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11-審議事項-第3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三重都市計畫(部分市場用地及批發市場兼零售市場用地為商業區)(配合三重果菜市場周邊都市更新計畫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11
案件id
kRxB7z
概要說明
- 說明:
1.有關攤位分配,建議後續由實施者與攤商實際協調結果為準。
2.有關退縮規定,屬細部計畫層級,建本案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其餘陳情建議事項無涉都市計畫變更範疇,請新北市政府納入後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會會員攤位直接面臨力行路(中間店面廢除),以本會會員專業之經營能力,絕對能創造力行路商圈日夜榮景。
- 二、界臨力行路連接面原退縮15米,請比照重陽路退縮10米即可。這樣多出面積後,建置新市場將可不拆80餘攤位,原市場在施工期間不受影響能正常營運,直至新市場建設完成始搬遷。
- 三、大貨車出入口請規劃於力行路38巷,動線上較順暢。議回歸新北市政府辦理。
3.實際車行出入口,建議後續由實施者與攤商實際協調結果為準。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空間配置等一併考量。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新北市政府104年4月10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4060545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本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五點應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劃設10%公共設施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按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涉及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變更者,應於依法變更主要計畫後,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是以,考量新北市政府辦理本變更案係為協助改建三重果菜市場並有效安置現有攤商,因本案產權複雜,為利後續都市更新順利推動,經與會委員同意,本案因案情特殊得免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及兒童遊樂場用地,惟請市政府於三重都市計畫區後續辦理通盤檢討時,應致力於補充前五項公共設施,以維生活環境品質,並將相關內容及公共設施不足之具體可行處理方案,詳予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二、另本案回饋35%部分,擬以公益性樓地板面積作為替代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以及透過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留設開放空間及指定屋頂綠美化等項目,請市政府將相關規定及內容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三、有關本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九點第(三)項陳情人-中華民國全國漁會回饋負擔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未來辦理都市更新時,全國漁會原分配為商業區部分,因本次變更並未調整使用分區及強度,故同意依市政府意見該部分免予回饋,並將相關回饋內容詳予載明計畫書中。
- 四、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后附表。
附件
- 附表: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15104.04.27郭俊良----主旨:貴委員會擬審議由新北市政府辦理之「變更三重都市計畫(部分市場用地及批發市場兼零售市場為商業區)(配合三重果菜市場周邊都市更新計畫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案」(下稱「該案」),該案相關之都市更新為我國行政史上罕見之政府機關巧取豪奪民財之案件,一經放縱,必成千古恨,不可不慎察。茲簡要說明相關事由如下:
- 一、該案都更基地變更前其中之商業用地,依變更前三重都市計畫即變更三重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規定,應為「全部」用於發還43%保留部分之私地主,其商業用地內新北市政府及全國漁會持分57%土地並非真正歸屬新北市政府及全國漁會之所有,即該變更前商業用地之原劃設之目的本即為「全部」用於發還43%保留部分之私地主;該案都更基地變更前其中之批發市場兼零售市場用地,依變更前三重都市計畫即變更三重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規定,為多目標使用之設施用地,完成後之設施除一樓做為果菜分貨停車場外,其餘樓層均做為興建私人零售市場設施發還43%保留部分之私地主,以等同發還商業用地價值之有關陳情人所提意見逐項處理如下:
- 一、有關公共設施用地及私有土地分布爭議併逕1案辦理。
- 二、陳情人所稱之公聽會係屬都市更新法定程序,本案目前尚在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階段,俟都市計畫變更完備後,方得以進入都市更新法定程序,並依法舉辦公聽會。
- 三、有關都市更新事業同意書整合係屬未來實施者權責,後續將由實施者依法辦理。
- 四、新北市政府及全國漁會之所以一併變更為商業區,係為配合私人持分土地透過本案原則同意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另陳情人陳情建議事項涉及都市更新部分,請市政府納入後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一併妥處。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轉換。今該案都更之基礎違背上開變更前三重都市計畫即變更三重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規定,違法認定受三重果菜市場設施占用之43%保留部分私地主土地、受漁市場設施占用之43%保留部分私地主土地、及位於批發市場兼零售市場用地之43%保留部分私地主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侵吞、掠奪43%保留部分私地主合法之商業用地權利及分配私人零售市場設施之權利,該案辦理機關新北市政府涉觸犯刑法第131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l項第4款之圖利罪(圖利新北市政府自身及圖利全國漁會)及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強占強募財物罪,相關事證至為確鑿,尚請貴委員會秉公告發之。
- 二、新北市政府辦理該案實以侵吞、掠奪都更基地內43%保留部分和地主之土地權利為其基礎,故至今為止,其從未亦不敢召開43%保留部分私地主之公聽會,按凡都市更新者其權利主體本為土地與房屋建物所有權人,新北市政府堆動該案之都更已有多年,卻從未辦理該案真正之權利人即43%保留部分私地主之公聽會,即可明確證明新北市政府辦理該案之不法。除請貴委員會退回該案外,並請貴委員會依職權追究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單位與人員之瀆職責任。
- 三、新北市政府辦理該案對外宣稱已取得都更基地全區8成以上地主之同意與共識辦理該案之都更,然依簡單之經驗法則即可研判新北市政府權利變換方式解決土地交叉持分問題,故未來倘繼續作市場用途,則變更前後土地使用性質未改變,故認定該部分無需回饋,但倘變更後作為其他商業用途者,仍需負擔回饋。
- 五、有關全國漁會繳納商業區地價稅得自回饋樓地板中扣除之機制,本次考量政府機關處理方式一致性,已調整不再自回饋樓地板內抵減。
- 六、本案回饋比例已參照其他縣市案例訂為35%,為考量市場建築高建蔽特性及攤商使用意願與習慣,為提高計畫區整體重建可行性,方改採以捐贈公益性樓地板方式回饋,並搭配指定樓設大面積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空間等措施,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對外及對貴委員會所稱者必屬不實,蓋多年以來新北市政府從未就43%保留部分私地主辦理公聽會說明其都更計畫,則如何可能有8成以上之地主之同意及共識?8成以上地主同意之計算,乃新北市政府自為將上開以違法認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侵吞、掠奪43%保留部分和地主之土地計入其地主同意數所致,惟,該案所涉都更基地內約有2百多位地主,實際僅由新北市政府、全國漁會及都更實施者利百代建設公司(以自然人之關係人為都更基地內部分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等3大地主私相授受同意,其地主人數所占比例僅約200分之3,對外卻宣稱有8成以上地主之同意與共識,新北市政府並為掩人耳目之目的,以非都更權利人之果菜市場承租水果商行口、漁市場承租漁商為對象,大張旗鼓辦理公聽會,以為新北市政府辦理該案都更違法作為,獲多數之支持與同意之煙幕彈,此端情節可謂「三家分晉」之台灣都更版本,新北市政府恃其行政權力之通天達地,上下一心,為侵吞、掠奪43%保留部分私地主之土地權利之目標,雖千萬人吾往矣,其作為實屬世界民主國家中之罕見恥辱案例,除請貴委員會退回該案外,並建請貴委員會依職權,追究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單位與人員之瀆職責任。
- 四、貴委員會就該案於103年6月19日召閉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時,該案辦理機關新北市政府建議,都更區內之以取代開放性公設之劃設。
- 七、因現況果菜市場係屬低度利用,且農業局所稱樓地板使用面積未來均在新北市政府參與都市更新後分為之樓地板面積內進行運用,不會使用到私地主參與都市更新所應分回之面積。
- 八、非屬都市計畫變更範疇。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三重果菜市場、漁市場倘變更後仍做為原市場用途之部分,免予回饋35%之權利樓板,其餘非做為原市場用途部分應回饋35%權利樓板。惟,按上開新北市政府以違法認定受三重果菜市場設施占用之43%保留部分私地主土地、受漁市場設施占用之43%保留部分私地主土地、及位於批發市場兼零售市場用地之43%保留部分私地主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侵吞、掠奪43%保留部分私地主合法之商業用地及分配私人零售市場設施等龐大權利之後,包括三重果菜市場設施及漁市場設施即得依新北市政府及全國漁會目前各於2市場設施土地範圍面積之57%認定為變更前之「市場用途」之土地面積,無須以該2市場設施目前所占土地實際面積做為變更前「市場用途」之土地面積,如此,則未來於變更後,只要三重果菜市場及漁市場之新市場其做為「市場用途」之土地面積大於現有市場土地面積57%以上,即可依上開新北市建議免予回饋35%之權利樓板,而三重果菜市場設施及漁市場設施面積於變更後,規劃大於或約等於該2市場於變更前原市場57%面積之新市場,為輕而易舉之事,如此,則不論三重果菜市場之所有權人新北市政府或漁市場之所有權人全國漁會,根本可輕易做到於變更後,完全無需回饋35%權利地板,上開變更後2新市場扣除「市場用途」部分後,應回饋35%權利樓板之建議,將形同虛設,回饋35%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權利樓板之說,實為為圖利之目的所設掩人耳目之說法,尚請貴委員會之明察,勿為新北市政府之圖利不法作為背書。
- 五、貴委員會就該案於103年6月19日召開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時,辦理機關新北市政府建議,漁市場所有權人全國漁會於民國80年起繳納變更前商業用地之地價稅稅額可由其應回饋之35%權利地板價值中扣除。惟,如上項之陳明,新北市政府以違法認定受三重果菜市場設施占用之43%保留部分和地主土地、受漁市場設施占用之43%保留部分私地主土地、及位於批發市場兼零售市場用地之43%保留部分私地主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侵吞、掠奪43%保留部分私地主合法之商業用地及分配私人零售市場設施等龐大權利之後,全國漁會於變更後可輕易規劃不用回饋之新漁市場設施,倘依上開新北市政府之建議,屆時因無全國漁會應回饋權利樓板價值得為和除該地價稅稅額,恐將犧牲都更區內之公共設施權利倒貼全國漁會,上開該案辦理機關新北市政府之稅額扣除之建議事涉圖利全國漁會,敬請貴委員會勿為其背書。況,新北市政府以不法認定部分43%保留部分私地主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將變更前商業用地內之新北市政府及全國漁會57%持分土地,違法強行認定為其真正所有,依法理,自不得為免除全國漁會於變更前位於該商業用地持分之地價稅稅額,按於變更前商業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地之全國漁會持分土地認定為合法(實為新北市之違法認定)之一事,與全國漁會自民國80年起繳交變更前商業用地持分之土地地價稅得以應回饋權利樓板扣除之另一事,2事本即不為相容、不得同時存在,然卻為身為該案辦理機關之新北市政府併陳2事交付貴委員會審議,此正可印證新北市政府侵吞、掠奪43%保留部分私地主之土地權利及其圖利自身及全國漁會之事實,尚請貴委員會參酌。
- 六、近日新聞獲悉貴委員會專案小組委員要求該案都更區內變更前之「市場用地」及「批發市場兼零售市場用地」因變更為商業用地後容積增加,應捐出10%土地權利為公設用地一節說明如下:按變更三重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內容規定(即變更前之三重都市計畫),該案都更區內變更前之「商業用地」之「全部」本即歸屬43%保留部分私地主所應有,而「批發市場兼零售市場用地」內原即以等同商業用地價值轉換規劃私人之零售市場設施權利歸屬43%保留部分私地主所應有,換言之,依變更前之三重都市計畫之規範【變更三重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該案都更區內43%保留部分私地主之土地,原即規定「全部」為商業用地之價值,故於該案變更「市場用地」及「批發市場兼零售市場用地」為商業用地過程,都更區內43%保留部分私地主之土地,其於變更前為商業用地或等同商業用地價值之狀態,而變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更後仍為商業用地,即變更前後同為商業用地價值,故就43%保留部分私地主土地,於法理上應不用捐出10%土地權利為公設用地,尚請貴委員會之審鑒。至就變更前本為一般市場用途之三重果菜市場設施所有權人新北市政府、漁市場設施之所有權人全國漁會、及「批發市場兼零售市場用地」內原即規劃果菜分貨停車場之所有權人新北市政府等之土地,經該案之都更過程,均屬由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因變更後大幅提昇其容積及使用價值,本即應捐出部分土地做為公共用途,還利於人民公共利益,始合於法理,按新北市政府及全國漁會所經營之2市場得於變更為商業用地後增加之利益至為龐大,要求其捐出10%土地權利做為公設用地,吾人直覺上認尚為不足(按其他縣市經驗應捐30%~35%土地權利為公共設施),建請貴委員會委由幾家公正之鑑定單位評估是否合理、是否有增加應捐公設比例之必要,以維護人民公共利益之應有。至利害關係人即該案辦理機關即新北市政府擬以所稱28%開放空間替代其應捐公設土地一事,其顯為新北市政府設法圖利自身及全國漁會,罔顧人民公共利益之說詞,尚請貴委員會之明辨勿受其欺上瞞下,切不可採行。
- 七、近日亦由新聞獲悉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副局長表示該案都更後,三重果菜市場使用面積將比原先增加50%。惟,三重果菜市場設施於變更前為市場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用地,變更後為商業用地,其勢必捐出或回饋公設地以進行都更,都更後只可能比於原先使用面積小或最多與原先使用面積約相當,如何可能多出其所稱之50%使用面積?按經驗法則即知,三重果菜市場得於都更後增加50%之使用面積,其必來自於侵吞、掠奪43%保留部分私地主土地或權利,此端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副局長所稱者,恰可為佐證,尚請貴委員會之明察秋毫。
- 八、新北市政府相關局處之所以敢於辦理該案之都更過程,公然違法侵吞、掠奪43%保留部分私地主之土地或權利者,其必受該機關最高掌權者之授意與放任,經查,該機關最高掌權者為朱立倫市長,朱市長近期復為任職我國中央執政黨黨主席,貴委會委員或非為新北市政府轄下機關之職務,然應或有為執政黨黨籍之身分或為具執政黨黨籍長官之下屬,於審議我國行政史上罕見之行政機關巧取豪奪民財之該案相關都更過程中,或有受其強大權力之影響,然我國為行之多年之民主國家,近來之政治發展已由以往獨栽政治之「當權者說該怎麼辦就怎麼辦」、「當權者說該怎樣圖利就怎樣圖利」之傳統政治模式,轉變為「依法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依法不依人」之主流政治模式,自恃權力之強大一手遮天之政治作為與操作,經不起時間考驗,蓋權力是一時的,追究違法與圖利責任則如影隨形,無所不在,該案之都更事涉三重未來數十年之發展,事涉新北市升格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為直轄市後之政治發展之提昇或沉淪,其未來究竟朝正向或負向發展,貴委員會各位委員之決議事項有關鍵之影響力,敬請貴委員會依法、依職權阻卻不法、阻卻圖利,為三重及新北市人民及其都市發展謀求最大之公共利益,是盼。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103年3月11日及6月19日共2次會議):
三重果菜市場係於民國65年間由改制前三重區公所與地主協議收購土地57%為果菜批發市場,其中部份售予台灣省漁會作為魚貨批發市場,並取得地主同意先行興建批發市場,其餘43%之土地由地主投資興建南北側分貨場。俟果菜批發市場於民國75年建築完成後,始發現私人興建分貨場,與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不符,造成地主與公所之間的紛爭。除土地權屬持分複雜外,近年來三重地區人口、產業快速成長,果菜市場位置已由原都市邊緣成為三重區中心位置,且三重果菜市場為全省第二大市場,其每日之凌晨之營運對於周邊環境皆造成重大影響,且基地內遍佈老舊及臨時之建物,公共設施缺乏且早年規劃之果菜市場對當地衛生、交通造成衝擊及夜間成為治安的灰色地帶。
爰此,新北市政府擬透過都市更新手段及變更都市計畫達到空間重新定位、提昇三重區生活品質之遠景發展,遂辦理變更市場用地(4.92公頃)及批發市場兼零售市場用地(0.82公頃)為商業區(5.74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圖(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
請補充說明已公告實施之全國區域計畫及新北市區域計畫(草案)對本計畫區上位計畫發展定位及構想,以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規劃之指導。另本案係採都市更新方式辦理,請補充本案更新計畫之內容與其關聯性。
- 二、發展定位與構想:
請市政府依據上位及相關計畫並結合本地區之產業型態,補充以三重區整體發展角度之發展定位與願景目標。另本案擬透過果菜市場與漁市場之重建,打造高品質之環境與商業機能並形塑藝文空間等創造「三重綠藝之丘」,惟請詳予補充本計畫未來功能定位、土地取得、開發及營運方式等,並就本計畫區過去發展經驗及未來可能遭遇之課題,深入分析檢討後,研提因應對策或執行策略,引導本計畫區達成上開發展目標,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三、計畫區之基本調查分析:
請補充說明本計畫區人口成長及其分析數據等各項統計資料,並更新至最新年度,另就商業及住宅供需、公共設施容受力及供需情況、公用設備之配合條件、現有攤位(商)分布情形、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交通運輸與其負荷量等內容,進行調查分析並詳為推計,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四、土地使用計畫:
(一)本案全區變更為商業區後,其未來使用性質、用途及允許使用項目為何;另請補充敘明本案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計畫、公共設施分配、開放空間規劃等內容,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二)本案係變更5.74公頃為商業區,故請補充本案開發效益及衝擊評估(含開發完成後對鄰近地區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容受力、周邊道路交通量變化情形及交通改善狀況等內容)、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現況照片、興建規模、量體配置、興建時程、使用強度、設施內容、停車空間及公共開放空間、污水處理、人行與車行動線規劃及營運模式等相關資料)等,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公共設施計畫:
本次變更並未劃設公共設施用地,且未來完成開發後,除原有市場外,將引進大量住宅人口,惟為提升環境品質,除請市政府參據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劃設公園、綠地、廣場或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其面積合計不得低於申請變更總面積之10%外,並請研提公共設施不足之具體可行處理方案,重新繪製變更計畫圖說,提會說明。
- 六、容積獎勵上限:
本案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440%,考量基地周圍多為國中小學與其他低密度使用地區,建請參照本部103年1月3日台內營字第1020374744號令「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以為本案容積上限。
- 七、交通運輸計畫:
(一)請針對本計畫區及鄰近500公尺範圍內道路交通運輸現況(含大貨車行駛路線、卸貨時間與動線等)、停車需求、大眾運輸、人行動線及自行車道路線等項目進行檢討分析,並請補充周邊道路交通運輸現況、區域性交通路網結構圖與果菜市場凌晨營運交易型態所衍生之交通問題等,以利了解本區道路系統等級及週邊整體道路銜接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請評估本案開發完成後對周邊地區之交通衝擊影響、提供區域性及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有效紓解周邊交通、停車之改善方案,以及後續衍生停車需求全數納入基地內之具體數據與分析結果,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三)考量計畫區周圍鄰近多所學校,請詳予評估本案大貨車之行駛路線對學童安全及校園安寧之影響,並將相關因應對策及離場時間管制措施等,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八、都市防災計畫: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請補充分析本案及鄰近地區排水系統、歷年淹水情形及雨水瞬間排入排水系統之最大容受量、變更範圍及周邊地區淹水潛勢示意圖及環境地質,以及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等相關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 九、回饋計畫:
(一)請提供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回饋35%樓地板面積之案例,並說明其公益性是否符合回饋公共設施用地之精神,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本案都市計畫變更所回饋之公益性樓地板面積,需與都市更新階段實施者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所申請公益設施之容積獎勵分別計算,並請將相關計算方式及內容原則性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三)請詳予補充本案回饋原則與內容、回饋對象等,並依計算方式與相關分類逐項列表說明;另有關陳情人-中華民國全國漁會回饋負擔部分,參採漁會列席代表說明,三重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業已將其部分土地自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且自民國80年至102年底因土地尚未完成移轉分配,導致需長期繳納商業區之地價稅,考量本次變更完成後前開土地仍維持商業區且並未調整使用強度,故建議新北市政府就前開土地朝免予回饋方向調整回饋比例與內容,並提會說明。
- 十、實施進度及經費:
考量本案係配合都市更新所提之變更案,請就土地取得、財源籌措、都市更新辦理過程及預定完成期限等項目詳予列表說明,納入計畫書中以資完整。
十一、查三重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業經本會審議完竣,本案用地名稱及變更面積與前開計畫內容不符,且現行計畫(即三重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附帶條件迄今尚未完成,建請市政府查明釐正,並依據釐正結果修正案名、變更內容及計畫書、圖,以資完妥。
十二、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請補充說明本案都市更新手段其拆遷補償與安置計畫內容,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二)考量本案變更歷程長且繁雜,請補充本案之變更歷程,並詳述本計畫歷次都市計畫之變更歷程及歷次變更計畫一覽表,並附有變更內容、核定(准)文號、發布日期、文號,以資完備。
(三)計畫書部分圖說模糊不清、標示不明部分,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詳予製作,以資完妥。
十三、後續應辦理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細部計畫,以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公開展覽完成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
(二)涉及回饋部分,應由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三)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因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十四、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一。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102.11.05郭俊良----主旨:
由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甫(12月31日)通過之「三重果菜市場都市更新暨都市計畫變更案」其中之三重都市計畫變更部分(下稱該三重都市計畫變更案)近期將提送貴委員會審議,因該三重都市計畫變更案違法認定受三重果菜市場設施佔用私地主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致侵害和地主權益至巨,茲提供事證及相關說明供貴委員會卓參,並祈屆時退回該三重都市計畫變更案,命為補正為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