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11-審議事項-第5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苗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廣場用地為停車場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11
案件id
dWeU5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3月5日第25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104年4月20日府商都字第1040075227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變更後所剩餘之廣場用地面積狹小且畸零,請縣政府補充後續之使用計畫,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次變更後廣場用地減少0.3619公頃,請縣政府於計畫書敘明本計畫區廣場空間之補充或替代方案,以資妥適。
- 三、有關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本會決議欄。
附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人1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社寮岡段245-205地號1.陳情位置毗鄰本變更案苗栗市公所經管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廣場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由貴府辦理開闢並向本局辦理土地有償撥用。
2.苗栗車站西站口出文化廣場因機車違停遭警察開罰而引發民怨,並質疑旨揭廣場用地閒置疑慮,倘貴府無規劃開闢,為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人民實際停車需求,請併同本局土地辦理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其並不影響廣場使用目的。
建議事項:
1.有償撥用陳情土地。
2.變更陳情土地為停車場用地或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建議未便採納。
1.本案廣場用地為車站進出開放空間,仍有保留廣場使用之必要。
2.陳情廣場用地係配合鐵路及車站等用地為鐵路局管有之交通設施,非屬地方應取得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無另有償撥用之必要。至於鐵路局所提245-205地號一併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之意見,經比對陳情地號為非完整範圍,且無具體工程計畫,建請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變更程序。照縣政府研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