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21-審議事項-第7案:金門縣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工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21
案件id
JorM4H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7月9日第6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金門縣政府102年9月11日府建都字第102007576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林委員秋綿、賴委員美蓉、謝前委員靜琪、林前委員志明(後由林委員信得接任)、王前委員銘正(後由王委員靚琇接任)等,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於102年11月13日、103年10月21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研獲初步建議意見有案(詳附錄)。
- 七、案准金門縣政府104年3月31日府建都字第1040022944號函檢送依前開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研擬具體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圖報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104年3月31日府建都字第1040022944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一)有關部分變更案件之面積數據、範圍及編號第四案農業區變更為甲種工業區部分與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所載不符乙節,據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係依據另案辦理且已公告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專案通盤檢討案內容配合修正,故原則同意,並請該府將相關內容,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二)有關編號第七案之變更理由,請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將「供設置混凝土廠及土石堆置廠」之文字予以刪除,以資妥適。
- 二、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金門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三、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金門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四、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金門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計畫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103年8月26日府建都字第1030070793號函送依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補充資料通過,並請該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30份、計畫圖2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建議同意金門政府於本(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中補充有關本會102年7月30日第808次會議之附帶決議事項:「就地區產業政策、工業區變更之定位、目標、方向、轉型策略;整體發展(區域性及小區域)之構想及劃設原則;個別開發之實質內涵(包括社區鄰里關係、交通、動線、如何帶動後期開發及期程…);變更分區用途、功能、使用強度;道路退縮、人行空間、植栽綠化、防災、救災、景觀、公共設施及開放空間之留設;變更後經濟效益評估;變更工業區之替代策略等研提具體工業區變更通則或方案」,針對金門地區產業政策未來走向、定位與需求之說明資料,並請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二)查計畫書草案第1頁敘明金門縣政府正辦理「金門特定區計畫工業區之整體規劃策略案」,請將相關研究成果及內容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並補充說明本次通盤檢討如何配合與落實。
(三)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建議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於金門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本案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金門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四)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金門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五)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變更內容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工甲-一甲種工業區(0.0352)農業區(0.0352)宏玻陶瓷廠西南側現有國有財產局經管之土地位於現況水路,現況除部分佔用外,其他為雜荒地,故將公有土地併鄰近分區調整為農業區,以為妥適。考量現況使用情形(水路及工廠使用)及國產署土地權益,建議除現況水路部分變更為農業區外,餘維持原計畫。
二工甲-二甲種工業區(0.0084)甲種工業區(0.0007)自然村專用區(0.0084)風景區(0.0007)工甲-二現況為金門陶瓷廠使用中,西側部分零星國有財產局土地,透過機關協調會確認金門陶瓷廠已無使用需求,故予以併鄰近分區調整為自然村專用區及風景區。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辦理。
三工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