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6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配合臺北市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及捷運開發區(不含LG01站)主要計畫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61
案件id
HtekQs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10月23日第664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103年12月8日府都規字第103028713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前經本會104年1月27日第844次會議審決(略以):「二、本案LG03、LG04車站部分,除下列各點意見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一)依據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103年10月1日召開『大眾捷運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修正檢討會議』結論(如附件),請將本案變更後土地使用分區名稱『土地開發區(捷)』修正為『捷運開發區』。
(二)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與公開展覽草案比較已有重大改變,或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有案。
- 七、案經臺北市政府依前開決議事項於104年4月8日至5月7日辦理公開展覽,並於104年4月23日及24日辦理公展說明會,期間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共計5件,經該府104年6月17日府都規字第10435290600號及104年7月27日府都規字第10436460600號函檢送再公展相關資料、陳情案件綜理表(詳附表)及陳情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辦理外,其餘准照該府103年12月8日府都規字第10302871300號函送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配合臺北市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捷運開發區(不含LG01站)主要計畫案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陳情人:沈靈立建議理由:萬華國中和雙園國小分屬西藏路兩側,為何不選此地點?(省徵收、變更等麻煩)建議辦法:
對面出口可以在雙園國小。
- 一、捷運萬大線第一期路線臺北市段都市計畫變更案,自100年11月28日公展後,捷運設施所需土地,雖本府以提高容積獎勵辦理土地開發,地主仍強烈表示反對,不願意因捷運建設而被迫改建;或目前可採市價徵收方式辦理之情況下,亦強烈反對被徵收,不斷陳情並要求應使用公有土地設置;同時依據本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審議決議,請本府捷運工程局納入居民陳情意見,提出各捷運准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站基地規劃設計替選方案。
- 二、審議期間民眾曾提出使用雙園國小、萬華國中設置出入口之建議,但因萬大線路線由西藏路往南轉至萬大路,路線並未行經雙園國小、萬華國中,且萬華國中距離原規劃LG03站站體約115公尺,雙園國小距站體約180公尺,距離車站過遠,除有工程上的問題外,亦不符合緊急逃生需求。另亦有使用莒光新城、復華新村前空地之建議,但因該處人行道部分為基地自行退縮,屬私人土地,仍有徵收問題產生,大樓地下室結構已接近建築線,且莒光新城、復華新村對側仍有使用私有土地設置出入口之需求,多為4層樓以上建物,用地亦難以取得。
- 三、故LG03站替代方案仍以使用公有土地為優先,考量LG02站~LG03站間,僅有忠義國小一處大型公有土地可供設置捷運出入口及通風井,因此本局研擬LG03站使用公有土地(忠義國小)之替代方案。
LG03站東移至忠義國小後,與LG02站間約530公尺(以車站中心線為準)。
2陳情人:蕭純純等七人陳情事項:台端要在臺北市萬華區萬大段二小段588、589、590、591、592、594、595、570-4、570-5地號等九筆土地變更LG04(捷七)車站用地,寄件人等7人是本基地土地所有權人同時聲明本基地不同意變更為LG04(捷七)車站用地,請台端不要再找寄件人等7人協商及任何條件都不接受,也不願意與台端簽任何契約書和協議書,請台端另外再找
- 一、萬大線LG04站捷七用地,自100年11月都市計畫變更案辦理公開展覽後,土地所有權人雖多次反映反對參與聯合開發及土地徵收,並建議優先使用公有地設置捷運設施等。本府捷運工程局亦配合檢討是否有其他用地可供使用,但因受限於地下捷運車站兩端之通風釋壓需求,原公展之捷七用地,仍有設置通風井及緊急出口之需併陳情編號第4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捷運車站用地及解除本基地之禁建。
求,且為避免採徵收方式取得土地將影響地主權益,捷七用地仍以土地開發方式辦理。
- 二、另有鑑於辦理相關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前為避免土地權利關係人在都市計畫變更案公告實施前,進行建築物之新建、增建及改建,致未來需再行拆除而造成公私之損失,本府捷運工程局乃依照都市計畫法第81條規定就預定之都市計畫範圍先行辦理禁建,本禁建案業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1月27日第607次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行政院於99年5月3日函覆同意,本府於99年6月11日公告實施禁建2年,禁建期滿即予解禁。
- 三、有關陳情人等七人所擁有之588、589、590、591、592、594地號等6筆土地,面積共計318㎡且僅臨接東園街,若排除於捷運用地外,除使捷運設施佈設受限,且陳情人等基地平均深度約13.47M,經檢討未能滿足最小更新單元劃定面積(500㎡以上),無法適用都市更新條例;另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與「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未來若欲重建則需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核准始得建築。未來相關開發將因基地規模不足而受限制,陳情人相關權益將受影響。
3陳情人:潘姚月梅建議理由:
- 一、緣本基地原屬於台北市政府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本街廓(捷十用地)本可以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自組更新會、自辦都市更新。
- 一、依「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下稱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10條規定:「用地屬單一土地所有權人,且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准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申請人已故之配偶潘保定先生生前也進行整合,已有一定成效。今為配合捷運局公共工程。雖美其名、另有提供容積獎勵,促成誘因使地主參與。惟都市更新自有各項容積獎勵可以爭取;以權利變換方式進行,另有相關稅賦上的減免。二相權衡,聯合開發不見得更有利於地主。並且以都市更新方式,地主可以充分參與,將來完成之建築量體,才能確實依照地主的意思,徹底實現憲法所保障的人民財產權。
- 二、今LG03站未按照原訂計畫設站,而以地主開發意願高及利用公有土地(忠義國小前方)改忠義國小以及本街廓作為設站位置。然,立申請書人及亡夫(合計土地面積占基地面積約58%)尚未表示意見,並不表示一定同意聯合開發。
去年選舉前捷運工程局僅與住戶開過少數幾次座談會。且申請人目前仍忙於辦理亡夫潘保定先生後事,尚無暇參與各項座談會、說明會。
- 三、捷運局104.4.24於國語實小活動中心辦理說明會申請人委請代理人與會。會中說明人提及LG03站以周邊人口胃納量,其實僅需要設置一個出入口在忠義國小,然目前仍規劃捷十用地另設置一出入口。雖然捷運設施不計入容積,但仍計入建蔽,將影響一樓店鋪空間。且由於有出入口、電扶梯等相關捷運設施,地上建物會因為載重考量,而在建築隔間需要以輕隔間設施,並且地下室停車空間勢必縮減,停車位是否有不足的問題。
建議辦法:
- 一、申請人會試行朝向以單一地主、優先作為投資者方向努力。相關稅賦(持有以及移轉稅賦)能否給予地主減免優惠,則有待相關立法機關完成修法。請各相關立法機關,惠予加快腳步。請捷運局或市府相關單位確實了解各住戶需求,一款規定辦理者,本府得准許其優先申請投資開發。前項申請案之核准條件、徵審文件內容及程序,由捷運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之。」,故若欲適用第10條規定,需於本府辦理用地協議價購前整合為單一土地所有權人,惟捷十用地範圍內永昌段六小段290-3地號,係屬國有土地,需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另本案未來辦理公開徵求投資人作業之前,會先徵詢參與開發土地所有權人之意見,並彙整納入甄選文件中,請投資人納入考量。
- 二、有關都市更新與土地開發係屬不同法令規定,有關稅賦減免之優惠各有不同之規定,端視土地所有權人前次取得土地之時間點與是否屬自用等因素綜合考量,尚難判定孰優孰劣。另因應「土地徵收條例」101年修正公布實施後,已就協議價購優惠辦法有必要修正者辦理修正作業,並於103年12月17日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103年第241期辦理預告修正,其中有關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擬依土地稅法第28條與39條規定修訂為免徵,已朝確保地主權益方式修訂。相關法令刻正修定中,實際辦理仍應以正式公布實施之條文為準。
- 三、有關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係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1項「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主管機關得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並充分溝通,保障住戶權益。並且將住戶需求與將來投資者充分溝通。
- 二、請捷運局體諒立書人正辦理亡夫後事,另擇期向申請人做相關聯合開發的程序及方式,作說明。
- 三、請捷運局確實查估好是否真有必要在捷十用地上設置出入口。並且先試行檢討:一旦設置出入口等捷運設施,地上建物載重檢討,是否可以容納增加相關獎勵容積後之建築量體。若真有需要設置出入口(或許安全考量、提供另一逃生出口等)。因當天說明會有提到捷運開發區,建蔽率提高5%至50%(原本街廓為45%),是否在細部計畫檢討,可以加註為、捷運設施以及相關公益設施、超過建蔽5%以上,可以不計入建蔽檢討。有關於停車空間,因本案基地規模不大,以土地面積1199平方公尺,容納基準容積加上獎勵容積,地下室再加上捷運設施,停車空間勢必不敷使用,是否可在細部計畫「開挖率」試行進行檢討放寬,不予限制。
區土地之開發。」規定辦理。捷運設施之布設必需佔用部分基地面寬與地下室空間,並已於本案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放寬建蔽率與開挖率。另捷十基地現況僅臨中華路與西藏路側有部分店鋪,有關陳情人店鋪與停車位等需求,本局未來辦理公開徵求投資人作業之前,會先徵詢參與開發之土地所有權人之意見,並彙整納入甄選文件中,請投資申請人納入考量,並俟徵得投資人後將其納入投資契約書約定辦理,以保障地主之權益。
- 四、有關陳情人希望更加了解土地開發相關事宜,本府捷運工程局已配合於104年5月21日邀請陳情人至該局溝通說明,惟陳情人並未表達贊同或反對,僅表示仍需研究評估。
- 五、臺北都會區捷運系統初期路網車站,部分因受限用地取得、工程限制等因素,部分車站只設置單一出入口,通車後地區民眾常有增設出入口之建議。同時考量臺灣已經逐漸進入高齡化社會,因此捷運出入口對設施的配置、設施數量及無障礙設施服務,有提升服務水準的必要,故本府捷運工程局已於捷運規劃手冊增訂:「所有車站在街道層與穿堂層間應考量於道路兩側各至少有一處出入口設置兩部電扶梯,以同時提供乘客上下行之用。」,捷運萬大線第一期路線臺北市轄區或新北市轄區車站,原則於道路兩側設置出入口。捷運萬大線LG03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站於西藏路南側使用忠義國小校地設置出入口,西藏路北側建議仍宜於捷十用地設置出入口,以便利西藏路北側地區民眾搭乘。
- 六、有關本都市計畫變更案之細部計畫書,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係經本府都市發展局與捷運工程局整體考量研析,已將本基地之建蔽率提高5%,且開挖率不予限制,並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10月23日審議通過。另停車空間一節,未來徵得之投資人會依實際建築法令規定檢討盡量予以納入設計,查本案都市計畫變更案之細部計畫書內容已規定,捷運開發區基地法定停車數量得減設,減設數額以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4陳情人:蕭純純等七人陳述意見:為LG04(捷七)車站用地事件,謹依法陳述意見:
- 一、LG04(捷七)車站用地主要站體設施已有萬大段二小段570-4地號可資利用構築,故貴府徵收系爭土地,顯未選擇損失最小地方為之,亦無必要:
(一)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之謂(司法院釋字第425號)。人民之財產權、生存權及工作權既為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憲法第15條),則國家因公用或因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司法院釋字第516號、第652號解釋),但仍應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再者,土地徵收之立法乃至法之運用或解釋,均應著眼增進公共利益之徵收目的之外,亦有必要同時顧及保障人民財產權、生
- 一、有關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係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1項「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主管機關得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規定辦理。
- 二、有關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取得方式,係依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3項「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及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依有償撥用、協議價購、巿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之;其依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者,主管機關應訂定優惠辦法,經協議不成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規定。
爰此,土地所有權人亦可選擇依「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參與土地依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經該府評估如排除陳情人等7人所擁有之6筆土地,捷七用地僅以加油站完整之土地(570-4及570-5二筆土地)尚能符合設置捷運通風井及緊急出口使用需求,建議可部分採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存權及工作權之內涵,意即應考量公益與私益之衡平,始能與憲法規定意旨相符(司法院釋字第409號)。
(二)土地徵收須有其必要性,需用土地人必須提出非常明確的興辦事業計畫,及其需用土地的急迫性,並且所需土地應是要以其興辦事業之所需為限,而非籠統的予以敘述。惟查,觀諸貴府所提出之「臺北市捷運萬大一中和一樹林線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捷運開發區(不含LG01站)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案」內容1,並未見何以需使用萬華區萬大段二小段第588、589、590、591、592、594、595、570-5號等地號(簡稱系爭土地)之必要性予以說明,亦即LG04(捷七)車站用地主要站體設施面以萬大段二小段570-4地號可資利用構築,顯見系爭土地並非為興建捷運事業使用上必要且不可替代之土地。則政府何須將系爭土地全數併劃入LG04(捷七)車站作為捷運開發區,此攸關前揭陳述人財產權益甚劇,渠等生計均仰賴系爭土地所座落之建築改良物等店面經營使用,若政府執意將之徵收使用,恐使諸多家庭生計面臨危機且居無定所。然此重大決定,竟未見手持公權力之政府單位予以詳細說明,其徵收或使用前揭土地之必要性為何,明顯違背土地徵收之必要性原則而違憲無效。
- 二、土地徵收必須能達成或追求公共事業之所需之目的,屬於比例原則中之適當性原則問題:
(一)比例性原則乃係考量損失必須是最小為之,如行政程序法第7條對於行政行為之規定,「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土地法施行法第49條亦規定,「徵收土地於不妨開發,以減少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損失。
- 三、經查捷七用地包含萬華區萬大段2小段570-4、570-5、588、589、590、591、592、594、595地號等9筆土地,面積合計1030㎡,使用分區屬第三種住宅區。其中相關用地說明如下:
(一)陳述意見所稱之系爭土地面積:444㎡(588、589、590、591、592、594、595、570-5地號等8筆土地,共13位土地所有權人),惟其中包含595地號之公有土地與570-5地號加油站所屬土地。
(二)地上建物現為加油站(下稱加油站)土地面積:693㎡(570-4、570-5地號等2筆土地,共1位土地所有權人)。
(三)本府公有土地:19㎡(595地號,共1位土地所有權人)。
- 四、前述系爭土地倘未包含「595地號之公有土地」與「570-5地號加油站所屬土地」,面積合計318㎡且僅臨接東園街,基地平均深度約13.47m。
(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7條規定,第三種住宅區內建築基地之最小平均深度16m,另第97條規定:「不合本自治條例有關最小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之規定者,得依照畸零地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4條規定略以:畸零地非經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礙建築設計及納陳情意見,調整捷七用地範圍,爰本陳情案准照臺北市政府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小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耕地。」(二)涉及土地徵收必須能達成或追求公共事業之所需之目的,屬於比例原則中之適當性原則問題,並不能因此即認該所有徵收處分之決定合乎比例原則(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LG04(捷七)車站用地主要站體設施已有萬大段二小段570-4地號可資利用構築,同樣可以達成興建捷運車站出入口或站體設備交通事業之公益目的、需要,且較強制徵收系爭土地之方法對陳述人等之權益侵害較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2款規定及其揭示之「必要性原則」,即應採此方法而避免強制徵收,使符合法律規定。
(三)又土地徵收是國家取得土地所有權最後不得已之手段,因而土地徵收僅在無其他方法可資利用時始可,若得以其他較輕微侵害財產權人權利之方式達成時,則土地徵收有違比例原則而為法所不許。是以,LG04(捷七)車站用地主要站體設施已有萬大段二小段570-4地號足資利用構築,即可達公行政任務,並無須再行使用系爭土地之必要,且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人數高達七人,均係自行於系爭土地上營業以維生計,反觀萬大段二小段570-4地號係作為加油站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僅一人,且土地面積方正完整,且僅以萬大段二小段570-4地號作為LG04(捷七)車站用地主要站體設施亦以足用,故所涉及政府權利侵害及影響範圍均屬最小。實無須再行將系爭土地劃入LG04(捷七)車站用地主要站體設施範圍,倘仍執意將系爭土地徵收,顯有違反最後不得已手段之特性,殊有嚴重違誤情事。是以,依據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第49條、市容觀瞻者,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現屬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業務)得核准其建築。
(1)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或為現有巷道、水道,確實無法合併或整理者。
(2)因都市計畫街廓之限制或經完成市地重劃者。
(3)因重要公共設施或地形之限制無法合併者。
(4)地界線整齊,寬度超過第四條規定(正面路寬7~15m,寬度4.8m),深度在11m以上者。
(三)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略以: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為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2)街廓內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3)街廓內鄰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面積大於該街廓四分之一,且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4)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並為一次更新完成,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但其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經敘明理由,提經審議會審議通過者。
(5)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設,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並採整體開發,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者。
(四)綜上,系爭土地中屬陳情人等所有之土地面積僅318㎡未能滿足最小更新單元劃定面積(500㎡以上),無法適用都市更新條例;另依「臺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都市計畫法及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土地徵收除依據相關法令,貴府「臺北市捷運萬大一中和一樹林線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捷運開發區(不含LG01站)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案」仍需依據必要以及比例原則,並非合於徵收目的及用途者即可任意徵收。此項徵收既有鄰近之公有土地、萬大段二小段570-4地號及現有道路可資利用,故將系爭土地劃入LG04(捷七)車站用地顯非必要,亦不合比例原則。
- 三、(一)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第7條及司法院釋字第513號解釋意旨可知興辦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為交通事業,具公益性、正當性及必要性,為加強都市運輸效能,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大眾捷運系統健全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而大眾捷運之規劃,為發揮實效,仍須合併考量地理條件、人口分布、生態環境、土地之利用計畫及其發展、社會及經濟活動、都市運輸發展趨勢、運輸系統之整合發展等因素,由地方主管機關與私人聯合開發大眾捷運系統場、站與路線之土地及毗鄰地區之土地,使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實現都市計畫。惟查貴府於規劃LG04(捷七)車站用地計畫案,並未就地理條件、人口分布、生態環境、土地之利用計畫及其發展、社會及經濟活動、都市運輸發展趨勢、運輸系統之整合發展並予考量,亦即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人數高達七人,均係仰賴系爭土地作為營業使用以維生計,反觀萬大段二小段570-4地號係作為加油站使用,遷移他處經營並未有重大影響,且570-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僅一人、土地面積方正完整,足以作為LG04(捷七)車站用地主要站體設施使用。
(二)再者,「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與「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未來若欲重建則需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核准始得建築。若剔除於捷七用地之外,未來相關開發將因基地規模不足而受限制,陳情人相關權益將受影響。
- 五、萬大線LG04站捷七用地規劃為捷運設施通風井及緊急出口使用,自100年11月都市計畫變更案辦理公開展覽後,陳情人等土地所有權人雖多次反映反對參與聯合開發及土地徵收,並建議優先使用公有地設置捷運設施等。本府捷運工程局亦配合檢討是否有其他用地可供使用,惟因受限於地下捷運車站兩端之通風釋壓需求及緊急逃生需求,原公展之捷七用地,仍有設置通風井及緊急出口之需求,且為避免影響地主權益,捷七用地係規劃以土地開發方式辦理;至於陳情人等建議捷七用地僅使用萬大線二小段570-4地號土地規劃設置捷運設施一節,由於570-5地號土地亦為加油站之土地,故本府捷運工程局將以加油站完整之土地(即570-4及570-5二筆土地)一併納入研析評估其工程及辦理土地開發之可行性,作為審議時之參考。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為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2項明定,又捷運係因工程上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及其改良物上空或地下,但應擇期對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損害最少之方式為之(大眾捷運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參照)。萬大段二小段570-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僅一人,土地面積方正完整,足以作為LG04(捷七)車站用地主要站體設施使用,何須再行將系爭土地劃入開發計畫範圍內,而將LG04(捷七)車站用地主要站體設施使用置於系爭土地上,卻維持萬大段二小段570-4地號以作為日後聯合開發之用,卻其中顯有圖利他人之嫌,自難謂其無違公益性及必要性,更違反憲法第15條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及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苟貴府執意放任圖利他人情事為之,陳述人等將於「臺北市捷運萬大一中和一樹林線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捷運開發區(不含LG01站)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案」確定後,向相關政風單位、監察院及司法單位,就貴府相關人員圖利他人之不法情事,予以檢舉及告發。望請貴府再行就「臺北市捷運萬大一中和一樹林線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捷運閒發區(不含LG01站)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案」之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重新再予審酌。
5陳情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勝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情事項:為配合台北市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工程之推動,本公司同意以名下所有之萬華區萬大段2小段570-4、570-5兩筆土地,(面積合計693平方米),劃定為捷運開發區捷七基地,並以劃定為捷七基地之單一地主身分,方同意參與土地開發,請查照。
- 一、有關陳情事項所述,就劃定捷七基地以單一地主身分,方同意參加土地開發之意見,依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下稱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10條規定略以:「開發用地屬單一土地所有人,且依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者,本府得准許其優先申請投資開發...」,其餘皆依法辦理公開徵求投資依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經該府評估捷七用地僅以加油站完整之土地(570-4及570-5二筆土地)尚能符合設置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人作業。
- 二、捷運萬大線LG04站捷七用地範圍,係包含萬華區萬大段2小段570-4、570-5(此2筆土地面積693㎡,係屬陳情人所有)、588、589、590、591、592、594、595地號等9筆土地,面積合計1,030㎡,共13位土地所有權人(其中包含595地號之本府公有土地),目前正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由於捷七用地範圍內尚有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於本計畫案公開展覽期間提出反對參與土地開發之陳情意見,故有關本件陳情人建議將捷七用地劃定為單一地主身分,方同意參與土地開發一項,仍應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核定及公告發布實施之實際用地範圍辦理。
捷運通風井及緊急出口使用需求,建議採納陳情意見,調整捷七用地範圍,爰本陳情案准照臺北市政府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