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11-審議事項-第8案:臺東縣政府函為「變更長濱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1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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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4月15日第149次會及100年9月19日第15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東縣政府102年4月18日府建都字第1020068496號函送計畫書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馨文(召集人)、謝前委員靜琪、邱委員英浩、蔡前委員仁惠及林委員信得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2年8月27日及103年4月2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東縣政府104年4月13日府建都字第1040065432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七案,有關農業區變更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部分,請臺東縣政府與國有財產署先行協商,並於核定前取得該署同意書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3年4月2日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
長濱鄉位於台東縣東北部,計畫區範圍東、南側以太平洋海岸線為界,西鄰台11省道北以溝為界,長濱都市計畫於民國70年12月發布實施,第1次通盤檢討於民國76年1月發布實施,第2次通盤檢討民國81年1月發布實施,第3次通盤檢討則於民國90年8月發布實施,本次通盤檢討以現有之長濱都市計畫區為範圍,計畫面積124.52公頃,計畫年期至民國100年,計畫人口3,500人,居住密度為250人/公頃,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指導原則:
請台東縣政府詳為補充說明本計畫區上位計畫發展定位及構想,以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規劃之指導。
- 二、發展定位與目標:
請臺東縣政府針對本區及鄰近本計畫區所擁有之海岸景觀、史前文化遺跡、濱海遊憩、休閒漁村等特有原民文化及海岸地形資源,在不影響環境生態及自然景觀下,詳為補充說明本計畫區功能定位與發展願景目標,並研提因應對策或執行策略或具體可行之變更計畫內容,以引導本計畫區達成上開發展目標。
- 三、計畫區之基本調查分析:
請臺東縣政府補充說明本計畫區之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人口規模、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公共設施容受力、住宅供需、交通運輸等發展現況基本調查並詳為推計,以為本次發展預測與檢討分析之依據。
- 四、計畫人口:
雖本計畫區人口外流嚴重,且本次檢討並未調整計畫人口,惟仍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現有公共設施服務人口、飽和人口等五項計畫人口及未來配合發展定位與目標,引進相關旅遊之活動人口進行推估分析,以為通盤檢討之基礎。
- 五、土地使用計畫:
請縣政府依長濱都市發展特性、地理環境、都市階層、計畫性質、區位條件,及配合目前發展現況包括:省道台11沿線賞景遊憩、海岸自行車系統、部落漫遊、特色餐飲、民宿發展等觀光遊憩活動,妥為考量各使用分區發展現況需求外,並就未來引進觀光旅遊活動其所需之相關服務設施(如資訊提供、旅館住宿需求…等)詳為推估後,並補充具體可行之檢討變更方案,以落實計畫內容。
- 六、公共設施計畫:
(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3,500人核算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廣場及體育場用地面積尚符檢討標準,惟未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故請臺東縣政府研提具體可行補充處理方案,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依調查顯示本計畫區雖人口嚴重外流,惟因本區擁有綿延的海岸景觀資源,每年均吸引大量觀光人潮,公共設施之檢討規劃應考量如何服務旅遊人口,故請縣府妥為配合調整現有公共設施服務機能與目的,輔以旅遊資訊、停駐休息等服務機能提供,開創節點功能之作用。
- 七、交通運輸計畫:
(一)為提供順暢之交通運輸及維護主要聯外幹道之景觀功能,請縣府針對該區地區道路系統、聯外路網、服務水準、停車需求及大眾運輸等課題,檢討分析後,研提改善策略,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請補充說明玉長公路與本計畫區之關連性外,並妥為研提如何串聯周邊各項大眾運輸系統包括鐵路運輸與本計畫區之聯結,以形成網絡產生群聚效應,有效誘導活動進入本區停駐、消費。
- 八、生態都市發展策略:
為因應全球能源危機及溫室氣體效應等議題,故本案規劃應配合自然及景觀資源,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綠色網路,人文景觀,大眾運輸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等發展策略或計劃,以落實生態都市發展,並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
- 九、都市防災計畫:
(一)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縣政府針對長濱地理環境、環境地質、地方特性、街道系統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參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進行規劃及檢討,必要時得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作為執行之依據。
(二)長濱鄉範圍狹長且東臨太平洋,南北海岸線約28公里,又因臺灣地處環太平洋地震帶為避免大地震所引發海嘯對地區造成重大危害,請及早建置相關預警系統,並對海岸侵蝕及易淹水地區提出改善計畫,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 十、環保設施計畫:
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十一、事業及財務計畫:
都市計畫理想與目標實現,有賴於充沛的財源與周詳而切實際的財務計畫,故請臺東縣政府妥為編列本計畫區公共設施開闢經費與預算,並依計畫實施興闢,用以增益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十二、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二)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三)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應再提會討論。
(四)臺東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三、請補充計畫區居住人口、活動人口及經濟產業活動等相關資料外,有關計畫區內主要聯外道路服務水準資料老舊,請妥為更新。
十四、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附表一,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欄)。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一計畫目標年民國100年民國110年宜配合東部區域計畫(二通)草案之計畫年期,延長至民國一一○年,以落實計畫指導體系。配合全國區域計畫之計畫年期,將計畫年期修正為民國115年。
計畫人口及密度經檢討仍宜維持原計畫保護區(0.15)機關用地(0.15)二計畫區北端十號道路西側機十一機關用地範圍調整機關用地(0.03)保護區(0.03)機十一(軍事用地)該土地權屬面積為0.42公頃與原計畫0.30公頃面積不符,本次檢討配合土地權屬予以調整。採納縣政府及規劃單位說明,係配合現況使用予以調整,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地號:仰光段95地號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長濱教會農業區(0.11)宗教專用區(0.11)1.該處教會於民國58年創設,61年取得建照迄今,為當地居民信仰所在,本次檢討配合實際需求予以調整分區,以提供居民聚會集散所需空間。
2.長濱教會目前為農業區之建地目,且變更後將降低其土地使用強度(建蔽率50%,容積率150%),故免提供回饋。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有關回饋部分併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二之(二),惟若不需回饋,仍應將其理由妥為敘明,以利查考。變更地號:濱海段108、109-1及部分111地號。
鎮濱宮住宅區(0.13)宗教專用區(0.13)1.該廟宇登記字號為91寺廟登第114號,現況為鎮濱宮使用,本次檢討配合實際需求予以調整分區,變更後不影響他人權益。
2.鎮濱宮目前為住宅區,依縣府回饋規定,住宅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不需回饋。且變更後將降低其土地使用強度(建蔽率50%,容積率150%)。採納縣政府及規劃單位說明,該寺廟為登記有案之合法寺廟,且變更範圍為廟方所有,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濱海段521、522地號為鎮濱宮權屬。
機七住宅區(-)(15㎡)農業區(0.01)保護區(0.05)機關用地指定用途軍事用地使用(0.28)機關用地不指定用途(0.34)1.除原機七範圍內325地號外,另外3筆土地822、896、897地號,權屬均為國有土地(管理單位為台東縣警局),本次檢討一併調整併入機七。
2.原機七為海防港警所,已廢棄不用多年,土地權屬管理單位為為台東縣警局,鄉公所已辦理公地撥用供加走灣多功能展示館暨漁民活動中心使用,惟與指定用途不符。
本次檢討變更為不指定用途,以權屬機關使用狀況為主,較為彈性。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請縣政府儘速辦理,以有效促進該機關用地及相關建築物之活化利用。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計畫區南端一號道路與七號道路交叉口住宅區(0.040)道路用地(0.040)(附帶條件:1.變更為道路部份地主應無償提供或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2.道路應槽化設計。)住宅區(0.048)道路用地(0.032)(附帶條件:變更為道路用地部份,應由本案所有地主共同無償提供,並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縣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發布實施一年內完成捐贈,否則下次通盤檢討回復第一次通盤檢討前之農業區)1.本案為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案第四案,外環道路劃設後該處已不適於農作,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及道路同時加註附帶條件。
2.本次檢討考量原規定附帶條件公共設施達50%,歷經20年仍未能解決,本次檢討將其負擔比例予以調降40%,同時變更附帶條件。
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為創造良好入口意象及都市景觀,請縣府於不影響交通安全及功能條件下妥予以綠化、槽化處理。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21)七計畫區南端一號道路西側農業區(0.43)住宅區(0.22)(附帶條件:應無償提供40%土地為公共設施或改依當期公告現值1.4倍繳納代金,並於本次通檢核定前提出同意提供土地或繳交代金之協議書,否則維持農業區。)1.經查濱海段964、954、980地號為國有地,基於公地公用原則優先劃設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2.外環道路劃設後該處已不適於農作,亦未達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最小面積5公頃之規模,本次檢討配合其區位考量,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
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為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回饋部分併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二之(二)點,惟若無償提供40%公共設施用地部份,改採繳交代金方式辦理,則應依市價核算繳交。
八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檢討後之內容予以修訂,並檢討調整發展年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定修訂原事業及財務計畫已不符實際,予以修訂為實施進度及經費。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十都市防災計畫已訂定修訂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第6條規定,依據災害發生歷史、特性、配合災害潛勢及災害防救網修訂為都市防(救)災計畫。併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九點。
十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增修訂配合最新法令及實際需要予以修正,本次檢討因應都市設計審議機制取消部分退縮規定。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錄一十二都市設計事項未訂定增訂為維護及塑造本計畫之整體景觀風格意象,特訂定都市設計事項,以為本計畫區都市設計、建築規劃、景觀設計之規範。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詳附錄二註:本計畫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圴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訂定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條次修正
- 二、住宅區: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惟若建蔽率未達50%,則容積率得調整為180%。
(二)將來申請建築時,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超過150平方公尺應增設1部停車空間。
- 二、住宅區: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惟若建蔽率不得大於50%,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180%。
(二)將來申請建築時,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超過150平方公尺應增設1部停車空間。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文詞修正
- 三、商業區: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二)將來申請建築時,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超過150平方公尺應增設1部停車空間。三、商業區: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二)將來申請建築時,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超過150平方公尺應增設1部停車空間。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同原條文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原三通條文)
- 四、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電信專用區:
(一)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二)電信專用區其土地及建築物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1.經營電信事業所需之設施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示中心、路線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台、自立式天線鐵塔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臺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等及其它必須設施。
2.電信必要附屬設施(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3)員工托育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4)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3.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之設施(1)網路加值服務業。
(2)有線、無線及電腦資訊業。
(3)資料處理服務。
4.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之設施(1)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電信器材零售業。
(3)電信工程業。
(4)金融業派駐機構。(97.7.2專案通檢條文)(一)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二)電信專用區其土地及建築物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1.經營電信事業所需之設施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示中心、路線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台、自立式天線鐵塔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臺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等及其它必須設施。
2.電信必要附屬設施(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3)員工托育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4)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3.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之設施(1)網路加值服務業。
(2)有線、無線及電腦資訊業。
(3)資料處理服務。
4.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之設施(1)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電信器材零售業。
(3)電信工程業。
(4)金融業派駐機構。條文整併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
- 五、郵政專用區:
(一)郵政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二)郵政專用區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而劃定,並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得為下列使用:
1.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
營業廳、辦公室、倉庫、展示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封裝列印中心、機房、電腦中心、郵件處理中心、郵件投遞場所、客服中心、郵車調度養護中心及其他必要設施。
2.郵政必要附屬設施:
(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3)郵政文物收藏及展示場所。
(4)員工托育中心、員工托老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5)其他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及經濟部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可營利事業項目之服務項目前提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100.9.7專案通檢條文)(一)郵政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二)郵政專用區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而劃定,並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得為下列使用:
1.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營業廳、辦公室、倉庫、展示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封裝列印中心、機房、電腦中心、郵件處理中心、郵件投遞場所、客服中心、郵車調度養護中心及其他必要設施。
2.郵政必要附屬設施:
(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3)郵政文物收藏及展示場所。
(4)員工托育中心、員工托老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5)其他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及經濟部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可營利事業項目之服務項目前提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條文整併同原條文
- 六、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訂
- 七、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五、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條次修正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
- 八、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條次修正
- 九、社教用地: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二)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30%至40%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作為建築基地使用。七、社教用地: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二)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30%至40%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作為建築基地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條次修正
- 十、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八、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條次修正十一、零售市場之建蔽率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九、零售市場之建蔽率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條次修正十二、變電所用地: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二)變電所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容積率最高不得大於所訂容積率之130%。
(三)變電所用地申請建築時,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10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並採屋內型設計,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為綠化及種植喬木。
(四)變電所用地申請建築時,應分析地方特色及建築風格,依農業區之性質風貌,運用建築造型語彙及空間手法,使其建築物造型與地區(92.7.16個案變更條文)變電所用地: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二)變電所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容積率最高不得大於所訂容積率之130%。
(三)變電所用地申請建築時,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10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並採屋內型設計,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為綠化及種植喬木。
(四)變電所用地申請建築時,應分析地方特色及建築風格,依農業區之性質風貌,運用建築造型語彙及空間手法,使其建築物造型與地區開闊景觀相互協調,並表現怡人之地方風情及親切之形象;其建築物之量體、造型、色彩及材質應先提經臺東縣都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條文整併同原條文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開闊景觀相互協調,並表現怡人之地方風情及親切之形象;其建築物之量體、造型、色彩及材質應先提經臺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核發建照執照。
(五)變電所用地綠化規定:
1.應依「臺灣省執行建築基地綠化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2.臨路面之人行道上,於適當距離設置栽植穴或栽植箱,以綠化沿街面,塑造優美景緻。
3.配合透空圍牆設置花台、綠籬等,以植栽軟化圍牆之生硬感。
4.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六)變電所用地美化規定:
1.應以建築物、透空圍牆、庭院為主體,設置定時點滅照明系統,以兼顧地區夜間景居民安全,並美化居民生活環境。
2.建築物應以多開窗或設置景觀假窗方式,增進人性化之視覺感受。
3.透空圍牆高度應不得大於2公尺,且應採質感細緻之建材。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核發建照執照。
(五)變電所用地綠化規定:
1.應依「臺灣省執行建築基地綠化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2.臨路面之人行道上,於適當距離設置栽植穴或栽植箱,以綠化沿街面,塑造優美景緻。
3.配合透空圍牆設置花台、綠籬等,以植栽軟化圍牆之生硬感。
4.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六)變電所用地美化規定:
1.應以建築物、透空圍牆、庭院為主體,設置定時點滅照明系統,以兼顧地區夜間景居民安全,並美化居民生活環境。
2.建築物應以多開窗或設置景觀假窗方式,增進人性化之視覺感受。
3.透空圍牆高度應不得大於2公尺,且應採質感細緻之建材。
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十三、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十、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除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之三修正,將「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乙節修正為:「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20%為限。」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已於92.3.20公告廢止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十四、下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下表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臺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面臨1號道路部分,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妥予植栽綠化。
其他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妥予植栽綠化。
十一、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下表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臺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面臨1號道路部分,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其餘部分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3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妥予植栽綠化。
其他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妥予植栽綠化。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本次檢討已納入都市設計審議機制辦理,部分條文刪除。
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十二、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得依院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及「台灣省獎勵興建公共設施辦法」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均得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原條文刪除。
十五、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十三、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條次修正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條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