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61-審議事項-第3案:內政部為「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61
案件id
9k9rbX
概要說明
- 說明:有關陳情人意見已考量,並業經新修正條文第五條規定:因基地情形特殊,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及臨計畫道路最小面寬無法達到規定,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受此限(詳如計畫書第57頁)。
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新修正條文五。
補陳鍾坤明全區一、土地管制要點第22點容積獎勵上限不得超過法定容積20%,以目前開放空間獎勵即有30%且土管多項獎勵「大基地整合、綠建築、時程、開放空間」將受限於20%而無法納入規劃,枉費整體獎勵美意。
- 二、綠建築規定建築基地開發規模達2000平方公尺以上應取得銅級以上綠建築標章民間少有規定,建議取消,而另以容積獎勵方式如桃園高鐵以綠建築答銀級以上級作適當獎勵。
- 三、全台各區商業區容積大多為300~800%,如桃園林口A7商業區容積為500%,目前本區商業區為240%偏低是否上修為300%。
- 一、修正為不得超過法定容積50%。
- 二、取消綠建築2000平方公尺以上須取得銅級規定改以獎勵方式處理。
- 三、商業區容積率修正為300%。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1.本案係為控制都市發展總量,分別就實施都更地區及以外訂定容積獎勵上限,並業經新修正條文第十八條規定都市計畫法定容積放寬建築容積額度之總量累計上限為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不得超過50%,在其他地區不得超過20%,故所陳意見不予採納。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為提倡節能減碳,建築物及達一定規模者,應取得綠建築設計規定,所陳取消銅級規定,不予採納。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商業區已完成區段徵收之負擔公設地比例及配(售)地作業,不宜任意提高發展強度,且為維持計畫區之生活品質,建議維持原計畫。
- 一、陳情意見一,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新修正條文十
- 七、十八。
- 二、陳情意見二,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新修正條文十五。
- 三、陳情意見三,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陳情意見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補陳林文惠全區一、桃園各地區商業區容積率多為300%~500%範圍內,現容積率為240%上限規定太低建議提高。
- 二、台灣地區鮮少有限制非公有建築物開發之規定,此規定應全國一體適用,否則應以取消,保障民眾權益。
- 三、有關建築基地容積累計,內政部公告104年7月1日全台實施,本地區先其他地區實施,土地價值將降低,造成民怨。建議修正修正容積獎勵上限為不得超過法定容積50%,以符桃園多數都市計畫地區容積獎勵上限慣例。
- 一、建議上修商業區為300%。
- 二、取消建築開發基地規模達2000平方公尺建築物應取得銅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 三、建議修正容積獎勵上限為不得超過法定容積50%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商業區已完成區段徵收之負擔公設地比例及配(售)地作業,不宜任意提高發展強度,且為維持計畫區之生活品質,建議維持原計畫。
同上,併「補陳6」。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1.本案係為控制都市發展總量,分別就實施都更地區及以外訂定容積獎勵上限,並業經新修正條文第十八條規定都市計畫法定容積放寬建築容積額度之總量累計上限為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不得超過50%,在其他地區不得超過20%,故所陳意見不予採納。
同本表補陳6。
補陳桃園縣政府全區一、民國89年1月12日所公告計畫案附錄相關規定係供審議参考,本府相關單位均將其視為執行依據,配合本次通檢土地使用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之變更內容,該附錄中有關退縮建築、牆面線、出入口、田園住宅與透天住宅相關規範,均與土管規範產生衝突,為避免未來造成適用爭議,建議增列變更內容該附錄廢止。
- 二、為使都市設計審議時得針對都市設計管制事項訂定更詳實規範,建議依本縣
- 一、建議於變更內容第12項中增列「廢止現行計畫之附錄都市設計管制指導原則」。
- 二、建議土管要點第二點修定為:「本計畫區內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商業區、商業區(再發展區)、航空客運服務專用區、電信專用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開發行為,應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使得核發建築執照。桃園縣政府得依本要點精神另訂更詳確之都市設計管制內容,作為審議之依據。」。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次通盤檢討(草案)內容並無所陳「民國89年1月12日所公告計畫案附錄等規定事項」。
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1.依桃園縣政府建議予以修正增訂:「桃園縣政府得依本要點精神另訂更詳確之都市設計管制內容,作為審議之依據」,詳如附件一條次二。
- 一、陳情意見一,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4辦理。
- 二、陳情意見二,建議除「依據」修正為「參考」,以避免衍生執行爭議外,其餘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並請配合修正計畫內容。
- 三、陳情意見三,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陳情意見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通案性土管條文增列文字。
- 三、為塑造舒適人行空間,人行步道寬度最少應達2公尺。
- 三、建議修訂如下「鄰接15公尺計畫道路以下者,應自道路境界縣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自道路境界線起至少留設2公尺寬人行步道,其於植栽綠化。」。
建議:予以採納。理由:
1.本案業經新修正條文第八條規定辦理,並依桃園縣政府建議修正退縮事宜,詳如附件一條次八。
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並已納入計畫書修正完竣。
補陳桃園縣建築師公會全區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5條修正說明:1.條文與附圖內容不一致。
2.原區段徵收後已完成分割者有小於最小基地規模者,此規定有損原地主權益。
- 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7條修正說明:依營建署指示因適法性關係,應明訂上限於土管。
本區應依101.06.25府成都字第1010154459號函規定辦理,明訂上限30%。
- 三、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10條修正說明:1.因第一種住宅區高度放寬,也會有高樓層設計出現,應可用綠屋頂取代斜屋頂,修正跟「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共同性決議事項」相同。
2.因已規定斜屋頂百分比,無須限
- 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5條1.建議修改附圖21臨計畫道路最小面寬6米為5米,與條文一致。
2.增列第二項有關原區段徵收後已完成地籍分割者得不受前項最小基地規模之限制。
- 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7條建築基地得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辦理,但獎勵額度以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 三、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10條1.(三)第一種住宅區…左列規定辦理。建議修正「第一種住宅區五層以下支建築物頂層及屋頂突出物應設計斜屋頂;六層以上建築頂層及屋頂突出物應設計斜屋頂或綠屋頂,設置左列規定辦理。」2.第一項第(三)款建議:酌予採納。
1.本案修改附圖21臨計畫道路最小面寬6米為5米部分,業已修正完成,詳如計畫書第103頁圖二一。
2.本案業經新修正條文第五條規定:因基地情形特殊,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及臨計畫道路最小面寬無法達到規定,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受此限(詳如計畫書第57頁)。。
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有關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並考量環境品質及新修正條文第十七條規定容積獎勵上限,爰建議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仍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有關修正斜屋頂斜率及增訂綠屋頂規定參考桃園縣政府建議依「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共同性決議事項」修正斜屋頂斜率及增加綠屋頂規定,詳如附件一條次十。
- 一、陳情意見一-1及五,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並已納入計畫書修正完竣。
- 二、陳情意見一-2,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新修正條文五。
- 三、陳情意見二,基於控制都市發展總量,建議不予採納。
- 四、陳情意見三,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並請配合修正計畫內容。
- 五、陳情意見四,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 六、陳情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陳情意見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制朝向,讓設計自由發揮。
3.配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1條第9款斜屋頂斜率超過1/2者應計入高度,且斜率1/1~1/2太陡,修正跟「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共同
決議
- 決議事項」。
4.應增列綠屋頂面積規定。
- 四、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12條修正說明:停車空間設置才有所本。
- 五、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15條修正說明:1.依據營建署文函圍牆設置標準。
2.條文開放處理不明確應再敘明。
- 六、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20條修正說明:無獎勵值建議取消。
- 七、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21條修正說明第1目建築物凡…建議取消。
3.第一項第(三)款第2目斜屋頂坡度修改為1/2~1/4。
4.第一項第(三)款第3目,建築物斜屋頂投影面積不得小於各建築物之建築面積百分之五十。
增列設置綠屋頂者,期設置面積不得小於頂樓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十。
- 四、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12條建議保留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五、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15條1.第一項第二款修改為住宅區設置臨地界之圍牆,准建2.5公尺以下圍牆,高度1.8~2.5公尺透空部分應不少於70%。
2.第一項第三款修改為住宅區設置之圍牆,其位於計畫道路側:僅准建1.5公尺以下之圍牆,其基座不得高於45公分,且圍牆透空率不得少於50%。
- 六、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20條綠建築規定建議取消。
- 七、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21條(二)建築基地於…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有關建築物增設停車場空間等規定,除業經現行新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予以刪除,並係屬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權責辦理事項,建議轉請委員會納入都市設計審議參酌。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考量住宅區私密性以及安全性問題,本次將住宅區圍牆高度調整為2公尺,透空部分應不少於百分之五十,並經都委會第三次專案小組審議通,詳如計畫書第71頁條次一一。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為提倡節能減碳,建築物及達一定規模者,應取得綠建築設計規定,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業已修正圖文一致,意見六,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新修正條文十五。
- 七、陳情意見七,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新修正條文十六。
- 八、陳情意見八,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新修正條文十八。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陳情意見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條文與表格一致。
- 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22條修正說明:貫策中央法規標準法標準公平性與一致性,訂定實施日期。
於下列期限取得建造執照者。建議修正「於申請建照執照者」。
- 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22條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之容積獎勵上限規定….建議增列「本條文於民國104年7月1日實施」。
詳如計畫書第74頁條次一六。
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有關修正容積上限文字規定,依桃園縣政府及交通部民航局103年8月4日研商會議決議將實施日期納入修正,詳如計畫書第74頁條次一八。
補陳許英漢全區一、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部分有誤:
1.住宅區僅區分『住一』、『住二』、『住三』,商業區未再細分恐無法與原區段徵收之配地原則相吻合,會造成很多土地未來無法單獨興建。
2.住一最小面寬有誤。
3.住二規劃部分街廓有誤!4.住二的最小面寬及面積有誤!5.商業區最小面寬及面積有誤!
- 一、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作以下的修正,以符合原區段徵收之配地原則:
1.將『住一』再細分為『住一之一』、『住一之二』,商業區再細分為『商一』及『商二』以方便規範管理。
2.更正部分『住二』為『住一』,免得造成很多土地都無法興建。
3.更正『住一』之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面積為不予訂定,面寬不得小於5公尺。
4.將原安置住宅街廓及區段徵收時,申請位置保留之住宅區新增分區為『住一之一』最小開發規模面積100m2,面寬不予訂定。
5.將原透天住宅街廓,D類住宅區街廓新增分區為『住一之二』最小開發規模不予訂定,面寬不得小於5公尺。
6.將原A類、B類、C類住宅街廓為『住二』。
7.更正住二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面積600m2,面寬不建議:不予採納。
1.有關陳情人意見1~9項所陳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修正乙節,業經新修正條文第五條規定:因基地情形特殊,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及臨計畫道路最小面寬無法達到規定,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受此限(詳如計畫書第57頁)。
2.本次考量區段徵收配地作業成果,為保障地主權益,依民航局提供權屬資料,於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商業區備註欄內載明不受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或建築基地臨計畫道路最小面寬之規定之地號,避免無法興建。
3.另如再細分,將造成建築基地過於零碎,有違整體開發精神。
4.有關所陳電信專用區建議更改為以整體開發事宜,本計畫劃設電信專用區1處,係以全街廓整體開發為原則,故不予討論。
- 一、陳情意見一,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新修正條文五。
- 二、陳情意見二,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新修正條文八。
- 三、陳情意見三、四-1、七及八-1,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 二、陳情意見四-2,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新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陳情意見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 二、本次通盤檢討之建築退縮現有部分比原來規定的距離還深,以損害部分民眾應有權益。
得小於19公尺。
8.部分商業區新增為『商一』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面積為600m2,面寬不得小於19公尺。
9.其餘商業區新增為『商二』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為1500m2,面寬不得小於25公尺。
10.本次公展草案:
電信專用區以全街廓開發為原則。建議更改為以整體開發為原則。
- 二、建議修正部分退縮線規定:
1.鄰接20公尺計畫道路,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建築:臨環區東路及環區西路之街廓,減為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住一之二』(原透天住宅街廓、D類住宅區)作為側院時,減為至少退縮2公尺建築。並應自道路境界線起至少3公尺寬人行步道,其餘植栽綠化;臨環區東路及環區西路之街廓,減為自道路境界線起至少留設1公尺寬人行步道,其餘植栽綠化。
2.臨接15公尺計畫道路以下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住一之一』(原透天住宅區、D類住宅區),作為側院時,減為至少退縮2公尺建築。並自道路境界線起至少留設1公尺寬人行步道,其餘植栽綠化;『住一之一』(原安置街廓)僅需單面留設即可。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考量建築退縮導致建築基地深度過小難以建築,建議調整部分退縮規定詳如附件-6頁。
修正條文十五。
- 四、陳情意見五,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4辦理。
- 五、陳情意見六,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並已納入計畫書修正完竣。
- 六、陳情意見八-2,請徵詢土地所有權人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後,如有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者,再另案研擬具體變更內容,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陳情意見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 三、本次通盤檢討整體容積過分低,僅就政府取得的土地提高容積率,顯占民眾的便宜。
四-1.比較桃園縣近10年內所開發的都市計畫中,本都市計畫之容積率為全桃園縣最低!發展最緩慢地區!四-2.對照原計畫與本次通盤檢討之土地使用與都市設計管制規定,顯然並未提高使用效率,反而是減少使用效率。
- 五、因40M中央圓道兩側因有中隔島之設置,以致慢車道若有臨停車輛時,僅能供小客車通行,大型遊覽車無法通行,嚴然形成通行障礙!
- 六、第7頁(圖二)貨運園區計畫圖、第8頁(圖三)客運園區都市計畫圖、第9頁(圖四)建築退縮配置原則示意圖,遍查章節上查無對照之文字說明,是否應補註記?
- 七、第33頁第四章第五節公共設施計畫第五項….
- 三、建議應全面提高民眾所有土地的容積率。
四-1.為兼顧區段徵收之配地公平性,建議全面提高『住二』的容積率至210%以上。
四-2.建議增加綠建築獎勵。
- 五、依據民國88年11月版之都市計畫書之附錄:都市計畫設計管制原則第二項道路設計指導原則,第131頁附圖十二、道路剖面示意圖(一)所示,施工單位確依圖施工,但不符實際,建議移除慢車道之綠帶及人行步道之部分,以增加慢車道之行車功能。
- 六、補註記文字
- 七、建議刪除垃圾焚化爐用地。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計畫居住密度每公頃340人係屬中密度發展,且配置全計畫30%公共設施。目前住商使用率不及20%,進駐人口不多,故尚未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同上。
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為鼓勵取得黃金級以上等級綠建築設計,建議增加綠建築獎勵詳見附件-24。
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本陳情屬道路工程無涉及都市計畫。
2.所陳意見請縣府轉交通單位參考。
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業已修正,詳如計畫書第4頁。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本案為配合「擬定桃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陳情意見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垃圾焚化爐因本次通檢已部分劃設公園已無實際需要。
- 八、第32頁第四章第肆節、土地使用分區檢討第六項,宗教專用區發展率100%是錯誤的。因當地居民原預定安置土地公廟以重建在(公一)公園內,本宗教專用區已無實際需求。
八-1.應更正發展率為0%(同時更正第24頁表5)。
八-2.建議變更宗教專用區為產業專用區(應注意原無退縮建築規定,係因深度很淺,變更為住宅區時,仍應保持無退縮建築規定)。
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區段徵收範圍內合法建物之安置計畫所需,及未來住宅區的開發,業於變更內容明細表將所提意見刪除垃圾焚化爐用地並擬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及公園用地。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發展率部分業經修正完竣,詳如計畫書第25頁。
2.陳情範圍(宗教專業區),係原計畫區的徵收配地產生,即依宗教目的需求規劃,仍依實際需要執行。
補陳羅國雄全區-變更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申請或領有建照,在建照有效期限內,依申請變更設計時法令規定辦理變更設計時,以不增加原核准容積樓地板面積及地下各樓層不移到地面上樓層者,得依規定提高或應加建築物樓層高度或層數。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1.有關樓地板面積使用強度,本案係為控制都市發展總量,分別就實施都更地區及以外訂定容積獎勵上限,並業經新修正條文第十八條規定都市計畫法定容積放寬建築容積額度之總量累計上限為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不得超過50%,在其他地區不得超過20%,故所陳意見不予採納。
2.有關樓層使用高度,陳情人意見已考量,本案建築高度管制依「民用航空法」及「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為限制建築地區,各街廓建築物絕對高度依此辦理。
查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有關規定實施建築管理,本案涉及建築執照申請相關事項,建議轉請縣府參處。
補陳莊雅婷全區建議調高本計劃住宅區法定容積率以避免住宅區權益影響過大本計畫區住宅區容積率相對過地於臨近都市計畫住宅區今變更都市計畫又限縮容積獎勵制20%,對本人權益影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除配合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特定區計畫所需劃設安置住宅-第三種住宅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陳情意見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響過大。區,容積率提高為300%外(詳如計畫書第55頁條次四土地使用強度。)其於住宅區及商業區已完成區段徵收及配(售)地作業,不宜任意提高發展強度,且為維持計畫區之生活品質,建議維持原計畫。
2.有關容積上限事項,併「補陳6」。
附件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處理情形對照表(本會第714次會議決議)第二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請本署城鄉發展分署依照修正,於98年4月底前正式行文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兩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逕提委員會議討論。
遵照辦理。
有關整體發展及交通運輸之意見,經本署城鄉發展分署98年2月24日補充資料,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依該分署意見辦理,並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一)整體發展1.有關本次通盤檢討之目的,以及本計畫與桃園縣政府擬議中之6,150公頃桃園航空城發展計畫之關係,請補充說明。
2.本案計畫人口與現況人口有所差距,請補充說明其原因,並加強產業及人口引進措施之相關說明。
3.有關交通部民航局針對客運園區未來可能之開發計畫,請摘要納入計畫書敘明。
4.計畫書發展課題與對策及檢討後之計畫內容,兩者應有適當之關聯性,請再檢視修正。
5.計畫書內如有機場名稱,請統一修正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
(二)交通運輸:有關交通部運研所研提下列書面意見,請補充相關資料送請該所確認後,能納入計畫書修正。
1.本案目標年客運園區發展構想及預估活動人口未列出,請補充。
2.回覆意見之目標年所預測運量,似乎未包含客運園區衍生之交通量,請納入並重新分析。
3.目標年貨運園區活動人口為現況之10倍多,惟預測交通量增幅有限,且道路服務水準亦未變動,似不合理,請在確認修正。
4.回覆意見所列之周邊主要道路服務水準分析之路網過於簡略,請再補充台四平行線、台61與縣道110之現況與目標年道路服務水準分析;目標年路網請再加入目標年前預計興建完成之「客運園區沿雙溪連接西濱快速道路」與「客運園區與機場新闢道路」之分析。
5.考量貨運園區活動人口約2.5萬人,請補充說明貨運園區目前與未來將設置停車場用地面積。
(一)整體發展1.詳如計畫書第10~16頁、第74頁。
2.詳如計畫書第74頁。
3.詳如計畫書第74頁。
4.詳如計畫書第22~25頁。
5.遵照辦理。
(二)交通運輸1.詳如計畫書第29~32頁。
2.詳如計畫書第35~39頁。
3.詳如計畫書第35~39頁。
4.詳如計畫書第35~39頁。
5.詳如計畫書第23頁。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二。1.變更內容業已依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完竣,惟為配合「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特定區計畫」航空城區段徵收範圍內合法房屋拆遷安置計畫所需及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文中用地需求,爰新增變更內容與調整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條文,詳如計畫書第44~45頁。
2.上開新增變更案件,業已依本署都計組意見於102年11月22日經本部同意納入修正計畫書圖。
- 三、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本署城鄉發展分署981.桃園航空城為98年12月2日行政院核定通過「愛台12建設」之第二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年2月2日補充土管要點修正情形對照表通過。
1.條次二條文除請補充係配合現行都市計畫而修正之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2.條次四條文除請依現行都市計畫,查明修正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如貨運及貨物加值專用區、電信事業用地)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3.條次五條文除補充簡化程序之相關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4.條次八條文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1)因「建築退縮配置原則」內配置說明表格,與計畫書圖二十及圖二十一相同,該表格建議予以刪除,並請放大計畫書相關示意圖至A3格式。
(2)請針對檢討修正部分,以示意圖逐項補充說明各修正內容之理由及相關說明,以利執行及查考。
5.條次十三條文除補充簡化程序之相關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6.條次十六條文除請加強說明修正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7.條次二十條文僅修正得適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有規避都市更新條例有關程序之虞,且未來可能產生執行疑義,建議維持原條文。
8.除上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城鄉發展分署98年2月2日補充土管要點修正情形對照表通過。
ㄧ,計畫目標係以桃園國際機場所創造客、貨運運輸與運籌服務,吸引相關產業在其周邊群聚發展,而本計畫區為桃園航空城八大功能分區內之生活機能地區與自由貿易港區,本計畫區區位與行政院推動之航空城計畫發展緊密相關,爰交通部民航局於102年4月日函文陳情有關本案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與容許使用項目不明確、基地開發規模、退縮規定以及建築物高度管制限制管制過於嚴苛,建議本分署適度修正。
2.有關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前經民國98年2月24日內政部專案小組審議完竣,惟今依據交通部102年4月日陳情意見,重新審視本計畫區內土地使用管制與及都市設計要點,期配合航空城計畫之推動,修正部分土管及都設內容以利地區發展,爰規劃單位研提部分修正條文,如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修正情形對照表。
-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表:相關陳情意見於97年10月27日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桃園縣政府研商有案。
-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
陳情案件共6案,陳情人所提意見已有考量,詳如逾期人陳逾期人民陳情案件研析意見表。
- 六、重新公開展覽:本案部分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
- 七、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本特定區計畫為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因該計畫範圍全部屬於桃園縣轄區,已完成區段徵收開發,且有關都市計畫之擬定及執行係屬地方政府權責,本特定區計畫之擬定機關是否由內政部改為桃園縣政府,以及後續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建議改列為細部計畫,由該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乙節,經桃園縣政府97年5月5日府城都規字第0970129399號函表示同意,建議自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本特定區計畫之擬定機關改為桃園縣政府,並將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改列為細部計畫,由該府自行核定實施。
遵照辦理。自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本特定區計畫之擬定機關改為桃園縣政府,並將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改列為細部計畫,由該府自行核定實施。
附件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處理情形對照表(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3年11月24日城規字第1031002945號函)(依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建議意見)第三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案經本署城鄉發展分署依本會第714次會議決議(處理情形如附件),以102年12月13日城規字第1021003586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準照該分署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分署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劃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審議。
遵照辦理。本案因涉及103年5月補辦公開展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尚須討論,故建請提會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
(一)整體計畫內容1.有關本次通盤檢討之緣起、目的、法令依據及辦理歷程,請於第一章敘明。
2.本案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有關規定及参考相關案,重新調整計畫各章節順序及充實相關內容,相關基礎分析資料更新至最近年度。
3.因應第三種住宅區容積率提高,對於計畫人口及各項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影響分析,請於適當章節補充說明。
(一)整體計畫內容1.詳如計畫書第1~3頁。
已新增緣起、目的、法令依據及辦理歷程。
2.詳如計畫書第1~5頁、20~21頁。
本計畫重新調整章節順序、並充實人口數、居住密度資料;並補充更新「大園鄉及本計畫區歷年人口成長統計表」及「大園鄉人口結構統計表」。
3.有關容積率提高部分,人口計算詳見第31頁;另本次檢討公共設施容受力,尚能滿足目前人口需求,詳見第33~34頁。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變更內容依專案小組意見修正詳如第五章變更內容,計畫書第49頁。
- 三、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2年12月13日補充土管要點修正情形對照表通過。
1.條次二,新條文有關「政府」及「(都市設計管制審議適用範圍圖十九)等文字係誤繕,請刪除」。另外本條次後段文字因整併條次三規定,請修正為「應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依本要點規定審議通過後…」。
2.條次三,因條次二已有規定請刪除。
3.條次四,表列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如已變更,建議刪除。
4.條次五,序號錯誤部分,建議修正。
5.條次六,有關商業區(再發展區)部分,應依本要點二十一辦理,請配合修正相關文字,另外新修正條文有關「政修正情形,詳如第六章檢討後之計畫土地要點修正情形對照表,詳如計畫書第51~74頁。
1.業已修正,詳如計畫書第54頁。
2.業已刪除,詳如計畫書第54頁。
3.業已刪除,詳如計畫書第55頁。
4.容許使用項目編號業已修正,詳如計畫書第56頁。
5.商業區(再發展區)文字業已修正,詳如計畫書第57頁。
第三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府」二字係誤繕建議刪除。
6.條次八,部分街廓未刪除建議修正。
7.條次九,請本署城鄉發展分署會同交通部民航局及桃園縣政府嚴提舉體修正條文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8.條次十四,有關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及汽車出入口設置等規定,分別因相關規定已停止適用,以及桃園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已納入審議,無須再行規定,新修正條文相關規定建議刪除。
9.條次十五因無障礙空間回歸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建議刪除。
10.條次十八因廣告招牌回歸桃園縣樹立廣告招牌及招牌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建議刪除。
11.條次二十一,再發展地區係指商業區(再發展區)請配合修正。
12.條次二十二及二十三因涉及不同情況之容積獎勵規定請本署城鄉發展分署會同交通部及桃園縣政府研提具體修正條文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13.條次二十四有關獨具風格有助於本特定區意象之容積獎勵請予條次二十二及條次二十三併同考量修正。本次次為控制都市發展總量,有關建築基地依法獎勵之容積累計,再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不得超過法定容積50%,在其他地區不得超過法定容積20%請納入修正。
14.條文修正部分請劃線。
6.條次八,新條次為條次七,街廓編號業已刪除,詳如計畫書第57頁。
7.建築退縮規定業經本分署103.8.4會同交通部民航局及桃園縣政府召開都市計畫研商會議,修正條文詳如附件一條次八。
8.有關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及汽車出入口設置等規定予以刪除,詳如計畫書第70頁。
9.無障礙空間回歸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予以刪除詳如計畫書第57頁,詳如計畫書第71頁。
10.廣告招牌回歸桃園縣樹立廣告招牌及招牌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建議刪除,詳如計畫書第71頁。
11.業已修正,詳如計畫書第72頁。
12.容積獎勵規定經本分署103.8.4會同交通部民航局及桃園縣政府召開都市計畫研商會議,修正條文詳如附件一條次一六、一八。
13.容積上限規定業已修正,並經本分署103.8.4會同交通部民航局及桃園縣政府召開都市計畫研商會議,詳如計畫書第73頁及附件一條次一九。
14.遵照辦理。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詳附表二。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三。-(六)重新公開展覽:本案部分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
本案業已於103年5月14日至6月12日止重新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3年5月30日假大園鄉公所舉辦說明會完竣。
(七)環境影響評估:1.各項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遵照辦理。
第三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估,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計畫內容,依申請時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行政院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辦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予以認定。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前開「認定標準」或公告規定者,應實施環評。
2.另本案開發若涉及已通過之環評書件內容之變更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38條規定辦理申請。
(八)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本特定區計畫為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因該計畫範圍全部屬於桃園縣轄區,已完成區段徵收開發,且有關都市計畫之擬定及執行係屬地方政府權責,本特定區計畫之擬定機關是否由內政部改為桃園縣政府,以及後續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建議改列為細部計畫,由該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乙節,經桃園縣政府97年5月5日府城都規字第0970129399號函表示同意,建議自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本特定區計畫之擬定機關改為桃園縣政府,並將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改列為細部計畫,由該府自行核定實施。
遵照辦理。自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本特定區計畫之擬定機關改為桃園縣政府,並將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改列為細部計畫,由該府自行核定實施。
(九)其他:本通盤檢討案與「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計畫範圍重疊部分,自該擬定計畫發布實施後,應依該擬定計畫及相關法定實施建築管理。
遵照辦理。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計畫目標年民國100年民國110年配合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草案)調整計畫目標年。
本案除配合全國區域計畫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第一種住宅區(28.35)第二種住宅區(41.81)全計畫區住宅區(73.44)第三種住宅區(3.28)配合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1.將原計畫住戶保留分配、安置街廓、透天住宅及田園住宅劃為第一種住宅區。
2.將原計畫整體開發街廓劃為第二種住宅區。
3.為配合「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特定區計畫」安置計畫所需,劃設安置住宅為第三種住宅區。
本案除請補充係依非整街廓開發、整街廓開發及安置住宅劃分住宅區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客運園區專用區南側商業區(0.38)商業區(再發展區)(0.38)配合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將原計畫屬於商業區內再發展區,變更分區名稱為商業區(再發展區)。
本案除請補充係配合再發展區實際範圍而變更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4商業區(再發展區)修正區段徵收剔除區範圍配合區段徵收成果辦理變更。
本案土地與本表編號3重複,建議刪除。
貨運園區貨運及貨物加值專用區(0.09)道路用地(0.09)1.配合現況變更。
2.以提昇道路系統之轉彎半徑以利大型車輛出入需要。
建議照案通過。
商業區(0.0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1)商業區(0.002)道路用地(0.002)6客運園區停一用地左側人行步道用地(0.02)道路用地(0.02)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前辦理區段徵收時,已於幸福社區西側留設通道(大園鄉客運一段28、28-1、28-2、28-3、28-4、29等6筆地號土地)供其進出。
2.考量環埤塘人行步道系統連建議照案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停車場用地(0.08)道路用地(0.08)貫性、當地道路系統完整性,及埤塘景觀,本次將現況進出通道及毗鄰土地變更為計畫道路(6米)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7客運園區東北隅、宗教專用區左側商業區(0.19)道路用地(0.19)配合區段徵收成果辦理變更建議照案通過。
客運園區文小一用地東北側、變電所用地西北側第二種住宅區(0.10)道路用地(0.10)配合區段徵收成果辦理變更。建議照案通過。
9計畫區東南側,變電所用地東側電信事業用地(0.21)電信專用區(0.21)配合電信事業民營化。建議照案通過。
客運園區文小二用地北側,屬安置街廓第一種住宅區(0.07)道路用地(0.07)配合區段徵收成果辦理變更。建議照案通過。
垃圾焚化爐用地(2.38)第三種住宅區(1.78)公園用地(0.60)客運園區東南側天然氣用地(0.08)公園用地(0.08)1.本案變更範圍皆為民航局管有土地。
2.本案為配合「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區段徵收範圍內合法建物之安置計畫,變更部分垃圾焚化爐用地、住宅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及部分垃圾焚化爐用地、天然氣用地為公園用地。
3.依桃園縣公共設施變更回饋處理原則,依變更範圍30%作為負擔捐贈(即公園用地0.68公頃)。
本案除請補充垃圾焚化爐用地與天然氣用地已無使用需求相關證明文件,並加強變更理由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文小(一)用地文小(一)用地(2.82)文高用地(2.82)配合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使用需求,變更文小(一)用地為文高用地。
本案除請補充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計畫區全區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增(修)訂詳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三)。
註:1.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計畫為準。
2.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表二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表(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2年12月26日城規字第1021003672號函送)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3.1.9)1-1許英漢全區一、放寬土地使用強度:
1.住宅區建蔽率50%放寬至60%,容積率180%放寬至220%。
2.商業區建蔽率50%放寬至60%,容積率240%放寬至300%。
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強度過低、建築基地開發規模、建築退縮管制、牆面指定線管制:等管制措施過分嚴苛,已造成本地區發展緩慢,建議應作全面性通盤檢討,不應只作部分變更。全面性通盤檢討才有辦法解決民眾土地使用之需求;且民眾經過公開抽籤選地配地完成後,僅再作部分變更時,有違公平正義原則;猶如球賽結束後,再公佈分數最低者得冠軍一般,且配地時是以土地所處條件訂定地價後,據以分配土地,配地完成後再改變部分條件時,顯然地價提升了,如何補償其他地主。
本都市計畫因開發規模過大,以致於造成桃園縣政府地政局在區段徵收作業階酌予採納。
理由:除配合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特定區計畫所需劃設安置住宅-第三種住宅區,容積率提高為300%外(詳如計畫書第51頁條次四土地使用強度。)其於住宅區及商業區已完成區段徵收及配(售)地作業,不宜任意提高發展強度,且為維持計畫區之生活品質,建議維持原計畫。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3.1.9)段,無法順利進行配地情形下,默許由村民於民國91年11月12日在三位立委的協助下於立法院召開公聽會。當時營建署長驚覺事態嚴重,允諾就建築基地開發規模、建築退縮管制及牆面指定線管制…等進行鬆綁,惟承辦單位擔心內政部都委會反對,最後只選擇向內政部都委會提出降低開發規模一項,其餘均未提出,導致日後民怨不斷。希望本次通盤檢討能作全面性通盤檢討,一次解決所有問題;而不是偏頗就個案處理。
相較桃園地區在本特定區規劃之前後兩個都市計畫,在前者有高鐵桃園青埔站區都市計畫,在後者有南崁新市鎮藝文園區都市計畫,其中各項管制顯見比本地區要寬鬆許多,仍有地主率眾抗爭。然而本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3.1.9)特定區在民眾領回抵價地後,發展緩慢,相對地價偏低,卻默默苦苦等待有春天來臨的一天,也不知道還要等多久!1-2許英漢全區二、放寬建築基地開發規模管制:
1.放寬商業整體開發區為面寬40M以上得為一最小建築開發單元。
2.放寬住宅整體開發區為面寬20M以上得為一最小建築開發單元。
3.放寬B類住宅區為面寬20M以上得為一最小建築開發單元。
4.放寬D類住宅區、透天住宅區為面寬5M以上得為一最小建築開發單元。
同編號1-1酌予採納。
理由:本案已考慮陳情理由,修正放寬住宅區、商業區建築基地開發規模,詳如計畫書第52頁條次六最小建築基地規模。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1-3許英漢全區三、放寬建築退縮管制:
1.本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建築退縮線管制過於嚴苛,本人建議退縮距離在八公尺以內者,維持原規定;退縮距離在八公尺以上者,退縮距離依原規定距離再減半。
2.取消下列街廓之退縮線管制:5-1與6-1間、5-2與6-2間、7-1與8-1間、7-2與8-2間、12-1與13-1間、12-2與13-2間、10-1與11-1間、10-2與11-2間、17-1與18-1間、17-2與18-2間、41-6與43-2間、41-7與43-1間、52-2與53-2間、52-1與53-1間、54-2與55-2間、54-1與55-1間、79-5與80-1、80-2間。
3.取消田園住宅街廓街廓分割線之相對之退縮線管制,原規定退縮方式事實只會增加本都市計畫之違章建築物,對都市景觀有害無益。
4.取消田園住宅街廓街廓同編號1-1一、陳情意見第1~4項,酌以採納。
理由:本案已考慮陳情理由,修正建築退縮管制,原則以維持園道軸線留設較大開放空間為基準,以此遞減建築退縮規定,詳如計畫書第54頁條次九。
- 二、陳情意見第5項,未便採納。
理由:設置圍牆突出於退縮線將破壞開放空間之串聯。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3.1.9)(非角間)側面之退縮建築規定。
5.得設置圍牆突出於退縮線。
1-4許英漢全區四、放寬牆面指定線管制:
1.配合變更退縮線,更改牆面指定線設置方式。
2.原規定建築物之建築垂直投影面應至少維持百分之六十與牆面指定線契合,建議減為百分之四十與牆面指定線契合。
3.牆面指定線外得設陽台、雨遮。
4.牆面指定線外得設置圍牆。
同編號1-1同意採納理由:為保留都市設計彈性,於97.10.27規劃單位與桃園縣政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研商,將牆面指定線之規定刪除。詳如計畫書第54頁條次九。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1-5許英漢全區五、放寬開放空間設置管制:
配合變更退縮線,更改開放空間設置方式。
同編號1-1更改開放空間設置方式,陳情人無具體建議事項,無需修正計畫內容。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1-6許英漢全區六、取消汽車出入口位置管制:
1.本都市計畫經過前次調整開發規模後,汽車出入口已無限定特定道路不得出入之條件。
2.原計畫有部份街廓汽車出入口位置並未盡考慮周全。(例如:編號66-3街廓之南向土地因指定汽車出入口導致建築設計困難;編號67-1街廓捨棄30M台15線濱海公路不入,而由40M中央園道之慢車道3M路進入,不但造成擁擠,且無法迴轉)。
3.本都市計畫之建築管制,有都市設計審議制的把關,應由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就個案考量為較客觀詳盡。毋須於都市計畫書內規範。
同編號1-1未便採納。
桃園縣政府、交通部民航局97.10.27研商會意見,本次擬將汽車出入口位置管制全權交由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控管,詳如計畫書第69頁條次十四。
本案汽車出入口設置係由桃園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決定,陳情意見已有考量。
1-7許英漢全區七、全面放寬全區圍牆設置標準:
1.原規定之透空部份應不少於50%,若扣除基座45cm及柱位、造型設計等元素,50%實在是不容易控制,且有安全性的問題。況且原規定航同編號1-1酌予採納,詳如計畫書第69頁條次十七。
理由:參考桃園縣政府及交通部民航局97.10.27研商會意見,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3.1.9)空客運服務專用區,一律不得設置圍牆,桃園縣政府也破例讓民航局設置封閉型圍牆,形成只許官家放火,不許民眾點燈之狀況。建議開放全區得設置圍牆,並減少圍牆透空部份,更改為不少於30%較適宜。
2.原規定僅准建造高度1.5公尺以下之圍牆,其基座又有45公分,剛好提供竊賊翻越圍牆的墊腳石,安全堪慮。故建議提高至2公尺以下。
3.因為原規定圍牆設置方式不符合現實需要,民眾均未申請,多為違章設置,無理規定,比不規定還嚴重。
本次擬將住宅區圍牆高度調整為2公尺;其餘維持原計畫。
1-8許英漢全區八、取消住宅區內之建築物不得設置廣告物、廣告旗幟及招牌之限制:
1.本都市計畫之住宅區並未限制商業登記,也不應限制商業登記,故限制不得設置任何廣告物、廣告旗幟及招牌,簡直是緣木求魚。日後本計畫內必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各式各樣的招牌,政府根本無法管理。
2.現行桃園縣樹立廣告物及招牌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已行之有年,依該自治條例應足以管理。
同編號1-1酌予採納。
理由:基於一致性考量,本項回歸桃園縣樹立廣告物及招牌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辦理,詳如計畫書第70頁條次十八。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1-9許英漢全區九、再發展區建物更新以及將來都市計畫內建築物更新應設立辦法並獎勵:
1.本都市計畫內所保留之老社區或列入再發展區之土地,應獎勵原有容積的二倍以加速更新。
2.本都市計畫有建築基地開發規模管制,開發規模較大,將來建物更新不易,建議明定增列更新條款。
同編號1-1未便採納。
本特定區計畫訂定「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已有整體開發及個別建築之相關規定,且該要點適用範圍內土地,未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負擔公共設施,基於公平原則,容積獎勵建議仍維持原計畫,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2潘春1.土地建議放寬修正田園住宅街土地使用分酌予採納。本案建議依規劃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3.1.9)樺等15人標示:
客運二段0194地號等24個田園住宅街廓住宅區之土地。
2.街廓號碼:
住宅區田園住宅街廓編號為12、13、14、17、18、19、20、21、22、23、24、29、30、31、32、33、34、37、38、43、52、53、54、55、等24個街廓。
廓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之規定為「住宅區田園住宅街廓(街廓編號為12、13、14、17、18、19、20、21、22、23、24、29、30、31、32、33、34、37、38、43、52、53、54、55等)建築基地之牆面指定線應自街廓分配線兩側分別退縮7公尺平行劃設;退縮範圍得設置圍牆,惟其設置位置應距離街廓分配線至少維持5公尺以上,以集中留設防災綠化開放空間」。俾利航空城優質田園住宅社區之開發建設。
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中「住宅區田園住宅街廓(街廓編號為12、13、14、17、18、19、20、21、22、23、24、29、30、31、32、33、34、37、38、43、52、53、54、55等)建築基地之牆面指定線應自街廓分配線兩側分別退縮12公尺平行劃設;退縮範圍得設置圍牆,惟其設置位置應距離街廓分配線至少維持10公尺以上,以集中留設防災綠化開放空間」之規定,未考慮建築技術規則防火間隔、田園住宅側面鄰棟間隔及側院空間等均應適當之留設,有碍田園住宅之規劃配置及設計,無法真正落實建蔽率50%,嚴重影響田園住宅之私密性及安全性。
理由:為保留都市設計彈性,規劃單位於97.10.27與桃園縣政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研商,將牆面指定線之規定刪除。詳如計畫書第54頁條次九。
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3張櫻蘭許厝港段1026-6地號。
請本於愛民便民案市價收購。
請以專案處理。
民航局區段徵收後將本地號民地逕為分割成畸此屬區段徵收配地問題,請民航局及桃園縣政府派員列本案涉及都市計畫執行事項,轉請縣府參處。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3.1.9)零地,面積僅為101平方公尺。
查該地原為水溝灌溉農地,目前環境改變,且已被填平併同民航局道路使用。
該宗畸零地面積小,留置實無意義,且該地權利為家族共有,子孫處理不易。
席說明。
4許文村大園鄉客運二段165、166號。
1.56號街廓:退縮60M變為8M2.57號街廓:退縮60M變為8M3.65號街廓:退縮60M變為8M4.68號街廓:面8號道路退縮(55M變為40M),面機關用地退縮(20M變為15M)5.69號街廓:面8號道路退縮(55M變為40M)、南北側退縮(20M變為6M)6.71號街廓:面8號道路退縮(55M變為40M),面6號道路退縮(25M變為12M)聯外道路迄今未完成,土地負擔課稅,對於集體開發並未獎勵,使土地難以賣出。
酌予採納。
理由:本案已考慮陳情理由,修正建築退縮管制,原則以維持園道軸線留設較大開放空間為基準,以此遞減建築退縮規定,詳如計畫書第54頁條次九。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5陳海瑞、陳海平大園鄉客運二段233、234、235號。
請修改本計畫基地各邊界退縮保留1.5公尺之規定。
基地如要申請興建房屋,地址233、234、235號邊界每邊要退縮保留1.5公尺共3公尺,不足興建4間房屋,如興建3房無法供兩人平分。
陳情人無具體建議事項,無需修正計畫內容。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附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2年12月26日城規字第1021003672號函送)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3.1.9)1嘉貿投資公司客運園區大觀路-園航路口建築用地限高由36M放寬為50M1.客運園區第三種商業區限高為50公尺及次要地標建築物高度為36~50公尺,顯見36公尺高度並非本區行高所限之高度。
2.本區之商業與旅館建築已達到第三種商業區(次要地標建築高度36~50M)條件,應比照與大觀路-園科路次要地標建築高度36~50M對應之,建築高度擬限高由36M放寬為50M。
酌以採納。
理由:本案已考慮陳情理由,取消地標建築高度管制,區內建築物高度依「民用航空法」及「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為限制建築地區,各街廓建築物絕對高度依此辦理辦理。詳如計畫書68頁條次十一。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大園鄉客運一段110地號接管單位桃園縣政府表示無興建焚化爐之需求,原擬列入通盤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 一、查指揭特定區內焚化爐用地,係屬平均地權條例第55-2條1項第3款之公共設施用地,於興辦計畫過程中,經桃園縣政府多次表示並無需要,後經本局曾報行政院,並奉行政院91年8月2日院台交字第09100399698號函核准停辦該項工程。
- 二、經本局檢討基於民航事業基金財務考量,前函請桃園縣政府將該用地納入都市計畫檢討陳報內政部,建議變更為住宅區,後經該府以94年11月30日府地區字0940336611號函表示:該用地取得不易為長遠計建請保留使用分區,俟有需求時,再編列預算依程序價購使用。
- 三、本局100年9月28日航園字第1000029875號函請桃園縣政府審慎評估,查告上開用地是否仍有使用需求,該府環保局以100年12月5日桃環綜字第1000071886號函表示:本縣目前廢棄物處理量足夠,並無興建焚化爐需求。
- 四、本局為促進特定區內垃圾焚化爐用地有效利用,並積極辦理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區(草案)區段徵收範圍內合法建物拆除後之安置計畫,變更焚化爐用地為住宅區,並規劃為安置街廓,以供安置使用。
予以採納。
詳如計畫書第45頁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1案。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3.1.9)3許英漢全計畫區建請放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一、提高建蔽率容積率以放寬土地使用強度1.住宅區建蔽率放寬至60%,容積率放寬至220%。2.商業區建蔽率70%,容積率放寬至300%。
- 二、以開放及獎勵方式代替限制,增加民間開發投資的誘因:1.全面放寬建築基地開發規模、建築退縮、開放空間、牆面指定線及車道出入口限制。
2.合併開發規模獎勵:住宅區建築基地合併面積大於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得增加興件樓地板面積佔基準容積2%;建築基地合併大於5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得增加興建容積樓地板面積佔基準容積5%;建築基地合併大於10000平方公尺者,得增加興件樓地板面積佔基準容積10%。
3.開發時程獎勵:規定2年以內申請建築執照者,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佔基準容積10%;超過2年未達4年申請建築執照者,增加樓地板面積佔基準容積8%;超過4年未達6年申請建築執照者,增加興建容積樓地板面積佔基準容積5%。
4.設置公益性設施之獎勵:設置公益性設施最高獎勵容積30%。
5.獎勵綠建築之獎勵:鑽石級獎勵容積10%,金級獎勵容積8%,銀及獎勵容積6%。
6.變更建築退縮線限制:鄰接40米道路之建築退縮2米。
退縮線應退縮部分設置開放空間。現況所有已興建之田園住宅區,其後院留設之帶狀開放空間全部蓋滿違章建築物,無一例外,建議變更怪異名稱之田園住宅區,並取消後院之帶狀開放空間設置之規定。
7.變更高度管制:只要限制建蔽率及容積率,何必限制高度?建議應全面提高允建高度以增加空地綠化面積及土地利用效率。
8.取消牆面線指定線:透天住酌予採納。
理由:
- 一、提高建蔽率容積率以放寬土地使用強度除配合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特定區計畫所需劃設安置住宅-第三種住宅區,容積率提高為300%外,其於住宅區及商業區已完成區段徵收及配(售)地作業,不宜任意提高發展強度;且為維持計畫區之生活品質,建議維持原計畫,詳如計畫書第50頁條次四土地使用強度。
- 二、以開放及獎勵方式代替限制二-1、二-6、二-7、二-8、二-9陳情事項:全面放寬建築基地開發規模、建築退縮、開放空間、牆面指定線、建築高度限制及車道出入口限制等陳情事項已有考量,詳如計畫書第52頁條次六、54頁條次9、68頁條次十四與條次十一。
二-2、二-3、二-4、二-5陳情事項:陳情事項已考量,增訂開發時程及規模獎勵修正如如計畫書第72頁條次二十二、二十三。
二-10陳情事項:本案陳情事項已有考量,參考桃園縣政府及交通部民航局97.10.27研商會意見,本次擬將住宅區圍牆高度調整為2公尺;其餘維持原計畫。
二-11陳情事項:本案陳情事項已有考量基於一致性考量,本項回歸桃園縣樹立廣告物及招牌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辦理,詳如計畫書第70頁條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3.1.9)宅區及田園住宅區之牆面必須有60%與牆面指定線契合,且陽台只能在牆內指定線內縮1M設置,建物造型難以發揮,完全抹煞陽台設置之用意及建築師之創意,應全面取消。
9.取消車道出入口限制:現有之車道出入口設置部分不合實際使用,不如取消,日後地主申請建築開發時,交由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即可。
10.減少圍牆透空率:將現有之圍牆透空率降低為30%,以增加私密性及安全性。
11.取消住宅區不得設置招牌之規定:住宅區仍有部分商號設立,一昧限制並不能解決問題,目前桃園縣政府已有廣告招牌設置辦法可管理無須一國兩制。
12.取消40M園區林蔭內環道之快車道及慢車道之中隔島,現有設置40M園區林蔭內環道之快車道及慢車道之中隔島導致慢車道僅餘5米寬,每遇路邊臨停,慢車道就會完全堵住。例如:現已營業之旅館業桃禧酒店遊覽車全部無法通行,荒謬至極!而且迫使該旅館所設置之車道出入口完全違反本特定區建築管制之規定。
13.現有原地保留三個小型社區,本計畫區列入再發展區。原來3個社區為都市計畫外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60%容積率240%,若無增加獎勵更高容積之下很難更新,幾乎成為本都市計畫之毒瘤。建議放寬申請獎勵之門檻並比照台北市都市更新規定提高2倍之容積以加速更新腳步。
次十九。
二-12陳情事項:陳情事項無涉都市計畫規定。
二-13陳情事項:本特定區計畫訂定「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已有整體開發及個別建築之相關規定,且該要點適用範圍內土地,未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負擔公共設施,基於公平原則,容積獎勵建議仍維持原計畫,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
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全計畫區建請適度修正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
- 一、經查案內相關權利人前於101年12月25日陳情有關本特定區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強度過低、建築基地開發規模過大、建築退縮距離過長等建築管制措施,相較同時期開發的高鐵青埔站區過於嚴苛,造成本特定區發展緩慢。
- 二、本案都市計畫使用項目
- 一、有關土地使用強度過低、建築基地開發規模過大、建築退縮距離過長等建築管制措施及建築物高度等陳情事項已有考量,詳如計畫書第50頁條次四、第54頁條次九、第52頁條次六及68頁條次十一。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3.1.9)不明確,建築管制過嚴苛,造成開發不易且困難,又考量桃園航空城計畫未來以區段徵收辦理取得機場園區新增用地,屆時區內將有大量工廠需搬遷,為符需求,並促進客運園區之發展,建議適度修正土管要點:(一)航空客運服務專用區(客
- 一、客三分區)土地除作為會議展示商務辦公室等機場相關產業使用外,建議增列供國際物流配銷產業、文化創意產業、醫療美容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
(二)另為配合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及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其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航空城計畫,建議調整園分區名稱並維持原容許使用項目,建議調整原分區名稱貨運及貨物加值專用區為自由貿易港專用區並維持原容許使用項目及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條例供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使用。
(三)垃圾焚化爐用地前經桃園縣政府多次表示並無需求,後經本局報奉行政院91年8月2日院台交字第09100399698號函核准停辦該項工程,本局再於100年9月28日航園字第1000029875號函詢桃園縣政府該用地是否有使用需求,經該府以100年12月5日桃環綜字第1000071886號函表示:本縣目前廢棄物處理量足夠,並無興建需求。爰為配合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區段徵收範圍內合法建物拆除後之安置計畫,建議將該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以供安置使用,惟須回饋變更面積30%作為公園用地乙節,建議先以區內天然氣設施用地等1筆公共設施用地折算(該用地業以本局102年4月17日航園1020019311號函請業者查復有無使用需求,尚無業者回復),作為回饋公園用地,不足部分在以焚化爐用地面積抵付。
-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二-(一)陳情事項已有考量,詳如計畫書第52頁條次六。
二-(二)陳情事項已於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區案檢討中,本案不予討論。
二-(三)陳情事項,詳如計畫書第45頁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1案。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3.1.9)(四)建築物高度管制,建議依民用航空法,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管制規定之高度即可。
並一併取消地標建築(函該地標高度管制)及架空廊道之設置。
- 三、前揭事項,因事涉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事宜,請分署適度修正土管規定納入通盤檢討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5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文小一用地變更文小一用地為文高用地
- 一、有關文小一變更為文高用地理由:
(一)本府教育局於101年5月成立「原住民實驗高中籌設委員會」,期望透過原住民實驗高中的成立,建構出適合本縣原住民學生的教育體系,對象除本縣學生外,更可招收他縣市的學生,故設置需求考量交通位置、校地面積、鄰近教育現況等因素。
(二)設校地點部分,由於本府教育局調查研究:本縣高達85%的原住民國中生願意就讀設立於都會區的原住民高中,且100學年度的四、
- 五、六、七、八年級原住民學生,都會區與原鄉的學生分別是3,827人與290人,比例約為13:1,地點設立於都會區,較能照顧大多數的原住民學生,又其位於桃園航空城發展區,是桃園縣未來都會區中心,考量未來12年國民教育發展需求,與鄰近潮音國小、溪海國小及未來遷校新設之大園國中形成完成教育體系。
(三)本府教育局考量校址所在地區為桃園航空城發展區,是桃園縣未來都會區中心,該校設置規劃將以國際化結合在地文化方式凸顯桃園特色。
- 二、有關該都市計畫區其他用地需求情形之評估:
(一)行政院於101年9月18日宣布啟動「桃園航空城計畫」,將以桃園國際機場及機場捷運線各車站為核心擴大發展,航空城區域計畫予以採納。
配合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使用需求,變更文小一用地為文高用地。
詳如計畫書第45頁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2案。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3.1.9)中,規劃文中及文小用地,以滿足未來計畫區之就學需求。
(二)又本縣人口數已達202萬人,本府教育局統計100學年度小學學齡人口有14萬2,000人,佔本縣人口數7%,又以本都市計畫人口規模將近2萬7,000人估算,推估該都市計畫區內小學就學需求人口約1,890人。
(三)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規定:都市計畫區內學校平均每生每人需12平方公尺面積,就學人口1,890人所需校地面積為22,680平方公尺,以該都市計畫區內文小二面積為25,900平方公尺(2.5公頃)足以容納,且鄰近文小二學校用地約2公里的潮音國小學生數390人,校地面積14,000平方公尺,以及距文小二學校用地約4公里的溪海國小校地面積10,165平方公尺,學生數384人,如該都市計畫區域開發後,人口發展致就學需求增加,可就前述潮音國小與溪海國小現有校舍校地採增班方式或透過學區調整紓解就學人口壓力。
6交通部民航局文中南側為配合「桃園國際機場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區段徵收範圍內合法建物拆除後之安置計畫,建請放寬該都市計畫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本特定區住宅區土地(客運二段122地號),面積計32845.19平方公尺,原計畫建蔽率50%,容積率180%,惟為配合桃園國際機場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區段徵收範圍內合法建物拆除後之安置計畫,以因應廣大拆遷戶需求量,建議修正該用地使用分區及增加使用強度,俾足拆遷戶使用。
併本表編號2。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7桃園縣政文小(一)維持文小用地變更本局前於102年6月11日函請貴署辦理變更文小用地,併本表編號5。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3.1.9)府教育局用地為文高用地(非指定用途)方式辦理因大園地區民眾對於原住民高中設校之名稱比率仍有疑慮,若採指定原住民高中特殊用途爭取變更則恐加深民眾反彈,因此仍請維持文小用地變更為文高用地(非指定用途)方式辦理申請。
析意見辦理。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案經本署城鄉發展分署依本會99年9月8日第714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