」及「大港口遺址」,此二遺址主要分布在秀姑巒溪口南岸遊憩區(遊二)東北側及秀姑巒溪口北岸港口聚落東南側之海階平台(參見0),屬於臺灣地區鐵器時代之文化相,可見典型的阿美族器物,距今約700到800年前;遺址大多位於阿美族傳說中之舊社,因此推測靜浦文化為阿美族祖先所留下的文化,並可確立阿美族人世居於此。
目前靜浦遺址及大港口遺址非屬於文化部公告之遺址,然依據花蓮縣政府於民國103年3月24日公告(府文資字第1030051894號),此二遺址列為列冊監管之遺址,並依遺址監管保護辦法第4條「主管機關對經指定之遺址應定期巡查,避免自然或人為破壞。」,擬定巡查頻率為每月1次。
公一公二公三公四公四公五公五公六機一機四機八機三機五機九機七機十機二停一停二停三停四停五停六停七信一信二文小一文小二市醫港綠二綠一綠三綠六綠八墓一墓二環油溝一旅遊四遊一遊二遊三遊五倉二倉一廣三廣一廣二公一公二綠八河河河機六公五綠八溝二往花蓮市往台東縣長濱鄉往瑞穗鄉大港口遺址靜浦遺址大港口遺址及靜浦遺址位置示意圖資料來源:1.國立歷史博物館,《花蓮港口遺址考古試掘暨口述歷史調查研究》,20012.https://www.flickr.com/photos/teia/8285654847/in/photostream/lightbox/【附件四】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73年2月23日)一.計畫年期與性質依據行政院於民國73年核定實施之「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本計畫區除「石門、靜埔間海岸及石梯坪附近海域」地區為自然保護區外,其餘陸域、海域皆納入一般保護區,參見圖四。因此區內已定案都市計畫區被要求應予適度修訂,避免過多人為設施,且新建人為設施須與當地環境特色充分配合,非經依法核准不得開挖礦物土石或砍除林木。
另原計畫實施至今已逾20年,期間僅彰雲嘉沿海保護區曾於民國91年辦理個案變更,其餘均未檢討。隨經濟快速發展、社會需求改變及土地使用多元化,台灣海岸地區已出現變化,亟需對原計畫內容檢討修正。故內政部配合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生物多樣性推動方案」,於民國90年12月進行「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草案內容之研擬。
二.對本案之相關指導內容其中「石梯秀姑巒風景特定區」屬「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之花東海岸保護區計畫(花東沿海保護區計畫)範圍,包括自然保護區與一般保護區兩大部分,保護標的為特殊海岸礁岩景觀、海蝕景觀、珊瑚礁生態與主要防風林帶。其中自然保護區為該計畫劃定之「石門、靜埔間海岸及石梯坪附近海域自然保護區」與該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草案擬改劃之「石門自然保護區」、「石梯坪自然保護區」與「秀姑巒溪自然保護區」等3處;而一般保護區則屬該計畫與該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草案中「花東沿岸一般保護區」之範圍,請參見0、0。
北04008001200M石門、靜埔間海岸及石梯坪附近海域自然保護區花東沿海一般保護區公一公二公三公四公四公五公五公六機四機八機三機五機七停一停二停三停五停六停七文小一文小二市醫綠二綠三綠六綠八墓一墓二環溝一旅遊四遊一遊二遊三遊五倉二倉一廣三廣一廣二公一公二綠八河機六公五機九機十油機二機一河河港往花蓮市往瑞穗鄉往台東縣長濱鄉圖例住宅區醫院用地停車場用地市場用地環保設施用地倉儲區機關用地河川區水溝用地農業區綠地綠帶遊憩區保護區旅館區商業區公園用地廣場用地港埠用地加油站用地學校用地計畫範圍線道路用地旅遊倉河公機停文市醫港綠油環溝廣墓地墓電信專用區電(專)停四綠一石梯秀姑巒風景特定區與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範圍套疊示意圖資料來源: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73.02)北04008001200M往花蓮市往瑞穗鄉往台東縣長濱鄉自然保護區花東沿海一般保護區秀姑巒溪自然保護區石門自然保護區石梯坪自然保護區公一公二公三公四公四公五公五公六機四機八機三機五機七停一停二停三停五停六停七文小一文小二市醫綠二綠三綠六綠八墓一墓二環溝一旅遊四遊一遊二遊三遊五倉二倉一廣三廣一廣二公一公二綠八河機六公五溝二機九機十油機二機一河河港圖例住宅區醫院用地停車場用地市場用地環保設施用地倉儲區機關用地河川區水溝用地農業區綠地綠帶遊憩區保護區旅館區商業區公園用地廣場用地港埠用地加油站用地學校用地計畫範圍線道路用地旅遊倉河公機停文市醫港綠油環溝廣墓地墓電信專用區電(專)停四綠一石梯秀姑巒風景特定區與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草案範圍套疊示意圖資料來源: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草案(90.12)【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