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21-審議事項-第1案:賴委員美蓉提出「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其中捐贈回饋項目應以公共設施用地為原則乙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21
案件id
k1g0nv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會104年5月5日第850次會議臨時動議案件第1案「賴委員美蓉提出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涉及捐獻代金之數額,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予以計算之,建請配合修正各類都市計畫變更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案」決定:本案請內政部參照「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涉及捐獻代金之數額,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予以計算之規定,配合修正各類都市計畫變更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以資妥適。
- 二、本會104年5月19日第851次會議確定第850次會議紀錄時,因賴委員美蓉提出臨時動議第1案之案名、說明與決定,非屬賴委員發言之本意,經委員會同意「本案請再修正相關文字,並經賴委員確定後再行提會報告」。
- 三、本案修正案名與說明如下,並經賴委員美蓉於104年5月19日下午確認完竣後,爰提會報告。
(一)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4點略以:申請人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或同意開發證明文件,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下列事項,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1、應至少劃設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30%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應自行管理、維護。
2、前款公共設施用地應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無法捐贈者經地方政府同意得改以變更後第1次公告土地現值加40%折算繳交代金。
(二)基於本會審議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案件,如涉及捐贈回饋項目,均要求提供或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為原則,故前開處理原則第4點有關無法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經地方政府同意得改以繳交代金之規定,其捐贈回饋之處理方式有所不同。再者,如因特殊狀況以繳交代金為之,目前也已改為以市價折算而非公告土地現值加40%。因此,建請研議修正前開處理原則。
決定:洽悉,本案請內政部研議修正「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相關捐贈回饋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