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11-審議事項-第3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三重都市計畫(部分市場用地及批發市場兼零售市場用地為商業區)(配合三重果菜市場周邊都市更新計畫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11
案件id
3YxFe3
概要說明
- 說明:
1.有關攤位分配,建議後續由實施者與攤商實際協調結果為準。
2.有關退縮規定,屬細部計畫層級,建本案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其餘陳情建議事項無涉都市計畫變更範疇,請新北市政府納入後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會會員攤位直接面臨力行路(中間店面廢除),以本會會員專業之經營能力,絕對能創造力行路商圈日夜榮景。
- 二、界臨力行路連接面原退縮15米,請比照重陽路退縮10米即可。這樣多出面積後,建置新市場將可不拆80餘攤位,原市場在施工期間不受影響能正常營運,直至新市場建設完成始搬遷。
- 三、大貨車出入口請規劃於力行路38巷,動線上較順暢。議回歸新北市政府辦理。
3.實際車行出入口,建議後續由實施者與攤商實際協調結果為準。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空間配置等一併考量。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新北市政府104年4月10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4060545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本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五點應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劃設10%公共設施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按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涉及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變更者,應於依法變更主要計畫後,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是以,考量新北市政府辦理本變更案係為協助改建三重果菜市場並有效安置現有攤商,因本案產權複雜,為利後續都市更新順利推動,經與會委員同意,本案因案情特殊得免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及兒童遊樂場用地,惟請市政府於三重都市計畫區後續辦理通盤檢討時,應致力於補充前五項公共設施,以維生活環境品質,並將相關內容及公共設施不足之具體可行處理方案,詳予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二、另本案回饋35%部分,擬以公益性樓地板面積作為替代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以及透過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留設開放空間及指定屋頂綠美化等項目,請市政府將相關規定及內容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三、有關本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九點第(三)項陳情人-中華民國全國漁會回饋負擔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未來辦理都市更新時,全國漁會原分配為商業區部分,因本次變更並未調整使用分區及強度,故同意依市政府意見該部分免予回饋,並將相關回饋內容詳予載明計畫書中。
- 四、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后附表。
附件
- 附表: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15104.04.27郭俊良----主旨:貴委員會擬審議由新北市政府辦理之「變更三重都市計畫(部分市場用地及批發市場兼零售市場為商業區)(配合三重果菜市場周邊都市更新計畫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案」(下稱「該案」),該案相關之都市更新為我國行政史上罕見之政府機關巧取豪奪民財之案件,一經放縱,必成千古恨,不可不慎察。茲簡要說明相關事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