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05-審議事項-第4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劃定干城二村及附近土地為都市更新地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05
案件id
yJoj5i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准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4年3月27日城規字第104100067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民國103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03年12月31日止,於新北市政府及林口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假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舉辦說明會,且於新北市刊登聯合報103年12月7、8、9日等3天公告完竣。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以劃定全街廓為都市更新地區,採市地重劃或都市更新方式開發,加速全街廓發展。重劃或都市更新方式開發範圍,詳表五及圖十一。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林口特定區中心商業區東北側干城二村及附近土地之街廓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本更新地區內實施都市更新事業達下列條件時,得給予基準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為基準容積之20%,並不得與同項都市更新獎勵重覆計列:
1.應全街廓為整體規劃以利公共環境改善。
2.取得黃金級以上綠建築標章之開發方式。1.為鼓勵實施者或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全街廓整體規劃作為更新地區開發指導,提升地區環境品質,並鼓勵更新事業建築符合黃金級綠建築標章規定,促進都市永續發展。
2.符合各該條件時,得給予獎勵容積,以提高開發可行性並加速其開發時程。
本變更案刪除。
理由:
1.為解決本案原規定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之困難,本案業於變更內容編號第1案將變更範圍劃為A、B二區,並增列採都市更新之開發方式,加速開發。
2.查「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次專案通盤檢討)案」業經本會第845次會議審決,有關容積獎勵部分請依前開專案通盤檢討案規定辦理,以資妥適。
表五辦理都市更新或市地重劃範圍土地權屬表項目開發方式土地權屬(管理機關)地籍面積(㎡)百分比(%)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與私人共有(29筆土地)17,610.9051.62公私共有台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府財政局共有(2筆土地)2,540.067.45公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2筆土地)211.240.62A區都市更新單元私有私人(1筆土地)152.400.45公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筆土地)24.020.07B區都市更新地區自辦市地重劃或都市更新方式整體開發私有私人(28筆土地)13,572.6339.79合計34,111.25100.00註:本計畫整理,應依地政事務所實際分割面積為準圖十一劃定干城二村及附近土地為都市更新地區示意圖
- 二、本案計畫審核摘要表,請補充公開展覽登報資料、辦理說明會地點及是否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等資料,以利查考。
- 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麗林二段3地號等29筆土地1.依內政部自103年12月2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公開展覽旨案計畫書、圖內容辦理。
2.查旨案更新地區劃設面積約3.41公頃,其周邊計畫道路均已開闢完竣,惟優先更新單元範圍內之計畫道路及綠化步道用地(面積合計約2,286.45平方公尺)尚未開闢,考量其優先更新單元受計畫道路與綠化步道用地劃設區位影響,導致住宅區被分割為三塊,未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易產生規劃設計上之困難。爰此,建請檢討旨案更新地區或單元範圍內之原計畫道路及綠化步道用地路型之保留必要性,並視實際發展需求調整及研擬相關規劃方案,俾利推動旨案後續相關事宜。建議同意採納。
1.考量陳情都更單元(A區)其基地形狀完整性及建築景觀設計之彈性,並依臺北縣政府89年11月27日公告發布修訂後「臺北縣林口新市鎮第三期(第三.四區)市地重劃計畫書」之捐贈比例及新北市政府103年10月17日北城都字第1031920517號函:「…不得低於原市地重劃之負擔比例;另…得於留設不低於原計畫規定之公共設施面積前提下,於都市計畫變更階段適度調整相關公共設施之配置」之規定,爰應廢除整街廓之原道路用地及綠化步道用地,並劃設34.96%公共設施用地作為負擔捐贈,以資公平。
2.本案變更範圍周邊均已重劃完成,無其他可供本案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為免影響地主權益,另考量公益設施屬公共使用之設施,故重新合理配置全街廓之土地使用分區。
3.規劃方案詳見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通過。
1.請將調整方案中A區與B區之公共設施負擔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2.有關調整方案中第二種住宅區附帶條件部分,應以無償捐贈公園用地及公益設施樓地板面積為主,請將「得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等文字刪除,並重新檢視並修正調整方案之土地使用配置,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以符合捐贈比例。
3.本案調整變更方案內容與公開展覽方案比較與公開展覽草案比較,已有重大改變,應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2林千娃、鄧宗智麗林二段9、19、43、45地號等4筆土地1.申請人所有坐落新北市林口區麗林二段9、19、43、45地號等土地,上開土地係祖先遺留持有期間已數十年,原台北縣政府劃內林口新市鎮第三、四期重劃範圍內,只徵收部分土地作為文化二路之道路用地且被政府拋棄未參加市地重劃,一轉眼又十幾年了。
2.當初政府拋棄理由係干城二村房屋密集窒礙難行(即公展圖中所示A區部分)故未能參加市地重劃,然圖中所示B區部分私有土地並無密集房屋及窒礙難行情況竟然一併被拖累,今為活化國有土地將上開地區劃定為指定都市更新地區,申請人絕不反對特此聲明。
3.綜觀公展範圍四周圍公共設施非常完備且已完成(分別為文化二路、中華一路、民享路及寶林路等)僅內部八米道路尚未開闢,可待開發時自行留設即可,則市地重劃已屬浪費不符成本概念,國有土地(A區)按都市更新亦屬可行方案,但B區之私有土地前已被徵收且位置皆面臨建築線(分別文化二路、中華一路及寶林路等)雖可採都市更新方式開發但畢竟曠日費時,故敬請增加「或繳納代金」方式,則私為劃定干城二村及附件地區為指定都市更新地區案,敬請惠予增加「或繳納代金」。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1.本案變更範圍周邊均已重劃完成,無其他可供本案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為免影響地主權益,另考量公益設施屬公共使用之設施,故重新合理配置全街廓之土地使用分區。
2.此陳情位置屬本次變更範圍(B區),相關內容詳見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同編號1。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有土地可即時申請建照,加速土地開發且活化土地利用,俾維民益。
3陳生平麗林二段11地號1.依內政部103.11.19內授營都字第1030818352號函辦理。
2.有關劃定干城二村及附近地區為指定都市更新地區案,申請人係該都市更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人之一(麗林二段11地號),申請人雖認同上開指定都市更新地區方案,但都市更新條例係適用於老舊社區且區分所有人很多及複雜地區,本案發展範圍屬於B區,部分之私有土地即無老舊房屋且皆屬空地,土地所有人為數不多整合為數基地(即2或3基地且所有人各1或2人時)並非很難,若再依都市更新條例程序的確很浪費時間。
3.本案雖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再送審議,例若能鼓勵私有土地整合達一定面積(大於都更最小單元)或全街廓或該基地所有人以協議合建方式全數同意時,得給予適當容積獎勵或大幅度減少都更程序(即縮短時程)等措施,於變更內容即新計畫內文字敘明作為執行依據,此便民措施能讓人民有感,不失為一大德政,望能海納。請簡化都市更新程序。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其同意比例已達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2.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3.本案係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規定劃定都市更新地區,因此免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已縮短都市更新程序。
4.已於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案增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若採全街廓開發且取得黃金級以上率建築標章,則可取得獎勵額度為基準容積之20%之獎勵。
都市更新程序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本案不予採納。
附表一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劃定干城二村及附近土地為都市更新地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第二種住宅區(附)(2.48)第二種住宅區(3.15)公園用地(0.67)第二種住宅區(附)(0.20)道路用地(0.23)公園用地(0.03)林口特定區中心商業區東北側干城二村及附近土地應以市地重劃或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之地區綠化步道用地(0.03)第二種住宅區(附)(0.03)1.考量變更範圍(完整街廓)規劃配置與建築景觀設計之完整性及公設負擔捐贈之公平性,依據89年11月27日臺北縣政府公告之「臺北縣林口新市鎮第三期(第三.四區)市地重劃計劃書」應劃設34.96%公設比例及依103年10月17日新北市政府北城都字第1031920517號函:
「…不得低於原市地重劃之負擔比例;另…得於留設不低於原計畫規定之公共設施面積前提下,於都市計畫變更階段適度調整相關公共設施之配置」規定,爰應廢除整街廓之原道路用地及綠化步道用地,並負擔捐贈34.96%公共設施用地,以資公平。
2.由於上開重劃計畫案排除本案變更範圍街廓,且周邊地區道路用地、體育場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均已重劃完成,致本案需內部化負擔公共設施用地;考量以街廓周邊最小道路中心線為界,該範圍內現行公共設施用地約20.70%(含已重劃完成道路用地及未開闢道路用地、綠化步道),爰依該比例重新配置本案公共設施用地,賸餘14.26%用地負擔納入第二種住宅區附帶條件,規定於未來實施開發時,由等同面積土地開發強度之興建樓地板面積無償捐贈提供公益設施供公眾使用,以符合原市地重劃負擔精神。第二種住宅區附帶條件:
(1)應以市地重劃或都市更新方式,按A、B區位分區開發,無償捐贈公園用地及公益設施樓地板面積(合計用地負擔34.96%)後,始得發照建築。
(2)捐贈公益設施樓地板面積,依實際市地重劃或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應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總面積扣除該範圍內已配置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後之容積樓地板面積辦理捐贈,或得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3)B區內毗鄰A區之土地,得依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及其相關規定,併同A區申請劃定更新單元,並依上開規定負擔公共設施,經主管機關審議核可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註:1.表內面積僅供參考,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2.凡本次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體二鄰商九公鄰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市九公公公公公公住二(附)住二(附)住二(附)住二(附)住二(附)住二(附)住二(附)住二(附)住二(附)附圖一變更內容示意圖體二市九商九公鄰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公公住二(附)住二(附)48-149住二(附)附圖二變更後計畫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