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11-審議事項-第10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11
案件id
h0lvUr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查「變更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因案情複雜,前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並依上開專案小組(由賴委員美蓉擔任召集人)之建議「將本專案小組已完成初步建議意見中有關未涉及附帶條件處理或已完成回饋協商事項之案件先行提請委員會審議」,分階段報請本會分別於102年12月24日第818次及103年7月15日第831次會議審議在案。
- 二、其餘案件(含補辦公開展覽期間人民陳情案件)嗣經專案小組於103年12月26日、104年1月15日及104年2月10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104年4月20日府授都計字第1040088282號函說明略以:「本次提報資料除涉及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案件,尚需請本府民政局再確認,…如希以代金方式抵繳需再提報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將彙整完成後,再提貴部都委會審議,本次所提案建,恵請先行提會審議」並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研處情形相關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104年4月20日府授都計字第1040088282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尚未依本會專案小組意見辦理,擬提請修正變更內容部分:
1.變更案第17案(計畫書3-8頁新編號第3案),將其中原環保設施專用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沙鹿段斗抵小段361-5地號及部分312-7地號,面積0.0423公頃)等非屬原環保設施範圍土地,調整變更為農業區乙案,同意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2.變更案第70案(計畫書3-11頁新編號第15案),關於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公告之海堤用地範圍,調整部分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為海堤專用區,因原報部審議面積有誤,經重新丈量及核算,擬予以修正乙案,同意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3.變更案第18案(計畫書3-18頁新編號第18案),參考現況道路及地籍徵收分割成果辦理調整部分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因原報部審議面積有誤,經重新丈量及核算,擬予以修正乙案,同意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案件部分(計12案):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120臺中市政府都發局都計測量工程科沙鹿區竹林段犁份小段182、182-6地號1.依據本局104年2月11日中市都測字第1020116414號函會議紀錄之提案1決議內容略以:「經查旨揭地號北側10M計畫道路兩側分別以樁位(北側)、地籍線(南側)為道路邊界線變更都市計畫圖並據以修正樁位成果,請確認地籍檢測成果無誤後,檢送成果憑辦。」2.依上開會議紀錄修正樁位。建議酌予採納。
本案現況道路已開闢,惟與地籍徵收分割狀況不符部份,考量用地取得及民眾權益,依地籍線辦理變更。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酌予採納。
逕121楊玲姿台中港特定區都市計畫道路因設1.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地2款,應撤銷徵收771-6號土地之徵收處分。
(1)按以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舊話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併逕人72。
建議未便採納。
1.現有計畫道路已完成徵收並開闢使用,且符合相關道路工程設計規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76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計、徵收不當,危及公共安全乙案,建請撤銷原道路規劃處分,歸還陳述意見人台中市清水區武秀段771地號、771-6地號兩筆土地,並將該道路截彎取直,以維人民權益。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如有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應辦理撤銷徵收,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地2款定有明文。
(2)查原徵收計畫因事前規劃錯誤,而誤將有海濱路相隔之771-6地號劃入清水運動場用地徵收範圍,以致使中無法供做運動場使用,顯然無助於土地徵收所追求之公共利益與私人財產保障,是依前揭規定,自應撤銷771-6號土地之徵收處分,並歸還該筆土地與陳述意見人。
2.按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4條第1以檢討、變更,並截彎取直:
(1)按道路用地交通量、道路設計標準檢討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41巷前段定有明文。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第28條第1項亦規定,整理開發地區之計畫道路應配合街廓規劃,予以檢討。是於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時,應對道路使用情形、交通流量、安全性等予以檢討,乃屬當然。
路,因中心樁設立問題彎曲弧度過大,加以未考量周邊既有之海濱路而設計不良,於短短數十公尺內即有九條岔路交會,致該路口車禍頻傳,而生公共安全之虞,已如前述。
是依前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必要。
(3)查本件陳述意見人已表示願以自己所有771地號(原771-2)及772地號(原771-3)共1276平方公尺之土地予原道路用地交換,供系爭道路截彎取直之用。依上開情形,自以截彎取直為宜。
3.綜上所述,建請貴署依行政程序法撤銷原道路規劃之行政處分,歸還陳述意見人771地號、771-6地號兩筆土地,將該道路截彎取直,一方面可增加海濱路路寬,一方面亦可增加海濱路路寬,一方面亦可減少岔路口數目,降低車禍發生機會,以維人民權益,陳述意見人並願意歸還道路徵收用地之補償金。如蒙所准,實感德便。
4.前陳述意見人曾出席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小組會議,並提呈陳述意見書,今特補呈陳述亦建補充理由二書。範,尚無調整之必要。
2.公園用地不宜輕易減少,並請臺中市政府儘速開闢。
3.建議臺中市政府將現有之既成道路(海濱路)予以廢除,以減少路口,避免交通意外之發生。
逕122陳仁傑龍井區遊園南段959-2、959-1、959、960、961、962、11、11-1、11-2等9筆地號門牌:台灣大道五段311、325、335、337號懇請都市計畫委員會,列入都市計畫修正變更為商業區或住宅區。本土地位置為保護區內,但位於台灣大道正路邊,現有建物多年,有營業情形,現更有BRT站坪頂站正門口,懇請變更為商業區或住宅區,配合BRT站共榮。併逕人96建議未便採納。
1.陳情土地為保護區,考量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不宜調整變動。
2.台中港特定區內住宅區使用率(39.13%)及商業區使用率(36.03%)甚低,應避免大量增加非必要性之住宅區及商業區供給。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逕123楊奕樹清水區社口恢復為住宅區,並1.社口段社口小段52-13地號土地本為臺中港特定區計畫所定之住宅區用地,然而該都市計建議未便採納。
1.陳情位置為排水道用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77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段社口小段52-13、52-17、52-15、545-2、405-4、187-19、197-18、187-20、192-10等9筆地號由原被徵收者價購或釋出民間以符法制。畫在辦理第2次通盤檢討時,未告知所以權人而逕由住宅區變更為溝渠用地。市府對於上述土地使用分區之變更理由,略為上述土地夾於清水區鹿寮大排與清水區中清路之間,屬東西狹長土地,可利用性不大。卻未思考該事由本為市府部當都市計畫所致。
2於3次通盤檢討時,其專案小組之初步建議意見,故意陳述與事實不符之理由,以作為不採納陳情理由之依據。特此補充說明:
社口段社口小段52-13、52-15地號等2筆土地於第2次通盤檢討後係徵收作為溝渠用地,市府未依徵收法規使用,卻稱交由清水區公所開闢為公園,顯然政府違法。
上述2筆土地之變更後使用分區為「溝渠用地」,如屁為公園之綠美化作為係違法行為,不足作任何挪用之理由。
2筆土地迄今仍為空地,專案小組所述:「…經查該土地現作為公園…」與現況不符。
專案小組所述:「…範圍零星並不適宜作其他使用…」之說法顯然有誤。概由政府角度觀之,土地為人民求之不易之財產,市府不應輕忽處置。
3.申請人為社口段社口小段52-13、52-15地號等2筆土地之原先供同共有之所有權人兼具上述土地之承租人,對於上述土地之力用可能性,認為存有下列優點:
(1)鄰近居住地點,使用方便。
(2)可因所有權申請用水用電。
(3)52-13土地仍作陳情人所定租約之相鄰農地之農舍用地。
4建議市府應釐清社口小段52-13、52-15地號土地使用現況,並以查明專案小組所述錯誤之處。請市府再次調查上述土地使用現況並從速受理98年3月6日陳情案建議並願協同現地會勘。地,現況屬鹿寮及清水排水溝行經範圍,用地皆屬公有地。
2.陳情範圍屬現況溝渠及道路間夾雜土地,臨鰲峰路南側範圍多已作水岸旁綠美化設施使用,其餘空地則多屬空地及臨時設施。
3.考量現況用地皆已取得,且多數用地已開闢為水岸旁綠美化空間,建議維持原計畫。辦理,未便採納。
逕124吳彥儒龍井區田水段946-2地號道路用地恢復為住宅區田水段946-2地號土地,目前無興闢計畫,建議變更為第四種住宅區,使能合併地籍。建議未便採納。
考量整體道路系統之可行性及通行性,該計畫道路建議予以保留。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逕125臺中市都發局文九(四二)東南側10M計畫道路本局104年4月10日召開「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樁位疑義研討會104年度第3次會議」,建議第5案依會議紀錄修正樁位。建議酌予採納。
本案現況道路已開闢,惟與地籍徵收分割狀況不符部份,考量用地取得情形及民眾權益,依地籍線辦理變更。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酌予採納。
逕126林清全沙鹿區鹿寮段1151-7、1152-1、1153-1、1154-8地號原建議沙鹿區鹿寮段1151-7、1152-1、1153-1及1154-8地號間人行步道應依原分割線變更之建議案,上述土地已依現行都市計畫樁位申請建築並已核准,故撤銷原102年5月20日陳情。建議酌予採納。
1.本陳情位置原納入本案逕50案陳情意見,依第12次專案小組建議酌予採納,依現況分割地籍訂正原人行步道展繪內容,並納入提請委員會審議案件第20案。
2.原陳情人為申請建築,重新辦理該區位之土地合併分割,合併分割後地籍與現行都市計畫樁位成果相符。
3.考量陳情人申請建築相關作業已獲核准,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該人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酌予採納。
78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行步道建議維持原計畫。
逕127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山腳排水涉及鐵路用地及綠地用地範圍本局刻正辦理山腳排水土地取得先期作業,其中涉及部份鐵路用地及綠地用地為私有土地,並未變更為河道用地致無法辦理用地取得事宜,請協助變更鐵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供河道使用,變更綠地用地為綠地用地兼供河道使用。建議酌予採納。
1.本案南山區截水溝用地前配合「臺中港特定區(含南山截水溝)排水治理計畫」之治理計畫線範圍,納入本次通盤檢討並於103年3月11日發布「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綜理表第7案有關南山區截水溝用地變更部分)先行提會討論案」在案。其中本陳情位置部份鐵路用地及綠地用地私有土地範圍,未納入該案調整內容。
2.為利整體工程作業之進行,變更治理範圍內部份鐵路用地及綠地用地兼供河道使用。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酌予採納。
逕128惠勝興貿股份有限公司梧棲區信義段171-1、173、174-1、174-2、175-1、175-2、175-3、255、256地號1.惠勝興貿股份有限公司始於民國62年,為專業設計製造沖床設備的工具機廠,後期成立沖床加工代工廠,進而轉型,開始研發及生產多樣化的汽車底盤零件,是目前台灣出口歐洲汽車維修零配件最大出口商。
2.本公司梧棲廠於民國102年3月18日經臺中市政府授經工字第1020041468號函通過補辦臨時工廠第一階段變更登記之申請,並於102年6月7日經臺中市政府授經工字第1020800120號函通過臨時工廠第二階段之申請,核予臨時工廠登記。(臨時工廠登記編號:T6-600221)。
3.申請變更為零星工業區,並考量變更範圍已完成設廠使用,故未能在變更使用範圍劃設提供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故改以同比例土地依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現值換算捐贈代金。
建議酌予採納。
1.本案經本府經濟發展局104年4月22日中市經工字第1040016593號函(附件一)表示,該公司申辦臨時工廠登記業經該局審查符合規定,有關申請土地變更為零星工業區案,該局樂觀其成。
2.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34點規定,有關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應回饋30%公共設施,其回饋方式得以應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平均三年公告現值加40%之折算代金方式抵充。基於下列各點理由,本案未便採納。
1.經查該陳情範圍非屬經濟部公告之劃定特定地區,無法適用經濟部「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相關變更規定。
2.另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12點規定,特定區變更工業區面積應達5公頃,本案亦未符相關面積規定。
3.考量目前經濟部尚未制訂未劃定為特定地區範圍之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之相關辦理方式及法令,且本案79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屬零星且未經整體開發計畫之工業使用變更,考量對周邊環境之影響,建議本案後續應依循經濟部之輔導變更政策明確後再行辦理。
逕129洪裕生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1次會議決議補辦公開展覽)案已有條件同意市2、市3、市4、市6、市7、市9、市14、市26、市28、市29、市31、市32、市33、市37、市40、市42、市43、市49、市50、市51、市51-1、市53、市55、市56、市57、市60、市61、市63、市64-1、市64-2、市66辦理變更,並訂有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依通過條文,需依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但爲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時,得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日後辦理市場用地變更仍需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辦理,有關本市場用地變更,是否修正為取得參、應備書圖文件及符合肆、基地條件即可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辦理變更。(免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14條附相關同意文件。)為促進都市計畫市場私有未開闢用地之活化利用,於本次通盤檢討針對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訂定變更處理原則,以利後續土地所有權人整合並依規定齊備相關文件後,得依通盤檢討程序續行辦理,無須另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申請辦理個案變更。
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逕130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沙鹿區1.依據本局104年3月31日中市都測字第1040044640號函、104年4月16日中市都測字第1040058313號函暨104年4月30中市都測字第1040068249號函辦理。
2.有關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訂正)案件共計4案(第5、6、7、9案),請納入「變更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辦理。建議酌予採納。
本案現況道路已開闢,惟與地籍徵收分割狀況不符部份,考量用地取得及民眾權益,依地籍線辦理變更。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酌予採納。
逕131陳新座文昌段205地號等土地農業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因本區成功里全部的土地幾乎皆為農業區,缺乏其他分區用地,建議將土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建議變更範圍東至成功里界,西至堤防道路,南至山陽大排,北至文昌路三段324巷、355巷及335巷64弄。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台中港特定區內工業區整體開發使用率約僅53.94%尚低,應避免大量增加非必要性之工業區供給量。另有關工業區之開發應考量整體規劃,建議陳情人可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產業創新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 三、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臺中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 四、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臺中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
- 【附錄一】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12次會議紀錄部分)建議本計畫案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30份、計畫圖1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有關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新增擬變更清水甲南農業區為工業區乙案,因涉及產業需求及工業用地規劃之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等作業內容尚未確認,經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將再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二)有關清泉崗機場門戶地區整體開發擬變更農業區(78.85公頃)為產業專用區等部分,因涉及未來大臺中都會區整體都市發展開發建設需求與必要性、開發方式及財務計畫可行性等課題,且上開計畫內容尚未明確,故建議維持原計畫,俟臺中市政府確認相關政策與實際需求時,再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
(三)有關宗教專用區變更案件部分,建議除下列各點請臺中市政府配合辦理外,其餘原則同意臺中市政府所提「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詳附件一)及各該擬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個案之研處情形通過(詳附錄1及2):
1.請臺中市政府研擬增列申請變更範圍內涉及公有土地之處理方式,俾供申請人及相關單位後續辦理之依據。
2.前開原則二之(2)有關「…屬殯葬管理條例第102條規定,為民國91年7月17日該條例公布…」修正為「…屬殯葬管理條例第102條規定,為民國91年7月19日該條例公布…」,以符實際。
3.前開原則有關捐贈回饋之時機,請臺中市政府針對回饋項目(代金或公共設施用地),研訂妥適之處理方式,以利後續辦理之依據。至各該變更案應回饋贈與之公共設施用地,是否同意得改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乙節,請臺中市政府提請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先行審議確認。
4.請臺中市政府儘速將該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事項告知相關申請變更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單位,以利後進,如未於提請委員會審議前回復相關規定者,建議維持原計畫。
(四)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臺中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五)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臺中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2-1人2-16正尚佛堂土地標示:
清水區田寮段下湳子小段168、168-13等2筆地號農業區(0.0445)宗教專用區(0.0445)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因現有正尚佛堂已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補登記有案,故依該寺廟登記表所載地號範圍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3.變更範圍土地地目為「建」,屬可建築用地,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一辦理。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12-215中港仙祖廟沙鹿區北勢坑段北勢坑小段524-154、524-156地號保護區(0.1406)宗教專用區(0.1406)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因現有中港仙祖廟已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補登記有案,故依該寺廟登記表所載地號範圍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3.變更範圍土地地目分為「林」及「原」,非屬可建築用地,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一辦理,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為計算基準繳納代金,並與市府簽訂協議書。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12-315金母宮沙鹿區南勢坑段埔子小段701-1地號保護區(0.3884)宗教專用區(0.3884)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因現有金母宮已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補登記有案,故依該寺廟登記表所載地號範圍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3.變更範圍土地地目為「旱」,非屬可建築用地。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一辦理,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為計算基準繳納代金,並與市府簽訂協議書。
12-415聖仙宮沙鹿區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1123、1119、1119-1、1120-1、1121、1122、1124等7筆地號保護區(1.0834)宗教專用區(1.0834)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因現有聖仙宮已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補登記有案,故依該寺廟登記表所載地號及其寺廟實際範圍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3.其中變更範圍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1123土地(面積0.1681公頃)係屬原寺廟登記證登載地號,地目為「林」,非屬可建築用地,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一辦理,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為計算基準繳納代金,並與市府簽訂協議書。
4.另沙鹿區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1119、1119-1、1120-1、1121、1122、1124等6筆地號(面積合計0.9153公頃),非屬其「寺廟登記規則」登載地號範圍,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二辦理,應提供變更總面積至少15%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12-515慈興講堂梧棲區和平段165-2地號農業區(0.2715)宗教專用區(0.2715)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因現有慈興講堂已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補登記有案,故依該寺廟登記表所載地號範圍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3.變更範圍土地地目為「田」,非屬可建築用地。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一辦理,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為計算基準繳納代金,並與市府簽訂協議書。
12-615天順堂梧棲區民權段166地號農業區(0.3110)宗教專用區(0.3110)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因現有天順堂已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補登記有案,故依該寺廟登記表所載地號範圍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3.變更範圍土地地目為「田」,非屬可建築用地。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一辦理,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為計算基準繳納代金,並與市府簽訂協議書。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12-715福成寺龍井區田水段458、460-1地號農業區(0.0841)宗教專用區(0.0841)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因現有福成寺已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合法登記有案,故依該寺廟登記表所載地號範圍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3.變更範圍土地地目為「祠」,屬可建築用地,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一辦理。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12-815天慈佛院大肚區山陽段12-1地號保護區(0.0183)宗教專用區(0.0183)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因現有天慈佛院已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補登記有案,因該寺廟登記表所載大肚鄉山陽段12地號非屬本特定區範圍,因此依範圍內大肚區山陽段12-1地號範圍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3.變更範圍土地地目為「田」,非屬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可建築用地。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一辦理,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為計算基準繳納代金,並與市府簽訂協議書。
12-10人2-18天道監修宮土地標示:
龍井區三德段56-1、56-2、57-1等3筆地號農業區(0.2551)宗教專用區(0.2551)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因現有天道監修宮已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補登記有案,故依該寺廟登記表所載地號及其寺廟實際範圍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3.其中變更範圍龍井區三德段56-1係屬原寺廟登記證登載地號,地目為「田」非屬可建築用地、56-2地號係屬原寺廟登記證登載地號,地目為「建」,屬可建築用地(面積0.1313公頃),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一辦理,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為計算基準繳納代金,並與市府簽訂協議書。
4.另龍井區三德段57-1地號(面積0.1238公頃)非屬其「寺廟登記規則」登載地號範圍,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二辦理,應提供變更總面積至少15%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12-11人2-21龍天宮土地標示:
龍井區竹泉段151-3地號農業區(0.1286)宗教專用區(0.1286)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1.現有龍天宮前於辦理宗教團體登記時,因不及完成土地所有權取得致無法完成宗教團體登記事宜,且現況已完成宗教建築。
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3.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變更範圍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三辦理,應提供變更總面積至少15%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並考量其面積規模較小,本案應捐贈之公共設施土地得改以變更後當期公告現值加40%之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於申請建築執照前折算繳納,惟繳納代金比率不得超過該等公共設施土地總面積50%。
12-12人2-35慈法巖土地標示:
清水區高美段1112地號。農業區(0.2183)宗教專用區(0.2183)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因現有慈法巖已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補登記有案,故依該寺廟實際範圍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3.變更範圍清水區高美段1112地號非屬其「寺廟登記規則」登載地號範圍,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二辦理,應提供變更總面積至少15%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12-13逾2-7無極天義堂清水區三塊厝段三塊厝小段394-4、394-6地號農業區(0.1975)宗教專用區(0.1975)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現有無極天義堂前於辦理宗教團體登記時,因不及完成土地所有權取得致無法完成宗教團體登記事宜,且現況已完成宗教建築。
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3.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變更範圍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三辦理,應提供變更總面積至少15%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2-14逾2-10朝興宮土地標示:
清水區田寮段下湳子小段346-4、346、237等地號農業區(0.5306)宗教專用區(0.5306)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因現有朝興宮已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補登記有案,故依該寺廟登記表所載地號及其寺廟實際範圍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3.其中變更範圍清水區田寮段下湳子小段346地號(面積0.1943公頃)係屬原寺廟登記證登載地號,地目為「建」,屬可建築用地,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一辦理,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為計算基準繳納代金,並與市府簽訂協議書。
4.另清水區田寮段下湳子小段346-4、237等2筆地號(面積0.3363公頃),非屬其「寺廟登記規則」登載地號範圍,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二辦理,應提供變更總面積至少15%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
5.有關範圍內所含水路(清水區田寮段下湳子小段530地號)應取得國有財產局使用同意書。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12-15逾2-11沙鹿無極天道堂土地標示:
沙鹿區南勢坑埔子段8-36地號保護區(0.1798)宗教專用區(0.1798)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現有無極天道堂前於辦理宗教團體登記時,因不及完成土地所有權取得致無法完成宗教團體登記事宜,且現況已完成宗教建築。
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3.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變更範圍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三辦理,應提供變更總面積至少15%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12-1逾福德祠農業區(0.0506)宗教專用區1.現有福德祠原寺廟用地位屬水利本案依初步建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2-12龍井區三德段777-2地號(0.0506)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用地上,因道路拓寬工程需進行拆除,爰另取得龍井區三德段777-2地號供寺廟遷移使用。
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3.福德祠未依「寺廟登記規則」取得合法寺廟登記證,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三辦理,應提供變更總面積至少15%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議意見(三)辦理。
12-17逾2-17豫穩寺土地標示:
龍井區龍井段竹坑小段124、125、126、127、128、597-2、598-2、563-8、564-1、564地號保護區(0.3663)宗教專用區(0.3663)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因現有豫穩寺已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補登記有案,故依該寺廟登記表所載地號及其寺廟實際範圍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3.其中變更範圍龍井區龍井段竹坑小段124、125、126、127、128地號(面積0.2483公頃)係屬原寺廟登記證登載地號,地目為「旱」及「林」,非屬可建築用地,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一辦理,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為計算基準繳納代金,並與市府簽訂協議書。
4.另龍井段竹坑小段597-2、598-2、563-8、564-1地號(面積0.1180公頃)非屬「寺廟登記規則」登載地號,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二辦理,應提供變更總面積至少15%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12-18逾2-20慶星堂清水區三田段28-2、30、31共三農業區(0.1353)宗教專用區(0.1353)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1.現有慶興堂屬特定區劃設前已成立宗教建築物,原坐落於清水區三田段24地號,應現有廟宇赴地不敷使用,爰另取得清水區三田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筆地號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段28-2、30、31共三筆地號供寺廟遷移使用。
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3.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變更範圍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三辦理,應提供變更總面積至少15%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
12-19逾2-27武聖宮清水區吳厝南段594-1地號農業區(0.1254)宗教專用區(0.1254)附帶條件: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1.現有武聖宮前於辦理宗教團體登記時,因不及完成土地所有權取得致無法完成宗教團體登記事宜,且現況已完成宗教建築。
2.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3.為利於寺廟之輔導管理,變更範圍後續應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申請原則之原則三辦理,應提供變更總面積至少15%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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