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11-審議事項-第6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烏日都市計畫(配合九德地區區段徵收開發)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11
案件id
d1vlKM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4年4月17日府授都計字第1040086948號函辦理。
- 二、本案前經本會101年5月8日第779次會審決,其中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七-(五)-1點:「請臺中市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中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在案。
- 三、惟臺中市政府於辦理期間,因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眾多,且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對區段徵收開發仍有所疑慮,該府須與之持續溝通協調,而相關作業需時繁冗,至今尚未完成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鑒於本案開發期限即將屆滿,為利區段徵收作業之繼續進行,故以上開號函檢送變更計畫書等報請延長開發期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採納臺中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除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退請該府併本會779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請臺中市政府將本案目前作業進度、預定完成期程,以及如未在期限內完成之相關因應對策等,納入計畫書補充敘明,以資妥適。
- 二、將本會第779次決議修正為:「請臺中市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中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 三、如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91年「擴大及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前之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