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61-審議事項-第6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工業區專案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61
案件id
xXWLiM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委會103年5月30日第239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103年10月2日府都規字第103018063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楊委員龍士、孔委員憲法、林前委員志明、王委員靚琇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復於103年11月6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惟新竹市政府迄今尚未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部,依本會102年10月1日第812次會議之附帶決定事項「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依幕僚單位函發會議紀錄之初步建議意見儘速補充圖說相關資料到部,上開補充圖說相關資料之期限以2個月為原則,如有逾期者,則由幕僚單位將計畫案逕提大會討論決定退請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或再提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或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資料」,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經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仍有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建請新竹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再行提會討論。惟如新竹市政府於紀錄文到2個月內,未能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者,則維持原計畫。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請新竹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如有無法依照辦理者,請敘明理由)及相關資料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一)法令依據:本案係工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法令依據除都市計畫法第26條外,尚包括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或第14條規定,請市府查明確認後,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本會102年7月30日第808次會議附帶決議:有關「變更三重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為住宅區、公園用地、道路用地)(二重埔段中興小段148地號等11筆土地)案」審議時,相關委員所提「地區產業政策、工業區變更之定位、目標、方向、轉型策略;整體發展(區域性及小區域)之構想及劃設原則;個別開發之實質內涵(包括社區鄰里關係、交通、動線、如何帶動後期開發及期程…);變更分區用途、功能、使用強度;道路退縮、人行空間、植栽綠化、防災、救災、景觀、公共設施及開放空間之留設;變更後經濟效益評估;變更工業區之替代策略等研提具體工業區變更通則或方案」之附帶決議,請市府研擬新竹市全市工業區發展策略。
(三)綜合性意見:
1、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辦理通盤檢討,應先全面清查工業區土地利用現況及設廠情形,並配合擬增設之工業區,會同工業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工業區檢討基準辦理。
2、經檢討結果屬必要之工業區,不得辦理變更為其他使用,並應訂定整體開發利用、更新計畫,繼續作工業使用,必要時並得依法變更工業區之種類、使用性質。
3、有關本案專案通盤檢討與「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關係,請補充說明。
4、本案相關變更內容請補充道路交通分析及停車供需相關數據資料,如有交通服務水準較低或停車供給不足之情形,請研提具體交通改善措施。
5、個別變更內容應明確其開發方式,並評估其可行性,同一變更內容不宜有數種開發方式。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
1、對於已徵得全部地主同意之工業區土地,經新竹市政府同意變更為住商混合區部分(變1、變2、變4、變5、變6),以及已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申請作一般商業設施之變更內容(變3、變7),建議暫予保留,另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逐項查核後,重新提請新竹市都委會審議,檢具修正計畫書、圖,再行報部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
2、對於現況供宗教設施使用之工業區,市府擬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變8、變10),如經市府認定屬於「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12點規定「變更範圍內現有聚落建築密集,或變更後未增加允許使用項目,或變更後使用性質非屬住宅或商業」之情形者,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3、對於未取得全部地主同意之工業區土地(變9、變11、變12、變13),如有變更為住商混合區、商業區或科技產業專用區之必要者,建請市府改以公辦市地重劃或都市更新方式開發,其回饋比例應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重新提請新竹市都委會審議,再行報部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必要時,請先行徵詢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四)環境影響評估:
1、各項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計畫內容,依申請時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行政院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予以認定。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前開「認定標準」或公告規定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另本案開發若涉及已通過之環評書件內容之變更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辦理變更申請。
附表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項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變香山工業區-大同磁器工業區2.47住商混合區1.96公園用地0.35道路用地0.161.符合開發意願較高且具有大面積範圍、完整街廓之地區或閒置廠房、土地,並且提出所有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同意書。
整體開發單元1;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不足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30%時,開發者須於細部計畫中補足之。如有造成鄰近零星土地無法開發或申請建築之情形(裡地或畸零地),大地主需主動與其他地主溝通協調(需提供協調紀錄),儘量促成開發單元之完整性,避免損害周圍地主之權益。
變香山工業區-濟生藥廠工業區0.87住商混合區0.7公園用地0.02道路用地0.131.符合開發意願較高且具有大面積範圍、完整街廓之地區或閒置廠房、土地,並且提出所有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同意書。
整體開發單元2;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不足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30%時,開發者須於細部計畫中補足之。如有造成鄰近零星土地無法開發或申請建築之情形(裡地或畸零地),大地主需主動與其他地主溝通協調(需提供協調紀錄),儘量促成開發單元之完整性,避免損害周圍地主之權益。
變香山工業區-涌承實業工業區0.68住商混合區0.68道路用地0.021.已申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容許使用之案件應配合優先辦理變更。
整體開發單元3;回饋捐地以申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容許使用所指定預告登記之公共設施用地為主,其中道路於主要計畫中劃設,其餘如廣場及應自行留設部分則於細部計畫中補足之。
變牛埔工業區-名軒開發工業區2.81住商混合區2.44道路用地0.371.符合開發意願較高且具有大面積範圍、完整街廓之地區或閒置廠房、土地,並且提出所有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同意書。
整體開發單元4;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不足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30%時,開發者須於細部計畫中補足之。如有造成鄰近零星土地無法開發或申請建築之情形(裡地或畸零地),大地主需主動與其他地主溝通協調(需提供協調紀錄),儘量促成開發單元之完整性,避免損害周圍地主之權益。
變埔頂工業區-埔頂路與埔頂路99巷圍成之街廓工業區0.97住商混合區0.78公園用地0.191.符合開發意願較高且具有大面積範圍、完整街廓之地區或閒置廠房、土地,並且提出所有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同意書。
整體開發單元5;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不足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30%時,開發者須於細部計畫中補足之。如有造成鄰近零星土地無法開發或申請建築之情形(裡地或畸零地),大地主需主動與其他地主溝通協調(需提供協調紀錄),儘量促成開發單元之完整性,避免損害周圍地主之權益。
變埔頂工業區-復興段373地號等25筆土地工業區1.63住商混合區1.30公園用地0.17綠地用地0.05道路用地1.符合開發意願較高且具有大面積範圍、完整街廓之地區或閒置廠房、土地,並且提出所有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同意書。
整體開發單元6;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不足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30%時,開發者須於細部計畫中補足之。如有造成鄰近零星土地無法開發或申請建築之情形(裡地或畸零地),大地主需主動與其他地主溝通協調(需提供協調紀錄),儘量促成開發單元之完整性,避免損害變更內容編號位置/項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0.11周圍地主之權益。
變埔頂工業區-德安開發工業區0.82科技產業專用區0.821.已申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容許使用之案件應配合優先辦理變更。
整體開發單元7;回饋採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變埔頂工業區-新竹錫安堂工業區0.34宗教專用區0.341.配合工業區之實際發展現況調整適當分區。
一般開發單元D4;考量其土地使用強度從高強度調降為低強度,且其土地及建築物僅供宗教專用區及其附屬相關設施使用為限,故免予回饋。
住商混合區10.961.位屬於新竹市之門戶,且區內建物老舊窳陋之區域。
一般開發單元D2、D3、D5-2、D6、D7-1;回饋採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變埔頂工業區-D2街廓、D3街廓、部分D5街廓、D6街廓、D7街廓、部分D8街廓工業區13.41科技產業專用區2.451.配合工業區之實際發展現況調整適當分區。
一般開發單元D5-1;D7-2、D8-2;回饋採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變埔頂工業區-天主聖神堂工業區0.23宗教專用區0.231.配合工業區之實際發展現況調整適當分區。
一般開發單元D8-3;考量其土地使用強度從高強度調降為低強度,且其土地及建築物僅供宗教專用區及其附屬相關設施使用為限,故免予回饋。
住商混合區2.331.位屬於新竹市之門戶,且區內建物老舊窳陋之區域。
一般開發單元D8-1;回饋採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道路用地0.051.位屬於新竹市之門戶,且區內建物老舊窳陋之區域。
2.配合鄰近停11發展。
徵收:私有土地(光復段部分510、部分511、部分512、部分514、部分515、部分516地號)撥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土地(光復段部分527、部分528、529地號)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光復段部分513-1、部分513-2、部分546-1地號)。
變埔頂工業區-D8-1工業區2.58停車場用地0.21.位屬於新竹市之門戶,且區內建物老舊窳陋之區域。
2.配合鄰近停11發展。
徵收:私有土地(光復段部分510、部分511、部分512地號)撥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土地(光復段508、547-15、部分528地號)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光復段443-2、513、部分513-1、部分513-2、部分546-1地號)。
變埔頂工業區-D9街廓工業區2.07商業區2.071.位屬於新竹市之門戶,且區內建物老舊窳陋之區域。
一般開發單元D9;回饋採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變食品路工業區-D10街廓工業區1.36商業區1.231.符合開發意願較高且具有大面積範圍、完整街廓之地區或閒置廠房、土地。
一般開發單元D10;回饋採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項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溝渠用地0.131.配合工業區之實際發展現況調整適當分區。
徵收:包含私有土地(東山段一小段435-2、435-3、436、210-6、209-1)撥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土地(東山段一小段210-1)註:表內面積應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