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11-審議事項-第10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11
案件id
bHEZt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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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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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道路屬市區道路,設計速率50km\/hr,依據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規定,檢視本路段最小半徑為112公尺,符合最小半徑為100公尺之規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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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體育場(1)用地(清水運動公園)相關管理及周邊地區交通衝突改善事宜及因應配套措施,建請教育處及工務處進行處理。本案基於下列各點,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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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有計畫道路已完成徵收並開闢使用,且符合相關道路工程設計規範,尚無調整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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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園用地不宜輕易減少,並請臺中市政府儘速開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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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議臺中市政府將現有之既成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反造成土地圖簿面積不符,顯不合理。況查台中縣政府所徵收之土地分割未清致生疑義,且陳情人正異議並申請截彎取直尋求解決途徑時,卻因當任鎮長吳金生先生率予強制執行造路,實漠視人民權益至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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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劇,未善加利用現有之海濱路外,更形成了附近九個交叉路口、兩個十字路口的危險路況,對過往學童及民眾交通帶來急迫的危險,僅89年間即發生7件車禍,造成4人不幸死亡,其他擦撞事故更是不勝枚舉,故本陳情人為了公共安全考量,於民國83年起道路尚未施工即不斷至各單位陳情以截彎取直後亦使用本人土地並不影響他人權益,但至今仍未獲改善,實罔顧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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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於陳情期間,有每日需行經該道路的的民眾數百人,認為此道路太過危險而聯名陳情外,本陳情人亦四處申訴、陳情,曾獲縣府以府工都字第266958號函示,將本案提入通盤檢討,但如石沉大海未予列入,不禁令人感嘆,對於守法的人民來說,再多的陳情僅是徒增公文往返,人民權益卻絲毫未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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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直南移,所使用土地亦屬本陳情人所有,不會影響他人權益,更能減少畸道路(海濱路)予以廢除,以減少路口,避免交通意外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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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零地的產生,帶動周邊繁榮,改善交通的危險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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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陳情人之771-1地號(面積1276平方公尺)撤銷徵收後土地應歸還與民,不應以未徵收之771-3地號代替,且未經所有權人同意逕行過戶,誠然與實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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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陳情人依清地測字第0920013665號函,赴清水地政事務所了解圖簿不符及地籍圖更改案,發現地號771及771-1標列錯誤顯係遭調包之原始資料,本人要求申請影印此份地籍圖,但該名吳清連承辦人卻馬上收回不予理會,且另出示85年已遭塗改地籍圖,本人堅持申請影印原始資料卻遭吳員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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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此筆土地之地籍圖面積大於登記簿面積,為何卻將之逕劃為餘地未善加利用,反攝自侵害相鄰的私人土地,按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公共設施,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故此舉實傷害百姓權益甚鉅,極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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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希冀承貴署予以重視維護人民權益,能協調會同相關單位一同會勘,了解實際道路情況及截彎取直後之益處,讓大眾能有安全的道路通行,實百姓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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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圓圈灣福德請依土地實際使1.本祠(圓圈灣福德祠)於民併逕16。建議照市府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73祠臺中市龍井區東海段95-1地號余仲文用,將本祠所在之臺中市龍井區東海段95-1地號土地劃設為「宗教專用區」,以利本祠寺廟之經營管理。國81年建立於臺中市龍井區東海段95-1地號,現況已完成寺廟之興建並將寺廟空地綠美化,為東海里里民的信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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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目前所在土地都市計畫分區為「保護區」,故希藉此次通盤檢討劃設為合法之寺廟用地,並將用地更名為本福德祠所有以辦理寺廟正式登記以利本福德祠永續之經營,特此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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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析意見,本案併逕16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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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74建設局「清水區路」、「清水區信義一、二街道路」、「清號道路」、「清號道路」、「沙鹿區保成路延伸道路開闢工程」、「梧號道路」及「梧棲區大道路」等7條都市計畫道號道路」、「清水區信義一、二街道路」、「清道路」、「清水路」、「沙鹿區保成路延伸道路開闢工程」、「梧道路」及「梧棲區大德路等7條都市計畫道路開闢都市計畫樁位與地籍線套繪結果研議處理方式。1.併逕人35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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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彙整相關涉及原發佈都市計畫圖與地籍逕為分割不一致之訂正變更共計37處,相關內容詳附錄二。建議併逕35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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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75建設局「清水區中山路580號」為「清水區中山路580號前路口改善工程」案,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增設都市計畫道路,以改善地方交通乙案。1.清水區中山路580號前路口為往返大甲溪南岸之客莊堤防道路T型路口,因T型路口之叉路與中山路存有高差,且路口轉彎半徑即視距明顯不足,故多次造成交通事故,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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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改善該危險路口,經評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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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位置因海頂路與中山路交叉路口近乎平行交會不利於轉彎,且兩路交叉有高低落差,車輛視線產生死角,再加上由叉路轉至中山路需行駛上坡道路,增加車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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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況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本案建議請市府相關單位就該地區道路系統研商具體方案後,再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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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估交通安全、行車順暢度及道路通行之比較後,採新闢道路方案(方案二)較符合改善所需,茲因新闢道路位址屬都市計畫區內非都市計畫道路,爰需提報都市計畫變更增設都市計畫道路,俾供辦理用地取得工程開闢,以期改善地方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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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上,本道路興闢後可提升整體行車順暢性及安全性,減少交通事故發生,保障用路人生命財產,爰擬依都市計畫法第27款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業區。土地權屬多屬國有地(國有財產署及公路總局)3.新設道路寬度採9公尺(車道3.5公尺+1.0公尺路肩)逕人76忠興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郭元瑾沙鹿區鹿寮段63-2、63-7、64-2、67、67-5地號等5筆土地檢送本局101年9月19日辦理「忠興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沙鹿區鹿寮段63-2、63-7、64-2、67、67-5地號等5筆土地廢溝(改道)乙案」。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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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水利局101年10月18日會勘紀錄:(1)建設局道路養護科,對道路設施無影響,為現有溝渠部份,仍請水利局本權責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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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利局水利規劃科:請再確認新設排水側溝及水區面積。新設排水側溝A請提供詳細斷面圖及尺寸、結構分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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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利局水利管理科:非屬市管區域排水公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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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台中港特定區內相關排水規劃已納入「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中,建議清水大排、鹿寮排水、安良港大排、梧棲南北向溝渠、山腳大排及龍井大排等用地調整,宜待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檢討確認,並經本府水利單位依法公告治理計畫線後,再行辦理。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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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77蘇金水清水區菁埔路(中央北路南側)將清水區菁埔路(中央北路南側)變更為都市計畫道路案。自民國90年左右水利局整治水溝,將中央北路與菁埔路附近之菁埔路,原本約10米之道路往東移剩約不道3米半,而水溝也由原本約5米之水道剩約4米,溝底予以加高,使得道路狹窄,呈現弧狀,而水道因水宣洩不及造成水災,在菁埔路36-5號至36-10號因有多次陳情,而以溝中溝方式改善水災問題,但上游並未能改善,遇大雨必造成淹水。又道路太窄,而南方是工業區而無其他道路可行,交通流量大,常有車禍發生,懇請都市計畫變更菁埔路與中央北路附近路段之菁埔路道路銜接乙種計畫道路,而西面之水利地回收(目前被人無償占用中)重新規劃。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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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水利局102年10月8日勘查結果,所陳住家前溝渠係屬農田灌排溝渠,非本局轄管市管區域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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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查現況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現況溝渠寬度約2.6米,現況道路寬度約4.3-6.7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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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該路段係屬現行農業區內既成農路,路寬不一且無法有效串聯至現有道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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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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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78圓圈灣福德祠請依土地實際使用,將本祠所在之臺中市龍井區東海段95-1地號土地劃設為「宗教專用區」,以利本祠寺廟之經營管理。1.本祠(園圈灣福德祠)於民國81年建立於臺中市龍井區東海段95-1地號土地(詳附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現況已完成寺廟之興建並將寺廟空地綠美化,為東海里里民的信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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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目前所在土地都市計畫分區為「保護區」,故希望藉此通盤檢討劃設為合法之寺廟用地,並將用地更名為本福德祠所有以辦理寺廟正式登記,以利本福德祠永續之經營,特此陳情。併逕16。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併逕16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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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80海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梧棲區東建段572、572-2地號1.將東建段572、572-2地號土地使用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方能將客房數提昇至1.本公司配合政府招商引資政策,與國際一流酒店品牌希爾頓全球酒店集團達成合作協議,於本公司所有位於梧棲區東建段572、572-2地號土地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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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1.陳情基地係屬第四種住宅區,東側臨路寬30米(文化路),南側臨臺灣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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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行計畫第四種住宅區建請陳情人於本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前,研提具體開發計畫並先經目的事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場需求,以利台中港特定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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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灣大道位處台中港特定區主動脈軸線,其沿線的土地使用強度應加強,方可符合市場未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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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設立希爾頓花園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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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唯該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土地,依現行都市計畫規定雖可作旅館使用,但其建蔽率與容積率規定上限分別為55%與200%,初步規劃下僅可興建約160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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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希爾頓全球酒店集團與我方數次評估,可預見台中港特定區及臺灣大道沿線未來發展之潛力,飯店客房需求勢必大增,如依現行法令下可興建之旅館規格,勢必不足提供市場需求。蔽率55%,容積率200%,第三種商業區建蔽率80%,容積率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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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宅區可供作旅館使用。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再行討論,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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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81都計測量工程科有關「清泉崗機場門戶地區整體開發可行性委託技術服務案」其中非都市土地部分,請納入台中港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中辦理。本案規劃範圍包含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及部分非都市土地,其中非都市土地部分擬以擴大都市計畫方式納入台中港特定區內辦理,為符合「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7點第(一)項規定,建議納入台中港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列案建議,以符合未來申請法令規定。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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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刻正由市府發包辦理「清泉崗機場周邊門戶地區土地規劃及都市計畫變更作業案」,有關具體開發內容將另案再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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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本案涉及擴大都市計畫,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因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行政界線調整等需要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且其面積在十公頃以下,得逕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爰有關該案涉及擴大非都市土地面積約7.4947公頃範圍,建議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案中先行辦理。基於「清泉崗機場周邊門戶地區土地規劃及都市計畫變更作業案」之辦理進度及內容尚未明確,目前尚無配合擴大本特定區計畫範圍之必要,故本案建議未便採納,俟上開土地規劃案完成具體內容時,再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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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82鼎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區臨海段5、6、7、8、10、11、12、27、28、33、37地號等11建議增加清水區護岸路150號清水區臨海段5、6、7、8、10、11、12、27、28、33、37等土地變更零星工業區乙案。1.據貴府98年11月5日府建城字第09880318474號,陳情建議增加清水區臨海段5、6、7、8、10、11、12、27、28、33、37等土地變更零星工業區乙案,依法再提建議補充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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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1.鼎隆公司補充相關資料:經濟部工業局101年8月15日工中第10105004650號函說明略以:「基於均衡區域產業能量及扶植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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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筆地號陳情意見,復請貴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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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據貴府經濟發展局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函請經濟部工業局協助輔導回函,發文字號:工中第10105004650號,回函說明,基於均衡區域產業能量及扶植地方產業發展之需求,鼎隆實業(股)公司主要係從事砂石碎解洗選加工,具有「優先輔導合法之必要」。隨本函附件,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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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附鼎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建議『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補充陳情意見乙份,請貴府彙整提報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地方產業發展之需求,貴公司具有優先輔導合法之必要,惟貴公司主要係從事砂石碎解洗選加工,尚需注意其廢棄物、廢水處理等環境影響衝擊問題,以及對週遭居民、環境造成之影響。」2.有關臨時工廠登記應依「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103年3月18日)」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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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零星工業區相關規定,尚未取得相關證明或合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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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83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清水區文化路開闢工程畫道路)清水區新興段665地號為清水區文化路開闢工程道路)用地取得之地籍圖與都市計畫圖道路圓弧截角不符研議乙案。經查旨案已於64年辦理逕為分割登記完竣,惟套繪地籍圖與都市計畫圖,道路圓弧截角二者有不相符之情形。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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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都市計畫規劃為標準截角,為地籍分割小於標準截角,考量交通安全,建議仍應維持原計畫。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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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84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清水區民有路190巷建議將清水區民有路190巷道路現況與地籍偏差案,納入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1.依都發局於103年3月31日中市都計字第1030047691號函表示,民有路190巷係依100年2月11日發佈實施之「變更台中港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有關計畫圖重製、油庫專用區及部分公墓用地恢復原分區)案」原則二:「已完成市地重劃及道路公共設施地區,以現況取點,反推測其都市計劃樁的位置」展繪,惟經地政事務所檢測,現況1.併逕人35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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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彙整相關涉及原發佈都市計畫圖與地籍逕為分割不一致之訂正變更共計37處,相關內容詳附錄二。建議併逕35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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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邊界線(都市計劃邊界線)與地籍線不符,且本案現況道路與地籍不符部份,業依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99年度簡上字第277號民事判決,將前揭占用部分AC路面刨除還地於民,若以現況取點反推都市計畫樁位係屬無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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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綜觀該路沿線地籍業已經過多次分割,鑑於民眾買賣多以地籍為準,且為免後續辦理撤補徵徒增民眾困擾,建議民有路190巷計畫道路改以現有地籍線為都市計畫道路邊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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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85王森永建議將沙鹿、清水通往清泉崗機場之兩側道路由保護區、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並納入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近來清泉崗機場繁榮,地方民眾很高興,但是受限於周邊土地為保護區及農業區,影響地方發展。現正辦理台中港特定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請依據事實鬆綁法令。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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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刻正由市府發包辦理「清泉崗機場周邊門戶地區土地規劃及都市計畫變更作業案」,有關具體開發內容將另案再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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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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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86王文進等4人請將連接台中港至台中市鬧區之台灣大道兩旁建築之容積率提高,以符合都市發展需要。1.台中港現為自由貿易港,業績是五港中最好的,台灣大道是台中港要到台中市鬧區之大道,道路兩旁房子太低、利用率太低,有礙觀瞻!就現況將容積率提高,讓投資者進來,現在就可利用,不必等到自由經濟示範區通過,現況就可有前店後廠的利用價值,未來台灣大道、沙鹿、梧棲、台中市發展應無可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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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正值台中港特定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應提案將台灣大道兩本陳情內容涉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調整,建議納入後續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辦理。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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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旁土地容積率提高,讓在地眾感覺政府有在關心他們,而不是允諾要提高,講了十年卻一直沒動靜有失政府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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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政府要考內政部都委會的學者專家來評斷,他們又不住在當地,無法深刻暸解,都以一般人口數不足的數據來搪塞、敷衍,這就好像到底是雞生蛋?或蛋生雞?唯有把土地利用價值提高,自然有外商、企業家來投資。例如國際知名的希爾頓集團要來台中港蓋飯店,但在台灣大道面臨容積率太低,而受到限制,加上土地取得困難,都把有意來投資的外商擋在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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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現任台中市長胡志強先生亦曾提到台灣大道屬台中港特定區之都市計劃,容積率之提高主管部門是內政部都委會,不是台中市政府;過去台中市副市長蕭家淇先生調升內政政務次長,現轉任行政院副秘書長亦曾表示主管單位是內政部。不知台中市沙鹿、梧棲、台中港特定區民眾之權益誰來關心?5.希望長官們要正視這個問題,現正值台中港特定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建請將台灣大道兩旁建築之容積率提高,以符合國際化都市發展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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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蔡益和(蔡耀欽、蔡穎昇、建議廢除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關連1.關二工業區細部道路劃設後,未辦市地重劃整體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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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範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87蔡益昌)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關連工業區第二畫道路工業區第二期路。開發,造成目前本工業區設廠均無法依當時之計畫道路建廠,造成空有計畫道路卻均只能依原農地重劃道路當出入道路,路面狹窄進出險象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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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之土地地號(152-6、152-7、152-10、178-1、179-1、205-1),座落於關道路上,道路劃設迄今超過35年均未征收開闢,對民之權益影響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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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請廢除關二工業區參照關三工業區之道路規劃,依現有農地重劃道路等邊拓寬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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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道路,依港南路一段(大排水溝)兩邊對照道路規劃不同,又諸多死路,大卡車、連結車,又無法轉彎,所以沒有規劃此計畫道路之必要。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建議納入刻正辦理之「臺中市轄區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規劃案」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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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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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88沙鹿區晉江里長東晉東路建議沙鹿區晉武路15米都市計畫道路延伸穿越台灣大道之東晉東路經自來水廠,名人幼稚園等至東晉路交接路段,現況住宅區道路變更為15公尺。1.為紓解兩所大學交通流量減少車禍發生並使15米都市計畫道路「前、後連貫一致性」建請鈞府都發局「城鄉計畫科」將「所陳」列入「都市計畫道路變更之特急案件」勘處且函轉「內政部相關單位」將晉武路15米都市計畫道路延伸穿越台灣大道7段之「東晉東路」經自來水廠、名人幼稚園等至東晉路15米都市計畫道路的交接路段,即該路段為「住宅區道路」變更為「都市計畫15米道路」以符「15米都市計畫道路」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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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1.現況為5米既成道路,在土地權屬方面兩側為國有財產署土地及私有土地,若開闢15米道路,將影響私有地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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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況晉武路與陳情位置無法順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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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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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前、後連貫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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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89蔡益和關二工業區道路建議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關二路參照關三工業區道路規劃依現有農地重劃道路等邊拓寬。1.本區既經農地重劃,故地籍權屬為東西向之長條形之土地坵塊,以既有農地重劃道路(南北向)等邊拓寬,則每一地主負擔均甚公平,且每一坵塊均能面臨道路且面積大小適中作為廠房用地。無須再大費周章辦理道路徵收、開發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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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既有農水路規則、道路系統、排水系統均能承擔原有農地重劃之紋理,對於地方較能接受且較公平合理。同逕人87案。建議併逕人87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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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90顏瑞元梧棲區信義街123巷40號及46號4公尺人行步道(梧棲區南簡段地號712-7及711-1)梧棲區信義街123巷40號及46號4公尺人行步道應配合地籍圖修正。1.依據103年7月1日中市都計字第1030102943號函辦理。前述函文說明二僅說明「台中港特定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時劃設情況,但並未對本案之處理方式做說明,未解決陳情人問題,繼續影響地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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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況信義街123巷42弄道路有八尺寬,道路側溝緊鄰信義街123巷40號及123巷46號房屋側牆。對照地籍圖清楚顯現,已劃設之4公尺人行步道(梧棲區南簡段712-7及711-1地號上),北側有一、二公尺為信義街123巷40號房屋法定空地,人行步道南側有南簡段711地號及信義街123巷46號北側法定空地,形成路寬有八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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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劃設之4公尺人行步道(712-7及711-1地號上),係依「台中港特定區都市計畫」所劃設,且信義街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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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況4米人行步道尚未徵收,現況地籍已分割,為分割情形與現行計畫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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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查本案於辦理都市計畫重製作業時,係決議參考計畫圖及地籍圖展繪,考量地籍已完成分割,爰建議依分割後梧棲區南簡段711-1、712-7地號變更。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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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23巷40號及123巷46號房屋亦依都市計畫第四種住宅區所建造,不應該在第三次通盤檢討時,改變4公尺人行步道的位置(往北移一、二公尺)。故請配合地籍圖修正第三次通盤檢討規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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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91嘉陽高中清水區清水段254-39、254-270地號及沙鹿區明德段42地號建議將清水區清水段254-39、254-270地號及沙鹿區明德段42地號等土地變更為文教用地。清水段清水小段254-39號、清水段清水小段254-270號、明德段42號;上述路段除供本校師生進出本校大門外,此路段亦長時間提供附近民眾使用,因位於台十乙線下坡轉彎處進出較為危險,故建議變更用地。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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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1.嘉陽高中係於「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不含龍井鄉部分)(通盤檢討)書(74年)」變更內容明細表第46案由農業區變更為學校用地,當時係載明私立嘉陽工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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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範圍地號之土地所有權皆屬公有,非屬學校私有。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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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92陳振昌建議沙鹿區英才段603地號土地解除道路用地規劃或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沙鹿區英才段603地號,於民國61年1月日編定為4米道路用地,至今尚未辦理徵收開闢,已逾40年之久,顯見已無興建道路之需。故請求准予解編或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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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考量整體道路系統之可行性及通行性,且無替代道路,若檢討變更恐影響周邊地主指定建築線之權利,該人行步道建議予以保留。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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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93臺中市都市發展局有關清泉崗機場門戶地區整體規畫構想,建議納入本案審議。涉及擴大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原規劃範圍為87.5876公頃,擴大後規劃範圍為122.0270公頃),建議納入本案。同逕人81案辦理。建議併逕人81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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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94蔡篤實清水區銀聯段2146、2147-1地號1.土地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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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水區銀聯段2146地號,地目:田,面積1,1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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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水區銀聯段2147-1地號,地目:田,-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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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1.經查陳情土地係屬本計畫公園用地(公二十),且通盤檢討後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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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檢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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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面積2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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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民國60年12月31日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編列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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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名下財產清水區銀聯段2146地號及2148地號原為二塊完整土地,茲因政府交通建設需求將大部分土地徵收為道路,剩餘部分又依都市計畫編列為停車場用地及公園用地,經本人領取土地使用分區查詢發現,該公園用地早於民國60年12月31日就已編列,距離現今已年代久遠且遲遲未有徵收,又當初編列該公園用地時除本人現今二筆土地為清水區以外其餘都為梧棲區,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做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故懇請貴局派人勘察了解後將清水區銀聯段2146地號及討,建議納入刻正辦理之「臺中市轄區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規劃案」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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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147-1地號等二筆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以便讓本人能將土地做最有效的土地利用,以免造成土地資源之浪費,誠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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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95王大瑜體17用地臺中市政府為解決台中港特定區中長期沒有徵收及無開闢必要之公設地,仍推動台中港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進行無開闢必要之公設地解編。但位於沙鹿區之體17用地卻不在通盤檢討案中,因體17用地已於民國103年4月撤銷徵收完竣,既然已撤銷徵收,此用地已無開發之必要,希望貴局能將體17用地一併納入通盤檢討中,又因體17用地徵收歷經20年才准予撤銷徵收,管理單位對於體17用地卻長期缺乏管理,導致此地長期遭任意丟棄水泥、建築廢棄物等危害土壤物質,以至於現狀已經難以耕種,呈請貴局同意體17用地案能比照市場、學校、公園等預定地變更為住宅區。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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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有關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建議納入刻正辦理之「臺中市轄區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規劃案」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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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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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96陳仁傑龍井區遊園南段959-2、959-1、959、960、961、962、11、11-1、11-2等9筆地號門牌:台灣大懇請都市計畫委員會,列入都市計畫修正變更為商業區或住宅區。本土地位置為保護區內,但位於台灣大道正路邊,現有建物多年,有營業情形,現更有BRT站坪頂站正門口,懇請變更為商業區或住宅區,配合BRT站共榮。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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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1.陳情土地為保護區,考量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不宜調整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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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中港特定區內住宅區使用率(39.13%)及商業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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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五段311、325、335、337號區使用率(36.03%)甚低,應避免大量增加非必要性之住宅區及商業區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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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97顏朝雄等8人計畫區內20米上道路與文事研究中心區1.20米以上道路兩側距離道路40米內,部分改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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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事研究中心區增加使用項目或改為部分商業區、部分住宅區為主。1.住宅區多處已建築,人口不斷增加,而20米以上道路兩側很少有商業區用地,請變更20米以上道路兩側為商業區,今工業區出入,銀行、報關行、保險公司、郵局、超商等商業機構都向住宅區擠,非常不便,以上行庫、行業辦事,製造太多不便,而產生許多違規事件,警察便在這些單位門口等開紅單,造成社會民怨,秩序紊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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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事研究中心區,部分應該為商業區、住宅區及增加使用項目,因社會人口已走向少子化,增校、設校已不需,地空著、任其荒廢或濫建,浪費國家資源。拖延情況如再嚴重,將恐引發百姓抗爭。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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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台中港特定區內住宅區使用率(39.13%)及商業區使用率(36.03%)甚低,應避免大量增加非必要性之住宅區及商業區供給。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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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98王炳煌等22人計畫區內20米上道路與文事研究中心區1.20米以上道路兩側距離道路40米內,部分改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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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事研究中心區增加使用項目或改為部分商業區、部分住宅區為主。1.住宅區多處已建築,人口不斷增加,而20米以上道路兩側很少有商業區用地,請變更20米以上道路兩側為商業區,今工業區出入,銀行、報關行、保險公司、郵局、超商等商業機構都向住宅區擠,非常不便,以上行庫、行業辦事,製造太多不便,而產生許多違規事件,警察便在這些單位門口等開紅單,造成社會民怨,秩序紊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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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事研究中心區,部分應該為商業區、住宅區及增加使用項目,因社會人口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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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1.有關文事研究中心區現以部份供作靜宜大學使用,其餘用地依現行規劃可供「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文教區使用外,亦可供作包括社區遊憩設施、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設施、社區安全設施、公用事業設施、電力、郵政及通訊業設施、宗祠及宗教設施及行政機構使用及行政機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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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用地經函詢各單位意見如下(詳附件一~三):(1)文化局:建議依原分區使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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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已走向少子化,增校、設校已不需,地空著、任其荒廢或濫建,浪費國家資源。拖延情況如再嚴重,將恐引發百姓抗爭。用,引入大學、文教學術研究機構或國際性會議場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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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局:無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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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靜宜大學:建議應考量交通、防災、居住安全及社區友善行為與本校擴充性,留設是當距離之隔離綠帶及學校發展之適當區域,並於土地使用管制放寬增加文化休閒、服務、健康、創意產業與非營利之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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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量台中港住宅、商業區使用率甚低,應避免大量增加非必要性之住宅區及商業區供給,建議本案以增加文事研究中心區容許使用方式處理,並納入後續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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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99立法委員顏寬恒服務處龍井區山腳段159-2地號沙田路東側土地長期劃設為溝渠用地迄今已40年,致土地無法使用,造成人民權益長久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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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因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記(第三次通盤檢討),將部分溝渠用地變更為農業區與保護區,提高土地利用之效能,乃貴府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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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本區域緊鄰沙田路,考量土地現狀、實際需求及解決民眾對住宅用地之問題,建請貴局於都市計畫檢討中規定,得以自辦市南山區截水溝用地於民國64年以個案變更方式劃設,規劃溝渠用地寬度約42至160公尺,迄今已近40年尚未進行徵收開闢。已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並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嚴重影響民眾土地利用之權益。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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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台中港特定區內住宅區使用率(39.13%)甚低,應避免大量增加非必要性之住宅區供給量。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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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重劃方式開發。並同意捐贈35%之公共設施,或經都委會審議核定之公共設施比例,以提高土地利用之效能及符合地方發展之需要。建議範圍如附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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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100王雨新一五-四-一號計畫道路關於台中港特定區都市計畫一五-四-一號道路因設計不當,危及公共安全,建議將該道路截彎取直。1.此道路約於民國63年由空中鳥瞰設計,重劃時原擬將舊有11米海濱路拓寬成15米道路,舊有3米農路拓寬成9米寬,但因空中鳥瞰與實際測量產生誤差及疑有圖利他人之嫌,致使中心樁北移,再加上當時清水鎮公所於造路時係依已誤差水泥界址施工,偏北兩米以上,致使道路轉彎弧度加大,危險性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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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中港道路中心樁位於民國63年依法公告,後於民國73年又重訂一次,且未依法公告,顯然於法不合,一五-四-一號道路係依民國73年重訂之中心樁位施工造路,其結果反造成土地圖簿面積不符,顯不合理。況查當時得台中縣政府所徵收之土地分割未清,產生疑義,陳情人正異議並申請截彎取直,尋求解決途徑時,因當時清水鎮長吳金生強制執行造路,漠視人民權益至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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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五-四-一號道路除了轉彎弧度過劇,未善加利用現有之海濱路外,更形成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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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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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道路屬市區道路,設計速率50km\/hr,依據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規定,檢視本路段最小半徑為112公尺,符合最小半徑為100公尺之規範需求。建議併逕人72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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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了附近9個交叉路口與2個十字路口的危險路況,對過往學童及民眾交通帶來急迫的危險,僅89年間即發生7起車禍,造成四人不幸死亡(大謝派出所登記有案),其他擦撞事故更是不勝枚舉,故本陳情人為了公共安全考量,於民國83道路尚未施工時即不斷至各單位陳情以截彎取直方式代替原設計,況且截彎取直後亦使用本人土地,並不影響他人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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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於陳情期間,除每日需行經該道路的民眾數百人,認為此道路太過危險聯署陳情外,本人亦四處申訴、陳情,當時台中縣政府已府工都字第二六六九五八號函示,將本案提入通盤檢討,但如石沉大海未予列入,不禁令人感嘆,對於守法的人民來說,再多的陳情僅是徒增公文往返,人民的權益卻絲毫未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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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陳情人之771-1地號(面積1,276平方公尺)撤銷徵收後土地應歸還與民,不應以未徵收之771-3代替,且未經所有權人同意逕行過戶,誠然與實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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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此筆土地之地籍圖面積大於登記簿面積,為何卻將之逕劃為餘地未善加利用,反擅自侵害相臨的私人土地,按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公共設施,應盡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故此舉實傷害百姓福利甚鉅,極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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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101仕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明煌清水區楊厝段1372、1373、1376、1216、1217等5筆地號請將陳情人所有土地,臺中市清水區楊厝段1372、1373、1376、1216、1217等5筆土地一併納入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變更範圍,變更為工業區。1.感謝臺中市政府輔導,申請人之未登記工廠經位於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區農業區,已申請臨時工廠登記。第一階段已獲貴府核准,第二階段已送件申請貴府進行審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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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臨時工廠登記第一階段核准函。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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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申請展延核准函)2.承蒙經濟部輔導,業已於101年06月01日劃定為特定地區。(附件3:行政院公報第018卷第107期20120606財政經濟篇經濟部公告經授中字第10130001750號)3.陳情人所有土地、房屋標示:(附件4:土地清冊)房屋:臺中市清水區東山路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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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臺中市清水區楊厝段1372、1373、1376、1216、1217地號等5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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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土地共5筆,土地相連,目前全部均由仕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作生產使用中。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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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1.有關臨時工廠登記應依「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103年3月18日)」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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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28條零星工業區相關規定,尚未取得相關證明或合法登記。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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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102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變更清水甲南農業區為工業區。建議未便採納有關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新增變更清水甲南農業區為工業區乙案,因涉及產業需求及工業用地規劃、環評等作業內容尚未確認,應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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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103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工程科1.依據內政部國土測會中心中區測量隊103年8月13日測隊中字第103200028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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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旨揭樁位偏差研討會共計25案,相關樁位座標業經前開單位計算完竣,其中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訂正)案件共4案,惠請納入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1.併逕人35案辦理。\
\
2.經彙整相關涉及原發佈都市計畫圖與地籍逕為分割不一致之訂正變更共計37處,相關內容詳附錄二。建議併逕35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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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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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104楊錫書等2人沙鹿區大同段512、474、473、476、486等5筆地號1.緣臺中市沙鹿區沙鹿小段132-1、132-9、132-10、132-11、132-12地號(重測前地號),及沙鹿區大同段512、474、473、476、486地號(重測後地號)為陳情人所有土地,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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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系爭土地於民國87年4月間陳情人與第三人張要高等十人為原沙鹿區沙鹿段沙鹿小段395、396地號即重測後大同段370、469地號道路地兩邊之私有地所有權人,因政府擬開闢該路段等之都市計畫道路之需,道路兩旁私有地所有權人均同意依舊有沙鹿鎮都市計畫道路線(見附件二紅色著色範圍)開闢街道,並同意廢除台中港特定區都市計畫道路(見附件二綠色著色範圍)改道開闢道路,是項同意意旨擬定後,旋於民國88年到路開闢竣工,使用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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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項類如行政契約(見附件二同意書),是陳情人與第三人等與沙鹿鎮公所所擬定,兩造間並依契約意旨為道路之開闢,惟迄今都市計畫圖說,未依舊有圖說而未依是項行政契約變更,致現有道路與都市計畫圖說不符,致影響陳情人所有重測前沙鹿段沙鹿小段132-9、132-10、132-11土地之利用,故有變更舊有都市計畫圖說之必要。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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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陳情人所有土地,係位屬現行計畫之住宅區,緊鄰現行計畫道路,調整道路線型將影響土地所有權人臨路條件。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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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本件經申請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土地界址爭議調處(見附件三)均因是項都市計畫圖說依舊圖仍未變更,調處無界址標準,爭議與現況道路界址不符,致無法確認經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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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次查陳情人及第三人與沙鹿鎮公所成立行政契約並無違反法令或其他致無效情事發生,且依約道路竣工,供不特定大眾使用迄今,均無爭議。又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發生,稽上情,基於行政程序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規定,實有變更都市計畫圖說如附件(一)著色部分之必要,俾符實際現狀,且不影響他人權益又均蒙其利。狀請,鈞府鑑核,賜作如陳情標的之變更,以保權益,是所仰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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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105鎮安宮清水區朝后段732地號本宮座落於清水區朝后段732地號土地內,為申請該土地惟宗教專用區,請准予所請。1.本宮92年12月31日辦竣寺廟登記證,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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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能符合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規定,使其合法化3.原核准地號為清水區田寮段253號,該地號經重測、分割、合併為朝后段732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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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蒙核准,本宮捐贈公設(停車場用途)15%,位置如附件。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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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位置係屬乙種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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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行補辦寺廟登記表登載地號清水區田寮段253地號。後經重測分割後,現行該宮位屬土地為清水區朝后段732地號,與原登載地號範圍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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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初步檢核係符合修正後原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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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關變更範圍及回饋方式需再另洽申請變更之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酌予採納,並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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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土地所有權人及單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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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106文化局清水區朝天段450、451、452、453、454、455、456、457、458、459、460、461等12筆地號有關市定古蹟「清水黃家瀞園」保存範圍,坐落於清水區朝天段450、451、452、453、454、455、456、457、458、459、460、461等地號,請將以上地號範圍變更為古蹟保存區。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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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黃家瀞園係經本府102年6月27日府授文資一字第1020109926號公告為市定古蹟(宅第),其建築格局完整,構造施工精緻,具有地方發展史意義,具文化資產保存價值。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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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107尤議員碧鈴臺灣大道七段至中清路間中山路沿線保護區1.沙鹿區中山路沿線保護區山坡地勢平坦,山坡地該解編就要解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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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中山路沿線保護區解編後,沙鹿區市區至台中航空站間之任督二脈即可打通,並加速地方發展,建請市政府依循解編機制儘速辦理。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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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1.陳情土地為保護區,考量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不宜調整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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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山坡地解編,建議應另由農業主管機關依山坡地解編相關法規,綜合考量地區坡度、地區災害及水土保持等因素,辦理山坡地劃出作業。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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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108陳澤義BRT正英路站到靜宜大學站之間面臨台灣大道2側之土地建議於沙鹿區BRT正英路站到靜宜大學站之間面臨台灣大道兩側之土地上劃設旅館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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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利用現有道路及設施。不必花錢整地造路…等,能提高投資者意願,不必一等3~5年,能快速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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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直接使用BRT快捷系統,減少自行開車對交通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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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高臨下能觀賞海線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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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加就業機會,增進地方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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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獎勵投資,開放該路段兩側鄰路土地,提高建蔽率至100%、容積率至600%建議未便採納1.有關旅館專用區之規劃,應提出具體之開發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另案辦理用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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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增加容積率意見,因涉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調整,建議納入後續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辦理。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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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或是更高(需興建旅館者適用,非興建旅館者照原都市計畫規定)還能更新都市景觀加速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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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109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工程營運處沙鹿區竹林段犁份小段456-4地號1.依貴府民國103年8月22日府授都計字第103016416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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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華園營區」坐落臺中市沙鹿區竹林段犁份小段491、492、493、493-1、494-1、495-1、496-1、500-4、501-1、502、503、504及510地號等12筆土地,為利國防任務遂行,本處98年2月12日備工中管字第0980000583號函請貴府協助變更為「機關用地」,並經103年7月15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1次會議完成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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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內臺中市沙鹿區竹林段犁份小段456-4地號土地,面積529平方公尺,亦位於「華園營區」圍牆內正常使用中,因於98年6月8日始完成土地分割作業,致未能於「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公展期間(98年1月20日至98年2月20日)提出使用分區變更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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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量「華園營區」負責台灣西部地區電信通訊任務,位居中部地區,支援北部、南部電訊任務,為因應未來營區及需辦理設施改善暨整建工程,請惠予協助變更為「機關用地」,以利遂行國防戰備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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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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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1.華園營區係配合現況國防部華園營區之國防部電訊發展室負責台灣西部地區電信通訊任務,為因應未來營區急需辦理設施改善暨整建工程,變更為「機關用地」2.依據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工程營運處98年2月12日備工中管字第0980000583號函所載地號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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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陳情內容臺中市沙鹿區竹林段犁份小段456-4地號土地,面積529平方公尺,現況亦位於「華園營區」圍牆內正常使用中,因於98年6月8日始完成土地分割作業,建議納入本次調整範圍。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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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110張世揚等22人南山截水溝1.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區內南山截水溝用地於民國64年就已劃設,迄今經過40個年頭,因徵收面積及建設經費龐大,延宕至今無法執行開闢,地主土地受限,完全無法利用,無止盡等待卻得不到絲毫的補償,嚴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且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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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國103年3月6日發布實施「變更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綜理表第7案有關南山區截水溝用地變更部分)案」,經水利單位與臺中市政府都市計畫重新檢討,擬縮小南山截水溝斷面規模及用地面積,除南山截水溝北側少部分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住(三)及住(四)),其餘則變更恢復為40年前原計畫之分區(保護區或農業區),試問這樣的規劃合理、公平嗎?將土地變更為利用價值極低的農業區或保護區,對地主完全沒有任何的補償措施,政府對百姓的不公不義,造成民怨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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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強烈建議政府應積極進行補救措施,將本案納入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內容中,重新檢討,修正錯誤的規劃,將溝渠用地調整變更為可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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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量本案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要件,納入現正進行之公共設施用地專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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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台中港特定區內住宅區使用率(39.13%)甚低,應避免大量增加非必要性之住宅區供給量。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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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案通盤檢討之範疇內檢討,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之「…都市計畫編定公共設施用地,最長應於25年內完成,逾25年仍未取得開發之公共設施用地,理應限期檢討,對不必要的部分應儘速解編」之精神,將溝渠用地調整變更為可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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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議重新修正南山截水溝全線之檢討變更原則,將全區段以附帶條件整體開發的方式,並考量併鄰近分區劃設,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使計畫有其一致性及公平性,以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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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另經檢討後為應保留劃設為溝渠用地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者,懇請政府應儘速辦理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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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11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本處編號第1425土砂桿止保安林範圍屬貴局劃定「變更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因該區亦屬保安林範圍,建請於檢討時劃定為管制強度較高、得開發強度較低之保護區或風景區,以維保安林之功效。本次擬解除保安林部分如下1.道路:臺中市沙鹿區中清路、三民路及中航路,面積3.916484公頃,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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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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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沙鹿區鹿寮段1186-11地號等8筆土地,面積0.360300公頃,為臺中市政府劃定都市計畫之住宅區範圍,且經比對農林航空測量所航空照片,建物於82年7月21日前及以存在,現況以無法恢復營林使用,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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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沙鹿區鹿寮段71-82之內地號,為本處准建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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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東勢林區管理處擬解除保安林範圍,屬現行計畫之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無違現行計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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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餘保安林區位,經套疊保安林位置,多屬保護區及農業區私有土地,考量民眾權益,建議應維持現行計畫,另有關保安林之使用,回歸森林法規定辦理。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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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承租面積0.019400公頃,建物於82年7月21日前即以存在,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本次解除0.019400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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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學校用地:沙鹿區明德段29、33、33-1之內等4筆,面積2.739123公頃,為都市計畫內文教區(私立嘉陽高中),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學校用地所必要,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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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112蔡益和(蔡耀欽、蔡穎昇、蔡益昌)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關連工業區第二畫道路建議廢除關連一後,以現有道路及農地重劃道路為主要交通系統。1.關連工業區於民國60幾年規劃之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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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照圖顯示關連一期字感覺很奇怪,在工業區行駛之貨車、卡車,產生駕駛容易發生車禍及道路死角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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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以目前工廠設立已近60%左右,建築線都用既有農地重劃及現有道路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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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目前工廠交通系統都用現有之道路有臨海路60米、特三號50米、西濱快速道路50米、自立路30米、港南路12米、農地重劃6米通行沒有交通系統出入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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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西邊-南北向有臨港路(特六)60米,東邊-南北向自立路30米、西濱快速道路50米,南北向既有農地重劃道路5條6米道路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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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南邊有東西向特三號50米,北邊有東西向港南路12米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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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現況東西南北之既有系統道路和農地重劃道路非常完整,何況特三號→南到北→港南路也才180公尺而已,沒必要規劃關連奇怪之ㄇ字型計畫道路,應予以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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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就經濟面、現有道路及農地重劃道路都是公有建議併逕人87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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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道路依市價每坪8~10萬,經費大約5億元。所以用現有道路車輛通行既不會影響交通系統的運輸,又可節省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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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陳情人建議廢除關連一期道路及農地重劃道路為主要交通系統,比原有計畫道路圖更合理,又可以減少政府經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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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此計畫道路已規劃近40年,極不合理(ㄇ字道路),又影響市民之權益,若不採用此陳情書,請即辦理徵收開闢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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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113陳棉花沙鹿區沙鹿段斗抵小段279-7地號本人所有土地:臺中市沙鹿區沙鹿段斗抵小段279-7地號,經61年1月1日臺中港特定區都市計畫編定為4米計畫道路,惟該筆土地現況及未來發展皆不具道路用地使用目的及需求,為增進土地地盡其利,及憲法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請就該筆土地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做必要之修正。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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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考量整體道路系統之可行性及通行性,且無替代道路,若檢討變更恐影響周邊地主指定建築線之權利,該人行步道建議予以保留。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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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114尤議員碧鈴等5人梧棲區興農里、永寧里、永安里農業區應辦理檢討。1.梧棲區地勢低窪屬易集水區範圍,受限於水源或是辦理休耕,種稻耕地面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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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梧棲區位處臺中港特定區內,臺中港特定區的發展與農業區劃定熟重熟輕,有必要辦理檢討。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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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台中港特定區內住宅區使用率(39.13%)甚低,應避免大量增加非必要性之住宅區供給量。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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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115臺中市政府都發局都計測量工程科臺中港特定區計畫樁位疑義案件需辦理都市計畫訂正共2件,請依照中市都測字1040014005號「臺中港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樁位疑義研討會104年度第1次會議」會議決議事項辦理。1.併逕人35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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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彙整相關涉及原發佈都市計畫圖與地籍逕為分割不一致之訂正變更共計37處,相關內容詳附錄二。建議併逕人35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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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116賴淑美建請增列龍井區住宅區或放寬農地自建自宅限制,以利地方發龍井區農地已重劃,而且皆是平整地面區域排水系統順暢是適合居住最佳條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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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台中港特定區內住宅區使用率(39.13%)甚低,應避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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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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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但多劃為農業區,地方發展及自有土地不能建自宅實為不公。免大量增加非必要性之住宅區供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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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117張碧峰建請將大肚區成功里農地變更為工業區或住宅區。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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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台中港特定區內住宅區使用率(39.13%)甚低,應避免大量增加非必要性之住宅區供給量。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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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118張圓等5人英才段554地號建議人行道改道。沙鹿區英才段554地號土地因有人行道,使所有權人的土地蓋房子不適合,要賣也被嫌棄土地畸形。使得所有權人要蓋也不是要賣也不是。改道過後人行道仍然在於所有權人土地上,雖人行道不能蓋房,政府也未徵收,只能讓路,實在有點不捨,希望改道過後能讓所有權人能夠運用此土地。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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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考量整體道路系統之可行性及通行性,且無替代道路,若檢討變更恐影響周邊地主指定建築線之權利,該人行步道建議予以保留。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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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119鼎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區臨海段11、12、27、33地號等4筆地號臺中市清水區臨海段11、12、27、3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零星工業區。1.臺中港特定區計畫自民國61年發布以來,已實施超過40餘年,臺中港的發展與周邊地區並未緊密的連結,公共建設緩慢,人口成長也未如預期,原計畫內容與實際發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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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市政府(原臺中縣政府)於98年11月份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鼎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陳情建議人)成立至今已30餘年,因土地分區不符,無法有效使用土地,工廠無法取得文件,依法彙整陳情建議書乙份。希冀透過台中港特定區計畫檢討將清水區臨海段11、12、27、33地號變更土地分區為零星工業區。以利地方發展、增加政府稅收、提供更多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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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情建議人民國104年1月份已取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依國有財產法-國有非公用土地開發案件處理要點「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同意同逕人8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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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併逕人82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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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書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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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情建議人民國101年8月15日取得經濟部工業局發文字號:工中10105004650號,基於均衡區域產業能量發展以及地方發展需求,在上述陳情基地,具有優先輔導合法化必要。若未違反本次通盤檢討的原則之下,請列入檢討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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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為使土地能合理利用,陳情人若通過變更分區乙案,願意繳納土地回饋金並提供更多就業機會,促進地方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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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會第831次會議決議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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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人1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清水區吳厝南段1148-1地號-有關編號變28案,本處前於98年9月15日台水四總字第0980017685號函清水九號井(含圍牆)經清水地政事務所實際分割後,全部坐落於清水區吳厝南段1148-1地號(面積123.19平方公尺)惟公展計畫書仍顯示位置為清水區清水段清水小段346-2、346-3地號及吳厝南段1148地號(0.0121公頃),惠請釐正。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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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經查變更內容第28案係配合清水九號井用地調整變更,依據現況地籍資料已完成分割及地籍重測,地號為清水區吳厝南段1148-1地號,建議將地號載明為吳厝南段1148地號。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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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人2蔡美芬沙鹿區中清段777、778、780地號目前正進行清泉崗機場門戶地區整體開發可行性評估,宜整體規劃。1.本次計畫緩議2.納入清泉崗機場門戶地區整體開發可行性評估一案。1.本次變更內容第41案為強化中清路替代道路(西接沙鹿交流道)60公尺計畫道路路段,未來應配合中科特定區之規劃銜接其60公尺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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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查陳情範圍係屬「清泉崗機場門戶計畫」規劃範圍,該1.有關涉及60公尺計畫道路變更範圍,請臺中市政府再行補充變更之理由,並建議本案未便採納,維持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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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案經提報本府103年9月19日第37次會議報告決議納入「變更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辦理,建議納入該案討論。2.其餘未涉及道路用地變更範圍,依建議意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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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人3蔡瑤章沙鹿區中清段773、783、778地號目前正進行清泉崗機場門戶地區整體開發可行性評估,宜整體規劃。1.本次計畫緩議2.納入清泉崗機場門戶地區整體開發可行性評估一案。同再人2案。併再人2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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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人4蔡綉雲沙鹿區中清段778、779地號同再人2-1同再人2-1同再人2案。併再人2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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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人5陳秀沙鹿區中清段752、753、754、757、771、772、777、778地號同再人2-1同再人2-1同再人2案。併再人2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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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人6紀建興沙鹿區中清段613地號同再人2-1同再人2-1同再人2案。併再人2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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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人7蔡瑤瑞沙鹿區中清段781地號同再人2-1同再人2-1同再人2案。併再人2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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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人8蔡尚緯沙鹿區中清段782、778、775地號針對「變41案」內台10線以北(中清路、原明德路)變更保護區、農業區為道路用地,本人不同意。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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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中清泉崗機場雖已完成國際航線準備並運作,但因腹地太小,且南北均有國際機場,目前道路寬度已足以負荷旅可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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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因應前述機場聯外交通級七他相關設施之擴建需求,貴局已另案辦1.取消目前台10線以北之變更。\
\
2.如確有機場聯外交通之需求,應通盤檢討機場周圍土地之重劃時,再行通案變更使用,避免浪費資源,並造成周遭土地徵收之不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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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該路段之區域土地,貴局已進行重劃之評估並諮詢本里辦公處意見中,請將台10線以北之變更範圍納入重劃區規劃,以符合實益,非於本案辦理,造成相鄰土地價同再人2案。併再人2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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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理規劃重劃台10乙線(中航路)已西土地,無需於本案中變更。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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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人9紀曾選龍井區忠和段1670-6地號第38案不同意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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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位置係依據港務公司「臺中港西碼頭區聯外交通及港區道路高架銜接國道省道規劃調查評估」提案針對港區南、北兩側聯外道路改善構想一案,為強化中南一路銜接特三號高架道路之串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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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104年4月20日府授都計字第1040088282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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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尚未依本會專案小組意見辦理,擬提請修正變更內容部分:
1.變更案第17案(計畫書3-8頁新編號第3案),將其中原環保設施專用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沙鹿段斗抵小段361-5地號及部分312-7地號,面積0.0423公頃)等非屬原環保設施範圍土地,調整變更為農業區乙案,同意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2.變更案第70案(計畫書3-11頁新編號第15案),關於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公告之海堤用地範圍,調整部分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為海堤專用區,因原報部審議面積有誤,經重新丈量及核算,擬予以修正乙案,同意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3.變更案第18案(計畫書3-18頁新編號第18案),參考現況道路及地籍徵收分割成果辦理調整部分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因原報部審議面積有誤,經重新丈量及核算,擬予以修正乙案,同意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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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案件部分(計12案):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120臺中市政府都發局都計測量工程科沙鹿區竹林段犁份小段182、182-6地號1.依據本局104年2月11日中市都測字第1020116414號函會議紀錄之提案1決議內容略以:「經查旨揭地號北側10M計畫道路兩側分別以樁位(北側)、地籍線(南側)為道路邊界線變更都市計畫圖並據以修正樁位成果,請確認地籍檢測成果無誤後,檢送成果憑辦。」2.依上開會議紀錄修正樁位。建議酌予採納。
本案現況道路已開闢,惟與地籍徵收分割狀況不符部份,考量用地取得及民眾權益,依地籍線辦理變更。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酌予採納。
逕121楊玲姿台中港特定區都市計畫道路因設1.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地2款,應撤銷徵收771-6號土地之徵收處分。
(1)按以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舊話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併逕人72。
建議未便採納。
1.現有計畫道路已完成徵收並開闢使用,且符合相關道路工程設計規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76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計、徵收不當,危及公共安全乙案,建請撤銷原道路規劃處分,歸還陳述意見人台中市清水區武秀段771地號、771-6地號兩筆土地,並將該道路截彎取直,以維人民權益。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如有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應辦理撤銷徵收,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地2款定有明文。
(2)查原徵收計畫因事前規劃錯誤,而誤將有海濱路相隔之771-6地號劃入清水運動場用地徵收範圍,以致使中無法供做運動場使用,顯然無助於土地徵收所追求之公共利益與私人財產保障,是依前揭規定,自應撤銷771-6號土地之徵收處分,並歸還該筆土地與陳述意見人。
2.按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4條第1以檢討、變更,並截彎取直:
(1)按道路用地交通量、道路設計標準檢討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41巷前段定有明文。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第28條第1項亦規定,整理開發地區之計畫道路應配合街廓規劃,予以檢討。是於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時,應對道路使用情形、交通流量、安全性等予以檢討,乃屬當然。
路,因中心樁設立問題彎曲弧度過大,加以未考量周邊既有之海濱路而設計不良,於短短數十公尺內即有九條岔路交會,致該路口車禍頻傳,而生公共安全之虞,已如前述。
是依前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必要。
(3)查本件陳述意見人已表示願以自己所有771地號(原771-2)及772地號(原771-3)共1276平方公尺之土地予原道路用地交換,供系爭道路截彎取直之用。依上開情形,自以截彎取直為宜。
3.綜上所述,建請貴署依行政程序法撤銷原道路規劃之行政處分,歸還陳述意見人771地號、771-6地號兩筆土地,將該道路截彎取直,一方面可增加海濱路路寬,一方面亦可增加海濱路路寬,一方面亦可減少岔路口數目,降低車禍發生機會,以維人民權益,陳述意見人並願意歸還道路徵收用地之補償金。如蒙所准,實感德便。
4.前陳述意見人曾出席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小組會議,並提呈陳述意見書,今特補呈陳述亦建補充理由二書。範,尚無調整之必要。
2.公園用地不宜輕易減少,並請臺中市政府儘速開闢。
3.建議臺中市政府將現有之既成道路(海濱路)予以廢除,以減少路口,避免交通意外之發生。
逕122陳仁傑龍井區遊園南段959-2、959-1、959、960、961、962、11、11-1、11-2等9筆地號門牌:台灣大道五段311、325、335、337號懇請都市計畫委員會,列入都市計畫修正變更為商業區或住宅區。本土地位置為保護區內,但位於台灣大道正路邊,現有建物多年,有營業情形,現更有BRT站坪頂站正門口,懇請變更為商業區或住宅區,配合BRT站共榮。併逕人96建議未便採納。
1.陳情土地為保護區,考量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不宜調整變動。
2.台中港特定區內住宅區使用率(39.13%)及商業區使用率(36.03%)甚低,應避免大量增加非必要性之住宅區及商業區供給。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逕123楊奕樹清水區社口恢復為住宅區,並1.社口段社口小段52-13地號土地本為臺中港特定區計畫所定之住宅區用地,然而該都市計建議未便採納。
1.陳情位置為排水道用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77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段社口小段52-13、52-17、52-15、545-2、405-4、187-19、197-18、187-20、192-10等9筆地號由原被徵收者價購或釋出民間以符法制。畫在辦理第2次通盤檢討時,未告知所以權人而逕由住宅區變更為溝渠用地。市府對於上述土地使用分區之變更理由,略為上述土地夾於清水區鹿寮大排與清水區中清路之間,屬東西狹長土地,可利用性不大。卻未思考該事由本為市府部當都市計畫所致。
2於3次通盤檢討時,其專案小組之初步建議意見,故意陳述與事實不符之理由,以作為不採納陳情理由之依據。特此補充說明:
社口段社口小段52-13、52-15地號等2筆土地於第2次通盤檢討後係徵收作為溝渠用地,市府未依徵收法規使用,卻稱交由清水區公所開闢為公園,顯然政府違法。
上述2筆土地之變更後使用分區為「溝渠用地」,如屁為公園之綠美化作為係違法行為,不足作任何挪用之理由。
2筆土地迄今仍為空地,專案小組所述:「…經查該土地現作為公園…」與現況不符。
專案小組所述:「…範圍零星並不適宜作其他使用…」之說法顯然有誤。概由政府角度觀之,土地為人民求之不易之財產,市府不應輕忽處置。
3.申請人為社口段社口小段52-13、52-15地號等2筆土地之原先供同共有之所有權人兼具上述土地之承租人,對於上述土地之力用可能性,認為存有下列優點:
(1)鄰近居住地點,使用方便。
(2)可因所有權申請用水用電。
(3)52-13土地仍作陳情人所定租約之相鄰農地之農舍用地。
4建議市府應釐清社口小段52-13、52-15地號土地使用現況,並以查明專案小組所述錯誤之處。請市府再次調查上述土地使用現況並從速受理98年3月6日陳情案建議並願協同現地會勘。地,現況屬鹿寮及清水排水溝行經範圍,用地皆屬公有地。
2.陳情範圍屬現況溝渠及道路間夾雜土地,臨鰲峰路南側範圍多已作水岸旁綠美化設施使用,其餘空地則多屬空地及臨時設施。
3.考量現況用地皆已取得,且多數用地已開闢為水岸旁綠美化空間,建議維持原計畫。辦理,未便採納。
逕124吳彥儒龍井區田水段946-2地號道路用地恢復為住宅區田水段946-2地號土地,目前無興闢計畫,建議變更為第四種住宅區,使能合併地籍。建議未便採納。
考量整體道路系統之可行性及通行性,該計畫道路建議予以保留。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逕125臺中市都發局文九(四二)東南側10M計畫道路本局104年4月10日召開「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樁位疑義研討會104年度第3次會議」,建議第5案依會議紀錄修正樁位。建議酌予採納。
本案現況道路已開闢,惟與地籍徵收分割狀況不符部份,考量用地取得情形及民眾權益,依地籍線辦理變更。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酌予採納。
逕126林清全沙鹿區鹿寮段1151-7、1152-1、1153-1、1154-8地號原建議沙鹿區鹿寮段1151-7、1152-1、1153-1及1154-8地號間人行步道應依原分割線變更之建議案,上述土地已依現行都市計畫樁位申請建築並已核准,故撤銷原102年5月20日陳情。建議酌予採納。
1.本陳情位置原納入本案逕50案陳情意見,依第12次專案小組建議酌予採納,依現況分割地籍訂正原人行步道展繪內容,並納入提請委員會審議案件第20案。
2.原陳情人為申請建築,重新辦理該區位之土地合併分割,合併分割後地籍與現行都市計畫樁位成果相符。
3.考量陳情人申請建築相關作業已獲核准,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該人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酌予採納。
78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行步道建議維持原計畫。
逕127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山腳排水涉及鐵路用地及綠地用地範圍本局刻正辦理山腳排水土地取得先期作業,其中涉及部份鐵路用地及綠地用地為私有土地,並未變更為河道用地致無法辦理用地取得事宜,請協助變更鐵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供河道使用,變更綠地用地為綠地用地兼供河道使用。建議酌予採納。
1.本案南山區截水溝用地前配合「臺中港特定區(含南山截水溝)排水治理計畫」之治理計畫線範圍,納入本次通盤檢討並於103年3月11日發布「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綜理表第7案有關南山區截水溝用地變更部分)先行提會討論案」在案。其中本陳情位置部份鐵路用地及綠地用地私有土地範圍,未納入該案調整內容。
2.為利整體工程作業之進行,變更治理範圍內部份鐵路用地及綠地用地兼供河道使用。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酌予採納。
逕128惠勝興貿股份有限公司梧棲區信義段171-1、173、174-1、174-2、175-1、175-2、175-3、255、256地號1.惠勝興貿股份有限公司始於民國62年,為專業設計製造沖床設備的工具機廠,後期成立沖床加工代工廠,進而轉型,開始研發及生產多樣化的汽車底盤零件,是目前台灣出口歐洲汽車維修零配件最大出口商。
2.本公司梧棲廠於民國102年3月18日經臺中市政府授經工字第1020041468號函通過補辦臨時工廠第一階段變更登記之申請,並於102年6月7日經臺中市政府授經工字第1020800120號函通過臨時工廠第二階段之申請,核予臨時工廠登記。(臨時工廠登記編號:T6-600221)。
3.申請變更為零星工業區,並考量變更範圍已完成設廠使用,故未能在變更使用範圍劃設提供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故改以同比例土地依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現值換算捐贈代金。
建議酌予採納。
1.本案經本府經濟發展局104年4月22日中市經工字第1040016593號函(附件一)表示,該公司申辦臨時工廠登記業經該局審查符合規定,有關申請土地變更為零星工業區案,該局樂觀其成。
2.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34點規定,有關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應回饋30%公共設施,其回饋方式得以應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平均三年公告現值加40%之折算代金方式抵充。基於下列各點理由,本案未便採納。
1.經查該陳情範圍非屬經濟部公告之劃定特定地區,無法適用經濟部「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相關變更規定。
2.另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12點規定,特定區變更工業區面積應達5公頃,本案亦未符相關面積規定。
3.考量目前經濟部尚未制訂未劃定為特定地區範圍之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之相關辦理方式及法令,且本案79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屬零星且未經整體開發計畫之工業使用變更,考量對周邊環境之影響,建議本案後續應依循經濟部之輔導變更政策明確後再行辦理。
逕129洪裕生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1次會議決議補辦公開展覽)案已有條件同意市2、市3、市4、市6、市7、市9、市14、市26、市28、市29、市31、市32、市33、市37、市40、市42、市43、市49、市50、市51、市51-1、市53、市55、市56、市57、市60、市61、市63、市64-1、市64-2、市66辦理變更,並訂有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依通過條文,需依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但爲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時,得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日後辦理市場用地變更仍需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辦理,有關本市場用地變更,是否修正為取得參、應備書圖文件及符合肆、基地條件即可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辦理變更。(免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14條附相關同意文件。)為促進都市計畫市場私有未開闢用地之活化利用,於本次通盤檢討針對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訂定變更處理原則,以利後續土地所有權人整合並依規定齊備相關文件後,得依通盤檢討程序續行辦理,無須另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申請辦理個案變更。
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逕130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沙鹿區1.依據本局104年3月31日中市都測字第1040044640號函、104年4月16日中市都測字第1040058313號函暨104年4月30中市都測字第1040068249號函辦理。
2.有關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訂正)案件共計4案(第5、6、7、9案),請納入「變更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辦理。建議酌予採納。
本案現況道路已開闢,惟與地籍徵收分割狀況不符部份,考量用地取得及民眾權益,依地籍線辦理變更。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酌予採納。
逕131陳新座文昌段205地號等土地農業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因本區成功里全部的土地幾乎皆為農業區,缺乏其他分區用地,建議將土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建議變更範圍東至成功里界,西至堤防道路,南至山陽大排,北至文昌路三段324巷、355巷及335巷64弄。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台中港特定區內工業區整體開發使用率約僅53.94%尚低,應避免大量增加非必要性之工業區供給量。另有關工業區之開發應考量整體規劃,建議陳情人可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產業創新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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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臺中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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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臺中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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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12次會議紀錄部分)建議本計畫案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30份、計畫圖1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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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新增擬變更清水甲南農業區為工業區乙案,因涉及產業需求及工業用地規劃之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等作業內容尚未確認,經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將再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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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清泉崗機場門戶地區整體開發擬變更農業區(78.85公頃)為產業專用區等部分,因涉及未來大臺中都會區整體都市發展開發建設需求與必要性、開發方式及財務計畫可行性等課題,且上開計畫內容尚未明確,故建議維持原計畫,俟臺中市政府確認相關政策與實際需求時,再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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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宗教專用區變更案件部分,建議除下列各點請臺中市政府配合辦理外,其餘原則同意臺中市政府所提「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詳附件一)及各該擬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個案之研處情形通過(詳附錄1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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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臺中市政府研擬增列申請變更範圍內涉及公有土地之處理方式,俾供申請人及相關單位後續辦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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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開原則二之(2)有關「…屬殯葬管理條例第102條規定,為民國91年7月17日該條例公布…」修正為「…屬殯葬管理條例第102條規定,為民國91年7月19日該條例公布…」,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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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開原則有關捐贈回饋之時機,請臺中市政府針對回饋項目(代金或公共設施用地),研訂妥適之處理方式,以利後續辦理之依據。至各該變更案應回饋贈與之公共設施用地,是否同意得改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乙節,請臺中市政府提請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先行審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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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請臺中市政府儘速將該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事項告知相關申請變更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單位,以利後進,如未於提請委員會審議前回復相關規定者,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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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臺中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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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臺中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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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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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2-1人2-16正尚佛堂土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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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區田寮段下湳子小段168、168-13等2筆地號農業區(0.0445)宗教專用區(0.0445)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因現有正尚佛堂已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補登記有案,故依該寺廟登記表所載地號範圍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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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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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範圍土地地目為「建」,屬可建築用地,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一辦理。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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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5中港仙祖廟沙鹿區北勢坑段北勢坑小段524-154、524-156地號保護區(0.1406)宗教專用區(0.1406)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因現有中港仙祖廟已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補登記有案,故依該寺廟登記表所載地號範圍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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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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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範圍土地地目分為「林」及「原」,非屬可建築用地,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一辦理,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為計算基準繳納代金,並與市府簽訂協議書。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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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金母宮沙鹿區南勢坑段埔子小段701-1地號保護區(0.3884)宗教專用區(0.3884)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因現有金母宮已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補登記有案,故依該寺廟登記表所載地號範圍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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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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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範圍土地地目為「旱」,非屬可建築用地。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一辦理,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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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為計算基準繳納代金,並與市府簽訂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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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5聖仙宮沙鹿區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1123、1119、1119-1、1120-1、1121、1122、1124等7筆地號保護區(1.0834)宗教專用區(1.0834)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因現有聖仙宮已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補登記有案,故依該寺廟登記表所載地號及其寺廟實際範圍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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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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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中變更範圍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1123土地(面積0.1681公頃)係屬原寺廟登記證登載地號,地目為「林」,非屬可建築用地,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一辦理,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為計算基準繳納代金,並與市府簽訂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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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另沙鹿區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1119、1119-1、1120-1、1121、1122、1124等6筆地號(面積合計0.9153公頃),非屬其「寺廟登記規則」登載地號範圍,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二辦理,應提供變更總面積至少15%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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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5慈興講堂梧棲區和平段165-2地號農業區(0.2715)宗教專用區(0.2715)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因現有慈興講堂已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補登記有案,故依該寺廟登記表所載地號範圍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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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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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範圍土地地目為「田」,非屬可建築用地。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一辦理,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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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為計算基準繳納代金,並與市府簽訂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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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5天順堂梧棲區民權段166地號農業區(0.3110)宗教專用區(0.3110)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因現有天順堂已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補登記有案,故依該寺廟登記表所載地號範圍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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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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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範圍土地地目為「田」,非屬可建築用地。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一辦理,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為計算基準繳納代金,並與市府簽訂協議書。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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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5福成寺龍井區田水段458、460-1地號農業區(0.0841)宗教專用區(0.0841)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因現有福成寺已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合法登記有案,故依該寺廟登記表所載地號範圍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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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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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範圍土地地目為「祠」,屬可建築用地,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一辦理。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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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5天慈佛院大肚區山陽段12-1地號保護區(0.0183)宗教專用區(0.0183)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因現有天慈佛院已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補登記有案,因該寺廟登記表所載大肚鄉山陽段12地號非屬本特定區範圍,因此依範圍內大肚區山陽段12-1地號範圍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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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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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範圍土地地目為「田」,非屬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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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可建築用地。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一辦理,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為計算基準繳納代金,並與市府簽訂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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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人2-18天道監修宮土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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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井區三德段56-1、56-2、57-1等3筆地號農業區(0.2551)宗教專用區(0.2551)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因現有天道監修宮已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補登記有案,故依該寺廟登記表所載地號及其寺廟實際範圍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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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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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中變更範圍龍井區三德段56-1係屬原寺廟登記證登載地號,地目為「田」非屬可建築用地、56-2地號係屬原寺廟登記證登載地號,地目為「建」,屬可建築用地(面積0.1313公頃),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一辦理,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為計算基準繳納代金,並與市府簽訂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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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另龍井區三德段57-1地號(面積0.1238公頃)非屬其「寺廟登記規則」登載地號範圍,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二辦理,應提供變更總面積至少15%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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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人2-21龍天宮土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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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井區竹泉段151-3地號農業區(0.1286)宗教專用區(0.1286)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1.現有龍天宮前於辦理宗教團體登記時,因不及完成土地所有權取得致無法完成宗教團體登記事宜,且現況已完成宗教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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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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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3.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變更範圍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三辦理,應提供變更總面積至少15%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並考量其面積規模較小,本案應捐贈之公共設施土地得改以變更後當期公告現值加40%之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於申請建築執照前折算繳納,惟繳納代金比率不得超過該等公共設施土地總面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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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人2-35慈法巖土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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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區高美段1112地號。農業區(0.2183)宗教專用區(0.2183)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因現有慈法巖已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補登記有案,故依該寺廟實際範圍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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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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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範圍清水區高美段1112地號非屬其「寺廟登記規則」登載地號範圍,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二辦理,應提供變更總面積至少15%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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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逾2-7無極天義堂清水區三塊厝段三塊厝小段394-4、394-6地號農業區(0.1975)宗教專用區(0.1975)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現有無極天義堂前於辦理宗教團體登記時,因不及完成土地所有權取得致無法完成宗教團體登記事宜,且現況已完成宗教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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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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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變更範圍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三辦理,應提供變更總面積至少15%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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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2-14逾2-10朝興宮土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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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區田寮段下湳子小段346-4、346、237等地號農業區(0.5306)宗教專用區(0.5306)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因現有朝興宮已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補登記有案,故依該寺廟登記表所載地號及其寺廟實際範圍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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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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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中變更範圍清水區田寮段下湳子小段346地號(面積0.1943公頃)係屬原寺廟登記證登載地號,地目為「建」,屬可建築用地,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一辦理,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為計算基準繳納代金,並與市府簽訂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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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另清水區田寮段下湳子小段346-4、237等2筆地號(面積0.3363公頃),非屬其「寺廟登記規則」登載地號範圍,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二辦理,應提供變更總面積至少15%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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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關範圍內所含水路(清水區田寮段下湳子小段530地號)應取得國有財產局使用同意書。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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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逾2-11沙鹿無極天道堂土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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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南勢坑埔子段8-36地號保護區(0.1798)宗教專用區(0.1798)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現有無極天道堂前於辦理宗教團體登記時,因不及完成土地所有權取得致無法完成宗教團體登記事宜,且現況已完成宗教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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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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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變更範圍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三辦理,應提供變更總面積至少15%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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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逾福德祠農業區(0.0506)宗教專用區1.現有福德祠原寺廟用地位屬水利本案依初步建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2-12龍井區三德段777-2地號(0.0506)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用地上,因道路拓寬工程需進行拆除,爰另取得龍井區三德段777-2地號供寺廟遷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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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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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福德祠未依「寺廟登記規則」取得合法寺廟登記證,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三辦理,應提供變更總面積至少15%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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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逾2-17豫穩寺土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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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井區龍井段竹坑小段124、125、126、127、128、597-2、598-2、563-8、564-1、564地號保護區(0.3663)宗教專用區(0.3663)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因現有豫穩寺已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補登記有案,故依該寺廟登記表所載地號及其寺廟實際範圍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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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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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中變更範圍龍井區龍井段竹坑小段124、125、126、127、128地號(面積0.2483公頃)係屬原寺廟登記證登載地號,地目為「旱」及「林」,非屬可建築用地,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一辦理,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為計算基準繳納代金,並與市府簽訂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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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另龍井段竹坑小段597-2、598-2、563-8、564-1地號(面積0.1180公頃)非屬「寺廟登記規則」登載地號,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二辦理,應提供變更總面積至少15%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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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逾2-20慶星堂清水區三田段28-2、30、31共三農業區(0.1353)宗教專用區(0.1353)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1.現有慶興堂屬特定區劃設前已成立宗教建築物,原坐落於清水區三田段24地號,應現有廟宇赴地不敷使用,爰另取得清水區三田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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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筆地號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段28-2、30、31共三筆地號供寺廟遷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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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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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變更範圍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三辦理,應提供變更總面積至少15%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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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逾2-27武聖宮清水區吳厝南段594-1地號農業區(0.1254)宗教專用區(0.1254)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現有武聖宮前於辦理宗教團體登記時,因不及完成土地所有權取得致無法完成宗教團體登記事宜,且現況已完成宗教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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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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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變更範圍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三辦理,應提供變更總面積至少15%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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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民或機關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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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2謝夏吟梧棲區西建段133、134、134-1、143等四筆地號(即梧棲區臨海段36號房屋所在地)請將本寺廟坐落基地規劃成宗教專用區。本基地屬保安宮基地所在,請將以上地號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以利本寺廟完整規劃。建議納入後續「臺中市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通案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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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位置現行計畫為第四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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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況已有保安宮,惟未提供合法寺廟登記證,另陳情地號範圍內亦有納骨塔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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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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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16東海里圓圈灣福德祠管委會陳永錫請准予將本祠使用土地由保護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查土地坐落龍井區東海段95-1地號土地,目前為保護區,本祠業已在此建築使用數十年,香火鼎盛,為當地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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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位置現行計畫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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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有東海里圓圈彎福德祠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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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東海段95-1地號信徒信仰中心,茲因當時不懂法令,建祠在上開土地上,為貫徹政府輔導寺廟合法化德政,建請鈞府准予所請。前於辦理宗教團體登記時,因不及完成土地所有權取得致無法完成宗教團體登記事宜,且現況已完成宗教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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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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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據「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初步檢核係符合修正後原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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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東海里圓圈彎福德祠103年10月30日發函回覆,該祠屬民國90年3月31日前已存在之既有宗教建築物,申請變更範圍仍以東海段95-1地號為準,同意提供變更後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五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改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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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擬變更宗教專用區範圍,未符合依其合法立案登記建築基地範圍或既有宗教建築物基地地籍範圍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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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18慶興堂王忠義建議審議本案時通知列席到案說明。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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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有慶興堂屬特定區劃設前已成立宗教建築物,原坐落於清水區三田段24地號,應現有廟宇赴地不敷使用,爰另取得清水區三田段28-2、30、31共三筆地號供寺廟遷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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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位置現行並無宗教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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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據「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初步檢核無適用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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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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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8-11.三田國小與慶星堂申請變更宗教用地相距甚遠,且建廟預定地每年三田國小運動會或有活動時,亦無償提供作臨時停車場,且贊助學校獎金,與三田國小關係友好,有三田國小校友會提供佐證資料,非反對者陳情內容會影響學生及附近居民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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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況三田路有6公尺寬,而且建廟預定地在最北邊,與王文楓房子在最南邊,何況房屋前還有300多坪空地廣場,絕非王文楓所言距離2-3米3.另與三田國小比臨有間媽祖廟(朝后宮)成立歷史比三田國小更為久遠,早已成為學校學生們信奉及庇佑之精神之柱,且慶星堂歷史已63年之久,若核准變更將有助於帶動居民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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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年6月26日當天特聘勘興師與廟前4戶所有權人座談溝通、協調,並前往每戶說明未來建廟方位並不會影響其居家風水,王文楓本人也代其母親簽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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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另反對者誆稱我門廟方對外宣稱與市府人員關係良好,沒人能阻擋建廟事宜,皆屬一派胡言,事實係因廟方人員,均為義務性志工而非專業申請建廟人士,數度向當時臺中縣政府申請未果,亦苦無正確方式向有關單位請求協助輔導完成申請,後經眾信徒大家熱心多方併逕18。併逕18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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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請教及善心人士發心幫忙才得以向政府申請此變更宗教專用區案,朝向政府相關單位合法立案、合法興建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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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廟方於101年8月9日參與內政部陳情會議返回後則多次積極欲與王文楓進行溝通協調,皆未獲回應,甚至避不見面,101年8月26日召開臨時會,會議決議向台中市清水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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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30陳政男(北勢坑小段40-15地號)陳文科(北勢坑小段40-16地號)有關陳政男君及陳文科君陳情建議沙鹿區北勢坑段北勢坑小段40-15、40-16地號道路特殊截角調整變更為依道路開闢現況或地籍圖標準截角案,請貴部提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請查照。茲本人所有土地「台中市沙鹿區北勢坑段北勢坑小段40-15地號」(所有權人:陳政男)及「台中市沙鹿區北勢坑段北勢坑小段40-16地號」(所有權人:陳文科),該基地面前道路分別臨接:1、中棲路(五十米計畫道路);2、英才路(三十米計畫道路),近因使用需求申請興建,惟向「台中市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工程科」提出建築線申請時,得知本基地隸屬『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範圍,並正實施(第三次通盤檢討)中,據該通盤檢討本基地面前道路之截角為特殊截角(非『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訂定該面前道路之十米截角),但此劃定截角對本基地之建案申請利益有所影響,望懇請貴科再行檢討,本基地面前道路之截角,得予修改劃定範圍,不勝感激。1.第8次小組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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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圖與樁位圖均屬特殊截角,且屬重要交通幹道交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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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重製疑義道路截角變更原則係考量大型路口交通安全,本計畫區50M與30M以上道路路口原則予以維持原計畫特殊截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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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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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局意見:請參考內政部頒布「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4.2.4平面交叉轉角設計一節,平面交叉之轉角車道邊線,宜與設計車種之轉向軌跡邊線保持0.25公尺以上側向淨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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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初步檢視現況已開闢道路,行駛大客車仍可符合上述規定。本案建議同意照市府研析意見酌予採納,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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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本小組第8次會議之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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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涉及變更回饋事項,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應回饋30%公共設施,有關回饋方式及時機由土地所有權人與臺中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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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31王文楓君等清水區三田有關王文楓君等人陳情異議反對1.該三筆土地鄰近為三田國小,僅差距約二十公尺左陳情人反對劃設宗教專用區,併同逕18討論。併逕18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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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段28-2、30、31地號將清水區三田段28-2、30、31地號土地由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案,請貴部提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請查照。右,如貿然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寺廟蓋成之後不僅會影響數百甚至千位學童身心發展,是故並無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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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系爭土地附近皆為純樸的農家居民,在這居住已數十年甚至百年,百姓皆認為並無變更「宗教專用區」而影響百姓生活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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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情人代表王文楓之父王忠振前曾因住家門前進行蓋寺廟(及系爭土地)的動作而採拒絕的態度,卻遭人員恐嚇,相關人員的惡行惡狀讓王忠振生活在恐懼之中,日前才不幸往生,如此行徑豈可再成為助紂為虐的幫兇?豈可讓「宗教專用區」能順利變更完成?懇請鈞會體恤民意,勿讓系爭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的算盤能夠如願,應予否決「宗教專用區」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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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廟方主事人仗恃著和台中市政府人員交情良好,而在地方上行事作風為所欲為,對外宣稱無人有辦法阻止他蓋廟,視附近居民權益如糞土,亦不派人對蓋廟後正對民宅之住戶溝通或議價收購房屋,小老百姓生活受迫於淫威下過活,水深火熱之中,為此,懇請鈞會替老闆性伸張正義,而否決系爭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事宜,以障善良,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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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31-11.該變更案擬建造之「慶星堂」並無合法之寺廟登記證,台中市政府都委會竟審議通過將該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明顯掩護非法之嫌,何以台中港區其他寺廟擬變更案皆以沒有合法寺廟登記證否決在案,唯獨「慶星堂」能夠初審通過,這其中是否有人謀不臧之嫌,不得不慎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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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慶星堂」變更案,主事人員在地方上異常高調,目中無人,完全不和地方上百姓協調溝通仗恃著和台中市府人員交情良好,對外宣稱內政部都委會一定會核准該變更案,而提前偷跑,建廟乙事已在地方上高調舉行「動土」儀式(證物),現場插有紅色柱子,視附近居民權益如糞土,為維護小老百姓權益,豈容該變更案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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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廟方建造草圖,寺廟蓋好後正對民宅僅三公尺,民宅住戶已居住數十年,臺灣恐沒有寺廟離民宅僅三公尺之距離,影響住戶出入及身心理平靜,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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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系爭土地目前為空地,離三田國小距離僅二十公尺左右,如貿然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寺廟蓋成後不僅影響數百甚至千位學童安全,噪音及空氣汙染更會影響附近數百住戶及千位學童身心發展,是故系爭土地並無變更「宗教專用區」的必併同逕18討論。併逕18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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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要,廟方應另覓土地蓋廟,以對附近住戶、學童衝擊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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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懇請否決本變更案,以維護百姓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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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32朝后宮清水區三田段209、210、211地號請依土地原編定地目及實際使用,將本宮所在之臺中市清水區三田段209、210及211地號土地劃設為「宗教專用區」,以利本宮寺廟之經營管理。本宮(朝后宮)於民國53年建立於臺中市清水區三田段209、210及211地號(詳附件寺廟登記表),為「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民國61年)前既存之合法寺廟,其地目編定為「祠」,亦為合法之寺廟用地,因目前所在土地都市計畫分區為「農業區」,故希望藉此次通盤檢討劃設為合法之寺廟用地,特此陳情。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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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位置係屬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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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寺廟登記表登載地號清水區三田段209及21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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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據「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初步檢核係符合修正後原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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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朝后宮103年11月4日發函回覆,擬變更範圍秋水區三田段210地號已向國有財產署承購,同意提供變更後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五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改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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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33柯蔡宗親會清水區吳厝南段1080、1081、1082地號懇請審核台中市清水區吳厝南段1080、1081、1082地號變更為「宗教專用區」。1.吳厝南段1080、1081、1082地號土地面積6317.32平方公尺現為台中港特定區計畫,保護區所有權,社團法人台中縣柯蔡宗親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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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柯蔡宗親會係於民國75年12月25日成立,並經台中縣政府社行字第169年立案,且於96年5月23日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建議申請人應於本案提請委員會審議前提交相關資料,否則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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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位置係屬本計畫區內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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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寺廟於民國75年立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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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據「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初步檢核係符合修正後原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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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柯蔡宗親會103年10月30日發函回覆,該會同意依合法空地比作為變更範圍,並同意提供變更後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五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或改以代金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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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考量後續建築,仍請提供建築線相關資料。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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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35台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畫道路,本案因涉及原發佈都市計畫圖與地籍逕為分割不一致,將依變更原意,納入都市計畫訂正。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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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偏差狀況檢討納入後續通盤檢討作業之可行處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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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彙整相關涉及原發佈都市計畫圖與地籍逕為分割不一致之訂正變更共計37處,相關內容詳附錄三。請市府將本計畫其他類似案件併予處理,並補充以表格方式詳列37處變更內容、區位、項目、面積等相關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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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39蔡陳雲姿文事研究中心區建議文事研究中心區作分區調整。有關文事研究中心區原係提供設置大學、文教學術研究機構或國際學術性會議場所使用,前臺中縣政府擬計畫於該處設置國家級美術博物院。今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已停止於該地設置國家級美術博物院計畫。當今大學多數在減班,有某些科系招不到學生,而且台中港特定區內亦尚有多處劃為學校預定地而一直無興設學校任其荒蕪,應將規劃之文事研究中心區作分區調整,以符合實際。建議納入後續細部計畫土地管制內容放寬相關容許土地使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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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臺中市政府文化局102年5月3日中市文視字第1020007794號函(附件五)回覆,本案原擬國家級美術博物院計畫因故暫不推行,本局目前已無該用地需求,惠請貴局依原文事研究中心區計畫,引入設置大學、文教學術研究機構或國際學術性會議場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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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2年5月2日中市教秘字第1020029841號函(附件六)回覆,本局考量本市各行政區人口及學生人數變動,謹慎評估地區發展需求後,並無使用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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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靜宜大學民國102年5月20日靜大總務字第1020001113號函(附件七)回覆,本校屬文事研究中心之土地使用管制應予放寬,建議用途項目可增加文化休閒、服務、健康、創意產業與非營利之服務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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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量目前尚無相關單位針對該區域有具體使用需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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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求,且考量地區發展率偏低,建議先行維持原分區使用,並納入後續細部計畫土地管制內容,放寬相關容許土地使用項目,以增加土地利用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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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44沙鹿閭山法主修道院負責人謝鎧璟沙鹿區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875.876號建請列入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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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土地位於台中港特定計畫區內,原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於民國85年建立寺廟,為地方上宗教信仰,已作為宗教寺廟用地使用多年。現今適逢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討論。懇請貴署協助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列入為宗教專用區使用。後續敝院將依政府審查原則,辦理補發建照及使用執照,再辦理正式登記寺廟等相關事宜。並配合政令推動正當宗教信仰及社會公益和慈善服務。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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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寺廟並無寺廟登記證及合法立案登記資料,該寺廟於民國85年興建,依據「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其符合原則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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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府已於103年10月7日,召開「說明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會議」決議:「會後二周內補充相關資料」。迄今尚未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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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議申請人應於本案提請委員會審議前提交相關資料,否則未便採納該陳情意見。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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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45林旭超龍井區山腳段110-2號、110-3號110-4號、156號1.敝人家父已於95年配合政府政策被徵收過一次土地,如今繼承家父土地,又將被徵收剩餘土地的八成,懇請承辦人員考量敝人世代居住龍井區,請重新規劃八米計畫道路,將原八米計畫道路往南邊方向平行挪移八米至機關用地(機66)土地上,讓人民土地被徵收比例降低,也可避免徵1.民國95年臺中縣龍井鄉公時,敝人家父土地龍井區山腳段110-1號已被徵收為道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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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敝人於家父去世後繼承龍井區山腳段110-2號、110-3號、110-4號、156號土地,因在中華民國71年被列入台中港區特定計畫,根據計畫敝人所持有土地超過八成已上將分別被劃定計畫已逾30年,若未考量實際現行狀況而執行計畫,敝人被徵收所剩餘土地將成為細窄狹長型畸零地(請參閱附件),將嚴重影響權益,敝人無法安居樂業與持續農作。建議納入本府刻正辦理之全市都市計畫「機關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作業併同檢討,目前維持原計畫。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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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收後留下的土地成為畸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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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於機關計畫用地(機66)已逾30年未徵收,請主辦單位依據都市計畫法26條原則,參考人民建議做必要之變更,請扣除八米計畫道路使用後之土地予以解編歸還,變更為住宅用地使用。3.敝人曾多次向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陳情,並於監察院監委員周陽山先生巡視台中市政時,當面向周委員陳情,亦於101年8月9號前往內政部營建署陳情,希望政府若無任何徵收計畫,將土地予以解編歸還地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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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前經由台中市政府承辦人員告知,此台中港特定計畫,將再一次作檢討修正,原因是臺中縣市合併後,原計畫用地也已經隨時空背景不同將會重新檢討,但是在敝人土地上所計畫之道路用地已決定徵收,而機關用地(機66)是否徵收會再作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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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46林聰海龍井區忠和段1526-2、1527、1528、1528-1、1529地號1.有關台中港港埠專用區,要變更為農地(依港埠專用區地籍圖),圖中這些土地之地主,堅決反對變更為農地,以前龍邑顧問公司要來為這些土地辦理開發,當時,地主以為他是騙人的,因農民思想單純,怕受騙,如果要開發理應是政府單位要派人餐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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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在此筆土地從民國93年至今,大子企業有限公司,貯存廢木材於此地,造成旁邊土地無發耕作,變成廢墟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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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陳情位置非屬行政院核定之港區範圍,爰係於民國95年2月21日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部分港埠專用區(工業專業區II)劃出港區範圍)」案中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開發,否將由原台中縣府依程序變更為農業區,後經原台中縣府96.11.19府建城字第0960321313號函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細部計畫規劃內容及相關開發意願並無具體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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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爰本陳情位置於民國103年12月04日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1次會議審決部分)案」變更綜理表第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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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有照片為證),時任台中縣環保局長(現任台中市環保局副局長)也和我們開過幾次會,要編列預算清除大子公司廢棄物,進而向地主求償,但至今仍無動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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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此,我們要求不要變為農地,維持現今港埠專用區。13案,調整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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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46-1林聰海龍井區忠和段1526-2、1527、1528、1528-1、1529地號1.本區範圍原屬「台中港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86年)」所規劃之工業專用區(II)。該計畫原劃設目的係為提供民間鋼鐵製品業設廠用地,並配合政府推動亞太營運中心政策,規劃為配合港口運作之加值型工業區來規劃。因受到土地徵收困難、並無具體發展計畫所致,交通部臺中港務局報請劃出港埠劃原意不合,不適宜變更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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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區目前貯存廢棄木材、鋼鐵廠,以及做為停車貨櫃廠之使用,以致不宜作為農業區使用。本區重新規劃,不應變更為農業區。同逕人46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併逕人46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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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目前臺中港區已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周邊土地應配合與自由經濟示範區有關產業進行規劃,應作為工業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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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48王美華清水區裕嘉段773地號建議將清水區裕嘉段773地號土地由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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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土地現況並無寺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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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初步檢核無適用變更原則。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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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49周朝琴清水區臨海路至米粉寮排水溝以西50公尺寬綠地請於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時准予將台中市清水區臨海路至米粉寮排水溝以西之50公尺寬綠地,比照同屬50公尺寬之米粉寮以東之綠地,辦理變更為住宅區,以保障當地居民權益,提高土地使用價值,順應時代需要。1.原規劃之50公尺寬綠地,係民國58年都市計畫所擬訂,當時台中港尚未興建,該綠地係以防風為主要功能,63年建港後,港區防風林已西移,並已發揮防風防沙作用,該一綠地已無存在之必要性,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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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一綠地所屬清水公有土地佔百分之四十七點九,綠地兩旁均為住宅區,當年規劃時,海濱里僅有居民四百餘戶,現已增至一千餘戶,住宅區顯已不敷使用,中間以不必要之綠地分隔,更屬不利該一地區之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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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屬50公尺寬之米粉寮排水溝以東綠地,面積20公頃,長度4公里,業經省府於75年1月30日75府建四字第12561號函,公佈都市計畫檢討時,將其中6.10公頃變更為住宅區,並自75年2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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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目前米粉寮排水溝以西綠地,尚餘私地151筆,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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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綠地用地係供港區防風防沙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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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中港特定區內住宅區使用率(39.13%)甚低,應避免大量增加非必要性之住宅區供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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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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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面積8.0272公頃。寬50公尺,長2625公尺,已無維持綠地之必要,亦請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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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都市計畫法,一鄉、鎮、市人口超過20萬人以上須設公園綠地,而清水區人口才8萬多人,未達此一標準,若政府執意依聯合鄉、鎮、市、區方式將港區四鄉鎮區聯合規劃公園綠地(因港區人口超過20萬人)既然政府以聯合方式計畫,為何民國65年建港以來,有港無市,政府不朝建設港市努力卻欲徵收不必要的土地,不但時機不對,且浪費公帑與民爭利實屬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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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該綠地已於81年6月15日八一府地權字第118678號函公佈撤銷徵收,特此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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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敬請賜准如主旨之陳情,通盤檢討變更使用,以增益當地居民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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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50林清全沙鹿區鹿寮段1151-7、1152-1、1153-1、1154-8地號因4M人行步道尚未開闢完成,懇請規劃單位能修正地籍圖與計畫樁位圖其差異部份,採取依地籍分割線為開闢4M人行步道方案而非偏移4公尺計畫樁位。沙鹿區中山路田尾巷以南與中山路田尾巷330弄以北臨接未開闢4M人行步道,樁號56C76至56C72,以地籍圖與計畫樁位圖相差4公尺,計畫樁位圖以東偏移4公尺,因周邊土地大部分均已建築完成,其差異部分,會造成部分土地減損土地使用及畸零地,而影響人民權益。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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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況4米人行步道尚未徵收,現況地籍已分割,為分割情形與現行計畫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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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查本案於辦理都市計畫重製作業時,係決議參考計畫圖及地籍圖展繪,考量地籍已完成分割,爰建議依分割後沙鹿區鹿寮段1151-7、1152-1及1153-1地號變更。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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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51水利局廢除梧棲排水與安良港排水之間30M寬溝渠預定地。本局於102年3月8日邀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等相關單位針對梧棲區30M寬溝渠預定地是否廢除召開會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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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102年3月8日邀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等相關單位針對梧棲區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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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議,本局評估對現況臺中港特定區排水並無影響,原則尚支持廢除30M寬溝渠預定地;另外,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表示南北向30M寬溝渠預定地有無開闢對於該公司營運並無影響。30M寬溝渠預定地是否廢除會議內容略以:「原則尚支持廢除30M寬溝渠預定地。」2.建議調整溝渠用地恢復為原農業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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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已納入「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1次會議決議補辦公開展覽)案」,並自103年8月27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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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52陳情人:童瑞騰陳情位置:台中市沙鹿區竹林段竹林小段267-8地號將沙鹿區竹林段竹林小段267-8地號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1.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第17點規定略以:「宗教專用區得為下列各項土地及建築之使用:一.宗祠(祠堂、家廟)..」2.本陳情位置擬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作為本家族專供祭祀用之宗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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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沙鹿區竹林裡及部分犁份里土地長期以來一直是公墓及私人墓地,是沙鹿、龍井、梧棲之居民死後土葬之地方,公所雖蓋有靈骨塔,但有些國人無法接受火葬,仍有土葬之風俗行程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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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擬於私人墓地土葬處旁建蓋一宗祠,避免風吹雨打,讓家族先人火葬後骨灰有存放處及家族清明掃墓祭拜之地方,不是對外營業只是家族自用,想要合法申請,卻無法取得執照,有的人只能違規違蓋,這對守法的民眾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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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曾詢問台中市政府主管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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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寺廟並無寺廟登記證及合法立案登記建築基地範圍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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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初步檢核無適用變更原則。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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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部門,都說此屬台中港特定區,權責單位是內政部營建署,現正值「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希望營建署能將此案列入討論,並訂定合法管道,讓民眾有法可循,依法申請建蓋宗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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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53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分局長陳大文)建議位置:台中市瀧景區龍津段69地號地址:台中市龍井區龍津里中央路1段165巷36號(龍津派出所)將原土地使用分區「農會專用區」變更為「機關用地」本分局龍津派出所土地長期沿用民地,經查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會專用區」,依據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0年12月6日函文規定「依台中港特定計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4點規定限供農會相關業務之辦公廳舍、農業糧食儲存及附屬設施使用,應不得作為派出所使用」,建議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符合實際狀況使用。為利後續使用,建議應考量變更範圍完整性,納入龍井區龍津段70-2、237-2及71-1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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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範圍為警察局現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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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提出用地取得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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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警察局於民國102年12月9日中市警烏分行字第1020032291號函有關本分局龍津派出所土地(龍井區龍津段6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農會專用區)長期沿用民地,建議盡速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符合實際使用狀況;至於都發局建議納入龍井區龍津段70-2、237-2(龍津國小管理土地)及71-14地號(有住宅民地),並非使用範圍,不宜納入變更。本案建議應將龍井區龍津段70-2、237-2及71-14等地號土地連同警察局現況使用範圍一併變更為機關用地,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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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54周聰來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16次會議審議周聰來先生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第4項規定,請求廢止徵收運(18)運動場工程徵收之沙鹿區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39-37地號等6筆土地案,作成附帶決議,請就台建議未便採納有關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建議納入刻正辦理之「臺中市轄區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規劃案」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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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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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中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已徵收之公共設施用地,是否符合實際需求、是否仍有使用之必要,進行務實之評估與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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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55建設局將海堤路整條路段劃入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以維護完整性。目前海堤路部分擬部分調整變更為公園用地、海堤專用區及劃出都市計畫範圍。提請討論1.經查海堤路現況道路係屬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7案變更港埠專用區為溝渠用地及公園用地以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0案變更港埠專用區及海堤用地為海堤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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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海堤路整段納入都市計畫範圍,應涉及管理單位權責,請建設局洽水利單位確認後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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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設局回文(1)清水區高美段1941-255地號及高西段1191地號等2筆土地,已由本局接管,管理者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2)清水區高西段1190及1191地號等2筆部分土地:本局曾以102年8月12日中市建土字第1020084522號函請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同意土地提供無償使用,經該局以102年8月27日水三管字第10250107380號函復:「經查貴局為辦理海堤路景觀美化改善工程,所需利用臺中市清水區高西段1190及1196地號之部分土地屬海堤區域外公有土地之利用,尚無河川管理辦法及海堤辦法之適用,倘確有所需依規定辦理撥用事宜。」本案建議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27案辦理,未變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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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水區高西段1189地號部分土地,屬私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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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57台中港清水區高美及海濱地區變更為觀光特定區或其他有助於該區域健全發展之用地,以利前述八項工程範圍周邊之邊際效益。臺中市政府為了將梧棲與高美打造成國際級觀光亮點,包含高美濕地旅客服務中心、台中港聯外道路工程、興建景觀橋、梧棲漁港魚貨直銷中心整建工程、一期棧道設施、二期棧道設施、白海豚生態館、美人魚碼頭等八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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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透過都市計畫變更讓高美濕地連同梧棲漁港整體建設成國際級觀光勝地,並帶來商機。有關高美濕地周邊旅客服務中心、聯外道路等整體規劃已於95年配合濱海遊憩公園及高美濕地周邊公共服務設施整體規劃,分2階段完成個案變更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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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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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58陳有明沙鹿區北勢坑段北勢坑小段47-7地號為辦理沙鹿區北勢坑段北勢坑小段47-7地號(臺灣大道與英才路角地)都市計畫圖修正與道路徵收現況相符。本人所有座落沙鹿區北勢坑段北勢坑小段47-7地號,土地面積196平方公尺,基地上已有建物(82)工建建字3842號,經貴府於都市計畫將該地號之小截角劃為大截角,讓本人遭受極大之損失(鋼筋混擬土建物將拆除約1\/2,土地面積減少約30坪)。建物完成至今20年並無影響約30坪)。建物完成至今20年並無影響道路交通安全之問題,目前適台中港特定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際,本人懇求貴府將大截角更改為依原道路徵收(47-9地號)小截角使用,實感德便。同逕人30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併逕人30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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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59康坤潭龍井區龍目井段水師寮小段61-2地號龍井區龍目井段水師寮小段61-2地號被編定為文小65-1學校預定地,已經許久未徵收使用,影響地主權益至鉅,希望變更為住宅區。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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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查陳情地號係屬體育場用地,現況尚未徵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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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涉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內容,市府刻正辦理全面性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作業,爰本案建議納入上開專案通盤檢討案中再行考量。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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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60聖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4點建議將「依建築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設置前院」予以刪除。另列—依建築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設置騎樓之相關條文內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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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中港特定區商業區、住宅區或重劃區之建物,與大台中都會各區皆依規定於臨接7公尺或15公尺以上道路設置騎樓,唯自94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公告後,規定特定區範圍內,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設置不得小於4公尺前院,至目前約10年光景,特定區範圍內興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實屈指可數,影響地方建設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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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台灣各地眾所熟知,騎樓是重要市街景觀構成要素,屬有庇蓋的人行步道,提供民眾避風遮雨之地,延伸連接街景活絡商業氣氛,民眾皆習以感受其好與便利。大台中都會區轄內各區,民眾文化背景、商業行為、生活習性相同。而在台中港特定區各區,何以連臨接已設有人行步道之重要道路商業區內,可興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土地,對騎樓需求也最殷切,竟限制其樓設置,實極不符當地民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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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外同一街廓範圍,若有非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興建,即使基地面積小而可設置騎樓,造致街路景象突兀不協調,至於深度淺基地扣除4公尺前院後又如何興建?等等—限制騎樓設置,竟致衍生偌多不合理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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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就上述台中港特定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議將第24點”依建本陳情內容涉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調整,建議納入後續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辦理。本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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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築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設置前院”予以刪除,且應依”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設置騎樓之相關條文內容規定辦理。大台中都會區轄內各區,臨接可設置騎樓之道路用地,皆應有統一遵循的標準,以利提昇城鄉風貌品質,促進地方建設實質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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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8點表十停車空間規定內容,有關「一、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未超過250平方公尺者免設停車位。250平方公尺以上者,每超過150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設一停車位。」建議回復至94年4月21日府建城字第09401011493號公告以前之”新表二”停車空間規定內容..","九、其他建築物(即包含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300平方公尺者,每300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或其零數應附設一停車位。1.若就目前部頒建築技術規則第14節停車空間第59條第二類…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者免設。超過500平方公尺部分每15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由此可見台中港特定區表十停車空間內容,有關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規定,較諸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較嚴,其免設停車空間之基數已是250對250平方公尺,超過500對500平方公尺核算至少多出增設二輛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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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技術規則係全國各地區統一適用,而未考慮城鄉停車差異需求,久受批評詬病。以台中港特定區範圍除沙鹿、清水較熱鬧市街外(大台中都會各區亦然),大部分地區空地多且屬四樓以下透天房屋,停車需求量不大。再以梧棲區兩大商業區為例,有停一至停十之大型公有停車場設置,道路寬闊、迴車道以及鋪柏油路面之人行步道等,交通環境規劃完備,民眾在戶外停車相當方便,市內停車空間何本陳情內容涉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調整,建議納入後續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辦理。本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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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須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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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往業界興建之集合住宅大樓,大樓住宅寧可在公有停車場或路邊停車,也不願購買大樓附設之停車位,其地下停車位即使降價求售仍有困難,若為促進地方發展而擬興建集合住宅大樓,以目前台中港特定區或建築技術規則等附設停車空間之法定數量倍增,地下室即需多開挖2層以上,甚至須設置立體機械停車位,以符合法定停車數量需求,因此工程費用驟增,嚴重影響資源,而公共設施比例亦相對增加,實際上區內多數民眾因戶外停車便利,對車位需求並無迫切感。是以停車空間數量倍增,顯然不合理,有違規劃當局,在特定區廣設停車場之理想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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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就上述台中港特定區有關停車空間設置需求,既嚴重浪費資源且有違都市計畫實務理念。謹請當局思考斟酌,公聽民意理性價值判斷與期望,建議參考”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300平方公尺者,每300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或其零數應附設一停車位”考量特定區有關停車空間設置實際需求,訂定適用之停車空間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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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61體育處體20體育場用地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四章第36條第二款體育場用地建蔽率不得1.現行台中港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條文二十三點及公展條文第二十四點,將所有體育場用地建蔽率誤訂為5%,容積率本陳情內容涉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調整,建議納入後續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辦理。本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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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超過60%,建議將體20體育場用地建蔽率由原來5%調高回復正常的60%。為250%則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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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僅有5%建蔽率,無法興建體育場館,將抑止本地相關運動設施發展,嚴重影響體育人口與民眾運動休閒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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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體育用地基地,容積率為250%,但建蔽率僅有5%,若依此建蔽率規劃建物,建物將高達50層樓,且外觀像煙囪,實際上難以興建使用。(比全台排名第六高的本市第一高樓,47層的HOTELONE亞緻飯店還高,在海風強大的台中港區,不奇怪嗎?)逕人62王九儀清水區海濱段1070-2、1070地號原私有土地地目為田,復經政府作業規劃為公園預定地,請維民權益將都市計畫別的使用區分重規劃,如住宅區或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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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筆土地既為公園預定地,請問幾年內要興闢公園?2.倘若規劃年限內仍因財政不足,又再拖延請問政府應如何替民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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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91年自工廠退休當年並無退休金,生活迄今扶養3兒、教育,房子貸款至今仍未歸還本金,3子中一子重殘,須由本人年過70只靠老人年金3500元苟延殘喘生活,唯一可變賣上揭2筆土地因編列公園預定地,至今無法賣出,影響小市民生計甚鉅,本人確是社會中弱勢一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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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請政府依職權查察本人收入與財產證明以示本人所言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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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綜上請貴單位釋出為民生計正確答覆與變更等相關解套,以利民家使用。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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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位置為現行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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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中港特定區內住宅區使用率(39.13%)甚低,應避免大量增加非必要性之住宅區供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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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台中港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