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61-討論事項-第3案:內政部為「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61
案件id
MOI通檢運園區2015728
概要說明
- 說明:有關陳情人意見已考量,並業經新修正條文第五條規定:因基地情形特殊,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及臨計畫道路最小面寬無法達到規定,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受此限(詳如計畫書第57頁)。
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新修正條文五。
補陳6鍾坤明全區一、土地管制要點第22點容積獎勵上限不得超過法定容積20%,以目前開放空間獎勵即有30%且土管多項獎勵「大基地整合、綠建築、時程、開放空間」將受限於20%而無法納入規劃,枉費整體獎勵美意。
- 二、綠建築規定建築基地開發規模達2000平方公尺以上應取得銅級以上綠建築標章民間少有規定,建議取消,而另以容積獎勵方式如桃園高鐵以綠建築答銀級以上級作適當獎勵。
- 三、全台各區商業區容積大多為300~800%,如桃園林口A7商業區容積為500%,目前本區商業區為240%偏低是否上修為300%。
- 一、修正為不得超過法定容積50%。
- 二、取消綠建築2000平方公尺以上須取得銅級規定改以獎勵方式處理。
- 三、商業區容積率修正為300%。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1.本案係為控制都市發展總量,分別就實施都更地區及以外訂定容積獎勵上限,並業經新修正條文第十八條規定都市計畫法定容積放寬建築容積額度之總量累計上限為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不得超過50%,在其他地區不得超過20%,故所陳意見不予採納。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為提倡節能減碳,建築物及達一定規模者,應取得綠建築設計規定,所陳取消銅級規定,不予採納。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商業區已完成區段徵收之負擔公設地比例及配(售)地作業,不宜任意提高發展強度,且為維持計畫區之生活品質,建議維持原計畫。
- 一、陳情意見一,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新修正條文十
- 七、十八。
- 二、陳情意見二,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新修正條文十五。
- 三、陳情意見三,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陳情意見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補陳7林文惠全區一、桃園各地區商業區容積率多為300%~500%範圍內,現容積率為240%上限規定太低建議提高。
- 二、台灣地區鮮少有限制非公有建築物開發之規定,此規定應全國一體適用,否則應以取消,保障民眾權益。
- 三、有關建築基地容積累計,內政部公告104年7月1日全台實施,本地區先其他地區實施,土地價值將降低,造成民怨。建議修正修正容積獎勵上限為不得超過法定容積50%,以符桃園多數都市計畫地區容積獎勵上限慣例。
- 一、建議上修商業區為300%。
- 二、取消建築開發基地規模達2000平方公尺建築物應取得銅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 三、建議修正容積獎勵上限為不得超過法定容積50%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商業區已完成區段徵收之負擔公設地比例及配(售)地作業,不宜任意提高發展強度,且為維持計畫區之生活品質,建議維持原計畫。
同上,併「補陳6」。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1.本案係為控制都市發展總量,分別就實施都更地區及以外訂定容積獎勵上限,並業經新修正條文第十八條規定都市計畫法定容積放寬建築容積額度之總量累計上限為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不得超過50%,在其他地區不得超過20%,故所陳意見不予採納。
同本表補陳6。
補陳8桃園縣政府全區一、民國89年1月12日所公告計畫案附錄相關規定係供審議参考,本府相關單位均將其視為執行依據,配合本次通檢土地使用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之變更內容,該附錄中有關退縮建築、牆面線、出入口、田園住宅與透天住宅相關規範,均與土管規範產生衝突,為避免未來造成適用爭議,建議增列變更內容該附錄廢止。
- 二、為使都市設計審議時得針對都市設計管制事項訂定更詳實規範,建議依本縣
- 一、建議於變更內容第12項中增列「廢止現行計畫之附錄都市設計管制指導原則」。
- 二、建議土管要點第二點修定為:「本計畫區內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商業區、商業區(再發展區)、航空客運服務專用區、電信專用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開發行為,應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使得核發建築執照。桃園縣政府得依本要點精神另訂更詳確之都市設計管制內容,作為審議之依據。」。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次通盤檢討(草案)內容並無所陳「民國89年1月12日所公告計畫案附錄等規定事項」。
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1.依桃園縣政府建議予以修正增訂:「桃園縣政府得依本要點精神另訂更詳確之都市設計管制內容,作為審議之依據」,詳如附件一條次二。
- 一、陳情意見一,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4辦理。
- 二、陳情意見二,建議除「依據」修正為「參考」,以避免衍生執行爭議外,其餘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並請配合修正計畫內容。
- 三、陳情意見三,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陳情意見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通案性土管條文增列文字。
- 三、為塑造舒適人行空間,人行步道寬度最少應達2公尺。
- 三、建議修訂如下「鄰接15公尺計畫道路以下者,應自道路境界縣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自道路境界線起至少留設2公尺寬人行步道,其於植栽綠化。」。
建議:予以採納。理由:
1.本案業經新修正條文第八條規定辦理,並依桃園縣政府建議修正退縮事宜,詳如附件一條次八。
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並已納入計畫書修正完竣。
補陳9桃園縣建築師公會全區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5條修正說明:1.條文與附圖內容不一致。
2.原區段徵收後已完成分割者有小於最小基地規模者,此規定有損原地主權益。
- 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7條修正說明:依營建署指示因適法性關係,應明訂上限於土管。
本區應依101.06.25府成都字第1010154459號函規定辦理,明訂上限30%。
- 三、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10條修正說明:1.因第一種住宅區高度放寬,也會有高樓層設計出現,應可用綠屋頂取代斜屋頂,修正跟「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共同性決議事項」相同。
2.因已規定斜屋頂百分比,無須限
- 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5條1.建議修改附圖21臨計畫道路最小面寬6米為5米,與條文一致。
2.增列第二項有關原區段徵收後已完成地籍分割者得不受前項最小基地規模之限制。
- 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7條建築基地得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辦理,但獎勵額度以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 三、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10條1.(三)第一種住宅區…左列規定辦理。建議修正「第一種住宅區五層以下支建築物頂層及屋頂突出物應設計斜屋頂;六層以上建築頂層及屋頂突出物應設計斜屋頂或綠屋頂,設置左列規定辦理。」2.第一項第(三)款建議:酌予採納。
1.本案修改附圖21臨計畫道路最小面寬6米為5米部分,業已修正完成,詳如計畫書第103頁圖二一。
2.本案業經新修正條文第五條規定:因基地情形特殊,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及臨計畫道路最小面寬無法達到規定,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受此限(詳如計畫書第57頁)。。
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有關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並考量環境品質及新修正條文第十七條規定容積獎勵上限,爰建議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仍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有關修正斜屋頂斜率及增訂綠屋頂規定參考桃園縣政府建議依「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共同性決議事項」修正斜屋頂斜率及增加綠屋頂規定,詳如附件一條次十。
- 一、陳情意見一-1及五,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並已納入計畫書修正完竣。
- 二、陳情意見一-2,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新修正條文五。
- 三、陳情意見二,基於控制都市發展總量,建議不予採納。
- 四、陳情意見三,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並請配合修正計畫內容。
- 五、陳情意見四,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 六、陳情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陳情意見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制朝向,讓設計自由發揮。
3.配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1條第9款斜屋頂斜率超過1/2者應計入高度,且斜率1/1~1/2太陡,修正跟「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共同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案經本署城鄉發展分署依本會99年9月8日第714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