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51-審議事項-第5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伸港(水尾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51
案件id
kBipmf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3月6日第21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103年6月17日府建城字第1030195393號函送計畫書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前委員美蓉(召集人)、邱前委員英浩、張委員馨文、蘇委員瑛敏及林委員信得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3年9月3日、103年10月7日及104年3月17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彰化縣政府以104年6月5日府建城字第1040184055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彰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13案:採納縣政府列席說明,本案仍有作溝渠使用需求,故維持原計畫。
-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1案:
(一)請縣政府將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
(二)本案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開發相關規定,併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四點辦理。
-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後條文第十二點:「2.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乙節,為因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3第1項將自104年7月1日施行配合修正容積獎勵上限,修正為:「2.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20%為限。」。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104104年年年年33月月月月1717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本次係彙本次係彙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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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港鄉位於彰化縣西北端,西瀕台灣海峽,北接大肚溪與臺中龍井隔溪相對,東側及西側與和美鎮及線西鄉相接,伸港(水尾地區)都市計畫於民國61年6月發布實施,期間分別於民國75年、78年及92年發布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一期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及第2次通盤檢討,本次通盤檢討以現有之都市計畫區為範圍,總面積222.99公頃,計畫年期至民國100年,計畫人口12,000人,居住密度為141人/公頃,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一、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指導原則:依計畫書記載本計畫區上位及相關計畫計有:全國區域計畫、彰化縣綜合發展計畫、彰化縣城鄉發展策略規劃、彰化縣觀光遊憩系統整體發展細部規劃案、彰化縣創造城鄉風貌整體策略發展計畫、彰化縣景觀綱要計畫、伸港鄉綜合發展計畫等類別繁多,應請縣府詳予檢視並將資料較久遠的計畫或與本區發展無關聯性之計畫剔除,再針對本計畫區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妥為聚焦綜整,以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規劃之指導。
- 二、發展定位與目標:請彰化縣政府針對本區所擁有之河口濕地、濱海潮間帶豐富生態資源,以及民俗文化、社造基礎、農漁產業特色,在不干擾生態平衡影響自然景觀下,研提因應對策或執行策略或具體可行之變更計畫內容,以建構伸港為「北彰濱海岸之生態產業觀光暨悠活小鎮」之定位願景。
- 三、計畫區之基本調查分析:
請彰化縣政府補充說明本計畫區之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人口規模、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公共設施容受力、住宅供需、交通運輸等發展現況基本調查並詳為推計,以為本次發展預測與檢討分析之依據。
- 四、計畫人口:
(一)本計畫區人口呈緩慢成長,惟本次檢討並未調整計畫人口,故仍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現有公共設施服務人口、飽和人口等五項計畫人口供需面進行分析探討,以為通盤檢討之基礎。
(二)依照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及彰化縣區域計畫(計畫年期民國115年)之指導,本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115年,計畫內容有關計畫人口統計及推估部分應一併修正。
(三)依縣府報告資料,有關本計畫區開發總量人口係以每人樓地板面積75㎡推估乙節,請補充敘明其推估參數來源依據,並納入計畫書。
- 五、產業經濟:
本計畫區主要以一級產業為主,尤以農業與漁業最為發達,由於計畫區本身環境條件之關係洋蔥、蒜頭已成為計畫區產量最大品質最佳之農產品,為運用現有產業資源帶動地區產業發展,故請詳為補充相關農業指導政策,及歷年產業成長分析,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六、土地使用計畫:
請縣政府依伸港都市發展特性、地理環境、都市階層、計畫性質、目前發展現況及未來發展需求等,詳為補充說明各使用分區發展課題後研提解決對策,並補充具體可行之檢討變更方案,以落實計畫內容。
- 七、公共設施計畫: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12,000人核算,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1.0053公頃外,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廣場及體育場用地面積,未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故請彰化縣政府研提公共設施不足之具體可行補充處理方案,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八、交通運輸計畫:(一)本計畫區緊鄰彰濱工業區及全興工業區,為提供順暢之交通運輸,請縣府針對地區道路系統、聯外路網、服務水準、停車需求、大眾運輸等課題,提出檢討分析,納入計畫書妥為敘明。
(二)請縣政府詳加補充交通運輸系統章節,並將道路現況使用情形交通服務水準等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 九、生態都市發展策略: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之指導,為因應全球能源危機及溫室氣體效應等議題,故本案規劃應配合自然及景觀資源,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綠色網路,人文景觀,大眾運輸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等發展策略或計劃,以促進地方永續發展,並為後續生態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
- 十、都市防災計畫: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為因應高雄石化管線氣爆新型態之都市災害類型,請縣政府針對伸港地理環境、環境地質、地方特性、街道系統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詳加補充本計畫區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進行規劃及檢討,必要時得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作為執行之依據。
十一、環保設施計畫: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十二、社會福利設施:依計畫書記載本區老年化指數逐年升高,為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目前請縣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十三、事業及財務計畫:
都市計畫理想與目標實現,有賴於充沛的財源與周詳而切實際的財務計畫,故請彰化縣政府妥為編列本計畫區公共設施開闢經費與預算,並依計畫實施興闢,用以增益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十四:開發方式: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故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請彰化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彰化縣政府於完成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彰化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十五、其他及應補充事項:(一)請縣府詳為檢核計畫書中所列之課題與對策,是否與實質變更內容具有關聯性,若無,則請妥為修正或刪除,以符實際。
(二)計畫書第5-17頁後續發展建議章節中,擬將學校用地遷建至全興都市計畫區乙節,因案涉跨越不同計畫地區,故請縣政府於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時,再行通盤考量另行辦理,以資妥適。
(三)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四)有關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應請彰化縣政府補充提供具體研析意見,以資完備。
(五)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應再提會討論。
(六)彰化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六、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詳附表一)。
十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二)。
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計畫年期民國90年民國125年原計畫年期(民國100年)已屆,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屆滿計畫年限或25年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故本計畫以25年為計畫年期,訂定民國125年為計畫目標年。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及彰化縣區域計畫(草案)計畫年期為民國115年之指導調整為民國115年。
住宅區(0.0077)農業區(0.1294)道路用地(0.1394)綠地(兼溝渠使用)(0.0023)住宅區(0.0073)農業區(0.1207)22彰濱聯絡道綠地(兼溝渠使用)(0.0018)道路用地(0.1298)1.東西向快速公路彰濱台中線-彰濱聯絡道於計畫區內樁位成果與計畫圖不符。
2.經查該聯絡道路已依公告樁位圖開闢完成,且地籍分割完成與樁位相符,並依地籍徵收完成,目前已完工通車。
3.故依樁位成果修正計畫圖。
4.本案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第三點第(二),得免回饋。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道路業已開闢完成,係配合道路現況位置調整變更,故除請妥為修正變更理由第2、3點以符實際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3停二停車場用地北側住宅區(0.3731)社教用地(0.3731)1.配合使用現況(伸港鄉立托兒所及伸港鄉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予以變更,考量民眾通行需要變更範圍不包括現有巷道(新港路309巷)。
2.土地包括伸港鄉伸東段1007地號之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為彰化縣政府,管理者為伸港鄉公所)及103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伸港鄉,管理者為伸港鄉公所)。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變更範圍皆屬公有土地,且係配合現況使用予以變更,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4原「機一」機關用變更為商業區東側之附帶條件回饋內容附帶條件三:依「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乘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繳交回饋金予伸港鄉公所後,始得發照建築,伸港鄉公所應專款專用以開闢公共設施為主。附帶條件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1.本案原計畫附帶條件三係屬86年擬定伸港都市計畫(原「機一」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細部計畫案範圍內之土地,後本計畫於92年第二次通盤檢討考量現況係屬合法建築物,以附帶條件繳交回饋金方式剔除於該細部計畫範圍。
2.修正附帶條件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原則回饋。本案除請縣政府妥為修正變更位置及補正原計畫與新計畫之使用分區,以明瞭實際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機三)(供伸港鄉立圖書館使用)(0.2580)鄉公所已遷移至全興地區,故配合現況使用予以變更,以符管用合一原則。
55機三機關用地機關用地(機三)(供鄉公所使用)(0.4200)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公兒六)(0.1620)配合現況使用予以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415)人行步道用地(0.0105)道路用地(0.0520)綠地(0.0101)613(新增)五十-8M、四九-8M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0315)綠地(兼道路使用)(0.0173)1.五十-8M計畫道路東側之現有巷道因符合現有巷道檢討原則,劃設為6公尺計畫道路。
2.因囊底路及人行步道之劃設已不符合現況發展需求,並配合現有巷道劃設為計畫道路,將4公尺人行步道拓寬劃設為8公尺計畫道路,並取消其兩端連接之囊底路。1.住宅區、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除請縣政府於日後規劃設計時,應劃設標準截角,並將路口施以綠美槽化,以利行車安全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道路用地變更為綠地及綠地(兼道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041)附帶條件: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路使用)部分,為避免日後其緊臨住宅區於指定建築線時產生疑慮,影響民眾權益,故維持原計畫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76綠地(兼溝渠使用)綠地(兼溝渠使用)(0.4646)園道用地(兼溝渠使用)(0.4646)1.為增加開放空間及綠色廊道,遂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將溝渠用地變更為綠地(兼溝渠使用)。
2.對原部分已供建築物或土地出入之現有巷道,因前述變更調整恐造成爭議。考量現況已有混凝土版橋,且變更後可強化綠化空間之建構、不影響既有堤防及行水,故配合實際現有巷道調整變更為園道用地(兼溝渠使用)。
3.變更後之園道用地(兼溝渠使用)除供出入道路使用外應予以綠化,未來與鄰近綠地(兼溝渠使用)一併進行綠美化規劃設計。本案除請縣政府妥為修正變更理由以符實際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87計畫區南側農業區農業區(0.0300)乙種工業區附帶條件四:
應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日一年內,繳納變更土地面積30%之土地乘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40%之回饋1.變更位置座落經濟部核准之「彰釔鋼鐵廠擴建計畫」西側,原係和美鎮月眉段土地,未及納入93年8月25日變更伸港(水尾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案併同辦理,後經彰化縣政府93年10月1日地籍圖重測後登記為伸港鄉伸中段土地。
2.變更範圍為伸港鄉伸中段1154-1及1156-1地號。本案除請縣政府妥為修正變更理由以符實際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金,否則依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並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住宅區(77.4681)住宅區(77.5102)4︵新增︶現行計畫面積學校用地(7.4487)學校用地(7.4066)民國89年辦理伸港(水尾地區)都市計畫圖重製時,疑義第2案有關「文一用地東北側界線」,其樁位展繪成果形狀與原計畫不符,鄉公所決議依計畫圖展繪及樁位補測定,惟文(一)學校用地計畫面積並未同時調整,故僅就住宅區及學校用地之現行計畫面積作釐正。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係屬計劃書、圖不符更正,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721)1︵新增︶學校用地東側(文一)學校用地(0.0115)道路用地(0.0836)1.符合本計畫現有巷道檢討原則。
2.依現況實際供道路使用範圍及土地權屬劃設道路寬度東西向為8公尺,南北向為6公尺之計畫道路。
3.計畫道路部分大於6M及8M寬係因伸榮段17、94-2地號土地為國有地,為避免後續造成民眾申請建築之不便,故依國有地地籍範圍劃設為道路用地。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係將現有道路調整變更為計畫道路,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行步道用地(0.0328)17︵新增︶伸港都市計畫(原「公兒四」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變更為住宅區)住宅區(0.008)道路用地(0.0336)1.符合本計畫人行步道檢討原則。
2.該人行步道南側鄰接伸港都市計畫(原「公兒四」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區劃設之4公尺道路用地,後續道路開闢完成供請縣政府妥為修正變更理由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細部計畫區北側通行時恐造成混淆,故變更該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合計路寬共8公尺,並配合劃設道路截角。
8整體開發區附帶條件內容附帶條件二: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附帶條件二: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應於本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細部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適合之公共設施用地。針對尚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原公兒二變更為住宅區、原公兒五變更為住宅區、原機二變更為商業區及原市二變更為商業區),增訂辦理期限,以促使土地所有權人積極辦理開發。
本案係針對尚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原公兒二變更為住宅區、原公兒五變更為住宅區、原機二變更為商業區及原市二變更為商業區),增訂辦理期限,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原則通過外,並請縣府妥為綜整併修正變更內容綜理表,以資明確。
9︵新增︶綠地(兼溝渠使用)西側綠地(兼溝渠使用)(0.0270)住宅區(0.0270)1.伸港鄉伸中段454-1、457-1地號等兩筆土地原係住宅區土地,於92年第二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綠地(兼溝渠使用),原係依行水區實際使用現況及水利地權屬範圍規劃變更為綠地(兼溝渠使用)之範圍,故予以恢復變更為原使用分區。
2.變更後不影響綠地(兼溝渠使用)之使用功能,亦可使住宅區街廓較為方整,促進土地利用。
3.本案符合「彰化縣都市案涉伸港鄉伸中段454-1、457-1地號等兩筆土地是否仍有排水渠道使用需求,於提請大會討論前,請鄉公所正式函文彰化農田水利會表示意見,若無使用需求,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將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若仍有使用需求者則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免回饋情形:「都市計畫公告實施之土地使用分區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今再恢復變更為原使用分區者。」本案予以免回饋。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
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1都市防災計畫都市防災計畫因行政機關遷建至北側伸港(全興地區)都市計畫區,本計畫區之都市防災系統需結合全興地區重新考量規劃。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點。
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條文修訂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維持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簡化條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80%。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80%。簡化條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乙種工業區之管制內容如下:
1.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2.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指定建築物前、後院均須退縮建築(前院深度至少為4公尺,後院深度至少為3公尺),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至少50%須綠化植栽,以為安全隔離及提升景觀品質。退縮建築之空地得計入法定空地。四、乙種工業區之管制內容如下:
1.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2.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指定建築物前、後院均須退縮建築(前院深度至少為4公尺,後院深度至少為3公尺),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至少50%須綠化植栽,以為安全隔離及提升景觀品質。退縮建築之空地得計入法定空地。
3.乙種工業區得作為公共服務與公用事業暨部分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並依「彰化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與公用事業暨部分一般商業設施使用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增訂條文第三點。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訂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五、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加油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五、加油站專用區管制內容如下:1.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2.加油站專用區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F(商)/F(總)≦1/3P=20%×F(商)/F(總)=A35%×F(商)/F(總)=B(A+B)/2=回饋比例。
(2)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或繳納代金、回饋時機、對象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3.作加油站本業使用,但不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使用且維持原使用強度者,則免回饋。計畫區內之便利商店共5處,南側尚無便利商店進駐,且臨近多為工業區,零售商業活動頻繁,加油站專用區仍有兼作便利商店之需求。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訂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六、公共設施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允建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50平方公尺,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4公尺,建物除作管理室、公共廁所、收費亭及停車場相關附屬設施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機關50250國中50150學校國小50150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市場60240廣場兼停車場1020立體設計80720停車場平面設計
- 六、公共設施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列規定: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允建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50平方公尺,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4公尺,建物除作管理室、公共廁所、收費亭及停車場相關附屬設施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機關50250社教50250國中50150學校國小50150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市場60240廣場兼停車場1020立體設計80720停車場平面設計10201.增訂社教用地之開發強度。
2.依計畫書之書寫方向做文字之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本計畫區內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七、公園、體育場、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不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申請多目標。
考量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因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計畫面積未達總面積之10%,故此5種用地不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縣政府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故予以刪除。
原條文修訂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申請多目標使用。
- 八、公共設施用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八、公共設施用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維持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整體開發地區之住宅區及商業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自建築線起2公尺範圍內需留設人行通路,不得設置圍籬。九、考量都市發展,訂定退縮標準如下。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1.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1.臨道路境界線2公尺範圍部分應留設1.為維持街道人行步道連續性,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
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惟另一側仍應退縮2米無遮簷人行步道。
2.修正留設法定騎樓之法源。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訂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惟另一側仍應退縮2米無遮簷人行步道。2.退縮建築部份均得計入法定空地。
3.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2.第一款以外地區,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十、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十、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維持原條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臨4米人行步道之建築基地,應退縮2公尺以上指定建築,退縮部分應植栽綠化或供公眾通行使用,不得設置圍籬及障礙物,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十一、臨4米人行步道之建築基地,應退縮2公尺以上指定建築,退縮部分應植栽綠化或供公眾通行使用,不得設置圍籬及障礙物,但得計入法定空地。維持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為促進都市更新及獎勵舊市區之整體再發展,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築基地,得依以下規定辦理整體開發:刪除。原係為促進都市更新及舊市區再發展而訂定整體開發相關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原條文修訂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建築基地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擬具開發計畫申請整體開發並提高其容積率:
(1)為一完整之既有街廓且將毗鄰之現有巷道或私設道路納入規劃合併考慮,經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同意者。
(2)基地臨接寬度8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其連續臨接長度在20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6分之1以上,且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2.符合前款規定者,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擬具開發計畫提交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分別依相關法令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開發建築。
3.開發計畫應以書、圖載明左列事項:
(1)申請人姓名、身份證字號及地址。
(2)開發地區範圍、面積及土地與建物使用現況。
(3)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計畫,其圖面比例尺不得小於600分之1。
(4)土地使用管制計畫。
(5)都市設計事項,得視實際需要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之內容予以述明。
(6)土地及地上物處理計畫。
(7)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規定,為避免牴觸都市更新法令之「彰化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標準」等規定,故刪除本條文。
原條文修訂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8)實施進度。
(9)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10)套繪土地使用計畫之地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200分之1。
前項之開發地區範圍若因整體規劃需要須將公有土地納入時,應於開發計畫中述明其處理方式。
4.依本要點申請整體開發時,住宅區須提供不小於申請開發總面積之20%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商業區須提供不小於申請開發總面積之15%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前開公共設施用地應於請領建造執照前將產權移轉為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並於取得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前開闢完成。
5.申請整體開發者,得依下列容積獎勵公式核算其申請開發建築之獎勵容積率:
V=V0(1+V1+V2)/(1-V1)其中V:獎勵後之容積率V0:該分區之基準容積V1:提供公共設施之比例V2:獎勵係數(住宅區為0.05;商業區為0.05)6.住宅區及商業區內已建築使用之合法建物得為必要之維護及修繕,並得申請個別建築,其容積率不得大於原條文修訂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點及第3點之規定。
十三、依本要點第12點規定以整體開發方式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其使用項目限定作為綠地、停車場或廣場,並應直接面臨道路供公眾使用,不得設置圍籬及障礙物。刪除。併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二點意見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十四、為鼓勵基地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1.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2.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十二、為鼓勵基地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1.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2.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調整調次。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訂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無十三、為促進建築基地植栽綠化與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達成建築物節約能源目的,以及雨水或生活雜排水貯集、過濾、再利用,有關建築基地綠化、保水、節約能源及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以集中留設為原則,且該空地綠覆率不得低於50%,其餘法定空地之50%,其舖面應以透水性方式施作。
2.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內所留設之人行步道,其舖面應以透水性方式施作。
3.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之綠覆面積不得低於60%,其中有床基之花台面積不得超過綠覆面積10%。
公園用地應植生長高度3公尺以上之喬木,面積不得低於15%,且根部應保留適當之透水性表面。應設置適當滯洪沉砂設施,並依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之相關規定辦理。
4.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應留設適當之1.新增條文。
2.為維護景觀並加強綠化,促進建築基地透水與節約能源目的,增訂相關綠化保水之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訂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滯洪設施。
5.整體開發地區之建築物及公眾性建築,扣除屋突及斜屋頂後其餘50%應作屋頂綠美化,且應採用雨水及中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有關雨水及中水回收再利用系統依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之相關規定辦理。
6.建築基地之地下室開挖率不得超過建蔽率加10%;但商業區以80%為上限。
十五、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刪除。統一於新條文第十一點規定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無十四、園道用地(兼溝渠使用)之綠化面積不得低於50%為原則,且應與綠地(兼溝渠使用)之景觀綠美化一併考量。1.新增條文。
2.增訂園道用地(兼溝渠使用)綠化比例。屬綠化保水性質,故請併修訂後條文第十三條統一規定。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調整條次。
除請調整條次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柯守彥、游禎榜原公兒四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地區1.陳情土地之細部計畫案已由彰化縣政府於民國86年8月7日彰府工都字第141324號文發布實施「擬定伸港都市計畫(原「公兒四」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惟歷經數年仍無法開發,嚴重影響本人及其他地主權益。本細部計畫區內共有13名土地所有權人,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以市地重劃開發,其細部計畫之擬訂或變更應達私有土地所有權人3/5以上及其所有土地所總面積超過私有土地總面積2/3之同意。目前本計畫區內已有8名土地所有權人(其面積約0.3235公頃)同意參與細部計畫變更,已達法定人數與面積標準,顯示範圍內地主對本區具有強烈開發意願與急迫性。建議將原應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之道路用地,部分納入細部計畫範圍內,則可藉由市地重劃方式,由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儘早開發完成並可減輕伸港鄉公所之財政負擔。
建議酌予採納。經規劃單位研提2個修正方案到府,本府建議採修正方案一。
理由:1.將周邊部分道路納入該細部計畫範圍內一併辦理市地重劃開發,進行土地取得與開闢,除可解決政府財政負擔,並有助於範圍內建築基地後續開發及對外出入交通需求,加速本區開發意願與辦理期程。
2.為維護地區環境品質,建議預留細部計畫留設開放空間之可行性。1.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為利本細部計畫區週邊道路對外交通聯繫功能,及建築線指定之需求,故原則同意規劃單位於會中所提建議修正細部計畫範圍(詳附圖一)。
2.案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故請縣政府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事項詳加評估,並送地政單位認可後,併提供大會審議參考。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本區除西側道路已開闢完成外,其餘計畫道路均尚未開闢;而公所礙於地方財政壓力,長期以來一直無法將道路進行徵收開闢,以致嚴重影響陳情土地對外出入交通聯繫及後續建築基地之開發行為,直接造成本區開發阻力。
若將原應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之道路用地,部分納入細部計畫範圍內(建議修正方案詳后附),則可藉由市地重劃方式,由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儘早開發完成並可減輕伸港鄉公所之財政負擔。
附圖一:
方案一細部計畫範圍調整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