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51-審議事項-第7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西港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甲種工業區)(配合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51
案件id
kPnsfs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3月21日第2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3年4月9日府都規字第1030278704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前委員英浩、蘇委員瑛敏、張委員馨文、高委員惠雪及林前委員志明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邱前委員英浩擔任召集人,於103年7月11日及103年7月25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104年6月17日府都規字第104059991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內容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后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04年6月17日府都規字第104059991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係農業區擬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請市政府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就本案農地變更影響之正式書面意見及同意變更等文件,以利查考。
- 二、為避免擴廠後因其製程、原物料使用量、廢水量及廢棄物產生之變動,對鄰近農業區產生灌溉排水污染,及對環境造成噪音、安全衝擊影響,故請就廠區空氣、噪音及污水等公害處理設施之規劃內容等項目,研提相關解決對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另本案如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於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以資完妥。
- 三、參據臺南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臺南市邇來申請變更農業區為工業區辦理擴廠計畫之案例以永康區及仁德區為多,其餘計畫區如工業區開闢率已幾近飽和,故同意申請者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反之,若申請案件係位於或鄰近開闢率未達70%之工業區者,市政府係採建議前開案件應以現有工業區為優先考量為處理方案,以維護農業區生產環境;惟迄今臺南市政府並未針對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或「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申請之辦理案件,提出具體性之上位指導原則或產業政策供循,以致變更位置零散座落各個計畫區內,為求審慎,建請市政府研擬一致性變更原則或產業政策等內容,併同目前報部審議中及後續農業區變更案件等,依前開預計擬定之原則或政策內容重新檢視辦理後再行報本部核定,以求審慎。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103年年年年7月月月月11日及日及日及日及103年年年年7月月月月日共召開日共召開日共召開日共召開2次會議次會議次會議次會議))))查本案係臺南市政府為協助申請人-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配合經濟部工業研究院合作計畫,增建生產線進行TPU樹脂系列產品開發,惟現有廠房已不敷使用,希冀將現有廠房西側南寶公司持有之農業區土地納入廠房擴建之範圍,故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甲種工業區(面積為1.5591公頃)。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臺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案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市政府將認定證明文件及變更急迫性,載明於計畫書中,另因經濟部工業局同意函係為民國95年所發,請市政府重新檢視其認定文件之時效性,以資明確。
- 二、考量本案係為增加產量故辦理擴廠之需要,請將擴建計畫內有關年產值變化、產業聚集效應及增加就業機會等內容,原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三、變更內容: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基地北側留設之綠地係為設置滯洪池,除請市政府將滯洪池之目的、功能、開放性及所需面積載明於計畫書中外,另為提供安全之生產作業環境及避免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衝擊,除基地西側業已劃設隔離綠帶外,建請市政府調整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及位置,於基地南側增加劃設隔離綠帶,並重新修正變更內容綜理表及繪製變更計畫圖說(含計畫範圍及土地使用內容之調整),提大會說明提大會說明提大會說明提大會說明。
- 四、回饋計畫:本案開發方式擬採自行開發方式辦理,有關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為確保該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共用途,建議後續興闢管理及捐贈事宜等回饋計畫部分,開發單位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開發計畫訂定之時程開發,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
- 五、實施進度與經費:請市政府將應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綠地、綠帶,以及承諾開闢之8公尺計畫道路等項目,依土地權屬、面積及取得方式等羅列,並核實估列其開闢經費;另因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於主要計畫使用分區係為甲種工業區,故請市政府將類別修正為:甲種工業區(作生態綠地使用)、甲種工業區(作綠帶使用),並於細部計畫中予以註明,以利查考。
- 六、其他承諾事項:有關申請人承諾於原有廠區南側協助留設8公尺計畫道路部分,請市政府協助計畫道路延伸至變更範圍南側,並同意於原有廠區及本次變更範圍間留設9公尺寬之出入口,以利廠區車輛進出,為確保計畫道路確實供公眾通行,請市政府將計畫道路興闢及管理維護等事項列入協議書,一併納入主要計畫書內,另因計畫道路銜接處之角度幾近90度直角,未來交通標線、照明及相關安全措施等,亦請市政府一併妥善考量。
- 七、為避免本案主要計畫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擬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
- 八、另因本次變更範圍內,涉及變更地形地貌部分,請市政府查明原因後,應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妥處。
- 九、其他應修正事項:
(一)請重新檢視及修正「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辦理情形檢核表」,以符實際。
(二)請補充本計畫區歷次變更計畫一覽表(附有變更內容、核定(准)文號、發布日期、文號等),以資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