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11-審議事項-第4案:新竹縣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新豐(山崎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11
案件id
6FDv3e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3年10月14日第837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決議略以:「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於104年2月2日起辦理再公開展覽30日,期間共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20件,新竹縣政府並於104年4月13日府產城字第1040052581號函送補充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辦理。
2.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7次會議決議略以:「依內政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新計畫內容(商業區面積內含5%代用地),其餘考量當地產業發展、市場供需及市地重劃負擔公平性,准照修正變更內容通過,並請縣政府補充地政主管機關可行性評估之同意文件」。
3.本變更案共劃設1.7678公頃之公(兒)用地,且本變更案將無償自願捐贈本變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並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請縣政府於本變更案後續開發產業服務專用區時,考量民眾之運動、休閒遊憩等需求,整體規劃合適且充分之設施與項目,以滿足當地之需求。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再公展人05劉邦壽104.03.07再公展人06黃政雄104.03.07再公展人07邱淑清104.03.07再公展人08林祺笙104.03.07再公展人09羅新衡104.03.072.居民都有共同想法,既然要擴大及變更此區都市計畫,就應該針對區域內的配置,重新考量,住宅附近應該是靜態的公園或小型兒童遊樂設施,動態的運動設施,就應該集中配置在遠離住宅區的大型公園內,如此動靜分離,互不干擾。居民得以安寧,運動人士可以盡興。
3.過去因為區域內土地難求,要有一塊稍大的土地作為運動公園而不可得,居民渴望荒廢多年的聯勤光星廠大片土地,有朝一日可以變更用途,變成此區的一個大型多元化的運動公園用地,各種會干擾居民生活的動態運動設施可以集中在這裡;如今變是要變了,但卻是變成商業區、產業專區,留給公園的是邊邊角角的畸零地,這對此區的居民來說,真是情何以堪!4.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在區域發展的過程中有其必要,但不能只顧交通是否順暢,產業發展,整體區域的配置,生活機能的完備,居民的需求等,也要一併考量才是。
5.建議將預定為產(專)那一塊,變更為運動公園用地。更案總面積5%之商業區帶用地(面積約0.4992公頃)予縣府,本地區如有設置運動公園之需求,前述公(兒)用地或捐贈之5%商業區應可予以妥適規劃,以滿足地區發展之需求。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再公展人陳10忠孝村村長林茂青104.03.09光星營區1.對於光星廠營區之開發,為鄉民關注之公共議題,但公部門將此重要議題透過都計檢討為解決途徑,鮮少居民知悉,更遑論開發內容,顯宣導不足,欠缺民意參與。
2.據民情反映,認為該區作為多功能運動休憩公園用地之民意居多,若依本次檢討內容將該區劃分為產業專區、商業區等,顯然不符合多數鄉親之期待。
3.建請新豐鄉公所向國防部申辦該區土地撥用,取得土地開發之主導權。
4.建請公部門辦理該區用途之公聽會及問卷調查,擴大公民參與,取得多數民意共識後再行辦都計檢討。建議併再公展人02辦理。併編號再公展人02。
再公展人陳11葉樹芯104.03.06員興段1069地號1.省道至協新廣告開拓為三線道,省道入忠信街一線道,忠信街入省道為二線道。
2.忠信街157巷1弄及2弄由忠信學校至協欣廣告兩頭打通成為可單線通車由忠信學校至協欣廣告走此路,由協欣廣告至忠信學校走原路成單行道通車。1.本陳情位置係屬本次再公展編號第7案(原縣都委會審竣編號9案)。並經依103.10.14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7次會議決議在案。
2.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7次會議,縣都委會審竣編號9決議略以:「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其變更理由如后:左列變更範圍,其多屬非都市土地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及農業區建地目,故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之權除照縣政府研析意見(即不予採納)外,並請該府對於本段道路將來開闢時妥處。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處理情形本會決議益,爰將左列變更範圍農業區內屬建地目土地、擴大都市計畫部分(原為非都市土地)之甲、乙種建築用地及零星非屬建地目土地之範圍變更為住宅區(再發展區),並增列「住宅區(再發展區)開發管理要點」。
3.陳情人之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非屬本次再公展變更案範圍,現行都市計畫為農業區,考量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建議納入下次通盤檢討辦理。
再公展人陳12林枰量104.03.06新豐鄉員山村9鄰忠信街133號1.解決忠信街上下班塞車問題,從忠信學校至新興路口。
2.另開一條道路,採取單行道路一進一出,解決塞車之苦。建議併再公展人11辦理。併編號再公展人11。
再公展人陳13張福榮104.03.06員興段1028地號1.省道至協欣廣告開拓為三線道,省道入忠信街一線道,忠信街入省道為二線道。
2.忠信街157巷1弄及2弄東、西向兩頭打通,由忠信學校至協欣廣告打通成為可單線通車,由忠信學校至協欣廣告走此路。由協欣廣告至忠信學校原忠信街舊路改成二線道單行道通車。建議併再公展人11辦理。併編號再公展人11。
再公展人陳14顏碧雲104.03.06新豐鄉員山1.省道至協欣廣告開拓為三線道省道入忠信街縣道,忠信街入省道為二線道建議併再公展人11辦理。併編號再公展人11。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處理情形本會決議村忠信街173號2.忠信街157巷1弄及2弄由忠信學校至協欣廣告兩頭打通,成為可單線通車由忠信學校至協欣廣告走此路,由協欣廣告至忠信學校走原路成單行道通車。
再公展人陳15廖文楨104.03.06員興段1052小段1.省道至協欣廣告開拓為三線道,省道入忠信街一線道,忠信街入省道為二線道。
2.忠信街157巷1弄及2弄東西向兩頭打通,由忠信學校至協欣廣告打通成為可單線通車。由協欣廣告至忠信學校原忠信街舊路改成二線道單行道通行。建議併再公展人11辦理。併編號再公展人11。
再公展人陳16鍾旻遠104.03.06員興段1052小段1.省道至協欣廣告開拓為三線道,省道入忠信街一線道,忠信街入省道為三線道。
2.忠信街157巷1弄及2弄東西向兩頭打通,由忠信學校至協欣廣告走此路。由協欣廣告至忠信學校原忠信街舊路改成二線道單行道通車。建議併再公展人11辦理。併編號再公展人11。
再公展人陳17南港輪胎(股)公司104.03.09新豐鄉忠信段53-1、81-1、81-2、83-1、83-2、84-1、86-1、86-3、88-2、315、316、317、319-11.因預定道路計畫,會使本公司廠房切割,為避免道路過度將公司廠房過度切割,導致工廠無完整性。
2.預定道路計畫徵收建議是否順延工廠周界臨界線,減少工廠畸零地。建議未便採納。
忠信段53-1、81-1、83-1、83-2、84-1、86-1、86-3、316、319-1地號等9筆,現行都市計畫為道路用地;忠信段81-2、88-2、315、317地號等4筆,現行都市計畫為乙種工業區,前述陳情地號皆非屬本次再公展變更案範圍,建議納入下次通盤檢討,或「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即不予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再公展人陳18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彰區處104.03.09新豐鄉坪頂段514號1.本公司土地新豐鄉坪頂段514號(農業區)於本次通檢變10-3案變更為住宅區(再發展區)。一計劃書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五點:(二)-2.點退縮規定:建築基地如緊臨接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用地、廣場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之建築物者,其未來新建時,應符合自該公共設施用地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建築,其退縮部分得計入為法地空地,不得設置圍牆,並應植栽綠化。
2.前開土地地形狹長且深度僅約2公尺餘,又緊鄰臨接「新豐(山崎地區)(明新科大北側農業區)細部計畫」廣場用地,倘依上述規定退縮2公尺後,該土地除配合本計畫住宅區(再發展區)未來全區整體發展外,實難以使用。建議未便採納。
1.本陳情位置係屬本次再公展編號第10-3案(原縣都委會審竣編號12-3案)。
建議依103.10.14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7次會議決議辦理。
2.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7次會議,縣都委會審竣編號12-3決議略以: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其變更理由如后: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03次會決議辦理,考量以多元化整體開發方式,故依據本計畫「住宅區(再發展區)開發管理要點」以及配合現況與變更後之使用實際狀況,變更部份農業區為住宅區(再發展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照該府研析意見(即維持本會第837次會決議)。
再公展人陳19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桃竹苗營業處104.03.061.旨揭都市計畫擬將本處所轄新豐加油站(湖口鄉文山段1334號地號)土地變更為加油站專區,該站土地現為加油站用地,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表列項目及加油站設施管理規則第26條設置附屬設施及兼營項目且無須回饋。
2.該站土地變更為加油站專1.本陳情位置係屬本次再公展編號第6案(原縣都委會審竣編號8案)。建議依103.10.14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7次會議決議辦理。
2.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7次會議,縣都委會審竣編號8決議略以:「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前開加油站專用區(附帶條酌予採納。
理由:
請縣政府查明該加油站如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使用時,則依103.10.14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7次會議決議辦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處理情形本會決議用區後,因使用強度並無提升,應免於回饋。件)。其附帶條件規定如下:
(1)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之規定,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之回饋比例不得低於25%,並得以代金抵充之。前開代金規定如下:
A.代金計算:基地面積×25%×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成(加成乘數於簽訂協議書時予以訂之)。
B.回饋時機:取得使用執照前完成回饋。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之日起3年內完成捐贈,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理;若無增加或改變容許使用項目,亦未增加土地使用強度及利用價值,得免予回饋,並於計畫書載明,以資妥適。
再公展人陳20洪福霖104.03.08聯勤光星廠1.大山崎地區缺乏大型運動公園。
2.提供縣民良好的運動空間,促進身心健康。
3.運動公園專區的設置可以遠離住宅區,動靜分離,互不干擾。建議併再公展人02辦理。併編號再公展人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