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71-審議事項-第4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萬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71
案件id
DPenDF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需地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已另尋其他合適位址,考量土地所有權人(陳情人)權益,故建議調整變更編號第11案之變更內容。
- 二、機關用地(機三)未有聯外道路,且公所已規劃海景步道等設施,故建議本案應依原報部審議內容變更機關用地(機三)港務局信號台為公園及兒童遊樂場用地。
併附表一-人陳第3案辦理。
-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建議修正部分:除因萬里區翡翠段179地號土地部分為社教用地,部分為露營區,為符合土地使用現況及權屬,同意照市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新增變更內容為變更露營區(0.24公頃)為社教用地(0.24公頃),請市政府繪製計畫書圖並納入計畫書,其餘如附表四。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1及附錄2)及新北市政府104年7月2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4121105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倂同本會第807次會議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8案,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考量露營區可開發建築之土地規模有限,為避免因取消建築總面積上限之規定,造成建築量體集中規劃之疑慮,故露營區、野營區及海水浴場用地土地使用管制條文部分維持本會第807次會議決議,以資妥適。
- 二、有關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1案,考量緊鄰港埠專用區(龜吼漁港)南側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之住宅區部分,現況為沙灘,為符合現況使用情形並確保未來沿海之環境保育,爰同意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將住宅區及綠地部分變更為保護區,並修正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14案如后附表一及附圖一、附圖二。
附件
- 附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14案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新新新新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重重重重新新新新公公公公展展展展編編編編號號號號報報報報部部部部審審審審議議議議編編編編號號號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備註備註備註備註141416第一鄰里單元北側(廣停二東側)住宅區(0.016)機關用地(部分機四)(0.036)綠地用地(0.28)道路用地(0.01)遊艇碼頭用地(0.02)保護區(0.27)機關用地(部分機四)(0.027)住宅區(0.11)綠地用地(0.1)港埠專用區(0.632)綠地用地(0.027)保護區(0.21)1.港埠用地修正為港埠專用區。
2.配合龜吼及萬里漁港公告漁港範圍,本案訂定港埠專用區劃設原則如下:
(1)依公告漁港計畫範圍變更為港埠專用區。
(2)公告範圍外恢復原分區。
(3)恢復原分區後畸零不整或致無法使用者變更為適當分區。
3.依前述原則,調整龜吼漁港公告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為港埠專用區,惟部份機關用地(機四)恢復原分區後因面積狹小無法有效利用,故調整為綠地用地。
4.依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建議增訂土管規定為:「港埠專用區供船泊停泊及相關漁業設施使用。岸上設施除碼頭外,其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5.機關用地變更為港埠專用區須回饋30%公共設施。
6.考量龜吼漁港南側住宅區及綠地用地現況為沙灘,故納入本案一併調整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本案係配合補辦公展期間人陳編號第1案決議及會勘建議辦理。
附圖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14案變更示意圖附圖二: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14案住宅區及綠地部分變更示意圖
-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7點及18點修正內容一覽表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807次大會新條文次大會新條文次大會新條文次大會新條文857次大會新條文次大會新條文次大會新條文次大會新條文修正理由修正理由修正理由修正理由未規定十七、依規定取得之綠建築標章並經都設會同意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申報放樣勘驗審查前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黃金級者,給予基準容積2%之獎勵;取得鑽石級者,給予基準容積4%之獎勵。
(二)申請者應於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同意核備後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並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提供因綠建築所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法定工程造價之5倍保證金。
(三)評估指標包含綠化指標者,其評分應先扣除土管規定之義務及申請降低建蔽率、立體綠化等相關獎勵應提供之綠化量後再行計算。
(四)本款第2目保證金退還方式,依下列規定:
1.依期限取得該等級綠建築標章6年者,保證金無息退還。
2.依限取得黃金級以上但未達原申請等級者,保證金於扣除原申請等級與實際取得等級之獎勵容積差額之樓地板面積法定工程造價5倍之金額後,無息退還。
3.未依期限取得黃金級以上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十七、申請綠建築設計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黃金級者,給予基準容積3%之獎勵;取得鑽石級者,給予基準容積6%之獎勵。申請者並應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且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提供因綠建築所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法定工程造價之5倍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退還依下列規定:
(一)依限取得該等級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無息退還。
(二)未依期限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三)依限取得銀級以上但未達原申請等級者,保證金於扣除原申請等級與實際取得等級之獎勵容積差額之樓地板面積法定工程造價5倍之金額後無息退還。
配合103年5月1日生效之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8條第2項第一款規定如下:
都市計畫書內有規定下列獎勵項目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規定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方式申請獎勵者,取得黃金級者給予獎勵額度上限不得高於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取得鑽石級者給予獎勵額度上限不得高於基準容積百分之六,原獎勵規定應停止適用。
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807次大會新條文次大會新條文次大會新條文次大會新條文857次大會新條文次大會新條文次大會新條文次大會新條文修正理由修正理由修正理由修正理由未規定十八、為提升都市保水性能,建築基地之實際開挖率符合下列規定,得依下表規定獎勵容積:
法定開挖率-實際開挖率獎勵額度≧10%獎勵容積之3%≧15%獎勵容積之4%≧20%獎勵容積之5%≧15%獎勵容積之6%≧30%獎勵容積之7%建築基地地下室開挖率不得超過建蔽率加基地面積之10%,建築基地面積在410平方公尺以下,得不受前項限制,惟仍不得超過建蔽率加基地面積20%。維持原計畫。(即未規定)配合103年5月1日生效之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8條第2項第二款規定:
(二)依法定開挖率與建築基地實際開挖率之差值申請獎勵者,停止適用。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1】】】】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104104年年年年44月月月月1010日第日第日第日第55次會議次會議次會議次會議((((含現勘含現勘含現勘含現勘))))初步建議初步建議初步建議初步建議意見意見意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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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請新北市政府除依下列各點研提補充資料外,其餘併同本部營建署104年3月23日營授辦審字第1043580166號函辦理。
- 附表一:「變更萬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依據新北市政府於103年9月1日及103年12月2日專案小組會中所提供之資料辦理。)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新新新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1新北市萬里區公所萬里區翡翠段171-3地號龜吼漁港北側籃球場(部分),計畫範圍外。
產權為中華民國所有。為利海岸安全、漁港發展及符合現況使用。
建請納入萬里都市計畫範圍,並依照毗鄰分區劃設為港埠專用區。
不予採納。
- 附表二:「變更萬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委會後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20蔡明莉萬里區翡翠段196-2、197、239、240、241、242地號等6筆土地(涉及變更編號第15案,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附)。)有關萬里區翡翠段196-2、197、239、240、241、242相關之土地現均屬自營餐廳或租賃之店面,土地變更商業用地增加商業價值對其實屬有益,其可以將價值轉嫁與租賃或變通普業產值,但變更用途與否對於純屬為住家之地主無益,變更之附帶條件無非是造成經濟負擔,敬請政府能清查以實際從事商業行為之地主付費之原則辦理。
家只是一遮風避雨之避風港,況且民已列為市府社會局列案有名之低收入戶個案,微簿薪水已不足養育身障之母親及年幼之兒女,敬請體恤民之家境,以專案辦理方式予以免除附帶條件。不予採納。
- 附表三:「變更萬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補辦公開展覽後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研析意見研析意見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1黃雅羚萬里區萬里段414、462、463、464地號(涉及變更編號第11案,機關用地(部份機三)(供港務局信號台使用)變更為機關用地(機三)(供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使用);機關用地(部份機三)(供港務局信號台使用)、人行步道用地、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為變更萬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就坐落新北市萬里區萬里段412地號(機三、面積0.155公頃)土地變更為萬里消防分隊機關用地使用,將陳情人所有坐落同段414、464地號(住宅區、面積0.026公頃)、462、463地號(人行步道、面積0.013045公頃)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使用,比較前【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年11月ll日第405次會議紀錄、新北市政府101年8月變更萬里都市計畫(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案】、後【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7月16日第807次會議紀錄、新北市政府102年11月變更萬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之通盤檢討內容,捨前者、取後者,政府決策違反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且明顯浪費公帑,損害陳情人利益,公、私兩不相宜;是本人於103年5月22日12點40分許,經議員黃林玲玲女士陪同,晤談新北市政府許志堅副市長獲悉上情,有關部分保護區變更為消防用地乙事,業已將現址籃球場地設施及場邊圍籬拆除、搬離與淨空,乃屬積極整地進行中,惟貴府消防局或未提出具體事實證據或誤導本案內政部所屬專案委員參採貴府列席代表說明作成初步建議意見,無由棄置中輟,致使現址竟遭堆棄廢棄物(如廢輪胎、廢床墊、廢原木料)成堆如小丘。為使系爭基地四周現況、交通易達性能忠實呈現,特為書面陳報照片12幀及其圖示理由說明與衛星圖,敬請貴府及大部審議惠覆。酌予採納。
- 附表四:變更萬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補辦公展後調整內容)(依據新北市政府於104年2月13日專案小組會中所提供之資料辦理。)變更內容新編號重新公展編號報部審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新北市政府建議修正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一鄰里單元北側(廣停二東側)綠地用地(0.07)住宅區(0.08)機關用地(部分機四)(0.04)遊艇碼頭用地(0.09)保護區(0.84)濱海遊樂區(0.01)機關用地(部分機四)(0.0024)道路用地(0.58)道路用地(1.13)住宅區(0.0024)保護區(0.58)1.區公所業經所有權人同意另擇路線開闢約10公尺寬道路,替代原龜吼漁港通往野柳之6公尺寬步道,以符合現況及未來發展需求。
2.本次檢討整合新舊路線及鄰近分區,調整部分住宅區、保護區、濱海遊樂區、綠地、機關、遊艇碼頭為10公尺寬計畫道路,並將因坡度陡峭不易開闢之原計畫6公尺寬計畫道調整為保護區。1.考量翡翠段176地號及翡翠段192地號土地未來可與南側整體規劃為開放性設施使用,故本次建議一併變更為公園及兒童遊樂場用地。
2.機關用地(部份機四)變更為住宅區部份,將形成畸零地(0.0024公頃),造成未來原住宅區所有權人增改建時,須負整合責任,造成所有權人困擾。前述變更範圍已指定建築線,為現有巷道範圍,故建議配合巷道範圍調整路型,將其一併變更為道路用地,北側綠地用地亦配合路型調整部份變更為道路用地。
同意照市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並修正變更內容如下: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綠地用地(0.08)住宅區(0.08)機關用地(部分機四)(0.0424)遊艇碼頭用地(0.09)保護區(0.84)濱海遊樂區(0.01)道路用地(0.58)道路用地(1.1424)保護區(0.53)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5)(併公兒四)變更內容新編號重新公展編號報部審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新北市政府建議修正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一鄰里單元北側(廣停二東北側之機五)機關用地(供軍事使用)(0.13)商業區(附)(0.13)附帶條件:
須回饋45%公共設施,並於報內政部核定前完成簽訂捐贈協議書。另外,若所捐贈土地改以代金折算時,應以捐贈土地面積乘上變更為商業區後第一次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折算捐獻。1.機關用地(機五)原為軍事用地,惟現況並未開闢,並已於東北側之保護區興建營區,且用地單位並無提出具體使用計畫。
2.配合北觀處北海岸觀光策略總體規劃,考量未來可能產生商業活動行為,爰變更「機五」機關用地為商業區,並依新北市變更案通案處理原則,以附帶條件辦理。
修正理由:
考量目前針對變更案需回饋之土地,均以捐地為原則、代金為例外,故建議刪除附帶條件有關代金折算之文字。
同意照市政府協席代表之意見,刪除「另外,若所捐贈土地改以代金折算時,應以捐贈土地面積乘上變更為商業區後第一次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算捐獻。」等文字內容,另已開發之公共設施部分(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請市政府儘速編列預算辦理徵收作業,其餘照本會第807次會決議辦理。
第一鄰里單元北側(機五東北側)遊艇碼頭用地(0.12)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四)(0.12)原計畫遊艇碼頭位置並未緊鄰現有港區,故將現有現況已由區公所興闢作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使用之遊艇碼頭用地變更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以補兒童遊樂場用地不足,並符合現況發展需求。修正理由:
現況已由公所開闢作為公兒及道路使用,建議配合現況變更遊艇碼頭用地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
考量現況業已完成開闢,同意照市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修正變更內容如下: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遊艇碼頭用地(0.12)道路用地(0.04)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四)(0.08)
- 附表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依據新北市政府於104年2月13日專案小組會中所提供之資料辦理。)原條文新條文變更理由新北市政府建議修正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三、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四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一)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8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25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二)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0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及機關用地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十四、依第十三點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下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20%。
ΔFA=S*IA:基地面積。
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
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商業區:
I=2.89AS/-1.0(二)住宅區、機關用地:十六、為鼓勵設置公共開放空間及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提供開放空間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5章「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予以容積獎勵,惟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15%:
1.開放空間不得與相關規定應開放供公眾使用面積重複計算。
2.開放空間面積之有效面積計算如下:
若B+C+D=A,則以B計算之有效面積乘以2/3。
若B+C+D>A,則超出A面積計算之有效面積(即B-(A-C-D))無須折減,不足A面積計算之有效面積(即A-C-D)須乘以2/3。
A:基地面積最小應留設法定空地面積(基地面積×(1-法定建蔽率))B:開放空間使用面積C:相關規定應開放供公眾使用面積D:非屬開放空間之法定空地面積3.申請人應按該建築申請案樓地板單位面積法定工程造價25%與受1.參採新北市21處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草案條文檢討修訂。
2.點次調整。一、原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07次會議記錄頁面缺漏,爰依103年5月1日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條文訂定並修正原變更理由第1點為:參採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修訂。