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41-審議事項-第7案:嘉義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嘉義市新都心地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41
案件id
H9fJuv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嘉義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7月21日第10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嘉義市政府103年9月11日府都計字第103261186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林委員秋綿、賴委員美蓉、邱委員英浩、林前委員志明(交通部運研所,現由林委員信得接任)、王委員靚琇等,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於103年11月18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惟嘉義市政府迄今尚未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部,依本會102年10月1日第812次會議之附帶決定事項「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依幕僚單位函發會議紀錄之初步建議意見儘速補充圖說相關資料到部,上開補充圖說相關資料之期限以2個月為原則,如有逾期者,則由幕僚單位將計畫案逕提大會討論決定退請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或再提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或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資料」,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據嘉義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因時空環境及社會氛圍已改變,原開發計畫是否符合嘉義市政府未來施政方針,將提請該市都委會討論確認後,再行辦理後續檢討評估作業,原則同意,惟為因應本會102年10月1日第812次會議之附帶決定事項,本案請嘉義市政府於本(104)年底以前確認,如經評估確認後仍有開發需求,依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詳附錄)重新檢討修正相關計畫內容,提請審議,否則維持原計畫。
附件
- 【附錄】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建議本案請嘉義市政府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研擬辦理情形(必要時得修正計畫書)送署後,再召開本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
(一)查高速公路附近特定區計畫係屬管制型計畫,請嘉義市政府補充說明嘉義市都會區周邊都市發展與土地使用之空間架構,詳予檢討分析並說明本特定區計畫之發展定位、計畫目標、發展構想、整體交通系統等,未來是否仍宜維持管制型之計畫,抑或配合地方產業發展及居住型態,調整變更為配合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區計畫類型。
(二)本計畫名稱引用「嘉義市新都心」,請補充說明上開名稱之具體定義、未來發展之政策構想或目標、重大建設計畫等相關內容,以作為變更本計畫並辦理區段徵收之重要依據。
(三)開發必要性:本案自97年4月間公開展覽迄今已逾6年,超過都市計畫法第26條通盤檢討辦理期限,本案擬變更約174公頃農業區、8.08公頃工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是否有其必要,建請嘉義市政府就嘉義市未來整體發展角度、周邊地區發展情形、目前市府擬議中重大開發計畫之優先順位,以及嘉義市政府財政狀況等,再作詳細評估。經評估後如仍有開發需求,再行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經評估後如無迫切開發需求,建議維持原計畫,納入該地區通盤檢討再行考量。
(四)本案係屬聯合都市計畫,經查本計畫並未經嘉義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故是否單就嘉義市轄區大面積之個案變更增加大量之住宅區、商業區土地,請嘉義市政府先行釐清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以資妥適。
(五)本計畫變更範圍面積廣達約209公頃,其中商業區面積增加約100公頃,住宅區16.78公頃,惟查嘉義市地區整體人口緩慢成長,但近年來人口移出明顯,本次變更內容供給大量之住宅區及商業區,請補充說明未來之具體需求及如何達成地區之發展與開發。又本地區附近之高速鐵路嘉義車站特定區計畫及嘉義市湖子內區段徵收案,又提供大量之住商用地,是否與本計畫產生「競合」之情形,請詳予分析比較說明。
(六)本計畫變更理由之ㄧ為配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行動計畫」,請補充說明上開行動計畫具體之內容及嘉義地區產業之特性,以及土地使用規劃內容劃設大量之商業區,是否合乎實際之需求。
(七)依本計畫所劃設商業區及住宅區之數量,將衍生大量之交通量,請補充分析並說明本計畫主要道路之交通量及服務水準,以資妥適。
(八)本案擬以區段收方式辦理開發,建議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圖說資料:
1.本計畫自95年規劃迄今,時空環境及社會氛圍已發生重大改變,應請嘉義市政府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5-1規定事項,重新調查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區段徵收及繼續耕作使用之意願,且重新研擬公益性、必要性及財務計畫之可行性評估,並研擬具體之因應對策,以避免後續之抗爭及引發社會事件。
2.本計畫之「河川區」非屬區段徵收規定無償登記之項目,請配合修正相關計畫書內容。
3.計畫書草案第7-5頁「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分配表」與附件附3-9頁「北港路案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處分方式」面積不一致,請查明或修正。
4.有關本案開發經費及來源敘明「…得依實際需要,委託民間機構辦理開發」乙節,是否符合現行相關法令規定,請先行洽商地政主管機關予以釐清,以資妥適。
(九)請嘉義市政府補充該府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相關證明文件,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十)有關工業區擬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部分,建請嘉義市政府先行查核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相關規定事項,並以對照表方式敘明,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十一)依據嘉義市現有都市計畫規劃內容所示,該計畫以外環道與外界區隔,為一完整之都市發展用地,若嘉義市都市計畫因都市重大發展以至需擴大該計畫範圍時,因北港路為中山高速公路與嘉義市區間之重要聯絡道路,以空間發展之適宜性,請詳予補充說明本計畫是否適宜於該路段兩側,劃設大量住宅區及商業區。
(十二)有關列席本次會議之陳情人(大德興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對本計畫案變更內容編號第3案及第7案所提陳情意見乙案,請嘉義市政府先行研處,於下次會議再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