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51-審議事項-第4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苗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4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51
案件id
LfnXf6
概要說明
- 說明: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04年5月4日府商都字第1040087460號函辦理。
- 二、本案(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4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12月14日第745次會審議決議,將機關用地(機一)面積:0.41公頃,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略以:「1.本案所應提供之回饋土地,全部集中留設於街角並劃設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不得移作他用。2.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縣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3.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苗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在案。
- 三、苗栗縣政府隨即依上開決議辦理細部計畫相關作業,惟因範圍內涉及灌溉系統、污水下水道、自來水、瓦斯、電信及電力等管線配置及變動,考量都市基盤設施及地區通行需求,故需調整變更公共設施種類及區位外,因其開發期程既將屆滿,故經苗栗縣政府函送相關變更計畫書、圖到部,案再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3月18日第823次會審議決議略以:「…除同意將開發期限延長3年(本次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日起)外,其餘維持本會第745次會決議,…。」,即本案除同意延長開發期程外,其開發方式及公共設施用地仍應維持原方案。
- 四、案經苗栗縣政府依本會第823次會決議多方協調與研議後,目前仍有1名私有地主未能同意配合辦理,且北側現有道路下已埋設多種管線,確有保留必要外,其西側溝渠仍須維持灌排功能,該府遂重新研提變更內容,並以上開號函再檢送變更計畫書、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採納苗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開發方式及公共設施用地配置確有窒礙難行之處,為利後續計畫執行,故除請該府妥與國有財產署協商,並將其同意文件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外,其餘准照該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方案(如附圖及附表)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第823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請該府重新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再提會討論。
附圖:
附件
- 附表: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報部審議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中華路西側(福全段723、724地號)機關用地(機一)(0.01)住宅區(0.01)附帶條件附帶條件附帶條件附帶條件((((附一附一附一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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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納變更土地面積25%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最近三年平均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予苗栗縣政府後,始得發照建築。4中華路西側(前開地號以外地號)機關用地(機一)(0.40)溝渠用地(0.02)廣場用地(0.14)住宅區(0.24)附帶條件附帶條件附帶條件附帶條件((((附二附二附二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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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2.本案經部都委會審定後,應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發布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苗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1.本案原為機關用地,並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時指定供變電所使用,原擬供興建北苗二次變電所使用,但因電力公司電力系統變更,已於苗栗一次變電所內興建北苗配電所取代之,故已無興建變電所需要(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運處民國95年2月17日D供字第9502-0224Y號函示),故配合鄰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且其回饋比例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訂為25%。
2.依台灣苗栗農田水利會102年12月12日苗農水管字第1020002557號函現勘研商會議紀錄同意改道在案,故於西側劃設溝渠用地,以維持既有灌溉系統完整性。
3.考量建築配置實際需求、延續地方發展紋理、現有地下管線分佈及保留地區通行功能等,於北側劃設廣場用地。
4.考量土地權屬分布及尊重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福全段723、724地號得採繳納代金方式回饋,其餘地號仍應回饋變更面積25%土地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並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